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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个人收入所得税率(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1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律师事务所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律师事务所个人收入所得税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律师事务所个人收入所得税率

【第1篇】律师事务所个人收入所得税率

【税律笔谈】按

在涉税领域,律师事务所相比其他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律师事务所本身的性质、律师事务所内人员身份的复杂性。为便于同行了解自身涉税特性及法定的合理纳税减除标准,本文特就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涉税问题及优惠政策做简单总结。

【税律笔谈】总结

一、律师事务所层面

依据《律师法》,律所的组织形式包括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个人所。即:律师事务所不能注册成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由于其自身的机构性质,律所就其经营所得,不纳企业所得税(由律师层面缴纳个税)。至于,未来法律是否对律所组织形式予以放开,我们拭目以待。

二、律师层面

以律所内从业人员身份划分,可分为:出资律师(登记合伙人)、雇佣律师(提成律师及授薪律师)、兼职律师,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律师在律所取得的应税收入所缴纳的个税及其减除方式也不同。具体概括如下:

1、出资律师(登记合伙人)

出资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对其按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计算分配的所得,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即:五级累进税率表,如下表)。

出资律师缴纳个税计算方式为:年应纳税额=(律所年分配所得-出资律师本人减除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律所年分配所得=律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分配比例(律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律所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

出资律师本人减除费用=5000*12+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计算律所年度经营所得时不得扣除及可扣除项目标准

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律所不得扣除成本项目包括:1)个人所得税款;2)税收滞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系指行政处罚,非合同罚款);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税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如: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可扣除项目标准,如下表:

(2)计算出资律师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项目标准

根据先分后税原则,律所收入扣除上述成本费用后的经营所得,按照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分配至各个出资律师,分配所得可继续扣除出资律师本身的减除费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减除费用如下表:

2、雇佣律师(提成律师及授薪律师)

区别于出资律师按“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累进税率表缴纳个税,雇佣律师取得的收入,按“综合所得”适用七级累进税率表缴纳个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表如下:

其中,授新律师年应纳税额=(各类收入-减除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除费用比照上述《律师减除费用表》。

雇佣律师年应纳税额=(分成收入-律师办案支出-减除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除费用比照上述《律师减除费用表》。

其中,根据国税(2000)149号文,律师办案支出为雇佣律师分成收入的30%。雇佣律师无需寻找发票即可直接根据文件扣除费用。例如:某律所提成比例为80%,律师当月收入为10万元,则当月分成收入8万元,可扣除的办案费用为2.4万元。当然,雇佣律师也可以不使用30%扣除办法,但必须寻找足够合法合理的票据据实列支办案费用。每一位雇佣律师也应当与律所明确分成收入中办案费用的扣除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事务所不负担雇佣律师的办案支出费用,且办案支出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须另行指出的是,雇佣律师属于员工,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按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由于绝大多数提成律师自行承担社保费用,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社保缴纳基数将大幅度提高雇佣律师的成本负担。

例如:某雇佣律师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每月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为3766元(公户2716元、个人账户1050元)。

3、兼职律师(大学老师)

兼职律师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按“综合所得”适用七级累进税率表缴纳个税,由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属于其他单位正式员工,在其他单位缴税时已经扣除上述计生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费用,故,在代扣代缴其个税时,不得扣除上述项目费用。兼职律师(若系提成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收入比照雇佣律师扣除办案支出后的余额计算缴税。

例如:某律所提成比例80%,兼职律师年创收100万元,则当年分成收入80万元,可扣除的办案费用支出为24万元。该兼职律师应按56万元应税收入纳税。比照七级累进税率表后,兼职律师须纳税=56*30%-52920=115080元。

三、其他特殊扣除标准

除上述常规类型扣除标准外,律师还可享受公民享有如下其他特殊扣除优惠项目:

1、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律师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此处需注意: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个人直接捐赠,不能税前扣除。

2、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3】103号文针对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本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可根据如下标准,享受税收优惠:

(1)企业缴费部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纳的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税。

(2)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工资计税基数。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政策针对企业员工,对于律所内出资律师是否享受上述政策,笔者没有找到相应的文件依据。然而,出资律师比照参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中有提到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除了适用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外,还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虽然《办法》没有关于个体户缴纳年金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企业年金也具有补充养老保险的属性,律所针对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出资律师)缴纳的企业年金应当享受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何,有待实施该税收筹划的律所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咨询。

3、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8】22号文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规定,试点地区个人通过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及领取养老金环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试点地区:上海、福建(厦门)、苏州工业园区。

(2)雇佣律师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按其缴纳的保费在当月工资薪金的6%和1000元孰低,允许税前扣除。

(3)出资律师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按其分配的应纳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允许税前扣除。

(4)领取上述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阶段,养老金收入的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第2篇】律师事务所开票税率

