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纳税额怎么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纳税额怎么算
坐标:上海
今天来说一下企业的第二大税种:企业所得税。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不是说你有了一家公司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有限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只有公司抬头为:地名+xxxx有限公司,也就是抬头里面含有“有限公司”字样,才会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不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①100万利润以内征收2.5%(仅限于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截止时间2023年12月31号)
②100万-300万利润以内征收10%
③300万利润以上征收25%
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第一:按照季度缴税,缴税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15号之前
第二:按照公司的利润交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应纳税额。
顾名思义,公司处于盈利就要交税,亏损则无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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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企业纳税收费总额
央广网北京9月8日消息 (记者 金龙)全国工商联9月7日发布了2022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和调研分析报告。民营企业500强入围门槛再创新高,达263.67亿元(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加28.66亿元。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入围门槛达125.72亿元,比上年增加25.21亿元。
总的来看,2023年民营企业500强整体规模稳步提升,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纳税总额小幅上涨。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整体规模和利润保持较快增长、纳税和就业贡献就一步加大。
营业收入持续增长
数据显示,“2022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营业收入总额38.32万亿元,增长9.13%;税后净利润1.73万亿元,下降12.28%。税后净利润超百亿元的有37家,较上年增加4家。
(2012-2023年民营企业500强入围门槛,单位:亿元,来源:全国工商联)
“2022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入围门槛达263.67亿元,其中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入围门槛达125.72亿元,比上年增加25.21亿元。服务业民营企业100强入围门槛达301.16亿元,比上年减少21.61亿元。
在资产运营质量方面,2023年民营企业500强销售净利率、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4.51%、3.74%、11.44%,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净利润分别为350.24万元、15.79万元,总资产周转率为82.98%。
科研创新力度加大
纳税总额达1.37万亿
在政策支持引导下,过去一年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民营企业500强中,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超过3%的企业288家,超过10%的企业158家。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超过3%的企业80家,超过10%的企业6家。有406家企业的关键技术主要来源于自主开发与研制,426家企业通过自筹资金完成科技成果转化。
在纳税和就业方面,2023年民营企业500强纳税总额达1.37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7.91%。3家民营企业纳税额超过500亿元。民营企业500强就业总数1094.15万人,占全国就业人员的1.47%。
2023年,民营企业500强出口总额2454.3亿美元,比上年增加1131.08亿美元,增幅为85.48%。民营企业国际化步伐进一步加快。
此外,民营企业500强中,有467家企业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426家企业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270家企业参与“两新一重”建设,186家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378家500强企业参与了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第3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方法
计算公式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考点四】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 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 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例题 多选题】企业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收入形式包括(a.债务的豁免 b.股权投资 c.劳务d.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答案】bcd
【解析】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而债务的豁免属于货币形式的收入,所以选项 bcd 正确。(一)一般收入的确认(共 9 项,均需掌握) 1.销售货物收入(涉及流转税:增值税)(1)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2)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了解)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3)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间(掌握,客观题,主观题)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 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涉及流转税:增值税)(1)跨期劳务的确认(了解)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注意】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2)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时间(熟悉,关注选择题)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 实现时确认收入。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 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③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④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 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⑥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 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⑦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注意】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 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3.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注意】企业转让股权收入:(1)确认时间: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请考生从会计长期股权投资角度理解) 例如:【例题 多选题】2012 年初 a 居民企业以 500 万元投资于 b 居民企业,取得 b 企业 30%的股权。2014 年 4 月,a 企业将持有 b 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 600 万元,转让时 b 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为 400 万 元。关于 a 企业该项投资业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a 企业取得投资转让所得 100 万元
b.a 企业应确认投资的股息所得 400 万元 c.a 企业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 万元d.a 企业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5 万元【答案】ad【解析】a 企业取得投资转让所得=600-500=100(万元);a 企业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例题 6-多选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 )取得的收入。 a.无形资产b.存货 c.股权 d.债权【答案】acd【解析】转让存货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货物的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成本法下,税、会确认投资收益时间一致,无需纳税调整(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息、红利所得免税除外);权益法下,税、会确认投资收益时间不一致,需要纳税调整。5.利息收入(让渡资金使用权)(1)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规定(关注客观题)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 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 回投资或偿还本金;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利息
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赎回投资
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 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让渡有形资产使用权)
(1)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 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记忆规律】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确认时间按照合同约定应付款项(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题 单选题】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表述正确的有(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投资方收到分配金额作为收入的实现b.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租金收入,在实际收到租金收入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d.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实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答案】b【解析】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 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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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实务中,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时间,一直存在偏执的思维,尤其是增值税,比如甲方付款时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甲方未付款就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呢?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判定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58号文件的影响,了解穗友的分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化对建筑业增值税的影响),建筑业涉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具体到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一、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到收入款项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比如承包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先预付工程款,待竣工后办理决算。则在施工过程中预付工程款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当注意:这里的预付工程款与未动工之前预付工程款是不同的:未提供建筑服务之前预付工程款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需要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按照2%预缴;简易计税按照3%预缴。未动工之前预付款应当于抵工程款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提供了建筑服务,并取得了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
【案例】
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23年6月30日签发的6月计量单显示,a企业6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7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7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也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7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应当注意: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能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唯一依据,如果对方对提供的工程量并未被甲方确认,也就意味着没有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即使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也不能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依据。
三、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
比如,2023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3年8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8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四、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
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对预付的工程款要求b企业开具正式增值税发票。此种情况,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五、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该项规定的精神:
(1)在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具与质押金、保证金相关的工程款发票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时发生纳税义务;
(2)建筑施工企业如果开具了发票,没有收到质押金、保证金也发生了纳税义务;
(3)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未开具相应的发票,即使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到了,也没发生纳税义务。
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判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具体如何在结合实际业务进行判断,所得税、增值税纳税义务认定还存在哪些认知误区,学习系列微课《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管控及疑难问题实务应对》。
【第5篇】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
一、单项选择题 (本类题共 20小题,每小题2 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下列各项中属于 12 月份的收入或费用的是( )。
a.12月份支付下一年的房屋租金
b.12 月份已经收款,但商品尚未制作完成
c.12 月份按照税法规定预缴的税费
d.商品在 12 月份销售,但货款尚未收到
2.目前我国规定企业、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采用的复式记账法是( )。
a.增减记账法
b.收付记账法
c.借贷记账法
d.单式记账法
3.下列关于借贷记账法下账户的结构说法错误的是( )。
