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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我国国内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是指国家(政府)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方法的总称。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政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规范。从一般意义上说,税收制度是由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税率和违章处置等要素构成的。
中美作为全球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在社会制度、经济发展道路、税收制度方面都有着很大差异。尤其是税收制度方面的差别更为明显,税负高低也各不相同。通过分析、比较两国之间的差异,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刻地了解两国税收制度的不同特点,以及各自的利弊,认真学习他人的优点,取长补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
美国税收制度迄今已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历程,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完备的税收体系,但在美国也有另一种声音,他们认为本国税收体制具有“过于复杂、税收负担过重、缺乏对经济的刺激作用、有失公平”等弊端。
因此,许多美国财税专家及学者正在朝着简化税制、推行增值税的方向做深入的探索,以求建立一个更科学、合理的税制。
下面笔者就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具体分析、比较一下中美税收体制,看看存在哪些差异:
一、税制结构不同
美国的税收体系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独立层级,对各层级的议会和选民负责,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中国于1994年建立了“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虽然按照中央和地方划分了税种和收入,但实际上税权仍高度集中,税收立法权统一归于中央。
美国是一个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直接税主要面向个人征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更为突出。中国则以间接税为主,有利于筹集财政收入,主要由企业纳税,“顺周期”特征显著。
在美国2020财政年度中,直接税占比为72.6%,其中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是主要来源,在美国税收总收入中分别占比为40.8%和26.8%。联邦政府以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为主,州政府以个人所得税和销售税为主,地方政府以包括房地产在内的财产税为主。
联邦一级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联邦财政收入的36%,社会保险占比为31%,公司所得税占比为8%,消费税、关税、遗产税、赠与税和其他各项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为7%。
2023年,中国约90%的税收以企业为征收对象,包括增值税占比36.8%、企业所得税23.6%、消费税7.8%等。而个税由于覆盖的人群较少,并且在基本扣除额持续提高的情况下,个税占比仅为7.5%。
从税收结构上看,中美两国的税种设置不同。美国没有增值税,而增值税则是中国的主要税种。社保在美国是以税的形式征收,在中国是以费用的形式收取,目前正在逐步改为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税负不同
税负,是指因国家征税而造成的一种经济负担。税负是国家税收对社会经济发生影响的结果,是国家税收所反映的经济分配关系的一个表现方面,也称为税收负担率,是应交税费与主营收入的比率。
从中美两国税负情况的对比来看,存在较大差别;中国企业缴纳的各种税占税收总额度90%,个人缴纳的各种税仅占税收总额度7.5%。美国企业纳税额占全部税收总额度25%,而个人纳税在税收总额中的占比为75%。
中国企业所得税采取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25%,一次性征收。而美国企业所得税是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重复征收,而且对企业所得分红和企业留存部分再按15%的税率征收一次,这样算下来,美国的企业所得税要征收4次,最高税率达70%。
中国虽然没有设置社保税,但中国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实际上相当于美国的社保税。中国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比例为工资额的22%左右,美国企业缴纳的社保税为工资额的6.2%。
中国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为工资额的10%左右,美国企业仅为1.45%(美国为老年医保,覆盖面窄)。此外,中国企业还承担了其余“4金”,占工资总额的40%左右。而美国企业没有住房公积金,为员工承担的各类保险加起来还不到工资总额的8%。
今年3月,美国财长耶伦表示,美国的企业税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过低,未来可能会通过加税的方式,来支持拜登政府的10年长期投资计划。3月30日,美国媒体详细披露了拜登的加税计划。
该计划包括: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目前的21%大幅提升至28%,并且将收入超过40万美元高收入人群的最高个人所得税税率,恢复至特朗普减税之前的水平39.6%。如果这项加税计划得以实施,未来10年,将可以为美国政府增加接近1万亿美元的财政收入。
美国整体的税收负担率一直在16%-20%之间,2023年特朗普实施减税政策后,下降至15.58%。中国人均收入虽然低于美国,但整体的税收负担率从2008年起就已经超过了美国。目前我国的整体税负为16.05%。
从个人收入所得税税率的对比中可以看出,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是高于中国的,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要远高于中国。中国最低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而美国这部分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总之,从国家整体税收负担的情况来看,中国已经超过了美国的税负水平,也就是说,我国国民收入中用来交税的部分超过了美国。
三、个税设置、税率以及计算方法上存在较大差异
所得税的设置不同
美国为综合所得税;中国为分类所得税。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纳税人全年的各种形式的收入都必须纳入税基。中国则是根据不同来源,配以适用税率来计算其所得税。
税率结构不同
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统一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纳税申报者按照单身、已婚夫妇、户主、鳏夫或寡妇等4类划分,每一种身份都有其适用税率表,并依据一定指数,每年对税率表进行调整。
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为7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方法不同
美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对纳税者的年度纯收益的计算,是对纳税者的年度纯收益进行统一征税,税基较宽,涉及到费用扣除项目种类较多,在初算税负的基础上,还可以进行一定抵免扣除。
中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分为4种情形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而且在纳税时间上,选择按月或按年对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在计算方法上,引入了速算扣除数来简化应纳税额的计算。
中国中等收入群体90%以上的收入由工资薪金组成,而这部分收入已经全部被纳入了税收体系,而很多高收入群体的收入都来源于其他渠道,或各种隐性收入,而这部分收入按照当前中国的税收体制,是无法将其纳入其中的。
这一现状所导致的结果就是,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国家一直强调的共同富裕目标也难以实现。
由此可见,税收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应该尽快地完善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度,适当降低对中等收入群体的个税征收,将高收入群体的各种非法避税渠道和避税行为,全部纳入到税收体制之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出税收作为杠杆对国民收入的调节作用。
四、企业所得税差别较大
美国2023年公布了税法改革方案,名为“减税与就业法案”,对企业与家庭实施减免税款,鼓励企业带回留存在海外的收入,阻止就业与企业外流。这一税收法案的实行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方面,推动企业税负水平的大幅降低,减轻企业负担,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5%降为15%。
另一方面,进一步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简化了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降低了最高档税率,即由原来的10%、15%、25%、28%、33%和39.6%,简化为10%、25%和35%,此举取消了最低限税额、全球课税收制和净投资所得额,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降低了中产阶级的税负水平。
与美国企业相比,中国企业的税负明显偏重。曹德旺曾指出,自己之所以要投资10亿美元在美国建厂,之前已经对中美两国在土地、能源、劳动力成本等方面进行过比较,他特别提到,中国制造业的综合税负比美国高35%,并认为这是导致中国制造业踟蹰不前的原因之一。
中国企业除了正常的纳税之外,还要承担许多其他收费,如行政收费、基金、社保等各种收费,这无疑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造成了企业整体经营负担过重。
五、中国非税收入占比大幅超过美国
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两部分,在非税收入方面中国占比远超美国。美国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公共设施使用者收费,机场和公园收费、行政性收费、捐赠、政府所有的企业和公共财产收入。
中国的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由于收费行为难以约束,存在收费主体多元化的现象。美国联邦非税收入在其财政收入中的占比为5%,而中国2023年的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占比为14.7%。
结语
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通过中美两国税收制度的对比,可以看出,中国税收体制中存在的最大的弊端,一是企业税负过重;二是个人所得税税制仍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这就使得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难以发挥出来,而国家以消费拉动经济,促进中国经济经济实现双循环的目标也缺乏内需动力。
笔者认为,下一步应该加快税收体制改革,一是要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行政费用,降低企业负担;二是要深化个税改革,扩大征税群体,尤其是要加大对高收入群体隐形收入的征收覆盖面,同时继续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收抵扣,使税收制度真正起到调节纳税人之间利益分配的杠杆作用。
【第2篇】企业重组的税收制度
在上篇文章里,我们对企业重组的参与方、主要重组形式和采用普通应税收购处理的各利益相关方涉税情况做了归纳。本文着重对企业重组中的其他问题进行归纳介绍和分析。
一、不转让资产、股份形式的重组形式涉税情况
有些形式的重组只涉及到一家公司,如在《企业重组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上)》提到的“注册管辖权或公司形式变更”企业重组。(1)注册管辖权变更的重组属于一种简单的重组形式,涉及法律结构变化,但不涉及经济结构的变化。只要公司注册地在同一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变更公司所在地不产生任何税务后果。而当公司从一个税收管辖权区域变更到另一税收管辖权区域内,则可能会对公司进行全额征税,产生与公司清算分配所有资产负债一样的征税效果。(2)公司形式变更的重组也是一种简单的重组形式,同样不涉及经济结构的变化。如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原则上也不应该产生任何纳税义务。因为企业的所有资产负债仍然在一个单一的法人实体内,尽管法人实体变更,但对应的资产、资本、债务、股东及其权益并没有发生变动,故不应视为应税行为。但若公司形式变更导致其应用的税收制度变更,如纳税人身份从公司变更为非公司,导致法人实体形式改变,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要求采用与清算或重新成立类似的税务处理,导致对未实现利润/未征税利润/暂时免税利润形成纳税义务。(3)资本重组一般情况下的公司资本增减不会引起什么纳税义务,除非股东被分配到的债务具有股息分配的性质。如果实质是股息的分配,则形成了应税行为,需就其分配的股息来征税。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即免税重组各方涉税情况
国际对于企业重组征税问题上的主流观点,通常认为在经济角度看,对企业重组征税实际上是低效的,因为征税会阻碍重组,进而对企业发展产生变相的抑制作用。为了解决重组征税的矛盾,大部分国家对满足了特定条件的企业重组都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而实际上,这些政策的最终目的并不是给予对应公司或股东免税,而是“中和”企业重组的税收后果,即:· 在企业发生重组时不征税;· 且重组发生后,受让方公司及受让方公司股东的应纳税利润也是根据重组前转让方公司的税务情况计算。所以免税重组的最终效果是对重组中存在的未实现收益采取递延纳税,而不是对这些收益豁免了征税义务。各国对于免税重组的具体规定差别很大,但基本都是围绕股东利益及企业本身要保持连续性的原则而设立。这是为了避免滥用免税重组政策而进行避税行为,否则,转让方及其股东就可以通过任意合并和分立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最终达到处置一家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的目的但避免了其所应该对应的纳税义务。在我国比较有特色的免税重组条件中,“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则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典型非量化判定条件。即便是在重组中比较特殊的破产重组,由于破产公司的原股东可能获得少量甚至没有获得幸存公司的股份,看似股东利益的连续性要求被打破。但实际上,因为是债权人变更为了债务人公司的新股东,其破产公司的收益或损失是一起被整体转让,股东利益的连续性本质上并没有被打破,故也被纳入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用范围之内。而作为保持公司本身的连续性而言,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判断。如一个分拆重组,规定要求所有受让方公司在分拆后需要维持业务活动,但实际上并不一定要与分拆前进行相同的业务活动,而仅是出于反避税目的,杜绝受让方可能会将公司资产分拆为一部分经营而另一部分进行清算。因为这种看似符合免税重组的交易形式,对于作为清算的分拆公司,应该按照分配而不是分割的要求来进行征税,实质上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免税重组了。此外,大多数国家在进行免税重组交易之前都要求得到相应税务机关的备案和批准才允许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尽管这可能会导致增加企业额外的申报负担、提高政策应用难度、延长业务周期从而延误交易、甚至批准权限间接产生腐败等负面后果,但这对于一些国家来说也确实起到了简化政策起草要求的作用,在反避税方面,税务机关也可以更好地开展对应的工作。以中国为例,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就会被要求在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向对应的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对股权转让的整体情况、股权架构和被转让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书面备案,原则上就不能按照特殊性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1)转让方公司重组本身的免税情况很简单,对以股份支付部分所转让置换所实现的收益不征税。也就是说,企业重组虽然是允许部分以股份支付,部分以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财产支付(只是对于个中比例有具体要求),而只是对其中部分的收益没有纳税义务。对于应税部分,其适用税率、普通利润与资本利得的税率差异等问题,可参照我们在上篇应税重组时的处理方式说明。之所以会部分免税,是因为通过股份支付的企业重组,转让方的利润实际在当下并没有实际实现,而是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被转让股权所包含的利润转移给了受让方,其计税基础并未发生实际的增加,结果便体现出了“暂时免税”的效果。(2)转让方股东在一些国家,对于控股公司实现的收益,有些是会被豁免的,比如香港和新加坡,为了消除双重征税,通过控股公司实现的资本利得就不征收对应的所得税。所以这类国家的重组会因为特殊的豁免规定,而不必达到特定的免税重组要求,即使是非股份支付部分,也会出现总是免税的情况。
三、所得税以外的税种
企业重组的税收后果并不限于所得税,而出资税和增值税,相较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影响的程度较大。(1)出资税许多国家对于企业股权出资是征收出资税的,或者对资产转让征收印花税。如若重组中涉及新成立的公司,某些情况下就会产生无法忽视的税收负担。对于是否对出资税免税,其原因和目的与所得税免税重组基本相同,所以对于判定是否免税的条件,很多国家也采取了与所得税免税重组类似的判定要求。(2)增值税对于增值税,其实也有暂时性免征的情况。只不过与所得税的免征条件略有不同,因为增值税的相关方只有转让方公司与受让方公司,对于转让方公司的股东并没有什么影响,所以免征的要求所遵循的原则就变成了由受让方继续进行业务活动并且受让方与转让方对于增值税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保证增值税的连续性基本要求。以上对于企业重组中的涉税情况的归纳在跨境实务中,会因各税收管辖权的具体企业重组政策不同,有例外的处理。但从框架上来看,企业重组中的通用规则大体如此。
【第3篇】税收黑名单制度方案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史上更为严厉的税收“黑名单”制度来了,那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即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4号公告,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这次新修订的“黑名单”制度,有三个方面相较以往更为严厉,一是关于案件标准的修改:
1.修改逃避追缴欠税标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为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
3.延长公布时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规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为与其保持一致,并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应当主要公布哪些信息?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对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有哪些联合惩戒措施?
