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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0 21:41:02 查看人数:9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制度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1篇】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

图文|书山里的墨客

编辑|书山里的墨客

引言: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税收制度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税收制度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基础,是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宋朝税收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和实施方式。

本文将对宋朝税收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讨,以期更深入地了解宋朝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特点和发展历程,并为现代税收制度的建设提供启示和借鉴。

宋朝税制的基本概述

宋朝税制的分类

宋朝税制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直接税、间接税和其他特殊税种。

直接税主要包括田赋和户赋。田赋是按照土地的耕种面积和土地的肥瘠程度来征收的税收,征税对象为农民。

户赋则是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和地域等因素来计算的税收,征税对象为一般家庭。

间接税主要包括酒、盐、茶等商品的征税,也称为货税。此外,还有官府经营的酒肆、茶肆等商业服务行业的特殊税种。

除了以上两种税种,宋朝还有其他特殊的税种,如船税、桥税、市舶税等。

这些税种主要是根据当时的社会需求和政策制定的,征收方式和对象也有所不同。

宋朝税制的收入构成

宋朝税制的收入构成主要包括田赋、户赋、货税和其他特殊税种。

首先是田赋和户赋。宋代中期以后,田赋占到财政总收入的70%左右,户赋占到财政总收入的20%左右。

其中,田赋是财政的主要来源,它以农田的耕种面积和土地的肥瘠程度为依据,每年征收一定的税金。户赋则是以家庭人口数量和地域等因素来计算的税收,征税对象为一般家庭。

其次是货税。宋代中期以后,货税占到财政总收入的10%左右。货税主要征收对酒、盐、茶等商品的税收,也称为'货币'。

此外,还有官府经营的酒肆、茶肆等商业服务行业的特殊税种。

最后是其他特殊税种,如船税、桥税、市舶税等。这些税种主要是根据当时的社会需求和政策制定的,征收方式和对象也有所不同。

这些税种的收入占比较小,一般不超过财政总收入的10%。

综上所述,宋代税制的收入构成主要是以田赋为主,货币、户赋和其他特殊税种为辅。

在这种税制下,宋朝政府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财政收入,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宋朝税制的税种和税率

田赋:是按照田地的等级和肥瘠程度来征收的。税率从五分(千分之五)到三成(百分之三十)不等,不同的地区和地段,甚至同一地区不同的时期也有所不同。

户赋:按照户口数和地域来征收的。税率也根据不同的地区和人口数量而有所不同,但一般不会超过田赋的税率。

货税:主要针对酒、盐、茶等特定的商品进行征收。税率一般是商品的售价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不等。

船税:是针对船只征收的一种税种。税率一般是船只的载重量的千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不等。

桥税:是指针对大桥、长堤等公共设施进行的征税。税率也是根据具体的地区和情况而定,但一般较低。

市舶税:主要是针对商业活动进行的征税,如码头上的商船和商贩。税率也不一,但一般较低。

宋朝税收制度的实施

征税的对象

宋朝征税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农民:田赋和户赋是宋朝主要的税种,针对的就是农民。所有土地都要缴纳一定的税赋,且税赋是按照土地面积和地力等级划分等级征收的,税率也不同。

商人:货币、市舶税和桥税等税种是主要针对商人和商业活动进行征收的。

商人和商业活动在宋朝的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政府需要从商业活动中获取税收,维持国家财政的收入和支出平衡。

船主:宋朝是一个水运盛行的时代,水运贸易在当时的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因此,政府也会针对船只和船主进行税收征收,例如船税等。

士族:士族在宋朝占据着很高的地位,他们的土地多为免征或减征税赋,但是其它的税种如市舶税、桥税、船税等还是要缴纳的。

综上所述,宋朝的税收对象比较广泛,几乎涵盖了当时社会的各个阶层和经济活动。政府在征税时,也会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对税收对象和税率进行灵活调整。

征税的方式和方法

宋朝征税的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赋税:田赋和户赋是宋朝主要的赋税形式,这是一种直接征收土地和户口的税种,按照土地面积和地力等级划分等级征收。

赋税的征收方式相对来说比较固定,税率也比较稳定,但同时也存在容易造成负担过重的问题。

杂税:除了赋税外,宋朝还征收各种杂税,包括市舶税、桥税、关税、茶税、酒税、盐税、烟草税等。

这些税种征收方式和税率比较灵活,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例如市舶税按照货物的价值进行征收,税率为千分之一至三,不同的货物有不同的税率。

劳役:劳役也是宋朝的一种征税方式,主要是强制劳动,例如修筑水利工程、城墙、道路等,受到劳役征税的主要是农民阶层。

劳役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是按照户口征收,税率比较高,且经常存在强迫劳役的问题。

其他:除了上述几种方式,宋朝还采用了一些其他的征税方式,例如折役、买断等。折役是对兵役免除的一种征税方式,也就是用货物代替兵役,买断是对兵役的一种代替方式,兵役人员可以用钱财来买断兵役。

税收的管理和监督

宋朝税收的管理和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管理机构:宋朝设立了专门的税务机构,分别为「户部」和「度支司」。户部负责田赋、户赋、兵役等税收事务,度支司负责杂税和财务支出等事务。

这些机构负责税收的征收、管理、监督和统计等工作。

税收征收标准:宋朝税制中规定了各种税种的征收标准,例如田赋按照土地面积和地力等级划分等级征收,户赋则按照人口数量征收。

这些标准在征收过程中得到了执行,并不时进行调整。

税收征收程序:宋朝税制规定了税收的征收程序,例如对于户赋,需要进行人口普查,确定户籍,确定应征税户。

这些程序的执行有助于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税收监督:宋朝设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例如审计机构、盐法道等,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进行监督。

此外,宋朝还规定了举报制度,允许民众举报官员贪污受贿等行为,加强了税收监督力度。

税收征收方式的改革:宋朝不断地改革税收征收方式,例如推行庸钱制度、商业税制等。这些改革的目的是减轻农民的负担,加强财政收入,提高国家的财政实力。

宋朝税收制度的特点

税收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宋代税收制度作为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在税制实施过程中,官方可以通过监督和管理手段确保税收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例如,宋代设立了税监局和度支司等专门机构来监督征税和财政支出,确保税收的收缴和使用合法合规。

此外,官方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税收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使税制的权威性得到加强。

另一方面,宋代税收制度在税种、税率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在税种方面,宋代税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主要包括田赋、兵粮钱、户赋等,间接税主要包括商税、船税等。

这些税种相对稳定,征收方式和标准也基本保持不变。在税率方面,宋代税率一般较低,征收标准也较为固定,这使得税制的稳定性得到了保障。

税收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宋代税收制度在透明度和公平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宋代官僚体系的腐败和不透明,税收制度的执行和管理过程缺乏公开和透明,存在着收缴不公、滥用职权等问题。

另一方面,税收的征收标准和税率也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在征税对象方面,地主阶级和官僚集团等社会精英往往可以通过种种手段避免或减轻税收负担,而农民、手工业者等普通民众则往往成为税收的主要负担对象。

宋朝税收制度的影响

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宋朝的税收制度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制度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财政保障。宋朝实行了完善的税收制度,如钦定均输法、谷禄法等,确保了税收的公平、稳定和可预测性,为国家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收入,从而支持了经济发展。

税收制度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来源。宋朝的税收制度除了直接征收的税种,还有间接征税和其他非财政性收入。

这些税种和收入来源为宋朝政府提供了资金来源,从而支持了经济的发展。

税收制度为经济调控提供了手段。宋朝的税收制度通过调整税率和税收方式,可以对经济进行调控。

例如,当时的均输法是根据当地耕作条件、土地肥沃程度等因素确定的,因此可以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税收制度促进了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宋朝实行了市舶司、州桥司等商业和手工业的专营制度,并通过对商业和手工业税收的调整,促进了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宋朝的税收制度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合理运用,不仅能够提供经济发展的资金来源,而且还能够通过经济调控,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宋朝税收制度的改革也对社会稳定产生了影响。通过一些措施,税收制度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的福利,从而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影响:

减轻贫苦人民的负担:宋朝实行了一些减免或延缓缴纳税款的政策,以缓解贫苦人民的负担。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鼓励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宋朝对商业和手工业实行了较低的税率,以鼓励这些行业的发展。这些措施促进了商业和手工业的繁荣,从而增加了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维护土地的稳定:宋朝实行了土地税制,鼓励农民耕种土地。这些措施有利于维护土地的稳定,从而减少了土地纷争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防止官员的腐败行为:宋朝实行了一些制度来防止官员的腐败行为,如定期考核和处罚制度。这些措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对政治制度的影响

加强中央集权:宋朝实行的税收制度,加强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控制力。这使得中央政府的权力得到加强,进一步巩固了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促进地方政府的发展:宋朝实行的税收制度也鼓励地方政府的发展。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税收的收入,加强对本地区的管理和发展,进一步促进地方政府的繁荣和发展。

增强官员的责任感:宋朝税收制度对官员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处罚制度,使得官员有更强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这有助于减少官员的腐败行为,提高政治制度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提高国家实力:宋朝税收制度的改革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得到了提高,进一步提高了国家的实力和竞争力。这有利于宋朝在政治制度方面的稳定和发展。

结论

通过对宋朝税收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宋朝税收制度在其历史时期有着较为完善的构成和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稳定性、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时,宋朝税收制度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其能够较好地适应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需要。

该税制对于当时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也为后世的税收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借鉴。

当然,宋朝税收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对财产分配的影响和对农民等弱势群体的不公等问题。

因此,我们应当在总结和继承前人经验的同时,也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税收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梁其姣.宋代税收制度研究[d].合肥: 安徽师范大学, 2018.

肖元林.宋代税收制度的构成和特点[j].齐鲁学刊, 2019(1): 21-23

刘德龙.宋代税收制度及其对中国封建税收的影响[j].福建财经, 2006(3): 22-24. 4

李成业.宋代税收制度的比较研究[j].钱塘学刊, 2017(2): 94-98.

