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2篇优质的识别号是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人识别号是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纳税人识别号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2023年第59号公告,对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结合本公告,我们来认识一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自然人出生后即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去世后即散失民事主体资格。
2. 自然人纳税人
自然人纳税人是指具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自然人的纳税义务,是因应纳税事项引起。没有“应纳税事项”,自然也就没有纳税义务。
3. 自然人的应纳税事项
那么,自然人通常有哪些应纳税事项呢?简单列举如下:
1)领取工资薪金;
2)获得劳务报酬;
3)获得稿酬;
4)获得特许权使用费,比如加盟费、专业技术使用费等;
5)个人设立个体户或承包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获得收入;
6)收取存贷利息、股票利息、投资分红;
7)出租财产获得租金;
8)转让财产获得盈利(转让不动产、动产);
9)获取偶然收益,如中奖等。
自然人如有上述事项,即产生纳税义务;产生纳税义务,当然就是“自然人纳税人”了。
4.纳税申报
发生应纳税事项的自然人纳税人,都具有纳税义务,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其中,凡是由单位纳税人支付给自然人个人相应所得的,由单位纳税人进行“代扣代缴”纳税申报。年度终了,由自然人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
5.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
有纳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如减除各项费用后无应纳税所得,则无需缴纳税款。可见,具有纳税申报义务与税款缴纳是有区别的。
1.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识别代码。对机构纳税人来说,纳税人识别号一般为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自然人纳税人来说,纳税人识别号一般为其“有效身份证件”上面的18位的身份证号码。
2.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指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识别代码,一般指身份证号码,但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例外。
3. 有效身份证件
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
1)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
2)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3)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4)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5)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1.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2.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2篇】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号吗
第一部分:丹麦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一、个人
一般来说,家在丹麦境内的个人视为丹麦税收居民。
若家不在丹麦境内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同样视为丹麦税收居民:
·该个人在丹麦境内停留达到6个月;
·该个人为丹麦公民,并且工作或常驻于以丹麦为基地的船舶上;
·该个人为丹麦公民,并且由丹麦国家、地区、市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派驻在国外。
如果个人既认定为丹麦税收居民,又同时认定为另一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则其为双重税收居民。
对于未与丹麦签署双边税收协定的相关税收辖区,丹麦政府有权就个人来源于境内外的所有收入征税。即个人无论收入来源地为何处都在丹麦征税。
如果丹麦与税收居民所属的税收辖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则依据双边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来判定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
丹麦政府对税收居民的征税权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确定的税收居民身份(家或重要利益中心);
·收入来源地;
·收入类型。
相关税务规定参见:
源泉征税法案第1(1)章节,第1-4段
丹麦中央政府税收法案第4章节
oecd税收协定第4条
二、实体
丹麦的实体须承担全面纳税义务或部分纳税义务。
全面纳税义务
