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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6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第1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企业税负压力大,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如今,企业的税负压力是企业发展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所以很多企业会进行税收筹划,有些企业会选择通过选择税收洼地来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的确,税收洼地对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很大的好处,可以在享受国家普惠政策的同时,享受税收洼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我们就来说说税收萧条时期的一些合理节税方案,轻松减轻企业税负。同时,企业入驻税收洼地要以什么形式享受政策?

一、有限公司的产业扶持政策

针对在有产业扶持政策的税收洼地注册的有限公司,当地政府对企业正常经营和纳税给予高额财政奖励,在地方留成的基础上奖励和返还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具体政策:

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例为50%,在此基础上对70%-90%的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为40%,据此对70%-90%的企业进行奖励和扶持;

及时扶持奖励园区企业,当月纳税,下月扶持企业;

可以解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高的问题,适用于纳税额大的企业。通过享受产业扶持政策,直接减轻企业税负压力,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政策

现在,一些地区可以申请批准征收政策。众所周知,核定征收政策登记简单,税率低,企业也不需要有详细的账本,企业的成本并没有那么重要。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直接按企业营业额核定,税率低至0.3%。另外,现在免征增值税,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独核定个税1%,可以开450万的增值税专票。

三、自然人代开

自然人代开,可以解决企业无票开支,企业和个人做生意无法取得相应发票的问题。

自然人代开个税税率低,一票一完税。有了真实的业务合同,就可以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由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按照当地核定的个税税率进行纳税。出票快,一般综合税负不超过3%。基本上全类目,票面不限,代开金额为一年可累计代开五百万。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2篇】大型企业税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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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的第一个季度还有一个月就要结束了,在四月份企业也将开始第一季度是申报纳税。其中2023年的一些优惠政策你知道吗?

大型企业一般情况下纳税政策都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有变化的一般都是中、小型企业。为何这类企业会有变化呢?

中、小型企业很多都是创业性企业,创新能力都是比较强的,同时我国的中、小型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中、小型企业由于是企业规模小,相对来讲抗风险能力也比较弱,所以在一定的情况下我国根据具体情况都是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

2023年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上也是有一定调整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上调为1%,也是在原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3%基础上下调了两个点。同时还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调为季度30万,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开取普票在30万以内可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

除此之外,在税收洼地园区小规模纳税人同样是有税收优惠政策,能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压力!

税收洼地园区的核定征收政策,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能把个人经营所得税由20%降为1%左右,同时在园区内享受还不需要法人到场,包括对公账户以及后期的注销! 想要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园区的招商引资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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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企业税务与税收筹划

前几篇文章介绍了税筹的相关知识,今天就重点来谈谈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内容很干,详细阅读

我们都知道,企业目前交税主要就是两大块,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有一小部分附加税,增值税是国家第一大税种,也是企业主要供税的税种,那么企业到底该怎么做才能减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我们知道很多传统的老板法律意识比较淡泊,在税这块做的非常不规范,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挺而走险,买卖发票,虚开虚增发票,来增加进项发票和企业成本发票,从而少交税,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是直接涉及犯罪的,金税3期实施后这种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千万不要去做了,很容易被查被抓,税法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偷税漏税逃税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轻责巨额罚款,重责面临坐牢,所以千万千万不要去触碰这跟红线,每年因为偷税漏税逃税被处罚和判刑的企业很多,类似薇娅事件等等,一定要合法合规去避税,这里很多人会问,如何才能合法合规避税呢?我本人之前在政府的招商局工作,每个地方政府为了方便自己招商引资,会制定很多的税收优惠奖励政策,特别是近几年国家逐步推出总部经济模式的招商引资计划,更是直接解放了一大批中小企业,所以想合法合规减轻税负,就必须找到有税收奖励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政府开发区,你企业的税交到它哪里去,享受它给我们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减税目的。那么什么是总部经济模式招商引资?如何找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政府经济开发区?如何把企业合法合规引入有优惠政策的地方?这些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会陆续介绍?

【第4篇】税收征管法约谈企业

自2023年11月全面社保入税已过去近半年,很多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采取各种方式不缴或少缴社保,以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降低成本,殊不知,这样的方式不仅不能降低成本,还可能让企业陷入危险之中。

一、不缴纳社保,被税局约谈了!