【第2篇】企业重组的税收制度

在上篇文章里,我们对企业重组的参与方、主要重组形式和采用普通应税收购处理的各利益相关方涉税情况做了归纳。本文着重对企业重组中的其他问题进行归纳介绍和分析。

一、不转让资产、股份形式的重组形式涉税情况

有些形式的重组只涉及到一家公司,如在《企业重组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上)》提到的“注册管辖权或公司形式变更”企业重组。(1)注册管辖权变更的重组属于一种简单的重组形式,涉及法律结构变化,但不涉及经济结构的变化。只要公司注册地在同一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变更公司所在地不产生任何税务后果。而当公司从一个税收管辖权区域变更到另一税收管辖权区域内,则可能会对公司进行全额征税,产生与公司清算分配所有资产负债一样的征税效果。(2)公司形式变更的重组也是一种简单的重组形式,同样不涉及经济结构的变化。如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原则上也不应该产生任何纳税义务。因为企业的所有资产负债仍然在一个单一的法人实体内,尽管法人实体变更,但对应的资产、资本、债务、股东及其权益并没有发生变动,故不应视为应税行为。但若公司形式变更导致其应用的税收制度变更,如纳税人身份从公司变更为非公司,导致法人实体形式改变,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要求采用与清算或重新成立类似的税务处理,导致对未实现利润/未征税利润/暂时免税利润形成纳税义务。(3)资本重组一般情况下的公司资本增减不会引起什么纳税义务,除非股东被分配到的债务具有股息分配的性质。如果实质是股息的分配,则形成了应税行为,需就其分配的股息来征税。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即免税重组各方涉税情况

国际对于企业重组征税问题上的主流观点,通常认为在经济角度看,对企业重组征税实际上是低效的,因为征税会阻碍重组,进而对企业发展产生变相的抑制作用。为了解决重组征税的矛盾,大部分国家对满足了特定条件的企业重组都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而实际上,这些政策的最终目的并不是给予对应公司或股东免税,而是“中和”企业重组的税收后果,即:· 在企业发生重组时不征税;· 且重组发生后,受让方公司及受让方公司股东的应纳税利润也是根据重组前转让方公司的税务情况计算。所以免税重组的最终效果是对重组中存在的未实现收益采取递延纳税,而不是对这些收益豁免了征税义务。各国对于免税重组的具体规定差别很大,但基本都是围绕股东利益及企业本身要保持连续性的原则而设立。这是为了避免滥用免税重组政策而进行避税行为,否则,转让方及其股东就可以通过任意合并和分立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最终达到处置一家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的目的但避免了其所应该对应的纳税义务。在我国比较有特色的免税重组条件中,“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则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典型非量化判定条件。即便是在重组中比较特殊的破产重组,由于破产公司的原股东可能获得少量甚至没有获得幸存公司的股份,看似股东利益的连续性要求被打破。但实际上,因为是债权人变更为了债务人公司的新股东,其破产公司的收益或损失是一起被整体转让,股东利益的连续性本质上并没有被打破,故也被纳入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用范围之内。而作为保持公司本身的连续性而言,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判断。如一个分拆重组,规定要求所有受让方公司在分拆后需要维持业务活动,但实际上并不一定要与分拆前进行相同的业务活动,而仅是出于反避税目的,杜绝受让方可能会将公司资产分拆为一部分经营而另一部分进行清算。因为这种看似符合免税重组的交易形式,对于作为清算的分拆公司,应该按照分配而不是分割的要求来进行征税,实质上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免税重组了。此外,大多数国家在进行免税重组交易之前都要求得到相应税务机关的备案和批准才允许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尽管这可能会导致增加企业额外的申报负担、提高政策应用难度、延长业务周期从而延误交易、甚至批准权限间接产生腐败等负面后果,但这对于一些国家来说也确实起到了简化政策起草要求的作用,在反避税方面,税务机关也可以更好地开展对应的工作。以中国为例,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就会被要求在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向对应的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对股权转让的整体情况、股权架构和被转让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书面备案,原则上就不能按照特殊性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1)转让方公司重组本身的免税情况很简单,对以股份支付部分所转让置换所实现的收益不征税。也就是说,企业重组虽然是允许部分以股份支付,部分以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财产支付(只是对于个中比例有具体要求),而只是对其中部分的收益没有纳税义务。对于应税部分,其适用税率、普通利润与资本利得的税率差异等问题,可参照我们在上篇应税重组时的处理方式说明。之所以会部分免税,是因为通过股份支付的企业重组,转让方的利润实际在当下并没有实际实现,而是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被转让股权所包含的利润转移给了受让方,其计税基础并未发生实际的增加,结果便体现出了“暂时免税”的效果。(2)转让方股东在一些国家,对于控股公司实现的收益,有些是会被豁免的,比如香港和新加坡,为了消除双重征税,通过控股公司实现的资本利得就不征收对应的所得税。所以这类国家的重组会因为特殊的豁免规定,而不必达到特定的免税重组要求,即使是非股份支付部分,也会出现总是免税的情况。

三、所得税以外的税种

企业重组的税收后果并不限于所得税,而出资税和增值税,相较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影响的程度较大。(1)出资税许多国家对于企业股权出资是征收出资税的,或者对资产转让征收印花税。如若重组中涉及新成立的公司,某些情况下就会产生无法忽视的税收负担。对于是否对出资税免税,其原因和目的与所得税免税重组基本相同,所以对于判定是否免税的条件,很多国家也采取了与所得税免税重组类似的判定要求。(2)增值税对于增值税,其实也有暂时性免征的情况。只不过与所得税的免征条件略有不同,因为增值税的相关方只有转让方公司与受让方公司,对于转让方公司的股东并没有什么影响,所以免征的要求所遵循的原则就变成了由受让方继续进行业务活动并且受让方与转让方对于增值税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保证增值税的连续性基本要求。以上对于企业重组中的涉税情况的归纳在跨境实务中,会因各税收管辖权的具体企业重组政策不同,有例外的处理。但从框架上来看,企业重组中的通用规则大体如此。

【第3篇】税收黑名单制度方案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史上更为严厉的税收“黑名单”制度来了,那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即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4号公告,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这次新修订的“黑名单”制度,有三个方面相较以往更为严厉,一是关于案件标准的修改:

1.修改逃避追缴欠税标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为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

3.延长公布时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规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为与其保持一致,并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应当主要公布哪些信息?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对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有哪些联合惩戒措施?

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的当事人除了被公布违法案件信息外,还将受到34个部门28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惩戒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二)阻止出境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六)向社会公示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九)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进行限制的重要参考:

(1)发起设立或参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等;

(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3)股票发行上市、重组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

(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在进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资质审核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在审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十五)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十六)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八)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十九)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十)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二十二)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十三)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及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十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二十五)强化外汇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二十六)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相关人员,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二十七)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二十八)其他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企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信用如何修复?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偷税、欠税案件的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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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税收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让执法多一双“眼睛”

高新区国税局在江西率先全面推广使用执法记录仪

景德镇在线讯(徐啸 记者 官龙样) “您好!我们是高新区国税局的税务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将全程录音录像”……6月份以来,高新区的纳税人有一个“新发现”:该区国税局工作人员在进行税务巡查、办理涉税事务的时候,肩膀上都佩戴了一个“黑匣子”——税收执法记录仪。

“税收征管人员佩戴执法记录仪是规范执法的具体体现。”市富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江国强会计对记者说,这不仅可以保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也有利于加强大家对税收征管人员的执法监督。

据了解,从今年7月开始,该局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创新项目全面铺开。“依托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系统,所有一线税收征管人员统一配置了集录音录像、拍照、定位功能于一体的执法记录仪,利用移动数据网络实现同步在线传输执法实况,借助现代科技执法装备助力阳光执法、规范执法。”该局副局长叶云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而在以前,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巡查、办理涉税事务、税务执法的时候,有时会和纳税人产生一些矛盾纠纷,到后期调解的时候,由于缺乏证据,给调解工作带来困难。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记录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有关通知精神,该局积极作为,着手制定了《高新区国家税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项目系统工作实施方案》,在经过前期征求实施意见、讨论使用规范、构建系统功能、系统试运行后,执法记录仪正式投入使用。

“我已经用了2次,感觉蛮好的,纳税人也能接受和适应,这是我们工作的一个创新。”在该局税源管理科科员胡颖看来,推广使用执法记录仪对完善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叶云鹏告诉记者,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税收征管工作意义重大。一是起到了固定证据作用,执法记录仪把税收征管人员和纳税人员的一言一行录入下来,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以后调解纠纷的证据;二是起到了监督作用,对纳税人和税务执法人员“双向监督”,防范执法风险;三是起到了考核作用,执法记录仪将税务工作人员的操作规范、执法情况都录入下来,作为以后单位考核的依据。

如今,执法记录仪已经在该局全面推广,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规范了文书记录,推行了音像记录,提高了信息化水平,强化了记录实效。不仅如此,高新区国税局一手抓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一手抓执法记录仪的管理,确保执法记录仪的数据安全和利用。

“为了确保数据真实、安全,要求做到用的人不能管,管的人不能用。”该局局长王志青说,他们制定了《景德镇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规定》,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在使用范围方面,做到了事项“全覆盖”、时间“全时段”、资料“全记录”。在管理方面,数据同步在线、实时传输;与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局机关内部或其他单位、部门需要调取作为证据,由税政法规部门凭调取手续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调取管理系统和存储介质中的执法记录数据。

“今后,我们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阳光执法、规范执法的效用,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依法治税水平,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王志青如是说。(原文链接:http://www.jdzol.com/2017/0914/186866.html)

【第5篇】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答案在同名公众号、相应标题链接的底部留言那里查看,一定要做完再去对答案,像考试一样认真对待。

认真刷题的你值得84分+[呲牙]

[单选题]1.纳税人即纳税主体,是指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 )。

a 单位和个人

b 法人

c 自然人

d 扣缴义务人

[单选题]2.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自然人不能成为扣缴义务人

b 各种类型的企业都可以成为扣缴义务人

c 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属于非法定义务

d 扣缴义务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

[单选题]3.关于减税和免税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免税是指不征税

b 减税是指对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

c 免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d 减税、免税一般都具有定期减免性质

[单选题]4.在税制要素中,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是( )。

a 课税对象

b 纳税期限

c 税率

d 减税免税

[单选题]5.下列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中,属于财产税的是( )。

a 增值税

b 关税

c 消费税

d 车船税

[单选题]6.我国税收收入中的主体税种是( )。

a 所得税

b 流转税

c 资源税

d 财产税

[单选题]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

a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b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c 应纳税额=组成计价税额×征收率

d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单选题]8.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 )。

a 进口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b 进口货物的单位

c 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d 进口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单选题]9.目前,我国全面实施( )增值税。

a 收入型

b 消费型

c 生产型

d 支出型

[单选题]10.关于消费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消费税属于中央税

b 消费税属于财产税

c 消费税属于从价税

d 消费税属于行为税

[单选题]1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 )。

a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和抵免税额后的余额再乘以税率

b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再乘以税率

c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和抵免税额后的余额

d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单选题]12.个人所得中的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为( )。

a 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b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c 20%的比例税率

d 25%的比例税率

[单选题]13.非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 )。

a 每月收入额减除3500元后的余额

b 每次收入额

c 每月收入额减除30%的费用后的余额

d 每次收入额的70%

[单选题]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

a 偶然所得

b 财产转让所得

c 综合所得

d 财产租赁所得

[单选题]15.下列机构和个人中,不属于房产税纳税人的是( )。

a 房屋的使用人

b 拥有县城房产的企业

c 房产的代管人

d 房屋的出典人

[单选题]16.下列房产中,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是( )。

a 位于城市的房产

b 位于县城的房产

c 位于农村的房产

d 位于建制镇的房产

[单选题]17.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时,下列各项准予扣除的是( )。

a 800元费用

b 20%的费用

c 财产净值

d 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

[单选题]18.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

a 25%

b 20%

c 15%

d 10%

[单选题]19.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

a 20%的比例税率

b 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c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d 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单选题]20.下列不属于所得课税的特点的是( )。

