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企业税收情况汇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2023年企业税收情况汇报
税收优化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合理的税收优化方案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那么,企业在进行税收优化时,应该怎么做呢?
一、了解税法政策
了解税法政策是税收优化的基础,只有了解了税法政策,企业才能制定出合理的税收优化方案。在了解税法政策时,企业应该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收合规等方面,以便制定出合理、有效的税收优化方案。
二、合理安排企业结构
企业的结构对税收优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企业应该通过合理安排企业结构,将不同的业务进行分离,以便更好地利用税收政策和减少税负。另一方面,企业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合理安排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所在地区,以便利用各地不同的税收政策,减少税负。
三、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是企业进行税收优化的重要手段。企业应该合理利用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比如优惠税率、减免税等,以便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四、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企业进行税收优化时需要注意的一个方面。企业应该通过遵守税法规定和及时申报纳税等措施,规避税务风险,避免因税务问题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五、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是企业进行税收优化的重要前提。企业应该建立科学、规范的税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税务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在税收优化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企业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避免通过非法手段规避税务,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六、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
企业在进行税收优化时,如果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税务顾问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针对性的税收优化方案,提供税务咨询、策划和协助纳税申报等服务,帮助企业降低税负,规避税务风险,提高财务效益。
七、实施税收优化方案
企业在制定出税收优化方案后,应该及时实施并不断优化。实施过程中,企业应该注重细节,加强沟通,确保各部门和人员的协同配合,以便实现税收优化的预期目标。
八、总结
税收优化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在进行税收优化时,企业应该了解税法政策,合理安排企业结构,利用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规避税务风险,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及时实施税收优化方案,以便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和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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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大企业税收风险-税局文件
一直以来,大家都以为税务局查的都是大企业,小公司平时偷点税没什么事,只要不被发现就好了,行业里不都这么干的吗?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虽然很多被披露的都是数千万上亿的税案,但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是小公司税局就不会找上门,暂时没被查到不代表风险不存在。
这不,苏州某企业外包服务公司虚开普通发票273份被税务稽查!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苏州某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在2023年9月至2023年9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73份,票面额累计2531.2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务局是如何发现企业税务风险?
税务局是如何发现有哪些纳税人存在税务风险,进而实行精准化监管呢?
对此,江苏省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新闻发布会上早已给出了答案:主要采取三项措施,实现对有风险纳税人的精准化监管。
1、税局拥有近两千亿条的税收大数据,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画像。
这两千亿条税收大数据是精准监管的基础,它主要来源于三个渠道:
(1)税务部门自己掌握的纳税人从设立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申报数据、缴款数据、发票数据、涉税违法违章信息等;
(2)税务部门与外部门共享交换的数据,如工商登记数据、股权转让数据、水电气数据等;
(3)税务部门从互联网上获取的公开数据,比如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法院裁判文书等。
2、税局开发了一千多个税收风险指标模型,对纳税人进行全面体检。
简单地说,这一些指标模型就像筛子一样,依照规则不断地对纳税人进行过滤筛选,把有风险和没有风险的纳税人区别开来。
3、在区分的基础上,对没有风险的纳税人不打扰,对有风险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向其发送风险提示提醒函,引导其自查自纠。
纳税人自纠自查过程中出现疑问的,税务局及时进行辅导,协助排查风险、解决问题;对于极少数经过提示提醒仍然不愿纠正的纳税人,将采用进一步的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情节严重的,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公开曝光。
税务稽查哪些内容?
税务稽查即是税务机关不定期的上门检查企业的税务工作,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旦被查到漏税行为,则要承担0.5-5倍罚款,那么哪些情况下容易出现税务稽查,以及查哪些内容呢?
