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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非税收入免企业所得税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04 12:40:03 查看人数:4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的非税收入免企业所得税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的非税收入免企业所得税吗

【第1篇】企业的非税收入免企业所得税吗

缴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企业也是一样的,企业有哪些需要缴纳的税呢?最主要的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种;其中25%的企业所得税是最主要的,有什么合规的政策避免吗?当然有,今天和大家聊下科技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政策;

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是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1条规定,依据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务减免,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4、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和当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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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之 收入的确认

会计口径:利润=会计口径收入-会计口径的扣除

税法口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法认可的扣除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税法口径的收入:

【解释】收入总额确认四个要点:

收入总额内容

重难点分析

一般收入的确认

9项收入的实现时间是重点

特殊收入的确认

分期收款和视同销售是重点

处置财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和外部处置的划分是重点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售后回购、以旧换新、折扣、买一赠一(还要注意增值税的对应处理)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

3.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免税的情况)

按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当天确认收入。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免税)

6.租金收入(有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跨期租金)。

【解释】跨年度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2023年7月1日a企业租赁闲置的机器设备给b企业,租赁期3年,总计租金600万元,2023年7月1日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600万元。则计算a企业企业所得税时,计入2023年收入总额的租金收入为多少万元?

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2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但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所以2023年当年可以计入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的一半,即100万元。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总共有三类收入是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1)收入确认时间: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2)受赠金额的确认。

受赠资产相关金额的确定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受赠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提示】“其他收入”是税法口径,不同于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不要混淆。其他业务收入是以后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等,持续时间超十二个月的,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计算广宣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三)资产处置收入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所有权)

计量

内部处置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境内)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售价确定收入;外购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

【例题•单选题】2023年12月甲饮料厂给职工发放自制果汁和当月外购的取暖器作为福利,其中果汁的成本为20万元,同期对外销售价格为25万元;取暖器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该厂发放上述福利应确认的收入是( )万元。

a.10

b.20

c.30

d.35

【答案】d

【解析】上述福利应确认收入=25+10=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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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表

律创小艾 2023年7月21日

近几年,经济大环境不好,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利于小微企业发展,其中一项就是关于企一、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以下是相关问题及解答

1:如何判定我公司是小微企业,可以享受此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我公司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90万元,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280万元,此次新政策对我公司有什么影响?需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你公司符合小微企业的要求,按照新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进一步降低。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简便算法如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2.5万元(100×2.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9万元[(280-100)×5%],加在一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若按照原政策计算,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5万元[(100×2.5%)+(280-100)×10%]。因此,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多减免企业所得税9万元,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3: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吗?

答:按照税务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电子申报即可

关于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今天就讲到这里,又不明白的,欢迎咨询!

【第4篇】中小企业税收发展报告

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productivity commission)会发布了一份五年一度的重要经济审查报告,该报告为联邦政府提供了如何提高生产力、增长和社会福祉的指导。报告指出,为了实现增长目标,澳大利亚应该全面改革其教育、移民、气候和工作场所法律,包括扩大学生贷款计划,取消某些签证课程,扩大政府的标志性气候政策,并关注地方经济不平衡问题。

该报告强调了当前澳大利亚经济面临的一系列挑战,包括生产力增长放缓、国际竞争加剧、人口老龄化和地方经济差距扩大。为应对这些挑战,生产力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建议,如降低企业税、消除劳动力市场壁垒、改进基础设施投资以及提高教育质量和技能培训。

报告建议降低企业所得税,以提高澳大利亚的国际竞争力。生产力委员会认为,目前的企业税收体系过于复杂,可能会妨碍投资和创新。报告还提出,澳大利亚应该考虑将企业所得税降至28%,并简化税收规定,以刺激经济增长。

在这份报告中,同样指出澳大利亚的生产力正处在60年来的最低点,这意味着人们在忍受着持续的生活成本危机的同时,实际工资和工作时间也将受到影响。

澳大利亚财长吉jim chalmers表示,如果生产率在过去20年保持同步增长,澳大利亚人平均每年将多挣4600澳元。而如果停留在当前情况,生产力委员会的报告中预计人们未来收入将下降40% ,每周工作时间将延长5% 。

此外,报告提出了关于劳动力市场的一些建议,包括消除雇佣和解雇限制、改革工资谈判制度以及简化职业资格和技能认证程序。这些改革旨在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从而提高生产力。

在移民问题上,报告建议将就业签证计划从基于清单的限制转变为设定一个最低工资门槛,这个门槛将随着年龄的增长、临时签证期限的延长而提高,但将采取更严格的永久居留权途径,并做出改变,允许雇主支持的工人更容易地转换雇主,允许临时失业。