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丹麦境内的实体应承担全面纳税义务。法罗群岛及格陵兰岛视为丹麦“境外”。
实体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丹麦境内主要取决于实体日常经营管理是否在丹麦境内开展。
根据丹麦企业所得税法第1章节的规定,住所位于丹麦境内应承担全面纳税义务的公司或组织包括:
·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储蓄银行、合作储蓄银行
·供水企业
·合作社
·协会
·共同基金
·其他协会、企业、基金及私立机构等
住所位于丹麦境内的外国实体视为丹麦公司,须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有限纳税义务
与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实体具有相似性质的外国企业或组织就其从丹麦境内获得收入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具体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2章节。
在丹麦境内收取咨询费、拥有不动产或设立常设机构开展商业活动的实体须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基金会
根据非股份公司税收法案的规定,丹麦基金会法案及商业基金会法案定义的基金会及组织应承担纳税义务。
非股份公司税收法案定义的基金会包括:
·协会(贸易协会等)
·劳工协会
·在丹麦境内的外国基金会及其他私人机构
其他基金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纳税义务。
“基金会”指持有基金资产的法人,该资产与投资者自身的资产相互独立。
部分基金会不适用基金会法案,包括丹麦教会、宗教团体及教育机构等。一般来说,公司所得税法第3章节的规定了豁免纳税义务的情形。
部分机构不适用商业基金会法案,包括:为年轻人设立的集体公寓、养老院、体育设施、发电站等。
在特殊的情况下,丹麦税务局(skat)可能会将一些机构视为慈善募捐机构而不是基金会,由于这些组织是临时的,因此无需承担纳税义务。
非股份公司税收法案仅对丹麦境内设立的基金会及协会作出规定。如果是外国基金会或协会在丹麦境内开展经营活动,则应就这些经营活动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根据非股份公司税收法案的规定,若外国基金会的管理地位于丹麦境内,则无论基金会或私人资金会在何处注册均需要承担纳税义务。
更多信息
更多关于税收居民实体的信息参见丹麦税务局的法律指引(www.skat.dk)第c.d.1章节的“纳税主体义务”和第c.d.9章节的“基金会和组织税收规定”等。该法律指引仅提供丹麦语版本。
三、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税收透明体
税收透明实体获取的收入视作该实体控制人的收入因而由控制人承担纳税义务。
例如有限合伙公司作为税收透明体,其普通合伙人自身承担纳税义务,有限合伙人就实际享有的收入份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上述情况也同样适用于其他由合伙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合伙企业。
根据国外相关规定视为税收透明体的丹麦企业在丹麦境内同样视为税收透明体,具体规定参见丹麦企业所得税法第2a章节。
如果公司被重新定性为税收透明体,根据双边税收协定构成常设机构时,该公司所有者会被视为在丹麦有常设机构,在丹麦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c章节的规定,如果直接拥有人不居住于丹麦境内,则分支机构和税收透明体将被重新定性为独立纳税实体。
设立的海外基金会不遵守丹麦基金会相关规定的,视为未获批准,其创办人仍须承担纳税义务。
免税企业和机构
企业所得税法第3章节对免于承担纳税义务的企业、机构和组织作出了规定。然而根据上述非股份公司税收法案的相关规定,部分商业组织或机构仍须承担纳税义务。
无条件的完全免税适用于以下实体:
·丹麦政府认可或批准的宗教团体
·丹麦中央银行
·养老基金
·中央政府及其附属机构
无条件的部分免税适用于市政府或地区。
有条件的完全免税适用于图书馆、机场、医院、博物馆、供水企业等。
一般情况下,享有有条件的完全免税的实体无需承担任何纳税义务,但如果其经营活动超出了其本身设立的经营目的,则该机构不仅须就其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纳税,还应就所有收入承担纳税义务。
住房管理组织及学校适用部分免税。
更多信息
更多详细信息参见丹麦税务局的法律指引(www.skat.dk)第c.d.1章节的“纳税主体义务”等。该法律指引仅提供丹麦语版本。
四、联系方式
个人:
skat(danish customs and tax administration) customer services foreign department
联系电话:+45 72 22 18 18
官方网站:www.skat.dk
实体:
skat(danish customs and tax administration)law departmentcompanies,shareholdersand business
联系电话:+45 72 22 18 18
第二部分:丹麦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一、纳税人识别号介绍
自然人
丹麦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是 cpr 号码。
cpr 号码由中央登记处根据民事登记制度法案发放。
满足以下条件的个人在 cpr 系统中注册:
1.该个人为国家人口登记系统在册人员,即出生于丹麦境内或已移居至丹麦境内的居民;
2.该个人为特定职业养老金计划(atp)成员;
3.该个人为根据丹麦税务局规定应向丹麦政府纳税的个人。
cpr号码常用于与个人公共机关联系,其中包括税务相关事宜。cpr号码可以在各种官方发放的身份证明文件(护照、驾驶证、医保卡等--详见第三部分“如何找到纳税人识别号”)上找到。
