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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纳税人识别号(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14 18:13:03 查看人数:9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变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变更纳税人识别号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第1篇】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账务负责人丽丽上月底成功应聘到了一家大型企业,与原公司办理完了交接手续。朋友提醒她,交接时,千万别忘记了财务负责人信息变更!丽丽也不知道该怎么变更,顺道一块请教一下吧,怎么办理变更手续?原来电子税务局就可以操作!赶快收藏,超实用的!你早晚都会用的到!

如果你是财务负责人这样来操作

第一步: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选择左侧 【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登录进来后的页面

第二步:人脸验证通过后,进入变更税务登记表单界面,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后,点击【查询变更项目】下拉中选择【账务负责人姓名】,系统会跳出提示框提示变更财务负责人姓名,并将同时变更其他信息,是否变更该项目?选择【是】

第三步:点击选中变更项目后,系统会带出变更前的内容,纳税人需要输入变更后的内容。注意,这里变更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需要点击获取验证码,短信验证码是发送给了原来的,也就是变更前的财务负责人手机号码,丽丽收到了这个验证码。

第四步:完成变更信息填写,点击右上角【保存】,可进行表格校验,点击【提交】,收到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就可以了。

看到这个图就操作完成了!

如果不是财务负责人,变更办税人员的的话, 怎么操作?

这里一并学习了,一起来看,要这样操作:

第一步: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的信息】--【用户管理】,选择左侧【用户管理】--【维护用户基本信息】

照图操作

第二步:进入“办税人员信息变更确认”表单界面

在“办税人员信息”模块直接更新相关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即可

是不是又学会了一招?希望每个办税人员在将来高升的路上都能用得到,记得关注我,更多财税知识,我们一起来学习。

【第2篇】申请变更纳税定额

为了使纳税人网上办税(费)更加便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要求,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同步优化升级到了最新版本,快来看看重要的变化有哪些吧:

一、调整税务行政许可功能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同步进行了相关优化,具体如下:

(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模块下删除子模块“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二)在【我要办税】模块下新增子模块“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三)【我要办税】—【核定管理】目录下新增子模块“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四)调整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等文书样式。调整后文书名称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不予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二、优化【清税证明下载(未)】功能

二、优化【清税证明下载(未登记)】功能

增加条件,按照优先级取税务机关电子公章。首先判断是否存在有效的生产经营地行政区划,否则取注册地行政区划,最后取清分机构代码。如果都没有则弹出提示:“由于您在工商系统中不存在有效的生产经营地行政区划,请您到生产经营地行政区划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税证明开具。”

三、优化注销税务登记监控结果查询

添加跳转“注销税务登记受理”、“注销税务登记(优化版)”功能。

来源:辽宁税务

【第3篇】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一般纳税人

企业经营中,涉税风险的规避非常重要。而税务局口径上的涉税风险提示,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比较权威的参照。

湖南税务在电子税务局登录页面公布了一批常见的涉税风险清单,对企业而言很有参考意义。我们主要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其进行了梳理和归类,总共20种情形,供大家参考。

建议大家最好对照自查,规避相关涉税风险,毕竟税务局提示的东西,一般而言也是重点检查的东西。

一、增值税方面,企业需要注意的涉税风险

1、小规模如果享受免税优惠,没有按规定开具免税发票。

虽然有人表示部分地区税务局即便开3%普票,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个人觉得不妥。如果你享受了免税,就按规定开免税发票,最为妥当。

2、企业的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没有分别核算。其中免税收入的申报,进项额没有做转出处理。

简易计税项目、免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大家需要注意。

3、不动产已经进行抵扣,但又改变了用途,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达到转一般纳税人标准时,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应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以上。

5、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没有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6、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非法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虚抵进项税额。

7、在发票开具方面,企业还需要注意,如果取得经营收入需要按规定给消费者开票,否则构成违法,最高可以罚一万。至于虚开行为,更是历来检查的重中之重,在这里不做赘述了。

