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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识别号是什么(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6 07:49:01 查看人数:3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识别号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识别号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纳税识别号是什么

【第1篇】纳税识别号是什么

增值税发票对企业十分重要,其开具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纳税人识别号是尤为需要注意的一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个关于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识别号的小问题,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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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纳税人识别号和税号一样吗

经常能在超市服务台听到顾客拿着小票询问能不能开办公用品发票,然后服务台工作人员看一眼购物清单,直接否决了说不行。为什么呢?购物小票上明明有办公用品呀,怎么就开不了办公用品发票呢。再定睛一看,在琳琅满目的商品里,只有零星一两个办公物品,其余都是零食蔬果。。。

看来要再次将增值税发票“新规”搬出来了: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企业发票,还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店的朋友如果遇到客户要求开某种品类的发票,果断地拒绝这种特殊要求,一定要依法、如实开具!

对于依法、如实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又可以通过什么信息来管控呢?那便是税收分类编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自2023年5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来了!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选择正确的编码如实开具。对于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情况,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虚开!针对虚开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财大大提醒各位纳税人,无论开具何种发票都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

【第3篇】工会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昨天吃饭的时候,有的商家已经给了温馨提示,确实速度快。

个人建议,温馨提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凡需开具发票的客人(除发票抬头为个人及政府部门等无税号单位外),请您提供贵单位的税号,如不能提供的,后期换票重新开具手续较为繁琐,敬请谅解。

备注:1.只要对方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单位,才需要在开具普通发票的时候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例如自然人、政府部门、国外客户、工会等就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时就不需要提供或填写;

2.没有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按相关规定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只是手续繁琐。

对内要求各部门持有开票卡片

xxx公司开票信息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计)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名称

纳税人类型

注册地址

(税务登记地址,非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许可证的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许可证的开户银行账户)

发票管理岗位联系电话

由高顿财税学院讲师陈志坚老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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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号吗

第一部分:丹麦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一、个人

一般来说,家在丹麦境内的个人视为丹麦税收居民。

若家不在丹麦境内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同样视为丹麦税收居民:

·该个人在丹麦境内停留达到6个月;

·该个人为丹麦公民,并且工作或常驻于以丹麦为基地的船舶上;

·该个人为丹麦公民,并且由丹麦国家、地区、市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派驻在国外。

如果个人既认定为丹麦税收居民,又同时认定为另一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则其为双重税收居民。

对于未与丹麦签署双边税收协定的相关税收辖区,丹麦政府有权就个人来源于境内外的所有收入征税。即个人无论收入来源地为何处都在丹麦征税。

如果丹麦与税收居民所属的税收辖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则依据双边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来判定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

丹麦政府对税收居民的征税权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确定的税收居民身份(家或重要利益中心);

·收入来源地;

·收入类型。

相关税务规定参见:

源泉征税法案第1(1)章节,第1-4段

丹麦中央政府税收法案第4章节

oecd税收协定第4条

二、实体

丹麦的实体须承担全面纳税义务或部分纳税义务。

全面纳税义务

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丹麦境内的实体应承担全面纳税义务。法罗群岛及格陵兰岛视为丹麦“境外”。

实体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丹麦境内主要取决于实体日常经营管理是否在丹麦境内开展。

根据丹麦企业所得税法第1章节的规定,住所位于丹麦境内应承担全面纳税义务的公司或组织包括:

·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储蓄银行、合作储蓄银行

·供水企业

·合作社

·协会

·共同基金

·其他协会、企业、基金及私立机构等

住所位于丹麦境内的外国实体视为丹麦公司,须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有限纳税义务

与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实体具有相似性质的外国企业或组织就其从丹麦境内获得收入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具体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2章节。

在丹麦境内收取咨询费、拥有不动产或设立常设机构开展商业活动的实体须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基金会

根据非股份公司税收法案的规定,丹麦基金会法案及商业基金会法案定义的基金会及组织应承担纳税义务。

非股份公司税收法案定义的基金会包括:

·协会(贸易协会等)

·劳工协会

·在丹麦境内的外国基金会及其他私人机构

其他基金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纳税义务。

“基金会”指持有基金资产的法人,该资产与投资者自身的资产相互独立。

部分基金会不适用基金会法案,包括丹麦教会、宗教团体及教育机构等。一般来说,公司所得税法第3章节的规定了豁免纳税义务的情形。

部分机构不适用商业基金会法案,包括:为年轻人设立的集体公寓、养老院、体育设施、发电站等。

在特殊的情况下,丹麦税务局(skat)可能会将一些机构视为慈善募捐机构而不是基金会,由于这些组织是临时的,因此无需承担纳税义务。

非股份公司税收法案仅对丹麦境内设立的基金会及协会作出规定。如果是外国基金会或协会在丹麦境内开展经营活动,则应就这些经营活动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根据非股份公司税收法案的规定,若外国基金会的管理地位于丹麦境内,则无论基金会或私人资金会在何处注册均需要承担纳税义务。

更多信息

更多关于税收居民实体的信息参见丹麦税务局的法律指引(www.skat.dk)第c.d.1章节的“纳税主体义务”和第c.d.9章节的“基金会和组织税收规定”等。该法律指引仅提供丹麦语版本。

三、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税收透明体

税收透明实体获取的收入视作该实体控制人的收入因而由控制人承担纳税义务。

例如有限合伙公司作为税收透明体,其普通合伙人自身承担纳税义务,有限合伙人就实际享有的收入份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上述情况也同样适用于其他由合伙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合伙企业。