对于不是丹麦税收居民但根据相关规定在丹麦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比如雇员),丹麦税务局可以向其发放cpr号码,税务局发放的号码格式与中央登记处发放的一致。
cpr号码对于每个人都是唯一的,且不会更改。
非自然人/公司等
丹麦非自然人/法人实体的纳税人识别号为cvr号码。
cvr 号码由丹麦商业及发展部下属的丹麦商业局根据cvr 相关法律发放。
公司在注册成立时必须申请 cvr 号码。
非自然人或是非公司性质的组织可以待登记支付增值税/消费税或代扣代缴工薪税时申请 cvr 号码。
在丹麦境内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在做增值税登记时不会获得 cvr 号码,这些实体的纳税人识别号码是其se号码。当丹麦企业做了增值税部分登记,或在其他特别条件下,se号码同样也向丹麦实体发放。部分登记一般发生在税法规定需要 cvr 号码子号码的时候。
se号码根据不同税种(增值税和消费税发放)。se号码由丹麦税务部下属的 skat(海关及税务管理局)管理。
二、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自然人
格式
编码规则
注释
999999-9999
由10位数字组成,在第6位和第7位数字中间有“-”。
最后一位数字是校验码,同时也代表纳税人的性别,偶数代表女性,奇数代表男性。
注:如果个人的cpr号码是在2007年10月1日之后获得的,则号码格式会有所不同(最后一位字符不是校验码),因此不能通过欧洲纳税人识别号门户网站的在线验证工具验证其纳税人识别号。
非自然人、公司等
格式
编码规则
注释
9999999999999999
由8位数字组成由8位数字组成
cvr号码se号码
“cvr”或者“se”一般写在上述号码前面,例如 cvr99999999 或者 se99999999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实体可以同时拥有 cvr号码和 se 号码。
三、如何找到纳税人识别号
自然人
以下为官方发放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示例:
护照:
医保卡/社保卡:
驾驶证:
非自然人/公司等:
非自然人或公司会收到一张载有cvr或se号码的注册证书。
以下是注册证书的示例,cvr和se号码一般标注于最上方。注册证书上还会载有纳税人的地址、行业分类代码、纳税范围(如增值税等)。
如果注册证书上的cvr和se号码相同,则可以使用cvr号码;如不同,则使用se号码。
记载有效cvr 号码的注册证书示例:
记载有效 se 号码的注册证书示例:
四、国内网站信息
自然人
更多关于cpr号码的信息参见以下网站:
www.cpr.dk
欧洲纳税人识别号门户网站http://ec.europa.eu,提供验证工具可检查 cpr 号码的算法和结构,但线上查询模块不提供纳税人身份或纳税人识别号存在与否的确认。
欧洲纳税人识别号门户网站的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和线上查询模块归属于网站的一部分,相关免责声明、版权声明和隐私保护准则参见网站中的法律申明页面。
非自然人/公司等
更多关于 cvr 号码的信息参见以下网站:
www.cpr.dk
该页面可以查询实体注册时填写的公司历史、地址、经营业务、所处行业、员工数目及产品产量等。
更多关于 se 号码的信息可以在以下网站查询:
www.skat.dk
在选项“moms”(vat)中可以查询实体的增值税登记信息(包括有cvr号码的实体信息)。
五、联系方式
自然人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nd the interior cpr administration finsensvej 15, dk-2000 frederiksberg
联系电话:+45 72269735
非自然人/公司等
企业:
erhvervsstyrelsen langelinie allé 172100 kbenhavn
联系电话:+45 72200031
私人企业:
skatstbanegade 1232100 kbenhavn
联系电话:+45 72222827
【第3篇】发票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日常工作中,会计经常会给单位的职工报销一些费用,报销费用的时候就会涉及到发票和收据,哪些发票不能报销呢?会计在收到这些费用发票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
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有哪几种发票不能被报销吧!
1、纳税人识别号出错
发票中的纳税人识别号是经常会出现错误的情况,因为纳税人识别号都是比较长的一大串的数字,假如财务人不仔细对比、检查就会容易出错。因此一定要事先应核对好发票上的纳税人识别号,这类的发票是不能够进行报销、入账的。
2、企业名头出错
其次,经常会有把企业名头写错的情况,比如说漏写、填写错了、只写简称等都是错误的表现。所以,企业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在填写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好发票企业名头的问题,只写简称是不行的,必须要具体写上企业的全名,作为财务人的你,必须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企业名头,并且仔细检查好,假如企业名头出错了,这类发票同样是不能够报销的。
3、不按规定盖章
盖章在开具发票过程中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作为财务人一定不能够有任何的敷衍和马虎。不过偏偏有部分的财务人存在着这样的误区,以为但凡涉及到经济、财务的,只盖财务专用印章就可以了,但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要知道,发票盖章、该什么印章都是非常严谨的事情,对于发票只盖财务章、没有盖发票专用章、财务章和发票专用章一起加盖的都属于不合规的发票,这类发票是不能够报销的,一定要注意好!