律师事务所作为特殊的行业,其人员包括出资的律师、合伙人律师、雇员以及兼职律师等多种形态的从业模式,由于身份的不同,而在税法上分别有不同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本文将对上述不同从业形式的律师分别进行了整理归纳。

一、出资律师

在国税发[2000]149号中是这样规定的: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这个政策是比较早的,规定将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投资人,作为生产经营所得来纳税。其实即使不知道这个政策,在2023年后新个税法颁布实施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及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均需要按照“生产、经营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2023年以后律师事务所很少能核定征收了,即使有核定征收的,其应税所得率也不得低于25%,因此原有的已经失效的政策就不再赘述。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也比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原则进行处理。

二、合伙人律师

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三、雇员律师

雇员律师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报酬,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并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第3篇】律师事务所适用税率

提成律师所分得的收入律所全额计入成本无需再找发票,但律所要代扣代缴提成律师的个税。提成部分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提成律师分成、贷:应付工资-应付提成律师款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部分)

提成律师分得的提成款有两种计算申报个税的方法:1,按照提成收入的65%计算个税,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其中另35%法定扣除标准无需发票,不计算个税。2,按照办理案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票据据实扣除,当然如果票据不全、无法取得还是按照35%直接扣除较为合适。根据提成律师自己情况而定。但必须注意提成律师的差旅费、办案费支出票据不得再在所在律师入账计入律所成本费用支出。

【第4篇】律师事务所增值税税率

面对国家强大的征管能力和严厉的惩戒措施,有些律师和律所对自己应缴哪些税、该怎么纳税、成本费用怎么扣除等问题还没有搞明白。即便是有些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对收入怎么确认、成本费用应当如何列支也是一头雾水。这将使律师(所)承担较高的税负或面临较大的税收违法风险。

一.律师、律所应该缴纳哪些税

律所主要缴纳增值税,律师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律所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如果律所购置有车辆、房产等,还要缴纳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此外,律所有时候可能还要交一些印花税。其中,与律师(所)关系最密切的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本文也主要围绕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展开讨论。

二.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增值税

《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承办业务是以律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因此,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律师事务所,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销售服务”—“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项目,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适用的税率是6%。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当然是律师个人啦,但是律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比较特殊。同样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的规定,合伙人律师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雇员律师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和“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的税率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1.合伙人律师的经营所得

合伙人律师的经营所得,以律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合伙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减除)、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律师应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的规定。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当然,如果合伙人律师没有综合所得,在计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上述经营所得还应当减除基本生活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人律师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雇员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上述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35%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工资、薪金所得,但雇员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雇员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其本人当年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并纳入当年的综合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为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3号公告中规定的合伙人律师和雇员律师的费用扣除政策的执行期限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该费用扣除政策已经过了执行期,但直到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至于是否继续适用,还应当结合各地税务局的实际执行情况。(有兴趣的可搜索《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了解该政策出台的背景。)

三.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合理筹划,科学纳税。

税收筹划方法有很多种,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案还得根据各个律所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不存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方案,也不存在一劳永逸的税务筹划方案。本文仅提供一些思路,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正确列支成本费用

这里就以最常见的餐饮招待支出为例进行说明。

律所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少不了餐饮招待支出,许多律所误认为餐饮费支出都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而国家税务总局对业务招待费支出设置了双限额,以实际发生额的60%和当年营业收入的5‰孰低为税前扣除标准。致使律所自己主动不把这些正常取得的餐饮、酒水等费用发票入账,律所也常因这些费用没有在足额在税前扣除而烦恼。

这是律所混淆了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也叫“税会差异”)。实际上60%和5‰这两个标准仅是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规定,会计准则并没有对一个年度发生多少业务招待费进行限制。因此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都可以入账,反而是不入账的行为违反了会计制度客观性的原则。

事实上,餐饮招待支出也并不必然就是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例如:

因律师事务所品牌形象推广而发生的,应列入广告宣传费;

因律师事务所的培训学习活动而发生的,应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因律师事务所组织本单位职工旅游、聚餐活动而发生的,应列入职工福利费;

因律师事务所组织年会、论坛而发生的,应列入管理费用——会议费支出。等等。

当然,上述广告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也都有规定的限额(详见《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3年第35号]),但正确列支上述费用确实可以大幅提高税前扣除的数额。

(二)分期确认收入,递延纳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按月(季、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法,推迟确认收入可以充分的享受资金的时间价值。

例如,某雇员律师与顾问单位签了一份法律顾问合同,服务期限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合同总额为18万元,签订合同当月一次性付清。除此之外,假定该律师当年没有其他收入。为了便于说明,这里也不考虑增值税、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其他因素。

