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按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解释】
(1)财政性资金
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有特定的来源和管理要求
资金来源——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管理要求——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使用效率——5年(60个月)内未支未缴回的,计入第6年应税收入总额。
【相关链接】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提示】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
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例题】某企业购入政府发行的年利率为4.5%的一年期国债1000万元,持有300天时以104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企业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1000×(4.5%÷365)×300=36.99(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1040-36.99-1000=3.01(万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归纳】
居民企业分配给居民企业:免征;
居民企业分配给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免征;
居民企业分配给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征预提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例题1·多选题】某民办学校计划按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认定条件,申请学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下列各项中,属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认定条件的有( )。(2023年)
a.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
b.投入人对投入该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c.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d.财产及孳生息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根据确定的标准用于分配
【答案】abc
【解析】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免税收入。其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选项c);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生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选项b);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选项a);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题2·多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下列收入中,属于免税收入的有( )。(2023年原制度)
a.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b.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c.在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从非上市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有实际联系的红利收入
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答案】ac
【第2篇】税收对企业的影响
李姝 等 南开管理评论2023-02-08 11:14
作者简介
李姝,南开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财务会计与公司治理,资本市场与信息披露;
田马飞(通讯作者), 南开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财务会计与公司治理;
李丹,南开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财务会计与公司治理;
杜亚光,南开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财务会计与公司治理。
研究缘起
理论上追求价值最大化的管理层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形下,有动机向投资者提供客户信息,且越详细越有利于降低内外部信息不对称程度,有利于资本市场有效性的发挥。大量研究表明,企业自愿披露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来增加股票流动性和分析师跟踪以降低融资成本,作为非财务信息披露重要组成部分的客户信息披露理应具有类似降低融资成本效应,因此企业会倾向于尽可能详细地披露客户信息。现实并非如此,仍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只是应规披露客户信息。本文统计的企业中,只应规披露的企业占到了总企业数的22.99%。之所以出现此类情形,是由于专有化成本的存在,企业担心客户详细信息披露后会置其于损失客户的巨大风险中,此时企业只是应规披露,并未迎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披露前五名客户的名称或销售金额的鼓励性信息,表现为“讳莫如深”;一部分企业却会在应规披露的基础上考虑到证监会的鼓励性信息而自愿性披露每个客户销售额或客户名称,表现为“直言不讳”。那么,外部人对于这两类企业的反应如何?此种反应会如何影响企业行为?本文关注的税收规避作为企业行为中的一种,是否会因客户信息披露不同导致外部人反应不同而呈现不同结果?已有研究并未对此进行探讨,这也是本文的研究缘起。
理论渊源