a 税负相对比较公平

b 课征普遍

c 属于单环节征税

d 税源可靠,具有弹性

[单选题]21.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以绝对金额表示的税率是( )。

a 比例税率

b 定额税率

c 超额累进税率

d 全额累进税率

[单选题]22.以下税收种类中纳税人和负税人一致的是( )。

a 关税

b 增值税

c 消费税

d 所得税

[单选题]23.按照税制要素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税源是不同税种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b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c 纳税人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d 税目是对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单选题]24.国际非常流行,以调整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并且平均税率一般比较高的税种是( )。

a 所得税

b 增值税

c 消费税

d 财产税

[单选题]25.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的称为( )增值税。

a 收入型

b 消费型

c 生产型

d 支出型

[单选题]26.下列适用于9%增值税税率的是( )。

a 纳税人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b 纳税人出口货物

c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石油液化气、天然气

d 纳税人提供增值金融服务

[单选题]27.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a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

b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当月

c 交付租金的当月

d 出租或出借的最后一个月

[单选题]28.我国房产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 )。

a 1.2%

b 10%

c 8%

d 12%

[单选题]29.一直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种是( )。

a 所得税

b 财产税

c 消费税

d 增值税

[多选题]1.通常情况下,税率的基本类型有( )。

a 差别税率

b 比例税率

c 宏观税率

d 定额税率

e 累进税率

[多选题]2.下列税种中,属于流转税的有( )。

a 房产税

b 车船税

c 增值税

d 个人所得税

e 消费税

[多选题]3.从量税的计税依据包括( )。

a 数量

b 体积

c 重量

d 里程

e 容量

[多选题]4.目前我国开征的下列税种中,属于地方税的有( )。

a 企业所得税

b 关税

c 个人所得税

d 耕地占用税

e 城镇土地使用税

[多选题]5.按税负能否转嫁,可将税收分为( )。

a 流转税

b 直接税

c 所得税

d 财产税

e 间接税

[多选题]6.按照我国现行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使用权限划分,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税种包括( )。

a 增值税

b 个人所得税

c 消费税

d 企业所得税

e 证券交易印花税

[多选题]7.下列商品或服务中,属于实行增值税税率9%的有( )。

a 农机

b 生活服务

c 建筑服务

d 电子出版物

e 煤气

[多选题]8.下列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中,增值税税率为6%的有( )。

a 增值电信服务

b 基础电信服务

c 金融服务

d 邮政服务

e 不动产租赁服务

[多选题]9.下列商品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有( )。

a 药品

b 月饼

c 白酒

d 高档手机

e 卷烟

[多选题]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有( )。

a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b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不居住的个人

c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d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e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多选题]11.以下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的有( )。

a 经营所得

b 工资所得

c 稿酬所得

d 劳务报酬所得

e 遗产所得

[多选题]12.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b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c 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消费税,含增值税

d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公允价值为计税依据

e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

[多选题]13.下列个人所得中,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

a 残疾人员所得

b 烈属人员所得

c 省级技术奖金

d 孤老人员所得

e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多选题]14.个人的下列所得中,属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有( )。

a 稿酬所得

b 财产租赁所得

c 工资、薪金所得

d 劳务报酬所得

e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多选题]15.个人的下列所得中,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有( )。

a 综合所得

b 财产租赁所得

c 股息、红利所得

d 偶然所得

e 经营所得

[多选题]16.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定是非居民个人

b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c 居民个人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d 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内外所得都要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e 非居民个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多选题]17.关于税目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税目代表征税的广度

b 税目体现征税的深度

c 税目是对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

d 税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e 税目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

[多选题]18.下列税种中,属于行为税的有( )。

a 资源税

b 契税

c 城市维护建设税

d 房产税

e 印花税

[多选题]19.增值税属于( )。

a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b 流转税

c 从价税

d 间接税

e 财产税

[多选题]20.关于税收的分类,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税收按计量课税对象的标准不同,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b 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属于直接税

c 流转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占税收收入总额的60%左右

d 主要的流转税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e 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属于资源税类

[多选题]21.目前我国行为税类包括( )。

a 资源税

b 契税

c 城市维护建设税

d 房产税

e 印花税

[多选题]22.下列消费品中,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有( )。

a 摩托车

b 化妆品

c 卷烟

d 成品油

e 白酒

[多选题]23.按照允许扣税的范围,国际上一般将增值税分为( )。

a 收入型增值税

b 生产型增值税

c 支出型增值税

d 消费型增值税

e 财产型增值税

[多选题]24.对乘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种主要有( )。

a 个人所得税

b 车辆购置税

c 增值税

d 燃油消费税

e 车船税

【第6篇】我国国内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是指国家(政府)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方法的总称。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政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规范。从一般意义上说,税收制度是由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税率和违章处置等要素构成的。

中美作为全球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在社会制度、经济发展道路、税收制度方面都有着很大差异。尤其是税收制度方面的差别更为明显,税负高低也各不相同。通过分析、比较两国之间的差异,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刻地了解两国税收制度的不同特点,以及各自的利弊,认真学习他人的优点,取长补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

美国税收制度迄今已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历程,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完备的税收体系,但在美国也有另一种声音,他们认为本国税收体制具有“过于复杂、税收负担过重、缺乏对经济的刺激作用、有失公平”等弊端。

因此,许多美国财税专家及学者正在朝着简化税制、推行增值税的方向做深入的探索,以求建立一个更科学、合理的税制。

下面笔者就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具体分析、比较一下中美税收体制,看看存在哪些差异:

一、税制结构不同

美国的税收体系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独立层级,对各层级的议会和选民负责,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中国于1994年建立了“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虽然按照中央和地方划分了税种和收入,但实际上税权仍高度集中,税收立法权统一归于中央。

美国是一个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直接税主要面向个人征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更为突出。中国则以间接税为主,有利于筹集财政收入,主要由企业纳税,“顺周期”特征显著。

在美国2020财政年度中,直接税占比为72.6%,其中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是主要来源,在美国税收总收入中分别占比为40.8%和26.8%。联邦政府以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为主,州政府以个人所得税和销售税为主,地方政府以包括房地产在内的财产税为主。

联邦一级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联邦财政收入的36%,社会保险占比为31%,公司所得税占比为8%,消费税、关税、遗产税、赠与税和其他各项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为7%。

2023年,中国约90%的税收以企业为征收对象,包括增值税占比36.8%、企业所得税23.6%、消费税7.8%等。而个税由于覆盖的人群较少,并且在基本扣除额持续提高的情况下,个税占比仅为7.5%。

从税收结构上看,中美两国的税种设置不同。美国没有增值税,而增值税则是中国的主要税种。社保在美国是以税的形式征收,在中国是以费用的形式收取,目前正在逐步改为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税负不同

税负,是指因国家征税而造成的一种经济负担。税负是国家税收对社会经济发生影响的结果,是国家税收所反映的经济分配关系的一个表现方面,也称为税收负担率,是应交税费与主营收入的比率。

从中美两国税负情况的对比来看,存在较大差别;中国企业缴纳的各种税占税收总额度90%,个人缴纳的各种税仅占税收总额度7.5%。美国企业纳税额占全部税收总额度25%,而个人纳税在税收总额中的占比为75%。

中国企业所得税采取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25%,一次性征收。而美国企业所得税是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重复征收,而且对企业所得分红和企业留存部分再按15%的税率征收一次,这样算下来,美国的企业所得税要征收4次,最高税率达70%。

中国虽然没有设置社保税,但中国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实际上相当于美国的社保税。中国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比例为工资额的22%左右,美国企业缴纳的社保税为工资额的6.2%。

中国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为工资额的10%左右,美国企业仅为1.45%(美国为老年医保,覆盖面窄)。此外,中国企业还承担了其余“4金”,占工资总额的40%左右。而美国企业没有住房公积金,为员工承担的各类保险加起来还不到工资总额的8%。

今年3月,美国财长耶伦表示,美国的企业税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过低,未来可能会通过加税的方式,来支持拜登政府的10年长期投资计划。3月30日,美国媒体详细披露了拜登的加税计划。

该计划包括: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目前的21%大幅提升至28%,并且将收入超过40万美元高收入人群的最高个人所得税税率,恢复至特朗普减税之前的水平39.6%。如果这项加税计划得以实施,未来10年,将可以为美国政府增加接近1万亿美元的财政收入。

美国整体的税收负担率一直在16%-20%之间,2023年特朗普实施减税政策后,下降至15.58%。中国人均收入虽然低于美国,但整体的税收负担率从2008年起就已经超过了美国。目前我国的整体税负为16.05%。

从个人收入所得税税率的对比中可以看出,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是高于中国的,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要远高于中国。中国最低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而美国这部分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总之,从国家整体税收负担的情况来看,中国已经超过了美国的税负水平,也就是说,我国国民收入中用来交税的部分超过了美国。

三、个税设置、税率以及计算方法上存在较大差异

所得税的设置不同

美国为综合所得税;中国为分类所得税。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纳税人全年的各种形式的收入都必须纳入税基。中国则是根据不同来源,配以适用税率来计算其所得税。

税率结构不同

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统一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纳税申报者按照单身、已婚夫妇、户主、鳏夫或寡妇等4类划分,每一种身份都有其适用税率表,并依据一定指数,每年对税率表进行调整。

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为7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方法不同

美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对纳税者的年度纯收益的计算,是对纳税者的年度纯收益进行统一征税,税基较宽,涉及到费用扣除项目种类较多,在初算税负的基础上,还可以进行一定抵免扣除。

中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分为4种情形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而且在纳税时间上,选择按月或按年对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在计算方法上,引入了速算扣除数来简化应纳税额的计算。

中国中等收入群体90%以上的收入由工资薪金组成,而这部分收入已经全部被纳入了税收体系,而很多高收入群体的收入都来源于其他渠道,或各种隐性收入,而这部分收入按照当前中国的税收体制,是无法将其纳入其中的。

这一现状所导致的结果就是,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国家一直强调的共同富裕目标也难以实现。

由此可见,税收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应该尽快地完善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度,适当降低对中等收入群体的个税征收,将高收入群体的各种非法避税渠道和避税行为,全部纳入到税收体制之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出税收作为杠杆对国民收入的调节作用。

四、企业所得税差别较大

美国2023年公布了税法改革方案,名为“减税与就业法案”,对企业与家庭实施减免税款,鼓励企业带回留存在海外的收入,阻止就业与企业外流。这一税收法案的实行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方面,推动企业税负水平的大幅降低,减轻企业负担,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5%降为15%。

另一方面,进一步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简化了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降低了最高档税率,即由原来的10%、15%、25%、28%、33%和39.6%,简化为10%、25%和35%,此举取消了最低限税额、全球课税收制和净投资所得额,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降低了中产阶级的税负水平。

与美国企业相比,中国企业的税负明显偏重。曹德旺曾指出,自己之所以要投资10亿美元在美国建厂,之前已经对中美两国在土地、能源、劳动力成本等方面进行过比较,他特别提到,中国制造业的综合税负比美国高35%,并认为这是导致中国制造业踟蹰不前的原因之一。