另外,2023年对于增值税留抵退税方面的高压严打持续进行,我们将留抵退税拆分出来,单独说一下。其常见的涉税风险点有5个。

1、登记的行业跟实际经营的业务不符,按制造业等行业进行退税。

这个属于骗取留抵退税,属于严查、必查之列。

2、少计收入,虚增留抵。

在增值税收入上动手脚,少计增值税收入,虚假增加留抵税额,这个存在骗取留抵退税的风险。

3、应该转出的进项税,不及时进行转出,还跑去退税。

4、虚增进项税额,并以此多退税款,这个也属于骗税。

5、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不及时进行收入确认,进行虚增留抵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需要注意的涉税风险

1、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也未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2、存在超额扣除各种费用,比如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扣除,但同时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在这里我们给大家整理了一份常用的税前扣除标准表,供大家参考:

3、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没有计入营业外收入。

4、企业通过虚增费用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

尤其是以办公经费、销售费用和人员费用等形式的虚增费用,更是检查的重点。

5、应当视同销售,而未进行视同销售,少缴企业所得税。

比如企业设置了内部的职工医院,将自产药品配给职工医院,但不在当期确认收入。

6、不按规定及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7、高新企业是检查的重点之一,涉税风险包括诸如不符合条件虚假申报并享受高新企业所得税收优惠,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8、分支机构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需并入总机构,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最后,以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20个常见涉税风险点,大家一定不能再有了。建议大家对照清单,做好核查和整改,避免涉税风险。

【第4篇】一般纳税人变更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去年年底就到期了,现在又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想要转的小伙伴,你们的机会来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区别?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办理?

考呀呀已经给大家准备好了操作指南: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常见问题

1、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一,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没超过规定标准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是,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两个条款联系起来理解,也就意味着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条件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

再强调一遍,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只有2023年5月1日以前就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不符合第一个条件的规定,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2、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转登记?

答: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的,转登记的程序也是由纳税人发起的。但是,大家要注意,此项政策的执行时间是即日起,停止时间是2023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4月23日到12月31日,这8个月的期间里,都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换言之,4月23日前和12月31日后,不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3、转登记后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答: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理解本条规定,重点在“下期”、“当期”。

所谓“下期”、“当期”,指的都是税款所属期,这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基本概念,不用过多解释。但是,由于有按月和按季两种纳税期限,本条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就会遇到几种不同的情况,应该按照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这种情况非常简单,转登记日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

第二种情况是,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季纳税。由于大多数地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因此这种情况可能会非常多。对此,转登记日的当月,仍应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转登日的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比如,转登记日的所属月份为7月份,纳税人在7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8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8-9月份实现的税款,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第三种情况是,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这与第一种情况一样,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起改为简易计税。

第四种情况是,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月纳税。这种情况我们判断基本不会出现。如果有,在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的首月起改为按月简易计税。

4、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近些年来,增值税的管理都是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队伍,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内的相关政策规定,都不允许一般纳税人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说是一项全新的政策,没有可借鉴的成熟做法,许多新的问题需要研究处理,其中,转登记纳税人未抵扣的进项税就是其中的重点。

通常情况下,大家可能认为,未抵扣的进项税应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直接调增企业的成本费用。这样做虽然简单,但是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是,未抵扣的进项税是企业的权益,转入成本费用也就意味着不能再进行抵扣,对企业不利。二是,转登记纳税人在今后可能还会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包括退货、折扣等,也包括稽查补税、自查补税等,都需要将未抵扣的进项税纳入计算,以更大程度地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三是,一些出口企业还需要将未抵扣的进项税申请退税。因此,继续核算未抵扣的进项税是有必要的。

如何核算未抵扣的进项税,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比如,可以要求纳税人设立台账进行管理,按月报送税务机关;也可以调整申报表,增加相关栏次要求纳税人按月填报。但是这两种方案都会增加纳税人的核算负担,不是最优的选择。经过反复斟酌研究,我们最终确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这样做,既可满足需要,又简便易行,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随着转登记纳税人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未抵扣的进项税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据,纳税人应准确核算,税务机关也应做好辅导,重点关注,共同防范涉税风险。具体规定在18号公告中已经写明,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5、转登记纳税人如何调整转登记前的业务?