报告还关注了基础设施投资和教育领域。生产力委员会建议政府重新评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以确保它们能够为经济增长带来最大收益。此外,报告还建议改革澳大利亚的教育系统,包括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学校设施和提高学生课程质量。报告还强调了技能培训的重要性,提倡政府投资于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以提高劳动力技能水平。

生产力委员会还指出,地方经济差距是澳大利亚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报告建议采取针对性措施,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减轻城市拥挤问题。

这些措施包括鼓励企业将业务迁至地区城市、改善地区基础设施、支持地方创新和创业以及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和教育支持。通过这些方法,政府可以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提高生产力,同时缓解大城市的拥挤和房价压力。

报告还提倡澳大利亚政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以实现共同增长和发展。这包括推动贸易自由化、加强国际投资合作以及促进全球劳动力和技能交流。通过这些努力,澳大利亚可以提高其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地位,同时为本国经济创造更多机会。

chalmers表示,自从收到这份长达一千页的评估报告以来,他一直在消化这份报告,但他指出,并非委员会提出的所有建议都会被政府采纳。

总的来说,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的报告为政府提供了一份详细的指南,旨在推动澳大利亚经济的长期增长、提高生产力并改善社会福祉。实现这些目标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采取积极的政策和措施,以应对国内外的挑战和机遇。未来几年,澳大利亚政府将如何落实这些建议,将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第5篇】企业重组的税收问题的通知

01 关于资产重组涉税的文件

留言时间:2021-02-24

纳税人所在地:河南

问题内容:关于资产重组涉税的文件是几号文件?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2-25

答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6 号)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附件2……一、……(二)……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规定,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第一条规定,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第一条规定,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第一条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4 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十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十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第一条规定,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因此,暂不清楚您单位具体情况,且篇幅有限,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情况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02 独立核算的总分机构转移资产可以适用资产重组吗?

留言时间:2020-08-26

纳税人所在地:河北

问题内容:由于上级单位经营发展需要,清理法人单位,总公司拟在8月份将分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划转合并至总公司后注销。我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请问将存货、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转移给总公司是否可以适用资产重组减免增值税?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03 通过分立的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是否属于增值税增收范围?

留言时间:2020-04-23

纳税人所在地:四川

问题内容:我公司乃省属国有企业,想通过分立的方式,将部分资产(探矿权及相关权益)、负债转让给分立企业。这样的重组方式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探矿权是否属于实物资产呢?如何定义政策中的“打包转让”?探矿权的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项目?

二、分立后,我公司与分立企业均为国有企业,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4】109号),对所得税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2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23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04 关于资产重组的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3

纳税人所在地:浙江

问题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现我司集团内部重组整合,拟将我司的一笔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划转给全资100%子公司,请问该资产划转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0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05 关于资产重组的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3

纳税人所在地:广东

问题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现我司集团内部重组整合,拟将我司的一笔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划转给全资100%子公司,请问该资产划转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答复机构: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13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您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06 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货物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1-05

纳税人所在地:安徽

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请指点:按以上重组方式的企业在重组中涉及的机械设备是否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即不征收缴纳增值税?感谢!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机械设备的转让属于上述情形的,不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07 资产重组

留言时间:2019-08-20

纳税人所在地:厦门

问题内容:你好,我司在广州成立了2家软件开发公司,分别为a公司和b公司。现因业务整合需要,我司打算将a公司的资产、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到b公司,转让完成后,a公司将予以注销。需要向您请教的问题如下:

1、我司将a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转让到b公司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要,如何办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a公司留抵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转移到b公司继续抵扣,如可以,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何办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8-21

答复内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规定:“其中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上述不征收增值税行为不用备案。

企业合并若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五、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重组交易的方式;

(二)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

(三)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

(四)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

(五)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六、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

七、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申报资料。”

资产重组业务较复杂,请结合实际情况,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如还是有疑问您可以直接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8 资产重组中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3-03-15

纳税人所在地:四川

问题内容:财税2023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这里边的资产包括依附于不动产的特许经营权这类无形资产吗?如果不包括,那重组过程中的无形资产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答复机构:成都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3-16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3年3月16日

09 财税2023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

留言时间:2022-09-01

纳税人所属地:陕西

问题内容:财税2023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请问,资产重组中包含无形资产,是否需要就无形资产单独缴纳增值税?还是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9-02

答复内容: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此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10 无形资产在资产重组中的增值税处理

留言时间:2021-04-30

纳税人所在地:辽宁

问题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这里边的实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吗?如果不包括,那重组过程中的无形资产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答复机构: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11 关于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之间资产重组的印花税如何缴纳

留言时间:2019-08-20

纳税人所在地:陕西

问题内容:我公司拟将公司账面部分资产与全资子公司甲部分资产划转至另一家全资子公司乙,签订三方资产重组协议。请问在这个过程中资产划转印花税如何缴纳?是否能减免?

