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纳税排名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纳税排名
通常情况下,纳税金额也是体现一个企业实力的重要因素,2023年中企纳税排行榜已经公之于众,在此次榜单当中,华为的纳税情况尤为亮眼,其一年的纳税金额高达1010亿,在榜单中排名第三。
不仅如此根据此次榜单信息,排名前5的企业中,其中有4家都是国字开头的,这也就意味着华为是前5名中的唯一一个民营企业,由此也可以看出华为的实力。
那是不是也意味着一个企业的纳税金额越多,其赚钱能力就越强呢?在一定程度上纳税金额确实可以反映出企业的赚钱水平,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华为在纳税企业中排名第三,但在赚钱方面却没有跻身前三名。
还是以2023年中国企业500强榜单信息为例,在这一年,中石油以2.81亿左右的营收成绩,在榜单中排名第一,华为的营收情况也非常可观,其营收达到了8588万,但也只是在榜单中排名第11位。
从纳税金额与营收情况来看,华为每年会将营收中的1/8部分用来缴税,纳税比例可以说是相当高了,华为不仅每年会拿出大量资金进行缴税,也会在研发上耗资不少,在这一年其研发费用就高达1315.59亿,远超中国石油、阿里巴巴等优秀企业,在研发投入规模上占据榜首之位。
也正是在加大研发投入的情况下,华为所申请专利数量也多达76500件,并且凭借这份成绩,成功超过了国家电网、中石化等企业,在发明专利方面再次稳居第一的位置。
在多年的发展中,很显然华为已经成为一家大型的科技企业,而纳税1010亿,也说明该企业为我国的发展也贡献了不小的力量,毕竟税收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都是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也正因为有了此笔税收,国家才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投放到社会保障福利方面。
当然对国家、社会做出贡献的还远不止华为这一家企业,有一家企业1天就会纳税33亿,想必已经有不少人猜出来了,它就是中国烟草,其纳税金额达到了1.2万亿,在我国纳税企业当中稳居榜首之位,其1年的纳税金额在我国总税收中的占比就高达9.6%。
中国烟草能够1天纳税33亿,其实也直接体现出了我国境内烟草的销售规模,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烟民人数已经将近4亿,其吸烟人数在世界总吸烟人数中的占比为30%,已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一个烟草消耗国。
我国每年都会生产以及消费全世界3成的卷烟,也正是在这样庞大的消费群体支持下,中国烟草才可以实现每年较高的营收,只不过与其他企业有所不同的是,中国烟草将营收中的大部分都纳税了,真正留在手里的却并不多。
除了华为、中国烟草之外,中国工商银行的纳税金额也是榜上有名,此次在榜单中排名第二,其纳税金额高达1096亿,这也就相当于每天平均会纳税3亿。
与此同时中国工商银行也是我国境内最赚钱的一家银行,在2023年期间,该银行所获营收达到了8001亿,与上一年相比较上涨了3.1%,净利润高达3177亿,上涨了1.4%。
这样一份净利润,如果按照一天365天进行计算的话,那也就相当于每天就可以吸金8.7亿左右,中国工商银行也不愧是“宇宙第一行”,如果单从净利润情况来看的话,中国工商银行可以称得上是我国境内最赚钱的一家企业。
那其他互联网企业的纳税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在大众的普遍印象中,腾讯、阿里巴巴作为互联网行业中的代表,其每年也营收颇丰,其中腾讯在今年上半年期间,其营收就高达2735.62亿,净利润也达到了903.54亿。
不过这样一份营收,还不足以支撑腾讯成为一个纳税大户,在纳税企业榜单前10名中也并未发现它的身影,阿里巴巴则以366亿的纳税金额,在榜单中排名第9,比茅台的300亿纳税金额还要多出66亿。
但对于任何一家企业而言,只要按照国内规定进行纳税,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不会因为逃税而耍手段,无论其纳税金额是多少,都应该值得被点赞。
【第2篇】如何查询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证
不少企业在日常经营中
都遇到过这样的困惑
↓↓↓
“怎么知道对方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呢?”
“我又该怎么向对方证明我是一般纳税人呢?'
准备好小本本,
现在小编马上为您一一解答。
如何查询 企业纳税人资格
ø 查询路径①
1.打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我要查询”。
2.点击左侧“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纳税人名称,点击“查询”。
3.等待查询结果,即可看到纳税人资格类型。
ø 查询路径②
1.企业也可以打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登录”。
2. 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后,点击“我的信息”分类下的“纳税人信息”。
3.点击“资格信息”,即可查看纳税人资格类型。
如何证明 自己是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八、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也就是说,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证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下图所示
☀填表小tips:
1.本表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2.表中“证件名称及号码”相关栏次,根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填写。
3.表中“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由纳税人自行勾选。
4.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第3篇】一般纳税企业
对于纳税人的问题相比不少人都有所了解,很多企业在针对相关的税务问题上面有着不小的成就。那么一般纳税人都需要缴纳什么税?下面就和我们钇财税一起来探索一下吧!
一般纳税人都需要缴纳什么税?
1、增值税
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要对增值额进行征税,也就是对买卖价格之间的差价进行收税,这样可以更好地除去重复收税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税负。增值税是财政收入的第一大税收来源。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以全部业务收入为基数来算的,只有一般纳税人是以增值额为基数计算的。
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项×相应税率-进项×相应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销项×3%
举例: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税率。该企业以90万的价格进了一批货,加工后以100万的价格卖了出去(均为不含税价)。那么该企业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00-90)×13%=1.3万。
而如果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00×3%=3万。
这时候一般纳税人就比小规模纳税人少缴纳一些税。
2、企业所得税
除了增值税,企业如果有盈利,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税=应缴纳所得额*25%
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按照利润的15%缴纳。
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向个人征收的,企业需要进行代扣代缴。一提到个人所得税,几乎所有人都会想到工资超过5000元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比这要宽泛的多,“工资、薪金所得”只是个人所得税范围的一种。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较为广泛且税率普遍偏高,当你不创业、不经营公司、不出售房产的时候,可能只有“工资、薪金所得”与你相关。而一旦成为了创业者,你就不能再无视个人所得税其他的征税项目了。
4、其他税种
以上3种税是绝大多数公司都能遇到的税种,无论对企业和财政收入来说,上述税种都是名副其实的“大税”。除此以外,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小税种”也较为常见,但它们税负水平较低、计算简单、税收筹划空间小,船业这大可不必为之操心。
扩展阅读:
哪些情形可以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
简易征收项目涵盖多个行业,具体范围如下
1、建筑服务
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文开头的发票就是这样)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必须选择简易征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出售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都需要缴纳什么税?看完上文内容相信您已经有所了解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4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还是还繁琐的。而且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出现差异巨大的两种情况。即企业根据会计规则计算的金额,以及根据税法计算的金额。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为了更正确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缴清算时,需要进行相关的调整。
纳税“调增和调减”是什么意思?