既有研究客户信息披露的文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客户信息披露影响因素:专有化成本是众多研究信息披露文献中广泛被提及的因素,客户信息相较于其他非财务信息更具私密性,客户信息的披露受到专有化成本的影响也较显著。ellis等(2012) 研究发现当企业具有更多研发支出、更多扣除商誉后的无形资产、更多的广告支出时更倾向于隐藏客户信息,此类现象在竞争程度较低或具有高超额回报持续性的行业中同样存在。li 等以美国“不可避免披露原则”(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idd)的交错采用为契机,发现处于采用idd州的企业会减少客户信息披露,是因为idd阻止了离职员工向其竞争对手提供企业商业机密(如客户信息等),此时竞争对手会转而依赖从企业公开披露中获取专有信息。企业之所以不愿披露客户详细信息是由于竞争对手会通过纵向合并、价格谈判等方式抢夺客户,利用客户信息评估企业产能和生产成本等,并针对性采取反制措施,置企业于竞争劣势地位。以上因素都在增加企业隐藏客户信息的动机。企业规模和审计师质量能够提升企业应规客户信息的披露意愿,但是对于自愿性披露未起到促进作用。现实中,我们可以观察到部分企业在应规披露基础上会额外自愿披露客户信息(包括每个客户销售额或客户名称),披露目的可以归为既有研究的第二个方面: 客户信息披露经济后果。客户关系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并未得到体现,因此,企业有动机增加客户关系价值的自愿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观察到企业绩效及展示这种无形资产如何为股东创造价值。认识到客户资源是企业价值创造过程的主要驱动因素,披露此类信息可能会降低投资者评估风险、增加投资者认可度、提升股票流动性。balakrishnan等,brown等研究得出股票流动性的增加既可以提升企业价值,又可以引起机构投资者和金融中介机构的兴趣,降低融资成本。jackson论述了企业会开发自身已披露大客户的声誉和品牌用来吸引新客户(孙铮认为自身不具备良好声誉的企业从其他地方借得“声誉”,可以起到与自身声誉相同的作用),既减少了销售和管理费用,又能提高产品销售收入和利润率、缩短资金周转期。valta发现当企业现金流风险较高时,债务融资成本也会提高,具有更高利润率更短资金周转期的企业能够吸收损失并防止违约,从而会得到较低的贷款利率。自愿披露的客户信息能对企业产生信号作用,客户稳定和客户质量向外传递出稳定现金流和较少关系专用性投资。这些积极的信号作用是应规披露的企业不曾享有的,导致其在资本市场上面临较高融资成本。担心客户流失与可能被竞争对手利用客户信息采取反制措施是影响客户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在客户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中,已有文献关注的是企业融资成本和销售收入及现金流等变化。无论是影响因素还是经济后果,最终都会指向企业现金流的变化,在涉及到现金流的众多企业行为中,税收规避不容忽视。
在西方发达国家和中国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税收规避已日益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在企业税收理论研究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对于税收规避的影响因素中,主要分为宏观和微观因素。宏观因素如政策不确定性会加剧企业税收规避行为,金融危机、金融欠发展都存在类似效应。而市场化进程、法制水平和政府治理水平等宏观因素能够提升地区竞争力,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降低企业税收规避行为。微观因素主要表现为高管权益型薪酬比例、实际控制人海外居留权及高管政治关联等直接影响企业税收规避政策是否实施的内在因素上。亦表现在客户集中度、机构投资者及审计师等外在因素对税收规避的影响上。在内外因素兼具的信息披露与税收规避的文献中,包括财务信息披露(盈余、财务报告质量)与非财务信息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对税收规避的影响,客户信息是非财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客户信息披露及不同披露程度对税收规避会造成怎样影响不容忽视。
主要发现
本文的主要研究发现如下:第一、相较于应规披露,自愿性披露客户信息的企业税收规避程度更低。第二、披露了客户具体名称的企业相较于只自愿披露每名客户销售额的企业更不倾向于税收规避。第三、披露政府客户信息的企业税收规避程度最低。第四、进一步分析发现自愿性客户信息披露能够降低融资约束和增加分析师跟踪进而减少企业税收规避行为。
研究贡献
第一,将自愿性信息披露经济后果进一步拓展到客户信息层面,已有关于自愿性披露的经济后果主要集中于财务信息,近年来虽有研究涉及到非财务信息,但也主要集中于社会责任信息方面,有关客户信息的文献却较为罕见。
第二,已有关于客户与税收规避的文献关注的是客户集中度、客户同供应商关系对税收规避的影响,前提是建立在企业已自愿披露客户名称上,而本文在此基础上进行前探,关注企业是否自愿披露客户信息这一行为对税收规避的影响。
第三,证监会虽从 2009 年开始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客户具体信息,但截至目前之所 以并未进一步作出强制披露要求,可能是由于强制披露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直接或间接的信息披露成本,本文从税收规避与融资约束的视角,为自愿披露客户信息这一举措的成本收益分析提供新的证据。
实践价值
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梳理了客户信息披露的微观作用机制,为国内学术界关于税收规避的影响因素提供了新的支持。总体而言,披露客户信息有助于改善公司内外部信息环境,丰富投资者信息来源渠道,为完善资本市场的作用添砖加瓦。当前我国公司普遍存在税收规避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融资约束。因此,为改善这一状况,一方面应保证应规披露的标准,强调对未应规披露企业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我国应当引导客户信息的自愿性披露,完善客户信息自愿性披露的鼓励政策(融资、税 收等方面给予优惠)与配套设施,激发有条件公司的披露动机,使得客户信息发挥对投资者等外部人决策的辅助作用,改善上市公司税收规避情形。本文研究结论表明在应规披露的基础上,进一步自愿性披露客户信息对于税收规避的约束作用更强,这有利于我们全面了解自愿性客户信息披露对税收规避的影响,对证监会现阶段鼓励自愿性客户信息披露政策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根据现有相关准则规定,企业被强制披露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与占比合计数,对客户具体名称的披露以鼓励为主,可见证监会对客户具体名称等的披露要求还停留在探索性阶段。从本文研究结论来看,自愿性披露客户信息(客户具体名称等)能够强有力约束企业的税收规避。考虑到企业税收规避行为会加剧政府的财政赤字及扭曲公共资源配置,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和强制企业披露更多客户信息势在必行。
原文引用
李姝,田马飞,李丹,杜亚光. 客户信息披露会影响企业税收规避吗[j]. 南开管理评论, 2022(6).