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的当事人除了被公布违法案件信息外,还将受到34个部门28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惩戒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二)阻止出境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六)向社会公示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九)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进行限制的重要参考:
(1)发起设立或参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等;
(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3)股票发行上市、重组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
(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在进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资质审核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在审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十五)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十六)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八)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十九)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十)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二十二)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十三)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及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十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二十五)强化外汇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二十六)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相关人员,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二十七)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二十八)其他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企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信用如何修复?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偷税、欠税案件的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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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税收制度发展历程
英国国家预算收入绝大部分(约占90%)是税收,其它收入有提供给国有化部门和地方机关的贷款利息,英格兰银行发行的利润及其它交款等。
各项税收不仅是国家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而且在国家垄断调节经济上,在加速资本的积聚和集中过程中,在为垄断组织利益而刺激科学技术进步过程中,在发展国家的先进部门和各经济区的经济以及扩大出口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英国税收制度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中包括所得税、公司税、资本增值税、遗产税等。
间接税是: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国家预算中直接税和间接税间的比例,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有着不同的变化。
在垄断资本主义以前和二十世纪初,主要收入是间接税。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直接税已占税收的50%以上。1976/1977年度,直接税必须保证全部税收的63%,而间接税收仅为37%。
战后时期取消了许多税目而又开征了一些新税目。
1973年4月英国税务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改变了所得税和公司利润税的体制,另立增值税,取消了购物税(二次世界大战开始时实行的包罗万象的消费税)以及调整就业的特种税,税制改革的目的是要使英国税收制度接近“共同市场”各国的税制结构,是为了确保大资产阶级享有新的优惠待遇,以及为增加垄断阶级的利润并增加国家预算税收收入而创造条件。
前后的二十年,直接税的作用更加提高,其比重在预算总收入中增长到56%。直接税的增长是靠增加所得税来的,占预算收入的47%。这是对劳动人民高额课税的结果。
降低免征点和减少按家庭境遇的课税优待,就是把所得税变成工资税和微薄劳动收入税,当时交纳这种税的有二千五百七十万人。
1973年四月六日前,有两种独立的所得税:基本所得税和附加所得税,基本所得税按比例抽税。其标准税率是应纳税收入(即减去各种折扣的收入)的38.75%。附加所得税是年收入总计超过三千英镑的居民所交纳的。
该项税的税率是按复杂的累进原则拟定的。其进款仅为预算收入的2%。从1973年四月起,实行统一累进所得税,按照税目分类表上的收入来源课征。
现行的“税目分类表”共有五种。每一组“税目分类表”适用于一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课征劳动收入税(工资、津贴、养老金)具有重大意义。1974年最初规定的,最基本的税率为30%。
后来提高到33%,从1975年4月又提高到35%。该税率适用于五千英镑以下的应纳税收入。超过这一数额的收入按累进税率课征。最大税率为83%,是向课税收入超过两万英镑课征的。
1975年所得税税率的提高还反映在税收收入的增加以及所得税在预算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增大上面,这是靠对低收入的课税而得来的。
尽管以高税率对高收入课征所得税,但它却是在优惠条件下进行的。在对投资收入课征税收时所提供的优惠最多。
这种收入的征税方式和劳动收入一样,所不同的仅是:二千英镑以上的收入其税率增加15%。
在减免资本家的税款中,加速折旧起着重要作用。
除了高额折旧率(厂房4%;机器与设备为价值的25%)外,按照1945年实行的所谓早期扣除办法,对第一年交付使用的厂房建筑,机器和设备又从应征税收入中扣除了大量金额。从1972年3月开始,这项扣除大大提高一一对机器设备达到100%,对厂房建筑达到40%。从1974年,建筑物扣除又提高10%。还有其它一些优惠,如生产损失和商品销售损失扣除、资源耗损扣除等及与科学研究工作有关的一些扣除等等。
这方面允许抵消任何数额的费用。结果,应纳税收入减少了将近50%。对工业投资的课税,英国比起“共同市场”其它国家和美国所给予的优惠待迂更为广泛。
商业和工业公司交纳公司税。
从1971年四月一日到1973年四月一日,公司未分配利润按40%税率课征。而在股息形式下的已分配利润即按所得税标准税率课征。
目前全部利润按统一税率52%征收,小公司按42%征收。由于进一步协调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税制,按照对大资本家提供新的优惠的意图,修订了公司利润税。
对资本家课征所得税的所有的优惠减免亦同样适用于公司税。此外,公司还另享有一些特别优惠。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应课税的利润额。
如1949年到1952年,公司利润平均纳税36.5%,而在1965年-1968年改为19%。这项税收在预算收入的比重也同样下降了。
英国是一个财富高度集中的国家。但遗产税在税收收入数额中的比重不断下降。
从1973/1974年的2%下降到1976/1977年的0.4%。
这是扩大税收减免和掩盖应税收入的结果。因此,垄断组织的征税制度为资本的积累和加速资本的积聚和集中创造了有利条件。
间接税中起着日益显著作用的是从1973年四月一日实行的增值税。
其收入额迅速增长,从1973/1974年的十一亿五千万英镑到1976/1977年的三十六亿五千万英镑,即增长了两倍多。
1976/1977年度这项收入占全部间接税的32%。
对英国制造和外国进口的多种日用必须品以及各种服务性行业(如电视机修理、住宅修缮等)均课以该项税收。为了刺激出口,日用品免征增值税,这就等于给出口商提供了大量补助。这项税目在“共同市场”所有国家内通行,并在统一间接税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
这项税目最早是1968年在法国实行的。在生产的 不同阶段上 和在商品销售时,均应交纳增值税。并不是全部的收入,而仅仅在生产或销售的某一环节上的新加价值参加应征税的销售额。
作为登记注册增值税交纳人的企业主向关税和印花管理局报告关于季度购销商品总值。只按购销价依率缴税。
另立增值税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可以确切地划分出商品价格的全部因素,可以驱使生产者去降低生产费用。
其次,在计税过程中国家可以得到关于工商业资本周转速度的报告。
这样就可以更顺利地贯彻为垄断资本利益服务的经济计划。
第三,国家不断得到大量固定收入直到商品销售给居民--唯一的和最终的全部税款的缴纳者。
增值税征收机制刺激着提高商品质量,降低生产费用和加速销售。
商品销售得愈快,则生产者或售货人所缴税款归还也愈快。产品质量愈高,销售就愈容易,产品生产费用越低,则税款越少。
因此,增值税在很大程度上符合高度发达的国家垄断经济的需要。其基本税率是8%,但它可以被政府改为25%,只有少数商品得以豁免此项税收,如粮食、童装、靴鞋及其它等。
银行界的机关刊物《银行家》也说,增值税基本上是落在工资和薪俸上的,它保证着垄断资本利润的增加。
大量的税收还来自啤酒和酒精饮料的消费税。从1976年四月起又大大提高了烟草、香烟、啤酒、其它酒类及许多日用品的消费税。
英国关税的一个特点是对几乎每种商品都规定着几个税率(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贸易上的基本税率、优惠税率、专用税率等等)。从共同体各国进口的工业品的关税和关税壁垒在近五年期间(1973年至1977年)逐步废除了。
过渡到与第三国关系中的共同对外税率。每年关税规定降低20%。此外税率的修订从1974年元旦开始,一直持续到1977年七月一日。
英国的税负并不局限于上交中央政府预算的税款。还必须把地方税和为社会保险的义务交款都计算进去。
结果,在劳动群众肩上的全部税务负担总额不断增长,到1966/67年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50%。
对为数相当可观的其它收入也应给予足够的注意。1976-1977年规定为四十四亿英镑,它占预算总收入的12%。这样的增长是因为对政府的长期贷款,国营公司和地方政权机关所交付的款额增加的缘故。
其结果,通过预算提供国营公司和地方政府机关的新的贷款和按以前所拨贷款而上交预算的交款金额,两相对比之下对预算有利。
这里就反映了国家预算和国营联合组织之间的新的动向。
【第5篇】国际税收制度西班牙
西班牙的税收体系有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方级三种,税收主要用于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等,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所得税、资产税、增值税等,税收由国家统一征收,再以财政划拨的方式转移给自治区政府和地方政府,西班牙的巴斯克自治区和纳瓦拉自治区拥有自己独特的税收体制。了解了西班牙的税收体系,我们再来看一下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被称为西班牙的纳税居民!