纳税“调增和调减”的意思就是说,企业在汇缴清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在会计准则计算出的结果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增加或减少。纳税“调增和调减”产生的原因就是税会差异。
比如,一些会计上面可以扣除的费用,税法上面并不认可,所以就需要“调增”处理。而税法上面可以扣除的费用,会计上面没有确定的,就需要进行调减处理。
举例说明:
2023年虎说财税公司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一共是150000,而工资薪金总额是1000000。
由于:1000000*14%=140000<150000。
所以对于虎说财税公司来说,150000的职工福利费就不能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可以扣除的金额是140000。
需要“调增”的金额=150000-140000=10000。
这里的知识点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企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税法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是先月度或季度预缴,然后在年度结束以后,再进行汇缴清算。
对于企业来说,在月度或季度预缴时,按照会计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所得税即可。毕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基本都是以年为单位进行计算的。
而企业在年度汇缴清算时,就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了。比方说,我们常见的调整项目有职工福利费、教育培训费、广告费以及业务招待费等。
这样经过调整以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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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企业所得税纳税金额
概述
它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内容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四、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六、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七、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十、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
总结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案例/解析
a企业2023年财务会计认定的收入总额为1250万,其中:国家财政补贴1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期间费用和成本支出及其他支出合计800万元,a企业以前年度亏损20万元,已经过税务机关认可。适用税率为25%。
通过以上公式可计算出:
a企业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1250-10-20-800-20=400万元
应纳税额=400*25%=10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去项
素材来源: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第6篇】2023山东纳税百强企业
山东,陆地大省、海洋大省、人口大省,高考地狱,研究生大省、公务员考录大省。这些标签其实说明山东本质上是一个比较传统的省份,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较深的一个地区。所以网络上有很多视频调侃山东,年薪百万,不如考上公务员。在这种思维下,山东的考生考公务员的实力是绝对的嗷嗷直上,扩展到各种考试,只要有山东考生,大家都默认是很厉害、很认真的存在。一个地区的文化会在各个地方影响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而山东这种比较传统、实在的文化也会影响到山东的企业文化。
山东省国资委直属37家企业,分别是
1.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鲁商集团”)是1992年底由山东省商业厅整建制转体组建而成的国有企业,现高度聚焦零售产业和健康产业两大主业,教育作为支撑。集团拥有两家上市公司(“银座股份”“鲁商发展”)和4所高校、6个国家级研发平台、5个院士工作站、4个中国驰名商标,下属企业307家,从业人员20万人,在校师生6万名,资产总额1262亿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420亿元,缴税26亿元。国企述职问询连续两年获评“优秀”,被授予“山东省人才工作先进单位”,获评山东社会责任企业。2023年上榜中国企业500强,位列全省企业百强第32位。集团控股国欣文旅集团位列中国旅游集团20强,位列中国饭店集团20强。旗下银座集团位列全国零售百强20位,鲁商发展上榜“中国房地产综合开发专业领先品牌价值top10”,福瑞达入选山东省“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山东商院入选全国职业院校“双高计划”a类(全省唯一,全国前十)。
2.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钢集团)2008年3 月 17 日注册成立,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和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总部位于山东济南。
山钢集团注册资本 111.93 亿元,资产规模3736.85亿元,企业信用等级aaa。旗下包括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山钢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山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永锋淄博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淄博张钢有限公司、山东工业职业学院等子公司(单位),拥有上市公司4家、新三板上市公司1家。
3.山东黄金集团
山东黄金集团成立于1996年,黄金产量、资源储备、经济效益、技术实力、智能化水平及人才优势均居全国黄金行业前列,获得“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中国工业大奖”“中华慈善奖”等多项荣誉。集团现为世界黄金协会正式会员,2023年,黄金产量位列全球黄金企业第10位,成为全球黄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标志性企业。2023年,实现利润总额40.15亿元,黄金产量44.73吨,营业收入767.17亿元,资产总额1204.63亿元。
集团控股上市企业——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香港两地上市,成功入选上证50指数及明晟msci、富时罗素、标普道琼斯三大国际指数样本股,曾获得“最受投资者尊重的中国上市公司百强奖”、上市公司“金质量”-公司治理奖、长青奖—可持续发展普惠奖等荣誉,现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单位、山东上市公司协会会长单位。
4.华鲁集团
华鲁集团前身为华鲁有限公司,1985年诞生于香港,是山东省在海外设立的首家独资公司和山东省在香港地区经济贸易活动的窗口公司。2005年,改建为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华鲁集团首批改建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公司聚焦高端化工、生物医药、生态环保三大主业,实际控制华鲁恒升、新华制药、鲁抗医药3家上市公司、4支股票以及省环科院、香港华鲁等5家非上市公司,权属企业55家,员工约1.8万人,总资产超450亿元,整体资产证券化率超90%,化工医药主业资产证券化率达99%,旗下拥有全球最大的dmf(二甲基甲酰胺)生产企业,全球重要的解热镇痛类药物和国内重要的抗感染、心脑血管类药物生产基地,布洛芬、阿司匹林、多巴等系列产品全球市场占有率第一。
5.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鲁信集团”)初创于1987年,是山东省重要的投融资主体和资产管理平台。2023年改建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后,鲁信集团承担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战略意图,引导带动全省经济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的功能,以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为主,兼顾基础设施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运营,致力于打造项目融资和投资理财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
鲁信集团业务领域涉及金融资产投资与管理、创业投资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文化旅游、印务投资、石油天然气等投资运营业务。目前拥有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天一印务有限公司、山东省鲁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鲁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权属机构。
6.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山航集团公司”)是由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家股东合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前身是山东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3月经国家民航总局和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于1995年2月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注册成立,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746号,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亿元。
自1994年成立以来,根植齐鲁大地的山东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山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忘初心、厚道待客、蓄力腾飞!作为山东省第一家本土航空公司,山航用自身的跨越式发展,填补了山东民航运输与飞机维修产业的空白,搭建起了山东连接世界的“空中桥梁”,打造出山东民航发展史的一张亮丽名片。
山航保持了连续26年的安全飞行记录,先后四次获得民航总局安全最高荣誉奖“金雁杯”、“金鹰杯”,连续安全飞行400万小时,荣获中国民航“飞行安全四星奖”。至2023年12月26日,山航累计安全飞行434.84万小时,安全起落231.16万架次,运输旅客2.33亿人次,货邮203.12万吨;连续19年无责任原因发动机“空停”事件;机队结构持续优化,建立起波音737单一机队,飞机总数达到132架;在济南、青岛、烟台、厦门、重庆、北京、乌鲁木齐、贵阳等地设有分公司和飞行基地,形成了以山东、厦门、重庆为支点,“东西串联、南北贯通”的航线网络布局。目前经营国内、国际、地区航线共290多条,每周 4300多个航班飞往全国 80多个大中城市,并开通韩国、日本、泰国、印度、柬埔寨等周边国家及中国台湾、 中国香港等地区航线。
7.山东能源集团