答:纳税人转登记之后,已经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涉税核算。但是,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有可能因为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需要进行调整。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转登记纳税人在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再填报一张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将会极大增加纳税人核算的复杂性。因此,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不是要求纳税人重新核算最后一期的涉税数据并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纳税人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和原来的申报结果相比,可能会产生少缴税款,也可能会产生多缴税款,都不需要重新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这一点需要大家注意

6、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发票开具方面,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处理,18号公告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在这里再帮助大家梳理一下:

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再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7、转登记纳税人是否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答:此次在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同时,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适宜的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类纳税人在转登记后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转登记纳税人今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就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且,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也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小规模后必须关注这6笔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一: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后,之前留抵增值税假如3万元,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万元

会计处理二: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后,之前未交增值税假如3万元,建议应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万元

会计处理三: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后,之前待认证进项税额假如是3万元,应转入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3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万元

会计处理四: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后,之前待抵扣的40%进项税额假如是3万元,应转入计入公司资产。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3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万元

会计处理五: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后,之前未缴纳的实行简易计税的增值税假如3万元,建议应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万元

会计处理六: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之前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假如3万元,应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万元

【第5篇】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目 录

一、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发布!

二、国家市场监督总局: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出台新指导意见!

三、联合发布: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

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告!

五、国家税务总局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六、广东:发布省版权条例!

七、 广东:2023年全省月平均工资公布!

八、珠海:新规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

九、珠海:优化营商环境,发布新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一、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发布 !

国务院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国令第755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在《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基础上出台,亮点如下值得商业精英关注:

1、明确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内容,包括禁止乱收费、乱摊派、拖欠账款等。

2、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3、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方式可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无需“先注销、后成立”。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商业精英对于“个转企”,仍需先行办理原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再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对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详情: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10/25/content_5721592.htm

二、国家市场监督总局: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出台新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10月8日发布国市监法规【2022】2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同时废止。《意见》值得关注内容如下:

1、新增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新增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新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4、新增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5、《意见》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新增指导意见,即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意见》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建议企业了解,并依法经营。如涉行政处罚事宜,及时联系法律顾问沟通处理。

详情:

https://gkml.samr.gov.cn/nsjg/fgs/202210/t20221010_350620.html

三、联合发布: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铁路局综合司、民航局综合司于2023年10月4日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为:

1、在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2、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涉及工程项目企业,可根据《通知》进行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事宜,但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

详情: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0/04/content_5715765.htm

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3年10月1日发布《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缓缴项目具体如下:

(点击查看大图)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涉及缓缴项目的企业,如有需要,可根据《公告》进行相关行政费用缓缴事宜。

详情: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0/01/content_5715514.htm

五、国家税务总局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0月初发布《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中发布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对比2023年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告》中的清单取消了5个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5、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公告》中发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仅有1个许可事项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建议企业关注清单事项,涉应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及时申请许可。

详情: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81863/content.html

六、广东:发布省版权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3年9月30日发布《广东省版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广东省版权发展工作起到指引作用,值得企业关注的是:

1、《条例》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版权保护制度,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版权源头保护。

2、《条例》鼓励采用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获取、固定版权保护相关证据。

3、《条例》明确版权侵权处罚事宜,包括:

(1) 对版权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判决生效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再次侵犯同一作品版权的,版权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从重处罚。

(2)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故意侵犯版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生效的版权相关法律文书、侵犯版权构成犯罪等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和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其相关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为更好地保护版权,建议企业建立内部的著作权或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对职务作品的相关权利进行规定,如版权被侵权,及时联系法律顾问进行证据保全及维权事宜。

详情:

http://www.rd.gd.cn/zyfb/ggtz/content/post_175499.html

七、广东:2023年全省月平均工资公布!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统计局于2023年10月3日联合发布《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如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1、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310元;

2、全省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25元;

3、珠海市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121元,位于全省第三。广州为12024元,深圳为12964元。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相应调整。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5、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682元/月,深圳市计发基数另行公布。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职工月平均工资不仅影响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还影响企业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上限。因此,企业每年都应及时关注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信息。

详情: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22-10/12/content_6113677738ad4935af9875d391bd60cd.shtml

八、珠海:新规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

珠海于2023年10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政府其他各类资源,在珠海市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其中亮点如下:

1、明确建设单位、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主体责任。

2、明确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约定事项及备案要求,其中包括应当在承包合同中载明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行为的条款及相应违约责任。