中国企业除了正常的纳税之外,还要承担许多其他收费,如行政收费、基金、社保等各种收费,这无疑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造成了企业整体经营负担过重。

五、中国非税收入占比大幅超过美国

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两部分,在非税收入方面中国占比远超美国。美国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公共设施使用者收费,机场和公园收费、行政性收费、捐赠、政府所有的企业和公共财产收入。

中国的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由于收费行为难以约束,存在收费主体多元化的现象。美国联邦非税收入在其财政收入中的占比为5%,而中国2023年的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占比为14.7%。

结语

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通过中美两国税收制度的对比,可以看出,中国税收体制中存在的最大的弊端,一是企业税负过重;二是个人所得税税制仍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这就使得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难以发挥出来,而国家以消费拉动经济,促进中国经济经济实现双循环的目标也缺乏内需动力。

笔者认为,下一步应该加快税收体制改革,一是要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行政费用,降低企业负担;二是要深化个税改革,扩大征税群体,尤其是要加大对高收入群体隐形收入的征收覆盖面,同时继续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收抵扣,使税收制度真正起到调节纳税人之间利益分配的杠杆作用。

【第7篇】五十年代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的建立总是与国家政权的建立相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解放战争尚未完全结束,大批投降的国民党军政人员需要安置,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物价飞涨的经济形势亟待改变,经济建设亟须恢复,这一切都需要强有力的税收支持。因此,设立新税法的工作受到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权力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即对税收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这一原则规定成为当时我国税法建设最基本的指导思想和最高法律依据。此后,经过1949年11月全国首次税务工作会议的准备,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章的决定》的通令,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税税织规程》和以暂行条例形式发布的“货物税”“工商业税”等实体税法;《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成为当时的基本税法,其内容共12条,规定了合理负担,统一税法、税政,一切纳税人必须照章纳税等基本原则;明确了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设置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等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但是限于当时的实际情况,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并没有实际征收。

随着我国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逐步展开,经济结构有了较大的变化,以货物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不适应商品流通环节的变化,加之不法商人借此偷税、漏税,出现了“经济日益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不正常情况。为此,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精神,为满足进行大规模社会主义改造的要求,贯彻“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税收政策,实体税法在1953年作出了较大的调整。主要内容包括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停止征收药材交易税,将粮食、土布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征收。经过1953年的修正,全国共有14个税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农(牧)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契税。

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原来针对私营经济利用、限制、改造的税收政策不再适应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为此实体税法又作了进一步简化,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进一步简化了纳税环节,调整了税负。

1958年实体税法先后做了一些调整,合并了一些税种,税制进一步简化。1958年调整后征收的主要税种包括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关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契税、农业税等。

能够代表这一时期税法建设成就的工作主要有:

(1)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首部《宪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而确立了税法最直接的宪法依据。

(2)1956年5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文化娱乐税条例》,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颁布。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正式建立以后首次通过的税收法律。

(3)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农业税法,原来在新老解放区分别实行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同时废止。农业税法是我国修改最少、执行时间最长的一部单行税法,该税法自公布实施后一直未作大的修改。

(4)1958年6月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七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下放了部分税收立法权,这是我国税收立法权的首次调整。主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某些土特产品、副产品开征地方税;开征印花税、屠宰税等地方税;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央统一规定的税收条例基础上,有权对这些税种的税目、税率作必要的调整。各自治区如认为全国统一税法与本自治区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可以制定本自治区的税收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自1958年以后,随着政洽环境的变化,“非税论”思想逐渐抬头,认为对国有经济不能釆用税收的方式参与其利益分配,税收的调节范围逐步缩小,税制越来越简化。特别是经过“文化大革命”的浩劫,我国国民经济受到严重摧残,法律制度受到严重破坏,税法也不例外。在此背景下,1973年进行的税法修订,中心仍是简化税制。经过此次改革,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1975年修改后的《宪法》取消了1954年第一部宪法中仅有的“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税收条款。

【第8篇】税收黑名单制度宣传

“税务上的事千万不能马虎,一旦上了黑名单,别说公司贷款了,连飞机、高铁都坐不了,代价太高了”。在办税服务厅,一位新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手拿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宣传手册,对公司财务人员认真地说。自《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颁布后,为持续提升广大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开展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宣传活动。

持续用力,做到宣传范围“广”。长春税务稽查部门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颁布后,第一时间以宣传税收违法“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解答纳税人缴费人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制作宣传资料,通过长春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多媒体显示屏滚动播放、政策公开栏展示、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同时,对纳税人进行风险提醒和政策辅导,提升纳税人对联合惩戒措施政策的知晓率,促进税收遵从。

精准发力,做到宣传对象“准”。为了提升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长春税务稽查部门靶向定位,精准发力。各跨区域稽查局对所管辖重点企业开展细致排查,针对涉嫌违法的在查企业、欠税企业,结合企业涉税风险点,在案件查办、税款催缴过程中同步发力,跟踪开展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全面了解失信主体的确定标准、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内容,持续强化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措施政策的认知度和影响力。

深处着力,做到宣传效果“实”。长春税务稽查部门以持续宣传税收违法“黑名单”为手段,让纳税人深刻认识到税收违法“黑名单”的重要意义,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对接。某户已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企业,纳税等级被判为d级,企业涉税业务、银行贷款、招投标均受到影响,通过稽查部门宣传辅导后,企业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在其符合提前停止公布条件后,稽查部门第一时间将其撤出,全力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长春税务稽查部门通过细致、深入的宣传工作,营造了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从而促进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彩练新闻

【第9篇】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税务上的事千万不能马虎,一旦上了黑名单,别说公司贷款了,连飞机、高铁都坐不了,代价太高了”。在办税服务厅,一位新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手拿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宣传手册,对公司财务人员认真地说。自《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颁布后,为持续提升广大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开展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宣传活动。

持续用力,做到宣传范围“广”。长春税务稽查部门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颁布后,第一时间以宣传税收违法“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解答纳税人缴费人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制作宣传资料,通过长春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多媒体显示屏滚动播放、政策公开栏展示、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同时,对纳税人进行风险提醒和政策辅导,提升纳税人对联合惩戒措施政策的知晓率,促进税收遵从。

精准发力,做到宣传对象“准”。为了提升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长春税务稽查部门靶向定位,精准发力。各跨区域稽查局对所管辖重点企业开展细致排查,针对涉嫌违法的在查企业、欠税企业,结合企业涉税风险点,在案件查办、税款催缴过程中同步发力,跟踪开展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全面了解失信主体的确定标准、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内容,持续强化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措施政策的认知度和影响力。

深处着力,做到宣传效果“实”。长春税务稽查部门以持续宣传税收违法“黑名单”为手段,让纳税人深刻认识到税收违法“黑名单”的重要意义,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对接。某户已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企业,纳税等级被判为d级,企业涉税业务、银行贷款、招投标均受到影响,通过稽查部门宣传辅导后,企业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在其符合提前停止公布条件后,稽查部门第一时间将其撤出,全力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长春税务稽查部门通过细致、深入的宣传工作,营造了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从而促进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彩练新闻

【第10篇】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曾经搞过全国免税政策,汉文帝时期开风气先,搞过“除田之租税”,若干年份全免田赋租税。西晋对统一后的东吴地区免税力度很大,宣布免征税20年。康熙帝全国普免税收搞过1次,乾隆皇帝执行了6次。《清史稿》评价说“普免天下租税,至再至三。呜呼,古未有也!”

西方古罗马是个另类,其税收体制跟古代中国大相径庭。其最大的特点是曾经对本土公民长期免税。

罗马对(意大利)本土公民免征税收的理论依据是,罗马人的成年公民(17-60岁)都要为国家承担兵役,也即是缴纳了“血税”。这跟唐朝的府兵制理论有些相似,朝廷对府兵也是免征税的。

罗马从公元前753年建立之日起,就对全体公民免税,从共和国到帝国建立一直如此。

那罗马政府的收入从哪里来呢?

一是依靠商税(关税),对进出口商品征收5%的税收。

二是依靠国有土地(公地)的出租收入。如第二次布诺战争后,将重新占领的卡普亚等地大半作为公地,出租获得稳定财源。

即便如此,早期罗马政府的收入很少,但完全能够维持。因为按照传统旧制,罗马官员是不拿薪水的。

与古代中国庞大的官僚体系相比,罗马共和国时期政府官员极少,只有2个执政官(非常时期选举独裁官)、10个护民官、若干法务官、财务官等,作为权力机关的元老院300人都是不领工资的。所以,政府运转的费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有限的政府收入大多用来建设公共设施和接济穷人上。

古罗马官员很少(尤其共和国时期),是因为公民普遍具有公共精神,社会治理更加偏向自治。

罗马的法律设置也是鼓励民间自行解决,甚至对于死刑案件也是鼓励“同态复仇”,而不是都交给政府来执行。这就不需要供养庞大的国家机器,国家照样转得动。

罗马财富的急剧扩张是在公元前三世纪中叶至二世纪中叶的布匿战争前后。

通过布匿战争的胜利,罗马占领了地中海西部,并在战后又通过巧取豪夺,横扫了整个地中海东方世界。

这个过程中,罗马的财富急剧膨胀,主要通过战争掠夺和获得赔款。

第二次布匿战争中,罗马统帅西庇阿将战利品散发给远征非洲的罗马军团。第二次马其顿战争和亚细亚战争的老兵,归国时都成为富翁。后来远征亚细亚时,大批老兵自发归队,参加西庇阿的远征。马尔凯鲁斯率领的罗马军队占领富庶闻名的叙拉古后,也对该城进行了大肆掠夺,其掠夺运回的巨额财富令罗马市民惊愕不已。

至于赔款,战败的迦太基、叙利亚两国向罗马付出的战争赔款就达到了2万塔兰特,大约合660吨白银。

这些巨额财富流入罗马,令罗马的国家结构发生了变化。共和体制逐渐演变为帝制,公民兵制被雇佣兵(志愿兵)制所取代。

从公元三世纪开始,大约相当于中国的秦汉时期,罗马因版图急剧扩大,在意大利本土之外设立了一大批行省。

从设立西西里行省开始,罗马先后在占领地区设立山南高卢、山外高卢、近西班牙、远西班牙、阿非利加、马其顿、亚该亚、叙利亚、比提尼亚等一系列行省。

罗马从行省征收“行省税”,税率是行省居民个人年收入10%,也称为“什一税”。

征收方式也很特别,是采取“包税制”的方法。

中国的元朝也曾实行过包税制,让一色目人负责承包全国税收,只需向元朝廷缴纳额定的税收,剩下的归包税人。这当然催生了元朝的极大腐败,养成了一个搜刮成性的朝廷。

罗马人的包税制还比较人道,交给“骑士”阶层的特定人员负责向行省征税什一税(10%),其中税额的10%(即总额1%)给包税人。

直到奥古斯都时期,罗马的包税制才改为国家任命的税务官来征收。

行省税收给罗马带来了滚滚财源,尤其是东方行省,多个行省带来的年收入达1亿塞斯特斯(1塞斯特斯=27克铜币)以上,而西方较为贫穷的高卢行省一年也就4000万塞斯特斯。