山东能源集团是由原兖矿集团和原山东能源集团联合重组成立的山东省属大型能源集团,是以煤炭、煤电、煤化工、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物流贸易为主导产业的能源产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是全国惟一一家拥有境内外四地上市平台的大型能源企业、我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能源企业,形成4家主板上市公司、1家科创板上市公司、4家“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多元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新格局。拥有兖州煤业、新矿集团、枣矿集团、贵州矿业、新疆能化、陕西未来能源等30多个二级企业,产业主要分布在国内山东、内蒙、新疆、陕西、贵州、甘肃、海南、上海以及境外澳大利亚、加拿大、泰国、拉美地区。全部从业人员24万人。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6752亿元、利润总额170亿元、年末资产总额6851亿元。位居2023年世界500强第70位。
8.山东高速集团
山东高速集团是山东省基础设施领域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注册资本459亿元,资产总额突破1万亿元。集团大力发展基础设施核心业务,致力于打造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服务商和行业龙头企业,为“交通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截至目前,山东高速集团运营管理高速公路7745公里,其中省内6156公里,占全省的83%;拥有山东高速、山东路桥、山高金融、齐鲁高速、威海银行5家上市公司;获评国内aaa级和国际a级信用评级,连续15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
山东高速集团坚守国有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以推动高质量转型发展为主题,以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构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山东高速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创新链,打造“红色”“创新”“质量”“卓越”“活力”“文化”山高,为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9.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整合全省机场资源、打造大型企业集团的决策部署,2023年2月27日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成立,是省委、省政府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肩负整合全省机场资源、统筹全省机场规划发展和运营管理、统筹全省民航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全省航空产业融合协调发展、促进全省民航高质量发展重任的国有控股有限公司。目前,集团公司共辖济南、烟台、威海、临沂、日照、东营机场6个权属机场,委托管理济宁机场,提前介入菏泽机场建设管理。
10.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成立于2004年6月6日,履行对全省农商银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目前,全省共有110家农商银行,营业网点4947个,员工7万人,是全省营业网点和从业人员最多、服务范围最广、资金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截至2023年末,全省农商银行各项资产总额2.76万亿元,各项存款余额2.2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47万亿元,存贷款总量连续多年稳居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首位。全省每10位银行贷款客户,就有6位选择与农商银行携手合作;每4家小微企业,就有1家与农商银行并肩同行。2023年缴纳税金90.12亿元,社会贡献度全面提升。
11.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省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土地”),是省政府2023年批复成立的省管功能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主要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和经营,盘活低效利用和闲置土地,提升土地资产价值,进行投融资和资本运作,为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土地保障。2023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总额65.02亿元,同比增长29.55%;实现利润总额9.73亿元,同比增长87.12%;资产总额达到287.91亿元,同比增长56.88%。
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山东土地承担省级土地资源要素的市场化运作任务;参与省重大交通设施 沿线站场和重要区段土地综合开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未利用地开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服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第三方服务、填海造田等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利用土地资源和土地要素等开展投融资和资本运作;开展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股权投资及管理。山东土地现有山东土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土地城乡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土地乡村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土地自然资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土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5家功能型子公司及13家区域性子公司,并设立山东土地自然资源产业发展研究院。
12.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和山东省财欣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共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5亿元。2023年6月,改建成为山东省唯一一家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承担着贯彻实施山东省委、省政府战略意图、引导带动全省经济创新发展的功能。
山东国投公司是一家具有20余年投资运营经验的国有大型投资控股公司,主要从事投融资、资本运营与资产管理业务。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高素质的专业化团队和广泛的市场资源。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公司建立了规范的治理结构、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在项目开发、论证决策、资源整合、投后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凸显,经济效益稳步提升。
山东国投公司拥有全资、控股及合营二级企业20余家,管理投资领域涉及信息技术、银行、担保、保险、资产管理、金融控股、文化产业、远洋渔业、交通运输、贸易流通、医药等多个行业。截至2023年底,公司合并资产总额突破1546亿元,实现营业收入超过846亿元,实现利润总额37亿元。
13.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财金集团”)前身是成立于1992年的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2023年9月,省政府批复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转企改制方案,组建山东财金集团。2023年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明确山东财金集团是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直接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省属骨干金融企业、功能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打造成财政金融政策联动的投资运营公司。目前,山东财金集团拥有19家直属公司,参股山东航空、华鲁集团、济南机场等近40家企业,是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单位,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家协会等“五会”副会长单位。
14.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农担),是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等三部委《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要求,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正式成立,到位注册资本金40亿元,由省财政厅代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15.山东铁投集团
山东铁投集团是由山东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一类大型国有企业。2018 年 3 月,山东省委、省政府合并重组山东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鲁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山东铁路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为省级铁路投融资平台;2018 年 8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宣布山东铁投集团领导班子任命;2018 年 11 月 1 日山东铁投集团工商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 484.57 亿元,aaa 信用企业。
山东铁投集团功能定位为支持山东省综合交通特别是高铁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融合、协作发展的投融资主体。承担山东省铁路建设的主体职责,统筹铁路项目融资和投资、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协调、铁路沿线及站场土地综合开发,参与建成铁路的运营管理;利用多种融资工具吸纳社会资本,实现多元化经营。目前,集团下辖 19 家控股企业、18 家参股企业,合并资产规模超 2000 亿元。
16.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交工)是1989年2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全资大型一类企业,注册资本1.85亿元。截至2023年末,山东交工拥有资产总额149.57亿元。2023年,集团销售各类客车13159辆,专用车1635辆,客车销售继续保持行业第二、新能源客车销售居行业第三位。
30年来,山东交工始终秉承“科技领先、绿色发展、追求卓越、创造价值”的发展理念,专业、专心、专注做好交通装备产业的规划、设计、制造和服务为一体的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截至目前,拥有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通新能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级权属企业20家。拥有国家级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新能源商用车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山东省新能源客车安全与控制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和4个省级技术中心。承担国家863课题、国家新能源汽车创新工程、国家重点研发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13项。获得授权专利400余项,参与制定了数十项国家标准,并荣获山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等30多项国内外大奖,并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汽车整车出口基地企业、中国两化融合50佳企业称号。