近日,惠州市一家公司由于没有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收到了当地税务机关发送的约谈通知书。

通过以上的约谈通知书,可以发现以下几点重要信息:

1. 社保入税后,单位若有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形,税务机关会介入调查,对企业进行约谈。

2. 从需要提供某某人工资表、工资发放流水来看,企业很可能是因为被举报所以约谈。

3. 约谈时,企业应该提供真实的资料,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说明了约谈的严肃性。

2023年11月全面社保入税后引起了一定范围的恐慌,但很快就有各种信息表示,社保入税后税务机关只是承担代征的责任,企业还是安全的。

但本次约谈通知书体现出,社保入税后,征管大升级!企业完善社保缴纳制度,规范自身行为刻不容缓的!

二、以前企业未缴得社保就不处理了吗?

社保入税后,征管手段会不仅会更加严格化和透明化,而且也会进一步推动企业主动合理规范社保缴纳的问题。

虽说人社部发文,不追缴2023年11月1日前的社保欠费,但是这并不是企业的免死金牌,现在和以后有关部门会严查企业缴纳社保的记录,如有违规,必将重罚。

社保入税的信号其实很明确,就是为了在为企业减负的基础上,加大力度保障职工的自身利益。

三、为什么企业不愿意给员工买社保?

缴纳社保对于一个企业单位来说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它明确写入到劳动合同法中,只要是企业单位和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30日内都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保,所以任何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那么都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企业单位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企业不愿意给员工买社保,一般来说有两个原因,一个是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另一个是企业员工自己不愿意交社保。

1、降低用工成本

为什么很多企业单位不愿意给自己的员工缴纳社保呢,实际上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在缴纳社保的过程中,无形中增长了企业单位的用工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经营压力,这是肯定的。

在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比如说一个员工实际到手的工资收入大概是3000元,但是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来说,如果正常承担这名员工的个人社保的话,那么就远远不止3000元的用工成本的费用了,实际上它的这个用工成本要远超过3000元。

而且有明确规定,企业单位在缴纳社保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员工本人的工资收入来建立社保缴费基数,所以,以前那种一直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来缴纳社保的行为已经行不通了。

2、员工不愿意买社保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即法定义务,同时买社保也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员工不愿意买社保,企业也必须要为其买社保的,否则一旦出事故企业仍需负赔偿责任,即便企业与员工签署书面协议都不行。

现在还是有很多人交社保的意识不强,认为可交可不交,不交每月还能多得几百元,多划算呀!其实,不交社保最后亏的还是自己,所以一定要交社保。而且社保入税了,员工即使不想交社保也由不得你了,企业如果真这么做了,依然属于违法行为,税务局查到还是会被追责。

四、从今天起,企业如有以下行为都将视为违规

1,不给全体职工缴纳社保是违规行为。

用人单位要给在试用期的员工和正式员工缴纳社保。

2,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补缴社保是违规行为。

企业必须自己申报,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保,非不可抗力,企业不得缓交或减免社保。

3,不签合同就不同交社保是违规行为。

一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员工只要可以找出员工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证明,即可凭借此证明要求企业缴纳社保。

五、提示:企业聘用这5类人员可免交社保

1、公司重新招聘的已经退休的人员可免交社保;

2、在校的实习生可免交社保;

3、兼职员工也可免交社保;

4、属于劳动派遣的员工也可免交社保;

5、选择去外包企业业务的个体户,企业不需要为这个个体户缴纳社保。

六、不合规缴纳社保,将会面临承担巨额的滞纳金以及行政处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5篇】纳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政策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

为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国家大力推动留抵退税政策的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是将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额退还给企业,在企业实现销售时再缴纳,其实质是将纳税时间由购入时递延到销售时,减小了企业在生产加工时的资金压力。递延纳税作为一种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当期应该纳税的行为,给予延期或递延到下一纳税行为发生时缴纳,该项优惠政策主要是在两个所得税中,未取得现金支付导致无法缴税的情形下适用,而递延纳税政策的正确适用,可以缓解企业资金流不足的问题,本文对我国两个所得税中的递延税收优惠简要进行分析。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递延5年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种行为同时发生,以转让股权为例,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考虑到转让与投资行为同时发生,《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对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政策适用时,应注意:一是五年间应均匀计入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三是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投资收回的,或5年内企业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如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可选择适用特殊性重组政策,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技术入股,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