简单来说,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即为西班牙纳税居民:
1、一个自然年内在西班牙停留超过183天;
2、“经济利益中心”在西班牙(主要经济来源和资产在西班牙,例如生意、经济活动等);
3、“重要利益中心”在西班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生活在西班牙,即使你在西班牙停留少于183天,西班牙政府也将假定你为西班牙居民)。
佰利诺金移民专家点评:通过购房移民到西班牙的新移民不用担心成为纳税居民,因为西班牙购房移民没有移民监,只要居住不满183天,就不会被视为纳税居民。说完了西班牙的税收体系,我们再来聊一聊具体的税种。
一、个人所得税
西班牙的收入可以分为两种,即普通收入和储蓄收入,其中,储蓄收入包括股息、利息、资本收益、资产出售、寿险合同等几个方面,每一类的收入按照计算规则计算后,列为总计税基数,在扣除津贴和所有的扣减后,即为净征税基数。
西班牙的税率从19%起,最高税率为45%,个人所得税在每年的4-6月申报,以下情况对退税比较有利:
1. 有子女、父母、配偶没有收入,经济上依附申报人
2. 有房屋贷款
3. 该年度个人所得税金额较高
二、增值税(iva)
根据西班牙增值税法规定,所有商品和服务都要缴纳增值税,各类商品的增值税,可以分为三个级别:
4. 21%税率:包括日常用品、服装、生活用品、家具等;
5. 10%税率:包括食品、部分服务业,比如餐饮等行业;
6. 4%税率:基本生活用品,如水、牛奶、饮料等。
西班牙的增值税3个自然月计算一次,如果是负值,积累到下个季度,如果年度内均是负值,可以申请退回,或者积累到下一年度。
三、房租税
房租税实际上是由房东的个人所得税来支付,根据西班牙税务局的规定,每个房东,需在房屋租金内扣除19%作为房租税支付,每个季度缴纳一次。
四、公司盈利税
2023年7月5日,西班牙财政大臣maría jesús montero宣布:启动西班牙税改制度,将公司盈利税自25%将为15%。
五、中国公司的基本征税框架
由于中西两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在西班牙,对于直接从西班牙公司支付给中国母公司的红利和利息,应征10%的预提税。一般情况下,对因转让西班牙子公司的股权而获得的价金免于征收增值税、财产转让税和印花税。
2023年9月28日,西班牙正式公布购房移民法案:购买50万欧元的不动产可获得居留许可。2023年7月底颁布法规修正:放宽父母和子女的条件并延长居留许可的期限。
西班牙房产从 2008 年经济危机时到 2013 年房价跌倒了最低价,2015 年- 2018 年西班牙当地的 gdp 每年都在以 3.2%的经济增长,这样的增势在整个欧洲都是最快速的,经济已经全面复苏,目前房产较 08年的房价已经增长了 20%,但仍然有 30%的增长空间,目前仍然处于一个低价的段位,有很大的升值空间,非常值得投资。
【第6篇】提高税收制度建设
摘 要: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税收是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因而也必然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物质基础。本项研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取向下,提出以元治、法治、共治、自治、善治结合形成税收理论创新认识框架:“元治”是优化税收制度建设先决条件、“法治”是其制度保障、“共治”是其运行机制、“自治”是其管理创新要件、“善治”是其价值取向与归宿,在此框架下,可更为条理化、系统化地研讨完善税收制度建设,以税收的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税收制度建设;“五治”框架;国家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f812;f124.1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finance is the foundation and important pillar of national governance. tax revenue is the main source of financial revenue and the material basis of national governance. this study puts forward the framework of 'five governance' of taxation based on the combination of meta governance, rule of law, co-governance, autonomy and good governance. in this framework, meta governance is the foundation, 'rule of law' is the system guarantee, 'co-governance' is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autonomy' is the management innovation method and 'good governance' is the value orientation and destination . under this framework, the discuss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ax institution can be in a more orderly and systematic way, for promoting the economy and society development with the tax institution modernization.
keywords:tax institution construction; framework of “five governance” ; nation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一、引言
税收制度不但是筹集财政收入的最重要工具,而且是调节经济社会活动、优化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以促进生产力发展重要制度安排。人类社会历史中,税制建设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重大问题。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在寻求高质量发展阶段,面对国内矛盾累积与外部冲击交织而成的压力与挑战,需要以改革作为推进现代化的“关键一招”,在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大政方针轨道上,优化税收制度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
本文的研讨,将按照由“元治”、“法治”、“自治”、“共治”和“善治”五概念形成的关于税收基本理论层面的“五治”认识框架,展开理论创新的考察分析,从而更为条理化、系统化地形成关于现代财政制度之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税收制度的构建思路与基本要领。
二、结合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系列概念勾画
(一)国家治理方面
以上述“五治”为认识框架展开考察,首先有必要对五个概念作出相关研究的简要综述与定义交待:
1.关于“元治理”与“税收元治”
学术界认为自20 世纪50 年代以来,公共事务管理治理模式经历了三种治理主体(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的三种治理模式(科层治理、市场治理和网络治理) 的流变。即出现了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分别运用科层、市场和网络三种治理模式共同参与而形成的公共事务管理“三足鼎立”景象[1]。这种混合既产生了相互的协同互补,更产生了相互的对立冲突。为消除三种治理模式之间产生的对立冲突,促进其协同互补,“元治理”(meta governance)这一学术名词首先由英国学者鲍勃·杰索普(bob jessop)在1997 年提出。“治理的治理”即“元治理”应运而生[2]。他使用“元治理”一词,其意为“协调三种不同治理模式以确保它们中有最小限度的结合”。后来他把“元治理”表述为“治理条件的组织准备”,关涉“科层治理、网络治理、市场治理三种治理方式的明智组合,以期达到其参与者认为是最好的结果”[3]。路易斯·慕利门把“元治理”定义为:“是一种产生某种程度的协同治理的手段(方法) ,通过设计和管理科层治理、网络治理、市场治理三种治理模式的完美的组合,以期实现对公共部门机构的绩效负有责任的公共管理者(元治理者)看来是最好的可能后果”[4]。可见,“元治理”目的是为了适应和满足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一种“新的治理需求”——消除三种治理模式之间产生的对立冲突,促进其协同互补[5]。
作为“治理的治理”,“元治理”的角色和职责只能由政府来承担,成为“元治理”的唯一主体。原因在于政府能够为不同治理模式之间的混合提供基本规则,从而保证不同治理机制与规制的兼容性;政府拥有相对垄断性质的组织力量与信息资源,可以用来引导和塑造人们的认知和希望,可以在不同治理模式之间内部发生冲突或对治理有争议时充当“上诉法庭”,可以为了由三种治理模式组成的系统整体的利益和社会凝聚的利益,通过支持较弱一方或系统建立权力关系形成新的平衡;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建立网络、谈判协商、降低干扰,等等,都是需要在政府“等级统治的影响”主导下才能进行;鉴于治理机制五花八门,形形色色,需要有适当的宏观组织能力,处理影响深远的组织间关系变化而不致破坏民族国家的基本一致性和完整性,因此发挥政府角色的作用就非常必要——政府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必然成为“元治理”的主体[6]。元治理是科层制、市场和网络的协同混合,包含以协商的方式促进直接自我管制的互动治理过程,没有颠覆官僚制的规则制定和必要命令的传统中央集权的统治[7]。
税收的元治由笔者首次提出,即把元治理概念运用于税收认知框架,首先勾画和廓清政府主体在税收制度的确立及其优化建设方面所具有的先决条件意义。其“实证研究”内涵逻辑,是承认和肯定税收制度是历史地由于国家政权体系的产生而产生,有国家政权(各级政府),则必有税收;其“规范研究”的价值取向,则引致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文明进步中,肯定和努力实现联系于税收制度建设而使政府职能合理化的诉求。
2.关于“税收法治”
法治是指依法治国,将公共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保障条件,使经济社会活动在可预期的规则之下进行,维护国家的基本秩序。
税收法治,是指“依法治国”理念与原则体系运用于税收领域之意,中外相关的研究文献可称浩如烟海。国外研究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
近些年国内研究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一是综述税收法治进展、内容、思想等,为我国依法治税提供建设性借鉴[8];二是结合我国税收法治实际,研究依法治税的路径、机制[9];三是研究税收法治与纳税营商环境优化、生态文明、民营经济健康发等工作实践相结合,分析现存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措施[10]。
3.关于“税收自治”
“自治”即自我治理,是指各经济社会活动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强调自律型自我管理、体现治理主体内在的主动性和自我约束性。
“税收自治”是指税收制度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各相关经济社会活动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有效自我管理、自我治理,体现以治理主体内在主动性和自我约束性,创新与优化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治理模式。
目前国内对国家治理层面的“税收自治”研究较少,可查得的文献主要针对中世纪英格兰城市的税收自治及其影响[11]。
4.关于“税收共治”
“共治”是指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相互独立而又相互协作,共同参与国家治理,疏通交流渠道,共同表达观点和诉求,形成治理合力,共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税收共治”由笔者明确提出。国内也有学者表述了这一概念,具体内容主要是涉及应用区块链技术构建税收共治新格局,分析了通过共治“以地控税”、促进民营经济税收营商环境法治化,提出加强共治、形成合力、进而推动实际工作有序开展[12]。我们认为,这一概念更为全面的表述,是指政府部门、市场、社会公众等主体共同参与税收制度建设,其内在逻辑在于使治理方式或模式更加多元化,积极探索多元主体参与税收治理的机制创新,从而使相关制度、政策决策过程更加科学,回应性更好、可行性更优,各个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够更好保障,降低税收制度实施中的执行成本与遵从成本,使税收制度与政策的预期目标能够得到较好实现。
5.关于“善治”与“税收善治”
“善治”是以“善”为价值取向,以法治作为基本保障,主动反映和协调各治理主体的合法合理利益需要,推动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主体的协同共治、自主自治,积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达于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综合绩效结果。
在学界对传统的“统治”范式进行反思之后,为了超越“统治”与“管控”范式,取而代之的是“治理”话语和“治理”范式,其真正勃兴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与传统的“统治”话语和“统治”范式相对。在世界银行首次使用“治理中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来概括当时非洲发展情形以后,“治理”一词就开始在社会科学界被大量使用。作为一种范式,“治理”采取的是网络信任机制,是对“统治”模式的超越,这种超越指的是对传统的“统治”模式中的“市场失败”(市场竞争机制的失灵)和“国家失败”(等级科层控制失效)的超越。然而,正像市场竞争会失败和国家强制也会失败一样,“治理”网络也要处理如何防范其失败的问题。随着“治理”理念和实践的深入人心和广泛流行,各种政府组织、发展援助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专家学者纷纷为“治理”范式提出了各自的“治理”标准和理想--善治,并为其做出理论阐述,作为对“治理”的完善。世界银行(wb)、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欧盟(eu)等国际组织认为,善治标准主要包括政府行为的责任性与合法性、公共部门的有效性与透明性、公民参与以及法治加强等方面;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将善治概括为8 个特征:公众参与、法治、效能与效率、平等与包容、回应性、透明、负责、共识导向[13]。
我国学者俞可平是国内最早从事治理和善治研究学者之一,他为善治提出了10个基本参考要素: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有效性、参与性、稳定性、廉洁和公正性。我国学者万俊人、任剑涛、李建华和龙兴海等提出了善治必须要符合的九个理想的具体标准和原则:合法性、参与、法治、透明性、回应性、一致同意、公平性与包容性、效力与效率、责任性。我国学者张康之提出“德制”的善治模式。他提出人类社会的治理模式有三种选择,它们分别是权治(权制)、法治(法制)和德治(德制)[14]。
本文中笔者所使用的“税收善治”概念,是指在税收制度建设和政策设计与执行过程中,通过由元治、法治、自治、共治综合而成的机制和运行体系,协调多元“治理”主体的矛盾和消解可能的冲突,实现组织必要国家财力、调节经济社会活动、能动促进国家治理优化等税收职能目标,降低税收相关的制度建设、政策设计、征管与遵从的各类成本,在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与可实现轨道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国内关于税收善治的已有研究还较少,但一些学者研究了通过良法善治,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动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等命题[15]。
(二)税制建设的框架研究方面。
国外研究关于税制建设的框架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对理想税收制度标准的探索。古典学经济学家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和萨伊提出了理想税收制度标准。威廉•配第明确提出了“公平”、“简便”、“节省”三条标准。威廉•配第提出了理想税收制度的平等、确实、便利、最小征收费用四项原则。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在其代表作《财政学》中提出了税收的四项九端原则。
国内关于税制建设框架的已有研究中,一些学者研究了法人税制、供求分析等框架下完善税收制度征管的路径,分析了加强税收征管方式方法[16];部分学者在建立健全公共财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性减税、结构性减税、数字经济时代、“一带一路”等关键词下,分析现存问题,提出了优化税收制度的路径[17];部分学者研究了我国税收制度现代化的推进路径选择,分析税制改革的中期目标与基本框架,提出了我国税制结构转型改革的框架与思路[18]。
以上这些研究成果,可为我们进一步结合国家治理现代化导向,正面树立条理化、系统化表述的“税收五治”认识框架,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特征及“五治”内涵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特征
国家治理现代化,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改革的决定强调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作为概念表述,虽然与“管理”一字之差,但其内涵有重要的区别。管理是表示一种“自上而下”的掌控架构,而治理则更多强调多元主体间可平面展开互动,并把管理和自管理、组织和自组织、调控与自调控融于一炉的更具包容性的架构,以求更为有效地调动一切潜力、活力和更充分地解放生产力。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管理调控,国家治理现代化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管理的主体为政府;治理的主体是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在治理过程中政府发挥能动作用的同时,需要通过各主体共治实现治理目标。二是权力来源和责任承担的不同。国家(政府)管理权来自行政权力;治理权力则在一定程度由各治理主体共同行使和自行行使,体现了协调共治和自主自治。管理主体的责任主要是承担赋予其权力的国家或行政部门的任务;治理的责任是按照治理分工,自觉定位,主动参与,充分发挥自身能动作用而追求更综合性的良治状态。三是运作方式不同。管理强调运用行政决策,借助政府强制能力,通过行政命令、政策指令来运作;治理注重体系化,通过多元化主体的交互配合,更多采用法律框架下的磋商与柔性协调方式,共同解决公众事务问题。四是运作绩效差异。管理的单向、强制、刚性方式,虽能带来实现目标的一定有效性,但也同时产生其综合绩效的局限性而治理注重包容性、合法性、合作性,调动积极性、发掘潜力、激发活力更产生综合绩效的提升。五是所实现的理想状态不同。管理的理想状态是善政,主要是对政府部门而言的要求;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想状态是善治,是对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的综合要求治理需要政府发挥自身能动作用,协调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调和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行为,遵循民主法治,保障治理效果,更要求通过各种方式方法的配合与优化,最终达到经济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五治”内涵