3、明确要求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

4、根据上述的要求增设了与施工管理制度、分包管理制度以及与“三包一挂”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规定》中增设了多项行政处罚措施,意味着政府对相关建设工程的监管更加严格。企业与第三方合作前,应当谨慎审核对方的相关资质。针对相关合同以及企业的管理制度,企业可与法律顾问一起,依据该《规定》进行梳理和审改,以管控风险。

详情:

http://www.zhrd.gov.cn/zhfg/202210/t20221025_58924837.html

九、珠海:优化营商环境,发布新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珠海于2023年10月9日发布《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同时废止。

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条例》亮点如下:

1、珠海市推行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改革。除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外,市场主体需要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多个经营场所备案。

2、多种市场主体住所类型,包括:集中办公区、集群注册。

3、逐步推进网上登记系统智能审查、核准。

4、市场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建议企业按照《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企业信息登记、变更等义务,确保企业信息真实性、合法性。

详情:

http://www.zhrd.gov.cn/zhfg/202210/t20221009_58890152.html

【第6篇】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有所变化。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上调标准后一定有很多纳税人需要调整申请,今天我们先来看看符合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怎样转为一般纳税人的。

一、认定条件

除了满足上述年销售额外, 凡具备上述及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1)会计核算健全;

(2)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

(3)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3.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4.水电经销企业;

5.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二、申请

1.纳税人向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连同如下资料呈交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法人代表、办税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银行账号证明;

(5)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实际纳税及销售预测的相关资料;

(8)所属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

2.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申请转正

新办企业在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后的十日内,必须申请转正,应向所属的区(分)局申报管理科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并同以下资料同时呈报申报管理科: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公司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5)分支机构申请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年度财务报表

(8)法人身份证、会计证、办税员证复印件;

(9)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置和核算方法说明书;

(10)实际销售额、实际纳税情况。

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相关资料转交给纳税人所属的管理科。

三、审核

管理科初审后,连同相关资料转交分管业务副局长。

分管业务副局长审批后,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新办企业和已开业满12个月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同意认定申请的,连同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退回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并退回纳税人。同时制发《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2.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同意转正的,由申报管理科通知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的缴销;

3.对同意认定申请的,如不是新办企业,申报管理科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如为新办企业,申报管理科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戳记。

四、领取认定结果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予批准转正,将领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五、注意事项

1.申请转正未通过而被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缴销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则要缴销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

2.市内跨区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登记资料,并持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般纳税人迁移证明及有关资料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核准一般纳税人资格,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准申请表》一式二份。迁入地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核企业资格,核定其月专用发票供票面值与供票数量及限额,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准通知书》。

在申请核准资格期间,税务机关暂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管。资格审核不合格,当年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以上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发票领购簿》;当年累计应税销售额标准以下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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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纳税人跨区经营如何办理变更

外管证要取消了「其实就是换个马甲,相当于优化升级了」,你竟然还没办过一次,甚至没搞明白这是干嘛的?

当然,这也不怪你,你们公司也压根也没这个业务,但作为一个会计,你难道不该了解一下吗?

外管证「取消」了,10月30日以后有临时外出经营业务的,记住不要说开外管证了,人家会笑你的。

现在有了新的高大上的名字叫「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而你需要做的就是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

好高大上哦,报告,报验,反馈,我一个小白那里搞的懂这么专业的名称。

拿你真是没办法

通俗化的说你临时出去干活,你得去批个路条、然后到了经营地后要去拜个码头、打个招呼,干完活后呢,还得打了总结再收工回家。

1

批个路条,我要去异地干活了。这叫《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比如四川成都建筑公司a公司要到贵州搞个工程。

首先,a公司注册地为成都,要去贵州干工程,得到成都主管国税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就是获得成都国税的批准啦。

当然这些个都可以网上来办,根本不用你跑马路,以后业务逐步都是跑网路,忒方便。信息直接通过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好了好了,成都税哥批准了,允许你去贵州干工程啦。

2

初到贵宝地,拜个码头,打声招呼,不要大水冲了龙王庙,自家人不认识自家人了。这叫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报验,什么意思呢?a公司来到新地盘,首先得去告诉贵州国税。「嘿,我们是从东土大唐而来,去往西天拜佛求经,路过贵地,什么玩意!贵哥,我们是从天府之国成都那个踏踏来的,要在你们这边做个工程。

