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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年纳税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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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2023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皮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发布、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部分修订。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申报表修订背景
2023年以来,财税部门相继发布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多个方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为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决定对《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部分修订。
二、申报表修订思路
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或填报说明。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原《基础信息表》)等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表单仅对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主要修订思路如下:
(一)落实政策要求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修订《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9张表单。
(二)简并优化表单
在不增加纳税人填报负担的基础上,对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4张表单相关项目进行优化、整合。
(三)解决实际问题
根据实际填报情况和反馈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3张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局部修订。
三、申报表具体修订情况
(一)大幅度修订的表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集成基础信息,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方便纳税人填报;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增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修改表单名称,将原《企业基础信息表》名称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明确基础信息表的用途。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在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需要;增加“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等列次,同时将原表单中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四年度”等5列简并为“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和“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2列。
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为降低本表填报难度,将“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实际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项目,由原各6列精简为各1列,不再要求纳税人分年度填报明细情况。
(二)局部调整的表单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将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修订为“(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使表述方式更为精准;为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衔接,修订第44行“六、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收入准则纳税人的填报规则。
2.《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修订第2行第5列“股权激励税收金额”的填报规则,规定第2行第5列按第2行第2列金额填报;修订第5行第5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与第5行第7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表间关系,规定第5行第5列按本表第1行第5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后的金额,与第5行第2+4列金额的孰小值填报,第5行第7列按第5行第2+4-5列金额填报。
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文件的规定,将原表单中的第11行至第13行整合为1行,减少填报项目;将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名称修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使表述方式更为精准。
4.《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政策变化情况,调整了免税收入相关填报项目的内容和行次。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将原行次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两项内容。
7.《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整合“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填报行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规定,将第20行项目名称修订为“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项内容。
8.《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9.《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调整“减免方式”“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项目的填报方式。
10.对以上相关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三)仅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的表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规定衔接,修订“利润总额计算”部分的填报说明,明确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的纳税人相关项目的填报规则;规范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根据附表的调整情况,对表间关系进行了相应调整。
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为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发布)(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相关规定衔接,修订第9行“九、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金融准则纳税人本行的填报规则。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明确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的纳税人,不再填报第1列“国家(地区)”;将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修订为:填报表a108030第13列金额。
(四)对其他内容进行优化
1.封面
将“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修订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删除“法定代表人(签章)”等项目,与其他税种申报表保持一致。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对填报表单的选择方式进行优化,将原“选择填报情况”修订为“是否填报”,删除原“不填报”列;根据各表单名称调整情况对“表单名称”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
四、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第3篇】个体年收入多少纳税
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个人的范畴,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涉及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工商户提供应税销售行为,需要正常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式为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的乘积;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实务中,个体工商户一般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大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根据具体应税销售行为,分为2档,3%和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
附加税费
附加税费是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附加税费有一个共同点,其计税依据相同,均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涉及缴纳消费税的,还需要包括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建税适用税率根据所在区域不同,分为7%(市区)、5%(县城、镇)以及1%(市区、县城、镇以外的地区)。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2%。
应纳城建税=增值税税额×适用税率;
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额×3%;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额×2%。
印花税
在我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均需要缴纳印花税。这里的应税凭证包括签订应税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以及营业账簿。
应税合同以及产权转移书据应税凭证,注意交易双方均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虽然属于小税种,实际缴纳的税额也比较少,但是若长期不缴纳,被税局稽查到也将面临补税以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第10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不管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属于一般纳税人,均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5档,5%、10%、20%、30%以及35%。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注意用于个人和家庭额支出,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行政没收的损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与取得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没有综合所得的,每年6万元的基本费用,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专项附加扣除只有汇算清缴时才可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政策有效期到2023年12月31日,即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2023年依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第4篇】年度纳税申报表
老会计分享所得税申报表全套模板
包含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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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年报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成本费用明细表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领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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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改
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因为粗心难免会出现失误。如果自查后发现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如何修改?接下来快随着会计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怎么处理?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条
根据相关规定可得,如果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则应当在汇算清缴期限内,重新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办理。
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如何修改?