技术入股,属于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一种类型,可按照财税〔2014〕116号文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6〕101号文在现有优惠基础上,允许企业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选择多种方式,企业需根据投资时的情况慎重选择,如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3.企业债务重组的豁免收益占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重组收入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债务人对该让步应确认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企业取得债务重组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因此59号文对债务重组确认的收益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5年内可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搬迁完成时间如不超过5年,则为搬迁完成当年,如超过5年,则为搬迁时间满5年的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也可选择一次性扣除或递延扣除,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5.向100%直接控股非居民企业投资的转让收益,可在10年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6号文中所称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对于非居民企业并不适用。非居民企业如何适用,59号文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八条进行了明确,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根据现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中国境内投资所得依法减按10%税款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事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递延至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第6篇】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第7篇】企业所得税国税收还是地税收

有限公司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筹优化专家》,一个专注于节税的地方,您的贴身节税专家

这里说的有限公司政策,可能各位觉得有点假,因为有限公司又分为很多行业,有医疗行业,建筑行业,贸易行业,服务行业,大宗贸易行业等等等等,是的,行业分为很多种,政策不一定适合,今天小编就介绍几种,适合大多数有限公司的税收政策,记得关注点赞收藏

有限公司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正常情况下,企业季度申报,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当地税务局,并不会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除非企业自身是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是当地政府扶持的企业,不然没有任何优惠。

那么这里说的有限公司扶持政策是什么呢?它是一种注册式招商,不需要企业去当地实体办公,企业只需要将税收落在园区所在地,即可享受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

可以是将公司的注册地迁移到园区内,或者是在园区内新办企业,将企业的税收落在当地,那么,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照总纳税额的35-45奖励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总纳税额的28-36%奖励企业。

纳税越多,奖励的比例也就越高。当月纳税,次月返还。

有的人就担心了,这种操作,要是当地工商税务去查企业怎么办?

这点不用担心,在园区内是有单独的办公室给企业的,也就是说,有真实的经营地址,只是办公并没有在当地。

企业办理好之后,可以用于对接上游,可以对接下游,也可以直接用新设立的企业来对接上下游,将溢价部分产生的税,都缴纳在园区所在地。

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为50%,可以奖励70-9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40%,可以奖励70-90%。

通过当月纳税,次月返税的方式,以企业扶持奖励金的方式打款到公司账户,可用于再投资或利润分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也感兴趣,可以在文章最后留下您的建议和看法,欢迎讨论!

版权声明:《税筹优化专家》有权在站内原创发表,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在《税筹优化专家》找到答案~

【第8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构成

企业所得税税率:法定25%

优惠税率20%(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3-3-5

1、企业职工人数:300人以下

2、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

3、资产总额:5000万以下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所得税=利润(收入-成本)×税率

所得税=利润*税率

1.年利润<100万

税率:按2.5%征收(疫情期间)

比如:利润60万

计算:60万*2.5%=1.5万

2.年利润100~300万

税率:100万以下按2.5% 100万-300万 按5%

比如:利润250万

计算:100万×2.5%+(250万-100万)×5%=2.5万+7.5=10万

3.年利润>300万

税率:按25%全额征收

比如:利润301万

计算:301×25%=75.25万

【第9篇】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税收

(1992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3号发布 根据2023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实企业的经营权;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

(四)发挥中国***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五)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

(六)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 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商业、外贸、人事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改革。

第五条 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工作。社会各有关方面都应当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六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是指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

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试行税利分流,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创造条件,试行股份制。

第八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可以根据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

企业对缺乏应当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可以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

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计划部门直接下达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以外,企业有权不执行任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2023年1月8日删除)

第九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的少数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法律对产品、劳务定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

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计划规定的范围销售。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履行合同的,企业有权停止生产,并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有关合同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的违约责任;已经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自行销售。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生产任务后,超产部分可以自行销售。 (2023年1月8日删除)

企业生产国家规定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有权要求与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签订合同。收购单位不按照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有关合同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收购单位的违约责任;已经按照合同生产的产品,收购单位不按照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自行销售。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与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供货方签订合同。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可以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并可以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企业有权拒绝执行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2023年1月8日删除)

