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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下列哪些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1 08:37:01 查看人数:7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的下列哪些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的下列哪些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第1篇】企业的下列哪些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除满足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外),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加计抵减收益,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按照规定获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和出口退税款,不属于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

【第2篇】小微企业印花税税收

财政部门口 中新经纬 董湘依摄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6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6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公布了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据通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称,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 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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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按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解释】

(1)财政性资金

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有特定的来源和管理要求

资金来源——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管理要求——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使用效率——5年(60个月)内未支未缴回的,计入第6年应税收入总额。

【相关链接】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提示】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

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例题】某企业购入政府发行的年利率为4.5%的一年期国债1000万元,持有300天时以104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企业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1000×(4.5%÷365)×300=36.99(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1040-36.99-1000=3.01(万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归纳】

居民企业分配给居民企业:免征;

居民企业分配给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免征;

居民企业分配给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征预提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例题1·多选题】某民办学校计划按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认定条件,申请学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下列各项中,属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认定条件的有( )。(2023年)

a.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

b.投入人对投入该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c.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d.财产及孳生息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根据确定的标准用于分配

【答案】abc

【解析】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免税收入。其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选项c);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生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选项b);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选项a);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题2·多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下列收入中,属于免税收入的有( )。(2023年原制度)

a.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b.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c.在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从非上市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有实际联系的红利收入

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答案】ac

【第4篇】大企业税收风险-税局文件

一直以来,大家都以为税务局查的都是大企业,小公司平时偷点税没什么事,只要不被发现就好了,行业里不都这么干的吗?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虽然很多被披露的都是数千万上亿的税案,但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是小公司税局就不会找上门,暂时没被查到不代表风险不存在。

这不,苏州某企业外包服务公司虚开普通发票273份被税务稽查!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苏州某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在2023年9月至2023年9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73份,票面额累计2531.2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务局是如何发现企业税务风险?

税务局是如何发现有哪些纳税人存在税务风险,进而实行精准化监管呢?

对此,江苏省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新闻发布会上早已给出了答案:主要采取三项措施,实现对有风险纳税人的精准化监管。

1、税局拥有近两千亿条的税收大数据,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画像。

这两千亿条税收大数据是精准监管的基础,它主要来源于三个渠道:

(1)税务部门自己掌握的纳税人从设立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申报数据、缴款数据、发票数据、涉税违法违章信息等;

(2)税务部门与外部门共享交换的数据,如工商登记数据、股权转让数据、水电气数据等;

(3)税务部门从互联网上获取的公开数据,比如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法院裁判文书等。

2、税局开发了一千多个税收风险指标模型,对纳税人进行全面体检。

简单地说,这一些指标模型就像筛子一样,依照规则不断地对纳税人进行过滤筛选,把有风险和没有风险的纳税人区别开来。

3、在区分的基础上,对没有风险的纳税人不打扰,对有风险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向其发送风险提示提醒函,引导其自查自纠。

纳税人自纠自查过程中出现疑问的,税务局及时进行辅导,协助排查风险、解决问题;对于极少数经过提示提醒仍然不愿纠正的纳税人,将采用进一步的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情节严重的,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公开曝光。

税务稽查哪些内容?

税务稽查即是税务机关不定期的上门检查企业的税务工作,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旦被查到漏税行为,则要承担0.5-5倍罚款,那么哪些情况下容易出现税务稽查,以及查哪些内容呢?

一、发票不合规。发票的不合规会引来税务稽查,带来不合规的风险,特别是虚开发票的行为。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四种情况:

1、失控票。对方还没有做销项没有纳税,但是企业却已抵扣税款了。

2、无关联的发票。如老板的个人消费、买房买车、旅游的发票,与企业的经营无关的不能抵扣。

3、白条抵库。也就是没有发票就做了抵扣,比如支付给个人没有发票,却做了类似于工资表的领劳务费的单据进行抵扣。

4、进销不符。连销售的帐都没有,企业成立的目的只是为了开票,比如刚成立时开票金额较大,开完票后马上注销。

二、久亏不倒的企业。这类企业也会引来稽查,从稽查的角度来看,做企业就是为了盈利,若出现这种情况,稽查局会怀疑这家企业存在收入没有入账,不想纳税的情况。

三、举报案件。一般来说分为内部举报和外部举报,内部举报的准确率基本在80%以上。

四、重点税源企业和行业。这类企业一般是地方的纳税大户,一旦被发现问题,补税金额相对较大。其中个人的税收也是稽查的重点,比如查这两个地方的工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虚假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此外还有重点稽查行业,比如房地产行业、建筑业、医药行业、金融行业等,这些行业涉税风险比较大。

五、金税三期、四期自动预警。在大数据的预警指标中,若发生了预警,就会转到风控部门进行下一步的检查,检查后仍不能解除预警,则会转到稽查。

一个企业的稳健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合法合规。企业在生产法经营中,合法合规不仅能够有效的规避经营风险,挽回经营损失,而且还能通过良好的合规环境和合规文化的宣传,赢得合作方的信任,增加企业自身的商誉,从而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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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章部分图片、文字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联系删除。)

【第5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

现在国家繁荣昌盛,开始大力支持自主研发和创新发展,鼓励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可以看出国家对自主研发的重视与关注,那么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享受呢?

