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耕地占用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耕地占用税税收分析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耕地占用税税收分析
耕地占用税作为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保护的重要内容。耕地占用税虽由来已久,但很多人还是对其不甚了解,偷逃该税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采用定额税率。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
背景
耕地占用税发端于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正式实施,耕地占用税由条例上升到法律,对保护耕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意义重大,也是对我国健全“绿色税制体系”的补充完善。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耕地占用税税收有哪些优惠政策?
1、免征耕地占用税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2、减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也需要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此外,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的计算方法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您发现身边存在涉及耕地占用税征缴违法问题线索,您可向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检察院或者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917-7789717或0917-32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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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耕地占用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2023年8月27日至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明确,占用耕地建房等将缴纳耕地占用税,其中,5种情况占地免税!
草案明确,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但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税款。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草案要求,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人均耕地面积的不同,在 5 - 50 元/平方米间分为10至50元、8至40元、6至30元、5至25元四档幅度税额;税款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额幅度内提出,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额。
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提高不超过 50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相应基础上提高 50 %。
另外,对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税,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 2 元征收。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予以免征。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此外,草案还对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来源:土流网
【第3篇】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提到耕地占用税,大家可能比较陌生,这个税种确实是个小众税种,大部分企业都涉及不到耕地占用税。所谓耕地占用税,就是因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或建设而缴纳的税,属于特定目的税。为保证我国的粮食安全,国家对耕地的保护力度非常大,确定了18亿亩的耕地红线,红线内土地只能从事农业耕作和生产,不能用于建设或其他非农业事项。特殊地区或特定条件下,可以占用红线外的耕地搞建设,但是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是已经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耕地占用税的相关税收政策做解析,以飨读者。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就是解决谁缴耕地占用税的问题。《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通过上述规定,境内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简言之,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或建设,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注意:根据规定,如果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另外,《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81号,以下简称81号公告)对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进行了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1、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即谁用地,谁缴税。
2、经批准占用耕地,但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即如果审批文件未标明用地人,谁申请,谁缴税,政府部门也不例外。
3、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即未批准占用耕地,谁用地,谁缴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就是解决占用哪些耕地缴税的问题。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81号公告对上述规定中的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图:
注意:根据81号公告的规定,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耕地占用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也应该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即非建设性质的毁损耕地,也属于占用耕地,也需要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另外,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及81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即虽然占用农用地建设了建筑物和构筑物,但是该建筑物和构筑物是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因此,这种情况下,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及计税依据
(一)耕地占用税的税率
耕地占用税适用定额税率,即规定每平方米多少钱。《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并且,省级决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耕地占用税法》附件规定的平均税额。
比如,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部分城市具体税额如下:
另外,《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二)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根据81号公告的规定,这里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在了解了定额税率及计税依据后,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就简单了,用公式表示: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注: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四、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管理,主要解决什么时间缴税及在哪个地方缴税的问题。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另外,根据81号公告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根据81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即向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五、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包括免征、减征及退还,具体规定如下: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另外,81号公告和30号公告又对军事设施、学校等免税和减征的具体范围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在此不赘述。
注意: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按照税法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三)退还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根据81号公告的规定,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以上是笔者对耕地占用税相关政策所做的简要分析,希望能给大家了解耕地占用税带来一定的帮助。另外,在分析时难免存在不足,欢迎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