答复机构: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8-21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12 企业重组

留言时间:2022-08-05

纳税人所在地:浙江

问题内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三条: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请问:1、“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是否包含境内自然人股东?

2、同一或相同多个自然人共同100%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资产重组业务,是否适用本财税〔2014〕109号文第三条?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8-10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13 分公司转子公司是否属于特殊性税务重组

留言时间:2022-07-25

纳税人所在地:江西

问题内容:总机构下属一分支机构,我公司想将分支机构转成子公司,相关的资产、负债以及人力物力劳力全部由分支机构划转至新投资成立全资的子公司,经营模式不改变。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的要求,是否不属于增值税的增税范围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7-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14 重组特殊性处理问题

留言时间:2022-07-19

纳税人所在地:厦门

问题内容:自然人张三持有b公司(被收购企业)10%股权,a公司持有b公司(被收购企业)90%股权,a公司持有c公司(收购企业)100%股权。现在c公司拟收购a公司持b公司90%的股权,用a股权支付对价,张三持有b公司10%股权不变。问:该收购重组是否可以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呢?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7-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财税[2014]109号改为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请遵照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15 将公司的资产负债人员一并划转到全资子公司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

留言时间:2021-12-14

纳税人所在地:四川

问题内容:全资母子公司之间,将公司的资产负债人员一并划转到全资子公司,是否能按照财税〔2014〕109 号文件享受企业所得税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2-15

答复内容: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3年12月15日

16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号公告”对集团内部重组的适用性

留言时间:2021-12-02

纳税人所在地:湖北

问题内容:股东1,2和3(我方)为注册于英属维尔京及开曼群岛的公司。股东1,2和3分别持有香港控股公司80%、10%、10%的股权(合共100%),香港控股公司直接持有中国境内公司100%股权(详见附件)。三位股东出于商业需求,拟对香港控股公司进行内部重组。重组方案为三位股东作为一致行动人以各自持有的香港控股公司合共100%股权对一家开曼群岛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开曼群岛公司根据出资协议向三位股东按各自原本对香港控股公司的持股比例发行新股。重组后,开曼群岛公司成为香港控股公司100%股东,三位股东对香港控股公司及中国境内公司的间接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亦未取得任何现金对价或收益。

本重组计划下,三位股东于重组前后对中国境内公司的间接持股比例维持不变,所持权益未发生实质转让。且三位股东的股权出资属于投资行为,有别于股权转让行为。我方认为本重组不属于7号公告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适用范围。

另从7号公告第六条看,三位股东作为一致行动人以香港控股公司100%股权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于开曼群岛公司以获得其100%同等股比股权,三位股东(转让方)直接拥有开曼群岛公司(受让方)100%的股权,符合第一款持股比例要求(该款未列明符合股权关系的转让方须为单独一家境外实体。从第六条看,本重组符合持股比例要求)。就第二款而言,开曼群岛公司与各股东同属未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司法领域。即使重组后开曼群岛公司转让香港控股公司,亦不会享有比重组前各股东转让香港控股公司更有利的中国税收结果。因此,本重组符合第二款中国所得税负不会减少的要求。本重组无任何现金对价,亦符合第三款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股权支付对价的要求。

望咨询:本重组是否不属于7号公告的适用范围;若适用,本重组是否符合第六条可直接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2-06

答复内容: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第三条规定,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八)其他相关因素。

第四条规定,除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按本公告第三条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 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第五条规定,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2.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3.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

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第十九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文日期:2023年02月03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17 房地产企业特殊重组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销售额计算依据

留言时间:2021-11-01

纳税人所在地:湖北

问题内容: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拟采取特殊重组方式,由100%控股的母公司吸收合并后注销,其开发的项目未售部分拟按评估值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销售额,请问这部分房产是按不含税额计算还是按含税额计算?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1-04

答复内容: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发文日期:2023年11月10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18 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9-01

纳税人所在地:河南

问题内容:1、资产划拨是否属于企业重组?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如果企业成立后没有发生业务,无与资产相关的债务和债权,也无与资产相关的劳动力,那么在重组过程中,全部或部分转让资产,是否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9-03

答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附件2:……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如您单位资产划拨不属于前述规定情形,则不属于企业重组。而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第一条第二项第5点不征收增值税针对的是企业重组业务,如不符合该规定情形,也不可享受。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如界定困难,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19 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7-02

纳税人所在地:福建

问题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7-08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的“单位”包括非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因此,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20 企业重组中个人股东的税务处理