一、发票不合规。发票的不合规会引来税务稽查,带来不合规的风险,特别是虚开发票的行为。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四种情况:
1、失控票。对方还没有做销项没有纳税,但是企业却已抵扣税款了。
2、无关联的发票。如老板的个人消费、买房买车、旅游的发票,与企业的经营无关的不能抵扣。
3、白条抵库。也就是没有发票就做了抵扣,比如支付给个人没有发票,却做了类似于工资表的领劳务费的单据进行抵扣。
4、进销不符。连销售的帐都没有,企业成立的目的只是为了开票,比如刚成立时开票金额较大,开完票后马上注销。
二、久亏不倒的企业。这类企业也会引来稽查,从稽查的角度来看,做企业就是为了盈利,若出现这种情况,稽查局会怀疑这家企业存在收入没有入账,不想纳税的情况。
三、举报案件。一般来说分为内部举报和外部举报,内部举报的准确率基本在80%以上。
四、重点税源企业和行业。这类企业一般是地方的纳税大户,一旦被发现问题,补税金额相对较大。其中个人的税收也是稽查的重点,比如查这两个地方的工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虚假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此外还有重点稽查行业,比如房地产行业、建筑业、医药行业、金融行业等,这些行业涉税风险比较大。
五、金税三期、四期自动预警。在大数据的预警指标中,若发生了预警,就会转到风控部门进行下一步的检查,检查后仍不能解除预警,则会转到稽查。
一个企业的稳健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合法合规。企业在生产法经营中,合法合规不仅能够有效的规避经营风险,挽回经营损失,而且还能通过良好的合规环境和合规文化的宣传,赢得合作方的信任,增加企业自身的商誉,从而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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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创新,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地返利给创新成果拥有者和使用者。在知识产权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背后,税收优惠政策起到推动作用。为了鼓励企业投入资金进行研发,我国不断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在日前举办的知识产权与企业研发税收优惠讲座上,毕马威中国北方区研发税务经理郭显杰介绍了相关政策和注意事项,帮助企业用好知识产权。
在中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等交易所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海关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等。其中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最为关键。
据郭显杰介绍,《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作为无形财产转让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0%。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减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如果根据中国与非居民企业所在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则该企业按照更低的税率纳税。
而关于增值税的规定,我国正在进行“营转增”改革,知识产权交易已被全部纳入增值税范畴。大部分的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使用收入应按照6%缴纳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都与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交易的企业息息相关。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是企业关注的焦点。《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申报企业,必须在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5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对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郭显杰表示,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包括技术的先进程度、知识产权获得方式、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数量以及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等。企业应综合考虑各项指标,有针对性获得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税收披露是合规工作的关键。1月1日,财政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施行,要求企业按照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该规定旨在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郭显杰强调,该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目前来看难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研判企业知识产权的需要。
根据该规定,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限;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知识产权的应用情况、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等知识产权(含未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自愿披露的信息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品应用、作价出资、转让许可等情况;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处于申请状态的知识产权的开始资本化时间、申请状态等信息;知识产权权利失效的事由,账面原值及累计推销、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以及知识产权失效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郭显杰表示。
来源:中国贸易报记者 钱颜
投稿/建议:geyan@ccpit.org
【第4篇】2023小微企业最新税收政策
首先小编在这里给大家说声抱歉!之前国务院常务会传递的信息,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的所得税政策延续到2024年。
很多老师(包括小编)都误以为将延长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12号的内容,即小微企业100万以内的具体税负是2.5%,但这是错误解读!
随着3月27日的政策出台,明确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实际税负是5%,不是2.5%!
也就是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内(包含300万),统一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是5%。
目前2个政策执行到期时间统一是2024年12月31日。
具体如何解读?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又变成如何?小编重新整理了最新文件内容。
财政部、税务局连发4个文件,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残保金等多项税收优惠延长!详细政策如下: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案例:我是小微,第一季度盈利90万元(不考虑其他调整),请问预缴多少企业所得税?2.5%还是5%?