如果纳税人发现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需对申报进行相应修改。则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征收大厅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包括的资料有:
一份复印件:之前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全部附表
两份原件:修改之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全部附表
情况说明:对于纳税申报修改的相关情况说明(申报修改年度、原因是什么,申报主表及附表修改的具体行次是什么)
会计网总结:
1、如果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发现企业所得税报错了,并且税款尚未清缴,则可以重新进行申报。
2、如果纳税人过了申报期,才发现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则需要携带相应资料到税局前台重新进行申报。(资料包括了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已盖公章的正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6篇】重磅!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照1%征收
就在1月9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最新政策,具体如下。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新政解读:
1、专票或普票都按1%开票。
2、季度超过30万,全部按1%征税。
3、季度不超过30万,专票部分1%征税,普票部分减免。
执行期: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这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算是比较优惠政策,但不涉及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在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情况下,需要缴纳6%-13%的增值税,企业的利润超过300万的部分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公司股东如果想要分红还得继续缴纳20个点的个税。综合下来,基本上公司赚的利润,一半都用于纳税了,这对于公司后期的发展(比如规模扩大、研发投入、员工福改善等)是非常不利的。
此时,作为公司的老板或财务人员,在享受不到全国统一税收政策扶持的情况下,应该积极了解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帮助公司合理降低综合税负,而不是投机取巧去通过一些非法手段来偷税漏税(比如买发票、虚列工资等),通过这些违规手段来降低公司税负这种行为在现如今金税四期面前早晚都会被预警处理的。
个体户核定征收政策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情况选择在一些地方税收优惠园区设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承接部分业务,个体户申请核定征收,目前重庆园区注册的个体户核定征收后综合税率低至1.55%(增值税1%,附加税0.06%,个人经营所得税0.5%),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是一样的,都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以及个人经营所得税,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也没有分红个税,完税之后即可自由支配。
我们以一家注册在重庆园区的个体户一年开普票500万为例,核定之后纳税明细如下:
增值税(2023.1.1-2023.12.31税率1%):500万/1.01*1%=4.95万
附加税:0.3万
个人经营所得税:500万/1.01*0.5%=2.47万
纳税总计7.72万,总税率1.55%(个体工商户无企业所得税和分红个税,完税之后即可供自由支配)
如果是注册在重庆园区的个体户每个季度开票都不超过30万(普票),年开普票120万以内,增值税和个人经营所得税全免。
增值税(目前税率1%):0
个人经营所得税:0
纳税总计0,总税率0
总结:显而易见,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核定征收的个体户确实可以降低税费
自然人代开优惠政策
此外一些名下没有公司的个人和公司发生业务需要提供发票的,可以通过税局自然人代开,目前通过河南等地税局代开,综合税率2.55%(增值税1%,附加税0.06%,个人经营所得税1.5%),有完税凭证,个税是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税纳税,年底汇算不会影响自然人其他收入(工资薪金等收入),规避重复纳税风险,一般两天左右即可代开完成,无需到场,线上提交资料即可办理。
注意:以上无论是哪种方式,均要求业务必须真实,三流一致(合同、转款、开票额)
总结:企业和个人应该积极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降低自身税负压力。
【第7篇】2023年纳税等级怎么查
纳税信用可以说是企业信用的门面,2023年信用评价结果已经发布,每年4月左右,企业就可以提前了解到自身的纳税信用预评分数,看看对应的扣分情况及时补救,提高纳税信用分数。
全国纳税信用评价
诚信意识、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对3300多万户企业进行了评价。a级企业数量和占比明显上升,b级和m级企业数量增加,c级和d级企业占比下降。
指标分数
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及以上的
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及以上、不满90分的
m级为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
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及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的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纳税信用预评
供企业自身参考,除了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会即时评价当年度为d级并即时生效外,其他情况(即时预评分扣成d级)也不会即时发布或对纳税人产生实质的影响。
直接判d指标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以上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这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 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后,对于2023年发生的逾期申报缴税等四类失信情形,能够主动纠正且符合有关条件,仍可在2023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改善自身纳税信用状况。
信用修复: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扣分明细如何查询
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信用评分,核实失信行为后越早纠正,挽回的分值越多,如果对预评的扣分有异议,可以向税务局提交异议复核申请。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点击当前信用评价指标采集情况查询,选择查询年度,点击查询,就可以看到扣分明细了。
1---扣分项目如何处理
发现纳税信用预评扣分,先自行核实是否有发生失信行为,是否作出了纠正,越早纠正,可以挽回的分值越多。
2---扣分项存在异议
如果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可以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修复流程
1.由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2.以金三核心征管系统数据信息为准,截图说明情况后,由主管税务所所长签字盖章后,由管理员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里面的动态管理里面操作发起修复、复评或补评流程并上传附件,作为以后核查的依据。
3.需要更正系统数据记录,无法前台修改的,可以由税源管理部门报送运维修改。
4.对因系统操作或数据有误产生的问题,尤其是每年反复出现的扣分指标(如纳税评估缴款期限未设置、银行账号变更设置等如跨区税源登记、银行账号报备等)。在这里提醒大家重点关注,及时更新税务部门登记信息,规范日常经营行为,提升思想认识,避免被扣分,提高纳税信用评价级别。
【第8篇】2023年5月纳税时间