法定税收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在有税收优惠地区设立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不改变主体公司的经营模式,也不改变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企业是以总部经济招商的模式入驻税收优惠区,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只把注册地址落在税收优惠区,用新设立的企业进行业务往来后纳税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增值税:企业地方留存率50%-80%,地方留存50%;

企业所得税:企业地方留存部分的50%-80%,地方留存40%。

相当于企业为提高当地gdp贡献了100万税收,至少可获得25万的税收奖励!

企业当月纳税,扶持资金次月到账,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灵活用工:

采取灵活用工一方面可以降低用工成本、管理压力、满足短期项目或季节性用工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可供筛选的人才蓄水池。而作为衔接企业和个人的灵活用工平台,通过互联网工具、数字化工具,正在帮助这些传统行业高效进行用工转型升级。

由平台代替公司给灵活就业者发放工资,灵活用工让企业和个人的雇佣劳动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告别公对私结算佣金,由合作平台智能结算薪酬,并开具6%增值税专票,企业可用于成本列支,从而降低人力成本和税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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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税收对企业的影响

李姝 等 南开管理评论2023-02-08 11:14

作者简介

李姝,南开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财务会计与公司治理,资本市场与信息披露;

田马飞(通讯作者), 南开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财务会计与公司治理;

李丹,南开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财务会计与公司治理;

杜亚光,南开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财务会计与公司治理。

研究缘起

理论上追求价值最大化的管理层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形下,有动机向投资者提供客户信息,且越详细越有利于降低内外部信息不对称程度,有利于资本市场有效性的发挥。大量研究表明,企业自愿披露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来增加股票流动性和分析师跟踪以降低融资成本,作为非财务信息披露重要组成部分的客户信息披露理应具有类似降低融资成本效应,因此企业会倾向于尽可能详细地披露客户信息。现实并非如此,仍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只是应规披露客户信息。本文统计的企业中,只应规披露的企业占到了总企业数的22.99%。之所以出现此类情形,是由于专有化成本的存在,企业担心客户详细信息披露后会置其于损失客户的巨大风险中,此时企业只是应规披露,并未迎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披露前五名客户的名称或销售金额的鼓励性信息,表现为“讳莫如深”;一部分企业却会在应规披露的基础上考虑到证监会的鼓励性信息而自愿性披露每个客户销售额或客户名称,表现为“直言不讳”。那么,外部人对于这两类企业的反应如何?此种反应会如何影响企业行为?本文关注的税收规避作为企业行为中的一种,是否会因客户信息披露不同导致外部人反应不同而呈现不同结果?已有研究并未对此进行探讨,这也是本文的研究缘起。

理论渊源

既有研究客户信息披露的文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客户信息披露影响因素:专有化成本是众多研究信息披露文献中广泛被提及的因素,客户信息相较于其他非财务信息更具私密性,客户信息的披露受到专有化成本的影响也较显著。ellis等(2012) 研究发现当企业具有更多研发支出、更多扣除商誉后的无形资产、更多的广告支出时更倾向于隐藏客户信息,此类现象在竞争程度较低或具有高超额回报持续性的行业中同样存在。li 等以美国“不可避免披露原则”(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idd)的交错采用为契机,发现处于采用idd州的企业会减少客户信息披露,是因为idd阻止了离职员工向其竞争对手提供企业商业机密(如客户信息等),此时竞争对手会转而依赖从企业公开披露中获取专有信息。企业之所以不愿披露客户详细信息是由于竞争对手会通过纵向合并、价格谈判等方式抢夺客户,利用客户信息评估企业产能和生产成本等,并针对性采取反制措施,置企业于竞争劣势地位。以上因素都在增加企业隐藏客户信息的动机。企业规模和审计师质量能够提升企业应规客户信息的披露意愿,但是对于自愿性披露未起到促进作用。现实中,我们可以观察到部分企业在应规披露基础上会额外自愿披露客户信息(包括每个客户销售额或客户名称),披露目的可以归为既有研究的第二个方面: 客户信息披露经济后果。客户关系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并未得到体现,因此,企业有动机增加客户关系价值的自愿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观察到企业绩效及展示这种无形资产如何为股东创造价值。认识到客户资源是企业价值创造过程的主要驱动因素,披露此类信息可能会降低投资者评估风险、增加投资者认可度、提升股票流动性。balakrishnan等,brown等研究得出股票流动性的增加既可以提升企业价值,又可以引起机构投资者和金融中介机构的兴趣,降低融资成本。jackson论述了企业会开发自身已披露大客户的声誉和品牌用来吸引新客户(孙铮认为自身不具备良好声誉的企业从其他地方借得“声誉”,可以起到与自身声誉相同的作用),既减少了销售和管理费用,又能提高产品销售收入和利润率、缩短资金周转期。valta发现当企业现金流风险较高时,债务融资成本也会提高,具有更高利润率更短资金周转期的企业能够吸收损失并防止违约,从而会得到较低的贷款利率。自愿披露的客户信息能对企业产生信号作用,客户稳定和客户质量向外传递出稳定现金流和较少关系专用性投资。这些积极的信号作用是应规披露的企业不曾享有的,导致其在资本市场上面临较高融资成本。担心客户流失与可能被竞争对手利用客户信息采取反制措施是影响客户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在客户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中,已有文献关注的是企业融资成本和销售收入及现金流等变化。无论是影响因素还是经济后果,最终都会指向企业现金流的变化,在涉及到现金流的众多企业行为中,税收规避不容忽视。