综合治理的现代化特点,本文首先概括地提炼并总结寻求国家治理现代化所涉及的税收元治、法治、共治、自治、善治等“五治”特征,即具有理论认识创新意义的由全社会治理推及税收的“五治”框架,其相互关系如图1所示。
自人类社会随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产生、私有制和阶级出现而进入国家形态之后,国家各级政府作为公共权力体系的存在,也就成为维护社会成员共同体形态能够存在、运行而不解体的一阶先决条件(所谓“无政府主义”,虽是中外均有表现的一种思潮,但纯属于虚妄的空想),而国家履行其职能必然要以税收为物质前提;发展到现代国家和现代税收,则须以国家的民主、法治为基础,亦与政府和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的良好合作机制直接相关。
与其他社会经济制度下的政府一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也拥有公共权力,政府应当足够强大并发挥自身能动作用,同时,政府应认识到其权力及其必然派生的税收,是向人民履行责任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职能的必要条件,政府应防止超越职责行使权力,合理限制自身规模,防止成为无限政府。在全面依法治国原则下,应将税收立法权真正交给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市场、社会公众加强协同共治和自主自治,最终实现善治。这个合乎逻辑、环环相扣的链条中,政府为先决条件的“元治”是治理始发点,决定制度基础和方向。有国家就必然有税收,税收是国家存在和运行的物质基础,不论国家发展阶段变化如何,形态特征如何,税收的必然性(不可避免性)成为国家治理大概念下税收治理问题的一阶(起点)概念,本文将此表述为以国家(各级政府)为主导的税收的“元治”。从这个意义上讲,“元治”是“五治”的先决条件,基于国家政权(政府)体系产生的必然性与税收产生的必然性,实为浑然一体不可分割的人类社会之演变进入国家形态阶段的客观结果,由此而决定的税制产生与存在的一阶定位。
“法治”是以法律治理国家,依“全面依法治国”基本国策,将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最主要、最全面、最根本的依据,因而“法治”是“五治”的制度性保障,保证经济社会活动和税收体系在可预期的规则之下进行,维护国家的基本秩序。
“共治”是指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相互独立而又相互协作,突破以往政府对公共权力的垄断格局,使多主体共同参与国家治理,疏畅沟通渠道,充分表达观点和诉求,形成治理合力,共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即“共治”是“五治”的运行机制。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取向下,税收制度建设中实行多元治理,意味着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等,都是我国治理的重要参与者,政府的执行与行政命令、市场的竞争选择、社会公众的自治等方式,均成为税收治理重要方式和组成要素,税收制度建设不但筹集政府施政所需资金,也要与市场竞争、社会和谐等要求相互契合,优化多元主体参与税收治理的模式和方法,在保障各方依法参与的情况下,可使税收制度设立、税收政策设计的决策过程更加科学,降低税收制度实施的交易成本,各个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够更好保障,决策目标能够更好贯彻,税收制度的预期目标能够得到较好实现。
“自治”是指国家治理的多元参与主体,发挥自身能动作用,自主自律处理其自身事务和涉税事务,主动参与组织和制度治理优化过程,兼顾集体和个体利益,实现国家治理下涉税利益分配最优化的过程。所以“自治”是“五治”的管理机制创新要件,是现代社会民主进步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可以更好地反映社会公正和创新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治理模式,突出表现为各经济社会活动主体在自治中充分发挥自身作用而自我管理、自律治理,体现涉税主体内在的主动性和自我约束性。
“善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税收现代化的价值取向、目标与归宿,通过由元治、法治、自治、共治的综合机制,协调多元“治理”主体的矛盾和消解可能的冲突,实现多元治理中“以人为本”的公共利益最大化。所以“善治”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税收现代化综合结果的诉求、体现和落实。
四、税收制度建设“五治”框架的进一步展开考察分析
基于前述认识,有必要依“五治”框架,逐一作各个概念之下进一步展开的考察分析。
(一)税收元治框架
1.关于政府元治及其税收研究
近几十年间为学术界和政府管理部门看重的治理概念,内在逻辑是其成为解决市场失败和政府失败的一种方式。治理从其字面含义来说,是“治国理政”。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出现于古今中外每个国度。但是,这一学术上的重大概念是当代的产物。治理不同于直接的统治管理,所指的是由行政机构与民间主体在利用公共权力和自身权利的情况下多元化参与处理经济社会事项,以维持社会公共秩序,并回应公共需求。治理的理想目标即为善治,是追求公共利益中最优化的经营活动方式与管理流程。善治也意味着各治理主体对于国家经济社会活动的协同共治,是国家、经济、社会的理想状态。所谓元治理,是指政府首当其冲地担当国家治理制度建设主体,成为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的先决条件,进而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无可推卸地发挥其能动作用。各治理主体在实践中的合力应用,时常会需要政府作为重要主体,发挥引导、协调、组织等能动作用,这是在始发环节和“大前提”意义上讨论的元治理的产生。
此前所述,英国学者鲍勃•杰索普在1997年率先提出元治理概念[19],而本文使用这一概念用于税收制度建设研究,可引申的含义更加丰富。有国家就必然有税收,税收是国家存在和运行的物质基础,不论国家发展阶段变化如何,形态特征如何,税收的必然性(不可避免性)成为国家治理大概念下税收治理问题的一阶(起点)概念,本文即将此表述为以国家(各级政府)为主体的税收的“元治”,认为税收元治即为基于国家政权(政府)体系产生的必然性与税收产生的必然性,实为浑然一体不可分割的人类社会存在的底层逻辑所引出的结果,由此而决定了税制产生与存在的一阶定位。现实生活中,中国税收的元治,即基于当代中国的国体(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和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授权)而确定中国税制自然法意义上的合法性、可成立性,进而对接和支撑税制的其他派生属性(税收法定、税收包容、税收诚信、税制动态优化等)。
简而言之,元治是治理基础,税收元治决定了税收制度基础和方向;政府作为国家职能的代理者,其行为归范代表了国家的性质,同时政府作为元治理主体,其能动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决定税收制度的性质和特征,保障税收制度建设有效实施。
2.政府具有经受社会共同体和追求统治者利益最大化的双重目标
(1)政府作为元治理主体
元治理主体首先由政府承担,因为和其他经济社会参与主体相比较,政府具有其他行为者所不具备的政治、法律、财政、人才和信息等资源优势。政治资源方面,政府具有“政治上”统治共同体的公共权力,凭借国家机器的暴力,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使经济社会共同体达成平衡状态而免于国内、外部的矛盾冲击而解体;面对着自然灾害等的侵害性问题,其它主体尤其需要得到政府的帮扶与支持。虽然其他主体也可能拥有一定的资源,但它们仍然难以与政府可以调动的政治力量和集中性公共公共资源相比。除法律资源和财政资源之外,和其他非政府行为者相比较,政府也具有一个强大的由行政官员、科学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人才团队,他们一般训练有素,在一项或多项特定领域掌握了专业知识与技能。
在所有的权力主体中,政府具有大前提式压倒一切的元治理重要性,官员依然是“人类政治列车的驾驶员”,政府体系在国家贯彻法治、推进共治和自治,以及实现善治目标过程中,有着决定性作用[20]。
(2)国家政权(政府体系)与社会公众间可能具有契约和非契约双重属性
从国家的本源来看,一般有两类看法,一是契约性理论,二是非契约性理论。契约性理论以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为典型代表,主张国家是人类脱离自由状态后的社会契约的产物。国家通过契约关系,保护经济社会活动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形成国家政权自身存在的合理性。非契约性学说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是统治阶级达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而其它团体和阶级的利益则仅成为约束函数。奥尔森的国家学说指出,君主、国家都起源于强盗。他认为,有二个类型的强盗,一类是长期常住某地的,而另一类是流窜抢劫的。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于他们是否用连续征税取代了常规抢劫。通过博弈,最有利于强盗的理性行为是不再流窜做案,而是用其统治取代无政府状态。在通常状况下,平等秩序会促进产出增长以及形成完善的产权制度,保证他们将得到更多收益[21]。
契约性理论和非契约性理论均可以在历史中得到一些印证,但是不少研究者指出,他们都无法单独涵盖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国家。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研究成果,内含了国家可能具有契约和非契约双重特征,指出国家特征的二重性基于国家管理职能的二重性。国家是为了在阶级对立不可调和的情况下,维持人类经济社会生活的共同需求所形成的,而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国家自形成的一天开始,就开始担负监督管理整个经济社会之职责,并且具备了保护其子民和进行阶级压迫的双重功能。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除有资产阶级剥削的特性外,还具备着缓和经济社会矛盾,管理经济社会,发展生产力的特性。因此,国家既成为对内、外部掠夺的工具,也有负责管理国民经济与社会性事务的职务。既具备了政治职能,也具备了经济社会职责[22]。这两个方面,可归结为一般社会职能(处理公共事务)和特殊统治职能(处理阶级对立等)[23]。
诺思、温加斯特、青木昌彦、阿尔钦、德姆塞茨[24]等学者得到类似结论,指出国家政权制度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又是经济社会衰退的根本原因,认为国家可以保障契约实施,以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但与此同时,国家又可能牺牲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并通过寻租等方式为执政者谋取私利。
产生上述问题及悖论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国家以及担任国家重要代理者的政府的经济行为目标存在双重性:一个目标是通过界定形成经济社会产权结构中竞争和协作关系的基本准则,以达到统治者收益最大化,但往往无法达到整体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而可能产生人为因素也加入其内的经济衰退;另一项目标是通过优化市场等制度建设,以减少交易成本,推动经济社会产出的最优化,同时获得税收,促进全社会福利增加,推动经济增长。为了达到第二个目标,国家将努力完善一套旨在使生产力优化解放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其第一个目标试图通过规定基本规则,使统治阶级稳定地、最大限度地提高自身的收入,以符合统治阶级为获得自己特定权益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同社会整体利益相矛盾。这种行为目标的双重性,导致国家可能既具备契约性特征也具备非契约性特征,并自然而然映射到政府行为之上。为了经济持续健康增长,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而强调民主、法治等方面的要求,是使国家政权较好秉持契约性特征的重要保障。
3.“元治”是“五治”框架的先决条件
“治理”突破了传统“管理”模式中政府部门对处理公众事务的垄断与独占,主体不只有政府部门,还包括市场主体、社会公众,但在多元主体之间需要得到有效的统筹和引导,形成政府和非政府多元主体之间互动共进的一种体制安排与制度创新,落实到管理与自管理、组织与自组织、调节与自调节的有机结合,以达到最大程度地释放社会上多元主体一切创新发展潜力与活力的效果,也就是最大限度地解放生产力。这是在一个制度创新带有宏大叙事特征的概念之下,所应说到的把管理转为治理这个表述所带来的深刻命题。
从国家产生源头而言的必然性、人类社会自然法意义上政权体系的合法性生发而来的政府担当国家治理中制度建设一阶主体地位的客观决定性,以及国家治理先决条件的作用而言,元治理是在国家学说的基础理论层面,就国家存在而表述的其主体功能概念。此概念“理论联系实际”的运用,是明确与强调国家政权体系协调市场、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统筹政府层级治理、市场治理、社会公众治理的“合法性”基础,从而有效地将客观视角自然法意义上的政府主体的合法性存在,与具有主观可塑性的治理模式之优化相结合,亦可纠正治理概念对政府地位的否定性误解及其可能产生的忽视政府责任的结果。
既然元治理概念给出了政府在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国家治理的背景下,强调政府在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占据重要地位,并为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必然合乎逻辑地在其处理的制度建设视域内引出如何运用税收制度建设手段的问题。政府职能的发挥需要“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财政分配,税收首先是解决如何“以政控财”的问题,由元治理而引出的“五治”链条在治理现代化取向下,先决地、亦势在必行地引出法治、共治、自治的命题,并要落脚于善治目标,以这个链条联成的认识框架,当然既适用于整个国家治理,也适用于作为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财政与税收。政府体系需要不断完善法治,依法履行法律授予自身的权力和承担法律赋予自身的职责,以“元治理”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制度安排的基础性和第一阶的能动作用,维护基本规则;同时,引领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国家治理主体协调共治、自主自治,以善治为价值取向,力求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各有所为并形成合力,建设性地开拓由“有效市场+有为、有限政府”所组成的有效供给系统的潜能、潜力生存空间,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自主发挥能动作用,优化制度建设[25]。
4.税收元治作用的发挥
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其内含的一个重要战略思想,是在紧紧抓住和平与发展时代主题之下走“和平崛起”道路,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主线上守正出奇,即保持有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的决定性作用前提下,让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把有效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和有为、有限政府职能结合起来,鼓励社会多元主体能动地参与国家治理,进一步释放创新潜力,全力完成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追赶-超越[26]。税收制度内在于财政制度,实为国家治理基础的基础,明确税收制度元治,是合乎逻辑地从国家元治理认识出发,寻求优化构建税收的全套制度安排与政策体系,服务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税收元治理的实践方向,是通过政府牵头的制度建设,形成以理性政府、成熟市场主体和发达社会组织和广大社会成员有效参与的税制治理格局,从而避免传统管理模式易发生的税收独断主义弊病,也避免可能陷入的无休止谈判和选择性干预之中。以元治理为源头建立合理完善的税制体系和法律规范的全过程中,不但涉及元治理主体和后续参与者行为的合理制约,同时也形成多元主体之间有序互动的重要基石,以追求公共权益最大化的目标。
(二)税收法治框架
1.打造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笼子”,是走向现代化的基本国策
法治自古受到中外学者重视。柏拉图在其《法治篇》中宣传“法律为治”;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里强调良法的重要性;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一书视民主制度为国家法治的核心。西方众多有关法治的研究,形成了早期学界对法治的源头性讨论。西方近代以来,资产阶级革命促进了法治理论发展,并推动了其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发展,而在近代思想启蒙运动中,由于反对君王专政和封建社会等级体制,英国哲学家洛克、法国启蒙主义哲学家孟德斯鸿、卢梭等著名学者,都论证人民自由平等协商而实现的国家契约性政治制度,赋予了政府权力,亦成为限制政府权力的重要理论依据。我国古代也有管仲提出的“依法治国”思想,使齐国在春秋时一度成为显要且强大的霸主;商鞅倡导严刑峻法,推进变法革新,促成秦国“富国强兵”目标的实现;此后历朝历代的学者和改革者对法治建设也不断进行探索尝试。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界对法治问题的研究日益重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在积极追求实现社会主义物质现代化的基础上,深入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现代化,把健全法治体系视为我国当前全方位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要求,使“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导人明确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十分具有建设性的“依法治国”基本国策核心内涵,而法律是制度笼子的依据与准绳所在,是真正实现“走向共和”的轨道与载体。在相对缺乏法治传统的我国,完善法治,第一重点就是要“有法可依”,不论企业负面清单或是政府正面清单与责任清单,都力求可以依法全面覆盖,进而在“有法可依”的起点上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与时俱进地在动态优化法律过程中无限趋近于“有良法可依”的境界。
2.“法治”是社会与税收“五治”框架的制度保障
税收是国家通过政治权力参与社会剩余产品为主的价值分配的具体表现形式。马克思《资产论》中曾特意以脚注指出,捐税所影响的,是产业资本家装进自已腰包的剩余价值的比率或要同第三者共享的剩余价值的比率。明确地解释了赋税并非天外之物,更非可有可无、任意定夺,而是国家为完成某种职责,依法征收提取归国家所有支配的那部分剩余价值[27]。
和财产权对应诸种生产要素不同,政治权力并不作为生产要素直接参与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物质财富,政治权力主体和生产经营者相互之间并不具有等价交换的利益关系,以及基于这种等价交换形成的现代社会的契约关系。由国家政治权力及其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中所提供的社会公共物品或社会公共服务的效用不可分割、非排它非竞争性质特点所决定,政治权力主体获取物质物质财富以支持其职能的履行,只能主要以直观上具有无偿性、强制性特征的税收来实现。而税收征纳双方涉及的利益分配关系,客观上必然要求其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固而必然要对接最具公信力的法治化形式,进而以立法、执法形成和体现其一定的契约性。