a.损益类账户和负债类账户结构类似
b.资产类账户和成本类账户的结构相似
c.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和损益类账户中的收入类账户结构相似
d.损益类账户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下列各项中,存货盘亏损失报经批准后,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是( )。
a.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
b.管理不善造成的净损失
c.计算错误造成的净损失
d.收发计量差错造成的净损失
5.甲公司 2023年1月1日购入面值为 100 万元,年利率为 4%的 a债券;取得时支付价款104万元(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发放的利息4万元),另支付交易费用 2 万元,甲公司将该项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23年 1 月 5 日,收到购买时价款中所含的利息 4万元,2023年12 月 31日,a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08 万元,2023年1月5日,收到 a债券 2023年度的利息 4 万元;2021 年4 月 20 日,甲公司出售 a 债券售价为 120 万元。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出售 a 债券时应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为( )万元。
a.8
b.12
c.16
d.20
6.某企业临时租赁一套租期为 12 个月的公寓供总部高级经理免费使用。下列各项中,关于企业确认该项非货币性福利会计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
a.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b.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c.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d.借记“管理费 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7.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购买及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0 年 5月1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 100 万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 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 (按含增值税的售价计算)为;2/10,1/20,n/30。则甲公司应确认的应收账款的金额为( )万元。
a.102.3
b.101.7
c.103.4
d.113
8.甲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为 100 万元,根据信用减值损失模型确认期末坏账准备余额为 5 万元,期初坏账准备科目借方余额为 20 万元,则甲公司期末应编制的会计分录是( )。
a.无需计提坏账准备
b.借:管理费用 5
贷: 应收账款 5
c.借:坏账准备 15
贷:信用减值损失 15
d.借: 信用减值损失 25
贷:坏账准备 25
9.下列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借方登记本月结转的代扣款项
b.借方登记本月应分配的职工薪酬
c.贷方登记本月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
d.该科目的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
10.下列各项中,贷方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是( )。
a.印花税
b.销售商品应交纳的消费税
c.销售不动产应交纳的增值税
d.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初级会计实务》模拟题五
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初级会计实务》模拟题五,篇幅有限,请关注后,查看完整版。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解析】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支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考点】会计基础 参考教材 p3
2.【答案】c
【解析】复式记账法分为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收付记账法等。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选项c 正确。【考点】借贷记账法 参考教材 p14
3.【答案】a
【解析】在借贷记账法下,损益类账户包括收入类账户和费用类账户,收入类账户借方登记减少额、贷方登记增加额,账户结构与负债类账户类似,但费用类账户借方登记增加额、贷方登记减少额,账户结构与负债类账户相反,选项 a 错误。【考点】借贷记账法的账户结构 参考教材 p14-15
4.【答案】a
【解析】选项 bcd 计入管理费用。
【考点】存货盘亏及毁损的账务处理 参考教材 p94
5.【答案】b
【解析】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确认的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出售价格-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120-108=12(万元)。
【考点】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参考教材 p66-67
【剖析】本题考查的时间点是出售时,需用出售价款-出售前的最后一个公允价值(即账面余额)。如果题目考查的是从买到卖的投资收益(不考虑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还要减掉购买时支付的交易费用,加上持有期间应计提的利息。
6.【答案】d
【解析】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 应付职工薪酬
借∶ 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
【考点】非货币性职工薪酬 参考教材 p136-137
7.【答案】b
【解析】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包括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从购货方或接受服务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企业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进而确认应收账款;现金折扣不影响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所以确认的应收账款的金额= 100×(1+ 13%)×(1-10%)= 101.7(万元)。
【考点】应收账款 参考教材 p56-57
8.【答案】d
【解析】甲公司期末应计提的坏账准备=5+20=25 (万元)。
【考点】计提坏账准备 参考教材 p61
9.【答案】a
【解析】“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是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本月发生的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项目的职工薪酬,借方登记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 (包括实发工资和结转代扣款项等);该科目的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考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设置 参考教材 p132
10.【答案】a
【解析】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选项 bcd 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考点】应交税费概述 参考教材 p138
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初级会计实务》模拟题五
【第6篇】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预缴税金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时享受附加税费减半政策
异地预缴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53号、2023年23号公告:
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注意:如果存在总分包业务,该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所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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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企业清算期如何纳税申报
在企业生命周期中,当经济运行整体下行或某一行业遭遇结构性调整以及企业因自身原因经营不善时,不可避免的出现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随着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日趋具有活力,每天都有大量的新设企业参与其中,也必然会淘汰部分不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这其中就包括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退出市场的企业,也就随之产生了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如何继续履行纳税义务的问题。我国税收法律规范主要针对企业在符合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的税款征缴进行规范,对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破产人税款征缴鲜有相应的专门规范。本文试以破产之日前、后为区别,做如下简要分析。
一、破产之日前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如何履行
总体而言,在破产之日前,对于破产人已发生的纳税义务,也即在持续经营期间发生的纳税义务,并不当然免除,除非就某一税种有相应的规范规定可以减免,例如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即便如此,税务机关要想实现其税收债权,仍需按照破产法的相应规定,对其税收债权进行申报,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申报税收债权经确认的税务机关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方式最终实现其申报税收债权。
如果破产管理人对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税务机关应当对破产管理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申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提供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破产管理人和税务机关对税收债权申报无法达成一致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税务机关在申报税收债权时还应当分别列明税金和滞纳金,对于经确认的税金,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对于经确认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按与其他普通破产债权相同的清偿顺序和清偿比例清偿。而对于在破产之日前税务机关处以的罚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属于破产债权。对此如税务机关提出申报,破产管理人仍应予以登记,只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确实无法清偿的罚款,税务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终结该罚款的执行。实际上,由于破产清算企业大都资不抵债,税务机关的罚款最终都无法执行。
以上可见,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对于破产之日前已发生的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不能直接征缴,而必须通过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方式实现税收债权。如果双方对申报金额有异议而不能达成一致,只能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确定。相比较在持续经营期间,发生纳税争议时,企业必须先行完税,再通过复议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税务机关对破产前的税收债权丧失了强制征缴的权力。
二、破产之日后新增的纳税义务如何履行
除了在破产之日前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外,破产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往往会产生新的纳税义务,这其中主要包括两个来源,一是管理人依法决定继续营业所产生的纳税义务,另一个是以诸如拍卖等形式处置破产财产所新增的纳税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为债权人利益决定继续生产经营的,或者在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过程中产生的纳税义务,属于破产费用,依法由破产人的财产随时清偿。相应的,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之日后新增的纳税义务进行依法申报,而无需税务机关对该部分税收债权进行申报,这是与破产之日前产生的纳税义务的缴纳方式大相径庭之处。
根据相关规定,破产之日后新增的纳税义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如果此时发生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情况,则破产程序终止,此时无征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可能性。而破产之日前产生的纳税义务,在破产之日起停止计算滞纳金,破产之日前产生的纳税义务也由之前的纳税人主动申报缴纳变为税务机关主动申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因此也无产生税收违法的可能性,故不可能产生对破产人处以罚款的事由。故此,无论是何时产生的纳税义务,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都不会新增滞纳金和罚款。
如果因破产管理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破产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此时,相应的违法责任由破产管理人承担,与破产人无关。
在税收减免方面,如果破产财产的处置是通过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等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资产重组中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规定,该转让行为可能因构成资产重组而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此外,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可以依当地具体规定申请减免。
三、结论
对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来说,要区分其纳税义务是形成于破产之日前还是之后,二者在义务履行方式上有明显区别。破产之日前产生的纳税义务,由税务机关主动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否则不得参与已分配财产的清偿,且税务机关对该类税收债权无法直接征缴,须和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如果对税收债权产生争议,也只能先通过法院裁判,再参与分配,不同于企业持续经营期间的先纳税,再复议或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对于破产之日后新增的纳税义务,由破产管理人主动申报纳税,并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无需税务机关主动申报。
只有明确掌握了二者的区别,才能履行好破产清算企业的纳税义务,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参考规范性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6、《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7、《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与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江苏通税 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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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小规模纳税人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原标题:税务课堂 |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的金额限制等问题
税务课堂-联兴财税分号,周四准时上线,敬请期待
问答1
问题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10万发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税务解答:
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每月开10万发票只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其中一环(收入),除了收入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费用、调整税项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问答2
问题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有金额限制吗?单张票能开10万吗?