根据国外相关规定视为税收透明体的丹麦企业在丹麦境内同样视为税收透明体,具体规定参见丹麦企业所得税法第2a章节。

如果公司被重新定性为税收透明体,根据双边税收协定构成常设机构时,该公司所有者会被视为在丹麦有常设机构,在丹麦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c章节的规定,如果直接拥有人不居住于丹麦境内,则分支机构和税收透明体将被重新定性为独立纳税实体。

设立的海外基金会不遵守丹麦基金会相关规定的,视为未获批准,其创办人仍须承担纳税义务。

免税企业和机构

企业所得税法第3章节对免于承担纳税义务的企业、机构和组织作出了规定。然而根据上述非股份公司税收法案的相关规定,部分商业组织或机构仍须承担纳税义务。

无条件的完全免税适用于以下实体:

·丹麦政府认可或批准的宗教团体

·丹麦中央银行

·养老基金

·中央政府及其附属机构

无条件的部分免税适用于市政府或地区。

有条件的完全免税适用于图书馆、机场、医院、博物馆、供水企业等。

一般情况下,享有有条件的完全免税的实体无需承担任何纳税义务,但如果其经营活动超出了其本身设立的经营目的,则该机构不仅须就其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纳税,还应就所有收入承担纳税义务。

住房管理组织及学校适用部分免税。

更多信息

更多详细信息参见丹麦税务局的法律指引(www.skat.dk)第c.d.1章节的“纳税主体义务”等。该法律指引仅提供丹麦语版本。

四、联系方式

个人:

skat(danish customs and tax administration) customer services foreign department

联系电话:+45 72 22 18 18

官方网站:www.skat.dk

实体:

skat(danish customs and tax administration)law departmentcompanies,shareholdersand business

联系电话:+45 72 22 18 18

第二部分:丹麦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一、纳税人识别号介绍

自然人

丹麦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是 cpr 号码。

cpr 号码由中央登记处根据民事登记制度法案发放。

满足以下条件的个人在 cpr 系统中注册:

1.该个人为国家人口登记系统在册人员,即出生于丹麦境内或已移居至丹麦境内的居民;

2.该个人为特定职业养老金计划(atp)成员;

3.该个人为根据丹麦税务局规定应向丹麦政府纳税的个人。

cpr号码常用于与个人公共机关联系,其中包括税务相关事宜。cpr号码可以在各种官方发放的身份证明文件(护照、驾驶证、医保卡等--详见第三部分“如何找到纳税人识别号”)上找到。

对于不是丹麦税收居民但根据相关规定在丹麦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比如雇员),丹麦税务局可以向其发放cpr号码,税务局发放的号码格式与中央登记处发放的一致。

cpr号码对于每个人都是唯一的,且不会更改。

非自然人/公司等

丹麦非自然人/法人实体的纳税人识别号为cvr号码。

cvr 号码由丹麦商业及发展部下属的丹麦商业局根据cvr 相关法律发放。

公司在注册成立时必须申请 cvr 号码。

非自然人或是非公司性质的组织可以待登记支付增值税/消费税或代扣代缴工薪税时申请 cvr 号码。

在丹麦境内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在做增值税登记时不会获得 cvr 号码,这些实体的纳税人识别号码是其se号码。当丹麦企业做了增值税部分登记,或在其他特别条件下,se号码同样也向丹麦实体发放。部分登记一般发生在税法规定需要 cvr 号码子号码的时候。

se号码根据不同税种(增值税和消费税发放)。se号码由丹麦税务部下属的 skat(海关及税务管理局)管理。

二、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自然人

格式

编码规则

注释

999999-9999

由10位数字组成,在第6位和第7位数字中间有“-”。

最后一位数字是校验码,同时也代表纳税人的性别,偶数代表女性,奇数代表男性。

注:如果个人的cpr号码是在2007年10月1日之后获得的,则号码格式会有所不同(最后一位字符不是校验码),因此不能通过欧洲纳税人识别号门户网站的在线验证工具验证其纳税人识别号。

非自然人、公司等

格式

编码规则

注释

9999999999999999

由8位数字组成由8位数字组成

cvr号码se号码

“cvr”或者“se”一般写在上述号码前面,例如 cvr99999999 或者 se99999999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实体可以同时拥有 cvr号码和 se 号码。

三、如何找到纳税人识别号

自然人

以下为官方发放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示例:

护照:

医保卡/社保卡:

驾驶证:

非自然人/公司等:

非自然人或公司会收到一张载有cvr或se号码的注册证书。

以下是注册证书的示例,cvr和se号码一般标注于最上方。注册证书上还会载有纳税人的地址、行业分类代码、纳税范围(如增值税等)。

如果注册证书上的cvr和se号码相同,则可以使用cvr号码;如不同,则使用se号码。

记载有效cvr 号码的注册证书示例:

记载有效 se 号码的注册证书示例:

四、国内网站信息

自然人

更多关于cpr号码的信息参见以下网站:

www.cpr.dk

欧洲纳税人识别号门户网站http://ec.europa.eu,提供验证工具可检查 cpr 号码的算法和结构,但线上查询模块不提供纳税人身份或纳税人识别号存在与否的确认。

欧洲纳税人识别号门户网站的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和线上查询模块归属于网站的一部分,相关免责声明、版权声明和隐私保护准则参见网站中的法律申明页面。

非自然人/公司等

更多关于 cvr 号码的信息参见以下网站:

www.cpr.dk

该页面可以查询实体注册时填写的公司历史、地址、经营业务、所处行业、员工数目及产品产量等。

更多关于 se 号码的信息可以在以下网站查询:

www.skat.dk

在选项“moms”(vat)中可以查询实体的增值税登记信息(包括有cvr号码的实体信息)。

五、联系方式

自然人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nd the interior cpr administration finsensvej 15, dk-2000 frederiksberg

联系电话:+45 72269735

非自然人/公司等

企业:

erhvervsstyrelsen langelinie allé 172100 kbenhavn

联系电话:+45 72200031

私人企业:

skatstbanegade 1232100 kbenhavn

联系电话:+45 72222827

【第5篇】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问一: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

答: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说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问二: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否只填写开票名称?