中外历史上大体可归为“税(涉及贡、赋、役、捐等)”的政府汲取物质财富的方式,虽不乏其非稳定性甚至掠夺性的先例,但至近现代社会,发展演变中的主流,是这些形态已被完全消灭或退居于补充地位,税亦称为“正税”,具有直观的规范性与稳定性、可预期性。政府收入的随意性与不规范性,极易导致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损害,收入来源且存在易枯竭性。政府为了支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也采取了不带强制特征的公债形态,但由于公债有借有还,而且大多用未来税入支付,在相当程度上是对未来税入的先期使用,所以也难以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主要形式。
具备了法定强制性、确定性、非直接返还性质等特点的税收制度,成为通过政治权力获得收入的常规方式,也成为国家执行社会管理职责、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产品需求重要的经费来源。为保障税收收入这一以政治权力为基础取得的直观上非等价交换收入形式的可持续性,亟须以税收法治为制度保障,防止取得收入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加强税收制度建设,促进国家更好行使社会管理职权,以善治为价值取向,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3.夯实税收法治基础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保障,使经济社会活动在可预期的阳光化规则之下进行,维护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我国历史上有悠久的“东方专制主义”“人治”传统,法治传统严重缺乏,为实现现代化,需要强调“法治”理念以体现公民意愿和使国家权力确保法治体系高效执行,服务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税收制度建设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石,理所当然需要以法治作为准绳和保障。为优化制度建设,需要不懈地追求良法之治,夯实税收的法治基础。
我国立法法已规定,基本税制、税率确定和税收征管需要以法律形式明确,这是全国人大主掌税务立法权的法律依据。随着我国税收法治的进一步健全,将更好规范政府与市场主体、社会公众,以及征纳双方间各种复杂的税收关系。“无代表则无税”、“无法则无税”,应该成为现代税收法治的基准,是“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在税收领域的充分体现。
税收法治化是税制改革的重要标准和根本遵循。改革中应秉持税收法治理念,健全纳税人权益保障的各种制度,提高公民对税收法治的认同感。卢梭指出,任何法学中最为主要的基本法则,并非镌刻在大理石之上,亦非镌刻在铜表之上,乃是镌刻在公民心里。税收法治的实现,源于税制构建中的“税收法定”,“把税收的公权关进法治的笼子”,并有赖于税法被经济社会活动主体所承认,从而积极,严格地遵守。
税收法治建设是否良好,将反作用于一个国家整体的治理效率。税收法治化过程中,政府应坚持法治至上原则,以宪法为根本,健全完善税收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全面落实法治化的要求,以依法治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税收共治框架
1.关于多元共治
学者们对集体行动问题研究已有较长历史。曼瑟尔.奥尔森的“搭便车”、青木昌彦的博弈分析、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等学者的多中心治理理论等,研究分析了由独立的个体作出行动决策,最终影响到集体每个人的集体行为。众多研究证明,由于种种原因,个体往往不会自觉做对集体有利的行为,需要采取有效方式和方法,鼓励与保障各主体协同参与,方有可能实现集体最优目标。国家所要解决的事项,边界常超出单个治理主体而包括众多治理主体,这就需要跨越主体之间的分离和对立,组合更高层次的共同治理。为使“治理”有序运行,需要采取共同治理方式治理公共事务,从而优化实现治理的目标。共治于英文中一般是以collegiality,或co-governance表述,由于原意侧重于共同管理,因此将其译成中文的“共治”时,较注重共同管理而不是共同治理。真正实现共治内涵转变的是简·库曼,他认为共同治理方式是政府与市场、社会公众之间以新的方法进行互动,以适应持续性增长的经济社会与政治问题的复杂化、多元化与动态性。按照治理主体的不同,将治理区分为社会自治、科层治理和合作治理,并把共治作为新的治理方法以解决治理工作方式失效的主要命题。奥斯特罗姆夫妇则从“亚当斯密路线”(市场,与纯粹社会自治相配套)与“霍布斯路线”(主权国家,与科层统治相对应)中发现了新型的治理模型,即多主体共治,强调了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主体联合参与以及对各种治理的有效运用,以便更加合理地对公共资源加以配置。
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中,在统治主体和被统治者中间、管理主体和被管理者之间存在的,只是主体和客体的关联,并强调了主体对客体实施直接影响的历史过程,主体居领导地位,对客体实施直接影响;客体则处在从属地位,接受主体影响。管理流程,是指令向由高至低的主客体逐步传导流程,被管理者往往只是管理者实现管理目的的工具。而“治理”则认为,主体间不是主客体间的关系,而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各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共同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从这个意义上分析,“共治”强调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相互独立而又相互协作,打破以往政府对公共权力的垄断模式,共同参与国家治理,疏畅沟通渠道,多元表达观点和诉求,形成治理合力,共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共治”是“五治”框架的运行机制
“治理”中多元主体对公共权力运作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分享,发展了多元主体之间相互独立而又相互依赖的关系,以更多的平等对话、协商达到“一致认同”、“相互信任”的方法和途径,来共同管理公共事务,实现善治。直观地看,这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管理”中政府对“被管理者”的强迫性、垄断性的“命令--服从”关系,更为深层的可能之处,是形成更具包容性与和谐特征的运行机制,在公权的传统领域内实现综合绩效的提升。
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含治理系统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从而把制度优势转变为国家综合治理的能力与效率,进一步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生态文明现代化发展,以达到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共享发展成果的经济社会发展目的,并合理利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横向交互、立体交叉等沟通形式,形成和优化系统、协同、整体的治理格局,充分发挥整体效能、创新功能,从而增强国家治理能力。实践路径上,通过税收“共治”机制的健全完善,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积极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的高质量发展,以达到经济社会协同发展、共享发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各组织和人民群众都应履行自身职责,建立共治的高效、高质量国家治理体系。政府在体系构建过程中需要推动各治理主体的联合参与,依法合规地调整治理机制组成要素间的相对均衡,构建和保持制度的规范有序,并引导各治理主体依法互动博弈,善治价值取向下更好满足更广泛治理主体的利益要求。尤其要考虑在知识经济的全球化时代,政府已难以如过去一样依靠自身独有的资源、知识和能力独自解决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所有问题,有必要与市场、社会公众协同共治,从而更有效地解决公共事务管理中的问题。
共同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协同互动运作机制,是将各治理主体联系起来以合作共治追求公共事务领域综合绩效的提升。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共同承担治理责任实施多元共治,是以相互联合的治理方式和运行机制,优化国家治理的制度系统,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与水平,突破原有部门化、碎片化的治理格局,构建更为系统完整的治理体系,促进国家治理发挥最大效能[28]。
3.促进多元治理主体税收共治
国家治理现代化取向下,由于治理主体已不再是单一的政府部门,而是多元主体,治理方式也改变了以往管理模式单一的自上而下方式,更加多元化,其中税收不但筹集政府行政所需资金,也要与市场竞争、社会事务等方面的要求相互契合,需探索多元主体参与税收治理的模式和方法,加强沟通与磋商,使决策更加科学,各治理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够更好得到保障,降低税收制度的实施成本,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使税收公共服务特点得到升华,也使税收制度的预期目标能够得到较好实现。
多元化治理主体由于各自存在不同的权益需求,在参与税收治理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的目标,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因素,可能引发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使得某些主体运用信息技术优势规避应主动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甚至以信息误导或信息遗漏的方法,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获取收益。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在新时代税收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融合协同共治的机制功能,通过信息共享、共同参与等方式优化良性互动的税收共治。
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运行过程,侧重点是并不单纯通过“统治”的“命令-服从”方式或市场的“价格竞争”途径来处理公共事务,而通过对话、协商努力来达到“一致认同”、“相互信任”,实现善治目标。在税收领域要实现这种理想状态,往往需要通过诉诸善治网络中的税收文化。从经济功能讲,文化观念因素是一种节省信息耗费的工具,可以更有效地解决“选择”问题,降低强制执行法律的花费和执行其他制度的花费。在税收建设方面,这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税收制度建设的各主体之间形成共同承认和维护的税收意识与文化,进一步协调各具有独立性的治理主体共同解决复杂性问题,并推广和传播社会共同接受的价值和标准,形成一种直接与间接关系网络,从而减少不确定行为。加强税收共治,需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有效参与,不断推进税制、政策和“税收文化建设”的优化。
(四)税收自治框架
1.关于自主自治
公地悲剧、囚徒困境、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等理论,所研究的故事情景中往往隐含了组成集体行为的个体由于优先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体理性”,不顾及集体利益,导致集体利益损失的“集体非理性”。解决个体理性决策可能导致集体非理性的问题,涉及如何克服集体行动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问题。埃莉诺·奥斯特洛姆的《公共事务管理之道》书中,研究并剖析了“非合作”社会问题及其可能的解决机制,指出在任何时期,个体行动者只要不被排除于分享由其他行动者努力所创造的收益以外,就往往会选择做个搭便车者。为克服搭便车行为,需要组织和制度。为解决个体行动者的不合作问题,在学者们提出国家行政与市场竞争等思路之外,埃莉诺指出,“自主自治”也是破除非合作问题的有效方法[29]。
自主自治是各治理主体民主协商自主自律处理公共事项的过程。自主自治强调调动治理主体自主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改变治理主体参与公共事务仅停留在协商环节的局面,加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自律而自治”的作用。同时,这与各治理主体更好表达自身合理合法诉求,并更好为公共事务治理提供优质的信息和资源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可知,自治是国家治理参与主体发挥自身能动作用自主治理事务,主动兼顾集体和个体利益,追求实现利益最优化的过程。
前述的法治与共治,已将逻辑环节推进到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各参与主体处于相互协作地位的认识,即不完全通过“管理”的“命令--服从”方法和途径来管理公共事务,需要通过加强治理过程中的协同共治,更多倚重治理主体之间在长期的互动合作中获得的经验和共识,形成并不断重复一种非正式的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随着其不断重复,相互信任和彼此接受的关系逐渐在治理主体之间形成,会合乎逻辑地使得自主自治文化和理念获得治理主体自觉认同,内化成为治理主体的价值和信仰——更多依靠主体的“自发”和“自觉”,而不是外在的“命令”“压力”“强迫”,从而形成主体顺应规则的自觉性。
2.“自治”是“五治”框架下重要的管理创新方式
自治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管理创新有利于激发经济社会各主体积极性,在参与国家治理整个过程中,培育各主体自律治理文化,提高治理主动性自觉性,最终实现经济社会较好发展[30]。自治是现代社会民主进步的体现,可以更好地低综合成本地促进社会公正,创新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模式。自治当然并不代表绝对的自由,是各治理主体在元治、法治、共治的基础上发展实施而以自省式自律监督融入善治的取向。
3.加强税收自主自治机制创新
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角度看,税收制度的建设与国家治理各参与主体自治是分不开的,税收的自治鼓励各主体以最有利的方式安排活动,自主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31]。现代社会税收制度建设面临的环境复杂性、动态性和多样性日益增加,如果治理主体自主自治缺失,缺少对税收制度的主观认同,而仅仅依靠各种外在规范的强制,其成效往往差强人意,治理成本将趋于巨大。由此有必要加强治理主体在税收制度建设过程中的自主自治,减少和降低治理成本。税收自治具有道德诚信“自律”特性,更多依靠的是各主体的“自发”和“自觉”,而不是外在的“命令”和“强迫”。
税收自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税收治理责任内化于治理主体的价值、信仰和态度中。当外部情况和环境发生变化时,治理主体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适地和适当地调节自己的行为,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尤其是作为纳税人一方的主体,通过共同参与税收治理,提高遵从税法的自觉性和自主性,认同和内化善治的各种原则和规范,有利于防止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
这样自主自律治理的方式方法如不断重复,将会在各治理主体之间形成一种非正式的动态的治理互动关系,进而强化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增强自觉认同,内化成为自治的文化,从而以治理主体对规则的自觉遵守,更多实现他律向自律的转换。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根据国家治理情况和目标,在税收制度建设过程中提出指导性意见,依法界定政府、税务机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的权力(权利)和责任,鼓励经济社会活动参与主体通过合法合规渠道反馈自身关切,提出完善税制制度建设性意见;市场主体通过自主运行,发挥自身能动性和主动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既实现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的自主自治,又实现各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法治基础上协同共治与自主自治的良性循环;社会公众和作为自然人的纳税人,也通过民主参与,形成对税制正向回应的自治文化氛围,自主激发自身参与税收自律自治的主动性。
传统观念认识中对于税收的他律已有广泛的知悉,而对于税收的自律认识较为薄弱,特别是其引申出的“自治”概念,征纳双方都还比较陌生,但作为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取向的机制创新要件,税收的自治亟应纳入“五治”框架,给予充分的重视。
(五)税收善治框架
1.关于善治的研究
善治的英文直译为中文,也可以翻译为“良好治理”,即实现最好效果的治理。根据俞可平的表述,善治即为实现公众利益最大化的管理流程与活动。善治必然包括多元主体参与,涉及中央、地方的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间多种经济社会关系,其最基础的研究要点是良好治理的基本要素。俞可平《治理与善治》一书中提到,良好治理应具备合法性、透明度、有效性、参与性、稳定性、廉洁性、公正性等要素[32]。善治通过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从利益角度上,贯彻“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道德普遍性原理。现代人权的内涵是以“个人全面发展”为内容和核心的“自由个性”,具体的人权内容更加丰富和多样,并不断发展和完善,以求最终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目标。
税制在“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制度体系中,是处理“钱从哪里来,怎么来”问题的主力机制[33]。根据相关研究,“税收国家”的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的权利和义务界定较为明确,各自行为受到较为有效的监督和规范,优化税收制度建设成为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34],税制建设状况也在极大程度上制约国家完成自身目标的能力。税收的善治,必然地有助于、内在于实现总体国家治理的善治。
2.“善治”是“五治”框架的价值取向与归宿
善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最根本的价值取向。在治理语境下,“善”显然是其重要的价值取向,可概括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以元治为起点,以法治作为保障,推动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的协同共治、自主自治,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在其中主动反映并最大程度地协调实现各治理主体的合法合理利益需要,是善治所表达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导向与根本落脚点,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目标与归宿[35]。