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不得截留企业有偿上交外汇后应当返还的人民币。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经常出入境的业务人员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常出入境人员的出入境,实行一次性审批、1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国务院授权,可以自行审批出境人员或者邀请境外有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报外事部门直接办理出入境手续。

企业可以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

第十三条 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出具认可企业自行立项的文件。经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需要银行贷款或者向社会发行债券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银行审批或者由银行审批。需要使用境外贷款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023年1月8日删除)

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可以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报财政部门备案。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企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

第十四条 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可以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或者补充流动资金,也可以将折旧费、大修理费和其他生产性资金合并用于技术改造或者生产性投资。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大修理费补交上交利润。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一)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的招工范围,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从所在城镇人口中招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的限制。

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定向或者委托学校培养的毕业生,由原企业负责安排就业。对其他大专院校和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

刑满释放人员,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一样,经企业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在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原企业应当予以安置。

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企业有权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厂内转岗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他方式安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厂际交流、职业介绍机构调剂等方式,帮助转换工作单位。富余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对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和开除的职工,待业保险机构依法提供待业保险金,劳动部门应当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对其中属于集体户口的人员,当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应当准予办理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手续,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八条 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

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实行聘用制、考核制。对被解聘或者未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人岗位上工作。企业可以从优秀工人中选拔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招聘境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的规定任免(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的规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聘任、解聘),或者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厂长任免(聘任、解聘),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

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企业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者其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具体分配形式。

企业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自主决定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由企业对职工发放奖金和晋级增薪的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业有权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

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与调整,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核准。亏损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厂长晋升工资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有条件的可以由登记注册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特别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核。

企业违反本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职工多得的不当收入,应当自发现之日起,限期逐步予以扣回。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殖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相应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的,应当以企业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留利补交。

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达不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预支的生活费或者承租成员的年度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抵补。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部门应当依法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1年经营亏损的,应当适当核减企业工资总额,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领取奖金。企业亏损严重的,还应当根据责任大小,相应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

企业连续2年经营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应当核减企业的工资总额,除企业不得发放奖金外,根据责任大小,适当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对企业领导班子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对厂级领导可以免职或者降级、降职。

对本条例施行前企业长期积累的亏损,经清产核资后,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账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殖。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有条件的,经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查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成本,足额提取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不提或者少提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者挂账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企业用留用资金补足。

企业的生产性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产品开发基金以及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没有市场销路、造成严重积压的,应当实行转产。企业为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市场预测和自身条件,可以主动实行转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的,可以自行申请停产整顿;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停产整顿的企业,应当制定停产整顿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停产整顿的目标和规划;调整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措施;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措施;调整机构和人员的措施;扭亏为盈的措施;还债的措施。

企业自行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方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制定停产整顿方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企业财产。任何人不得盗窃、毁坏、哄抢、私分、隐匿、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应当准许其暂停上交承包利润;银行应当准许其延期支付贷款利息;企业应当停止发放奖金。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可以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合并。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合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合并方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提出。在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经充分协商后,订立合并协议。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兼并是一种有偿的合并形式。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兼并企业与债权人经充分协商,可以订立分期偿还或者减免债务的协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交利润指标;银行对被兼并企业原欠其的债务,可以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2年停息、3年减半收息。

第三十五条 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分立。企业分立时,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

第三十六条 企业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扭亏目标,并且无法实行合并的,以及因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在保证清偿债务的前提下,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予以解散。企业解散,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成立的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 企业所欠债务,应当以留用资金清偿。留用资金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可以依法用抵押企业财产的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破产。政府认为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

企业宣告破产后,其他企业可以与破产企业清算组订立接收破产企业的协议,按照协议承担法院裁定的债务,接受破产企业财产,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并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兼并企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企业破产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安置职工。

企业合并的,职工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兼并企业安置。

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四十条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企业财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据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属于全民所有、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 为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行使下列职责:

(一)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殖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

(二)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额;

(三)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批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四)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不含兼并)、分立、终止、拍卖,批准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

(五)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

(六)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厂长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七)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四十三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建立既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又有利于经济有序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

(二)运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和价格政策,调控和引导企业行为;

(三)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引导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四)建立和完善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财务制度、成本制度、会计制度、折旧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制定考核企业的经济指标体系,逐步将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成本管理;

(五)推动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和业务培训,为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