税务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有金额限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具体要看地区,每个地区税务环境不一样,最高开票限额也不一样。
适用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以下地区最高开票限额供参考: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张限额为100万。
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第(六)项,小规模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三条第(六)项,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为十万元。根据业务需要,也可适当提高代开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百万元。
【第9篇】企业股票投资收益纳税
最近网上有人提问:用公司股权作为资产投资另一个公司,是不是就不用交个税了?我们可以根据以下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个整体的分析。
首先,在税法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会被拆解为两个行为,第一步:按评估价卖掉股权获得现金收入;第二步:以现金投资,注入另一个公司。第二步不用交税,而第一步卖股权获取收入就需要交税。只不过,因为在现实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并不取得现金收益,而交税需要真金白银。所以,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我们有一系列延期纳税政策,个人有,公司也有。
再比如,把公司的留存利润(也就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如果公司股东是个人,个人要按转增的金额交20%股息红利所得个税。在税法上,依旧是拆分成两个行为,第一步:公司向股东个人分红;第二步:股东拿着分红向公司增资,同样地,第二步不用交税,第一步要交税。
如果不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那留存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用不用交个税呢?国家层面对这个行为目前还没规定。转增资本公积本质上和转增股本一样应该征税,资本公积又分为资本溢价、股份公司叫股本溢价。它和“其他资本公积“两者性质不一样,资本溢价就是实收资本的延伸,所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应该视同分红交个税,其他资本公积则性质完全不同,留存收益转增”其他资本公积“不应该交个税。
只要资产权属从法人单位转移就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用公司股权作为资产投资另一个公司,是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
【第10篇】2023山东纳税百强企业
山东,陆地大省、海洋大省、人口大省,高考地狱,研究生大省、公务员考录大省。这些标签其实说明山东本质上是一个比较传统的省份,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较深的一个地区。所以网络上有很多视频调侃山东,年薪百万,不如考上公务员。在这种思维下,山东的考生考公务员的实力是绝对的嗷嗷直上,扩展到各种考试,只要有山东考生,大家都默认是很厉害、很认真的存在。一个地区的文化会在各个地方影响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而山东这种比较传统、实在的文化也会影响到山东的企业文化。
山东省国资委直属37家企业,分别是
1.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鲁商集团”)是1992年底由山东省商业厅整建制转体组建而成的国有企业,现高度聚焦零售产业和健康产业两大主业,教育作为支撑。集团拥有两家上市公司(“银座股份”“鲁商发展”)和4所高校、6个国家级研发平台、5个院士工作站、4个中国驰名商标,下属企业307家,从业人员20万人,在校师生6万名,资产总额1262亿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420亿元,缴税26亿元。国企述职问询连续两年获评“优秀”,被授予“山东省人才工作先进单位”,获评山东社会责任企业。2023年上榜中国企业500强,位列全省企业百强第32位。集团控股国欣文旅集团位列中国旅游集团20强,位列中国饭店集团20强。旗下银座集团位列全国零售百强20位,鲁商发展上榜“中国房地产综合开发专业领先品牌价值top10”,福瑞达入选山东省“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山东商院入选全国职业院校“双高计划”a类(全省唯一,全国前十)。
2.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钢集团)2008年3 月 17 日注册成立,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和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总部位于山东济南。
山钢集团注册资本 111.93 亿元,资产规模3736.85亿元,企业信用等级aaa。旗下包括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山钢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山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永锋淄博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淄博张钢有限公司、山东工业职业学院等子公司(单位),拥有上市公司4家、新三板上市公司1家。
3.山东黄金集团
山东黄金集团成立于1996年,黄金产量、资源储备、经济效益、技术实力、智能化水平及人才优势均居全国黄金行业前列,获得“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中国工业大奖”“中华慈善奖”等多项荣誉。集团现为世界黄金协会正式会员,2023年,黄金产量位列全球黄金企业第10位,成为全球黄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标志性企业。2023年,实现利润总额40.15亿元,黄金产量44.73吨,营业收入767.17亿元,资产总额1204.63亿元。
集团控股上市企业——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香港两地上市,成功入选上证50指数及明晟msci、富时罗素、标普道琼斯三大国际指数样本股,曾获得“最受投资者尊重的中国上市公司百强奖”、上市公司“金质量”-公司治理奖、长青奖—可持续发展普惠奖等荣誉,现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单位、山东上市公司协会会长单位。
4.华鲁集团
华鲁集团前身为华鲁有限公司,1985年诞生于香港,是山东省在海外设立的首家独资公司和山东省在香港地区经济贸易活动的窗口公司。2005年,改建为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华鲁集团首批改建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公司聚焦高端化工、生物医药、生态环保三大主业,实际控制华鲁恒升、新华制药、鲁抗医药3家上市公司、4支股票以及省环科院、香港华鲁等5家非上市公司,权属企业55家,员工约1.8万人,总资产超450亿元,整体资产证券化率超90%,化工医药主业资产证券化率达99%,旗下拥有全球最大的dmf(二甲基甲酰胺)生产企业,全球重要的解热镇痛类药物和国内重要的抗感染、心脑血管类药物生产基地,布洛芬、阿司匹林、多巴等系列产品全球市场占有率第一。
5.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鲁信集团”)初创于1987年,是山东省重要的投融资主体和资产管理平台。2023年改建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后,鲁信集团承担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战略意图,引导带动全省经济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的功能,以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为主,兼顾基础设施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运营,致力于打造项目融资和投资理财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
鲁信集团业务领域涉及金融资产投资与管理、创业投资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文化旅游、印务投资、石油天然气等投资运营业务。目前拥有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天一印务有限公司、山东省鲁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鲁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权属机构。
6.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山航集团公司”)是由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家股东合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前身是山东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3月经国家民航总局和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于1995年2月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注册成立,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746号,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亿元。
自1994年成立以来,根植齐鲁大地的山东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山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忘初心、厚道待客、蓄力腾飞!作为山东省第一家本土航空公司,山航用自身的跨越式发展,填补了山东民航运输与飞机维修产业的空白,搭建起了山东连接世界的“空中桥梁”,打造出山东民航发展史的一张亮丽名片。
山航保持了连续26年的安全飞行记录,先后四次获得民航总局安全最高荣誉奖“金雁杯”、“金鹰杯”,连续安全飞行400万小时,荣获中国民航“飞行安全四星奖”。至2023年12月26日,山航累计安全飞行434.84万小时,安全起落231.16万架次,运输旅客2.33亿人次,货邮203.12万吨;连续19年无责任原因发动机“空停”事件;机队结构持续优化,建立起波音737单一机队,飞机总数达到132架;在济南、青岛、烟台、厦门、重庆、北京、乌鲁木齐、贵阳等地设有分公司和飞行基地,形成了以山东、厦门、重庆为支点,“东西串联、南北贯通”的航线网络布局。目前经营国内、国际、地区航线共290多条,每周 4300多个航班飞往全国 80多个大中城市,并开通韩国、日本、泰国、印度、柬埔寨等周边国家及中国台湾、 中国香港等地区航线。
7.山东能源集团
山东能源集团是由原兖矿集团和原山东能源集团联合重组成立的山东省属大型能源集团,是以煤炭、煤电、煤化工、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物流贸易为主导产业的能源产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是全国惟一一家拥有境内外四地上市平台的大型能源企业、我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能源企业,形成4家主板上市公司、1家科创板上市公司、4家“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多元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新格局。拥有兖州煤业、新矿集团、枣矿集团、贵州矿业、新疆能化、陕西未来能源等30多个二级企业,产业主要分布在国内山东、内蒙、新疆、陕西、贵州、甘肃、海南、上海以及境外澳大利亚、加拿大、泰国、拉美地区。全部从业人员24万人。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6752亿元、利润总额170亿元、年末资产总额6851亿元。位居2023年世界500强第70位。