善治之所以能从理论走向实践,与社会管理模式变革密切相关。随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模式不断完善,政府与市场、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已经得到重新定位,政府职能依法受到一定规制,已成为必然。在这个大历史背景下,治理理论研究提供的新视角之下,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已形成基本共识。为确保善治目标的完成,需充分发挥“元治”基础作用,“法治”的制度规范保障作用,形成各社会治理主体“共治”运行机制的合力,创新各治理主体自主“自治”,降低税收的制度建设成本、政策设计与纠错成本、执行(征管)成本与遵从成本,以“四治”之力为善治保驾护航。
3.着力实现税收善治
现代税制的形成与发展,直接推动着、配合着、支撑着现代国家、现代治理与现代财政体制的逐步形成。税制建设良好,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反之,则阻碍经济社会发展。马斯格雷夫等在《财政理论与实践》中,对税收职能概括为:组织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改进市场调节、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许多学者很大程度继承了马斯格雷夫的税收职能学说。同时,部分学者还主张税收具有监管等职能,本文的理论创新认识框架,是以元治、法治、共治、自治为条理化次第展开的先决条件、制度保障、运作方式与机制创新逻辑链条,最终落脚于税收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善治归宿。以实现善治为价值取向和目标,在理解和认知税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机制和政策合理化上,内容将更加复杂多样。结合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和税收制度实际运行情况,税收职能可简化概括为以下方面:
(1)组织必要国家财力。我国国家治理的目标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达到这一目标需要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而政府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国家以税收为主要来源的财力支撑。如果缺乏适度的财力,国家治理的目标将很难实现,甚至可能导致国家走向衰败。税收负担及其结构设计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政府对市场经济社会活动的干预程度,税收负担一旦太重,就可能会给经济社会活动的参与主体造成过大压力,不利市场经济发展;税收负担如果过低,政府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亦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只有适度的税收负担与合理的税制结构及其政策设计(包括它们的动态优化)才能保证政府发挥应有的作用。
(2)调节经济社会活动。税制通过设定合理的赋税种类,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复合税制,以较好发挥各种赋税类型的特定功能[36],规范治理主体权利和义务,促进“负的外部性”内部化,从而有效发挥政府弥补“市场失误”调节经济社会活动的功能[37]。同时,政府为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需要以优化税制结构,减轻“税收痛苦”程度和实现社会成员间收入合理的再分配:社会成员总体的纳税痛苦程度,在相当程度上与非直接税的比例有正向关系,与“抽肥而补瘦”的直接税的比例有负向关系。到了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税制改革就需适应这一原理,以优化税收结构促进共同富裕[38]。
(3)能动促进国家治理的优化。税收与每个企业、每个纳税人的活动及利益紧密相关,建立以税收收入为财政收入(尤其是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主要来源的财政体制,会限制政府获得收入过程中可能的非契约性行为,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税收法定”轨道上“未经同意不得征税”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底层逻辑,由此决定了在宪法和元治条件下,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上,要将税收的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有机结合,由法治而共治、自治,推动“治理”概念之下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多元化主体的充分协同互动,诚信自律,从而充分调动经济社会各方潜力与活力,在优化中夯实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基础,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而达于善治[39]。
现代国家以税收为最重要的财政收入组成部分,以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以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为政治基础[40]。源自税收的财政收入紧密关联于国家的核心治理功能,税收是以重要和特殊的方式塑造政府、市场、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基于此,本文的探讨内容是以理论创新的“五治”框架,诠释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取向的税收治理逻辑链条和基本要素,考察分析税收“五治”在税收基础理论层面的创构意义,以求理论联系实际地秉持系统论思维,深化关于税收制度建设与政策设计基本要领与内在关键点的理解,为我国的税制改革和税收进步,提供更为坚实、有效的理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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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 康 简 介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北京、上海、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西藏等地方政府特聘专家、顾问或咨询委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安徽大学等多所高校特聘教授。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1995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多次受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之邀座谈经济工作。担任2023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202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任首任院长、首任秘书长,第二届理事会期间任首席经济学家),2023年-2023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获评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和央视的“2023年度中国好书”)》,2023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17-2023年又撰写出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模型与实践路径》、《供给侧改革主线上的未来财税》、《财政学通论》等多部专著。2023年与刘薇合作《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一书又获评“2023年度中国好书”。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估》公布的2006~2023年我国哲学社会科学6268种学术期刊700余万篇文献的大统计分析,贾康先生的发文量(398篇),总被引频次(4231次)和总下载频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综合指数3429,遥居第一,是经济学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学者。
【第7篇】税收票证管理制度
税务机关如何正确使用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是组织收入的工具,在税收工作中,税收票证能否正确使用,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而且还会影响到税收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一)启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印制质量,按合格票填开,如发现有因印制、装订而引起的污损、残破、错号等情况,应原本退回。
(二)专票专用,先领先用,按时间顺序填开,每个用票人员,使用同一种税收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使用,用完一本,再用一本,不得几本同一种票证同时使用,也不准一本票证跳号使用。
(三)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也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
(四)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地方各级之间的共享收入,只填开一份票证,计税各栏应按金额填写,不分开填列。
(五)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联次打印,不准分次分联打印。
(六)填打票证时,要按照票面所列栏目逐栏认真填写。不得遗漏、省略、编造、计算税额时要准确,如出现错误,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同时对填写错误的票证,应再备注栏注明,作废原因全联次加盖作废章,全份要妥善保管,并于结报票款时,填写作废原因表,作废原因应与票面所列原因相符合,并填明重开税票的票号,经所长、主管局长签字后,方可作废。
(七)票证上的各种章戳,必须按照票证管理规定加盖齐全。
(八)补税开票,要在备注栏注明“补税”字样和原开票字号,做到“不重不漏”。
(九)税收通用缴款书原则上应“一税一票”,税收汇总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可以“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按照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防止出现科目串差。
(十)严格执行票证使用“十不准”:
1、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
2、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
3、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
4、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
5、不准用白条子收税;
6、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
7、不准收税不开票;
8、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
9、不准跳号使用;
10、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税务机关自收税款时,必须按顺序收款开票,其顺序是;计算审核应纳税款、收款开票、核对票款,将税收票证收据联交纳税人,未收款以前不能开票。销售印花税票时,必须先收款,后开具销售凭证记账、票款核对无误后,再将印花税票交购买人。在税收工作中,税收票证能否正确使用,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而且还会影响到税收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税务机关如何正确使用税收票证?税务机关自收税款时,必须按顺序收款开票,其顺序是;计算审核应纳税款、收款开票、核对票款,将税收票证收据联交纳税人,未收款以前不能开票
【第8篇】税收征管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
李慈强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2023年制定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负有纳税的义务,在设立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但是在实践操作时,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的具体过程中往往陷入纳税人主体身份难以认定、缺乏有效的征管手段、税务稽查难度大、纳税遵从度较低、税款流失现象严重的困境。这固然与电子商务领域本身的虚拟性较强、交易性质模糊等特征有关,但同时现有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为解决这一困境,《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应重点从强化税务登记与税源管理、提高涉税信息共享力度、确认纳税信用评级制度、细化税收违法责任承担规定、强化税务机关稽查权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加强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源管理与征管服务,实现《电子商务法》与《税收征管法》之间的衔接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调整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已经于2023年顺利通过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了许多创新,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就税收领域而言,《电子商务法》对争议多年的是否统一征税问题作出了回应,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即使是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至此,这一原则性规定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将所有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统一纳入税法规制的范畴。
事实上,电子商务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实践中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学者们纷纷指出,在经济全球化和技术信息化的背景下,电子商务不仅对纳税主体、征税对象、收入性质、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税制要素识别造成了冲击,同时也使得传统的税务登记、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税收征管流程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需要遵循经济实质、务实与 可行、确保超前性、全球一致性等原则,并在现行模式下对增值税等税制、国际税收规则进行必要补充。为了将电子商务有效地纳入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体系,我们需要严格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既要明确电子商务模式中各个税种涉及的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又要厘清电子商务活动中所有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当前电子商务领域税收流失的乱象,有学者通过抽样测试与统计分析发现,实践中不同电商平台的税收流失率与实际税负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别,甚至同一平台内不同地区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所承担的税负水平都不统一,税收流失率差别较大,这些固然与税务登记欠缺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混乱、税收征管松懈等综合因素有关,但追根溯源其本质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税收监管机制。这些都为我们进一步深化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研究奠定了有益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但遗憾的是,上述研究大多是在《电子商务法》制定之前完成的,其中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理论上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管等问题上,没有从立法的角度结合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特征与实践需求具体考虑如何征税以及如何开展税收征管。此外,上述研究也没有依据电子商务的不同模式,就税收征管的具体问题提出更具针对性与操作性的完善建议。事实上,实践中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可以进一步细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与c2c(消费者对消费者)三种不同的类型。对于b2b型与b2c型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应当征税的问题,学术界普遍持肯定意见,且一致认为税收征管的具体要求与传统的实践操作并无不同。而对于c2c型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征税理论上意见不一,通说认为c2c型电子商务虽然能够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创业平台,缓解就业压力,但是近年来事实上的“免税”状态导致大量税源流失,有违税收公平和税收法定原则。因此当务之急在于,如何在c2c模式下实现税收制度完善与平台经济的 整体协调发展,从而最终实现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还有学者在区分b2c型与c2c型电子商务的基础上,认为c2c型中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其本身是在进行市场交易,从行业公平和规范发展的角度来看,应当对c2c型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因为c2c型电子商务本质上也属于b2c型,只是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立法没有明确c2c型中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其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而是将其视为普通的民事主体来对待,从而导致其游离在税法的规制之外。