【第3篇】企业的税收风险有哪些
现在有些软件,卖点就是能够帮助企业识别财务和税务上的风险。通过抓取企业中的基础数据,与信息库中的各项指标进行核对,然后将企业的风险点进行总结和反馈。在大数据时代,相信要获取各类数据变得越来越便捷了。但数据的获取其实只是一个方面,而更重要的可能是企业要有风险的意识,以及财务人员要有这个敏锐的思维,在平时的工作中就要予以防范。
以下,通过几个基础的分析,来看看基本的思路。
1. 收入指标
财务在看收入的时候,一是要通过横向与纵向的比较,来看看有无异常,另一方面也要跳出财务报表,将其与税务报表相结合,看看税收上的处理有没有风险。
(1) 横向比较
如果要将企业的状况与本地区同行业的同类企业平均相比较,没有数据技术的支持,有点困难。但随着各类信息技术的发展,相信在未来,取到这个数据也会变得越来越容易。
(2) 纵向比较
这是企业必须要做的事情。与自己的往期相比较,看看是否出现了异常的波动。如果销售额与往期比较,出现了大幅度的上升,那么要看看是否因为合理的原因引起的,比如市场变化,企业推出畅销新产品等,当然,对于商贸企业来说,要远离虚开的风险。
(3) 税务比较
既然收入上升了那么多,那么同时要比较一下纳税的情况有没有变化。可以通过销售额的变动与应纳税额变动之间的比率来进行衡量。如果企业收入大幅上升,但是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却还在下降,那么就要分析是否有特殊的原因,比如销售是否都计入了销项税,进项税的抵扣额是否大幅增加等等。
此外,还要考虑一些特殊的问题,比如,这些收入都是开具的什么发票,如何进行申报的,有没有什么风险。
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可能企业的性质就是会与一些个人客户打交道,那么这时候必然可能存在开普票或者不开票的情形,但是如果在申报的时候,都是开具的专票,那么可能就会有相应的问题。
2. 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的涉及面是比较广的,不仅会对增值税、所得税等的缴纳产生影响,还会涉及到收入、毛利等是否有问题。因此,这也是企业和财务应当重点关注的。
(1) 与收入比较
成本与收入相结合看看企业的毛利率是否正常。如果成本过大,甚至有成本大于收入的情况发生,那么就要看看是否有特殊原因。比如是由于市场原因,处理残次冷背的存货,那么是可能在个别交易中出现这样的情况的。但如果长期存在这样的情况,就存在较大的风险。要自查是否少记了收入,多记了成本。此外,这个分析可以扩展到各个产品类别和单项产品,知道产品的毛利情况,也有利于企业进行销售的管理。
(2) 细分期间费用
对于期间费用,通常也要采取横向和纵向的比较方法。对于企业来说,既要关注期间费用的变动,也要关注单项费用指标的占比。
比如,企业的三大费用占比长期偏高,仔细分析下,发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占比都挺高。通过对费用类别进行具体地分析,看到销售费用中有一些很大的整笔费用,属于'咨询费''服务费',在管理费用中有大量的'办公用品','会议费'这类的费用,那么就要仔细分析下,是否合理。是真的有这样的业务,还是属于'找来'的发票,使得企业的费用虚高。如果确实有这样的费用,那么要注意一些细节,保留好相关的合同、日程、付款凭证,以备查询。对于购进货品比较多,采用汇总方式开具发票的,后面应该要附有防伪税控系统的清单。
3. 税负率
企业对于税负率的问题应该要予以充分地认识。对于税负率的异常,要及时予以识别。虽然说可以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但是要注意,税负率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的年份可能都有比较大的差异,对于每个企业个体来讲,也可能由于市场环境、享受到的税收优惠、进行的税收筹划等不同的影响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关键还是要找到税负率变化的原因,而不是单纯地判断高或者低。
比如,当我们的企业增值税税负率突然下降,那么要考虑有没有将销项进行完全的申报,有没有该转出的进项没有转出。当然,也有可能是一些合理的原因引起的。比如,大量购进固定资产,增加了进项,或者进行了税收的筹划同时加强了发票的管理,使得能够获取的进项增加,或者是当期国家有了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企业的税负发生了变化。
对于原因进行具体分析之后,就可以排除掉相关的税收风险。
对于企业来说,应该提前设置好需要关注的指标和事项,在每期进行跟踪和自查。如果发现有异常,那么要及时跟进,分析具体的原因。设立了这样的机制,才能够将各项风险防范于未然。
【第4篇】税务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摘要: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对内部控制又不重视,造成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内部审计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内部审计机构在中国中小企业成为一个可有可无的部门。中小企业应该重视内部审计在税务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的功能、提高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等措施对税务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价。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
1引言
根据《2023年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调查显示,税收负担过重是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希望政府出台税收减免的政策呼声最高。税收负担过重而政府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当企业的人工成本、融资成本成为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时,企业是经济人,为了生存会想办法降低成本,而有时会铤而走险通过非法的途径来降低成本。降低税收负担就成为企业降低成本的渠道之一。企业在涉税过程中如果没有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规章制度,会导致企业利益的损失,将给企业带来风险,这就需要对税务风险进行管理。近年来,很多学者的研究基本集中在如何最大限度通过管理如纳税筹划等来降低税务风险。罗威在其《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博士论文中提出中小企业税务风险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但对内部审计对税务风险管理如何监督没有展开进一步研究[2]。目前国内研究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文献较少,本文将运用内部审计的有关知识,从内部审计的角度讨论降低税务风险的措施,以此给中小企业管理和控制税务风险提供一些参考。
2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
coso的风险管理定义是指企业可以有条不紊的管理风险的过程,而这种风险指的是附着在每一个战略组合之上,以实现持续盈利为目标的风险。风险是阻碍企业目标实现的可能性,企业要实现盈利目标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iia《标准》第2120条规定:内部审计必需评估风险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并对其改善做出贡献。内部审计组织介入企业风险管理已经得到国际内部职业界的普遍认可。
2.1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可以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
风险管理是企业战略管理的中心环节,没有风险就不需要控制,税务风险是存在的,企业需要对税务风险进行分析,才能评估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而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手段的一种。根据2004年iia颁布《内部审计在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中指出,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应该发挥核心作用。内部审计以独立、客观的态度对内部组织进行评价和监督,以保证企业管理的需要,控制和化解各种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同时,风险管理的加强能够使内部审计更加明确自身参与企业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税务风险管理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内部审计的风险导向决定了其能与风险控制完美结合,从而有效降低企业涉税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审计人员在为企业把脉,审计人员要确保企业识别全部税务风险,进而企业才能管理风险。
2.2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
如果企业税务风险没有控制得当,会导致企业违反法律规章制度,影响企业声誉甚至可能导致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如何防范和控制风险成为中小企业一项相当艰巨的任务。从现实意义上看,目前很多企业的管控都侧重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效益方面,而对税务审计有明显的忽视现象。彭喜阳对全国部分城市的中小企业调查发现,企业税务风险意识淡薄和税务风险管理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是最基本的问题,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内部审计的监督,即使少数中小企业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也大都没有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审计。风险总是存在的,不会以人的意志而转移,对于中小企业管理者而言,在外界环境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来防范税务风险成为一项首要任务。由于审计人员和企业的管理者对税务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导致很多企业都是税务风险发生以后才采取措施,但为时已晚。如果企业能够尽早意识到税务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及时地让审计部门参与到税务风险管理审计中,必然会大大降低涉税风险,进而很大程度上减少企业的损失,不至于让企业在蒙受损失的同时担负更多的法律责任,这样也会提升企业的信用和声誉,给社会留下较好的口碑,中小企业将实现可持续发展。