答: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

问三: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答: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23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问四:国外客户没有信息,出口企业的发票如何填写?

答: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16号公告的规定。

问五: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地方怎么办?

答: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16号公告规定执行。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适用16号公告规定。

小贴士

一、普通发票填写“购买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适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为“应向销售方提供······”,及“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思。

二、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

现行法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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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限票种:专票(纸票)、普票(纸票+电票)都支持;商家可以无缝切换及升级电子发票;

3、多样开票方式

顾客扫码:支持微信、支付宝、银联均可扫码进入开票;

商家扫描顾客二维码:支持对随手票、微信、发票助手、支付宝抬头名片的扫描;

4、税控系统:同时支持百望税控盘、航信金税盘;无需添加硬件,一张二维码即可使用。

【第6篇】一般纳税人识别号

情景一:购买了商品/服务,商家不给开发票,这符合规定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的特殊情况指农产品收购等情形)

当然,情况也是有例外的,我们一起来看看什么情况就是例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文件中第九条提到:“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 …”

如果对方属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则可以出具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否则呀,都是需要开具发票的。

情景二:商家开具了电子发票,可以吗?

还是一样的,咱们直接讲法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也就是说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力效力是完全等同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果还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在公司报销的情况出现的,只能说财务制度应该要与时俱进了。

情景三:商家说自然人没有识别号,不能开发票?

“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局规定只有提供了识别号才能开票。”

“嗯开给个人就好了。”

“不能开给个人,税局说了必须要识别号。”

上一次,小编就亲身经历了这种尴尬的情况。

商家所说必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规定,其实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一个政策对自然人开票其实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 …”

所以呀,商家所说的自然人作为购买方必须要纳税人识别号这种要求其实是不存在的呢。

情景四:如果商家不符合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特定情形,拒绝给我开发票,我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请直接通过法定维权渠道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方法一:拨打12366投诉举报

方法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

【第7篇】同济大学纳税人识别号

我是一名教育咨询师,从业8年有余,今天想借这个周末谈谈教育公平这个话题。当然大家也都了解,布衣谈问题都喜欢用数据说话。这个数据叫39所“985”高校以及“116”所211高校。这些数字是咱们中国对优质高等学府的一个特殊称号,每年它们接受中央政府1%的财政补贴,也是国内数一数二的重点院校。

“985高校分布图”

我们先谈985高校,这39所“985”高校很有意思的,它们占了全中国所有高校财政预算的52.7%,这是不可想象的大。那么“985”高校它的招生是否公平?是否是面向全国各地招生?这才是我所关注的重点,请看上方的图,这是“985”高校在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分布,北京8所,上海4所,就这两个大城市,就占了985高校的31%。我们还可以从下面这个图中发现,31个省自治区有13个省一所“985”院校都没有。比如河南,河北,江西一所都没有,这有什么问题呢?其实这些特定的高校在特定的城市里面是很正常的,比如说以美国为例:东部跟西部都是著名大学的集中地,这是无可厚非的,它有它历史的因素,这个是我可以理解的。问题是你怎么招的生?我们发现这39所“985”高校,它的招生36.8%都来自于本地市户籍,这就是教育的不公平。

浙江大学校门

举例:清华大学25%的学生都来自于北京户口,同济大学40%都来自于上海户口,复旦大学49%是上海户口,更可恨的是,浙江大学61%都是浙江户口。请问这是公平的吗?为什么我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请你记住:“985”高校你的经费来源是谁?是全国的纳税人。谁出钱谁受益,这是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循的一个道理。如果是你本省纳税人出的钱,那你招收本省的学生,这无可厚非,完全可以理解。那如果你的经费来源是全国纳税呢?那你必须面向全国招生,这才是公平的。

数据来源网络统计

请看上图图:是985高校在各省的录取率。布衣再来做一个对比,图的最左边是河南省,录取率是0.7%。这个数据什么意思呢?河南省有一亿人口,平均100个学生参加高考,有0.7个学生可以考进“985”高校。最右边的是北京,录取率是5.81%,换句话讲只有2000万人口的上海市,每100个学生参加高考有5.81个学生可以进入“985”高校。也就是说上海市人口只有河南省的1/5,但是它的学生能够进去“985”高校的比例是竟然是河南省的8.3倍。所以这里就提出一个非常严肃的一个问题了,接受全国纳税人补贴的学校,它竟然是面向本省本城市招生的。

211高校分布柱形图

说到这里,有的看官觉得布衣你是不是太偏激了?除了39所“985”高校外,我们还有116所“211”高校呢,那可是每个省都有的,不能说没有照顾到全中国每位学生吧?那么我们再用数据说话,请看上图图:全国“211”高校分布图。我们看最左边的,一亿人口的河南大省只有1所“211”高校,因此它的比例是0.01%。再来看最右边,北京每100万人口有1.83%的“211”高校,换句讲北京的“211”高校是河南的183倍。北京人口2000万,河南人口一个亿,一个5倍人口的大省它的高校比例是完全和北京市不成比例的,然而这些“211”高校也是在本地户籍招生...