留言时间:2021-06-12

纳税人所在地:浙江

问题内容:你好!我公司系一家有限公司,股东为2位自然人,拟作派生分立。分立出去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即不存在评估增值因素),对应是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分立企业取得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仍按原账面价值入账,即:借:货币资金等货币性资产,贷:负债,贷:实收资本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在企业所得税上,由于分立企业取得的资产公允价值就是账面价值,因此,拟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请问:1、该分立业务中,自然人股东的原股权计税基础是否发生变化?2、自然人股东有无其他涉税事项?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6-17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整理:中汇信达。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6篇】税收宣传月助力企业发展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张治中 见习记者 周美娇 通讯员 樊业

南阳市宛城区税务局以信用信息系统和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建立完善联合奖惩机制为关键,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多措并举促宣传。通过纳税人学堂讲座、办税服务厅平台大屏幕、税企微信群、钉钉豫税通等载体广泛开展纳税信用宣传。同时走进企业与个体户身边一对一开展诚信纳税宣传,向纳税人发放税务宣传手册,面对面解答纳税人的相关涉税咨询。

政策跟进提质效。着力推进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信用政策落地落实,严格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积极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对a、b、m级纳税人开辟办税绿色通道,在税费服务、政策享受方面给予便利,将违法情节严重的纳税人纳入“黑名单”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倡导纳税人诚信守法经营。

信息共享聚合力。持续开展税银互动,加强与银行机构的协作,将企业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相结合,帮助守信纳税人获得银行融资服务和优质金融服务,同时加强与公安、人社、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单位的信息共享,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信用信息的联动管理,实现社会综合治税,发挥信用评定制度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

【第7篇】2023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五、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起,中小高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管税务机关备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六、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八、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第8篇】建筑企业税收组成

正确识别税收风险是化解和防范税收风险的前提,对建筑企业而言,这些看似存在税务风险的问题,其实不是风险,或者说,操作得当不是风险。

1.项目部之间调拨材料无需视同销售

项目法施工模式下自行设立的项目部,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经济责任主体,但不具备独立纳税主体资格,a项目调拨材料给b项目,账上记好往来就可以了,不用视同销售缴纳税款,什么税都不用交。

2.向临时工、季节工支付劳动报酬,无需代开发票,无需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

个人与单位之间只要存在雇佣关系(简单理解,这个人在你单位讨生活,遵守你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你单位指定的场所或者岗位工作,你单位向其支付报酬),哪怕没签劳动合同,没上社保,哪怕工资是日结,他都属于你单位的雇员。雇员自雇主取得的劳动报酬,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代开发票,凭工资表入账即可。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

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接受专票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不代表它不可以接受专票,现行政策并没有禁止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

4.小规模纳税人变成一般纳税人之后有可能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进项税额

具体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当然,必须符合文件规定,否则有风险。

5.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之内有可能开出500万元以上的发票

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要在超标月份或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且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自行选择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生效。在生效之前,它的身份仍然是小规模纳税人,仍然可以根据应税行为开具发票。

6.分包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总包方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差额计税

总包方是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分包方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可以差额计税。上家免税,并未剥夺下家的差额扣除权。

7.分包方没有预缴,总包方没有责任,且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

异地施工或者收到预收款时,总包方需要预缴税款,在计算预缴基数时,可以在其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分包款。

如果分包方没有按照规定预缴,总包方没有任何责任,取得合规凭证的,总包方仍然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

8.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并没有排除违法分包款

税法上的分包款,指的是向分包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个分包方是指的形式上的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现行增值税政策并未像营业税政策那样,要求分包方必须要有建筑业资质。

9.提供建筑服务是差额征税全额开票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总包单位,所属a项目为甲供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月自业主收取工程进度款1030万元,本月支付劳务分包款309万元,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则甲公司a项目应纳税额为(1030-309)÷1.03×3%=21万元,甲公司开给业主的专票上的税额为30万元。

10.机械租赁取得的发票品名为「*建筑服务*机械租赁费」

机械设备出租业务,如果是出租方只租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发票显示「*经营租赁*机械租赁费」,如果是出租方出租设备同时配备操作人员,发票则显示「*建筑服务*机械租赁费」。

……

以上,我列举了10种情形,看似风险其实不是风险,真正的税收风险则比这些要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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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第9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第10篇】企业税收风险疑点

身为企业的财务,除了怕税务稽查,还怕领导交待各种千奇百怪的难题。所谓难题绝大部分是由于业务本身未遵循内部的管理规范以及外部的法律法规要求,结果造成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时变得极为困难。下面就借用一个典型的建安企业案例,来分析账务不规范会给企业带来怎样的税收风险。