成都的税哥哥已经同意我来你们这儿干工程啦,我来给你打个招呼,手续齐全的哈,你可不要为难我哦。」

我来了虽然占用了你们资源,但是我也要给你们做贡献啊,我要当地招人干活,增加你们就业,增加你们gdp,我还要在你这里预缴税款,给你们创收,我们合作愉快哦。」

至于你什么时候去打这个招呼,以前是30天内,现在没有说30天内了,你只需要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即可。

3

事情干完,打个总结,填写个反馈表。这叫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好辛苦,外出务工的日子不容易,背井离乡、风餐露宿的。好想回成都吃顿火锅了。熬到工程结束,事情还没完呢,a公司要在贵州国税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也就是打个总结。

你得去告诉贵州国税,哥们我的活儿暂时结束啦,我要回成都了。

你看,我在你们这也干了这么久的活了,也得总结一下吧,不然回去也莫法交差。咱们把这段时间的经营情况做个汇总吧,开了几张票,是专票还是普票,票号是多少,预缴了多少税款,一次性都告诉你!

你赶紧核实一下表上信息对不对哦,还要和你的地税哥们一起核实一下,看附加这些交够没「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

没问题我就走了哦。欢迎你们到成都吃火锅,看大熊猫。

4

回家了,一定要惦记着成都国税这边有没有信息反馈,这叫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的处理。

成都,我回来了,哥们都晒黑了一圈了。还好工程结束了,成都国税哥,见到你好亲切。我走之前给你打过招呼哈,贵州的纳税信息会通过网络反馈给你们的专人专岗的,我就不多说了。你们比我清楚。

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我都是交对的哈,你随便查。

明年老板说让我去内蒙古,到时候我再来麻烦你哈。

通俗不?等会记得点赞就行

搞的这么麻烦,我不弄这些,我不去报告,我干完活直接回去交税不就行了嘛,非要预缴,搞的复杂,都是国家的税,那里交不都是一样吗?

呵呵!

为什么要搞这个,说的高大上点就是,这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

说的通俗点,也就是为了保证地方财政不减收,如果到这个地方经营不用在当地交税,都可以临时去做了就回,把所有的税都交在机构地,那地方财政失衡了。

穷的地方更穷,总部经济效益就会压垮其他吸引不到大公司设立总部的省市。同时地方保护主义还会恶化,穷乡僻壤出刁民,啥事情都会干,你来这我就要你成立公司,你不成立公司休想来干活。

那同一个省市呢?需要报告不?都是一个省嘛,肉烂到锅头。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必须填写报告。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是否填写视情况而定,也就是看当地怎么规定了啰!

来源:二哥税税念,作者:二哥

【第8篇】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来源 | 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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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一般纳税人变更小规模

财税〔2019〕13号文中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由此,很多企业又关心起了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办理事宜。这里,以在福州市办理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为例,对办理事宜做详细介绍。

一、申请条件

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办理流程

1. 准备材料至办税大厅窗口受理,所需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营副本原件;

2)单位公章;

3)《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2份(样表见附表1);

4)实名办税员身份证原件。

注意:现场办理过程中,窗口人员会打印出《税(费)种核定表》,需仔细核查税(费)种、申报纳税期限是否发生改变,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生效时间。

2.票种核定与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所需材料如下:

1)发票领购簿;

2)未使用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3)金税盘、税控盘等开票设备。

注意:对于可自行开具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办理此流程。

3.携带金税盘、税控盘等开票设备到税控发行窗口办理开票设备变更发行

注意事项:

1.去办税大厅受理前,需完成本月的抄报税工作;

2.办理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登记,只能次月生效。

3.未生效的月份(一般指办理当月),仍需按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申报纳税。

附表1: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第10篇】变更一般纳税人

钱力财税咨询

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超过500万元,会被强制要求转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大部分企业不知道具体如何操作,更不知道如何运用纳税身份切换进行纳税筹划。

微信群里有朋友问钱力老师: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4月份之前连续三个季度累计开票480万元,5月份计划开票50万元,税务系统是否会自动在5月份把我变成一般纳税人?5月份开的50万元是全部按13%税率征税,还是超过的那30万元才按13%交税?

