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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相关文件(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7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相关文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相关文件

【第1篇】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相关文件

壹 引言

合伙企业的应用场景越来越普及,甚至是股权激励、股权转让、股权置换的首选商事主体,但合伙企业税制下与自然人、法人的税收优惠的断档问题常常让纳税人面临“合伙企业的投资架构更好用,但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更香”的问题。

比如,在一项并购交易中,并购方以换股的方式支付对价,合伙企业能否适用个人所得税的递延纳税政策?

比如,通过合伙企业获取的股权激励,能否适用财税[2016]101号文件?

比如,个人合伙人能否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这些问题我们在现行税法中无法找到标准答案,那么,行政机关会根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进行处理。

贰 侃法规

目前,合伙税制几乎没有合伙企业下自然人税收优惠适用的普适性文件。相反,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反而曾明确排除过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适用:<关于2023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税〔2015〕101号文件中关于穿透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的'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同样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也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应运而生,那么在合伙企业的夹层投资架构下,法人合伙人还需要额外多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是否违背了政策供给的初心?

以上,个人所得税诸如递延纳税、利息股息差别化政策,存在基于同一经济事项,却差别化对待二主体课税的情况。

叁 解药

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有诸多的合理之处,但受限于法律法规不完美的原因,遇到交易,合伙企业频频卡死在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尽管如此,与地方税务机关仍然有很大的沟通空间,比如,我们观察到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公告披露合伙企业主体进行了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实践中也不乏合伙企业获取递延纳税税收优惠的案例,也有部分地区实践合伙企业享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的案例。我们建议与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争取拿到合伙企业主体项下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目前合伙企业税制尚未建立穿透制度,未来我们相信将合伙企业下的合伙人会逐渐系统纳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文件的适用范围,缓解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

注意注意注意!合伙企业无论分配与否都需缴税

【第2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案例

一、案例背景及方案

某物流运输公司在循序扩张发展的过程中,针对主要客户在全省的分布情况,准备设立若干分公司或子公司来更好地为客户做好服务,以便更快速地沟通处理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在新冠疫情背景下,需要现场处理的运输事项也较多。这就面临着几种选择,是设立运输分公司好,还是设立运输子公司好?即设置什么类型的分支机构既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有利,也对公司的经营结果最佳呢?

考虑到各地区运输业务都是均衡发展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有的地方亏损很大,另外的地方又会盈利较高的地区不平衡局面。经过研究反复评估、财税收益测算,拟在各地设立相应的运输子公司。以便享受到小规模纳税人现阶段增值税免税和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税收政策分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原文见《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2023年4月1日-12月31日):

政策原文见:《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期限延长,条件放宽。

政策原文见《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分公司所得税政策: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原文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三、节税效益分析及其他因素影响

1、税款缴纳测算对比分析:以2023年销售及相关经济指标为基础,考虑维持现状不设立任何分支机构、设立分公司、设立子公司三种情况来对比分析如下表;

设立多家分公司现阶段不用交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16.5万元,

设立多家子公司现阶段不用交增值税,各子公司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缴纳企业所得税11.65万元。

维持现状不设立任何分子机构,销售收入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151.82万元(假设增值税税负6%),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78.55万元。

2、设立子公司后需要完善在当地员工的合同签订及社保缴纳手续。按税法规定在当地申报缴纳相关税金,领取电子发票等,在当地保存相关的税务文件资料等。

通过以上测算分析及评估,在业务主要发生地设立各子公司,整体税负是最低的,即股东最后利益是最大的,也是可行的。

文章来源:马昌尧老师亲传弟子——佟启义。

【第3篇】金融企业涉农贷款税收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23年8月23日

【第4篇】大企业税收风险应对

税务风险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面临的问题之一,如果企业没有妥善处理税务风险问题,可能会导致经济损失、影响声誉和形象,甚至面临停业整顿等严重后果。因此,企业应该认真了解常见的税务风险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合规应对措施,以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本文将介绍企业常见的税务风险问题及合规应对方法。