答复:
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90×25%×20%=4.5(万元)。
实际所得税负为5%。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第5篇】企业核定征收的税收政策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二十税》为您解答。
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现在有限公司常用的征收方式都为查账征收,因为有限公司会计账簿健全,有完整的财税系统,可以准确的核算出公司需要缴纳的税费。核定征收一般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规模都比较小,没有完整的财税系统,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没有办法准确的核算出公司自身的纳税额。
核定征收本身是以一种惩罚机制出台的,因为一些企业常年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税务机关就会根据行业利润率来核定一个税费或者税率,来让企业强制纳税。惩罚一些不纳税的企业。
现在核定征收在一些需要发展的地区作为优惠政策之一,企业可以在优惠园区注册一家企业,享受当地政府出台的核定征收,来减轻税负压力。
今年企业想要享受优惠政策,主要还是以个体工商户为主的,因为个体工商户是由一个自然人或者家庭组成的,只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个人经营所得税,而且今年增值税普通发票还可以享受免征政策,附加税也不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享受核定征收,核定税率为0.75%,而且注册流程简单,可以不开对公账户,园区这边还包含注册到注销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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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居民纳税企业税收政策
小拓最近收到不少客户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问题的咨询,这里就为大家就此问题做一个详细的整理,如果有其他疑问,也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非居民企业的判定
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的判定
《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具体包括: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比如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中国总部、子公司、商场、代表处等等。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比如厂房、车间、农场、牧场、林场、渔场、采矿、采油所在地。
提供劳务的场所。比如从事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旅游、娱乐、加工等劳务服务所在地。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比如建筑工地、港口码头、地质勘探场地等等。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本项包括前面四项未穷尽列举的各种情况。但必须都属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代其签订合同,或者从事储存、交付货物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该营业代理人视为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
针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 所得和纳税划分: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应纳税所得“范围”: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3. 对“实际联系”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针对增值税代扣代缴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财税〔2016〕36号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针对附加税的相关规定
自2023年9月1日起,税务机关不再对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服务所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最后,我们用一张图表总结一下非居民企业所涉及的税收管理事项,方便大家理解。
【第7篇】大企业税收收入分析
2023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涉税风险防控,事前预防要比事后“找补”性价比高得多。实务中,一些涉税风险防控环节薄弱的企业,在“爆雷”后才想到缝补漏洞,往往已经无济于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税局后续管理工作也开始启动。后续管理工作就好比:守株待兔——万事俱备,只待个别自作聪明之“吾辈”撞枪口。纵观以往年度,“收入费用不匹配”、“费用列支异常”指标极易引发关注,基本位居每年企业所得税风险稽查指标榜首。说起涉税风险,核心在“防”,基础在“控”。
企业所得税作为周期比较长(按年计税,分期预缴)的一个税种,在税收风险分析中,通常以动态分析方法(也称纵向对比分析)为基础,静态分析方法(也称横向对比分析)为辅助。税收风险预警关键指标包括:税负率、弹性系数、税收收入变动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物耗率、投入产出率、能耗率等。
下面以案为鉴,来梳理下成本费用的后续管理风险。
【案例】a服装生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等针纺织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相对固定,生产工人的工资采用计件工资制度。2023年,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风险动态监控系统推送的任务提示和风险管理工作安排,对a公司2023年企业所得税问题开展案头风险分析。
1.税收大数据获取
(1)通过金税系统查询,抽取a公司2023年和2023年部分财务报表数据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初步加工整理,如下表所示:
a公司2019-2023年部分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
2023年
2023年
主营业务收入
5800
6400
其他业务收入
500
400
主营业务成本
4300
5100
销售费用
700
800
管理费用
950
1100
财务费用
100
100
工资发生额
720
850
营业外收入
200
1200
营业外支出
100