在西方发达国家和中国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税收规避已日益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在企业税收理论研究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对于税收规避的影响因素中,主要分为宏观和微观因素。宏观因素如政策不确定性会加剧企业税收规避行为,金融危机、金融欠发展都存在类似效应。而市场化进程、法制水平和政府治理水平等宏观因素能够提升地区竞争力,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降低企业税收规避行为。微观因素主要表现为高管权益型薪酬比例、实际控制人海外居留权及高管政治关联等直接影响企业税收规避政策是否实施的内在因素上。亦表现在客户集中度、机构投资者及审计师等外在因素对税收规避的影响上。在内外因素兼具的信息披露与税收规避的文献中,包括财务信息披露(盈余、财务报告质量)与非财务信息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对税收规避的影响,客户信息是非财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客户信息披露及不同披露程度对税收规避会造成怎样影响不容忽视。

主要发现

本文的主要研究发现如下:第一、相较于应规披露,自愿性披露客户信息的企业税收规避程度更低。第二、披露了客户具体名称的企业相较于只自愿披露每名客户销售额的企业更不倾向于税收规避。第三、披露政府客户信息的企业税收规避程度最低。第四、进一步分析发现自愿性客户信息披露能够降低融资约束和增加分析师跟踪进而减少企业税收规避行为。

研究贡献

第一,将自愿性信息披露经济后果进一步拓展到客户信息层面,已有关于自愿性披露的经济后果主要集中于财务信息,近年来虽有研究涉及到非财务信息,但也主要集中于社会责任信息方面,有关客户信息的文献却较为罕见。

第二,已有关于客户与税收规避的文献关注的是客户集中度、客户同供应商关系对税收规避的影响,前提是建立在企业已自愿披露客户名称上,而本文在此基础上进行前探,关注企业是否自愿披露客户信息这一行为对税收规避的影响。

第三,证监会虽从 2009 年开始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客户具体信息,但截至目前之所 以并未进一步作出强制披露要求,可能是由于强制披露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直接或间接的信息披露成本,本文从税收规避与融资约束的视角,为自愿披露客户信息这一举措的成本收益分析提供新的证据。

实践价值

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梳理了客户信息披露的微观作用机制,为国内学术界关于税收规避的影响因素提供了新的支持。总体而言,披露客户信息有助于改善公司内外部信息环境,丰富投资者信息来源渠道,为完善资本市场的作用添砖加瓦。当前我国公司普遍存在税收规避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融资约束。因此,为改善这一状况,一方面应保证应规披露的标准,强调对未应规披露企业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我国应当引导客户信息的自愿性披露,完善客户信息自愿性披露的鼓励政策(融资、税 收等方面给予优惠)与配套设施,激发有条件公司的披露动机,使得客户信息发挥对投资者等外部人决策的辅助作用,改善上市公司税收规避情形。本文研究结论表明在应规披露的基础上,进一步自愿性披露客户信息对于税收规避的约束作用更强,这有利于我们全面了解自愿性客户信息披露对税收规避的影响,对证监会现阶段鼓励自愿性客户信息披露政策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根据现有相关准则规定,企业被强制披露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与占比合计数,对客户具体名称的披露以鼓励为主,可见证监会对客户具体名称等的披露要求还停留在探索性阶段。从本文研究结论来看,自愿性披露客户信息(客户具体名称等)能够强有力约束企业的税收规避。考虑到企业税收规避行为会加剧政府的财政赤字及扭曲公共资源配置,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和强制企业披露更多客户信息势在必行。

原文引用

李姝,田马飞,李丹,杜亚光. 客户信息披露会影响企业税收规避吗[j]. 南开管理评论, 2022(6).