公司主业涉及(新能源)客车、专用车和钢结构建筑等领域,具有年产客车3万辆、专用车2万辆、钢结构2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主要产品有中通牌客车、中通牌专用车、中通牌钢结构等系列产品。产品销往全国各省市,出口中东、中亚、北非、南美和俄罗斯等90多个国家和地区。新能源客车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先后荣获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山东省质量管理奖、聊城市市长质量奖、山东省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山东省品牌价值贡献奖、山东十大最具增长潜力品牌、中国客车行业最佳雇主、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品牌500强、首届省长工业杯设计大赛金奖、“中国绿色客车奖”、“全球节能产品奖”等多项荣誉。
17.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是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成立于2023年8月6日,总部位于山东青岛。拥有青岛港集团、日照港集团、烟台港集团、渤海湾港口集团四大港口集团,青岛港、日照港、日照港裕廊三家上市公司,金控、港湾建设、产城融合、物流、航运、邮轮文旅、装备、贸易、科技、海外发展、职教等十一个板块集团。目前,形成了“以青岛港为龙头,日照港、烟台港为两翼,渤海湾港为延展,各板块集团为支撑,众多内陆港为依托”的一体化协同发展格局,共有19个主要港区、324个生产性泊位、310余条集装箱航线。
聚焦打造国际领先的智慧绿色港、物流枢纽港、产城融合港、金融贸易港、邮轮文旅港,紧扣港口主业高效发展、依托港口优势放大发展、跳出港口窠臼创新发展,加快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中心,企业整体竞争力和综合影响力明显提升。2023年,完成货物吞吐量14.2亿吨,同比增长7.5%;完成集装箱量3147万标箱,同比增长6.5%;资产总额超过2200亿元;涌现出“时代楷模”——“连钢创新团队”等一大批先进典型。
立足新发展阶段,山东省港口集团将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东西双向互济、陆海内外联动,深化一体化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全力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加快建设“港通四海、陆联八方、口碑天下、辉映全球”的世界一流海洋港口。
18.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领先、国际知名的汽车与装备制造集团,总部位于山东济南,拥有全球员工14万人,资产总额3673亿元,2023年汇总营业收入达到3980亿元。公司业务涵盖动力系统、商用车、工程机械、智能物流、农业装备、豪华游艇、金融与服务等七大板块。拥有潍柴动力、中国重汽、潍柴重机、山推股份、中通客车、亚星客车、德国凯傲集团等多家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率达到95%。潍柴重型发动机、法士特重型变速器、山推推土机产销量全球第一,中国重汽、陕汽重卡、中通客车、亚星客车、汉德车桥、火炬火花塞以及意大利法拉帝豪华游艇、德国凯傲集团旗下林德叉车和美国德马泰克、德国林德液压、加拿大巴拉德燃料电池等均为国内外知名品牌。
公司始终以科技创新驱动可持续发展,旗下拥有内燃机可靠性国家重点实验室、多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商用汽车动力系统总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型汽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基地、美国 epa 认证的发动机试验室以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在美国、德国、日本设立前沿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达到国际一流水平。潍柴动力“重型商用车动力总成关键技术及应用”项目荣获2023年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19.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以高品质食盐的生产和销售作为主导产业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公司始建于1949年1月,1999年6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山东省盐业总公司,2023年10月整体转制为山东省盐业集团,为省属国有独资公司,依法从事本省的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运、批发经营业务,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山东省盐务局是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副厅级建制,主管全省盐业工作,负责全省的盐业行业管理、盐政执法和食盐专营工作。与盐业集团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职能分设、合署办公。
山东省集团有限公司(盐务局)总部内设职能机构14个,生产事业部包括山东菜央子盐场、山东寒亭第一盐场(受集团委托管理山东盐业科技发展公司)、山东肥城精制盐厂、山东岱岳制盐有限公司、临沂千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烟台海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省盐业集团滨丰盐化有限公司。经营事业部单位包括青岛市盐务局(副厅级,地方管理为主);潍坊市盐务局(潍坊盐业公司)、烟台市盐务局(烟台盐业公司)、威海市盐务局(威海盐业公司)、东营市盐务局(东营盐业公司)、滨州市盐务局(滨州盐业公司)、日照市盐务局(日照盐业公司),泰安市盐务局(泰安盐业公司)、济南市盐务局(济南盐业公司)、济宁市盐务局(济宁盐业公司)、德州市盐务局(德州盐业公司)、菏泽市盐务局(菏泽盐业公司)、淄博市盐务局(淄博盐业有限公司)、临沂市盐务局(临沂盐业公司)、莱芜市盐务局(莱芜盐业公司)、枣庄市盐务局(枣庄盐业公司)、聊城市盐务局(聊城盐业公司)(省局垂直管理)。分支机构经贸公司、昌乐盐业转运处(副处级)。参股单位有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持股17.5%,并列第一大股东)。
20.鲁华能源集团
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于1992年投资组建的国有大型一类企业,负责管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山东省的非电产业。公司现有员工2000人。主要从事酒店宾馆用品、旅游文化用品、纺织品、金属材料、电器设备的销售;钢材、塑料、纸浆进出口贸易;人员培训;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根据国家主辅分离的政策要求,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公司于2004年9月28日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划归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2005年9月27日成立山东省华能集团公司。2007年2月6日经山东省国资委批准,改制成立国有资产独资企业—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8家,控股和参股公司5家:山东鲁华国际酒店管理公司、山东寿光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华能实业公司、山东华能大厦有限公司、青岛华能大厦有限公司、威海金海湾国际饭店、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威海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生科有限公司,山东煤炭物资总公司、济南新融典当有限公司、济宁华能制药厂、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山西繁峙县华德矿业有限公司。
21.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
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的大型国有企业,总部设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东华园山东大厦。 公司创建于1988年,1992年成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组建的大型一类企业。2004年由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2023年7月,划归山东省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5,588.23万元,权属企业共12家,其中二级公司8家,三级公司4家。公司本部拥有近10万平方米的物业,在东莞黄江拥有占地65亩地工业园。
22.上海齐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齐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地处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发起设立,是山东省尤其是省属企业借鉴上海先进经验、促进两地合作交流的“窗口”企业,现为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全资子公司。公司立足建设资本运营和新旧动能转换“两个中心”,着眼打造贸易平台、投资平台、跨境资金融通平台和内引外联业务平台,以创业投资及商务科技服务、酒店服务及贸易为主业,整合资源,实施创新发展。
在资本运作业务的布局上,集团公司成立东泰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挥集团公司中介作用,对接鲁沪两地资源,运作基金项目;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利用上海地缘优势和国资企业信誉优势,打造特色投融资平台。在投资管理方面,集团公司参与山东省国资委发起设立的国惠改革发展基金,参与山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设立东泰惠德资本管理公司,筹划设立医疗健康产业基金,引入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涉足医疗健康产业。集团公司的投资业务还涉及房地产开发、天然气管道建设、大众餐饮项目。
酒店产业方面,集团公司拥有位于陆家嘴中心区域的四星级商务酒店——上海齐鲁万怡大酒店,营业面积37000平米,委托美国万豪集团管理,主要经营指标在同类酒店中排名前列;参股深圳东华假日酒店,委托洲际集团管理。
在贸易业务方面,集团公司拥有上海广颖、齐鲁瀛莱和上海齐鲁(新加坡)公司三家境内外权属贸易公司,主要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内以及新加坡等境外市场从事塑料原料、液体化工等大宗商品离岸贸易业务。物业管理及商务咨询方面主要从事办公楼宇租赁、物业服务、广告宣传、商务策划等业务。
23.山东产权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暨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山东产权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暨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是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研究,由省政府批准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为主体组建的省属一级国有企业,于2023年6月28日正式揭牌成立,功能定位于搭建、运营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开展政府授权的资源要素托管运营和孵化盘活,服务于资源要素高效规范流转和优化配置,实现资源向资产、资产向要素的转化。