对此你有什么想说的?请再下方留言讨论

【第8篇】纳税人识别号91开头

华兴银行大额税金贷产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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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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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以下线上提款,50万以上需下户后放款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收款账户:申请人个人华兴账户收款

50万内不考察 不看企业负债 不看企业诉讼 abm级可申请稳定持股10%超过12个月,可多股东申请可贷期限长

企业要求

➤公司成立2年以上

➤近2年年均纳税5000元及以上(减免税合并计入纳税额),当前无欠税

➤滞纳金情况:一般纳税人近24个月<4次,12个月<3次,6个月<2次;小规模纳税人近不允许有滞纳金

➤企业销售收入(开票):

①有完整24个月的开票记录,一般纳税人近2年不存在有连续3次以上或累计6次以上断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有一个季度未开票;

②近12个月开票≥50万;近12个月开票<200万时,同比无下滑超30%(开票>200万同比无下滑超40%),或近6个月开票同比无下滑超40%

征信标准

➤查询:近2个月<3次,近半年<6次,近1年<9次(只看贷款、信用卡审批);

➤逾期:近12个月贷款和贷记卡不超过2个1,不能有2,近6个月不能出现逾期,历史累计不超9个1

➤除房供、车供以外的其他未结清的贷款授信机构数≤4家(授信金额1万以下不算)

➤不接受白户(信用卡激活使用不算)

➤对外担保不纳入机构数或负债计算

可做范围

广东全省

行业限制

➤房地产,金融,租赁,保险等不能申请

申请流程

准备资料

➤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原件、配偶身份证号(如已婚)、法人身份证号

➤企业纳税人识别号(91开头)、电子税务用户名和密码;

➤银行储蓄卡-身份认证(多备几张,部分银行卡不支持认证);

➤放款银行卡:华兴银行储蓄卡(出额度后开卡提款)。

【第9篇】澳门纳税人识别号

澳门博彩文化

一、澳门税制的特点

澳门地区实行的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的低税制度, 税制简单, 税种少, 税负低 •

和中國內地相比,沒有增值税等流转税

二、补充纳税人分组

—分为a组和b组。a组必须要有帐目,必须要有会计师或者核数师签字 —

三、2023年免税额和税率

•根据2023年度施政报告,所得补充税可课税的年度收益豁免額維持为60万元;而对于超出该金额之收益,适用12%的税率。

四、中小企业常见问题*(案例)

公司分派股息

xy公司2023年度收入320万,费用100万,两位股东作为董事直接参与公司管理运作,且每人每年受薪澳门币30万。

2、一人有限公司和自由职业者

——张三是个艺术家,年度收益80万澳门币。

如果张三是一位艺术家,成立家一人有限公司,需要交所得补充税为2.4万

如果张三以第二组纳税人申报,需要交的职业税为34,244澳门币

此时成立家一人有限公司交的税比较少

———如果李四是个艺术家,年度收益120万澳门币。

如果李四成立家一人有限公司,需要交所得补充税为7.2万澳门币

如果李四以第二组纳税人申报,需要交的职业税为59,444澳门币

此时用第二组纳税人申报交的税比较少

3、海外公司营业税登记

本澳一家医药公司年度收入100万,花40万邀请香港abc公司为其提供资讯服务,假设没有其他费用

海外公司的40万资讯费能否作为税务费用,关键看该海外公司有无在澳门交m/1,做税务登记

如果香港abc没有在澳门做营业税登记,资讯费40万不可作为税务费用,此时补充所得税为4.8万

如果香港abc没有在澳门做营业税登记,资讯费40万可作为税务费用.此时补充所得税为0。

4、同一公司多个商号

根据所得补充税a组m/1式收益申报书填表及申报指引,当纳税人拥有多于一间登记商号,而其中一间已经循a组途径申报所得补充 税,按规定其名下其他所有登记商号亦必须循所得补充税a组途径申报。

关联方之间,澳门的补充所得税不允许不同公司之间做合併税务表

——a 组纳税人如有多个商业登记号码,可以选择每个商号,分别申报;也可以所有商号,综合申报

综合申报好处是亏损的商号可以抵盈利的商号

——abc公司有三个商号

a商号利得50万,b商号你的60万,c商号你的70万

分别比较商号分开申报和商号合併申报的缴税金额

——分开申报

a商号利得50万,不需要缴税

b商号利得60万,不需要缴税

c商号利得70万,需要缴纳补充所得税1.2万

商号分开申报,2023年一共需要缴纳所得补充税1.2万

——合并申报

a商号利得50万,b商号你的60万,c商号你的70万,合併税表,总共利得180万

需要缴纳税14.4万。此时合併商号申报只能使用一次免税额,需要多缴纳税。

5、和内地避免双重徵税安排

澳门和内地所签订的有关规定,澳门纳税人可以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和房屋税。符合有关安排的澳门纳税人,在内地赚取的收益,虽已于内地徵税,但如果该收益亦属于澳门的应税收益,则须申报为澳门所属年度收益,并与以徵税。由于同一收益出现双重,故纳税人可对已缴内地税收申请抵免澳门税收或者豁免徵税,但必须在收益所属年度之后的两年内提出申请

如果受益所有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合伙企业除外),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有关抵免额的计算:内地税款最大抵免额=内地股息收益×(本澳应纳税额/评定后可课税收益),再以“内地税款最大抵免额”与“本澳可接受之申请税额”比较,两者选其低者

——案例

澳门a公司分别与内地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在2023年从内地赚取股息收入同为100万,在内地已缴纳10%的税款。a公司拥有甲公司100%股权而拥有乙公司20%股权。2023年度本澳应纳税款1128,000和评定后可课税收益是1000万。 请问2023年度抵免额是多少?

a公司拥有甲公司20%股权,本澳可接受纳税人申请避免双重税为内地股息收益的5%

内地税款最大抵免额= 100万×1128000/1000万=112800

本澳可接受之申请税额= 100万×5%=5万

两者选取低者:5万

a公司拥有乙公司少于25%的股权,故本澳可接受纳税人申请避免双重税不设上限,为内地股息收益的10%

内地税款最大抵免额=100万×1128000/1000万=112800

本澳可接受之申请税额=100万×10%=10万

两者选取低者:10万

自2015税务年度起,就符合有关安排之外地收益,列如股息收益或者利息收益,所得补充税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下其中一种方式申报所得补充税m/1g格式收益申报书:

1 先徵后退

2 先免后徵

御财府财税:不断学习,才能抵抗这个世界对财税人深深的“恶意”

本文为御财府财税整理发布

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10篇】个体户纳税人识别号

本文目录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丢失怎么公示?