【场景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兴仁市税务局对m建筑公司近三年(2023年~2023年)的纳税情况实施评估。在分析企业账目信息时发现,该企业账目处理混乱,未按建筑企业账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管理费用没有明细科目、列支混乱;工程项目繁多、涉及金额巨大,但并未分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经核查,评估人员排除了企业工程项目收入未及时确认等42个风险疑点,确认企业存在23个涉税风险疑点,需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费363.49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9.15万元。

企业开展自查时,新任会计人员表示原财务主管是兼职会计,并不长驻企业,只是偶尔到企业处理一下账目业务,接手财务工作后一直沿用前任会计的账目管理方式。企业负责人李某表示,为了向投资人有所交待,把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业务拓展上,对于财务核算和涉税业务处理方面关注不多,会计也多次更换。

针对企业账目管理混乱的情况,评估人员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建筑企业账务处理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对异常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并就工程项目如何进行分项管理、如何建立项目台账管理制度,以及怎样按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并分科目管理费用支出等,对财务人员进行了细致的业务辅导。不仅帮企业找到问题,分析财务管理存在的风险隐患,并且帮企业完善了会计核算制度,辅导会计人员提高了业务水平。

(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

【场景提炼】

上述案例中,m建筑公司由于忙于市场拓展等外部业务,无暇顾及内部管理,再加上财务人员更换频繁,新任会计业务不熟等原因,企业账务管理一直没走上正轨。由于账目混乱,费用列支混乱,工程项目繁多又未分类核算等情况,最终税务机关确认企业存在23个涉税风险疑点。那么常见的账务不规范有哪些情形?隐藏了哪些税收风险呢?

【案例分析】

(1) 未定期检查是否有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借支、代垫款或者各种性质的“白条”抵库的现象。

税收风险:企业与个人的往来款项挂账,易被税局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与股东个人发生借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属于费用性质的白条,需及时列支相关成本费用,如需代开发票的需去税局代开,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针对同一客户的预收、应收不分业务,随意对冲后按余额记账,仅在会计凭证摘要注明清账二字,甚至无摘要;预收账款减少未及时结转收入,造成往来账目的混乱对于回款未设置完善的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度,未进行相应的函证工作

税收风险:不分业务随意对冲往来款项,容易掩盖经济业务的真实面貌。预收账款减少结转收入不及时,易被税局认为企业滥用收入确认要件,故意延迟纳税。应收款项催收不及时,最终形成呆账坏账,财务人员若未将确认坏账所需材料整理好留存备案,坏账损失的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不能进行扣除。

(3) 外购货物货到票未到,未及时暂估及核销;未取得合规的发票而将相关成本费用列支;生产材料、存货后续管理堆放混乱,无人看管收发,造成库存账实不一致。

税收风险:基于会计质量的要求,暂估是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成本,也是为了符合与收入进行配比的要求。采购的资产如果没有取得合规的发票,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无序的收发管理造成库存账实不一致,如果没有进行正确的归集,查明原由,不仅会影响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可能会被认为其存在账外收入的情况。

(4) 未按现行财税政策的规定确认收入,根据发票开具金额来确认财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未开票收入部分通过账外账记载,结算货款不走对公账户,用账外收入冲减日常开支及后勤费用。

税收风险:按发票开具金额来确认收入,没有任何政策支持。增值税及发票的政策不能用来指导和决定会计核算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在核算时存在纳税调整的风险。至于通过私人账户结算实现账外经营更是稽查的重点,随着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的启动,超限额划款、不合规的公对私转账、用私户发工资、乱用公户等这些行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甚至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出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也将受到严查。

【提醒】

只有加强企业财务监管,任用稳定、专业的财务人员,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增强核算能力,企业才能长久发展。财务人员一定要规范处理账务、保管好会计资料,切勿弄虚作假,否则不仅企业会受到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中国企业的税收是不是过高

因为地方财政的口袋也是空的

相信很多小老板在抱怨:疫情四年了,为什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分不降?

还能有什么原因呢?地方财政口袋也是空荡荡的,如果大规模减少税收,各类公共事务又怎么办?钱从哪来?