第四十四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一)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和封锁,建立和完善平等竞争、规则健全的全国统一市场;

(二)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统筹规划、协调和建立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企业产权转让市场等,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

(三)发布市场信息,加强市场管理,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五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职工的待业保险制度,使职工在待业期间能够得到一定数量和一定期限的待业保险金,保证其基本生活;

(三)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保险制度。

第四十六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一)发展和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二)建立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职业介绍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

(三)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培训待业人员,帮助其再就业;

(四)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滥用管理权限下达指令性计划并强令企业执行的; (2023年1月8日删除)

(二)干预企业投资决策权或者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有重大失误的;

(三)以封锁、限制或者其他歧视性措施,侵犯企业物资采购权或者产品销售权的;

(四)干预、截留企业的产品、劳务定价权的;

(五)限制、截留企业进出口权,或者平调、挤占、挪用企业自主使用的留成外汇的;

(六)截留或者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干预企业资产处置权的;

(七)强令企业对职工进行奖励、晋级增薪,干预企业录用、辞退、开除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任免厂长、其他厂级领导或者干预厂长行使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任免权的;

(九)强令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以及违反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的;

(十)非法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以及对拒绝摊派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阻止或者强迫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对企业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指令性计划,或者不履行经济合同,长期拖欠货款的; (2023年1月8日删除)

(二)对国家直接定价的产品,擅自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擅自立项和开工建设的;

(四)因决策失误,建设项目不能按期投产,或者投产后产品无销路、投资无效益,致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

(五)不具备偿还能力,盲目贷款,致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企业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

(七)滥用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八)违反财务制度,不提或者少提折旧费、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者挂账不摊,造成企业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的;

(九)将生产性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产品开发基金或者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的;

(十)在企业变更、终止过程中,因管理不善,或者使用非法手段处置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

(十一)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企业破产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经营权的。

第四十九条 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或者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的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发布前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 对 毛新凤

责任编辑 宋 雄

【第10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为了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小编整理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一起来看看!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对新登记注册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的确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即: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②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③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五)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抵免问题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第11篇】民营企业共话税收交流会

3月31日下午

由市工商联(总商会)举办的

展望2023民营企业共话发展交流会

在张浦镇金华村举行

50多名民营企业家代表

齐聚一堂,共话机遇、共谋发展

现场,上海社科院原副院长张兆安就全年的宏观经济形势,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机遇挑战作专题授课。市检察院、市人社局等部门负责人与企业家面对面交流,并进行政策解读。接下来,市工商联将通过链接各种资源、搭建各类平台,为企业纾困解难、精准服务,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昆山东申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卜伟:“现场有专人进行政策解读,这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未来我们民营企业将不断朝着健康、生态、绿色发展,我也对企业的未来充满信心。”

融媒体记者 | 史佳

供图 | 史佳

责任编辑 | 王一旭

【第12篇】金融企业利息营业税收入确认

在利息收入方面,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认为应收利息的日期确认应税收入。这在增值税领域,叫做获取了销售款凭证。但是对于逾期的贷款利息,增值税方面却有着不同的规定

针对商业逾期贷款增值税问题,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贷款到期日至贷款逾期90天内,不缴纳增值税;

b贷款到期日至贷款逾期90天内,应缴纳增值税;

c贷款逾期90日起至收到逾期贷款利息之前,暂不缴纳增值税;

d贷款逾期90日起至收到逾期贷款利息之前,应缴纳增值税;

e收到逾期贷款利息时,不缴纳增值税。

参考答案:a,d,e

试题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是的,在我国,目前信用社会的建设还任重而道远,公民的信用意识还有待于进三步的提高,反映在借贷领域,不按期还款,有意当老赖的人特别多,银行坏账的风险还是非常高的,如果让应收未收的利息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显然加大税收负担,于是国家出台相对优惠的增值税政策,同时在企业所得税领域,虽然仍然规定要按照应收利息日期确认收入,但是因为有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规定,所以无需进一步给予优惠政策。

【第13篇】小微企业印花税税收

财政部门口 中新经纬 董湘依摄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6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6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公布了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据通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称,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 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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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当年开始,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这条优惠政策很多人都了解,我这边强调下时间:一旦公司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它就宣布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那一年开始获得税收优惠。如果该公司在年底前没有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则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时期的税款。