所以,罗马能做到对本土公民长期免税,这是建立在发达的商业和对行省的剥削之上的。

【第11篇】商事制度改革与税收征管质量

近年来,广东省深圳市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历史机遇,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认真落实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继续推出多项改革举措。一是创新企业强制退出制度。创设除名、依职权注销、特殊情形代位注销制度,拓宽市场退出渠道。2023年上半年共办理156家商事主体依职权注销公告,依职权注销165家商事主体。二是在全国首创歇业登记制度。2023年率先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宝安区试点实施商事主体歇业制度。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原有“歇业”登记规则调整,以满足企业需求,增强企业“康复”的内生动力和希望。截至5月30日,深圳市成功为35户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三是首创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保证经营资格的连续性,并率先实施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制度。四是在前海试点实施商事登记确认制。

发挥先行示范优势,大力提升粤港澳商事登记一体化水平。一是放宽对港澳企业来深经营的限制。二是实现深港跨境工商公证文书流转信息化。上线公证文书在线自助查询和下载功能,免于香港投资者提交纸质材料。三是拓展“深港通注册易”和“深澳通注册易”服务。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与前海管理局签署《商事服务“深港通注册易”“深奥通注册易”合作备忘录》,利用前海管理局在港澳办事处便利优势,在港澳设立网点,为有意愿在前海开办企业的商事主体提供商事登记代办和咨询服务。四是登管结合,提升商事登记质量。以前海企业信息库系统为依托,通过对地址申报异常的企业上门核查、物业联动等方式,查证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在商事登记前化解使用虚假地址办理营业执照的风险,进一步提高前海商事登记质量。

认真落实国务院部署,优化企业开办服务主要指标圆满完成。出台《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的通知》,企业可以分时分步办理企业开办业务,新设企业可委托银行扣缴税费、社保费,托收公积金费用。升级“企业注销一窗通”平台,进一步打通多个部门业务系统,企业可并行办理各部门注销业务。

全面深化注册便利化规范化改革,企业办事体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一是在全国率先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综合应用。二是联合建设银行,推出手机银行电子签名服务,积极拓展无介质电子签名。三是大力探索推进“一照通行”。涉及多项许可事项的,可与营业执照一次申请、并联审批。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作为牵头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动第二批“一照通行”事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全力推动和协调第二批16项涉企审批服务试点事项各部门系统对接全市“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平台。协调其他市级部门对“深圳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升级改造,建立“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平台,集成商事登记和高频涉企审批服务事项。四是积极推广商事登记“自助办”,将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智能审批”延伸至银行智慧柜员机和自助发照机。

深入推进“个转企”工作。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个转企”工作推进会,制定“个转企”登记规则通知单,制作宣传资料,编写信息周报,协调各单位政策落地,解决系统技术问题。截至6月1日,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201户。

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大力推动粤港澳商事登记一体化的工作成效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深圳市代表广东省参加第三届全国市场主体数据分析大赛荣获一等奖,“开办企业一窗通”项目获评第二届“中国城市治理创新优秀案例”。在日前进行的广东省营商环境评价中,深圳市开办企业指标得分并列全省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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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税收抵免制度大部分国家直接抵免

作为一个成都财务公司,文谚财务经常会听到各种各样的专业词汇,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

是指准许纳税人将其某些合乎规定的特殊支出,按定比例或全部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常见的税收抵免一般有两类,投资抵免和国外税收抵免。

投资抵免是指允许纳税人将定比例的设备购置费从其当年应纳公司所得税税额中扣除。

这相当于政府对私人投资的补助,故投资抵免也被称为“投资津贴”。投资抵免的目的在于刺激民间投资,促进资本形成,增加经济增长的潜力。

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税收抵免只适用于居住国(即输出国)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使用,如果居民国采用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那么税收抵免就不适用了。

居民管辖权是指:如果一个国家实行居民管辖权,那么这个国家的居民所取得的收入,不管来自国内还是国外都应在这个国家纳税。来源地管辖权的意思是:如果一个国家实行来源地管辖权,那么这个国家的居民从本国取得的收入就该在这个国家纳税,而从其他国家取得的收入在本国就不需要纳税。

税收抵免

允许纳税人抵免的税额有个限度。抵免法的计算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扣的已纳来源国税额,允许抵扣的已纳来源国税额=居民在来源国的全部所得*居民国税率与来源国税率中较小的那一个。

注意:这个公式表明居民在来源国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并非都能在居民国得到抵免,而是有个上限。可抵扣上限=居民在来源国的全部所得*居民国税率。

因此,当来源国税率等于居民国税率时,全部已纳税款都能抵扣掉;当来源国税率大于居民国税率时,按居民国税率计算的部分可抵扣,超出部分不能抵;当来源国税率小于居民国税率时,按来源国实际缴纳部分全额抵扣,并在居民国补缴差额部分,这种方式使得来源国采取低所得税率来吸引外资策略的效果大打折扣了。

税收抵免

同时,当来源国税率高于居民国税率时,抵免法并没有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这就一定程度上给所得税率高的资本吸收国造成了降低税率的压力。

税收抵免法是对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两种管辖权矛盾的一种调和。该方法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置于优先地位,但又不彻底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国的征税权利。

【第13篇】税收黑名单制度全文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史上更为严厉的税收“黑名单”制度来了,那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即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4号公告,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这次新修订的“黑名单”制度,有三个方面相较以往更为严厉,一是关于案件标准的修改:

1.修改逃避追缴欠税标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为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

3.延长公布时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规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为与其保持一致,并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应当主要公布哪些信息?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对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有哪些联合惩戒措施?

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的当事人除了被公布违法案件信息外,还将受到34个部门28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惩戒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二)阻止出境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六)向社会公示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九)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进行限制的重要参考:

(1)发起设立或参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等;

(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3)股票发行上市、重组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

(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在进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资质审核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在审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十五)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十六)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八)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十九)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十)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二十二)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十三)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及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十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二十五)强化外汇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二十六)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相关人员,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二十七)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二十八)其他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企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信用如何修复?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偷税、欠税案件的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第14篇】税收制度发展历程

英国国家预算收入绝大部分(约占90%)是税收,其它收入有提供给国有化部门和地方机关的贷款利息,英格兰银行发行的利润及其它交款等。

各项税收不仅是国家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而且在国家垄断调节经济上,在加速资本的积聚和集中过程中,在为垄断组织利益而刺激科学技术进步过程中,在发展国家的先进部门和各经济区的经济以及扩大出口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英国税收制度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中包括所得税、公司税、资本增值税、遗产税等。

间接税是: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国家预算中直接税和间接税间的比例,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有着不同的变化。

在垄断资本主义以前和二十世纪初,主要收入是间接税。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直接税已占税收的50%以上。1976/1977年度,直接税必须保证全部税收的63%,而间接税收仅为37%。

战后时期取消了许多税目而又开征了一些新税目。

1973年4月英国税务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改变了所得税和公司利润税的体制,另立增值税,取消了购物税(二次世界大战开始时实行的包罗万象的消费税)以及调整就业的特种税,税制改革的目的是要使英国税收制度接近“共同市场”各国的税制结构,是为了确保大资产阶级享有新的优惠待遇,以及为增加垄断阶级的利润并增加国家预算税收收入而创造条件。

前后的二十年,直接税的作用更加提高,其比重在预算总收入中增长到56%。直接税的增长是靠增加所得税来的,占预算收入的47%。这是对劳动人民高额课税的结果。

降低免征点和减少按家庭境遇的课税优待,就是把所得税变成工资税和微薄劳动收入税,当时交纳这种税的有二千五百七十万人。

1973年四月六日前,有两种独立的所得税:基本所得税和附加所得税,基本所得税按比例抽税。其标准税率是应纳税收入(即减去各种折扣的收入)的38.75%。附加所得税是年收入总计超过三千英镑的居民所交纳的。

该项税的税率是按复杂的累进原则拟定的。其进款仅为预算收入的2%。从1973年四月起,实行统一累进所得税,按照税目分类表上的收入来源课征。

现行的“税目分类表”共有五种。每一组“税目分类表”适用于一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课征劳动收入税(工资、津贴、养老金)具有重大意义。1974年最初规定的,最基本的税率为30%。

后来提高到33%,从1975年4月又提高到35%。该税率适用于五千英镑以下的应纳税收入。超过这一数额的收入按累进税率课征。最大税率为83%,是向课税收入超过两万英镑课征的。

1975年所得税税率的提高还反映在税收收入的增加以及所得税在预算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增大上面,这是靠对低收入的课税而得来的。

尽管以高税率对高收入课征所得税,但它却是在优惠条件下进行的。在对投资收入课征税收时所提供的优惠最多。

这种收入的征税方式和劳动收入一样,所不同的仅是:二千英镑以上的收入其税率增加15%。

在减免资本家的税款中,加速折旧起着重要作用。

除了高额折旧率(厂房4%;机器与设备为价值的25%)外,按照1945年实行的所谓早期扣除办法,对第一年交付使用的厂房建筑,机器和设备又从应征税收入中扣除了大量金额。从1972年3月开始,这项扣除大大提高一一对机器设备达到100%,对厂房建筑达到40%。从1974年,建筑物扣除又提高10%。还有其它一些优惠,如生产损失和商品销售损失扣除、资源耗损扣除等及与科学研究工作有关的一些扣除等等。

这方面允许抵消任何数额的费用。结果,应纳税收入减少了将近50%。对工业投资的课税,英国比起“共同市场”其它国家和美国所给予的优惠待迂更为广泛。

商业和工业公司交纳公司税。

从1971年四月一日到1973年四月一日,公司未分配利润按40%税率课征。而在股息形式下的已分配利润即按所得税标准税率课征。

目前全部利润按统一税率52%征收,小公司按42%征收。由于进一步协调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税制,按照对大资本家提供新的优惠的意图,修订了公司利润税。

对资本家课征所得税的所有的优惠减免亦同样适用于公司税。此外,公司还另享有一些特别优惠。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应课税的利润额。

如1949年到1952年,公司利润平均纳税36.5%,而在1965年-1968年改为19%。这项税收在预算收入的比重也同样下降了。

英国是一个财富高度集中的国家。但遗产税在税收收入数额中的比重不断下降。

从1973/1974年的2%下降到1976/1977年的0.4%。

这是扩大税收减免和掩盖应税收入的结果。因此,垄断组织的征税制度为资本的积累和加速资本的积聚和集中创造了有利条件。

间接税中起着日益显著作用的是从1973年四月一日实行的增值税。

其收入额迅速增长,从1973/1974年的十一亿五千万英镑到1976/1977年的三十六亿五千万英镑,即增长了两倍多。

1976/1977年度这项收入占全部间接税的32%。

对英国制造和外国进口的多种日用必须品以及各种服务性行业(如电视机修理、住宅修缮等)均课以该项税收。为了刺激出口,日用品免征增值税,这就等于给出口商提供了大量补助。这项税目在“共同市场”所有国家内通行,并在统一间接税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

这项税目最早是1968年在法国实行的。在生产的 不同阶段上 和在商品销售时,均应交纳增值税。并不是全部的收入,而仅仅在生产或销售的某一环节上的新加价值参加应征税的销售额。