地方财政与上面不一样,主要是靠非税收入。也就是说地方享有企业税收的占比不高,久而久之,越来越依赖土地出让金,这就是非税收入。哪个城市发展得好,一定是那个城市房子也卖得好,价格卖得高;所以,这就有了一线城市、二线城市、三、四线城市的贵贱之分;越是大都市对土拍的依赖度越高,从总体上说,地方财政对房地产的依赖度高达65%。这又导致我们一脑门子要建立超级大都市,出发点就是错的,这是土地财产的思维。

从去年到今年,房地产销售同比差了将近一半,去年土地流拍率已经高达30%,今年五月份,很多重要城市的流拍率已经高达70%,比如天津、东莞。

这样的局面下,各地方财政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又怎么给企业减负呢?虽然如此,五月份还是出台了一些对中小微企业的纾困政策,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大约这也就算到头了,因为,资金是越来越困难。

看看房地产的销售就明白了,到了金九银十了,房地产还是趴在地板上在反复摩擦。

也有税收结构的影响

税收代表着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分配关系;中国民营企业的道路如此艰难,与我们的税收结构有着直接的关系。

没有比较就没有辨别。

我们的税收主要是企业税,美利坚主要是个人税。

2019年,中国增值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是39.46%,企业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是23,61%,个人所得税是6.57%,美国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是48.7%,社会保险也是大头,占总税收的比重是39.65%,企业所得税只有6.41%。基本上是倒过来了。

个人的收入来自企业,征企业与征个人,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吗?倒过来,还是正过来,有什么不一样吗?

比较学:有两个不一样

第一个不一样是生存环境不一样。

在前一种结构中,企业的增值税是死的,不随市场调节,这是税收中比重最大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企业不管遭遇到了什么样的困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生产总量的9-13%)这一部分一分也少不了,就算你明天破产,今天也要纳税,美利坚不同,你不赚钱就不纳税。这样一比,压力就出来了,中国的中小企业在遭遇到困难时,或者等待上面给政策,或者等死。

大家会注意到,我们对一般纳税人轻易不会减免增值税,要减也是企业所得税,这等于说,赚不赚钱都要交的那一部分恰好是大头,至于所得税,本来也没有什么所得了,不减也没得交,你爱减不减,只是让人听着舒服点罢了。

第二个不一样是对民生的担当不一样。

由于国家个税占比太低,说明居民收入的比重在企业成本中也不高。那么,当企业遭遇困难时,减免个税救不了企业,只有减增值税才是玩真格的。另一方面,真正交个税的居民在居民中的占比也过低,但凡交个税的恰好都是情况好一些的居民,我们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从实际报税的情况看仅占员工总数的13%。

这又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个税对国家的贡献不高,中国的工薪族的命运不在国家,而是在企业,企业垮了,你可能丢了收入;但是,反映不到统计表上,因为都是不纳税的,跟国家没什么关系。美利坚不同,美利坚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是48.7%,社会保险占总税收的比重是39.65%,这两项加起来高达80%以上,如果企业出了问题,出现严重的失业,那天就要塌了。

企业可以不救,民生不得不救,不然下届总统大人就回家洗洗睡吧,社会必须担当。

所以,疫情下美利坚发放了三万亿美金保障民生,相当于20万亿人民币,而年内我们动用巨量资金拉动经济,投资也就是14万亿。

税收结构决定了拉动经济的方向完全不同,一是投资为主导的拉动,一是消费为主导的拉动。

这年头敢办企业的都是英雄

中国的企税占比约60%,美利坚为6.41%,这不等于真有那么大压力差距,中国的个税低,劳动成本要比美利坚低得多,但是,总体上来说,企税过高等于把命门交到了国家手中,自己的命自己决定不了。这决定了中国企业的存活率非常之低。

你看街上的小门店,一会关了,一会又开了新店,没多久又出让了,地方是铁打的衙门,流水的是来来往往的小老板。

老百姓仇富,那是只看到马云、王健林。

市场如战场,一样是一将功成万骨枯,如果你能正常生活,千万不要去做什么狗屁的“资本家”,天天被网红骂不说,成为负资产、老赖的人也是大把的,根本不是一个正常人的生活选择。如果你想坑谁,就劝他去创业吧,最好是去“创新”,为中国经济发展的试错机制做贡献。

按一般的统计学的说法,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的3-5年,集团公司的平均寿命是7-10年,这其实是一个很乐观的统计。

非税的负担与体制成本

企业的负担还不止企税这一块,名目众多的灰色支出就不说了,也无法浮出水面,无法统计,可以看得到的是非税收入这一块。

中国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的占比是2019年是15.63%,而美利坚是3,41%.非税也是税,不过不是生产税,而是额外税,这就更可怕了,曹德旺去美利坚办厂是不要地钱的;如果是在中国办厂,先算算土地出让金吧,这又是加在企业头上的一大笔钱.

尽管如此,我们的财政收入在gdp总量中的占比,还是略高过美利坚,美利坚是30%,中国是36%.就这各地方财政还是通通负债,个个入不敷出,钱永远不够花.这只能弱弱地说一句:体制上的人是不是太多了,体制成本是不是太高了?