8.山东高速集团
山东高速集团是山东省基础设施领域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注册资本459亿元,资产总额突破1万亿元。集团大力发展基础设施核心业务,致力于打造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服务商和行业龙头企业,为“交通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截至目前,山东高速集团运营管理高速公路7745公里,其中省内6156公里,占全省的83%;拥有山东高速、山东路桥、山高金融、齐鲁高速、威海银行5家上市公司;获评国内aaa级和国际a级信用评级,连续15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
山东高速集团坚守国有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以推动高质量转型发展为主题,以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构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山东高速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创新链,打造“红色”“创新”“质量”“卓越”“活力”“文化”山高,为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9.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整合全省机场资源、打造大型企业集团的决策部署,2023年2月27日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成立,是省委、省政府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肩负整合全省机场资源、统筹全省机场规划发展和运营管理、统筹全省民航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全省航空产业融合协调发展、促进全省民航高质量发展重任的国有控股有限公司。目前,集团公司共辖济南、烟台、威海、临沂、日照、东营机场6个权属机场,委托管理济宁机场,提前介入菏泽机场建设管理。
10.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成立于2004年6月6日,履行对全省农商银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目前,全省共有110家农商银行,营业网点4947个,员工7万人,是全省营业网点和从业人员最多、服务范围最广、资金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截至2023年末,全省农商银行各项资产总额2.76万亿元,各项存款余额2.2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47万亿元,存贷款总量连续多年稳居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首位。全省每10位银行贷款客户,就有6位选择与农商银行携手合作;每4家小微企业,就有1家与农商银行并肩同行。2023年缴纳税金90.12亿元,社会贡献度全面提升。
11.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省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土地”),是省政府2023年批复成立的省管功能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主要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和经营,盘活低效利用和闲置土地,提升土地资产价值,进行投融资和资本运作,为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土地保障。2023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总额65.02亿元,同比增长29.55%;实现利润总额9.73亿元,同比增长87.12%;资产总额达到287.91亿元,同比增长56.88%。
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山东土地承担省级土地资源要素的市场化运作任务;参与省重大交通设施 沿线站场和重要区段土地综合开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未利用地开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服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第三方服务、填海造田等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利用土地资源和土地要素等开展投融资和资本运作;开展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股权投资及管理。山东土地现有山东土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土地城乡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土地乡村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土地自然资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土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5家功能型子公司及13家区域性子公司,并设立山东土地自然资源产业发展研究院。
12.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和山东省财欣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共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5亿元。2023年6月,改建成为山东省唯一一家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承担着贯彻实施山东省委、省政府战略意图、引导带动全省经济创新发展的功能。
山东国投公司是一家具有20余年投资运营经验的国有大型投资控股公司,主要从事投融资、资本运营与资产管理业务。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高素质的专业化团队和广泛的市场资源。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公司建立了规范的治理结构、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在项目开发、论证决策、资源整合、投后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凸显,经济效益稳步提升。
山东国投公司拥有全资、控股及合营二级企业20余家,管理投资领域涉及信息技术、银行、担保、保险、资产管理、金融控股、文化产业、远洋渔业、交通运输、贸易流通、医药等多个行业。截至2023年底,公司合并资产总额突破1546亿元,实现营业收入超过846亿元,实现利润总额37亿元。
13.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财金集团”)前身是成立于1992年的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2023年9月,省政府批复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转企改制方案,组建山东财金集团。2023年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明确山东财金集团是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直接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省属骨干金融企业、功能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打造成财政金融政策联动的投资运营公司。目前,山东财金集团拥有19家直属公司,参股山东航空、华鲁集团、济南机场等近40家企业,是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单位,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家协会等“五会”副会长单位。
14.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农担),是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等三部委《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要求,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正式成立,到位注册资本金40亿元,由省财政厅代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15.山东铁投集团
山东铁投集团是由山东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一类大型国有企业。2018 年 3 月,山东省委、省政府合并重组山东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鲁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山东铁路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为省级铁路投融资平台;2018 年 8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宣布山东铁投集团领导班子任命;2018 年 11 月 1 日山东铁投集团工商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 484.57 亿元,aaa 信用企业。
山东铁投集团功能定位为支持山东省综合交通特别是高铁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融合、协作发展的投融资主体。承担山东省铁路建设的主体职责,统筹铁路项目融资和投资、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协调、铁路沿线及站场土地综合开发,参与建成铁路的运营管理;利用多种融资工具吸纳社会资本,实现多元化经营。目前,集团下辖 19 家控股企业、18 家参股企业,合并资产规模超 2000 亿元。
16.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交工)是1989年2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全资大型一类企业,注册资本1.85亿元。截至2023年末,山东交工拥有资产总额149.57亿元。2023年,集团销售各类客车13159辆,专用车1635辆,客车销售继续保持行业第二、新能源客车销售居行业第三位。
30年来,山东交工始终秉承“科技领先、绿色发展、追求卓越、创造价值”的发展理念,专业、专心、专注做好交通装备产业的规划、设计、制造和服务为一体的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截至目前,拥有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通新能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级权属企业20家。拥有国家级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新能源商用车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山东省新能源客车安全与控制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和4个省级技术中心。承担国家863课题、国家新能源汽车创新工程、国家重点研发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13项。获得授权专利400余项,参与制定了数十项国家标准,并荣获山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等30多项国内外大奖,并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汽车整车出口基地企业、中国两化融合50佳企业称号。