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而且据我们了解,绝大部分企业在这方面的理解都是似是而非的,操作的时候面临很多的困惑。

1. 5月份的销售额50万元可以全额按小规模纳税人来征税,也就是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默认按季申报纳税,所以,6月份的开票额应当继续可以全额按小规模纳税人来征税,但是需要注意各地税务部门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有差异。

3. 7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5天内,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和要求该企业转成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于目前小规模免征增值税,所以一般情况下选择次月1日生效更为有利,并且可以在发票领购范围内尽可能地金额多开,当月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用好用足政策红利。

4. 企业纳税身份切换之际这种纳税筹划方法,我们戏称为“小规模最后的疯狂”。

附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符合条件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除外);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公告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中,“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有两种选择,一是“当月1日”生效,二是“次月1日”生效。

【第11篇】变更一般纳税人流程

转载:北京税务

在哪里操作小规模变更一般纳税人?

答:您好,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进入办理提交。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二、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进入办理提交。

转载:北京税务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第12篇】纳税人识别号变更流程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成功以后

如果发现申报有误,应该怎么处理呢?

嘿嘿,其实不用担心~

现在80%的事项都可以全程网办!

联兴财税君马上为您送上更正申报网上操作指南

具体步骤如下↓

1、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和验证码,进入电子税务局。

2、进入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

3、选择“更正申报”,根据纳税人类型,自主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更正申报”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申报”。

ps:以下步骤选取的是一般纳税人的界面,小规模纳税人的操作和一般纳税人一样哦~

4、进入增值税更正申报界面后,可查询申报数据信息,选择更正所属期申报表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点击“更正”即可。

系统提醒报表将重新取值,如确有更正需要,点击“继续”,即可进入申报表填报界面。

★小提示★

(1)更正申报仅允许更正最后一次申报记录的所属期 。

(2)更正申报仅支持全量更正,无法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

5、更正申报表填报界面与纳税人例行填报界面一致。纳税人先填报附表一到四及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其他附表可根据纳税人情况进行选填,申报表主表将根据纳税人填报附表情况,进行取数。(ps: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与小规模纳税人例行填报界面及流程也一致~)

6、填写完毕后,保存后,提交申报就可以啦~系统将根据申报情况,进行税款扣缴。

7、会计更正申报后,如需补税,核实提交“确定”后,系统将根据更正数据进行后续税款扣缴操作。如需退税,同样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根据情况填报资料在线办理退税。

【第13篇】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流程

很多办税人员因为不熟悉流程,而导致在事项办理后期进行大量不必要的事后弥补工作,这里介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转移的情形及具体的操作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助益。

一、涉及进项税转移的情形有两种:

1、 一般纳税人迁移

2、 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合并、分立)

(1)一般纳税人迁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从a地换到b地,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a地和b地应该是至少是省内跨区县的地域。如两地跨省,鉴于作者君没有碰到过,不予置评,但根据目前金三系统的功能,已经实现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跨省分摊申报的情况看,应该可以实现该功能。但这个前提是市场监督局的信息系统实现了跨省迁移的功能。如有办过的友友可以私信作者君,感激不尽。从全国大市场的趋势看,这也是应当实现的功能。

(2)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出售、置换资产等将资产、负债、劳动力等一并转移的资产重组,转出方需要做注销的,可以将注销方的留抵税额转移给新纳税人。

合并的情况下,很好处理,交易方只有两方,一个注销,只能由另一方接收。但分立可能就有三方,转出方,分立出来两个新纳税人,转出方注销,怎么处理?大家可以看需要填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就知道,只能选一方进行转移,没法分成两份进行转移。需要考虑税务的金三系统是否为分立考虑了进行分拆的填列,至少从目前能找到的表单里,作者君未看到能拆分到两个新纳税人进行转移的表单。这种就是如果企业方有需求,而且需求较大,这个功能也不是不可能实现哈。

二、税务机关的处理

迁出地或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接收地或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接受地或者新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核对转移过来的相关单据和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允许继续抵扣。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数据,由对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的,不再审核真实性的问题,只对表单内容和报送的申报表进行数据一致性比对,比对无误后即可。