3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为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出台《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2023年出台《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的大型企业开始逐步重视并且进行税务风险控制。但目前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并不乐观,而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水平明显低。彭喜阳(2014)经过调查发现,几乎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不存在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不将税务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的日常管理,税务风险缺乏内部审计有效的监督和评价。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3.1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23年对9287家中国民营企业的调查显示,8128家占全部调查数的90.82%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些企业虽然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但是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是为了满足上级单位、法律法规的外部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成为企业可有可无的部门。很多企业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要求被动地对企业各项涉税活动进行自查,而仅仅为应对税务部门的检查而没有真正让独立的内部审计人员来担当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评价工作。
3.2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功能不到位
笔者调研了福建一些中小企业,对于企业税务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目前部分企业虽然设有审计部门,但大多是对于企业采购、招标以及生产等方面进行审计,忽视了税务风险管理审计。目前企业把税务审计作为财务审计的一部分,而对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不重视。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23年的调查,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经常开展的审计项目中风险审计占2.01%、国有企业占2.06%;而开展财务审计民营企业占16.7%、国有企业为23.7%。通过数据分析我们认为企业的风险审计力度不够,内部审计还是集中在财务审计。
3.3内部审计人员从事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23年调查: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人员46.5%是兼职人员、专科学历从业人员占44.03%;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30.61%是兼职人员、专科学历从业人员占43.53%,由此可见,我国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偏低,无法胜任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需要复合的知识,因为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其他方面的审计有很大的区别,税务风险审计不仅仅涉及到风险的控制,更要求审计人员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文和财务制度有比较深入了解,因此,对审计人员的要求较高,审计人员需要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才能够胜任此项工作。但是目前企业的审计人员大多只是熟悉财务知识,对于税务风险管理没有太多的概念,一旦盲目进行税务风险审计,稍有不慎就会触及到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从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使企业的税务风险进一步增加。
4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的应对措施
企业资源是有限的,中小企业的内部审计资源更有限,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要让企业的资源充分发挥其作用,对税务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企业在实现目标的道路上,机遇与风险并存,只有那些练好内部控制体系与防范风险管理措施的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立足之地。
4.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
根据2003年审计署的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企业管理层应重视企业的内部审计建设,企业管理层应该明白内部审计的建立和健全能有效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另外由于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的特殊性,企业在完善审计部门的同时应该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立专门从事税务风险审计的小组和专业审计人员。要尽快落实税务风险审计部门每个人的职责和义务,成立责任追究制度,中小企业可以在财务部门之下设定税收风险管理岗位,这样能够实现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对于工作人员而言,每个人的责任明确,一旦出现问题,便可追责到人。另外,应明确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参与税务风险管理审计,制定相应制度促使内部审计人员以更积极的态度参与到风险管理工作中。
4.2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的功能
如果企业有能力建立自己的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风险管理中内部审计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内部审计的职能能够严格地监督和评价税务风险,但是由于企业的管理风险本身是随着企业内部环境和同领域的外部环境不断的发生变化的,所以企业的风险管理是很难摸索清楚的。另外,也由于中小企业内部审计资源有限,导致在企业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过程中要首先抓住重点,然后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工作。税收风险管理审计最主要的目的是从事后审计转向事前控制,把风险关口前移,实现全过程审计。这就需要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转变观念,做好各部门的自我约束,提升管理效益。
4.2.1提升企业管理者的思想观念和税务风险审计意识
gilmour认为,管理层把内部审计看做改善控制的资源,有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王兵认为内部审计发挥作用,领导的重视是主要因素。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有些是企业主或管理层的故意行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规章制度和企业合法经营的宣传力度,并加大执法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合法经营的气氛。相关部门(如各级审计机关和各级内部审计协会)加大内部审计对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的宣传力度,并切实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另外,只有企业主或企业管理层提高税务风险意识和认识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才会有意识地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关注风险并积极地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这样才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4.2.2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
企业的许多涉税行为是企业的整体层次行为,如果企业进行偷漏税,大部分是企业层面的舞弊行为,而企业主或管理层就不希望内部审计在此方面出具不利的审计报告。由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容易受到企业管理层的影响或与管理层妥协,内部审计人员即使认为这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涉税风险,但一般会听从企业的安排,这使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受到很大的影响。根据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有责任提醒企业主或管理层相关的涉税风险,应与企业主或管理层沟通,明确告知涉税风险的后果。税务风险管理审计需要对税务知识、税务法律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账务处理了解透彻,这对内部审计人员提出很高的要求,也容易造成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审计时信心不足。财务人员有时也认为审计人员没有能力来审计涉税业务,财务人员在进行涉税账务处理时存在故意的涉税风险行为,某些涉税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但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历来都是如此进行涉税处理,或者其他企业也是这样处理,而税务部门也没有提出不同的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与财会人员沟通,认真分析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4.2.3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的内部协同度