560
利润
200
260
固定资产原值
2900
4300
应纳所得税额
56
50
提示:获取两年数据,目的是为了纵向比对分析。
(2)企业涉税大数据获取
一是查询获取同行业风险指标预警参数,2023年的行业企业所得税贡献率预警值为1.3%。
二是通过互联网查询获取服装生产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经营特点涉税信息数据,2023年至2023年,a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料、工、费及产品市场供求情况,了解到a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料、工、费及产品价格基本稳定。
2.案头风险分析识别
(1)企业所得税贡献率横向比对分析
计算a公司2023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结合同行业企业所得税贡献率预警值,分析识别a公司企业所得税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点。
2023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50÷(6400+400)×100%=0.74%
2023年a公司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0.74%,低于同行业企业所得税贡献率预警值1.3%,a公司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少缴企业所得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并约谈核实确认。
提示:税负预警值是动态的,因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时间而不同,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计算a公司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的弹性系数,进行指标动态配比分析,分析识别a公司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点。
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6400-5800)÷5800×100%=10.34%
2023年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5100-4300)÷4300×100%=18.60%
2023年营业外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的弹性系数=10.34%÷18.60%=0.56。
2023年a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18.60%,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10.34%,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成本变动率弹性系数为0.56,小于1且幅度较大,反映a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上涨幅度大于主营业务收入上涨幅度,涉税财务指标关联变动不配比,风险进一步指向:a公司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少缴企业所得税等风险,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并约谈核实确认。
风险分析识别:我们经常说收入成本需配比,出现倒挂有风险,那如何理解配比呢?配比可以通过收入与成本的弹性系数来判断。正常情况下,弹性系数趋近于1是合理的,0.8-1.2是相对合理区间。实际业务中,1.2是预警上限,0.8是预警下限。高于上限值或低于下限值的幅度越大,说明税收风险程度越高。
(3)计算2023年工资变动率,结合a公司的工资制度及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固定资产变动率,进行关联指标动态配比分析,分析识别a公司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点。
2023年工资变动率=(850-720)÷720×100%=18.06%
2023年固定资产变动率=(4300-2900)÷2900×100%=48.28%
2023年工资变动率上涨了18.1%,固定资产变动率为48.28%,均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10.34%,指标关联变动不配比。结合a公司现有职工人数稳定,管理人员工资相对固定,生产人员采用计件工资制度的情况,再结合固资产大幅度上涨,进一步分析,a公司可能因生产规模扩大,每位工人为增加完工产品提效,导致工资费用增长。风险指向:a公司存在产能规模扩大量增长、销售未计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等风险点。
(4)计算a公司2023年营业外收入变动率,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进行关联指标动态配比分析,分析识别a公司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点。
2023年营业外收入变动率=(1200-200)÷200×100%=500%
2023年a公司营业外收入变动率为500%,大幅高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10.34%和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18.6%,指标变动且配比。风险指向:a公司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并约谈核实确认。
(5)计算a公司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变动率,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进行关联指标动态配比分析,分析识别a公司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点。
2023年销售费用变动率=(800-700)÷700×100%=14.29%
2023年管理费用变动率=(1100-950)÷950×100%=15.79%
2023年a公司销售费用变动率14.29%,管理费用变动率15.79%,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10.34%,指标关联变动不配比。进一步分析指向:a公司可能存在多列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少缴企业所得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并约谈核实确认。
风险分析识别:基于整体业务,成本费用的变动率应与收入的变动率同向同比增长或下降!
综上,要想防控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风险,在申报之前,就需要对申报数据进行深度分析,运用税局思维开展涉税风险评估,才有可能将存在的风险快速识别,并将已出现的涉税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拥有了“防控”思维,将企业打造成“低风险+高信用”体质指日可待!