【第7篇】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

自疫情爆发以来,许多中小企业受到了影响和损失,进而影响了许多普通人的工作和收入。为了恢复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层面出台了许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但由于中小企业没有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也没有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一些小微企业甚至没有专职的财务人员,更不用说税收筹划了。

税收筹划实际上是通过合理、合法、合规的方法和途径,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和风险,帮助企业提高税后利润和生存能力。

税收筹划的一般思路如下:

1、税额式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税收筹划主要是利用减税和免税优惠来达到减税的目的。在税收筹划方法中,主要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减税和免税优惠来达到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一般不需要太复杂的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利用税收筹划技术,必须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

2.税基纳税筹划。

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的一个重要思路是减少税收基础。一般来说,由于流转税的税收基础是销售或营业额,因此很难减少税收基础。因此,减少税收基础的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所得税上。固定税收筹划减少税收基础的主要方法是在遵守各种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增加成本或摊销费用。常见的规划方法和方法有:融资方式选择、成本摊销、库存定价、折旧计算、资产租赁等。

3.税率式纳税筹划。

税率纳税筹划一般是指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不同税率,通过制定纳税计划来减少纳税的方法。对于以这种形式进行纳税筹划,其筹划手段主要包括:

(1)价格转移纳税筹划;

(2)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

(3)选择低税率地区进行投资。因此,企业可以以较低的税率申报纳税。

以上是纳税筹划三种形式的简要说明。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如果企业需要进行纳税筹划,就有必要从上述思路中寻求合理的纳税筹划手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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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2023小微企业最新税收政策

首先小编在这里给大家说声抱歉!之前国务院常务会传递的信息,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的所得税政策延续到2024年。

很多老师(包括小编)都误以为将延长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12号的内容,即小微企业100万以内的具体税负是2.5%但这是错误解读!

随着3月27日的政策出台,明确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实际税负是5%,不是2.5%!

也就是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内(包含300万),统一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是5%。

目前2个政策执行到期时间统一是2024年12月31日

具体如何解读?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又变成如何?小编重新整理了最新文件内容。

财政部、税务局连发4个文件,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残保金等多项税收优惠延长!详细政策如下: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案例:我是小微,第一季度盈利90万元(不考虑其他调整),请问预缴多少企业所得税?2.5%还是5%?

答复:

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90×25%×20%=4.5(万元)。

实际所得税负为5%。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第9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就从企业的税收来说,如今企业面临比较大的税种主要则是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两个税种,相较于其他税种来说,这两种税种的税负要高不少。因此对于许多的企业来说,如何合理地去减少这两种税种的税负就成为了企业的问题,这里小编就为各位朋友介绍3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务筹划里,最为常见的筹划方法就是利用优惠政策,我国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是有许多的不同的优惠政策,因此对于企业税务筹划这方面,可以多多的从优惠政策的方面来考虑,具体的一些优惠地区选择方向如下。

1、产业投资优惠政策

对于优惠政策来说,产业投资优惠政策最为常见,比如说高新技术企业,是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农林牧渔行业也是有优惠政策,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是有许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

2、地区性优惠政策

还有许多的地方也是有优惠政策, 部分地区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会设立不少的优惠政策条件,也常常被称为税收洼地,比如北京前海地区的现代服务业,是享有许多的优惠政策,还有西部大开发政策,在西部地区的生产企业都是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

二、合理的公司控股结构

对于许多的公司来说,都是以公司控股合伙企业在控股公司进而获得一系列的税收减免,在如今的一些企业结构是非常的常见,当然根据不同的情况也有公司控股公司、企业控股公司、自然人控股公司控股企业控股公司这类的情况,经过不同的企业情况,设计不同的企业结构,从而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

当然也有分支机构企业的选择,在企业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决定,也是可以决定公司后期的收益,因此在建立分支机构的时候,就需要对公司的情况具体的分析,选择合适的分支机构。

三、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

其实在税务筹划中,企业内部合理的会计核算也是可以帮助公司大大地减少税费的产生,往往在许多的企业中,因为自身对于企业内部会计的核算并不重视,所以对许多细节上的一些处理不够重视,比如说就业务的拆分计算,因为不同的业务与服务税率不同,而企业在计算收入的时候,统一计算,那么在核算税费的是根据其中最高税率服务或业务计算,也就导致企业的税费成本的增加。所以企业在内部会计核算的时候,注意采用一些合理的方法,也是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费的支出, 比如固定资产折旧、企业递延缴纳等等,都是对企业税费支出的帮助。

以上就是小编为各位朋友准备的3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对于企业来说随着自身的发展,完全可以考虑多方面的进行税务筹划的活动,特别是企业的一些会计核算方面,在企业的长期积累中,往往给企业带来过多的一些税费支出。