怎样在网上办理营业执照遗失声明?

营业执照副本丢失如何网上公示?

个体户副本丢失怎么网上补办?

遗失声明怎么写范文?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丢失情况说明?

营业执照遗失登报声明格式及补办流程?

营业执照丢失需要公示几天?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丢失怎么公示?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丢失,需要向地市级及以上有刊号的报纸刊登公告,公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在报纸上公示达到45天后,才可以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并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因此,以上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丢失公示的办法。

怎样在网上办理营业执照遗失声明?

营业执照丢失,可以在网上公告作废了

请企业的会计们注意,现在规定作废公告只能公示一次,请妥善保管好营业执照

下面我们进行填报的演示吧!!

首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hljaic.gov.cn/index.jspx

1. 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填写工商联络员信息后点击‘登陆’。

然后,我们来填写基本信息吧

1.点击‘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填报’模块。

2.点击‘添加’按钮。

3.系统弹出提示,点击‘确定’。(提示内容:该公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式发布后,您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

4.是否正副本可自行选择,填写营业执照编号,声明时间为当天,声明内容为固定内容。全部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并公示’。

最后,我们来查询一下是否在系统上进行了公示。(如果公示了,我们就可以在第二天到登记部门办理补照手续了)

1.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右上角的导航按钮。

2. 点击右上角的‘导航’按钮,点击‘黑龙江’按钮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首页面。

?

3.点击‘信息公告’。

4.点击‘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此页面即可查看营业执照作废公告是否公示成功。

营业执照副本丢失如何网上公示?

营业执照副本丢失,应当进行遗失声明,并注明遗失的原因。通过网上进行遗失声明,登录福建省工商系统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填写营业执照信息,先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后再填写营业执照名称及内容,并注明副本遗失,提交并进行公示!

个体户副本丢失怎么网上补办?

你好,若营业执照副本出现丢失了,可以办理网上遗失公告即可,具体操作方式以下:

1、登陆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

2、根据账号须知进入系统,点击公示;

3、选择营业执照遗失公示即可。

当成功公示后,即可带上未遗失的营业执照材料、负责人的身份证材料前往当地工商局申请补办。当材料通过审核后,即可领取纸质版的营业执照。

遗失声明怎么写范文?

遗失声明范文1

xx市罗湖区梦圆健美中心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范文2

xxxx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xx分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副本,(深税登字xxxxxxxxxxx号)国税编码:xxxxxxxxxxx,地税编码:0xxxxxxxxxxx5,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范文3

xx市xx区xxxx车行遗失营业执照副本1份,注册号:xxxxxxxxxxx,核发日期:20xx年11月12日,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范文4

xx市xx区xx新洲市场佐田门窗经营部遗失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深税登字xxxxxxxxxxx,国税纳税编码:xxxxxxxxxxx,地税纳税编码:0xxxxxxxxxxx6,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范文5

xx市xxx制品有限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国税正本、地税正本,国税纳税编码xxxxxxxxxxx,地税电脑编码xxxxxxxx,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xxx,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范文6

xx市xx电子有限公司遗失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号xxxxxxxxxxx,国税纳税编码xxxxxxxxxxx ,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范文7

xxxxx发展有限公司王超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注册编号:豫xxxxxxxxxxx,证书编号:xxxxxxxxxxx,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范文8

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工程建设监理中心王令群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注册编号:豫xxxxxxxxxxx,证书编号:xxxxxxxxxxx,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范文9

xx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xx二级建造师证丢失,注册号:豫xxxxxxxxxxx,证书编号:xxxxxxxxxxx,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范文10

xx市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宋xx建造师证丢失,注册号豫xxxxxxxxxxx,证书编号:0xxxxxxxxxxx,声明作废。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丢失情况说明?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丢失,只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一个遗失公告,然后到市场监管局窗口补办就可以。具体操作步骤是:

1.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信息公告”,按里面的提示进行填报。

2.带个人独资企业的公章、经办人的身份证,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的市场监督管理窗口,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登报声明格式及补办流程?

营业执照遗失声明登报流程:

1、向工商局提出补领营业执照报告(主要写明营业执照的遗失情况等);

2、填写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补发营业执照申请书》3、在省市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遗失执照并声明作废”公告;有的工商部门还规定: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应提供工商登记机关档案室出具的“企业登记资料卡片”,如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只遗失其一的,则提供未遗失的一份营业执照,不必提供公司登记机关的“企业登记资料卡片”。 (我司可办理上海商报、文汇报、新民晚报等报纸遗失申明)营业执照丢失声明登报格式:遗失声明xx有限公司(注册号xxxxxx),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特此申明作废

营业执照丢失需要公示几天?

3-5天就可以了,一般步骤是:

1、登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所在省份,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2、进行用户信息登录,输入企业名称及密码;

3、进入系统后,选择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点击添加,选择遗失的是正本或副本或两者皆是;

4、确认信息无误后,保存并公示,即完成营业执照遗失公示;

5、公示后将企业“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打印出来,携带资料到登记机关进行补办,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第11篇】浙江大学纳税人识别号

1、赡养老人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4、2023年第四季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在2023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缴纳税款,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5、租房租金怎么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6、纳税人通过电子模版方式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需要打印下来让员工签字?