内部审计在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不能成为风险的管理者而应是协调者。内部审计在开展审计工作时,不但要查出错误,还要保证咨询与服务结合到位;不但要注重结果也要注重审计工作的过程,内部审计部门与企业其他部门进行协同工作,才能协调各部门共同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防范风险的发生和对企业造成的利益损失。企业内部审计活动的计划要充分反映出企业的风险战略。在企业的管理体系中,税务风险管理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其目的就是要保证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并重。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要和内部审计工作达成一致,确保两项工作协同发挥作用,这也要求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做好企业税务风险评估和风险暴露的基础工作之上,合理地安排好审计计划,在具体的审计活动中,强调内部审计和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协调一致性。同时,因为企业在风险评估中会涉及到企业横、纵向的广泛层次上的业务,这也需要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共同协作,集思广益,充分发挥其团队合作的力量,共同努力实现企业价值的增值。
4.2.4通过合规性的审计来提高税务风险管理水平
企业进行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需要落实税务岗位责任制,以制度为准绳。coso-erm框架提出,内部控制的各风险要素以及整个企业层面都要考虑合规性。而税务风险管理审计最终的目的是发现企业涉税过程中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风险,其本质应该是合规风险审计。内部审计应该从管理层的理念及管理风格、企业税务管理风险评估、税务控制活动和监督等几个方面对税收管理的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并通过内部审计的第三道防线来防范税收风险。
4.3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从事税务风险管理
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影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很关键的一个因素是审计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特别是风险导向的审计,审计人员仅仅有审计知识是不够的,学习和创新是内部审计人员的源泉。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审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有更高的要求,既具有财会、税收、审计、管理、沟通知识又要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复合型人才,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或者通过岗位轮换以提高他们的专业胜任能力。一般的审计人员是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中小企业可以和高校签订专业人才联合培养协议,对于那些愿意从事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的优秀学生,企业可以在其未毕业时进行考查和培养,待其毕业即可快速参与到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审计工作中,不断地给企业的审计人员注入新生力量。
5结语
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最大价值并不在于“监督”,而是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税务风险管理审计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带来严峻的挑战。内部审计在中小企业还不受重视,企业内部审计还集中在财务审计。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在我国企业中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人民网.减轻中小企业税负应多管齐下[eb/ol].
[2]罗威.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暨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3]彭喜阳.我国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问题刍探一基于对长沙、上海、广州、深圳、北京、西安六市有关单位的调查[j].湖湘论坛,2014(2):57-62.
[4]李乾文,李昆.中国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研究报告[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26-31.
[5]王兵,刘力云.中国内部审计需求调查与发展战略[j].会计研究,2015(2):73-79.
[6]吴敏慧.关于我国中小企业内部审计的思考[j].国际商务财会,2012(12):79-81.
[7]理查德?l?莱特里夫,温特?a?华里丝,格兰恩?e?萨姆那,等.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上、下册)[m].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51-59.
[8]菲尔?格里夫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34-37.
作者:林仁灶 单位: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第5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芳芳说税》专注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合理合规助力企业节税!
现在疫情放开了,各行各业逐步恢复正常,我们的生活仿佛已经不受影响了,经济也会逐渐好起来,对于企业来说是好事,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也是非常重要的,有助于企业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合理优化企业税务成本结构。
今年年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也确定了,不管企业开专票还是普票都减按1%征收,季度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季度销售额30万以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企业来说及时了解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非常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那么除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还需要知道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满足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也就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殊行业减免增值税
对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的支持范围、免税期限、政策兑现流程、受理单位及其他事项做了说明,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制造型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简单可理解为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即出现了留抵税额。进项税指的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时候支付的增值税额。
有限公司奖励扶持政策
针对贸易、服务、房地产、电商等企业考察、入驻园区,享地方招商引资惠企政策,专项产业发展扶持。园区支持力度大,政策稳定。
具体政策:
增值税:地方留存比例为5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比例为4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及时,当月纳税,次月扶持企业;
企业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企业的发展规划,能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优化企业税务成本结构。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芳芳说税》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知识,可关注《芳芳说税》了解~
【第6篇】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第7篇】浅析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3月26日新发布的财税2023年第6号,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执行期限20221月1日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解读:第一条