2、对于位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取得的收入,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条优惠政策,注意它是有明确的地域限制,仅适用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是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3、从2023年1月1日起,今年符合高科技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公司将被允许结转在获得资格的前五年发生的亏损,以便在未来几年内抵消,最长结转期从5年延长到10年。这条政策有两个关键点:1、必须是自2023年1月1日起取得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才可以享受。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需要政府部门认定的,企业自主申请,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4、根据该法成立的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公司,如果符合优惠期的条件,从纳税年度到2023年12月31日,将从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免50%的企业所得税,并能从这一优惠中受益,直到期限结束。 这条政策注意:1、自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优惠期,跟本文第2条的时间区别开来。 5、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公司和符合条件的软件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培训费用单独记录,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一般企业发生的雇员费用,在工资和薪金总额的8%以内,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可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成电路设计公司和符合条件的软件公司员工的培训费用,经单独核算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这一点需要注意:1、仅指上述企业中职工教育经费中职工培训费的部分。2、需要单独核算,科目设置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培训费。6、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注意:1、技术转让所得,才享受所得税免征、减征的优惠,不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增值税免征优惠必须前提需要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服务,单独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构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必须按预期实际扣除。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流程:公司决定立项(研发项目立项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发项目需要签订合同,合同需要去科技部门登记认定。~设置会计科目核算研发费用~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核算~按照研发项目对研发支出进行辅助核算~按照研发支出相关凭证登记”研发支出辅助账“~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填写汇算表格~进行年度申报,申报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8、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对于国内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而符合中小型营利性企业条件的企业则可享受最优惠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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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建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大家都知道,现在当前国家处于建设阶段,建筑工程施工行业蒸蒸日上,发展势头迅猛,遍布全国的各个区域,建筑风格也是非常的新颖多样。特别是一些公共建筑,用其独特的造型和结构彰显出这个城市独有的个性与风采,也因此而成为了一个城市的地标性建筑物,形成了该地区经济与文化的独特魅力。建筑的发展也同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性的作用。

但是建筑施工行业的税负重也是人尽皆知的,企业从账目上看是赚的不少,但是隐形成本,无票支出,利润虚高等都可以造成税负压力大,金额多。一年下来了算账,赚的钱都拿来交了税。那么建筑工程施工行业又应该通过怎样的方式来合理合法地进行节税呢?那么胡老师建议可以通过办理设计劳务工程项目管理的类型的个人独资企业,减少企业的税收压力。

尤其是在金税四期上线以后,大数据的面前,企业的那些小动作,税务是一清二楚的,所以之前的那些方法如今肯定是行不通了。那么想要企业走得更远,更长久,那么就要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降低企业自身的税负压力。今天我给你们支的招是可以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来做税务筹划,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企业呢其实是要根据自己的一个实际情况来具体选择和享受的。如果选对了方法,节税的力度可以高达80%以上哦。

其实建筑工程施工类的企业呀,他们可以在总部经济招商园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对咱们主体公司的一个业务进行一个分流,像一些设计呀,咨询啊,还有工程管理咨询啊,招标服务啊,这些都是可以独立出来额外成立独资企业,然后享受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的。

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的。核定个人经营生产所得税税率在0.5~2.1之间。现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的增值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只有1%,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综合税负不超过3%,而且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无需再次缴纳股东分红税,就可以直接把钱提到法人私卡,供法人自由支配。通过这样的方式,企业的哪里可以直降80%以上。

例:

m市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公司一年1500万的营业额,成本费用900万元,那他需要缴纳的税收是:

增值税1500*6%=90万

企业所得税(1500-900)*25%=150万

附加税90*12%=10.8万

股东分红(600-150)*20%=90万

税收总计90+150+10.8+90=340.8万。

现在总部经济招商园区设立了工程管理中心,如果入驻园区拆分成3个500万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为2.1%,则需要缴纳:

增值税:500*1%*3=15万

个人所得税:500*2.1%*3=31.5

附加税:15*12%/2=0.9万

税收总计31.5+0.9+15=47.4万,相比之前节约了293.4万,节税比例高达85%以上!

友情提示:若本文没有解决您的问题,请私信或评论小编咨询适合本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如想要面谈也可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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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15个范本)

企业税负压力大,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如今,企业的税负压力是企业发展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所以很多企业会进行税收筹划,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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