说了这么多,全是废话,还是回到原话题吧:为什么税收降不下来?因为我们的支出远远大于收入,体制成本太高,现在哪哪钱都不够花,不可能大规模降税。但是,未来的经济局面,不实行大规模降税,企业的生存环境实是太困难了,民间资本一旦失去了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没有了信心,经济下行的趋势很难真正扭转。

问题的终极解决,一定要有长期主义,调整好税收结构,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生存环境,由以企业税为主转向以个税为主,放弃对非税收入的过度依赖。

这算不算废话呢?

完全是废话,大伙使劲喷吧。

【第12篇】大企业税收风险-税局文件

一直以来,大家都以为税务局查的都是大企业,小公司平时偷点税没什么事,只要不被发现就好了,行业里不都这么干的吗?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虽然很多被披露的都是数千万上亿的税案,但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是小公司税局就不会找上门,暂时没被查到不代表风险不存在。

这不,苏州某企业外包服务公司虚开普通发票273份被税务稽查!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苏州某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在2023年9月至2023年9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73份,票面额累计2531.2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务局是如何发现企业税务风险?

税务局是如何发现有哪些纳税人存在税务风险,进而实行精准化监管呢?

对此,江苏省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新闻发布会上早已给出了答案:主要采取三项措施,实现对有风险纳税人的精准化监管。

1、税局拥有近两千亿条的税收大数据,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画像。

这两千亿条税收大数据是精准监管的基础,它主要来源于三个渠道:

(1)税务部门自己掌握的纳税人从设立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申报数据、缴款数据、发票数据、涉税违法违章信息等;

(2)税务部门与外部门共享交换的数据,如工商登记数据、股权转让数据、水电气数据等;

(3)税务部门从互联网上获取的公开数据,比如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法院裁判文书等。

2、税局开发了一千多个税收风险指标模型,对纳税人进行全面体检。

简单地说,这一些指标模型就像筛子一样,依照规则不断地对纳税人进行过滤筛选,把有风险和没有风险的纳税人区别开来。

3、在区分的基础上,对没有风险的纳税人不打扰,对有风险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向其发送风险提示提醒函,引导其自查自纠。

纳税人自纠自查过程中出现疑问的,税务局及时进行辅导,协助排查风险、解决问题;对于极少数经过提示提醒仍然不愿纠正的纳税人,将采用进一步的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情节严重的,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公开曝光。

税务稽查哪些内容?

税务稽查即是税务机关不定期的上门检查企业的税务工作,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旦被查到漏税行为,则要承担0.5-5倍罚款,那么哪些情况下容易出现税务稽查,以及查哪些内容呢?

一、发票不合规。发票的不合规会引来税务稽查,带来不合规的风险,特别是虚开发票的行为。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四种情况:

1、失控票。对方还没有做销项没有纳税,但是企业却已抵扣税款了。

2、无关联的发票。如老板的个人消费、买房买车、旅游的发票,与企业的经营无关的不能抵扣。

3、白条抵库。也就是没有发票就做了抵扣,比如支付给个人没有发票,却做了类似于工资表的领劳务费的单据进行抵扣。

4、进销不符。连销售的帐都没有,企业成立的目的只是为了开票,比如刚成立时开票金额较大,开完票后马上注销。

二、久亏不倒的企业。这类企业也会引来稽查,从稽查的角度来看,做企业就是为了盈利,若出现这种情况,稽查局会怀疑这家企业存在收入没有入账,不想纳税的情况。

三、举报案件。一般来说分为内部举报和外部举报,内部举报的准确率基本在80%以上。

四、重点税源企业和行业。这类企业一般是地方的纳税大户,一旦被发现问题,补税金额相对较大。其中个人的税收也是稽查的重点,比如查这两个地方的工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虚假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此外还有重点稽查行业,比如房地产行业、建筑业、医药行业、金融行业等,这些行业涉税风险比较大。

五、金税三期、四期自动预警。在大数据的预警指标中,若发生了预警,就会转到风控部门进行下一步的检查,检查后仍不能解除预警,则会转到稽查。

一个企业的稳健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合法合规。企业在生产法经营中,合法合规不仅能够有效的规避经营风险,挽回经营损失,而且还能通过良好的合规环境和合规文化的宣传,赢得合作方的信任,增加企业自身的商誉,从而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益。

企业合法合规就找乐千业

乐千业为瑞在集团下的税务业务板块品牌,旨在为中国4000+万家中小企业、8000+万个体经营者、通过鹦鹉财税体系,围绕个人、企业,社保、票据合规,打造互联网财税服务。

目前乐千业在全国有400+代理伙伴,1000+合作客户,业务遍布全国100多个城市和地区,40+从业10年以上国家注册会计师,60+从业8年以上税务师,律师10+人,通过专业的服务为企业税务践行自己的一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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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章部分图片、文字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联系删除。)

【第13篇】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对于当前形式,国家对于青年创业给予大力扶持,对于青年创业给予相对应的创业资金,并且现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行的如火如荼,那么对于创业就成立公司,到底是选择一般纳税人好呢,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呢?选择不同的纳税人类型,又会有怎么不同的发展呢?