有人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就是什么时候交税吗?这有什么难理解的,也就是申报纳税的时间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简单的业务中很好确定,交付货物或者服务,发票开具日和收款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日。但现实生活中五花八门的交易种类,不同的结算方式,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不同。不同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而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在税务稽查案件中,也关系着滞纳金和罚款,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本案中的b公司通过明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增值税税率从3%变成1%。这是财合税平台近期完成的一个真实项目案例。这究竟是如何做到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税案简介
2023年9月北京h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楼盘的消防工程以1414万元发包给北京a公司,2023年10月a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江西b公司,2023年12月11日该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交付。b公司与a公司因工程款项结算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胜诉。
a公司败诉后,即向b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举报b公司法人私卡收款951万元未入账,偷逃税款。2023年12月24日b公司被税务稽查。税务机关检查认定,b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工程完工时,即2023年12月11日工程验收合格日,b公司须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介入
税务机关认定b公司2023年12月11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b公司增值税税率为3%,并且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b公司的税务成本明显增加,对b公司极为不利。此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不仅关系着税款多少,还关系着滞纳金,以及后续是否会被税务行政处罚产生罚款。
因此,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介入后即着手收集资料,以便将b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在2023年3月以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通过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收集整理,并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资料,确定b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后,即可依据2023年第13号公告,将b公司增值税税率从3%降低至1%。
一是税务局以工程验收合格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基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介入后发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结算时间为“工程完工,通过发包人及消防等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且移交物业后,双方进行结算。”
因此,在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的,不应以工程验收合格日确认b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事实上工程完工后,因h公司未与a公司进行结算,a公司与b公司也一直未进行结算,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日期是工程结算后三个月内,但直至今日双方仍就该项目款项结算进行诉讼。无法取得结算单,也就无法获取索款凭据,2023年7月底双方就该笔款项诉讼判决生效,b公司才依据法院生效判决书获得索款凭证。因此,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向税务机关主张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生效日认定b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是总发包方h公司与a公司之间工程决算时间是2023年5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的工程结算时间只可能迟于2023年5月20日。因此,按照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b公司获得合同价款的时间应该在2023年5月20日以后。因此,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主张税务机关基于b公司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认定b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5月20日后。
案件结果
税务机关基于财税法平台专业团队提供的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法院生效判决书、以及总发包方与a公司之间的决算单等资料,认定b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3年5月20日。b公司增值税税率从3%变成1%,也无须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加之,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从法院调取的b公司与a公司诉讼卷宗,证明了b公司实际只是清包工,只获得包工劳务费480万元,并不是合同和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1100万元,并得到税务机关认可。至此,因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介入,通过降低税基和税率的方式,成功为企业节税65万余元。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对企业税款的缴纳和滞纳金的计算至关重要。企业在发生涉税争议后,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团队介入,应对税务稽查,减少税款损失。
【第9篇】阿里巴巴一年纳税多少
世界浙商网讯(《浙商》全媒体记者 倪敏)今天,4月1日,是阿里巴巴新财年的第一天。在大家愉快地转发愚人节花边消息时,阿里巴巴却认真严肃地公布了一个消息,2018全年阿里巴巴集团和蚂蚁金服集团总计向国家纳税516亿元,同比增长超过40%。也就是说,去年阿里巴巴平均每天纳税超1.4亿元。对比来看,516亿元的纳税额超过了绝大部分a股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同花顺的数据显示,目前已发布年报的a股上市企业中,去年净利超过516亿元的仅有10家。一定程度上,这也反映出阿里强大的盈利能力和高速的发展潜力。
在企业创立之初,阿里曾提出每天要纳税100万元,现在不仅百倍实现当年愿望,而且还在逐年高速增长。公开资料显示,2023年,阿里巴巴纳税超70亿元,是国内纳税最多的互联网公司;2023年,阿里巴巴纳税109亿元,成为国内首家纳税超百亿的互联网公司。到2023年,阿里巴巴的纳税额已是5年前的7.3倍,稳居互联网行业纳税第一名。
【第10篇】2023年纳税申报期限
2023年的大征期来临,4月申报纳税期限因清明3天假期延长至4月20日,而上海税局明确上海地区4月申报纳税期限将延长至29日。
在此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需要纳税申报,具体的流程,不要弄错了,就按这个来。
以税务ukey版抄报方法为例,无论是采用自动抄报还是手动抄报都离不开上报汇总、增值税申报、反写监控的流程。
1. 自动抄报
在网络稳定,服务器、端口号正确的环境中,开票软件可以自动完成抄报,系统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再次打开时开票软件也会自动反写。
这样的抄报方式在效率上有很大的优势,现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也不乏类似的智能方式,尤其是在发票管理方面,会计可以通过《发票小工具》扫码录入发票的同时自动查验发票重复和虚假情况,免去了会计在发票台账和国税网页上反复手工填写发票信息。
2.手工抄报
自动抄报不成功,还可采用手动抄报的方式。
上报汇总
申报增值税
反写监控
确认成功
【第11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今天我们先来认识并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该如何填写(见下图),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