一、企业常见的税务风险问题1.税务稽查风险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如果企业存在纳税违法行为,就可能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2.税务诉讼风险如果企业与税务机关产生了纳税争议,就可能需要通过行政诉讼、仲裁或司法诉讼等方式解决,而这些方式可能存在税务诉讼风险。3.税务违法风险企业如果存在偷税漏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就可能面临税务违法风险,这将给企业带来罚款、行政处罚、损失等后果。4.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企业如果没有意识到税务风险的重要性,没有制定合理的税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就可能存在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的风险。

二、企业合规应对税务风险的方法1.加强税务合规意识企业应该加强税法意识和风险意识,及时了解税法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税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以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2.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票据管理、征收管理、税务申报、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处理、增值税处理、个人所得税处理、进出口税处理、其他税种处理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税务合规。3.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税法法规和企业所制定的税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以确保税务合规。

4.及时处理税务风险问题企业应该及时处理税务风险问题,如果企业存在纳税违法行为,应该及时纠正并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积极配合税务稽查,及时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5.加强对外部环境的了解和预测企业应该加强对外部环境的了解和预测,及时掌握税法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变化,调整经营策略和税务管理制度,以规避税务风险。6.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企业应该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和相关信息,与税务机关密切沟通,加强合作,共同维护税收稳定和社会稳定。7.建立税务合规监督和反馈机制企业应该建立税务合规监督和反馈机制,加强对税务合规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税务合规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三、企业税务合规的实践案例1.某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导致面临税务追缴、罚款等后果。企业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行为,最终顺利解决了税务风险问题。2.某企业在税务申报和纳税申报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导致被税务机关开出罚单。企业采取了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和加强内部管理等措施,成功避免了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3.某企业与税务机关产生了纳税争议,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未能解决。企业采取了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争议,最终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结语企业常见的税务风险问题包括税务稽查、税务诉讼、税务违法、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等方面,对于这些问题,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合规应对措施,包括加强税务合规意识、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处理税务风险问题、加强对外部环境的了解和预测、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税务合规监督和反馈机制等。这些措施可以帮助企业避免税务风险,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税务合规策略,并进行有效的实施和监督。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强员工的税务合规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税法法规的认知和理解水平,以构建良好的税务合规企业文化,从而保障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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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加强房开企业税收征管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问题也日益复杂。税收筹划是企业在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本文将从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背景、税收筹划目标、税收筹划方案、实施方案、风险评估等方面,为大家介绍如何进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一直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然而,房地产企业在面对税务问题时,却往往面临着复杂的税收政策和制度。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房地产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筹划方案,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二、税收筹划目标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主要目标是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降低企业所需缴纳的税款,减少财务负担;

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优化资产配置结构;

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税收筹划方案

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资产重组和资产优化:房地产企业可通过调整资产结构,优化资产配置,实现税收优惠的目的。

合理避税:房地产企业可通过合理避税,避免税务风险,减轻税负。

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房地产企业可根据税收政策和制度,利用相关优惠政策,减轻税负。

业务模式调整:房地产企业可通过调整经营模式,降低成本,实现税收优惠的目的。

四、税收筹划实施方案

房地产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合规税务管理:在实施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应遵守相关的税法法规,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沟通协商:在实施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需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具体的操作细节和注意事项。

监测执行效果: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监测效果,并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风险评估和应对方案

在税收筹划实施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如法律法规风险、税务风险、经济风险等。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案。

法律法规风险:房地产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税务风险:在税务实践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应注意避免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规避税务争议。

经济风险:在实施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应进行合理的风险控制和管理,避免可能的经济风险。

五、总结与建议

在实施税收筹划方案后,房地产企业需要对筹划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实现税收筹划的长期效应。

总之,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税收筹划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企业进行财务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制定合理、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房地产企业可以有效地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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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企业销售税收标准

《税税不睡 》专注于税务筹划,助力企业发展!

地方经济园区是国家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特殊区域,通常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重要的扶持和激励,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根据不同的注册类型和开票方式,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下是三种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在地方经济园区新注册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扶持奖励!