如果这18万元全部作为当年1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来预扣预缴的话,则1月应预扣预缴个税=(180000-60000)×10%-2520=9480元,其他各月不再预扣预缴,年终也不需要汇算清缴。

法律顾问本来就是一项连续的工作。如果换一种方式,把这18万平均分摊到12个月,律师每月领取1.5万元。那么1到12月份分别预扣预缴300、300、300、58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元,合计也是9480元(具体计算方法可自行搜索),年终不再需要汇算清缴。但是这样的好处是把纳税义务往后递延了,律师不需要在当月一次缴纳了。

如果该律师不愿意将这笔款项长期放在律所的账上,可以与律所签订一个借款协议,以借款的形式把钱全部提出来,以后慢慢地逐月冲销。

(三)设置年终奖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计算方法详见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

仍以上面的例子进行说明,如果该律师每月领取1.2万元的薪酬,剩余3.6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来领取,该律师的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呢?

首先,该律师每月领取1.2万元,全年是14.4万元,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144000-60000)×10%-2520=5880

其次,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年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36000×3%=1080

该律师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5880+1080=6960元,比不设年终奖的计算方式节省了2520元。

但是使用上述方法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由于超额累进税率税收临界点的存在,如果设置年终奖的数额不恰当,也可能造成增加1元钱导致个人所得税大幅增加的结果,有人称这种现象为年终奖税收盲区。

仍以上例进行说明,如果年终奖设置为36001元,那么该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43999-60000)×10%-2520=5879.9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6001×10%-210=3390.1

该律师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5879.9+3390.1=9270

年终奖增加1元,个人所得税多缴2310元。

因此,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应避开税收盲区,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年终奖税收盲区见下表:

第二,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年终奖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仅有2023年一年的有效期了。

(四)设立法律咨询公司分流非诉讼业务

与诉讼业务需要律所出具公函不同,非诉讼业务不需要律所出具公函。因此,对于标的比较大的非诉讼业务来说,律所可以另行成立法律咨询公司来承做非诉讼业务。一般来说,法律咨询公司的人员不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大,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各种税优惠政策,也能有效地降低税负。

例如,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当然,认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有一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也是不允许抵扣的;因此是否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还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作出选择。)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

(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

如果咨询公司业务量很大,不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条件的话。可以考虑设立多家法律咨询公司,把不同的业务分拆到不同公司承做,使每个公司都符合小微企业的特点。当然,这样做也会不可免费地增加管理成本,因此在方案实施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测算,优化方案组合。

(五)对车辆的处理

汽车是律师必备的出行工具,也是一项重要的资产。

合伙人律师可以把汽车登记在律所名下作为合伙人的出资。这样有以下好处:①汽车作为律所的财产,购车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②汽车每年计提的折旧是可以列支为律所的费用;③汽车的保养、维修等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对于雇员律师个人的汽车,若用于律所的日常办案使用。律所可以与雇员律师签订汽车租赁协议,按期付给雇员律师一定的租赁费,连同该车日常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都可以税前据实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取得的租赁费收入应当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租金收入不超过800元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建议租赁费不要超过800元。

四、写于题外的话

其实,不仅对于律师和律所,税务筹划对其他纳税人也同样重要。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的权利,也是经营者和税务工作者孜孜以求钻研的问题。在合法的前提下,大幅降低税负,避免偷逃税款的行为发生,从而达到既降低税负又降低法律风险的目的。

(二)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的工作。方案设计者不仅要精通会计准则和财税相关法律,还要与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相结合。同时,由于法律法规一直处于完善和修订过程中,我们的方案还需要与最新的法律法规相吻合,没有足够的专业素质是很难胜任税务筹划工作。

(三)税务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结合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基本情况、经营特点、业务流程、治理结构、财务核算、以及产业生命周期等各种情况来制定合理的节税方案。一个企业税负高,绝对不仅仅是财务的问题,甚至主要不是财务的问题。因为税收是经营过程产生的,而不是财务人员“核算”出来的。例如,一项业务要不要纳税、纳什么税、什么时间纳税,从签订合同的那一刻就已经决定了。因此有些节税方案甚至需要再造企业的经营流程,给企业带来脱胎换骨的变化。

(四)税务筹划是一项个性化的定制服务。每一项策划方案都是根据不同客户的具体情况作出的,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案。在做出方案之前,必须经过对纳税人进行深入的调研,同时钻研税收法律法规、细致地测算;并且保证该方案具有可操作性,能一环一环去落实到客户的业务当中去。

(五)税务筹划是一项动态管理的过程,不存在一劳永逸的节税方案。节税方案虽然实施下去了,但是节税潜力是否挖掘到位,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是否需要调整原来的节税方案,企业是否发生了战略转移等都需要实时评估,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原来的节税方案。

律师事务所个人收入所得税率(4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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