1、针对的是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3-3-5就可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
2、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为5%。
3、所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经过纳税调增与调减,并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4、财税2023年第13号,说的是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是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财税2023年第6号,说的是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执行时间是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综合起来看,即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都按实际税率5%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1、针对的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适用。
2、年应纳税所得额也为调整后的金额,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第8篇】大企业税收个性化服务
最近,高新区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天津中屹铭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中急需流动资金作为支持。了解到企业的这一诉求后,高新区税务局主动开展政策辅导,帮助企业办理缓税29万余元,有效地减轻了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专业的服务能力、温暖的服务态度,收获了企业相关负责人的由衷点赞。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减税、退税、缓税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为促进企业发展给予真金白银的支持。高新区税务局通过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针对高新区企业特点助企纾困,并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地。
“高新区税务局一直都与企业保持着密切联系,很多税收优惠政策都是由工作人员主动告知我们并耐心解答疑问。”天津中屹铭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说,“不仅仅是税费缓缴,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也给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红利。今年,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政策发布后,高新区税务局第一时间给我们进行深入细致的政策辅导,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从去年的160余万元提高至今年的250余万元。”
该负责人高兴地说:“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下,公司进一步加大了研发投入力度。今年,公司正式推出了自主研发的首台高刚度打磨切割通用一体机器人,已经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馈。目前,企业的订单激增,生产计划也几乎排满了。”
高新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将持续优化服务,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激发企业发展升级活力,为企业行稳致远注入‘税动能’。”
来源:滨城时报
【第9篇】大企业税收管理思路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很多,其中一种比较常见的税费是企业所得税,只要企业在经营,在盈利,那么企业就需要按照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高,实际赚到的利润就会减少,所以每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很多老板都头疼。
那么,如何优化企业所得税呢?
今天来讲讲企业所得税的几种合理优化方法,具体优化思路如下:
1、增加企业成本
企业的成本与企业的纳税支出有一定的联系,一般是成反比的。当企业的成本增加也就意味着企业的纳税就会减少。
增加企业成本计算的方法有很多。定价方式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但是企业可以不按照规定的计价方法来计算发生的材料成本,或是企业可以增加材料的消耗成本。当成本增加后,企业当期的利润就会减少,当成本增加时,企业的当期利润就会减少。
因此,企业在实现所得税优税时,可以考虑适当增加企业成本。
2、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
对于企业来说,员工需要每个月领工资,员工工资通常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补贴等几个板块组成。对于这种福利,企业可以改变员工的薪酬结构。
比如企业每年需要发放的年终奖,可以以双薪工资的形式发放。
这样可以增加企业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利润,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合理优税。
3、阿米巴式经营
这是目前企业降低所得税最有效的方法。简单来说就是把企业分割成一个个独立核算的直接利润中心,比如分公司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整体的税收支出,进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或者把一个公司的业务分到几个公司,这样利润平均分配给几个分公司,企业所得税也会分配给几个分公司。
对于纳税人来说,在进行税收分配后,缴费基数会有所降低,也就是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会有所降低,这样就可以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
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新公司时,最好选择在有优惠政策的地区,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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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2. 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同时适用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2023年第11号)
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对应规定同时废止。
(2)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
即,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可以选择按1%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规定
实际税率
不超过100万元
减按25%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
5%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再减半征收
2.5%
100万至不超过300万元
减按25%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
10%
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小微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1. 自2018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注意: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不等同于税法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6 号)
2.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3.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第11篇】企业欠税税收管理
一、什么是欠税
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欠税包括以下情形: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欠税的滞纳金如何加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例如: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a公司可以先将12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80万、滞纳金40万,并按8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纳税人发生欠税,税务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二)逾期仍未缴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三)阻止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四)对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处理、处罚及惩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移送标准: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 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九条规定,[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 〔2016〕 2798号)和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根据发改财金〔2018〕385号(限制失信人乘坐航空)和发改财金〔2018〕384号(限制失信人乘坐火车)规定,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乘坐火车和飞机。对上述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五)与金融机构协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进行欠税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