【第10篇】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

1. 联合报税的好处及挑战

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为了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吸引投资,促进企业集团化管理,都实施有联合报税或称合并纳税制度(consolidated tax return)。联合报税一般是指关联公司(不管其主体形式是代表处、子公司、分公司或联营体等)存在实质性控股关系(实质控制关系),尤其在集团公司下的母子公司,可以选择在一份报税表上报告其所有成员公司的合并的纳税义务。联合申报纳税的目的是使通过许多合法开展业务的关联公司可以被视为一个单一实体,进而实行统一核算,盈亏互补,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的国家还可以合并缴纳流转税,如增值税),关联企业之间直接的交易可以内部抵消,企业之间的资产互转,互用不用缴税,简化核算、制表和计税。使得企业整体税负最轻,节省现金流,也提升企业集团内的财税管理效率。但申请联合报税的成员企业同时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即要求各成员企业的统一、规范财务核算,尤其是集团母公司要对各成员企业能够实现强有力的统一管理,一旦联合报税申报中有一个成员企业出现差错,将会牵连所有联合申报的企业,或被全面税务稽查,或被税务机关冻结账户、强行划款。同时关联企业的交易,包括转让定价策略要体现公允、合理的严格要求。(即要体现独立企业交易原则),否则,将会受到相关严格的反避税措施。

目前世界有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西班牙、墨西哥、爱尔兰、新西兰、荷兰、丹麦、葡萄牙、卢森堡、奥地利、瑞典、芬兰、意大利、巴基斯坦等20多个国家,都实行有联合纳税的制度。中国也曾经一度实施过中央企业集团总部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制度。但是,只是针对得到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一些特定行业(如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和一些特点企业集团(如120家大型试点集团企业)而适用的临时性规定。

2 联合报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2.1 联合报税的成员参股比例要求

一般来说,申请联合报税的都是关联企业,尤其集团公司下的母子关系企业,因此,就要母子企业的控股比例的要求,一般要求要达到绝对控股的比例如50%。例如,美国的联合报税的企业集团以及成员企业是指经美国联邦国税局批准的国内母公司与控股比例大于 80%的子公司,国外企业不属于合并申报的范围。法国的联合报税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是指经法国国税局批准的国内外母公司和其母公司控股比例大于 95%的国内子公司。英国的联合报税的企业集团以及成员企业是指国内母公司与由其控股比例达到 75%或者 51%以上的国内居民子公司。德国的联合报税的企业集团是指按 “利润转移合同 ”来组成的企业集团;也就是说母公司与控股比例达 50%以上的成员企业通过 “利润转移合同 ”可以进行合并申报。

2.2参股比例变化后是否继续适用

一般情况下在某个纳税年度内,申请联合纳税的成员企业可能会发生控股比例的变化,如从控股比例发生变化的当年起,相关成员企业是否仍可以继续享受院联合报税的优惠待遇?如集团母公司可否选择继续适用?于此同时,其他成员企业是否可以选择继续参与合并申报与或是要退出联合纳税?各国国家对此的相关规定也不尽不同;例如,美国合并申报的企业集团和成员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控股比例的变化,经美国联邦国税局局长的审批,以隶属于企业集团的天数为计算该纳税年度的合并应纳税所得的依据。法国与美国相同如在纳税年度内发生控股比例的变化,可以退出其合并申报的范围。但是,为保证实施联合报税的稳定性也出台了一些罚则。例如,在原征税额的基础上加成征收 150%等。英国规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控股比例的变化,可以退出其联合报税的企业集团以其成员企业从联合报税的企业集团退出的当天为基准重新计算纳税年度,并以此确定的纳税年度来分别计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德国规定在其合同效力消灭时才不参与联合报税,同时,控股比例发生变化而成为非 50%控股公司的,按合同的内容来处理关联问题。

2.3联合报税前的亏损承继及剩余亏损的向后递延

一般来说,申请联合纳税的成员企业之间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但是,在各个成员企业申请联合报税前,彼此的疫情年度累计亏损,是否在申请联合报税后,仍然可以继续承继,互相弥补。另外,若是申请联合报税企业的亏损,不足以弥补彼此的盈利,其为弥补的亏损额,是否可以向以后的年度继续弥补?就此,各国国家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例如,美国在联合报税年度内的合并应纳税所得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承继的亏损。在此,不仅包括纳税集团的合并亏损,还包括成员企业参与联合报税以后或者联合报税以前发生的亏损。但如果各个成员企业的亏损属于 “个别申报限界年度规定 ”的亏损就不能适用扣除规定。法国的集团纳税制度规定;在计算合并所得时发生的合并亏损可以递延到合并计算之后 5年以内或者可以使用合并计算前 3年已交的合并应纳税额的退税。根据英国税法规定必须将营业亏损和资产转让亏损分别计算适用 “团体弥补免税制度 ”的征税对象亏损也属于营业亏损。因此,资产转让亏损不得扣除于营业所得,也不得列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此外根据团体弥补免税制度的规定;只能对当年的所得和亏损适用该规定,如属于团体弥补免税制度规定征税的企业集团的纳税年度不同,可以按当年的所得和亏损适用相关规定。德国的法人所得税法规定;已转移到集团母公司的所得或亏损是由集团成员企业所得或亏损构成,而且该亏损弥补关联递延或退还也由集团成员企业来处理。因此集团成员企业不必调整对亏损弥补或进行退还的关联处理。但对于集团成员企业与集团母公司签订利益转移合同之前所发生的亏损不准予以扣除。