公司主业涉及(新能源)客车、专用车和钢结构建筑等领域,具有年产客车3万辆、专用车2万辆、钢结构2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主要产品有中通牌客车、中通牌专用车、中通牌钢结构等系列产品。产品销往全国各省市,出口中东、中亚、北非、南美和俄罗斯等90多个国家和地区。新能源客车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先后荣获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山东省质量管理奖、聊城市市长质量奖、山东省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山东省品牌价值贡献奖、山东十大最具增长潜力品牌、中国客车行业最佳雇主、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品牌500强、首届省长工业杯设计大赛金奖、“中国绿色客车奖”、“全球节能产品奖”等多项荣誉。
17.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是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成立于2023年8月6日,总部位于山东青岛。拥有青岛港集团、日照港集团、烟台港集团、渤海湾港口集团四大港口集团,青岛港、日照港、日照港裕廊三家上市公司,金控、港湾建设、产城融合、物流、航运、邮轮文旅、装备、贸易、科技、海外发展、职教等十一个板块集团。目前,形成了“以青岛港为龙头,日照港、烟台港为两翼,渤海湾港为延展,各板块集团为支撑,众多内陆港为依托”的一体化协同发展格局,共有19个主要港区、324个生产性泊位、310余条集装箱航线。
聚焦打造国际领先的智慧绿色港、物流枢纽港、产城融合港、金融贸易港、邮轮文旅港,紧扣港口主业高效发展、依托港口优势放大发展、跳出港口窠臼创新发展,加快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中心,企业整体竞争力和综合影响力明显提升。2023年,完成货物吞吐量14.2亿吨,同比增长7.5%;完成集装箱量3147万标箱,同比增长6.5%;资产总额超过2200亿元;涌现出“时代楷模”——“连钢创新团队”等一大批先进典型。
立足新发展阶段,山东省港口集团将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东西双向互济、陆海内外联动,深化一体化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全力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加快建设“港通四海、陆联八方、口碑天下、辉映全球”的世界一流海洋港口。
18.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领先、国际知名的汽车与装备制造集团,总部位于山东济南,拥有全球员工14万人,资产总额3673亿元,2023年汇总营业收入达到3980亿元。公司业务涵盖动力系统、商用车、工程机械、智能物流、农业装备、豪华游艇、金融与服务等七大板块。拥有潍柴动力、中国重汽、潍柴重机、山推股份、中通客车、亚星客车、德国凯傲集团等多家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率达到95%。潍柴重型发动机、法士特重型变速器、山推推土机产销量全球第一,中国重汽、陕汽重卡、中通客车、亚星客车、汉德车桥、火炬火花塞以及意大利法拉帝豪华游艇、德国凯傲集团旗下林德叉车和美国德马泰克、德国林德液压、加拿大巴拉德燃料电池等均为国内外知名品牌。
公司始终以科技创新驱动可持续发展,旗下拥有内燃机可靠性国家重点实验室、多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商用汽车动力系统总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型汽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基地、美国 epa 认证的发动机试验室以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在美国、德国、日本设立前沿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达到国际一流水平。潍柴动力“重型商用车动力总成关键技术及应用”项目荣获2023年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19.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以高品质食盐的生产和销售作为主导产业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公司始建于1949年1月,1999年6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山东省盐业总公司,2023年10月整体转制为山东省盐业集团,为省属国有独资公司,依法从事本省的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运、批发经营业务,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山东省盐务局是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副厅级建制,主管全省盐业工作,负责全省的盐业行业管理、盐政执法和食盐专营工作。与盐业集团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职能分设、合署办公。
山东省集团有限公司(盐务局)总部内设职能机构14个,生产事业部包括山东菜央子盐场、山东寒亭第一盐场(受集团委托管理山东盐业科技发展公司)、山东肥城精制盐厂、山东岱岳制盐有限公司、临沂千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烟台海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省盐业集团滨丰盐化有限公司。经营事业部单位包括青岛市盐务局(副厅级,地方管理为主);潍坊市盐务局(潍坊盐业公司)、烟台市盐务局(烟台盐业公司)、威海市盐务局(威海盐业公司)、东营市盐务局(东营盐业公司)、滨州市盐务局(滨州盐业公司)、日照市盐务局(日照盐业公司),泰安市盐务局(泰安盐业公司)、济南市盐务局(济南盐业公司)、济宁市盐务局(济宁盐业公司)、德州市盐务局(德州盐业公司)、菏泽市盐务局(菏泽盐业公司)、淄博市盐务局(淄博盐业有限公司)、临沂市盐务局(临沂盐业公司)、莱芜市盐务局(莱芜盐业公司)、枣庄市盐务局(枣庄盐业公司)、聊城市盐务局(聊城盐业公司)(省局垂直管理)。分支机构经贸公司、昌乐盐业转运处(副处级)。参股单位有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持股17.5%,并列第一大股东)。
20.鲁华能源集团
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于1992年投资组建的国有大型一类企业,负责管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山东省的非电产业。公司现有员工2000人。主要从事酒店宾馆用品、旅游文化用品、纺织品、金属材料、电器设备的销售;钢材、塑料、纸浆进出口贸易;人员培训;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根据国家主辅分离的政策要求,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公司于2004年9月28日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划归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2005年9月27日成立山东省华能集团公司。2007年2月6日经山东省国资委批准,改制成立国有资产独资企业—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8家,控股和参股公司5家:山东鲁华国际酒店管理公司、山东寿光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华能实业公司、山东华能大厦有限公司、青岛华能大厦有限公司、威海金海湾国际饭店、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威海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生科有限公司,山东煤炭物资总公司、济南新融典当有限公司、济宁华能制药厂、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山西繁峙县华德矿业有限公司。
21.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
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的大型国有企业,总部设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东华园山东大厦。 公司创建于1988年,1992年成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组建的大型一类企业。2004年由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2023年7月,划归山东省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5,588.23万元,权属企业共12家,其中二级公司8家,三级公司4家。公司本部拥有近10万平方米的物业,在东莞黄江拥有占地65亩地工业园。
22.上海齐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齐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地处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发起设立,是山东省尤其是省属企业借鉴上海先进经验、促进两地合作交流的“窗口”企业,现为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全资子公司。公司立足建设资本运营和新旧动能转换“两个中心”,着眼打造贸易平台、投资平台、跨境资金融通平台和内引外联业务平台,以创业投资及商务科技服务、酒店服务及贸易为主业,整合资源,实施创新发展。
在资本运作业务的布局上,集团公司成立东泰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挥集团公司中介作用,对接鲁沪两地资源,运作基金项目;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利用上海地缘优势和国资企业信誉优势,打造特色投融资平台。在投资管理方面,集团公司参与山东省国资委发起设立的国惠改革发展基金,参与山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设立东泰惠德资本管理公司,筹划设立医疗健康产业基金,引入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涉足医疗健康产业。集团公司的投资业务还涉及房地产开发、天然气管道建设、大众餐饮项目。
酒店产业方面,集团公司拥有位于陆家嘴中心区域的四星级商务酒店——上海齐鲁万怡大酒店,营业面积37000平米,委托美国万豪集团管理,主要经营指标在同类酒店中排名前列;参股深圳东华假日酒店,委托洲际集团管理。
在贸易业务方面,集团公司拥有上海广颖、齐鲁瀛莱和上海齐鲁(新加坡)公司三家境内外权属贸易公司,主要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内以及新加坡等境外市场从事塑料原料、液体化工等大宗商品离岸贸易业务。物业管理及商务咨询方面主要从事办公楼宇租赁、物业服务、广告宣传、商务策划等业务。
23.山东产权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暨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山东产权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暨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是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研究,由省政府批准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为主体组建的省属一级国有企业,于2023年6月28日正式揭牌成立,功能定位于搭建、运营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开展政府授权的资源要素托管运营和孵化盘活,服务于资源要素高效规范流转和优化配置,实现资源向资产、资产向要素的转化。