作为登记注册增值税交纳人的企业主向关税和印花管理局报告关于季度购销商品总值。只按购销价依率缴税。

另立增值税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可以确切地划分出商品价格的全部因素,可以驱使生产者去降低生产费用。

其次,在计税过程中国家可以得到关于工商业资本周转速度的报告。

这样就可以更顺利地贯彻为垄断资本利益服务的经济计划。

第三,国家不断得到大量固定收入直到商品销售给居民--唯一的和最终的全部税款的缴纳者。

增值税征收机制刺激着提高商品质量,降低生产费用和加速销售。

商品销售得愈快,则生产者或售货人所缴税款归还也愈快。产品质量愈高,销售就愈容易,产品生产费用越低,则税款越少。

因此,增值税在很大程度上符合高度发达的国家垄断经济的需要。其基本税率是8%,但它可以被政府改为25%,只有少数商品得以豁免此项税收,如粮食、童装、靴鞋及其它等。

银行界的机关刊物《银行家》也说,增值税基本上是落在工资和薪俸上的,它保证着垄断资本利润的增加。

大量的税收还来自啤酒和酒精饮料的消费税。从1976年四月起又大大提高了烟草、香烟、啤酒、其它酒类及许多日用品的消费税。

英国关税的一个特点是对几乎每种商品都规定着几个税率(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贸易上的基本税率、优惠税率、专用税率等等)。从共同体各国进口的工业品的关税和关税壁垒在近五年期间(1973年至1977年)逐步废除了。

过渡到与第三国关系中的共同对外税率。每年关税规定降低20%。此外税率的修订从1974年元旦开始,一直持续到1977年七月一日。

英国的税负并不局限于上交中央政府预算的税款。还必须把地方税和为社会保险的义务交款都计算进去。

结果,在劳动群众肩上的全部税务负担总额不断增长,到1966/67年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50%。

对为数相当可观的其它收入也应给予足够的注意。1976-1977年规定为四十四亿英镑,它占预算总收入的12%。这样的增长是因为对政府的长期贷款,国营公司和地方政权机关所交付的款额增加的缘故。

其结果,通过预算提供国营公司和地方政府机关的新的贷款和按以前所拨贷款而上交预算的交款金额,两相对比之下对预算有利。

这里就反映了国家预算和国营联合组织之间的新的动向。

【第15篇】税收制度及其历史演变

在国家的发展中,税收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它严重关乎于一个国家的国计民生,一个国家的公共生活公共利益的建设,有益于缩小贫富差距。

美国学者赛力格曼曾把税收的发展分成几个时期,前三个时期的强制性可以说是从无到有 ,从弱到强。

第一个时期叫做自由贡献时期。这种自由贡纳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税收,却是税收的起源。

第二个时期叫做承诺时期。每当国有大事,如对外战争,新王即位或公主出嫁时,常要举征临时税 ,以应急需。这种临时税常常需要得到贵族 、僧侣和 自由民所组成的议会的承诺 ,并不带有多大的强制性 。

第三个时期叫做专制征税时期。中央集权与常备军制度确立后,军权扩张,费用膨胀,君主实行专断权力专断征税,使纳税成为人民的法律义务 ,税收的强制性才得以确立。

十四、十五世纪 ,中世纪晚期的法国,正经历着赛力格曼所说的第二个时期 ,并向第三个时期开始转变 。

西方学术界关于中世纪以来法国财税制度演变研究已经比较深入,以至出现了学者们关于贵族是否缴纳人头税的争论。

但是国内此领域的著述还不太多,本文希望能在有限的中外著作的基础上 ,略微梳理一下中世纪以来法国税收的发展状况。

作者认为:在中世纪法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个人所有的财富与赋税是一种对立的关系,王室对民众征税就意味着对民众财富的掠夺和剥削。

十一世纪前后法国的税收状况和集权趋势的发展

(一 )十一世纪之前法国的税收状况

中世纪早期的统治者希望能拥有罗马帝国那样的权力,但是随着西罗马帝国行政体系的崩溃,以之为依托的税收体系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而中世纪封建制度在财政体系上最大的特点就是 :“国王靠 自己活”,整个王国的收入被分散到各个领主手中,国王的收入也主要来 自于 自己的领地 ,除了特殊情况 ,他无权向其附庸和臣民征收赋税。

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就是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割据状态 。

首先 ,欧洲长期的内忧外患、王国内部的动荡迫使人们寻求地方列强的庇护;

其次,交通 的困难使各地孤立无援,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对远方地区进行有效的管理 。

另外统治者财政 困难也加剧了这一现象。由于古老的财政体系崩溃,他们的财政来源稀少。

为了得到政治上的支持,军事和行政上的效忠,统治者不得不用分封土地的办法来获得部下的支持。墨洛温王朝的国王们就曾经把土地 当作基金永久地授予自己的臣属,以确保他们的效忠和支持。皿靴顺怛是这一过程又同时削弱了他们自己的权力基础,从而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

出于这些原因,统治者无法将权力集中于自己的手中,中央的财权也和其他很多权力一样被落到了诸侯的手中。从罗马帝国继承来的直接税体系,则演变成了贵族领地上的人头税 ,税收所得成了领主们的封建收入。

通行税和其他贸易税收是税收体系中被地方势力分享最多的部分。亨利 ·皮雷纳指出:通行税这一海关税不再是国库收入的一部分。这也导致了贸易的下滑。通行税退化成了不合理的、通过暴力方式征收的税种。

征收通行税本应被用来维护桥梁、港 口和道路 ,但是遗憾 的是所有 的通行税都落人了征税者 自己的腰包。

每个封建领主,上至公 爵、子爵,下到身份低微的小城堡主,都曾以税收的名义对商人和云游商贩进行了多项勒索。 总的来说,以前罗马帝国公共收费或者消失,或者转变成 了领地上的私人权力。

过境税 、教堂特别税等王权都下放给了大封建庄园,使得王权的分散成 了中世纪早期的一大特点。

于是在这种情况下 ,封建政府没有集中统一的税收财政权 ,国王的正常收人仅限于与诸侯无异的领地收入和各种封建收入。

而且在中世纪早期对此还有一些教义上的束缚,从臣民那里征收钱财从而获得收入被认为是与当时的道德伦理和宗教信条格格不入的。

一 个据说是圣奥古斯丁的训诫中这样警告道 :国王从他 的臣民那里骗取钱财 ,就像小偷一样是掠夺行为,对于政府来说这不是什么罪恶 ,但是这种行为是不能被原谅的,因为它触犯了公共利益。

但是国王作为封建国家名义上的保护者,经常会面临一些突发状况 ,比如战事频发 ,封君被俘等 ,所需开支都极其庞大,仅靠 自己的领地收人和封建收入来应付这些事件是远远不够的。

国王需要获得额外收入来满足其开支,而唯一的来源就是其臣民。

托马斯 ·阿奎那曾指出 :统治者被赐予土地 ,就像是给他们的报酬 ,使他们可以养活 自己而不必去掠夺其臣民。

当他们的收入不足以保护 自己的领地 以及支付一些不得不面对的合理开支时,就需要臣民捐献一 部分财产以做公共开支 ,这些捐助可以是定期的。

特殊情况下 ,比如公共事业或者保护他光荣的财产,统治者可以提出另外的特殊要求 。所有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得的钱财必须归还于原来的捐献者 ,或者将其用于宗教目的、或者用于公共开支。

1287年米德尔顿 的理查德希望能平衡现实与道德之间的差距,他认为国王的资源只有在除了能保护他的王国和信仰,而不至于枯竭的时候才能被认为是够用的。

如果国王过于贫困 ,那么短期 内再有战事发生时,他就无法负担 了。

尤其强敌环伺时 ,有必要为此提供一个资金充足的国库。但臣民们的征税纳贡是有其限制的。1298年 pierred'auvergne对征税的合法性和持续时间提出了质疑。

他坚持如果统治者的正常收入能够维持其开支 ,那么紧急时期 向臣民开征的税就应该在紧急情况结束时立刻停止。如果不这样做,他将被冠以不公正的罪名。

舆论对国王征收临时赋税的限制多少是有效的,国王们出于宗教上的顾虑 ,出于对自己名誉的爱惜,也出于对统治稳定的考虑 ,多少会保持某种克制。

几乎所有的国王在他的统治末期都会宣布归还一些临时税收,但是这也可以仅仅是一种姿态,因为他们的继任者们依然可以将这些归还的钱财再收回来。

只是在这一过程中,国王们渐渐感到,要更好的控制自己的国家,取得财政权力就是非常必要的。

虽然国王们能够获得这些 “特别收入”,但是在中世纪这些特别收入还不足 以成为政府收入 的主要来源。

艾博特 -休格尔 (abbotsuger)在对法王路易七世收入进行研究后归纳说 :国王的正常收入来 自于司法利润 ,领地附带财产,皇室领地的产出,领地内佃户缴纳的佃租 。

由此可以看出,在中世纪国王的收入构成几乎和诺曼底公爵或香巴尼伯爵等大领主没有区别。这也是在中世纪早期 的环境 中,所有权威都必须建立在土地上这一事实的结果。

需要说明的是,中世纪的法国并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国王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他自己的领地 。这些收入是封建性质的,被称之为正常收入。

另一部分叫做特别收入 ,即当国家发生重大事件或者处于紧急状态时,国王向其臣民征收的财产。正常收入只限于国王自己的领地,不具备全国性,国王这时候只是作为一个领主而不能代表国家,所以这只能算他的私人收入而不是国家税收。

特别收入虽然面向全体臣民,但是由于它在某种特定条件下才能被征收 ,而且征收时间、额度 、方式都经常变化,具有很强的临时性、随意性,所以也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

但是,由于时代的变化 ,临时征款变得越来越频繁 ,最后逐渐形成近代意义上的常规税 ,本文出于方便考虑 ,将中世纪国王的 “特别收入”(即临时收入 )也称为税收。

(二)集权趋势的发展

从十一世纪开始,欧洲出现了统一的趋势。但是这种趋势的发展还存在许多障碍,有一些障碍甚至是当时难以克服的,比如交通不便等等。这些障碍更集中表现在封建割据时期由于国王权力大量被分散所造成的对中央集权的限制 。

但是不论如何 ,统一逐渐成为主要的特征 ,掌握统治权的人们 ,包括国王或某一些诸侯,又获得了以前被分享的利益,尤其是被贵族领地和城镇分享的权力。

第瑚员经过国王们长时期的努力 ,到了中世纪末期 ,法国终于出现了统一与分裂两种势力均势 的迹象 ,而且这个时候 ,建立稳定王国所需要的基础也 已经奠定 。

首先 ,统治者对军事力量 的控制能力提高 了。和其他方面一样 ,中世纪早期政府对军事的控制权力也非常分散 ,长时间以来 ,国王在不同程度上与贵族阶层分享军事控制权。

中央政府对军事的完全控制 ,是一直等到职业雇佣部 队的出现并成为国家的一个正常组成部分的时候才得以实现 。虽然这种进步在十五世纪才表现得非常明显 ,但是在中世纪晚期已经经常性地出现了。