2.4 纳税年度及会计年度的统一要求

一般来说,所有申请联合报税的成员企业和母公司是否需要采用统一的纳税年度和会计年度以及会计处理办法?是否有不一致的例外处理规定?各国国家也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美国,经美国联邦国税局批准,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继续适用该企业的纳税年度的同时,在该企业已选择并实施的会计处理办法能够反映应纳税所得的前提下,可以继续适用该企业的会计年度以及会计处理办法。也就是说不必统一整个成员企业的纳税年度和会计年度以及会计处理办法;法国、英国、德国的规定也大同小异。

2.5 关联交易的反避税措施

一般来说,为了防止企业集团的利用联合纳税方式,进行避税筹划或安排,各国国家对企业集团之内各成员企业之间资产融资、资产租赁行为和提取管理费问题做出了一些反避税的限制规定。

3.相关国家联合报税的具体规定:

3.1荷兰联合报税具体规定(tax consolidated groups或fiscal unity)

一)联合报税的要求条件;

存在母子关系的企业且母公司的控股比例在99%以上

联合报税的成员企业采用的是同一会计年度

联合报税必须在会计年度前提出申请,税收检查官将以此提出相关要求且要在随后的2个月内得到相关母子公司的同意。

申请联合报税的成员企业必须都是同一征税机制。

申请联合报税的成员企业都是荷兰的纳税居民。

二)联合报税的影响

联合报税的成员企业之间可以盈亏互抵(除非亏损不能被充分抵消)

资产和负债可以在联合报税成员企业之间互转且不产生资本利得(capital gains),但是,反避税措施将会针对避税安排下的资产和负债的处置而实施。

母公司将代表所有申请联合报税的成员企业申报和缴纳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但是

联合报税的各个成员企业都有连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责任,一个成员企业的应缴税款可以抵消其他企业的应退税款。

(梁红星 译自;the netherlands tax guide 第64-67页

international business publication, usa washington dc usa -the netherlands)

3.2 美国联合报税(consolidated tax return)的具体规定:

在美国,公司相互间拥有或关联(affiliates)比例在80%或以上就可以申请合并申报纳税(consolidated return),合并申报的公司称为关联集团(affiliated group),而关联集团内的关联公司成员(affiliated members)之间分配的股息被视为“合格股息”(qualified dividend),分配到合格股息的公司可以100% 税前扣除,因此,公司的重复征税特征在关联集团内并不存在。

相关联合报税规定要点如下:

关联集团是指一个共同的母公司直接持有关联公司:

所有已发行股票的80%或以上的投票权,以及每个公司所有流通股票价值的80%或更多。

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选择联合报税申报。如s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公司、大多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一些保险公司和大多数免税组织不可以选择联合报税申报。

选择联合报税的关联集团可能会大大改变其合并后的总体税负。例如,合并报税表忽略了关联公司之间的销售,因此没有税款。递延的应税收益或损失随着最终出售给外部第三方而实现。一个关联公司的收入可以用来抵消另一个关联公司的损失。资本收益和损失也可以在各关联公司之间进行净额结算,外国税收抵免也可以在关联公司之间共享。

联合报税集团的成员一般被允许继续使用在作为合并集团申报前的会计方法。一个例外是在合并基础上计算某些适用的门槛限制,如确定一个公司是否可以使用现金会计法。联合报税集团的每个成员必须使用母公司的纳税年度。

要想获得联合报税的资格,集团企业中的所有公司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在纳税年度的某个时间段内是关联集团的成员;并且

集团的每个成员都必须在提交1122表格,表明同意联合报税申报。必须在不晚于母公司该年度报税的延长期限内做出选择合并(包括提交合并报税表并附上1122表)。

3.3 巴基斯坦联合报税(consolidated tax returns)的相关具体规定

100%的控股关系企业,可以申请联合报税(即一个纳税单位)

在申请联合报税前,各个成员企业的累计亏损不能在承继(即不能在联合申报中抵扣),但是在申请联合保税批准后,各个成员企业新的亏损可以在申请成员企业之间互抵。同时各个成员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股利分配)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

联合报税的税务申报报将由控股公司(母公司)统一提交,但是随同联合税务申报表,对每个成员企业的分别审计报告还必须随同报送。

所有适用于控股公司(母公司)的相关预扣税法规定同样也适用于申请联合报税的成员企业(子公司),每一个成员企业都必须按预扣税的要求独立提交各自的预扣税表。

所有申请联合报税的成员企业都要有相似的会计期间来归集应税所得。

所有申请联合报税的成员企业直接的交易都必须遵循独立企业交易原则。

(梁红星 译自 pakistan income tax ordinance, income tax rules, 2002. ,relevant section 59aa & section 59b,relevant rule 231d).