4、发票信息不全
一般情况下,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发票上相对应的信息都需要如实进行填写,如果发现有部分的栏目填写不全、填写不清晰的,作为财务人完全可以进行拒收,或者要求对方重新填写清楚信息。假如发票上出现有临时修改信息等情况,需及时通知开票负责人。
财务收到发票时,首先要避免的几种简单问题,你注意到了吗?
1、注意公司基本信息是否正确
收到发票时,首先要注意公司基本信息是否出错。每次员工递交发票时,常见发票问题是:公司名称信息开错了;信用代码信息开错了;公司地址、银行账号等信息开错了。
会计收到发票后,需要对公司基本信息进行认真核对。从一开始注意发票上的公司基本信息非常有必要,能够尽量避免后面重复核查的风险。
2、注意发票内容是否移位严重
多年以前,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需要使用专用扫描仪对着密码区进行扫描,假设密码区出格了,则开票信息是不能识别的。但目前这种方式已经不再沿用。
纸质发票是开票内容的载体,没有相关官方政策文件出台的前提下,发票仍然不能移位严重。
3、注意经济内容及发票项目名称是否对应
这里说的经济内容与企业实际业务支持项目相对应;而项目名称与发票实际所开内容相对应。会计收到发票后,需注意两者是否对应。如果相对应,则这是实际业务支出的真实情况。如果不一致,也就是虚开发票的现象。
假设经济内容涉及的金额比较小,如果员工实在拿不到发票,多数公司会计会让员工以“替票”的方式来填补。也就是小额替票,这种现象在国内还是十分普遍的。但是涉及到大额的经济内容,作为会计人员,一定要严格把关,否则容易让企业陷入税务风波。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发票的报销知识,但凡与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都会离不开发票,发票报销知识一定要了解!关注悦报销,了解更多发票报销知识!原文:www.yuebaoxiao.com/newsinfo/1207964.html
【第4篇】纳税人识别号是哪个
无论开发票报销还是公司对外开具发票都要来看一看了,开发票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了,如果不填写,则视为无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文件规定:“一、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虽然是短短的几行字,但是给我们大家深深的印象,因为发票是所有中国人都息息相关的内容,这个和之前的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样,专用发票可能只有财务、业务人员熟悉,其他人员并不关心。而普通发票是每个人都比较熟悉的
① 开发票必须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管专票还是普票)
② 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别再用“办公用品”瞒天过海了)
增值税普通发票
7月1日起,企业收到的发票,如果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话,是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
所以您出差的餐费等发票,在7月1日之前的,还能报销,7月1日之后,没有写税号,别怪财务不客气:
备注:定额发票、过桥过路费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不用填写。
发票填写
看完公告大家一定要注意了,7月1日起,再开发票不能只填写公司名称了。一定要填写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您的发票就白开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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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我国规定的纳税人识别码,通常简称为税号,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6篇】纳税人识别号是不是税号
这是个冷知识。给系统内的同行科普下,顺便满足下对税收事业感兴趣的朋友,那小小的好奇心。
理论上不可以。不过汉语言博大精深,理论上这个说法就和原则上一样,那就意味着现实中有反例。
有回答用身份证号码类比,很形象。其实身份证号码其实也有重号的,我在处理个税时遇到过。
对于税务局的税务干部来说(对企业日常经营也一样),识别企业用税号,或者名称。这是日常操作的逻辑。但是两者对应关系并不唯一,存在部分反例。
第一种,一个企业名称对应若干税号的。
很久前个体户税号就在老板身份证号码后头加01,02解决,我见过用到07的。个体户开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了,就注销税务登记,重新办一个税务登记。于是系统里就一堆同企业名称不同税号的。另外值得一提,我见过的07在本地没有05,当时国税业务系统没有全国联网,但是开票系统全国联网,他在省外用过一个05,本地再用这个税号没法发行税控盘。这种问题主要是金三上线前多。
三证合一时也存在导入企业数据操作错误,把同一个企业数据导入两次导致出现一个企业有两个税号的。这个我甚至记得企业的名字,当时我辖区里就有两个这种错误。
第二种,一个税号对应超过一个企业名称的。
企业跨区迁移后变更了名称的,税号保留,但是名字不同,如果从省一级金三平台查询,一个税号有两个企业名称(当然,有一个是注销状态)。如果他在省内多迁移几次,再多改名几次,一个税号会对应更多的企业名称。
最后,说说题主问的这种,答案也是可以的。前面我说了,税务干部靠税号和企业名称来识别企业,但是税务系统不是(设计时就考虑了重名重号的可能),所以这俩并不一定一一对应。对于金三系统(以及国税以前的2.0系统),用来识别企业的有一个专门的代码,叫电子档案号。
三证合一时,我见过由于导入工商数据时误操作,导致两个不同企业税号相同的。因为两个电子档案号码不同,所以系统认为没毛病。
还有就是税务局自己做出来的用于代开票的特定征收部门,一般是某某税务分局啥的名称,因为和正常企业税务登记流程不同,系统直接录入的,也会小概率出现,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名称对应同一个税号的现象。这个我也见过,批量发行代开税控盘时,贴错了税号(这种号码一般是操作的税务人员自己编的,也是税号)。补充下,这个操作记得不是太清楚了,有可能我记忆有误
【第7篇】国税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提醒: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需填写的內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2023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指南
1纳税人自行开具
2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
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提示: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这六种发票收到时
一定要检查备注栏
在什么情况下开具发票需要填写?如何填写?下面一起来看看发票备注栏的小奥秘吧~
1. 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小结: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也包括票面的备注栏,企业取得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一图详解备注栏填写
文字太多看着累?记不住?