近年来,在山东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聚焦“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投资咨询等相关服务”三大主业,建立了要素交易、信息科技、大众投行和社会服务四大业务板块,现下辖产权中心、国赢资本、成城投资、山东招标、乾云信息、国赢大数据、山东数据、阳光采购公司等31户出资企业以及覆盖全省的市县级分中心、办事处。
24.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是经山东省政府批准设立、由山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定位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和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两大平台,新兴产业领域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投资运作主体,市场化程度较高、投融资和资本运作能力强、发展模式成熟、产业特色突出、竞争力显著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2023年9月,公司管理体制调整,成为山东省委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公司持有山东省国资委所属部分国有企业20%股权,全资或控股国泰租赁、山东盐业、鲁银投资、圣阳股份、国惠基金等13户直属企业,其中,鲁银投资、圣阳股份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涉及产业投资、资产管理、融资租赁、基金管理、盐业生产及销售等行业。
25.山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东特检集团”)于2023年7月19日挂牌成立,是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成立的省管一级公益类国有企业,是全省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重要发展平台。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加快推进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要求,山东特检集团引入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投集团控股51%,省国资委、省国惠、省财欣等三方控股49%。山东特检集团成为国投集团二级子公司。注册资本40.8亿元。
山东特检集团主要承担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查;产品型式评价和型式试验;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特种行业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技术支撑;认证认可及技术审查等质量技术服务;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大数据平台研究开发与应用;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项目投融资等11项主要职责任务。
26.山东泰山地勘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地勘集团有限公司是按照山东省委、省政府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要求,整合山东省煤田地质局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组建而成,于2023年5月22日在山东济南正式揭牌成立的省管一级企业,先期注册资本5亿元。
集团在济南、泰安、潍坊、济宁设置了八家权属二级企业,其余三级公司分布在青岛、泰安、枣庄等地,部分企业在新疆、贵州等省市及苏丹、阿曼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有分公司或项目机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比约67%以上,是我省以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为主导的专业化平台。
集团主营业务范围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综合治理(煤田地质勘查、金属地质勘查、施工与矿业开发;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勘查、设计、施工);岩土工程勘察与基础工程施工;城市道路桥梁、管道非开挖铺设施工;地质钻探设备、地源热泵等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及维修等领域);新能源开发利用(浅层地温能、地热能勘查开发与综合利用及地源热泵空调设计、机电安装与工程施工);文化旅游及相关产业经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文旅康养、酒店管理、教育培训)。集团目前持有各类资质证书60多项,其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甲级资质七项(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固体矿产勘查,水工环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质钻探,地质实验测试)及地质灾害治理勘查、施工甲级,区域地质调查、土地整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设计乙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甲级、土工试验甲级、地基与基础施工壹级,机电安装一级,国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管道工程叁级和综合勘察乙级资质。集团权属企业拥有多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院士工作站,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20多项、发明专利百余项,参与起草地源热泵国家标准及多个行业标准,技术研发能力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27.山东山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山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科控股或集团),成立于2023年7月,是经山东省政府批准,整合划转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所属30余户企业组建而成的省管一级国有全资企业,是省属企业中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集团公司。现有职工1400余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275人,占比21%,具备较好的人才梯队。山科控股主业为科技研发、推广和应用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创业投资,采用“科技+金融(基金)+产业”模式,着力打造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创业人才服务平台、科技特色基金投资平台和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孵化基地。
集团成立以来,注重科技创新升级,建立山科数字经济研究院、山科生态环境研究院等4家新型研发机构,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助力形成一批重要专利成果,为企业创新、人才集聚提供重要支撑;注重业务优化整合,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医养健康、智慧海洋等产业领域,做大做强权属企业,截至2023年底,拥有控参股企业110余家。其中,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59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43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5家,省级“瞪羚企业”12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16家;注重搭建孵化平台,作为首批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受托管理机构,拥有山科智慧、山科创投、山科创新三家投资平台,发挥国有资本优势,为被投企业提供财政资金、知识产权、专家学者联络、科技人才引进等支持,助力企业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技术;注重科技园区建设,拥有山科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好企业成长服务,通过不断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山科控股和特色园区“三位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28.山东鲁粮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鲁粮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8月整合省属粮食企业组建成立的省属国有重点粮食集团,承担全部省级储备粮油管理、政策性粮油综合交易及省内军供大米配送等政策性任务,为省管一级、“商业二类”企业。集团注册资本5亿元,总资产35.78亿元,一级企业18户,其中包括12个粮食储备库点,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点联系、省政府重点扶持的大型区域性粮食综合交易中心,鲁粮进出口公司、齐鲁粮油公司以及粮油工程设计院等,现有职工740余人。
集团聚焦储备粮管理主责主业,在全国首创提出“储备粮不得不选我”工作定位和“责任储粮、科技储粮、廉洁储粮”工作要求,形成了“理论作支撑、制度作保障、人才抓落实”工作格局,打造了储备粮管理“金字招牌”,“齐鲁粮仓”科学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集团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实施“三链协同”“五优联动”,通过重点发展粮油储备、现代农业、粮油工业、贸易流通四大业务板块,建设品牌运营、粮油交易、科技创新、资产金融运营等四大平台,发展齐河现代粮农产业园、黄河口大米产业园、日照临港粮油综合加工物流园、小清河现代粮食物流交易市场园区四大园区,致力于打造与山东地位相匹配、以储备粮管理为核心、全产业链发展的“国际知名、全国一流、山东龙头”现代粮农集团。
29.水发集团
水发集团前身是山东省水利厅下属平台公司,2023年由省政府批准组建,2023年划归省国资委统一监管,是山东省属一级国有独资企业,总部位于济南。集团拥有资产总额1600亿元、员工3万人,2023年营业收入452亿元。集团发展聚焦“生态、环保、民生”领域,业务涵盖水利开发、现代农业、环境保护、清洁能源四大板块,发展形成水务、农业、环保三大省级平台和清洁能源产业集群,旗下拥有水发燃气、水发兴业能源、兴业新材料3家主板上市公司,业务遍及全国和“一带一路”部分国家。
集团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上善若水、发展惠民”的理念,始终遵循“服务民生、服务社会、服务发展、服务大局”的宗旨,始终坚持把企业发展融入国家和地方战略之中,营收、利润、资产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99%、133%、61%,从白手起家发展成为拥有重要影响力带动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特色的国企改革发展之路。国内信用评级双aaa,国际信用评级baa1。集团先后荣获“山东省优秀企业”“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状”“山东省社会责任企业”“中国乡村振兴责任企业”等称号,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振钦先后荣获“全省担当作为好干部”“全省改革尖兵”“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等称号,两次被山东省委记一等功。