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四章相关规定,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模板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7、子女教育费怎么扣除?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8、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填报相关扣除信息?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按照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内容。

9、个税app现在可以填报了吗?

个人所得税app从2023年12月31日正式对外开放,广大纳税人可通过实名认证后,可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0、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扣除?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通过远程办税端或电子模板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在月度预扣预缴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或者年度终了后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完整录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即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注意留存扣缴义务人签章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纸质件,同时将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11、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2、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劳务报酬扔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执行。2023年1月1日起,根据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13、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提交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14、2023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每月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六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详见61号公告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15、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具体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

16、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17、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在2023年10月1日后就可以依照规定申报扣除?

不是。2023年,个人所得税法完成第七次修法,采取“一次修法,两步实施”的方式落实税改红利,2023年10月1日起先行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2023年1月1日起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2023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文件规定,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纳税人自2023年1月起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改革红利。

18、住房贷款利息怎么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19、专项附加扣除中,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20、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2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2、个人出租住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3、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那么夫妻双方如何分摊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24、请问个人工资不达5000元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还要不要采集?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因此,即使月度工资薪金不到5000元,但如果纳税人判断自己全年四项综合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相关扣除后为正值,那么就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为负值的,可不采集专项附加扣除。

25、专项附加扣除文件什么时候颁布和执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于2023年12月22日颁布,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6、如果为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项目与兄弟姐妹应如何分摊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7、自然人申报管理系统申报密码在哪里获取?申报密码忘记如何处理?

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在企业第一次申报时可自行设置,也可从大厅获取密码,如忘记密码,需到大厅进行重置密码。

手机app和网页web端的纳税人忘记密码时,可点击登录页面【找回密码】功能,通过身份证号码和预留手机号进行重置。若遇特殊情况无法找回密码的,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就近办税服务厅进行密码重置。

28、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提案,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属于居民个人,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9、如何下载新版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在各地电子税务局网站可以下载新版扣缴客户端,原扣缴客户端用户,可以通过本地直接下载升级。

30、新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扣除的标准是多少?夫妻双方如何分摊扣除?

子女教育扣除的标准为: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31、个税app进不去怎么办?

一般来说,个税app进不去是因为网络连接异常或所连接的服务正在停机维护。请先验证手机是否能正常上网。如果能正常访问其他网上信息,那很可能是个税app服务器正在停机维护。近期由于各省税务局正在开展国地税并库工作,个人所得税app系统需要相应配合停机进行数据投放工作。2023年12月22日-26日,浙江、宁波将全程停机;后续其他省市也将根据国地税并库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停机数据投放,具体信息详见各省市税务机关网站通知。个税app登录页面上也会显示正在停机以及可恢复使用的时间,请在此时间后重新登录。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32、个税app系统如何下载?如何进行注册等操作?

一、关于个税app如何下载?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项目组提供以下下载渠道:(一) 苹果 app store 苹果app store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可在app store中搜索“个人所得税”,点“获取”进行下载。(二) 安卓终端应用(1)各省电子税务局扫码下载渠道。广大纳税人可通过各省电子税务局入口,跳转到自然人办税服务网站后,进行手机app扫码下载。(2)各大手机应用市场。目前已经在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后续会上架更多应用市场。广大纳税人可以在上述应用商店搜索 “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如应用市场下载出现问题,则建议使用上述二维码扫码下载方式进行安装。二、关于个税app如何注册?当前,个税app支持以下两种注册模式:(一)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模式(此模式只支持中国大陆居民),即通过输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然后与公安系统动态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二)大厅注册码注册模式,即纳税人到任一办税服务大厅,经办税服务厅人员验证人证一致后,登记个人证件信息并派发注册码。纳税人再选择此模式,输入注册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等信息,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33、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一条第(三)、(四)项,符合“(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形,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34、赡养老人的子女如何对费用进行分摊?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35、如果扣缴义务人不接受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36、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37、子女教育费、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扣除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1月1日后取得工资可以扣吗?

专项附加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8、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39、首套住房贷款的定义是什么?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40、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扣除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41、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42、请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有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4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44、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住房租金是否可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1500元、1100元、800元三档标准定额扣除。

45、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46、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47、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48、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去税务局申报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一条: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49、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50、子女教育扣除支出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二条,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在境内就读的,税务机关可以获取教育部门的学籍信息,纳税人不需留存资料备查。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51、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52、什么时候开始进行员工个税专项扣除信息采集?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税务总局随即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相关政策发布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形判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和范围,通过填报纸质或电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使用后续税务机关上线的远程客户端,通过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等方式便捷办理。

53、员工提供的信息,企业怎么核实是否真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也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但扣缴义务人根据其所掌握信息,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5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是按照每月1500元定额扣除吗?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55、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56、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57、纳税人怎么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数据?网站还是现场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电子或者纸质报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58、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59、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0、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确有延期缴税需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编辑:李拓

流程编辑:郭丹

【第12篇】村委会纳税人识别号

今天我们村的几位大爷在争吵村民委员会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了给他们解释,我特地去会计联兴财税app搜了这个关键词,居然真的有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分享给大家。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中,有一类主体,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常会引发争议和讨论,那就是村民委员会。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税务机关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形,那就是村民委员会取得了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性收入,这个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是没有问题的,那么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总是让大家感到迟疑,总是忍不住会问,村民委员会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我们来先看一下企业所得税对于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判定村委会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条文中看,只要看其是不是一个具备了以下两个条件的组织:一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二是取得收入。

第一个条件呢?我们可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是一个组织,而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满足第一个条件。

第二个条件,取得收入。这个好判断,如果村委会没有取得收入,肯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无需讨论,需要讨论的就是取得了收入的村委会。

这么看来,只要村委会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就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界定。但为什么还会有争议呢?