不要紧,我们做了一张思维导图,方便你直观了解。
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风险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发票备注栏一定不能随意了。大家一定要注意!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
来源:xiaochenshuiwu、财务第一教室、税台、税务大讲堂、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经理人。
【第8篇】外国人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1.社会安全号码
这个几位数的数字分配给每个美国公民,在商业世界,它也可以是一个公司的识别号码。被归类为独资企业的企业,以及那些注册为单一所有者有限责任公司(llc)的企业都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是企业的100%所有者,负责所有的支付、债务、贷款和税收,同时也是企业利润的唯一接收者。因此,所有者使用他或她自己的社会安全号码作为联邦税收id。
2.雇主身份证号码
ein是一个联邦税收id号,用于所有拥有雇员或一个以上所有者的企业。它也适用于信托和遗产。这个号码是每个企业的唯一识别号码。你可以按州提交联邦税务申请,例如佛罗里达州税务id。
3.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码
这个几位数的数字是联邦税收标识符,适用于大多数无法获得社会安全号码的居民和非居民外国人,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家属。 最终,无论你是谁或你的企业是什么组成,你都必须有一个联邦税收id。确保你的企业正常运转,并将给你的商业生活带来最大的利益。
【第9篇】三证合一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发票热点问题盘点!
发票是财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小编盘点了一些发票问题,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吗?
答:企业员工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正常进项税额抵扣。但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发生的住宿费不能以进项税额抵扣。
取得销售方自行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判断取得的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若票面显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则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若票面显示“项目名称”栏次则是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三证合一之前15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发票专用章还可以使用吗?
答:登记制度改革的过渡期结束后,2023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因此与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一致的原发票章应不再使用。
收到在税务机关代开的没有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使用?
答:代开发票暂无税收分类编码简称,可以正常使用。
五、销售方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如何处理原蓝字发票?
答: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六、区块链电子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区别?
答: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发票能不能正常使用?
答:没有相关发票专用章正反面的规定,只要加盖了清晰可辨认的发票专用章,不影响发票的使用效力。
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分次抵扣吗?
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发票抵扣勾选模块,允许纳税人在“有效税额”栏次填写该张发票的部分税额,并确认抵扣。但一张发票选择了部分勾选,则代表确认了这张发票只抵扣有效税额,发票的状态就变成“已抵扣”,当前申报期结束后,这张变成“已抵扣”的发票剩下的税额不能再次进行抵扣了。因此,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以分次抵扣的。
九、取得国外开具的发票能否入账?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10篇】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意思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就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明确。2023年1月1日起,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公告称,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本公告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有效的外国护照。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第11篇】收款方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1
购买方没有识别号,可以为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所以若购买方没有识别号,公司不能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2
购买方为事业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码?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不在此范围内,因此不适用此规定。
3
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有时间限制吗?
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即可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冲红。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不能选择作废,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4
单位从劳务市场找了2个人给公司打扫卫生,最后单位支付工钱,对方没有发票,单位该怎么办?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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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纳税识别号是什么
增值税发票对企业十分重要,其开具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纳税人识别号是尤为需要注意的一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个关于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识别号的小问题,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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