近年来,在山东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聚焦“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投资咨询等相关服务”三大主业,建立了要素交易、信息科技、大众投行和社会服务四大业务板块,现下辖产权中心、国赢资本、成城投资、山东招标、乾云信息、国赢大数据、山东数据、阳光采购公司等31户出资企业以及覆盖全省的市县级分中心、办事处。
24.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是经山东省政府批准设立、由山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定位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和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两大平台,新兴产业领域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投资运作主体,市场化程度较高、投融资和资本运作能力强、发展模式成熟、产业特色突出、竞争力显著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2023年9月,公司管理体制调整,成为山东省委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公司持有山东省国资委所属部分国有企业20%股权,全资或控股国泰租赁、山东盐业、鲁银投资、圣阳股份、国惠基金等13户直属企业,其中,鲁银投资、圣阳股份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涉及产业投资、资产管理、融资租赁、基金管理、盐业生产及销售等行业。
25.山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东特检集团”)于2023年7月19日挂牌成立,是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成立的省管一级公益类国有企业,是全省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重要发展平台。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加快推进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要求,山东特检集团引入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投集团控股51%,省国资委、省国惠、省财欣等三方控股49%。山东特检集团成为国投集团二级子公司。注册资本40.8亿元。
山东特检集团主要承担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查;产品型式评价和型式试验;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特种行业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技术支撑;认证认可及技术审查等质量技术服务;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大数据平台研究开发与应用;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项目投融资等11项主要职责任务。
26.山东泰山地勘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地勘集团有限公司是按照山东省委、省政府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要求,整合山东省煤田地质局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组建而成,于2023年5月22日在山东济南正式揭牌成立的省管一级企业,先期注册资本5亿元。
集团在济南、泰安、潍坊、济宁设置了八家权属二级企业,其余三级公司分布在青岛、泰安、枣庄等地,部分企业在新疆、贵州等省市及苏丹、阿曼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有分公司或项目机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比约67%以上,是我省以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为主导的专业化平台。
集团主营业务范围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综合治理(煤田地质勘查、金属地质勘查、施工与矿业开发;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勘查、设计、施工);岩土工程勘察与基础工程施工;城市道路桥梁、管道非开挖铺设施工;地质钻探设备、地源热泵等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及维修等领域);新能源开发利用(浅层地温能、地热能勘查开发与综合利用及地源热泵空调设计、机电安装与工程施工);文化旅游及相关产业经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文旅康养、酒店管理、教育培训)。集团目前持有各类资质证书60多项,其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甲级资质七项(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固体矿产勘查,水工环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质钻探,地质实验测试)及地质灾害治理勘查、施工甲级,区域地质调查、土地整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设计乙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甲级、土工试验甲级、地基与基础施工壹级,机电安装一级,国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管道工程叁级和综合勘察乙级资质。集团权属企业拥有多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院士工作站,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20多项、发明专利百余项,参与起草地源热泵国家标准及多个行业标准,技术研发能力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27.山东山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山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科控股或集团),成立于2023年7月,是经山东省政府批准,整合划转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所属30余户企业组建而成的省管一级国有全资企业,是省属企业中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集团公司。现有职工1400余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275人,占比21%,具备较好的人才梯队。山科控股主业为科技研发、推广和应用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创业投资,采用“科技+金融(基金)+产业”模式,着力打造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创业人才服务平台、科技特色基金投资平台和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孵化基地。
集团成立以来,注重科技创新升级,建立山科数字经济研究院、山科生态环境研究院等4家新型研发机构,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助力形成一批重要专利成果,为企业创新、人才集聚提供重要支撑;注重业务优化整合,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医养健康、智慧海洋等产业领域,做大做强权属企业,截至2023年底,拥有控参股企业110余家。其中,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59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43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5家,省级“瞪羚企业”12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16家;注重搭建孵化平台,作为首批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受托管理机构,拥有山科智慧、山科创投、山科创新三家投资平台,发挥国有资本优势,为被投企业提供财政资金、知识产权、专家学者联络、科技人才引进等支持,助力企业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技术;注重科技园区建设,拥有山科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好企业成长服务,通过不断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山科控股和特色园区“三位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28.山东鲁粮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鲁粮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8月整合省属粮食企业组建成立的省属国有重点粮食集团,承担全部省级储备粮油管理、政策性粮油综合交易及省内军供大米配送等政策性任务,为省管一级、“商业二类”企业。集团注册资本5亿元,总资产35.78亿元,一级企业18户,其中包括12个粮食储备库点,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点联系、省政府重点扶持的大型区域性粮食综合交易中心,鲁粮进出口公司、齐鲁粮油公司以及粮油工程设计院等,现有职工740余人。
集团聚焦储备粮管理主责主业,在全国首创提出“储备粮不得不选我”工作定位和“责任储粮、科技储粮、廉洁储粮”工作要求,形成了“理论作支撑、制度作保障、人才抓落实”工作格局,打造了储备粮管理“金字招牌”,“齐鲁粮仓”科学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集团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实施“三链协同”“五优联动”,通过重点发展粮油储备、现代农业、粮油工业、贸易流通四大业务板块,建设品牌运营、粮油交易、科技创新、资产金融运营等四大平台,发展齐河现代粮农产业园、黄河口大米产业园、日照临港粮油综合加工物流园、小清河现代粮食物流交易市场园区四大园区,致力于打造与山东地位相匹配、以储备粮管理为核心、全产业链发展的“国际知名、全国一流、山东龙头”现代粮农集团。
29.水发集团
水发集团前身是山东省水利厅下属平台公司,2023年由省政府批准组建,2023年划归省国资委统一监管,是山东省属一级国有独资企业,总部位于济南。集团拥有资产总额1600亿元、员工3万人,2023年营业收入452亿元。集团发展聚焦“生态、环保、民生”领域,业务涵盖水利开发、现代农业、环境保护、清洁能源四大板块,发展形成水务、农业、环保三大省级平台和清洁能源产业集群,旗下拥有水发燃气、水发兴业能源、兴业新材料3家主板上市公司,业务遍及全国和“一带一路”部分国家。