增值税:地方留存50%,园区会直接奖励企业留存部分的50%~8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园区会直接奖励企业留存部分的50%~80%。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男装销售企业在 地方经济园区注册有限公司,并在当地正常申报纳税,那么它每月就可以获得园区给予的奖励。例如,如果该公司当月增值税为100万元,那么它可以获得100*(50%)×80%=40万元的奖励;如果该公司当月所得税为50万元,那么它可以获得(40%)×80%(假设)=16万元的奖励。总共就是56万元的奖励!

二、企业在地方园区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核定优惠政策

通过新注册个独个体开票,可享受核定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低至0.5%~1%,综合税率不超过2.5%,且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男装销售企业在地方经济园区注册个人独资或者个体工商户,并通过核定优惠政策的方式开票纳税,那么它每月只需要缴纳很少一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三、企业也可以采用自然人代开的方式,

通过园区到地方税务局开票,综合税率3%~3.5%,一票一完税,无需二次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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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

我单位20**年1月至12月申报增值税收入为*****元,20**年1月至12月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销售收入*****万元,相差***万元,经过我单位自查,由以下事项产生的:

一、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形成差异

我单位20**年*月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万元。

1.增值税

我单位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按要求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计入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万元(换算成不含税)。

2.企业所得税

我单位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时,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万元,不需要计入营业收入。

3.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万元。

备注:该类差异会计处理科目的差异,再比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方收到违约金(增值税按照收入核算)、财政补贴及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也属于该类差异。

【补充案例】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2023年度共管理8个资管产品项目,收取管理费3000 万元。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资管产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应税收入3.09亿元,开具了发票,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900 万元。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将2018 年度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取得的3000 万元管理费收入计入自身收入,不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3.09亿收入计入自身收入。

二、收到房租形成差异

我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租赁期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每月租金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于2023年6月预收到2023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两年房租72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先要简单描述事情)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我单位2023年6月确认增值税收入720万元。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当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我单位于2023年度确认该项房租收入180万元(6个月×30万元/月)。

3.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540万元。

(备注:该类差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政策差异,再比如先卖后买提前开票、视同销售等差异,也属于该类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

20**年*月*日

来源:小陈税务08

【第8篇】小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是国家有关法律严格规定的,无论什么企业依法纳税,因为这是企业的义务,也是企业应该做的。但国家也会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使中小企业发展得更好。那么,中小企业的一般税收政策是什么呢?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一、缴纳:

在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中,企业在纳税时必须缴纳。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要求企业在纳税时缴纳税款,这是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的一项重要政策。企业在纳税时不能忽视这一基本政策。

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二,缴纳相关增值税:

增值税也是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企业必须缴纳的一种税收,对企业的发展也有影响。企业逃税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企业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

以上两种税收是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要求企业必须缴纳。还有一点就是企业会有一些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帮助企业合理减轻税收压力。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是,如果中小企业是微型企业,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就不能缴纳增值税。这是中小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如果中小企业想要,可以把自己的企业类型变成微型企业,然后充分享受这些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如果企业想要,也可以直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避税效果也很好,所以中小企业如果想实现合理避税,可以直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然后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理避税,从而减轻相关税收压力。

【第9篇】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思路一般包括以下几点:1、房地产企业筹资中的税收筹划。因为房地产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周转,但无论是怎么获取的资金,都会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所以需要对筹资中的税收进行筹划。需要明白的是:无论是何种筹资方案,都可以满足房地产企业需求,但资金成本高低决定企业税收轻重。2、房地产企业投资中的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不同于其他工业活动,在投资分析的同时,还需要就投资税收进行筹划,毕竟这样才能减轻房地产企业的高税收负担。需要明白的是:投资可以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这是按照发生作用来划分的。在对外投资的时候,需要注意地区和行业的选择,毕竟不同的地区和行业,税法所给出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只有确保选择的合理性,才能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房地产企业经营中的税收筹划。在此过程中拥有多种选择,主要以: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的选择、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需要明白的是:在房地产企业经营中采取税收筹划的时候,无论是选择什么样的方式,都需要谨慎

任何企业及行业,节税思路无非就是以下3种1,洼地核定征收2,转移低税率税种3,最新税收政策优惠政策大致如下:

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服业务的个税征收率为1%,

增值税1%

附加税0.06%,

总税负2.06%。

商贸业的个税征收率0.8%;