那是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条款的相关规定和释义,可以看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实体,这也是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革,这样划分有利于在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划定合理界限。

所以,引发争议的主要关键点,在于村民委员会是不是一个法人?

在2023年之前,回答这个问题还真是棘手,因为当时确实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征税与不征税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2023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增了以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具备法人资格,最后的争议也就一锤定音、烟消云散了。

所以说,对村民委员会取得的经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不会有什么争议了。

梁晶晶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作者:晶晶亮的税月,会计联兴财税app入驻作者,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13篇】怎样查纳税人识别号

首先打开软件,点击系统设置-商品编码-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如下图:

其次在商品编码界面,查询条件-名称中输入商品的关键字,进行搜索。(以大桶水为例)

通过开票商品名称规范检测小程序,搜索商品的税收分类编码。

再次从右侧菜单栏下出现的查询结果中选择符合的商品,点击名称后左侧商品分类树形结构展开到对应分类,选择最末一级的子分类。

最后点击右上角的增加,填写商品名称,选择税率,点击确定即可。

【第14篇】纳税识别号多少位

第一部分:阿根廷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一、个人

根据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应视为阿根廷税收居民:

➟“国籍标准”:具有阿根廷国籍(或归划为阿根廷国籍)的个人;

➟“住所/永久性居住地标准”:已获得阿根廷永久居民身份或已在阿根廷合法居住12个月或以上的外籍个人(所得税法第119章)

一般情况下,已获得国外永久性居住权或已在国外连续居住最少12个月的阿根廷公民,将失去阿根廷税收居民资格。

取得国外永久居住权或失去阿根廷居民身份的个人,在其被认定为国外税收居民后,如果实际仍在阿根廷境内居住或重新进入阿根廷境内居住,该个人仍应被认定为阿根廷居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两个或多个判断标准同时存在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判断该个人是否具有阿根廷居民身份:

➟在阿根廷是否拥有永久性居所(目前已用于居住或可供长期居住的具有合适设施的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是否在阿根廷境内(如近亲关系或经济关系等,主要考虑近亲关系)

➟在阿根廷及国外均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利益中心时,一年中在阿根廷停留的时间是否比在其拥有永久性居住权的其他国家更长

➟是否拥有阿根廷国籍

特殊情况: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也视为阿根廷税收居民:

➟拥有不可分割财产的纳税人,若其在去世时已符合前述阿根廷税收居民认定条件;

➟在国外代表阿根廷政府履职的公务人员,或经国家、省、自治市或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政府委托履职的官方代表;

➟拥有阿根廷国籍,并在阿根廷为成员国的国际机构中履行职责的公务人员。

另一方面,以下人员均视为非居民:

在阿根廷的其他国家使领馆的外交或领事人员、技术和行政人员;在阿根廷为成员国的国际组织工作且在阿根廷境内履职的代表,接受雇佣时是外籍非居民;受雇佣在阿根廷工作但是工作年限不超过五年的外籍人士,以及获得在阿根廷临时居住许可的外籍学生或研究人员。

相关税法规定:

《所得税法》(20628号法案-649/97号法令合并文本-政府公报06/08/97-及修正案)-在国际组织工作的代表的居民身份-第26章

《所得税法》-居民身份-第119章

《所得税法》-失去居民身份-第120章

《所得税法》-国家、省、自治区的海外长期官方代表-第121章

《所得税法》-双重居民-第125章

《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一般决议》1621/04条

二、实体

根据阿根廷法律成立的法人、合伙企业和其他类型的实体(包括个人独资企业、非盈利民间组织、基金会、信托、共同投资基金等),都视为阿根廷税收居民实体。

此外,从税收角度而言,在海外注册或者由在海外居住的自然人注册但在阿根廷境内实际经营的下列企业都可视为阿根廷税收居民实体:由协会、合伙企业或任何类型的公司拥有并组织为永续经营的商业、工业、农业、采矿业或其他的商业类型的实体。总的来说,它们相当于在海外成立但实际在境内经营的企业分公司。

相关税法规定:

《所得税法》-居民身份-第119章

《所得税法》-居民的境外常设机构-第128章

三、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无。

四、联系方式

argentine competent authority

第二部分:阿根廷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一、纳税人识别号介绍

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the federal administration of public revenue)会向每个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发放唯一识别码(cuit)。

个人和法人的注册登记流程不同,其分别为:

个人在其税收登记住所所在地(也即其开展经济活动的所在地)所辖的税务机关进行注册登记,同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载有其生日、身份证号、住所(包括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件,地契或租赁协议,银行账户或信用卡结单,市政许可证)等信息的身份证明文件。

法人须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同时提供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注册名称、注册地址和其他相关信息),公司成员信息(包括职位、股份、合伙人和股东),以及任何与经营活动、税务和注册地相关的信息。

法人代表必须亲自到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apif)提交法人真实存在的所有必要证明资料,需要提供的资料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合伙企业、信托、常设机构等)。

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在核实提交的文件并接受注册申请后,会将唯一识别码(cuit)发放给法人。

1.关于强制签发纳税识别号的其他信息

问题1:是否自动为所有税收居民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否

实体:否

问题2a:如果你对于上述问题一中针对个人的回答为“否”,请解释在何种情况下,个人不会被自动签发纳税人识别号?