另一个基础是行政机构的发展。在封建时代 ,乃至一直到后来的重商主义时代,政府的行政力量 、官僚体系,几乎永远是不够的,以至于经常限制了君主政府依据其先进的政治理论本应该达到的治理效果 。

在中世纪 ,国王的政府——如果那能称得上是一个政府的话——和地方封建庄园管理体系几乎没有区别 。

封建的统治方式严重地限制 了政府权力的行使。虽然会偶尔出现像查理大帝那样能够很好地在处理好封建关系的基础上发挥政府能力的杰出人物,但也正因为如此,伟大的事业往往很难具有连续性。

而随着国王对贵族越来越占据优势地位 ,国家事务越来越复杂 ,政府机构出现了不断膨胀的现象,虽然其速度依旧赶不上现实的需要。

但是相对而言,到美男子腓力时代,政府的专业水准和行政机器 的办事能力都在提高 ,至少已经成为政府 日常公务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们不能按照现代的标准 ,在中世纪 ,它已经发展得很快。越来越完善的行政机构,是君主政府有效行使公共权力的前提 ,也是政府行为稳定、连续 的基础。

为了维护和扩大自己的权力 ,君主们必须保证军队和行政机构的持续存在和稳定运行 。这就直接导致了军费开支和行政开支迅速增加,战争时期尤其如此。

不幸的是 ,中世纪晚期正好是个战争不断的时代 。对收入的需求增长,产生了另一种政治上的需要—— 中央需要建立一种有保证 的收入体系来维持公共权力。

(三)最初的尝试

国王的财源日趋减少,必然带来的结果就是,他们开始力求扩大自己的领地范围、并且通过对良好的管理增加领地上的产出。

十三世纪法国王室领地明显扩大,相继获得了诺曼底和朗格多克,以及普瓦蒂埃的阿方斯和香巴尼省伯爵领地。圣 ·路易及其继任者通过购买、没收、转归、交换等方式使领地的资源得到扩大 。通过良好的管理,其领地收入也逐渐增长。

在1238年到 1260年 ,仅仅是从鲁昂地区征收 的地租就从 15000锂 增加到了18000锂。 国王对自治城市的渗透也从来没有停止过。

国王经常会承认一些 自治城市 “特权”,其条件是享有特许权 的市镇必须缴纳年承包税或人 口财产税 。然而普遍的情况是 ,市镇更愿意缴纳一笔 固定 的年金来获取他们的免税权。

因为这样市镇便可以避免因征税 困难而带来的许多不稳定因素,同时获得的特权又能够减少它们对其领主的财政义务,而国王也可以获得一项比较稳定 的收入。

这确实是一件互利的事情,国王在这种妥协中渐渐渗透了市镇的财政。在法国,国王还经常利用城镇财政失效 、腐败以及寡头政治对市政府的控制激起的社会冲突 ,使中央进一步干涉城市的内政 。

例如1256年诺曼底及其领地内的财政事务都必须定期由国王的官员进行仔细核查 。

总之,十一世纪到十三世纪末是巨变前一些新情况发生的时期,这一时期也是政治重组的时期,许多世纪 以来权力被分散的趋势停止了。

国王的势力在增长,市镇 阶段也正在结束,城镇逐渐变为国王所有。国家的封建割据局面也开始向中央集权转变。

二、腓力四世时期法国税收制度的初步建立

圣 ·路易在整个他的时代,除了为了筹集他的赎金而借款外,依旧是以王国政府的正常岁人来满足政府的开支的。

这固然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王领地的不断扩大而带来的传统收入的增加,但同时国王势力的不断扩张也给政府开支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 。

国王为了将更多的领地置于 自己的控制之下 ,不得不采用各种方式 ,包括战争和媾和或是收买等,这些方式都需要巨额的收入支持。

而为了管理这些新并入的领地 ,又需要新的行政官员 ,官僚体系也会随之膨胀 ,这当然又增加了政府的开支。在此类循环下,旧的封建收支预算严重失调,国王们只得寻找新的财源。

(一) 政策特点

先来看一下当腓力四世 (1268 -1314)于1285年登上王位时法国社会发生的一些变化 :奠基于农业上的旧的封建经济正在让位给建立在工商业上的新经济;作为封建主义核心的地方观念必须让位于统一 ;封建主的权力必须被现实的民族性的王权所取代 。

对地方和中央的政府机构必须严加控制,地方领主权必须让位给全国性的王权 ;甚至教会也必须克制 自己,放弃世俗权力而让位给世俗政府。

明智的卡佩国王认识到了时代的变化,他的政策也非常鲜明地体现了他所处时代的精神。

腓力四世在王权上的政策延续卡佩王朝先祖们的最初尝试,在抑制地方封建势力、强化王权上迈出了一大步。1284年他在继承王位前与纳瓦拉女王胡安娜一世结婚,使卡佩王朝获得了纳瓦拉的王冠。

由于纳瓦拉王室是香槟 的世袭领主,此举也导致香槟这一重要封建领地落入王室手中。腓力四世即位后拥有的领地,已远远超越其先祖。

腓力四世比同时代的其他统治者都更清楚地认识到了时代的发展,为了有效治理越来越广阔的领地,需要扩展现有的行政机构和官僚体系。

而行政机构的扩展,同英国和弗兰德的两线作战,这些都需要大量的金钱,传统的封建收入早已入不敷出。为此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收入机制 ,从其他地方获取资金 。

(二 )具体税收政策

腓力四世在收入机制上有一系列的创举 ,具体如下与他的竞争对手英王爱德华一世一样 ,腓力四世频繁地要求教会提供捐赠 ,并且开始向教会征税 。

由于工商业 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征收财产税 的总政策中,也包括了对教会财产税的征课 。这 自然引起 了腓力四世和教皇卜尼法斯八世更激烈的教俗斗争。

斗争最后的结果是 1303年法国军队进入罗马,卜尼法斯八世被废和1308年教皇驻地由罗马迁往法国领土阿维农 。教会被置于法王的权威之下,不得不向腓力 四世进贡纳赋。

为了筹集与英格兰和弗兰德作战的资金,教皇克莱蒙五世即位时,腓力四世再次 “请求”他的信任与支持,获得 向教士征税的权力。 ”通过这些手段,腓力四世从教会获得了大量财富。

腓力四世开始征收战争税。为了维持一支更便于控制的雇佣军 ,腓力四世在 1292年和皇帝纳索的阿道夫的战争期间要求其附庸贵族在亲自带领封建队伍服役或者用金钱赎免服役两者之间做出选择。

这样就将封建军役改为了付款,相当于英国的盾牌钱。此外,腓力四世还对一切买卖征收战争税 ,一磅抽取一便士(一磅等与于 40便士 )。

腓力四世将在自己领地上征收通行税扩展到整个辖下的王国,对进出王国的商品进行征税,主要是禁止出口(尤其是羊毛和食品 )。

这使得腓力四世和他的继任者们可以用出售许可证这种方式来对进 出口商品进行控制 ,而这一方式又极大地扩充 了其关税收入。

比如出 口特许中,确立 4便士的从价税。不过总体上 ,法国的进出口关税仍然非常杂乱,从中获得的收人也有限。1322- 1323年为 55000锂 ,仅 占当年 国民收入的 5% 。

腓力四世还开始普遍征收营业税。他对商业近乎灾难性的征税是和他的一系列鼓励商业的政策同步进行的。最具代表性的表现就是在他统治时期,曾经无比繁荣的香槟集市开始走向衰弱。

腓力四世对香槟集市的横征暴敛近乎杀鸡取卵,他提高原有的商品税和关税 ;征收新的营业税 ;为此还不断扩充税务稽查员、公证人和监察人员 。

结果商业被行政管理的罗网所束缚 ,被沉重的赋税所压垮了。加之对伦巴第人和犹太人的迫害以及意大利人越来越热衷于走海路直接把东方的商品运送到弗兰德,香槟集市濒临灭亡了。

最后到了英法百年战争爆发 ,香槟集市终于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

另外 ,腓力四世还试 图建立直接税体系 ,这些试验包括征收财产税 ,烟囱税等,但受到民众 的坚决抵制 ,很难贯彻执行。

例如 1291年,他开始征收一种销售税 ,引起了法国北部城市鲁昂的骚动,城镇和各省则购买 了豁免权 。最终腓力四世只得在1295年放弃了这种税的征收。

(三) 简评

如何评价由腓力四世时代开始的国王对财税所做的种种改变呢?腓力四世在税收上的 “苛政”多少有些出于不得已。

不断的战争使他只能不断寻找财源,甚至将罪恶的手伸向了圣殿骑士的金库,并且一次又一 次通过迫害犹太人来征收摊派税 ,仅在 1301年法 国国王就在犹太人那里得到了44000里特尔。

从另一角度来看,腓力四世的做法似乎只是对诸多世纪以来封建贵族和庄园主们实践的延续。

所不一样的,是这些收入变成 了由王室征收,成为整个王室领地上 的普遍行为 ,但正是这一点使其收入机制成为一 种新的、全国性的、更加权威的、略具近代意义的税收政策。

汤普逊指出,“如果我们对此前的地方税收史 的了解如同对腓力四世的征税史的了解那样充分 ,或许会对他有更为稳健公正的评价。我们苛求他 ,因为对他了解得一清二楚。

可以说,腓力四世在税收政策上的延续和创新为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国税收体制的建立打下了初步的基础。

由于尽可能地征收普遍税,国王试 图将教士 、贵族 、资产者或农 民等各社会阶层都置于自己的收入体系之内,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王权的扩张将诸多封建领地与王领连成一片 ,国王制定 的税收政策也是针对整个王国大部分地区的统一政策。

1299年为了同弗兰德进行战争征收的 1/50和 l%的税收,便是按比例分摊在国王领主和大封建领主的领地中。

这种想法并不能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但国王强化对整个王国统治权的意识通过税收政策表露无疑了。

总的来说,卡佩王朝以来国王权力的不断扩张,使得腓力四世能够在他的时代通过建立各种税 收政策扩大 自己的收入,进而强化王权。

虽然王室收入的增长依旧跟不上开支需求的膨胀,新增收入在政府收入中没有达到很大的比重,且腓力四世试 图建立并扩展的直接税体系也难以为继,但是至少这些政策和行为表明了中世纪财政管理和税收体制在观念上的发展 ,并为其后世所继承 。

腓力五世为了完善通行税 ,下令修缮各地 的道路和桥梁 ;废除所有未经授权而设立的通行税 ;在征收通行税的地点 ,所有物品的征税率必须在税务所张贴出来 ,公之于众。

这些做法极大地促进了商业 的发展 ,同时也增加 了国王的收入 。香槟集市甚至都 因此获得 了一定程度上的新生 ,尽管时间很短。

不过这一过程中更重要的是 ,曾经是封建领主财源之一的通行税 ,演变成为国王的全国性税收 。

百年战争期间法国税收制度的发展

瓦卢瓦王朝几乎与英法百年战争相始终 ,而百年战争则对法 国税收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有学者把商品交易税、人头税 和盐税 并称法国的三大税种 ,认为它们不仅构成了十四世纪法国而且是旧制度下法国政府的财政基础。而这三种税的形成与确立 ,几乎都与百年战争的进程有关 。