30.山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省管一级国有全资企业,是山东省唯一的国有种业企业集团,也是国家营养型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副理事长单位。集团始终坚持以“振兴民族种业,保障粮食安全”为己任,依托山东省农科院、山东农业大学、中国农科院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创新资源,聚焦“种业+”产业模式创新,实施“一个核心、两轮驱动、三大主业、四个平台、五类产业”发展思路,着力实现“为农业插上科技的翅膀”的目标。目前,集团拥有权属企业40余家,发起成立了规模3.72亿元的山东现代种业发展基金,产业涉及现代智慧农业、现代种业、营养型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农资农机、农(副)产品加工与物联、辐照检测等领域,通过高端布局“育繁推服”一体化,打造“产学研用”新模式,推动和引领种业行业、现代农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全力把山东种业集团建设成立足山东、辐射全国、布局世界的行业领军企业。
31.山东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海洋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海洋产业为核心主业的省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成立于2023年9月,注册资本49.74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济南市,目前拥有8家一级权属企业和1支国家级产业投资基金。
集团以践行海洋强国战略、服务海洋强省建设为己任,致力于打造山东省海洋产业核心投资运营平台、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和海洋战略资源整合平台,现已布局现代远洋运输物流、海洋清洁能源、现代海洋渔业、内河港航投资运营、涉海金融服务等产业领域,发展成为一家具有重要行业地位和影响力的综合性海洋产业集团。
32.国泰租赁有限公司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是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也是山东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会长单位。公司目前注册资本50亿元,主体信用等级aaa。2023年3月,公司划归省国资委直接管理;2023年7月,根据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的重组整合方案,公司成为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权属企业。
近年来,公司秉承“专业、便捷、诚信、共赢”的经营理念,充分发挥“融资融物、方便快捷”的业务优势,努力服务实体经济,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了以大型机械设备租赁、节能环保设备租赁、运载设备租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租赁为主体,以不动产租赁等为补充的业务体系。公司坚持战略引领,相继在天津、深圳、安徽、上海等地设立分支机构,实现国内业务全覆盖;开展投资定增并购、preipo等业务,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实施创新驱动,大力拓展“互联网+”业务,搭建“国泰e租赁”网上服务平台。大力开拓融资渠道,成功发行省内首单abs、融资租赁行业首单abn、省融资租赁行业内首单境外债、省内首单消费金融类资产转租赁abs等产品,与40多家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获得授信超300亿元。
2014-2023年,公司新增投放年均增长32%,营业收入年均增长26%,实现利润年均增长28%。2023年,业务投放122亿元,同比增长30%;实现利润总额7.78亿元,同比增长17%。截至目前,累计向社会提供了900亿元的融资租赁服务,助力了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得到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公司先后被评为“中国融资租赁典范企业”“首批推荐的节能服务企业”“中国融资租赁年度创新企业”“中国融资租赁年度公司”“山东省重点服务业企业”“省级文明单位”。
3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是全国大型综合类上市券商,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设有44家分公司、285家证券营业部,员工8000多人,控股鲁证期货、中泰资本、中泰金融国际、中泰资管、中泰创投、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参股万家基金,形成了集证券、期货、基金等为一体的综合性证券控股集团。
中泰证券主要经营证券经纪、承销与保荐、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财务顾问、融资融券、基金与金融产品代销、基金托管、期货介绍等业务。截至目前,公司服务客户700多万,累计为700多家企业提供股债融资服务,管理客户资产和融资服务规模双双超过万亿元。
33.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山东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政策性、非盈利的省属大型国有企业,成立于2023年9月,由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济南、烟台、潍坊、淄博、济宁、东营、泰安、临沂、德州、枣庄、威海、聊城、滨州、日照、莱芜等15 市股东单位共同出资组建。
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由山东省金融办牵头,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国资控股公司派人参加,是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非盈利、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再担保集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主要筹资方式有:一是以山东省国资控股公司持有的山东省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作价4.2亿元直接划拨入股;二是山东省国资控股公司以现金入股8000万元;三是山东省财政资金现金出资1亿元;四是除青岛外、菏泽外15市共现金出资4亿元。
山东省再担保集团公司为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归山东省国资委管理,资产监管由山东省国资委负责,业务监管由金融办负责。
34.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保险”)是首家注册地在山东的全国性保险法人机构,是山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直接管理的省管企业,股东为山东高速集团等10家省管国有企业及德国安顾集团旗下保险子公司安顾财险股份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7.03亿元,2023年1月18日挂牌开业。目前在山东、青岛、河北、江苏、内蒙古、浙江、宁波、北京、河南、陕西、山西、四川、天津设13家分公司。
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5.齐鲁股权交易中心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简称“齐鲁股交中心”)是山东省政府批准,并经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验收通过的国内首批省级股权交易市场。中心成立于2023年12月,作为国内重要的股权交易市场,主要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股权(债权)登记转让和上市培育孵化等服务。作为省管金融机构,按照山东金融改革总体规划部署,齐鲁股交中心近期目标是建设好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中远期目标是建成以资本要素为特征的金融综合交易平台。齐鲁股交中心以股权、债券融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建设为重点,为企业提供挂牌培育和投融资服务,服务区域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更多优质企业托管挂牌。
36.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安顾人寿”)是由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德国安顾集团股份公司(ergo group ag)(以下简称“安顾集团”)、德国安顾人寿保险股份公司(ergo lebensversicherung ag)(以下简称“安顾人寿”)共同出资组建的全国性寿险公司,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23年7月22日成立,并于9月5日正式开业运营,总部设在济南,注册资本金20亿元人民币。德华安顾人寿是第一家总部设在山东的全国性寿险法人机构。
37.山东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健康)成立于2023年8月25日,是省委、省政府为大力发展“十强”产业、加快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全民医养健康事业而组建的省属一级企业,是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重组整合平台和医养健康产业领军企业,被列入国家城企联动养老服务第一批企业目录。集团注册资本102.8亿元,资产总额近800亿元,职工2.6万人。
集团下设健康农业、健康服务、健康医疗、健康装备、健康置业、健康资本、健康物业、健康水业八大集团公司,拥有全级次公司(单位)238家,分布在山东多市和部分省(区市)。集团医养资源丰富,拥有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60余家,专业医护技人员1.3万名,开放床位1.35万张,医疗器械感染控制系列产品种类和规模位居全球首位,具备发展医养健康产业的资源优势及多产业协同发展的基础。
以上资料全部来源于山东省国资委网站及各企业官网公开信息。
【第7篇】企业纳税证明网上打印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企要求入职时要提供完税证明了,但是跑去税务大厅机器上操作一去就要请假半天,十分费时不说还耽误工作,对于一般上班族来说,现场并办理不是一个好的选择。今天小茶馆在成都就遇到了同样的问题,所以今天就讲一下如何在网上开据完税证明。
1.首先你要从各个应用市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注册。当然也可以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官网https://etax.chinatax.gov.cn/ 扫码下载。大家一定注意安全,不要进到钓鱼网站了。一般企业上班的人都会使用这个app.
个人所得税官网
2.登录上面的网站,然后选择“特色应用”
特色应用
3.然后我们选择纳税记录开据
进入到下面页面,我们只需要填写要打印的纳税记录时间区间即可:
纳税记录开据
4.点击生成纳税记录后,我们下载开好的完税证明即可:
完税证明下载
注意,下载后pdf文档的密码为你身份证密码的后6位。下载完后打印即可,是有电子印章的,这里就不展示了。
关注蓉城小茶馆,聚焦热点,享受成都生活、快捷生活。
【第8篇】小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基础信息表》是填报后续申报表的基础,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其填报工作。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的结构
二、《基础信息表》概述
1.集成基础信息
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增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
2.划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类型
将年度申报基础信息划分为三类:
(1)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2)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3)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必填项目)。纳税人在填报时应能够清晰掌握需要填报的事项。