增值税1%,

附加税0.06%,总税负1.86%。

不仅针对个体户,针对有限公司,地方财政返税可高达90%

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90%扶持。(地方留存为50%)

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90%扶持。(地方留存为40%)

地方财政的40%-90%(地方财政留存40%)

【第10篇】双软企业税收优惠2023

目前很多企业都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压力,包括现在很多财税公司的税收筹划也会建议企业用税收政策来让企业合理纳税,而企业态度的转变也是因为现在我国对企业的监管要更加全面,在技术上也更加完善,金税三期、四期系统都对企业的整个业务有全面的管控。一旦税务预警,那么企业就要给出业务的合理解释,,但凡给出的解释税务不接受就可能会补税、缴滞纳金、罚款等等,严重的甚至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期,这个可不是开玩笑的。而且近两年很多企业都被查处,相信很多企业心里也有点数了。想要减少税收压力基本的前提就是合理合法合规。

一说到税收政策大家想到的就是西部大开发政策、双软行业政策、高新企业政策等,都是有门槛条件,各种资质证明的大企业才能享受到的,大部分企业还是面临着高税负问题,同时一些偏远地区为了带动经济发展,都在持续进行招商引资,但是交通不便利、太过偏远等情况,实体招商困难,大多数地区都在进行总部经济招商,给到在当地税收园区入驻的企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且不需要在当地实体办公经营,没有区域限制,面向全国进行招商引资,拖动当地经济发展,适合大部分税负高的企业群体。

而总部经济招商税收园区内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核定征收以及有限公司税收奖励

有限公司的税收奖励扶持政策

商贸行业业务量大,下游多为一些个体户和个人,进项票严重不足,导致公司增值税压力大,这种情况就可以单独成立有限公司在有总部经济招商的税收园区内,正常经营纳税,享受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扶持奖励。

增值税奖励:奖励给企业增值税地方留存的50%-80%,地方留存50%

企业所得税:奖励给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收入50%-80%,地方留存40%

比如在税收园区成立的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1000万,那么就可以享受400万的奖励返还,缴纳1000万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享受320万的奖励扶持。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高利润低成本的行业主要的税负压力在于缺少成本,导致账目利润虚高,所得税压力增大,比如软件行业,一个软件可能获益几百万,但是成本可能就是员工的工资,那么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公司来说税负太重。

这种高利润服务行业,就可以在税收园区内成立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用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业务分包,享受核定征收。

首先个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10%服务行业利润率核定后,在依照国家五级累进制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或者是以固定的税率直接定额核定,增值税1%,附加税0.06%、个人经营所得税0.5%-2.19%,综合税率3.25%以内,可以直接进行公转私。

公司可以把设计服务。软件开发等服务分包给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直接以开票额为利润进行核定,对成本要求不高,很适合高利润低成本的行业。

总部经济招商适用大部分的企业和个人,利用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地减少税收压力,不明白的可以与我们税务师进行交流沟通

【第11篇】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

2021软件企业都有些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梅梅谈税》专注于园区招商,利用地方性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理合规节税避税!

创新发展一直都是我国始终秉持的理念,华为的鸿蒙系统就是我国软件技术发展的体现! 当然,除了“华为”以外,还有“阿里巴巴”、“海尔集团”、“腾讯”、“金山”软件、“东华”软件等都为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在软件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且该行业收入也达到了1万亿元。 目前软件行业的发展来看,企业可以在各个方面谋求发展! 今天,小编向软件企业推荐的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收优惠政策中,软件企业有很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有了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还要知道该怎么运用! 并且各个企业具体情况不同,适用的税收筹划方案也就不同。

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受扶持力度,具体根据企业一年的实际纳税额,申请享受①增值税、②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中70%-90%的返还比例!

所得税高的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可以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核定征收! 核定后,税率为0.5%—2.1%! 不同行业的实际税率不同!

软件行业可以通过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压力,同时企业也可以享受

1.自然人代开、综合和税率2.5%;

2.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税0.5%-2.1%,综合税率1.56%-3.16%;

3.有限公司税收返还、地方政府返还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70%-90%;

在软件行业的发展下,企业间的竞争压力也非常大! 企业可以提前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后顾之忧!