cdi–识别码

针对那些没有必要取得唯一识别码(cuit)或者统一劳务识别码识别码(cult),但是基于其他某些原因而需要使用识别码的个人,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予以发放cdi识别码。

cuit–唯一识别码

个人在阿根廷开展经济活动需要在多个政府机构注册,包括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在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注册后,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会向其发放唯一识别码,获得唯一识别码代表其获得了税收身份及合法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

cuil–(unified labor identification code) 统一劳务识别码

统一劳务识别码通常用于个人获取社会保障相关的利益,该识别码和身份证号码一并自动发放给个人。

问题2b:如果你对于上述问题一中针对实体的回答为“否”,请解释在何种情况下,实体不会被自动签发纳税人识别号?

cdi–识别码

识别码由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发放给由于无纳税义务而因此没有必要获取单一纳税人识别码、但是基于其他原因而需要使用识别码的实体。

cuit–单一纳税人识别码

实体在阿根廷开展经济活动需要在多个政府机构注册,包括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在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注册后,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会向其发放单一纳税人识别码,获得该识别码后代表其获得了合法的纳税身份及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

二、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单一纳税人识别码(cuit)包含11位数字:

-前2位数字用于给纳税人分类:20代表男性;27代表女性;23、24、25、26男女通用(仅适用于cuit有重号的情况),30或33代表法人。

-中间8位数字:若是个人税收居民,为其身份证号(dni);若是法人,为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发放的号码。

-最后1位数字是随机发放的。

三、如何找到纳税人识别号

单一纳税人识别码cuit发放后,相关人便成为联邦政府的纳税人登记册的登记人。

任何人都可以登陆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官网查看任何注册纳税人的登记证明(一般纳税人通用模板)或单税种(monotributo)登记证明(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简化税务模板),了解其税务状况。

四、国内网站信息

更多信息可参见以下链接:

http://www.afip.gov.ar/genericos/guiadetramites/consulta show.aspx?id=1699

http://www.afip.gov.ar/genericos/guiadetramites/consulta show.aspx?id=809

https://seti.afip.gob.ar/padron-puc-constancia-internet/consulta constanciaaction.do

五、联系方式

cpa diana guterman, competent authority federal administration of public revenue (afip)

电子邮件:

dguterman@afip.gob.ar

fiscalidadinternacional@afip.gob.ar

联系电话:

+54 11 4347-2818/9

+54 11 4347- 3385

联系地址:

hipolito yrigoyen 370-2° piso, oficina 2758- cp 1086-buenos aires, argentina

【第15篇】收款人纳税人识别号

发票的问题是大家都很关注的话题,发票的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发票作废还能重开吗?带着这个问题,赶紧往下看!

税局明确!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个人!

近日,广东省税务局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可以!

“开票人和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人?”问这个问题的人在担心什么?其实就是税局认不认可这张发票,能不能抵扣。那我们就来看一下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四条规定:

这里仅规定了“”开票人”是发票的基本内容,“复核人”属于可填可不填项目。

购买方有权拒收的情形中不包含“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因此,税法对复核人没有硬性要求,更没有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同一人。

回到实务中,不相容职位相分离其实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说到底内控也只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很多小公司,整个财务工作,从出纳、记账到开发票、报税都是一个人,还要求开票人和复核人是不同的两个人,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啊!

虽然,财务工作要以谨慎性为原则,但还是要抓大放小,不必过于拘泥细节,难为自己也难为了别人。

有一点需要提醒:

有条件的大公司建议规范发票开具流程,设立发票的复核机制,防止因疏忽大意导致的虚开发票,更要杜绝徇私舞弊导致的虚开发票。

收到这10种发票不能报销!一律退回!

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的发票,无需退回。但是,注意了!会计收到这10种发票不能报销,必须退回!

没有交易,完全虚开的发票

这个地球人应该都知道吧,严重虚开的还涉嫌犯罪!

有交易,但发票开具与实际不符

比如买的是礼品,但开具的却是办公用品,这种也属于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项目名称为“办公用品”的

注意办公用品的发票必须明细到具体的种类,只开具“办公用品”,不合规!

发票附带清单不是从税控系统中打印出来的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这种发票不符合规定,不能报销。

发票“备注栏”填写不符合规定

备注栏缺失的,退回重开!

普通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

纸质的普通发票虽然不用勾选确认,但是纳税人识别号一定要填写,否则不能报销。

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

按照规定,发票上只能盖发票专用章,加盖了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等的发票,不能报销。

注意: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不用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成品油发票左上角没有“成品油”这三个字的,不能报销。

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没有打印“成品油”字样,说明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成品油发票“单位栏”填写错误

成品油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填写其他单位的,不能报销。

适用税率选择错误的

比如销售货物,却把税率选为6%,这属于不合规发票,退回重开。

发票底部的填法

说到这了,今天就借此引申说一下关于发票底部几个栏次「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的填法。

我们都知道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电子」,票面下方都有开票人、复核、收款人这三个栏次。

不知道几个栏次最初是为什么要设置,我看到其实很多其他发票种类并没有如此复杂的设置。

比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仅仅有一个收款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只有一个开票人;而其他,比如定额发票,这些都是没有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核算中记账凭证都需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主要目的是加强审核,明确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内控管理手段。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而且办法要求发票开具应该全联次一次性开具,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也有,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的规定。

发票开具肯定需要项目齐全。但是这个项目也就是说开票人属于发票基本内容,开具时候需要开全,至于复核、收款,办法并没有规定,哪怕你没填写,或者填写的和开票人不一致,这样的发票也不能说不合规。

我们不管是开具发票还是接受发票,最重要前提还是要真实,和真实业务相符,假如你真实的开票人就叫管理员,那你开管理员又有什么问题呢?

纳税识别号是什么(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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