成立注册新公司,在税务登记就会涉及道选择企业的性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企业从经营开始就会涉及到纳税,到后期企业的税负会越来越重,对于税收板块的筹划工作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税愁大师》注重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税收筹划方案,帮助企业减轻税负压力。

胡老师认为,企业在注册新公司时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企业后期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讲在税负板块会更加节税:

增值税税率为6%,进项税>销项税48.54%,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节税;

增值税税率为9%,进项税>销项税64.8%,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节税;

增值税税率为13%,进项税>销项税74.7%,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节税。

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可能由于其企业性质在企业经营后期可能会存在缺少成本进项票的问题,缺少进项发票就会导致企业需要缴纳很高的税费,面临着较高的税负压力,那么对于企业来讲,该如何对于后期的税务板块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呢?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性质来讲,企业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抵扣的进项票据,尤其是对于贸易行业来讲,后期存在的进项票据也就需要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做好相关的筹划工作。

针对一般纳税人的可抵扣的进项票据来讲可以选择享受税收洼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如下:对于企业入驻税收洼地享受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给予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上的税收奖励扶持返还,以此推进企业后期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节税的目的。

增值税地方留存50%,根据地方留存部分基础上给予企业最高80%的扶持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根据地方留存部分的基础上给予企业最高80%的扶持返还。

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帮助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税负压力进行合理合法的提供解决方案,做好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胡老师《税愁大师》公众号,更多详情请转至公众号获取。

【第14篇】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这条税收优惠政策出来后,企业该如何解决企业所得税高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征收的对象可分为六种类型的企业,分别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但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现行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如果企业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那么税率为15%;如果是小型微利企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小微企业,税率为20%;外资企业的税率和内资企业一样,都是25%;非居民企业的.税率为20%。

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企业所得税高的问题,不仅仅是法定税负高的原因,还有成本票缺失,无票支出的情况,那如何解决企业所得税高的问题呢?这条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完美解决!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

在税收优惠园区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由原本的查账征收方式转为核定征收,核定行业利润率10%,核定后个税在0.5-2.1%,综合税率不超过3%。企业可以在园区成立一家或者多家个独企业,业务外包给个独企业,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主体企业就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了。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锦鲤税税》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请到公众号锦鲤税税详细咨询。

【第15篇】加强房开企业税收征管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问题也日益复杂。税收筹划是企业在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本文将从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背景、税收筹划目标、税收筹划方案、实施方案、风险评估等方面,为大家介绍如何进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一直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然而,房地产企业在面对税务问题时,却往往面临着复杂的税收政策和制度。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房地产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筹划方案,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二、税收筹划目标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主要目标是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降低企业所需缴纳的税款,减少财务负担;

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优化资产配置结构;

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税收筹划方案

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资产重组和资产优化:房地产企业可通过调整资产结构,优化资产配置,实现税收优惠的目的。

合理避税:房地产企业可通过合理避税,避免税务风险,减轻税负。

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房地产企业可根据税收政策和制度,利用相关优惠政策,减轻税负。

业务模式调整:房地产企业可通过调整经营模式,降低成本,实现税收优惠的目的。

四、税收筹划实施方案

房地产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合规税务管理:在实施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应遵守相关的税法法规,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沟通协商:在实施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需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具体的操作细节和注意事项。

监测执行效果: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监测效果,并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风险评估和应对方案

在税收筹划实施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如法律法规风险、税务风险、经济风险等。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案。

法律法规风险:房地产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税务风险:在税务实践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应注意避免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规避税务争议。

经济风险:在实施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应进行合理的风险控制和管理,避免可能的经济风险。

五、总结与建议

在实施税收筹划方案后,房地产企业需要对筹划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实现税收筹划的长期效应。

总之,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税收筹划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企业进行财务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制定合理、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房地产企业可以有效地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睿当家险易梳针对如今企业面对税收时“商业模式不合理税负偏高”“税收政策不了解多缴冤枉税”、“金四大数据监管时代违规风险高”、“发票开具或接受不规范,承担违规风险”,以及税收干部工作时面对的“多维立体的征管信息”、“多样化的会计核算”、“海量数据”、“疑点成因不清晰”等问题,睿当家“险易梳”能够一键检测、快速出具报告、可视化呈现、风险提示、数据安全保护、权威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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