(一 )腓力六世时期

王朝的第一位君主腓力六世继承了其前辈的事业,试图收回英国王室在法国拥有的所有封建领地。

腓力六世与英国的争斗大概就是他政治生活的主题,从王位继承到商业竞争,他都没法避开英国这个强有力的对手。但他的冒进政策却给法国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

他在弗兰德等地采取打击英 国商人的政策,进而没收英格兰王室在法国的所有封地。这些举措引发了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三世的强烈敌意。1337年,爱德华三世进攻法国,百年战争爆发了。

与英格 兰的战争耗资巨大 ,腓力六世不得不想方设法增加自己的收入。不动产和私人财产 ,为使地产增值所进行的改建,实物和货币形式的收入,家庭、教区、城市、王室所有地 ,商业和工业全都成为征税对象 。

法国税收结构由以基于土地的农业税为主向以基于资产商业税为主转化的倾向在这一时期表现得相当明显。当然 ,这也是长期以来的一种趋势。

前文提到过 ,腓力四世为增加收入,征收代服兵役税 ,同时还对一切买卖收取 “每价值一磅征一便 士”的战争税。

那个时代,这项税收是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权宜之计而出现 的。腓力六世恢复了这项税收 ,并且将其变成了一种 “常税”,称为商品交易税。

他将征税额提高到每价值一磅的货物征收四便士,卖方付两便士,买方付两便士。商品交易税主要是对酒消费征税 ,所以也称酒税。

实际上最后是消费者承担了这一税种。战争的初期 ,腓力六世征收的税种五花八门 ,而且经常同一种税在各省各地区之间征收的情况不尽相同。随着战争的继续 ,英国侵入法国本土,各省都遭到破坏 ,混乱而随意的征课越来越困难。

这时就需要设立一项能够提供可靠收入而又容易操作的普通税。

种种事实促使腓力六世在 1341年开征盐税, 坝将盐和烟草变成王室专卖。由于这一税种极强的可操作性和易控制性 ,受到其后来者 的青睐。

盐税并非全新的税种 ,它源于亚历山大时代 ,罗马帝 国时期延续下来。瓦卢瓦的腓力则采用于西班牙。

它和商品交易税一样都是一种间接税,以政府垄断制盐业和盐的销售这种形式来运行的。它以蒸发制盐的地中海沿岸地区的盐泉和盐池为王室制盐的管辖对象。

具体征收采用 “包税制”,即王室将盐的专卖权交给一群金融家,由他们负责盐的运送和专卖。作为回报 ,这些金融家每年都向皇室预付一笔相当于盐税的贷款 ,盐被出售完后再偿还这些贷款。事实上法国间接税基本上都采用这一做法。

(二 ) 查理五世时期

1356年 9月,普瓦提埃之战,法军大败,法王约翰二世 (1350~1364)及众臣被俘,英借此向法国索取巨额赎金。1360年法国王子查理被迫签订合约,把加莱和法国西南部大片领土割让给英国。

1364年,王子查理继位,称查理五世 (1364 ~ 1380)。为了夺回失地 ,查理五世改编军队,尤其是对税制进行了整顿。

支付约翰二世的赎金成为查理五世要求贵族和臣民纳贡缴税最好的借口,封建附庸关系中封君被俘,为其提供赎金本身就是封臣应尽的义务之一。

1360年 12月 5日查理五世颁布 了每年征收商品交易税和盐税的法令 ,征税对象涉及所有 阶层 。腓力六世曾在 1346年召开等级会议的时候温和地表示,他无意使盐税成为一项永久性的税收,它不过是一种战争税。

至此 ,盐税终于成为了一种永久性税收,以后变动的只是其税率。查理五世在腓力六世的基础上加重 了盐税税率 ,查理七世则将商品交易税税率由每镑四便士提高到 5%。

为了维持日益庞大的战争开支 ,查理五世开征人头税 (taille),对象限定于没有贵族身份的人。本来是对人头征税 ,但是到了实际操作中却变成 对以土地为主的财产征税。

同其他税种一样,一开始人头税也只是一种临时税收,只有在战事紧急时才能征收。 自十五世纪中叶起 ,人头税的征收趋于固定,成为常税 ,每年一征,税额由国王决定 。

这一税种的收入也迅速增长,至查理七世统治末年 ,年征额已达120万锂 ,似有逾超商税之趋势,自其开征之 日其,人头税便成为最主要的税种 。

由于国王免除了贵族的人头税,使得这项税收的负担落在没有特权的普通人身上,主要是农 民身上。但是关于贵族是否缴纳了人头税 ,学术界却存在争论。

贝伦斯认为 :虽然国王免除了贵族的人头税,但是贵族为了把土地租出去,往往将承租者的人头税并入 租金中。所 以,事实上贵族代替承租者缴纳了人头税。 叫卡瓦诺(g.j.cavanaugh)则不 同意他的观点 ,他指出 :贵族在契约中提出为农民支付人头税,只是为了说服农民承租他的土地,而当他支付的金额使他达到这一目的的时候,便停止支付其余的了。

这更像是一种交易上的妥协,土地所有者付出的一项交易费用。而对于他们自己来说,也并不认为自己需要承担人头税。

由于急需货币,查理五世也同以前的国王一样 ,想办法增设新 的税种和增加税率 。例如他加重了入城的商品税,恢复了旧有的全国通行税。但他对商业的苛刻政策,加之战争的破坏,使得在他统治期间法国的恢复并不像人们期待的那样好。

(三) 百年战争与法 国的税收制度

不管是不是历史的必然 ,百年战争加速建立了一套普通税体系,同时迫使普通纳税人接受了这一体系。百年战争的爆发使法王发现如果他们将税收定义为“战争津贴”并给税收贴上军事义务 的标签的话,他们便可以在尽量不引起民愤的基础上收取更多税赋。

战争还在不经意间清除了普遍税收的最大障碍一一 封建势力。几次大的战役的失败 ,使得作为法国军队主力的贵族骑士损失殆尽 ,从此再也没有大的封建诸侯能与法王对抗。

不管这套制度是否受欢迎 ,毕竟国王终于有 了稳定而相对充足 的财源。到了查理七世(1403~1461)时期 ,国王有了永久性的财源 ,同时战争的局面也 日益好转 。

因而他能够免征某些重要集市的市场税 ,能够废除 “60年 以内以任何名义或在任何情况下征收的、强加的和增值的所有通行税”, 并整顿河流通行税 ,促使水路通行自由,以此促进法国经济的恢复 ,进而促进主要税收的持续增长。

百年战争给法国财政带来另一个深远影响是国王从三级会议那里取得征税权。1439年国王可以不经三级会议同意征收新税被确认下来 ,这是法国具有近代意义税收体制建立的一个里程碑。

三级会议初创之时 ,拥有征税上的决定权 ,能控制王国政府的 “钱袋子”。腓力四世于1302年创立三级会议是为了取得法 国各等级的支持以对抗教皇卜尼法斯八世 ,禁止他向法国天主教会征税。虽然以反对教皇干涉法国内政形式出现,但实质还是征税问题 。

三级会议 同意国王征收临时税款 ,同时也确立了国王征收新税及其征税额必须得到三级会议同意的原则。

百年战争期间,由于军费的不断增长 ,三级会议经常授予查理五世连续几年征收商品交易税和盐税的权力。限定的征税年限到期后 ,查理五世又进一步请求三级会议同意他将这些特别税征收到他去世为止。

三级会议出于战争形势的考虑,批准了他的请求。1380年查理六世即位后,未经三级会议批准仍然继续征收这些特别税,遭到普通民众的反抗。

到查理七世时期,迫于危机的战争形势和建立常备军的需要,三级会议向国王拱手让出了征税权,国王可以不经三级会议 同意征税。

虽然三级会议表明这一规定仅限于战争时期,但这种权力上的让与也同时意味着国王在将这些特别税转为自己的常规收入上获得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是另一方面,战争也让匆忙确立的法国税收体系显示出某种临时拼凑的弊端。

这在和英国的对比中显得尤其明显。法国王权在征税时,往往从最易征收、最易管理的直接税,即人头税 、通行税等税种下手,不断地把以往一些临时税改为永久税,不断花样翻新地设置一些新税。

法国商人对这些直接商业税很反感,因此它对国内商业来说是一种消 因素。在法国税收制度建 的过程中,对外关税一直不太重要。

直到1523年所有这一类税收总额也仅为 15000锂,与从国内贸易中征收的高达100万锂的消费税和盐税形成了鲜明对比。

这说明 ,法国缺少统一的市场,缺少大宗的出口商品。同时这也是导致法国间接税不太重要 的原因之一 。

因为间接税多是产生于商业流通行为 。英 国则更多依靠间接税而不是直接税 ,但它的具体特点却使人民不大怨恨。

例如,英国没有像法国那么多的包税商、收税员和其他中间人 ;英国的许多税都是 “看不见的”(例如对某些基本产品的货物税 ),或者看上去只是损害外 国人 (例如关税 );没有国内人头税 ;征税都需得到议会的同意方能征收,故而不易激起社会 内部冲突与矛盾。

所以,法国过于直接的税收制度,多少会加剧了人们的不满。

总体上来讲,到百年战争结束,法国税收体制基本上建立起来 了,并初具近代意义上税收体制的雏形 。

四 、结语

税收之于一个国家,犹如血液之于生命。在 向近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中,构建具有近代意义的税收体系对任何一个政府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这种近代税收体系的建立决定于制度、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种历史和时代因素,也是 国家政权与社会中各个集团、阶层 、阶级利益反复角逐、长期斗争的结果。

中世纪早期,国王只能靠 自己活,收入仅来源于自己的领地和其他封建收入。十一世纪前后随着整个欧洲集权趋势 的出现 ,国王开始致力于王权 的扩张。

腓力四世利用这一机会 ,开始征收临时税以弥补开支的不足 ,由此开启 了具有近代意义的税收体制 的逐步建立过程 。百年战争为国王的i临时收入 “常规”化提供了绝好的时机。

腓力六世、查理五世为军备和战争设立的几种税 目——消费税、盐税、人头税等因其效果显著被保留下来,随着其征收的频繁度逐渐成为常规税。

最终在查理七世时期 ,随着三级会议对征税权的让渡 ,国王取得了频繁征税 的权力。

具有近代意义的税收体制得以初具形态 ,为近代早期 国家税收和财政管理体系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这一过程中,税权的扩张伴随着王权的扩张,体现了王权的扩张。

百年战争,唤醒 了法国的民族意识,为王权 的扩张提供 了机会 ,法 国最终走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道路,在近代早期成为盛极一时的欧洲大陆霸主。

[参考文献】

《税收史话》

《剑桥欧洲经济史》

《世界海关和关税史》

《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

《中西中古社会赋税结构演变的比较研究》

《近代早期英国国家财政体制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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