下面我们来说一下上图申报表的具体填报说明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企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三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二)行次说明
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3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4.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且已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填报。
16.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填报。
17.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
18.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19.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20.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21.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22.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23.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9-20-21-22行计算结果。本行不得为负数。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4.第24行“税率”:填报税收规定的税率25%。
25.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26.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27.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行根据《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28.第28行“应纳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27行。
29.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0.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1.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8+29-30行。
32.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33.第33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1-32行。
34.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5.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6.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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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2023年纳税时间
导语: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很多企业对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清楚,存在很多误区。比如,有的财务人员认为已使用但未办理验收手续的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购入新建商品房交房后未取得房产证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听听今天的说税吧。
每日说税,直击财税要闻,紧跟政策法规,结合实务说风险。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很多企业对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清楚,存在很多误区。比如,有的财务人员认为已使用但未办理验收手续的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购入新建商品房交房后未取得房产证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里说的房产均位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一、新建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建房屋分为自建和委托施工企业建设两种情况。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规定,企业新建的房屋,如果属于自建的,建成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但是建成的次月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在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如果新建的房屋属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但是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在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例如:税务机关对某工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委托某施工企业新建厂房一幢,2023年5月份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验收手续于2023年8月份完成。该企业认为,房产税应当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因此从2023年9月份开始缴纳房产税。税务稽查人员认为,该厂房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使用,应当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因此,责令该企业补缴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的房产税,并加收滞纳金,处以未缴少缴税款0.5倍罚款。
二、购置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购置房屋分为购置新建商品房和购置存量房这两种情况。新建商品房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一般是指二手房。根据国税发【2003】第089号文件规定,企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企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例如: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一处新建商品房,已签订了购房合同,并预交了部分房款。因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取得房产证,但该公司已进驻办公,对于该公司无论是否办妥相关产权手续,应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房产税特殊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3】第089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
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例如: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某商品房项目,将其中一开发待售商业楼装修作为售楼处,a公司将商业楼作为售楼处的次月起要缴纳房产税。
四、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
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
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例如:大地公司的厂房于2023年10月拆除,但2023年5月才办理房产证注销手续。房产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是2023年10月。