4 “走出去”企业联合报税的现状与经验

笔者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目前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若干关联企业,往往有不同的功能和定位,相互间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难以集中协调,统一申报纳税。加上国际财税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大都不会申请采取联合报税申报的方式,而更多地选择各自独立申报纳税。但是,申请还是具体其特殊的税务好处,“走出去”企业仍需不畏困难,突破本位局限,以大局为重,充分利用集团总部统一行政管理的特点,规范和完善财税管理制度,向“联合报税”方式努力,以实现集团内关联企业整体税负最轻,现金流最少的优势。

4.1 实际成功案例

巴基斯坦现行税法中有联合申报的规定,某中国某g大型央企集团在巴基斯坦有多个项目,其不同项目由集团内不同成员公司来具体实施且成立了不同法人实体(如子公司和非紧密型的联营体)。为了申请联合申报,该集团总部专门成立巴基斯坦联合工作小组,指定由在巴基斯坦最大项目的一家成员公司来负责牵头统一规范和完善外账及相关财税制度,集团专门下文,要求在巴基斯坦的其他成员公司必须服从、支持和配合牵头成员公司的统一领导和管理。随后,负责牵头公司统一了所有在巴基斯坦不同项目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包括统一聘请审计机构、制定报表编制计划、安排现场审计计划、汇总纳税申报等事项。还具体要求到各个项目使用统一的核算软件,设置统一的外账会计科目并聘请专业的当地事务所进行账务核算,还专门做了相关的多次,细致实操辅导培训。尽管困难重重,该集团在巴基斯坦的各成员公司还是以大局为重,勇于承担,求同存异,最终建立和完善了巴基斯坦所有项目的统一财务核算,实现了联合报税的好处。

中国某h集团,在荷兰阿姆斯特丹设有全球投资公司,同时在该全球投资公司的完全控股下,还在荷兰阿姆斯特丹设有销售子公司,在荷兰鹿特丹港设有欧洲的物流中心。为了充分享受荷兰联合报税的好处。该h集团决定,在该荷兰全球投资公司的财税集中管理下,将荷兰全球控股公司,荷兰销售子公司及欧洲物流中心作为联合报税成员,申请统一的联合报税。虽然该集团在荷兰的控股公司、销售子公司、欧洲物流中心的功能定位和管理相对独立,各有很大差异。但是在该荷兰投资公司财税专业团队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管下,还是实现了统一核算方法和口径,财务报表集中汇总,纳税数据统一整合,最终获得联合报税的最大好处。

梁红星 作者单位:

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第11篇】投资企业税收筹划

企业的投资活动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直接进行投资或参与投资管理来获得收益的行为。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资本购买债券或公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以预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

我国在投资方面有很多税收优惠待遇,包括减免税和税额扣除等。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该综合考虑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从而获得最大的税后收益。

(一)固定资产投资税收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购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投资方式的选择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不同方式将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通过选择合理的合作建房方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企业设立方式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和分公司存在较大差别。

下面我们分析两者的特征及其税收政策:

1.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

子公司是对应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因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享受所在地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建立子公司一般需要复杂的手续,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必须独立开设账簿,并需要复杂的审计和证明,经营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利润。

2.分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

分公司是指公司独立核算的、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等。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是指一个企业总机构和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纳税申报的办法实现所得税的汇总计算和缴纳。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分公司之间盈亏互抵,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企业在建立初期,一般会亏损,所以应主要选择分公司形式,总分公司合并纳税,企业税收负担小,当企业生产走上正轨,应设立为子公司形式,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应该考虑企业的设立成本。

针对很多企业的投资咱们其实有很多优惠政策,但是一定要先去了解这些政策,了解税收筹划的方式,为咱们企业的经营带来更大的效益。

【第12篇】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益税捷》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

国家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中小企业进行了大力的扶持计划,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一部分问题,因为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在最初成立时,企业的发展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包括市场的竞争,企业的业务和资金都是支撑企业发展的核心,所以国家对这个时间段的企业是大力扶持的。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在最近两年更是加大了扶持力度,2023年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首先,对于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税在100万以下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税,所得税税率则为2.5%,年应纳税所得税在100万-300万之间的,则是按50%计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则是按照5%的税率缴纳。