由于基础信息中不同事项的涉税信息较多,大部分填报事项使用代码表方式选择填写。纳税人在填报时,根据其经济业务涉税业务类型选择代码表对应的类型即可。
3.分纳税人类型选择填写
为了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的填写,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纳税人申报和税收管理的要求。“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
三、《基础信息表》填写要点
(一)基本经营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纳税人必填(必选)内容。
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代码说明: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省内)”: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2.“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3.“103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
5.“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纳税人填报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
6.“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7.“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8.“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9.“109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上述政策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0.“110上市公司”: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中国境外上市的选择“境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可同时选择;其他选择“否”。纳税人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参照境外上市相关规定选择。
(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
1.“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
2.“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
3.“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
4.“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且为其法人合伙人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23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5.“205创业投资企业”:纳税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23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6.“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本项目中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7.“207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
8.“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纳税人按照企业类型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若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填报本项。
代码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具体说明:
(1)“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4)“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5)“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具体说明
(1)“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
(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软件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具体说明
(1)“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的规定。
(2)“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4)“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5)“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
(6)“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7)“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8)“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9.“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项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130纳米”,投资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65纳米”;同时投资上述两类项目的,可同时选择“130纳米”和“65纳米”。
纳税人既符合“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
10.“210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如,纳税人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210-1 (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8(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210-3(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9(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1”和“210-2”项目中;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3”和“210-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1.“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如:纳税人2023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23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2023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2.“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重组事项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重组事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选择“一般性”;重组事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选择“特殊性”。
13.“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报“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纳税人根据重组情况从《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代码分别填入对应项目中。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判断。
14.“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搬迁期内的,填报政策性搬迁开始的时间。
15“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纳税人的申报所属期年度处于政策性搬迁期内,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选择“是”。
16.“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出现搬迁损失,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等有关规定选择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分期扣除期间的,选择“是”。
17.“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18.“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等文件规定,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19.“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20.“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技术入股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等文件规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为转让股权年度的,选择“是”。
21.“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的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的,选择“是”。
22.“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撰稿人:谢德明
作者简介:
谢德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
河南浩诚税务师事务所首席财税专家顾问
【第9篇】小微企业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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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均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恰逢2017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调整,在新的申报表中,小型微利企业的此项优惠如何填报。下面我们来一起看一下:
假设某家企业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2023年度计算出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按照此优惠政策,其当年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100×25%+(280-100)×50%]×20%=23(万元)
主要涉及以下几张报表的填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除上述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1、基础信息,填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103资产总额':
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04从业人数':