但对于现在的系统而言,一旦对方税务机关数据传递到另一方税务机关,数据便在前台不可变更,如果发现数据有误,则需要在后台进行数据更改,对整个事情的办理可能造成迟延。

三、税务局前台端的办理

迁出方或者转出方做注销登记时,应选择做一般注销流程,选择注销原因时务必按真实原因填写(如迁移,资产重组的合并或者分立),办理者在前台打印出来的表单上务必关注这个事项,同时可以请前台办理人员打印出来填列好的进项税额转移单以确认数据填列完毕,并请前台盖章后留存(这种表单一般是系统生成了文书号码的)。

当然在提交注销资料时,除了其他必备资料,应先准备好一式三份预先填好的转移单,各部门章印应齐全。否则,作为最后办理注销数据录入工作的人员将以资料不齐全要求补正,避免多跑一趟腿。

税务局的前台注销时,录入了转移单后,迁移地址的纳税人申报数据将由系统自动传送到新的地址的税务机关,下个月申报时,自动提取纳税人数据。吸收合并或者分立的纳税人,注销时录入数据后,系统会自动转入到新纳税人当月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在下一期税款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到上期留抵税额栏次。

以上,如果发生意外,导致未能及时转移,需要后台处理,办税体验就会差那么一截。

【第14篇】一般纳税人变更

企业的壮大总是让人无法预估的,此时有许多内容都需要跟随发生变动,不得不说的一项就是税的种类。许多企业在发展壮大以后需要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条件几何?又该如何具体办理呢?接下来西格小编跟你做一个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2)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下列小规模企业:

①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②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1)会计核算健全;

(2)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

(3)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4、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5、水电经销企业;

6、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二)申请

1、 纳税人向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连同如下资料呈交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法人代表、办税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银行账号证明;

(5)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实际纳税及销售预测的相关资料;

(8)所属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

2、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申请转正 新办企业在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后的十日内,必须申请转正,应向所属的区(分)局申报管理科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并同以下资料同时呈报申报管理科: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公司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5)分支机构申请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年度财务报表;

(8)法人身份证、会计证、办税员证复印件;

(9)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置和核算方法说明书;

(10)实际销售额、实际纳税情况。 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相关资料转交给纳税人所属的管理科。

(三)审核

管理科初审后,连同相关资料转交分管业务副局长。 分管业务副局长审批后,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新办企业和已开业满12个月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同意认定申请的,连同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退回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并退回纳税人。同时制发《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2、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同意转正的,由申报管理科通知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的缴销。

3、对同意认定申请的,如不是新办企业,申报管理科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如为新办企业,申报管理科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戳记。

(四)领取认定结果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予批准转正,将领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以上就是西格小编整理的内容,可以看出涉及到的流程是较为复杂的,还需要您耐心的处理,当然创业本身也并非易事。

【第15篇】纳税人变更地点

某出口企业办税人员向退税部门打电话询问,“我们公司的一笔退税款为什么迟迟未退呢?”

税务人员马上核实该情况,发现该企业有一项实地核查任务却没有找到该企业:“你们公司税务登记上的联系方式及办公地址准确吗?”

“……”

实地核查未找到,便不给予退税?请注意!!!公司搬迁新地址,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将严重影响退税!

为什么退税还要进行实地核查呢?

由于近年来税务机关不断落实“放管服”,营造宽松便捷的税务环境,也让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便民措施钻了空子,“皮包公司”乱象丛生。

为了进一步防控退税风险,退税机关根据工作规范在特定的情况下对某些出口企业展开实地核查。

比如,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等等,都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当发现企业查无下落,税务机关会怎样处理呢?又将对企业产生什么影响呢?

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1、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当税务机关进行实地调查、电话查询等其他征管手段,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2、认定为非正常户: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对企业会什么影响?

1、纳税信用等级降级

2、退税分类管理类别降级

3、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纳税人想要搬迁生产经营地址后,在退税环节不受影响,应该怎么做呢?

1、及时变更税务登记

为避免发生企业查无下落的情况,影响企业出口退税。出口企业税务登记内容(例如生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出口企业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3、退税单证的保管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备案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变更纳税人识别号(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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