同时,域外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主要国家或地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收规制与理论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监管严格、保护就业等原因,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电子商务模式主要集中在b2b、b2c型上,相应的改革与讨论也相应地集中在如何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进行增值税改革、是否征收数字服务税等问题上,因此对我国的直接借鉴意义有限。对此有学者在研究电子商务立法时明确指出,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法,需要根 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对电子商务立法进行重新定位,赋予电子商务法更高的立意和全新的含义,否则就很可能流于形式。电子商务征税是一项涉及互联网电子商户、政府部门、传统销售商以及消费者等多元主体的动态博弈过程,也是各方利益不断博弈、调整和平衡的结果。当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行业整体形势较好,我们需要从具体国情和实践出发,有针对地提出切实有效的税收征管措施。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是在实践中,除了那些规范化管理的法人能够依法履行税务登记、纳入征管体系之外,还存在大量的、零星的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仍然游离于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之外。例如,对于未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个人网店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在实践中所引发的争议,有学者曾明确指出,如果纳税人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就无法判断个人网店究竟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公司法人,因为不同的身份导致依据相应的实体税法所适用的税基、税种、税率也并不一样,所以对个人网店的征税确实成为实践中的难点。囿于上述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有的并没有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正常的税源管理,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便成了立法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针对这些电子商务经营者适用税收征管立法时的困境,深入探讨其制度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修改意见,以期通过针对性的解决路径完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收征管立法,提高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建立高质量的税收现代化征管体系,最终推进税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适用《税收征管法》的现实困境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交易手段而进行的商事活动,本质上是对传统交易方式和经营模式的创新与完善。这些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的新经济形态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大量的风险与法律问题,现有的立法已经不敷实践的需求,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与实体经济相比,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开放性、即时性等特征,这些都对传统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挑战。虽然《电子商务法》确认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征管 职责,但是上述条文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内容过于笼统,实践中如何进行操作有待进一步细化。面对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复杂局面,现有的《税收征管法》在实际适用时明显处于捉襟见肘的尴尬境地。
(一)纳税人身份难以认定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简称自建网站经营者)、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等四种类型(详细内容参见表1)。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言,它们大多都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证、照齐全,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依法实施正常的税收征管,要求其缴纳法律上规定的各种税收。但是对其他三种类型的 电子商务经营者而言,理论上税法对其经营行为课税与否、如何进行征管等问题尚有争议,实践中也往往陷入税收监管执法的困境。
表1 《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四类电子商务经营者
通常情况下,对那些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而言,大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行为都在电子商务平台内完成,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统一的网上认证义务,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但是在一些非典型的情况下,部分经营者可能避开网上认证环节而直接从事电子商务行为。例如,在个别社交媒体平台上,用户作为普通的个人使用者进行注册,之后利用社交媒体宣传的便捷性、分享功能的随时性从事电子商务行为,导致个别经营者没有进行网上认证而 脱离于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之外,无法纳入其税源监控的范围。
按照交易定性理论,税法的课税需要与私法上的交易性质保持一致,从认定纳税主体、确定税收客体、明确税收管辖权等关键环节展开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进行定性,避免行为和主体的“名-实”或“形-实”不符、“法律关系”和“交易定性”混乱、税收客体的“定性”与“定量”错位等之间的冲突。在具体实践中,依托社交媒体软件等专业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在少数,这一现象也为税务机关带来了相应的税收征管问题,即在社交媒体等平台内从事经营行为的用户是否可以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可否认,对那些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而言,其在社交媒体等平台上开设账号只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手段,应当被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但是那些在社交媒体等平台上既分享日常生活又从事经营活动甚至还可能同时从事二手物品买卖活动的用户,其纳税人主体身份和经营行为性质的认定确实有待商榷,而这又是认定其税收主体身份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这些主体从事的经营性质的商事行为与日常的民事行为存在高度混同的地方,立法上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等应税收入在税务处理上差别迥异,如何甄别具体的种类也给税务机关造成了负担。例如,针对实践中部分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的问题,2023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委颁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在我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都需要遵守《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立法规定。在具体的法律主体分类上,该规定明确指出直播营销人员是与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并列的主体,这些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也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就意味着通常所说的“网红直播”属于个人行为,直播营销人员的收入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不能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转换收入进行逃税避税。
(二)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匮乏有效的征管手段
“加强源泉监控和税源管理是强化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有效措施。”对税务机关而言,掌握纳税人必要的信息、运用日常的征管手段强化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极为重要。对此学者指出,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仍然以管户与管事相结合,信息化、数字化的经济发展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参见表2),要求不断推进智慧税务以完善税务监管体系。
表2 信息化、数字化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除了上述提及的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存在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问题之外,税务机关没有掌握其日常经营的情况,这些经营者也无法建立独立的账簿,因此税务机关更不能对其进行查账征收。加上电子商务的经营具有虚拟性,没有实际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这些都为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检查增加了难度,大幅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有效性。
同时,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征管困境也体现在对其发票的管理上。通常而言,发票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和实施检查的主要依据,近年来税务机关也在持续加强管理,先后开展了“以票控账”“以票控税”等专项行动,不断加大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电子商务领域个人消费者无需开票、税收抵扣较少、税收优惠频繁和出口退税存在漏洞等税制因素,加上获取真实信息难度大、涉税信息利用程度不够以及打击税收违法力度 偏弱等管理因素,目前实践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情况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这些最终导致电子商务领域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等类型的发票违法案件时有发生。
(三)电子商务领域的纳税遵从度较低
理论上,影响纳税人税收遵从的因素有很多,诸如税制设计科学性、宏观税务水平、社会公民纳税意识高低、纳税遵从成本、征纳双方之间的信息非对称性等。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主客观等多重因素,上述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学者对此做了实证分析,通过研究发现,这种背景下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遵从度普遍偏低,主要原因在于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尤其是社交型的电子商务主要面对的是数量极 多、分布零散的个人消费者,这种经营模式下的交易琐碎、频繁而且金额较低,个人消费者往往由于无法报销而不会索要发票和凭证,这些都为电子商务经营者逃避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个人私利的驱使下,这类电子商务经营者逃避法律规定的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义务,同时也不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长期以来,电子商务领域内的税收征管一直存在着真空地带,违法成本低廉,致使大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最终游离于税务机关的征管之外,相较于实体经营而言,这一领域的逃税、避税现象较为严重。
电子商务行业的这一生态极大地扭曲了合法经营者的生存环境和竞争机制,助长了某些经营者通过在互联网上成立个人网店或者注册微商以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等不法行为。大量处于税收征管盲区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存在,进一步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监管成本,在税务征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工作逐渐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四)尚未形成社会协作、税收共治的局面
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经营模式的多样性、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因此为了应对这些全新的商业模式,税务机关还需要综合考量政府、企业、平台、消费者以及国际市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积极构建各方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综合税收治理体系。这一体系就政府内部而言,执法部门还应当包括市场监管、海关、公安等众多部门,保障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电子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认证信息、交易信息等,对其货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实时监控,以风险管理的理念提 高执法的有效性。
对税务机关而言,税源管理是所有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而税务监督是其中的关键环节。按照《电子商务法》第5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纪守法和恪守商业道德,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信息可信度不高,现行的监管思路、方式和手段相对滞后,政府部门主要通过举报、专项行动等方式履行监管,成效不大。就传统的实体经营而言,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有奖发票来激励消费者监督经营 者的行为,督促其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但是电子商务领域的开票率较低,制约了有奖发票制度的监督效果,因此传统的监督方式并不理想。这些因素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征管的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结合“互联网+”的思维完善税收征管模式,促进互联网思维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协同政府、市场、社会等多重要素,科学有效地配置公共领域多元主体的权责,从而实现效率提升、管理变革和税收现代化。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适用《税收征管法》困境的原因
作为调整税收征管程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规范税收征管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重要立法,在具体的税收征管实践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制定于1995年,并先后于2001年、2023年进行修订,“受制于当时社会和学界对税收关系、税收法治的狭隘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中的很多制度安排、技术手段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经济的新发展和征管实践的需要,其征管理念也未能体现保障纳税人权利的现代税法精神。”实践中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税收征管时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税收征管法》的立法与实施在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着滞后、不足,没有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
(一)传统上“重企业、轻个人”的立法理念
无论是从法律的条文规定还是从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来看,长期以来我国的税务机关一直存在着严重的“重企业、轻个人”的征管理念。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制,相较于零星的个人而言,企业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提高征管效率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大多都依法进行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而且资金流转量大、交易频繁,具有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的优点,这些都大幅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符合立法上抓大放小、重点保障的思路。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开始进行商事活动,借助互联网从事贸易、劳务等电子商务行为,成为了《电子商务法》上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尤其是在2023年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后,在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下,具有法定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大幅增加。但是这类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纳税人,其人员流动性大、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普及率低,税务机关通常难以掌握具体的涉税信息,征管成本远高于企业类的纳税主体。因此,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立法制度及实践与自然人这类纳税主体并不契合,这一特点也进一步加剧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违法行为的出现。