1.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2.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3.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4.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2)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5.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6.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7.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1)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2)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3)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4)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8.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七)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规定:
1. 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扣11分。
2. 欠税一次扣5分。
3. 欠税5万元以上的(含)扣11分,欠税5万元以下的扣3分。
4. 纳税人存在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或者未构成犯罪,但存在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
d级纳税人的影响详见:黑名单、联合惩戒及d级纳税人管理。
(八)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九)参与清算,申报税收债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规定:
1. 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欠税人有合并、分立等变更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认定欠税的归属。
2.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范围,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3. 税收债权金额的计算,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4. 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欠缴税款发生之后的担保债权;企业破产法中,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剩余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按规定顺序清偿。为更好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明确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5. 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债权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处于同等地位,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受偿。为进一步方便破产企业、管理人、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操作,48号公告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十)其他欠税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规定,可以实行以下欠税管理措施:
1. 严格执行缓缴审批制度。纳税人申请税款缓缴,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缓缴原因进行核实把关,确实符合条件的,再上报省级税务局审批。对于经常申请税款缓缴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从严把握。缓缴期满后纳税人仍没有缴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转为欠税处理。
2. 坚持以欠抵退的办法。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以欠税抵顶退税具体操作办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中明确。
3. 与纳税信用评定挂钩。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真正发挥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作用。
4. 加强欠税检查。对长期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将其列入监控重点,明确专人负责,经常下户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5. 实行欠税公告。对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和法定代表人名称、分税种的欠税数额和所欠税款的所属期。在实施欠税公告前,税务机关应事先告之欠税人,督促欠税人主动清缴欠税。
6. 实行以票控欠。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
7.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一些生产状况不错、货款回收正常,但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纳税人开户银行联系,掌握资金往来情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对隐匿资金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进一步采取提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查封、扣押、拍卖和阻止法人代表出境等强制措施。
8. 参与企业清偿债务。欠税人申请破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欠税人有合并、分立等变更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认定欠税的归属。
四、欠税纳税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一)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欠缴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申请信用等级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详见: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15问。
(三)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规定,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以退抵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规定,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及《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明细表》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
1. 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 2001 年 5 月 1 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
①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
②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
③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
④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
⑤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2. 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 2001 年 5 月 1 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
①欠税;
②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
③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3.税务机关征退的教育费附加、社会保险费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六)申请留抵抵减欠税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对于既有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需要用留抵税款抵缴欠税。