集团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上善若水、发展惠民”的理念,始终遵循“服务民生、服务社会、服务发展、服务大局”的宗旨,始终坚持把企业发展融入国家和地方战略之中,营收、利润、资产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99%、133%、61%,从白手起家发展成为拥有重要影响力带动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特色的国企改革发展之路。国内信用评级双aaa,国际信用评级baa1。集团先后荣获“山东省优秀企业”“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状”“山东省社会责任企业”“中国乡村振兴责任企业”等称号,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振钦先后荣获“全省担当作为好干部”“全省改革尖兵”“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等称号,两次被山东省委记一等功。
30.山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省管一级国有全资企业,是山东省唯一的国有种业企业集团,也是国家营养型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副理事长单位。集团始终坚持以“振兴民族种业,保障粮食安全”为己任,依托山东省农科院、山东农业大学、中国农科院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创新资源,聚焦“种业+”产业模式创新,实施“一个核心、两轮驱动、三大主业、四个平台、五类产业”发展思路,着力实现“为农业插上科技的翅膀”的目标。目前,集团拥有权属企业40余家,发起成立了规模3.72亿元的山东现代种业发展基金,产业涉及现代智慧农业、现代种业、营养型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农资农机、农(副)产品加工与物联、辐照检测等领域,通过高端布局“育繁推服”一体化,打造“产学研用”新模式,推动和引领种业行业、现代农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全力把山东种业集团建设成立足山东、辐射全国、布局世界的行业领军企业。
31.山东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海洋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海洋产业为核心主业的省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成立于2023年9月,注册资本49.74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济南市,目前拥有8家一级权属企业和1支国家级产业投资基金。
集团以践行海洋强国战略、服务海洋强省建设为己任,致力于打造山东省海洋产业核心投资运营平台、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和海洋战略资源整合平台,现已布局现代远洋运输物流、海洋清洁能源、现代海洋渔业、内河港航投资运营、涉海金融服务等产业领域,发展成为一家具有重要行业地位和影响力的综合性海洋产业集团。
32.国泰租赁有限公司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是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也是山东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会长单位。公司目前注册资本50亿元,主体信用等级aaa。2023年3月,公司划归省国资委直接管理;2023年7月,根据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的重组整合方案,公司成为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权属企业。
近年来,公司秉承“专业、便捷、诚信、共赢”的经营理念,充分发挥“融资融物、方便快捷”的业务优势,努力服务实体经济,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了以大型机械设备租赁、节能环保设备租赁、运载设备租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租赁为主体,以不动产租赁等为补充的业务体系。公司坚持战略引领,相继在天津、深圳、安徽、上海等地设立分支机构,实现国内业务全覆盖;开展投资定增并购、preipo等业务,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实施创新驱动,大力拓展“互联网+”业务,搭建“国泰e租赁”网上服务平台。大力开拓融资渠道,成功发行省内首单abs、融资租赁行业首单abn、省融资租赁行业内首单境外债、省内首单消费金融类资产转租赁abs等产品,与40多家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获得授信超300亿元。
2014-2023年,公司新增投放年均增长32%,营业收入年均增长26%,实现利润年均增长28%。2023年,业务投放122亿元,同比增长30%;实现利润总额7.78亿元,同比增长17%。截至目前,累计向社会提供了900亿元的融资租赁服务,助力了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得到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公司先后被评为“中国融资租赁典范企业”“首批推荐的节能服务企业”“中国融资租赁年度创新企业”“中国融资租赁年度公司”“山东省重点服务业企业”“省级文明单位”。
3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是全国大型综合类上市券商,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设有44家分公司、285家证券营业部,员工8000多人,控股鲁证期货、中泰资本、中泰金融国际、中泰资管、中泰创投、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参股万家基金,形成了集证券、期货、基金等为一体的综合性证券控股集团。
中泰证券主要经营证券经纪、承销与保荐、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财务顾问、融资融券、基金与金融产品代销、基金托管、期货介绍等业务。截至目前,公司服务客户700多万,累计为700多家企业提供股债融资服务,管理客户资产和融资服务规模双双超过万亿元。
33.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山东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政策性、非盈利的省属大型国有企业,成立于2023年9月,由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济南、烟台、潍坊、淄博、济宁、东营、泰安、临沂、德州、枣庄、威海、聊城、滨州、日照、莱芜等15 市股东单位共同出资组建。
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由山东省金融办牵头,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国资控股公司派人参加,是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非盈利、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再担保集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主要筹资方式有:一是以山东省国资控股公司持有的山东省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作价4.2亿元直接划拨入股;二是山东省国资控股公司以现金入股8000万元;三是山东省财政资金现金出资1亿元;四是除青岛外、菏泽外15市共现金出资4亿元。
山东省再担保集团公司为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归山东省国资委管理,资产监管由山东省国资委负责,业务监管由金融办负责。
34.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保险”)是首家注册地在山东的全国性保险法人机构,是山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直接管理的省管企业,股东为山东高速集团等10家省管国有企业及德国安顾集团旗下保险子公司安顾财险股份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7.03亿元,2023年1月18日挂牌开业。目前在山东、青岛、河北、江苏、内蒙古、浙江、宁波、北京、河南、陕西、山西、四川、天津设13家分公司。
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5.齐鲁股权交易中心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简称“齐鲁股交中心”)是山东省政府批准,并经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验收通过的国内首批省级股权交易市场。中心成立于2023年12月,作为国内重要的股权交易市场,主要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股权(债权)登记转让和上市培育孵化等服务。作为省管金融机构,按照山东金融改革总体规划部署,齐鲁股交中心近期目标是建设好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中远期目标是建成以资本要素为特征的金融综合交易平台。齐鲁股交中心以股权、债券融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建设为重点,为企业提供挂牌培育和投融资服务,服务区域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更多优质企业托管挂牌。
36.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安顾人寿”)是由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德国安顾集团股份公司(ergo group ag)(以下简称“安顾集团”)、德国安顾人寿保险股份公司(ergo lebensversicherung ag)(以下简称“安顾人寿”)共同出资组建的全国性寿险公司,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23年7月22日成立,并于9月5日正式开业运营,总部设在济南,注册资本金20亿元人民币。德华安顾人寿是第一家总部设在山东的全国性寿险法人机构。
37.山东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健康)成立于2023年8月25日,是省委、省政府为大力发展“十强”产业、加快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全民医养健康事业而组建的省属一级企业,是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重组整合平台和医养健康产业领军企业,被列入国家城企联动养老服务第一批企业目录。集团注册资本102.8亿元,资产总额近800亿元,职工2.6万人。
集团下设健康农业、健康服务、健康医疗、健康装备、健康置业、健康资本、健康物业、健康水业八大集团公司,拥有全级次公司(单位)238家,分布在山东多市和部分省(区市)。集团医养资源丰富,拥有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60余家,专业医护技人员1.3万名,开放床位1.35万张,医疗器械感染控制系列产品种类和规模位居全球首位,具备发展医养健康产业的资源优势及多产业协同发展的基础。
以上资料全部来源于山东省国资委网站及各企业官网公开信息。
【第11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
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一般指的是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的居民企业下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这些跨地区经营企业有一个汇总纳税的企业,也就是该居民企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汇总纳税企业。居民企业在设立跨地级市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后,在管理企业所得税征收事项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那么在进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时,应该如何分配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吗?