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及节税方案,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梅梅谈税 》~

【第12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

现在国家繁荣昌盛,开始大力支持自主研发和创新发展,鼓励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可以看出国家对自主研发的重视与关注,那么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享受呢?

法定税收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在有税收优惠地区设立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不改变主体公司的经营模式,也不改变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企业是以总部经济招商的模式入驻税收优惠区,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只把注册地址落在税收优惠区,用新设立的企业进行业务往来后纳税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增值税:企业地方留存率50%-80%,地方留存50%;

企业所得税:企业地方留存部分的50%-80%,地方留存40%。

相当于企业为提高当地gdp贡献了100万税收,至少可获得25万的税收奖励!

企业当月纳税,扶持资金次月到账,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灵活用工:

采取灵活用工一方面可以降低用工成本、管理压力、满足短期项目或季节性用工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可供筛选的人才蓄水池。而作为衔接企业和个人的灵活用工平台,通过互联网工具、数字化工具,正在帮助这些传统行业高效进行用工转型升级。

由平台代替公司给灵活就业者发放工资,灵活用工让企业和个人的雇佣劳动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告别公对私结算佣金,由合作平台智能结算薪酬,并开具6%增值税专票,企业可用于成本列支,从而降低人力成本和税费支出。

通过纳税筹划,可有效降低企业税负,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具体请私信笔者订阅号:《一个谈谈》!

【第13篇】企业合并税收政策

对于企业合并和分立,目前国家税务局没有专门的文件来明确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但在企业重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一条第二款中明确,“在企业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在企业吸收合并过程中,不论被合并方股东取得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都是支付的一种方式。在该过程中就需要视同先清算被合并公司,再进行分配。个人计算清算所得,然后再以清算所得和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再投资的行为。按照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a公司和张三共同投资成立了b公司和c公司,股权比例分别为80%,20%的股权,按照出资比例分红。c公司账面净资产3500万,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500万,盈余公积800万,未分配利润1200万。c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4500万。现由于战略调整,b公司需要吸收合并c公司,且不支付任何现金对价。

本案例中,张三应纳税所得额= [ ( 800 + 1200 + 500 + 1000 ) + ( 4500 - 3500 ) - 1000 ] * 20%=70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700*20%=140万元。同时,张三增加对b公司的股权计算基础为700万元,加上初始投资200万元(1000万*20%),共计900万元,作为下一次股权转让成本扣除基数。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在吸收合并环节的留存收益已“视同”分配计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按照“税不重征”的原则,在合并方实际分配给个人相应金额的利息、股息、红利时,不能再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因为是股权支付,对自然人来说取得的是非货币性资产,我们也可以看作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向合并企业进行投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对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对于张三来说,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制定5年分期缴纳计划,享受5年递延纳税优惠。

【第14篇】深入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提示

出口企业退税风险防范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帮助您提高风险意识,防范出口退税风险,我们对出口及退(免)税申报过程中的重要风险点进行归集,并向您提示:

一、出口风险防范

(一)合同签订环节。依据贸易的真实性,签订与其相对应的合同。一是不得从事“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业务。代理出口的,应由委托方申请退税并承担相应责任。代办退税的应在专用发票开具环节填入“代办”字样。二是不得从事“四自三不见”出口业务。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出口业务。三是可通过中信保对合作外商信用情况进行评估,降低贸易风险。

(二)出口报关环节。一是不得买卖报关单信息,通过报关行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二是准确申报出口商品类别,出口货物真实情况与报关单载明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应当相符。不得将低退税率产品申报为高退税率产品,不得将不退税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三是应当按规定取得出口运输原始单据,特别是海运提单。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的,应按政策规定取得具有相似作用的单证或有关第三方凭据证实。

(三)出口收汇环节。原则上付汇方为合同中明确的付汇对象,如果存在由第三方付汇的真实情况,应当将有关协议、说明备查。为避免汇率波动带来损失,在合同签订时,可以约定使用跨境人民币(非境内人民币)结算,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对进口国有外汇管制的国家,可以采取“易货贸易”模式出口,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四)单证备案环节。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一是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二是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三是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