来源:税屋,作者:杨小艳。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8篇】对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涉及5张表单修改,为了帮助纳税人快速熟悉掌握新申报表,我们将推出系列微宣传,为大家归纳整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变化之处以及填报要点,敬请期待~
那就让我们进入本期的主题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申报表修订,主要是根据2023年度新出台一次性扣除政策进行调整,内容包括:
1、调整10.2、13.2、32.2行项目名称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规定的企业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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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增11.1、12.4行次
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的填报11.1、12.4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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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享受100%加计扣除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0.2行次“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3、新增12、12.1、12.2、12.3行次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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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1.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二、填报案例
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主要的申报要点是购置的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税收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
案例:a公司为资格内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1月购进一台生产用的设备,设备不含税单价84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年限10年(税法和会计规定的折旧年限相同),税务处理上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则2023年的税收折旧金额为840万元,纳税调减金额为833万元,2023年汇算清缴填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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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要点
1.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税收优惠政策,第2列账载折旧应填报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会计折旧金额。第6列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本列仅填报按照“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在本案例中,该设备11月投入使用,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按税收一般规定即按照直线法计算2023年12月折旧额=840/10/12=7万元。
2.在本表第8-17行填报固定资产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后,需根据资产的分类在本表第2-7行进行填报。例如本案例中,在12.4行填报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情况后,还需在第3行“(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进行填报。
3.因2023年度该设备已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在以后年度该设备在会计处理上计提折旧的,则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季度预缴申报不调整)。
同时因该企业为资格内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税2023年第28号公告规定,还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享受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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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01、设备、器具的范围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02、“新购进”的形式
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03、购进时点的确定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04、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自行申报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第9篇】企业合并税收政策
对于企业合并和分立,目前国家税务局没有专门的文件来明确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但在企业重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一条第二款中明确,“在企业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在企业吸收合并过程中,不论被合并方股东取得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都是支付的一种方式。在该过程中就需要视同先清算被合并公司,再进行分配。个人计算清算所得,然后再以清算所得和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再投资的行为。按照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a公司和张三共同投资成立了b公司和c公司,股权比例分别为80%,20%的股权,按照出资比例分红。c公司账面净资产3500万,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500万,盈余公积800万,未分配利润1200万。c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4500万。现由于战略调整,b公司需要吸收合并c公司,且不支付任何现金对价。
本案例中,张三应纳税所得额= [ ( 800 + 1200 + 500 + 1000 ) + ( 4500 - 3500 ) - 1000 ] * 20%=70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700*20%=140万元。同时,张三增加对b公司的股权计算基础为700万元,加上初始投资200万元(1000万*20%),共计900万元,作为下一次股权转让成本扣除基数。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在吸收合并环节的留存收益已“视同”分配计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按照“税不重征”的原则,在合并方实际分配给个人相应金额的利息、股息、红利时,不能再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因为是股权支付,对自然人来说取得的是非货币性资产,我们也可以看作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向合并企业进行投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对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对于张三来说,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制定5年分期缴纳计划,享受5年递延纳税优惠。
【第10篇】税收优惠助力高新技术企业
新华社3月14日全文播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在对今年政府工作的建议中指出: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强化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支撑。
为了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今天,小编整理了现有的主要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
【第11篇】宣讲大企业税收服务
近日,松山区税务局举办了以“直播宣讲税收优惠·精准服务惠企利民”为主题的线上直播宣讲活动,拉开了全国第31个税收宣传月的帷幕。
活动现场,税务干部化身“主播”,详细讲解了当前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以及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费缓缴等涉税热点问题,进一步宣传了税收优惠政策,给纳税人送去了实实在在的“干货”。在互动环节,针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税务干部进行了答疑解惑。
此次线上直播,纳税人通过手机扫码后便可观看,既防范了疫情期间人员聚集的风险,又减轻了纳税人下载各种软件的负担,实现了热点问题“面对面”沟通、税惠政策“点对点”送达。
褚时松 松山区税务局副局长
“这次直播宣讲对我们来说是一种全新的尝试,也是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的良好契机,目前来看,纳税人的反响很热烈,达到了活动的预期效果。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强线上征纳互动,探索多渠道宣传辅导方式,搭建起更灵活、便利的沟通渠道,确保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直达快享,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来源:今日松山
【第12篇】浅析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3月26日新发布的财税2023年第6号,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执行期限20221月1日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解读:第一条
1、针对的是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3-3-5就可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
2、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为5%。
3、所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经过纳税调增与调减,并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4、财税2023年第13号,说的是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是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财税2023年第6号,说的是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执行时间是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综合起来看,即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都按实际税率5%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1、针对的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适用。
2、年应纳税所得额也为调整后的金额,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第13篇】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梅梅谈税》专注于园区招商,利用地方性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理合规节税避税!
股权转让业务涉及主要的税种有两类、主要是印花税 、所得税,如果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或者个人在股权转让操作中,印花税金额不大,也没有办法进行税收筹划,所以股权转让的操作中、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是重中之重!常见的股权转让税收筹划也是以所得税为主。小编分享几种股权转让的筹划方法,希望企业能从中受益、找到适合自己股转操作的合规节税之道!