如何分配?
依照《企业所得税》对于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
汇总纳税的税款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剩余的25%应依据分支机构所在区域就地办理缴库或者退库,另25%税款也需要就地全额缴纳至中央国库或者退库。
50%的税款是分摊到各分支机构之间的,也就是说需要分摊税款的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具体的分摊金额就地办理缴库或者退库。总机构在确定税款分摊比例时,应依据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来进行计算,该三个因素占据的权重比例分别是0.35、0.35、0.30。汇总纳税企业下的三级以及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缴纳时,应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跨地区汇总申报前应该做什么?
企业在申报前,应确定需要参与分配的二级分支机构,并在申报时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信息备案至税务系统。总机构企业和其下属的分支机构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完成备案后再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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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某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初级农产品
小编最近与同行交流的时候发现,一位新入职会计做账有问题,其购买小规模纳税人农产品时,按照票面价格3%进行抵扣进项税。这样的账务处理明显是对农产品的抵扣规定不熟悉。
一、企业购入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标准
1、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的农产品,按发票上载明的税款价格扣除。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按发票上载明农产品的价格 × 9%的税率进行抵扣。例: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从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除购得农产品,共支付款项103万。其中,货款100万,增值税3万。甲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 9%=9万元。
3、从个人手中收购的农产品。从个人手中收购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需要收购方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购买方可抵扣进项税为:农产品购买价× 9%税率。(注:由于自产自销农产品税率为零,所以购入农产品的含税价与不含税价格相同)
政策依据
依据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目前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操作方法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增值税发票时,直接在税务平台认证勾选抵扣。
2、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的农产品专票时,进项税额抵扣时并非按照票面税额,而是计算抵扣,不是勾选认证抵扣。计算出税额后,把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申报即可。
3、与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发票相同。进入【待处理农产品发票】-【自产农产品发票】模块功能处理后再进行勾选,如下图所示。
购入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注意事项
1、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若取得的为适用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采购入账成本为扣除可抵扣增值税后的剩余价款,而非发票上载明的农产品价格。3、用于加工13%的增值税应税品的农产品抵扣按10%进行抵扣。4、账务处理中,加计抵扣1%的的税款,在领用农产品环节之间冲生产成本。5、农产品用于免增值税项目、个人福利、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农产品的账务处理案例
案例1: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一批菠萝用于生产菠萝罐头,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增值税额0.3万。
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时
借:原材料 9.4 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万元贷:银行存款 10.3万元
2、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9.3 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抵减)0.1万贷:原材料 9.4 万
案例2: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从b公司(小规模)购进一批农产品,用于本公司职工食堂。(食堂对内部员工免费)支付货款1万元,增值税300元。
1、入库时
借:原材料 1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03万 贷:银行存款 1.03万
2、假如本月全部使用完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3 万贷:原材料 1 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03 万
【第13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减除已预扣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作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的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之所以要实行个税累计预扣,是因为我们要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六项专项,甚至将来的更多项目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扩展资料:
征税对象分为3种
1、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4篇】服务企业经营纳税人
安次区税务局紧盯重点事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纳税人,扎实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持续服务好纳税人。
积极推出针对纳税人的特色服务,建立并持续完善“五个特色服务中心”:系统化建设权益保护中心,智能化建设远程帮办中心,规范化建设征管前移中心,场景化建设宣传辅导中心,专业化建设定制服务中心。
创建精细服务“安心办”服务品牌,全面推行“五心服务”新模式:提聚站位格局,纳税服务更诚心。强化问题整改,优质服务更用心。聚焦便利办税,精细服务更舒心。突出创新改革,升级服务更暖心。提效政策落实,快享服务更放心。
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智慧导税环岛开展全程“伴随式”服务;引入人脸识别分析系统,精准预判来厅办税人员所关联的纳税信息及已办、应办、待办事项,同时为纳税人量身定制税收“体检报告”;持续推进税费优惠政策宣讲、辅导,全面推广税收新政“码上学”、涉税诉求“码上说”、税费业务“码上办”。
(记者 吕新颖 编辑 王静)
【第15篇】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附件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五)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六)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生产经营地址':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登记注册类型':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栏目内容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项目'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项目'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其中,第13、20、25、32、36、38栏及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十二)(三十二)条要求填写。
(十五)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十六)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十七)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十八)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
(十九)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8至13b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二十)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6、17行之和。
(二十二)第8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
(二十三)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二十四)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二十五)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第14列第7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二十六)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
(二十七)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二十八)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
(二十九)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19栏。
(三十一)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2.其他纳税人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三十四)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三十五)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8、9a、10、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9b、12、13a、13b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5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预征增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三十六)第22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八)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九)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栏不填写。
(四十一)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十三)第29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本栏不填写。
(四十四)第30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五)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六)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四十七)第33栏'其中:欠缴税额(≥0)':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八)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九)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五十)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五十一)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五十二)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期末缴纳而未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9至11列'合计':按照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其中本列第5栏等于《附列资料(三)》第5列第3行与第4行之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填入本列第13行。
7.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列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第12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第2行、第4行: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本列第5行=第13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
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2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
本列第13行'预征率 %'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4条第(2)项。
(3)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1至5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2.第6至7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7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8至12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4.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纳税人。
(1)第13a至13c行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2)第13a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5.第14至15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14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15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6.第16行'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7.第17行'三、免抵退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8.第18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9.第19行'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认证相符'(下同)。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
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1至3栏对应栏次中。
第1至3栏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4.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b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9.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10.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11.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税额≤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税额。
12.第11栏'(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3.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第13至23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第24至34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4至28栏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括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2.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
3.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情况。
5.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纳税人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待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24至28栏对应栏次中。
6.第29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等于第30至33栏之和。
7.第30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包括纳税人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8.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9.第32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情况。
10.第33栏'其他':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五)第35至36栏'四、其他'各栏。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纳税人本期认证相符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本栏次中。
2.第36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额之和。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对应行次,其中本列第3行和第4行之和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第5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第13a、13b行之和。
(四)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6列对应行次。
本列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五)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金额。
(六)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5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
(八)第6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
(一)税额抵减情况
1.本表第1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2.本表第2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3.本表第3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4.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5.本表第5行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二)加计抵减情况
本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七、《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申报表主表,申报表主表是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或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下同)。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
1.'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3.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4.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3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23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6.第5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出口免税'填写增值税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3.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申报表主表第8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4.第2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5.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6.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7.第5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0。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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