其次,对于小微企业适用于3%增值税的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企业,自4月起到年底12月31日,都会对企业的增值税免征,预缴的增值税也是暂停。

最后就是对中小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15%缴纳。

这些政策都是属于国家性的普惠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减轻很大一部分税负压力,不过企业还可以申请享受地方性的政策,我们东西部的经济发展存在一定当地差异,所以为了带动东西部共同发展,国家也出台了西部大开发政策,而地方也为了促进地方的经济,出台了一些地方的政策,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帮助企业减轻税负压力。

企业目前可以申请享受的地方性政策企业可以参考以下政策:

1、有限公司税收扶持政策

对增值税:企业正常经营缴纳在当地的税收,地方根据保留的50%的税收,对企业扶持70%到90%的税收扶持。

2、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核定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在园区可以申请对个人经营所得税的核定,个税核定为0.6%-2%左右,企业综合缴纳1.2%-2.5%左右。

个体工商户,园区对企业的个税可以核定为0.3%-0.45%左右,综合税率在0.8%-1.5%左右。

企业在享受过国家性的普惠性政策时,也可以叠加享受地方对企业的税收扶持。

版权公告:本文转自《益税捷》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可以移步《益税捷》详细了解!

【第13篇】浅析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3月26日新发布的财税2023年第6号,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执行期限20221月1日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解读:第一条

1、针对的是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3-3-5就可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

2、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为5%。

3、所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经过纳税调增与调减,并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4、财税2023年第13号,说的是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是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财税2023年第6号,说的是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执行时间是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综合起来看,即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都按实际税率5%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1、针对的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适用。

2、年应纳税所得额也为调整后的金额,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第14篇】企业清算的税收优惠

日前,由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嘉定区融媒体中心承办的“和谐嘉定•惠企政策云开讲”系列活动启动。在第三场直播中,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唐颖慧、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社服部副部长庄敏,就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新医保政策作了详细讲解。有哪些干货?小嘉给你划重点↓

区税务局 纳税服务科 唐颖慧(左)

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社服部副部长 庄敏(左)

q按照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减税降费政策,让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活力,请问国家针对这些企业有哪些支持措施?a

唐颖慧:为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最新优惠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具体而言:

(一)现行优惠政策指的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即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继续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3个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q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政策有新变化吗?a

唐颖慧:有的。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申报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销售额的政策口径延续执行。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另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二是申报期限的选择。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q2023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今后该如何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申报?a

唐颖慧:新启用的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不仅对申报表进行了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因此,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q如何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需要指定具体医院吗?a

庄敏:一是办理备案,要告知参保地医保部门自己因何原因、要去异地何处看病。如果参保人目前在上海,可以携带社保卡、身份证、单位盖公章的外派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就近的医保中心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时,同步办理异地备案。如果参保人目前在外省市,可以通过“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了解相关要求,通过单位经办人提供相关材料,给到本市就近的医保中心,完成就医关系转移和异地备案手续。参保人备案时不需要指定具体的医院,只需要指定就医的地级市,就可以在该地所有的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住院费用。全国各地的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可以在国家医保局网站查询。

二是持卡就医,参保人在完成备案手续后,携带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可以在就医地已开通的跨省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了。

q今年开始,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政策有变化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a

庄敏: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是合并实施,不是“合并”。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独立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2019 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明确了“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要求各地对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改革推进过程中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生育保险政策没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依据相应生流产时间定额支付;生育津贴按职工生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

注意: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q在外省市就业后,医保关系如何转移?医保卡里的钱可以取出吗?a

庄敏:打印医保参保凭证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经办人带好身份证和医保参保凭证,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实际上这些后续的转移、接续手续就交给两地经办机构公对公办理。需要提醒大家:本市社保养老关系转出成功后,医保关系才能成功转出;关于医保卡里的钱,同步清算后转出;如果因各种原因无法转出,当地已办理退休,凭当地退休养老金核定表、本市社保缴费凭证,才能办理账户资金的清算后取出。

来源:上海嘉定

【第15篇】企业所得税收入说明备案模板

高企认定好处多多,其中最为吸引人的就是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免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运营压力,增强企业产品的研发经费,提升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解说一下高企的税收优惠!

一、高企所得税税率

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后,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并且三年有效期内均可享受。若某企业年度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该企业认定高新前上缴税额为250万(1000*25%) ,认定高新后上缴税额为150万(1000*15%),认定高企后一年可为企业节省所得税100万,三年可为企业节省300万。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注意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更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留存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高企其它税收优惠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可按研发费用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亏算结转年限延长

自2008年起,当年具备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境外所得税收优惠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文章的全部内容啦,有关高企认定的其它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咨询,科德小编将全力为您解答,更多信息敬请关注下期分享!我们下期再见!

企业的下列哪些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5个范本)

(1)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除满足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外),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加计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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