今天每日说税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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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纳税服务考试题2023年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共有五科,分二天考完,按照2023年考试安排,第一天考三科,分别是税法(i)、税法(ii)、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其中考税法(ii)较辛苦,13:00开考,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要考到19:30,要有较好的身体支持。第二天考两科,分别是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考试时间安排正常。
根据历年税务师考生反馈,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五个科目里,单从考试难易来看,排在第一难的当属《财务与会计》科目。《财务与会计》主要考查一些基础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比较全面的会计知识,涉及较复杂的会计处理业务,对于会计知识薄弱,加上较多偏文科生数学计算能力有限的考生来说,备考这一科目将会有相当的挑战,能否涉险闯关,是决定能否顺利通过税务职业资格考试的关键。
从考生反映的通过率情况来看,《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试难度相对来说排在第二位。主要是《涉税服务实务》不仅需要掌握税法(i)、税法(ii)的基础知识,对整个税法要有整体的把握,还要对当年热点税收问题有所关注,才能有效应对。对于纳税申报、纳税审核、代理纳税等事项,需要有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支持。本科目考试题量也挺大,要求熟练掌握税收政策较细的规定,这一点要求记忆力要过关。
若计划两年考完的话,考试科目搭配可以这样安排,《税法(i)》《税法(ii)》和《涉税服务实务》一起考比较好,因为知识点衔接比较紧密。基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相对容易考过,第二年要把主要精力花在攻读《财务与会计》上面,这样相对比较科学。
【第14篇】2023年5月纳税征期
亲爱的纳税人
在这个春暖花开的季节~
五月征期正式来临啦!
小编这就来安排一下您的征期
这篇征期提醒,值得收藏
(附:五月新政、征期事项提醒~)
征期日历
5月6日—13日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5月1日—15日 申报缴纳世界文化遗产公园门票收入,彩票公益金、彩票业务费代收
5月1日—16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5月1日—21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5月1日—31日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缴费单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征期提醒
1.深化增值税改革是2023年减税降费的重头戏,4月1日起,深化增值税改革正式实施,点击《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增值税改革热点问答一应俱全。
2.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将发生变动,点击《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申报表这样填》手把手教会您填写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3.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在5月底截止,请您尽快申报。汇算清缴的内容请点击《2023年汇算清缴必备!15项热点新政专题最全汇总》。
五月新政
新政一
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正式启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提醒:因政策调整,新报表取消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因此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5月1日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新政二
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有关事项
(一)调整受理开具机关。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调整精简资料提交。
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3.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4.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5.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6.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提醒: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同步调整,样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附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新政三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23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各省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自2023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新政四
进口货物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手续
(一)纳税义务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二)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三)对于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否”。
提醒:
1.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2.因纳税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8号)
新政五
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征管事项进一步明确
一是符合哪些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二是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三是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四是税务机关是否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审核确认、如何审核;五是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后,纳税人应如何进行相关税务处理;六是如果发现纳税人骗取留抵退税,如何追责。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第15篇】一般纳税人一年的费用
现在创业的热情非常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成立。在苏州,每年都有许多公司成立,因此也就衍生出为企业服务的代理记账行业。在企业本身招聘会计和代理记账中,代理记账的优势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择代理记账公司委托处理公司的财务工作,所以更多的企业开始关注代理的价格,所以在苏州代理记账一年是多少?
一、苏州代理记账每年收费多少?
实际上,代理记账公司的每年收费都不太一样,对于企业的不同纳税人类型和不同规模、经营的业务,以及所处的地区都会对代理记账的收费都有一定的影响,总的来说,代理记账收费的价格一般都是在两千元到一万元之间波动, 当然,大部分最高可能在6000元左右,收费的多少取决于公司的情况。
二、影响代理记账收费的因素有哪些?
1、纳税人类型
现在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相对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要求,也更复杂,也会涉及一些增值税扣除问题。一般纳税人的频率较高,需要每月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是季度的,所以一般纳税人的会计费用会更高,一般来说,一般纳税人的会计费用会远高于小规模纳税人。
2、企业规模
就企业规模而言,公司越大,自身的账务、票据就越多。其次,需要核对的也会更多,就需要更多的纳税申报时间。因此,这类企业的收费会更贵。
以上是对苏州代理记账费用的一些介绍。一般来说,苏州代理记账的费用一般在几千元左右,然后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有不同的波动,公司所在地区也可能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