一、利用递延纳税政策进行合规的税收筹划。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合理利用递延纳税政策进行合规的税收筹划。
财税[2014]年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要求规定:
1、关于企业或者个人股权、资产的转让。对于100%控制的企业之间、以及多数企业的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帐面净值转让股权或资产。 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的
2、分立企业取得的分权或资产的计税标准由分权或资产的原帐面净值决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转让资产,应按净值计算折旧扣除额。
股权转让双方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的,股权转让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政策处理,可以暂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股东可以先增资,合理分配企业利润,再进行股权的转让、
1、企业的股份持有人在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前,可以先将持股企业的盈余转换为股份,这一种转换行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再将未分配利润进行合理合规的分配,同样也不需要交税。
2、 上述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26条规定:“企业的下一笔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入。”
3、上述操作后在进行股权的转让以及变更,可以合规合法的节约股转税的支出。
三、企业股东可以先转增股份,分配利润后、在进行股权的转让操作、同样可以合规节税、
依据政策《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
1、投资企业撤销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在投资企业撤销或减少投资的资产中,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相当于减少缴纳资本比率的部分,应被视为股息收入。
2、剩余部分被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转让方削减资金收回投资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盈余公积、期末分配利润的部分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但是这个股转税收筹划的方案的缺点是公司法对相关的操作有严格的要求,而且操作的程序也非常复杂。
四、股权转让操作是,利用股份转让时间、延迟、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
1、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操作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转让协议生效,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收入如果得到实现。”转让股权所得扣除是扣除取得该股权的费用后的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时,不得向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扣除根据该股权可以分配的金额。
2、转让方必须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如果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格,则在清算大部分价格后,可以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实现所得税缴纳延期。
五、在有高额税收奖励返还的税收优惠园区、通过设立持股平台、享受税收奖励返还的方式来合规税收筹划
一些经济发展较为滞后的去,为了地方经济的增长,为了招商引资、出台了一系列的招商引资政策、比如小编平台对接的某税收洼地税收优惠园区、当地对于在当地注册的持股平台、会给予高额的税收奖励返还。
奖励入驻到当地的企业地方留存部分的:70%-80%、需要进行股权转让操作的企业、可以预先设置持股平台、在有高额税收奖励返还的税收优惠园区注册持股平台、转让股权缴纳税金的时候可以享受税金的奖励与返还,此种方法可以实现合规的节税,有效减轻企业的综合税负。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梅梅谈税》公众号,税务筹划请移步《梅梅谈税》!
【第14篇】营改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解释1】一定是初级农产品。
【解释2】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解释3】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
a.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轿车
b.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c.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
d.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答案】c
【解析】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也要交增值税的;选项abd均属于免税项目。
二、营改增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19.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4.再保险服务;
2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6.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9.以下利息收入: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8)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30.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2023年3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2000元;支付不含税运费1000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上述业务最后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为多少元?
【答案及解析】
应纳税额=100000×17%-2000-1000×11%=14890(元)
实际税负=14890÷100000=14.89%,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实际应负担税额=100000×3%=3000(元)
即:只在3%范围内征税,也就是只征3%,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税额=14890-3000=11890(元)。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了解)
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蔬菜的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1.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2.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税。
(四)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五)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债转股原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七)小微企业新优惠政策(重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需更新)
【解释】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案例:假设王先生2023年7月1日租给某银行支行一栋房屋,租期三年,总计提前一次性收取108万元,可否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八)供热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供暖季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十)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四、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限于个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4.应税服务的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五、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
(一)纳税人兼营免、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减税。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1.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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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涉税风险提示清单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帮助您有效防范各类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工作业务流程,制作了《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涉税事项提示清单(按纳税人分类)》(以下简称《提示清单》),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可根据《提示清单》内容,关注重点涉税事项,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
附件:涉税事项提示清单(按纳税人分类)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04日
以下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80个涉税风险提示: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7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