可以采取电子数据备案有关单证。但不得篡改备案单证,发现出口单证涉嫌造假的,应主动改正,并交回已退税款。

二、货物购进风险防范

(一)取得发票环节。取得发票符合“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不得篡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

(二)货物运输环节。保留收货、发货的运输原始单据备查。

(三)货款支付环节。通过银行支付有关货款。

(四)货物生产环节。投入产出匹配、生产与出口的货物匹配、生产能力与销售情况匹配。

三、财务核算风险防范

(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一般要求:货物出入库有凭证、各项费用按规定取得发票,货物运输取得原始单据等等。

(三)出口货物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申报出口退税。

由于内容较多,以上提示均是简要述及,如有表述不全的或有误的,请以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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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出口退(免)税办理“负面清单”

序号

负面情形

政策依据

适用对象

1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

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六条

出口企业

3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未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财税〔2012〕39号第三条

出口企业

4

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5

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善意取得除外),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发生2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善意取得除外),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

出口企业

6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7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而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出口退税,尚未申报办理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作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比对不符”“缺联”“作废”;取得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第一、二、三条

出口企业

8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申报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与其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单位不符,不得申报退(免)税;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2号第二条

外贸型出口企业

9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如果货物劳务服务的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10

供货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或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在24个月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二条

外贸型出口企业

11

供货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在24个月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二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

12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已出具的,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第十二条

外贸型出口企业

13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

14

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或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购进或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15

出口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外购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一)第1目之(8)及其附件4

生产型出口企业

16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

17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经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委托方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操作完成的;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

1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的;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20

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或者在出口货物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

21

四类企业申报不能提供收汇凭证的,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已申报退(免)税的,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且未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四条

出口企业

22

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或收汇凭证是冒用的,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并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申报时需提供收汇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八条

出口企业

23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不齐全,缺少或与以下单证相似内容、作用单证的,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备案单证包括: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24

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处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5

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或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发生降级的,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6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管理类别被调整为三类;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査处尚未结案,管理类别暂按三类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7

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按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28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停止退税期间发生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税发〔2008〕32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十九条

出口企业

29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额度;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出口企业

30

综服企业未履行以下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综服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生产企业未能补缴入库所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未制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未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未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实地核査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未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100万元的生产企业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九条、十六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1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或生产企业户数占申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户数3%以上;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七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2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2%以上,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七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3

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对综服企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生产型出口企业

34

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综服企业36个月内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且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八、十九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5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

跨境服务企业

3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三条

跨境服务企业

37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

38

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1号第三条

研发机构

39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

40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第15篇】对航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专精特新”企业作为国家重点扶持和培养对象,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清单等多项国家文件中,都提到要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税收支持,而当下的税收优惠政策里也有不少适用于“专精特新”企业,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看看:

一、专精特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研发费用优惠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2、增值税退税

企业纳税人中,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且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3、企业所得税减税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亏损转接年限延长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年度前五年内发生的未弥补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补足,最长转期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专精特新企业其他补助:

1、资金奖励:对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每户20-100万元奖励(各地标准不一);

2、财政资金支持:2023年底前,中央财政安排不少于30亿元,支持1300家左右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为其提供“点对点”服务,同时引导地方财政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3、惠企税收政策:开展税收服务“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开通税费服务直通车,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点对点”精细服务,建立“一户一档”,实施“一户一策”,进行滴灌式辅导培训,推送红利账单,确保税费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

4、信贷支持: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

5、直接融资支持:对拟上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分类指导、精准培育、投融资对接

6、解决技术问题: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从创新到运用全过程服务

7、解决发展的市场问题:引导加强品牌建设,推动跨境电商发展,促进国际合作

8、解决人才问题:优化职称评审机制。建立中小企业职称申报兜底机制,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提供绿色通道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福珍企服始于2004年,专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全周期的工商财税服务!有需求可留言讨论~

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相关文件(15个范本)

壹引言合伙企业的应用场景越来越普及,甚至是股权激励、股权转让、股权置换的首选商事主体,但合伙企业税制下与自然人、法人的税收优惠的断档问题常常让纳税人面临“合伙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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