2. 根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规定,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七)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五、无欠税证明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纳税人因企业上市、境外投标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无欠税证明》开具为依申请事项)。
(一)适用范围
“无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一是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是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是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四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是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包括作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的税款。
(二)开具流程
一是纳税人申请。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税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无需提供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未办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主管税务机关对证件齐全的纳税人受理其申请,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进行无欠税情形的查询,对于符合开具条件的,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三是不符合开具条件的处理。对于不符合开具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予开具并向纳税人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开具无欠税证明未尽事宜通知),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开具《无欠税证明》。
(三)证明截至时点
由于开具《无欠税证明》前需要获取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的申报和缴税情况,数据库在归集全国范围内数据时会有n(n≤3)天的延迟,《无欠税证明》是根据系统提供数据服务时点的无欠税信息开具的,因此,会存在申请开具日期和证明截至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后期,会随着技术平台的提升缩短延迟时间。
(四)效力说明
《无欠税证明》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出具,仅证明截至到开具时间节点,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欠税情形。纳税人如申报不实,税务机关仍然要依法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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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1、【受惠主体】
需有《高新企业证书》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常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5%。
3、【高新企业申请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4、【依据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
1、【受惠主体】
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上海某些地区、海口】
2、【政策内容】
对新登记注册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据政策】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1、【受惠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弥补期限的延长】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依据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与生产相关的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1、【受惠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对固定资产-设备、器具可以加计抵扣】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的确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即: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②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③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依据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五)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抵免问题
1、【受惠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优惠政策】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3、【依据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什么情况下我们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有盈利且年净利润超过300万的情况下。就目前为止,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力度也是比较优的选择;
2、公司有独立的财务部,可以独立的核算,因为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数据比较多,提交的材料也比较多。维护的成本也比较高;
3、不要盲目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4、如果想了解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区别请看下一篇
【第13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财政部微信
【第14篇】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征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2日
【第15篇】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二稽 通 〔2023〕 2 号
高某:(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653127********0011)
事由: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向你(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号)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处〔2022〕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二稽罚〔2022〕9号),认定你未依法申报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在我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前按照前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不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二、你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三、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章)
二o二三年二月一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公布以下内容:
姓名:高某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号
身份证件号码:653127********0011
二、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2023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你未依法申报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2023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你未依法申报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三款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收款总额79050000-成本25500000=利润53550000(元)、(利润53550000×投资占比52.7%-24500)×35%-14750=9853972.5(元)(你在上述4家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占比均为52.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处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98539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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