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
'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109小型微利企业':
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2、a类主表第23行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简称主表)第23行的应纳税所得额结合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如果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需要填写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其中,如果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填写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填写金额=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填写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填写金额=100万×20%+(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00万)×15%。
现在最新修改后的填报说明不再适用2023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具体填报说明如何修改措辞,要看最近一年申报表再次调整时,如何修改填报说明,但是填报思路可以按上述方法掌握。
3、a类主表24行、25行、26行填写
主表24行'税率'应填写正常的税率25%,计算出25行'应纳所得税额(23×24)',之后将填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由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导致的所得减免汇总后统一通过26行'减免所得税额'进行扣减。
申报表的填写方法和税额计算的方法略有不同。申报表填写时将减按25%或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基式减免和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式减免,统统通过税额式减免进行体现,此处需要予以重视。
【第10篇】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
共享会计师每周一篇的纳税筹划系列专题时间又到了,今天给大家分享基于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方案4,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4. 利用连续生产不纳税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这一规定就为纳税人在纳税环节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因此,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分别生产某项最终消费品的不同环节产品时,可以考虑组成一个企业,这样就可以运用这里所规定的连续生产不纳税的政策,减轻自己的消费税负担。
但是企业合并牵扯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稍不注意可能产生更大的成本负担,所以要慎行。而且企业使用外购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一般情况下可以扣除外购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因此,利用连续生产不纳税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起到延缓纳税的作用。
可是,纳税人利用外购酒精生产白酒时,外购酒精已纳消费税不能扣除, 此时,纳税人外购酒精生产白酒的消费税负担就会高于自己直接生产白酒的消费税负担,此情形将酒精生产环节并入比较划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 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纳税筹划图4-4
(未完待续)
本文由共享会计师收集整理,带你一起长知识!
【第11篇】汇总纳税企业查补税款
导读:总机构可以在下面设立二级机构,也就是其的分支机构,总机构需要将分支机构的信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那么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如何汇总纳税呢?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会计学堂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如何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报送材料:
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如何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报送材料:
预缴申报时, 分支机构需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汇总纳税与预缴税款的规定都在上文中整理出来了。相信大家看完本文已经对有关的内容都有所了解了
【第12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第13篇】如何查询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不少企业在日常经营中
都遇到过这样的困惑
“怎么知道对方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呢?”
“又该怎么向对方证明我是一般纳税人呢?
……
如何查询及开具证明
快来了解一下吧~
如何查询 企业纳税人资格
查询路径①
1.打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我要查询”。
2.点击左侧“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纳税人名称,点击“查询”。
3.等待查询结果,即可看到纳税人资格类型。
查询路径②
1.企业也可以打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登录”。
2. 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后,点击“我的信息”分类下的“纳税人信息”。
3.点击“资格信息”,即可查看纳税人资格类型。
如何证明 自己是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八、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也就是说,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证明。
填表小tips
1.本表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2.表中“证件名称及号码”相关栏次,根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填写。
3.表中“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由纳税人自行勾选。
4.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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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个人独资企业纳税标准
告别“25%”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只交0.5%个税
在国内外,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是交易中不可忽视的成本之一,对个人来说,还包括个人所得税,当个人担任股东时,如果涉及股息,也涉及应付股息的税费。
那么如何准确理解并做出相应的税务筹划方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而特殊性代表了相应计划的准确性和最终税收减免的落地。在这里,以案例分享。
一企业获得了一个更好的税收计划,并反馈给我们。核心内容如下(未列出细节):
1.通过a有限公司收取即将到来的1000万财务费用。
2.通过将a公司a,b两个自然人变更为a,b两个自然人在c地区设立的合伙企业进行持股。
3、1000万将在增值税/附加税缴纳后,将利润分给c合伙企业。
个人持股的分类
1、自然人股权
目前,大多数股东仍然以股份的形式持有股份自然人,尤其是在私营企业。据了解,股东的性质几乎是一切自然人股东,一些民营企业的股东甚至是夫妻二人,家族股东。对股东征收20%的股息税让大多数企业家感到困惑。
2、合伙企业持股
近年来,合伙企业被广泛用作股东持股。作为股东,合伙企业收到的股息应该如何纳税?不要把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混为一谈。20%分红个税您真得按照20%来缴!!
面对以上企业25%企业所得税+20%分红个税,作为老板该如何合理节税?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通过入驻重庆、上海、江苏、江西、湖北、青海等园区成立新公司或者分公司,享受税收洼地的优惠政策。
公司股东可以在园区内设立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业务模式的转换,改变自身的收入方式,以给企业提供服务的形式,将每年得到的股东分红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业务收入,通过在园区内享受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达到有效的节税目的。
一、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一般纳税人)
在经济开发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以后,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开展业务,就可以享受当地的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入驻上海、湖北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核定征收,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
核定后0.5%-2.1%,而针对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入驻上海园区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在0.5%--3.1%左右。
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例,企业增值税:3%(疫情过后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增值税可享受1%税率),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0.5%-2.1%(小规模最高2.1%)。总体税负最高不会超过5.18%,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负。
案例解析
二、有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60%-9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95%给予扶持
股东分红缴纳的个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车船税:以纳税总额的70%-80%扶持!
【另外纳税大户可以一户一议,某些行业除了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还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地方性园区税收优惠叠加政策】
即日起,凡是有限公司入驻园区,均可免费办理,零元入驻园区。
【第15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说明: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扣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