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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6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耕地占用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1篇】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via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四条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五条 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第六条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八条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第九条 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三条 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四条 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五条 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第十六条 纳税人符合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享受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 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第十八条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十九条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第二十条 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

前款的其他园地包括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第二十一条 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前款的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第二十二条 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第二十三条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四条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五条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第二十六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二十九条 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跨部门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二)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三)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四)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五)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2篇】耕地占用税纳税对象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教材知识点繁多琐碎,备考时间有限,考生应该重点学习哪些内容呢?别着急!东奥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好了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清单,考生们可以重点学习这些内容!

《经济法基础》各章所占分值及重要程度

基本框架

在每年5套典型考卷中的平均分值

重要性

2023年考点变动幅度

2023年

2023年

非税法部分

第1章 总论

8分

7分

☆☆☆☆☆

第2章 会计法律制度

8分

8分

☆☆☆

第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3分

14分

☆☆☆☆

☆☆☆

第8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3分

14分

☆☆☆☆

税法部分

第4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23分

22分

☆☆☆☆☆

☆☆

第5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21分

21分

☆☆☆☆☆

☆☆

第6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12分

11分

☆☆☆

☆☆☆☆

第7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2分

3分

☆☆

☆☆☆☆☆

由上表可以看出,《经济法基础》中第4章和第5章的内容是最重要的,每年考试所占分值较大,大家一定要侧重学习这两章内容!对于变动幅度较大的第1章和第6、7章也要认真学习,如果之前是用旧教材进行提前复习的考生,更应该利用新教材好好学习一下,了解变化之处都有哪些!

注:以上表格内容来自黄洁洵老师2023年经济法基础《轻松过关®1》

《经济法基础》各章节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小编根据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大纲的内容,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中要求掌握的知识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第一章 总论

掌握法的分类与渊源、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掌握法律主体的分类、法律主体资格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掌握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

掌握会计人员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掌握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掌握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追索

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掌握汇兑、委托收款

掌握支付机构的概念和支付服务的种类

第四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掌握房产税征税范围、房产税计税依据、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契税征税范围、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税收优惠

掌握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

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掌握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掌握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应纳税额的缴纳、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

掌握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纳税信用管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

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掌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注:以上内容根据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大纲整理

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于5月7日正式开考,距离考试一天比一天近了,希望考生们全力以赴,不留遗憾!轻一书课包已经备考,小编祝愿大家在2023年顺利取得初级会计证!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第3篇】耕地占用税纳税主体

耕地占用税法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实施。

一、纳税人: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设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2、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征税范围:

1、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2、耕地包括 菜地、园地(含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人工开挖的、天然的)、 渔业水域的滩涂

3、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上述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4、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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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样表

哪些占用土地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三、农村居民翻建住房或搬迁住房、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凡新建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1.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占地行为,应当由征收机关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认定。

2.需要进行不征税行为认定的,用地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报送《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不征税申报资料。

3.征收机关应当审核用地人报送的不征税申报资料。

4.经审核符合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规定的,应当给用地人开具《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

5.经审核不符合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规定的,应当告知用地人办理纳税申报或者减免申报。

6.耕地占用税不征税行为实行即时审核,征收机关应当及时办理认定手续。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所谓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此外,在占用之前3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上述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建房,指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在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时候,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上述文件中没有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没有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占用园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5篇】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正式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哪些人需要纳税?哪些占地行为不用缴税?具体的税额是如何定的?一起来看看吧。

谁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情况大致有两种: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2、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应缴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是如何制定的?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是以地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的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为依据确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注:

如果占用的是基本农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加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哪些情况可以减免税费?

一、免征政策

1、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2、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4、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减征政策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临时占用耕地政策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注:

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如果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缴税后耕地建房就合法了吗?

很多农民朋友最关心的问题就是,现在是不是只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就可以占用耕地建房了呢?

当然不是,只有那些经过正规审批,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占用耕地行为,才可以缴纳耕地占用税。拿到完税凭证才能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

未经过批准取得相应的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农用地转用审批等利用耕地建设的违法房屋,不可能通过缴纳耕地占用税使它合法化。换句话说,这类违法建筑就不能缴纳耕地占用税,该拆的还得拆!

《耕地占用税法》主要目的还是在于打击违法占地,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咱们农民的耕地,以税收手段减少对于耕地的无效占用,从长远看,对咱们农民还是非常有益的。

【第6篇】企业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税率

搞过公路施工项目的财务应该都知道,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租用村民耕地用于料场、项目办公、混凝土拌合场等,这个时候你就会碰到耕地占用税的问题,这个税种虽然不大,但是有其特殊性,操作不好,也会造成不小的损失。

先简单介绍下,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征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公路施工企业租用的耕地一般都是临时的,等项目完工就会拆除。那么要不要交?肯定要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怎么交?第七条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第十八条: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实际中是可以申请延期的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作为临时占地主体的公路施工企业,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是可以全额退还的。怎么退?这就要求我们需把资料收齐,实务中,有些就因为资料缺失导致退不了的。

要准备什么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0号公告《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二)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是不是就可以了?还差了一个很重要的东西!什么东西?临时用地批准书!

这个东西是需要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的,作为施工企业先向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拿着完税凭证找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开具临时用地批准书。

占地结束后,施工企业必须在临时占地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之内完成复垦,复垦必须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有了《临时用地批准书》、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和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就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退税了。

总结一下缴了怎么退?

1、要依法取得批准手续,不然交了也白交!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2、用途符合规定,见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3、资料要及时办理,齐全。交完耕地占用税,赶紧去办《临时用地批准书》。别等着要退的时候才去办。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6个范本)

via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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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到耕地占用税,大家可能比较陌生,这个税种确实是个小众税种,大部分企业都涉及不到耕地占用税。所谓耕地占用税,就是因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或建设而缴纳的税,属于特 ...[更多]

  • 耕地占用税税收分析(3个范本)
  • 耕地占用税税收分析(3个范本)56人关注

    耕地占用税作为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保护的重要内容。耕地占用税虽由来已久,但很多人还是对其不甚了解,偷逃该税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