(二)滞后的传统税收征管体系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制定于20世纪末期,虽然在2001年、2023年经过修订,但是总体上还是针对实体经济进行相应制度设计的。在数字经济时代,不断涌现的新形态给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带来了新挑战,传统的税收征管体系在应对电子商务经营模式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电子商务经营者一般不具有传统模式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取而代之的是以网络ip地址、二维码或者微信名片等作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连接点,这些虚拟地址可能不具有唯一 性,容易多变。详言之,实践中一个ip地址可能对应着多个电子商务经营者,而一个电子商务经营者也有可能注册了多个ip地址开展经营活动,这一全新的特征不同于传统的纳税主体确认原则,税务机关无法判断和监控真实准确的纳税主体,进而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其次,在计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应税所得额上,传统上依据账簿凭证进行确认的方式也逐渐遇到挑战。在复杂多变、日趋激烈的交易模式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实际销售额并不必然完全体现为账面收入,有时消费者通过转入个人其他账号、发微信红包等方式将货款私自转给电子商务经营者或者指定人员,有时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虚增网络消费交易额进行“刷单”,有时基于宣传目的而进行“好评返现”,这些情况都为确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应税所得增加了难度。这时税务机关如果仅仅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订单和银行卡的流水作为计税依据,往往会由于统计的片面性而导致征管工作上的偏差。
最后,实际操作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销售额、收入额等信息分布较为分散,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地掌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涉税信息。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全部发生在互联网上,其所有的交易记录、交易信息都以网络为载体,呈现出数据介质的形态,而这些信息又可能分散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经过数据整理、传递、应用等多重环节后,这些信息可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或异常,对此税务机关需要在依法进行涉 税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进行整合与比对,从交易规模、经济效益、行业分布等方面分析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负情况,从而完成税收征管工作。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法》尚未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共享机制予以明确规定,虽然国务院规定了在全国建立自然人“一人式”税收档案,依托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按纳税人识别号全面归集纳税人的第三方涉税信息,但是对于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具体范围、税务机关的权责配置等事项还没有详细规定。
(三)执法惩戒力度较弱
就目前来看,税务机关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执法权限有限,也缺乏应有的惩戒力度。对电子商务行业而言,由于管辖权可能冲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确定等原因,税务机关往往需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专项的执法检查,导致税务机关偏离税务执法的中心从而缺乏主动性。同时,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和执法情况来看,税务机关对那些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的大多为责令改正这一措施。对于责令违法人员限期改正的行为,学界对其法律属性一 直存在争议,即使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明确将其列为行政处罚的主要措施之一,但仍难以改变其执法及时性和针对性较差的缺点,从而导致该措施的实际效果收效甚微,这也意味着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难以达到应有的威慑效果。
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那些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实施核定征收,责令其缴纳税款,严重的还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这些措施对那些已经进行了工商登记、依法从事实体经营的纳税人具有极强的操作性和执行力,但是对那些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进入门槛较低的电子商务者而言,当面对税务机关的监测、 预警和执法时,他们可能通过更换账号或直接删除来退出平台而试图逃避法律责任,因此总体上税务机关的执法惩戒力度较弱。
(四)税务稽查刚性不足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监督,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税务稽查是加强税源监控、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障。税务稽查侧重于事后的执法检查,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11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制约,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税务稽查工作规定》《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等规范性文件,从稽查计划管理、案源管理、选案管理等方面进一步防范执法风险,提高工作质效。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不同于传统的经济模式,涉税信息的共享受制于第三方、缺乏以票控税的有效手段、现代化稽查技术手段没有及时跟进等因素都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虽然近年来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领域先后开展了各类的专项检查,但大多是以税务风险管理和纳税评估的名义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约谈。而且由于传统模式存在数据样态的有限性以及稽查人员的主观性等问题,导致税务稽查陷入了非精准性的困境。在大数据时代,如何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业态来记录、存储、处理以及运用数据信息,推动稽查模式向信息主导型改革,成为今后的发展方向。同时,相对于大多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普遍式违法而言,这一领域的税务稽查在实施广度、时间跨度和执行力度上都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征管困境的解决对策与立法建议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正处于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之中,相比之下现有立法对此的回应性不足,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同时,除了电子商务经营者面临上述税收征管的难题外,数字营销、灵活用工、数据资产交易等领域(尤其是新兴业态)也都不同程度地因立法滞后于实践而陷入执法僵化的困境。为进一步体现社会发展对税收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202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税收征管法》仍在紧锣密鼓的修订中。这次《税收征管法(草案)》立法亮点良多,其以实现税收治理的法治化新思维为理念导向,试图构建接轨国际的本土税收制度、适应信息化的现代税收征管和构建服务型的主流税收行政等综合一体的税收征纳新格局。但是审慎地看,本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仍然有待改进,尤其是对电子商务领域而言,如何在数字经济时代,结合《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与实施,在现有税收征管法体系的基础上完善配套措施,成为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各级部门先后制定了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征管方面的多个规范(参见表3),这些都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税务机关应收尽收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对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工作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为了解决当下电子商务经营者面临的税收征管困境,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并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强化税务登记与税源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的基础环节,但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便利网上登记与突出实质审查、强化纳税服务与有效监控税源的矛盾使得传统的登记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实践需要。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登记范围相对狭窄,没有对电子商务登记作出明确规定,而且税务登记依赖于工商登记,两者在衔接上存在脱节,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实施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这些都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表3 近年来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征管方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
为实现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法律上和交易中的“显名化”,保障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享有其经营权益,《电子商务法》第10条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该法第28条还赋予了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督促、协助义务,要求其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同时要求其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工作并提供便利。近年来,“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在我国已经逐渐成为常态,如何将这些要求转换为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成为《税收征管法》修订的重要问题。
对此,《税收征管法(草案)》第8条增加了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同时第 19条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实践中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率低、税源管理不严的状况,税务机关必须扭转之前的被动局面,从源头上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与税源管理工作。鉴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部分为零散的个人,需要在个人所得税系统中进行分类申报,而 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等收入的税率不同,对此建议立法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包括自然人在内”。对于那些仅从事线上经营、没有线下经营场所的个人网店,按照原有的规定,其无法办理登记、取得执照,为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为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特意出台了专门性的文件,允许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并明确要求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这一做法契合电子商务的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特点,符合互联网思维和方式,同时也需要对2003年制定、2023年修订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及时的立法确认。
(二)提高涉税信息共享力度
涉税信息是税务机关保障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能力的关键,因此如何解决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税收征管法》修订的重要议题。按照《电子商务法》第25条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自然包括税务机关,但是如何平衡税收征管的需求与纳税人隐私权的保护,一直是立法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政府陆续制定了形式多样的强化税收征管、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的地方性立法,其中核心的内容就是涉税信息的共享机制。这些立法对于涉税信息的具体范围、涉及的部门、共享的程序、要求的格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甚至有的地方还对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为了实现税收征管数字化、智能化,国家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到2023年要基本实现法人 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到2023年要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以提高税务监管精准性,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税收征管法(草案)》第5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涉税信息提供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第7条强调“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为此还专门增加了“信息披露”一章,其中第33条还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作出专门性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对此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值得进一步商榷:一是草案分别规定了单向的信息提供机制与信息共享制度,立法成本较大。《电子商务法》第69条规定,国家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同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为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治理和健康发展,减少重复立法的制度成本,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统一的公共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机制。二是明确“信息管税”的法律地位,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扩宽信息的供给渠道。《电子商务法》第70条规定,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可以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信用评价服务,为此《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有必要对此作出回应,以实现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与纳税人隐私权、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平衡。
(三)确认纳税信用评级制度
纳税信用源于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是一种经济信用,标志着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纳税遵从度高低的信任程度,旨在褒奖守法诚信主体和惩戒违法失信行为。
目前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没有关于纳税信用评级的具体规定,《税收征管法(草案)》也只是在第9条原则性地提出了“国家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至于如何进行落地实施,有待进一步明确。在具体实践中,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陆续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对纳税信用等级的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作出了部署和要求。对此《税收征管法》应当对纳税信用评级制度进行立法确认,以此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就电子商务领域而言,《电子商务法》第3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为此,税务机关可以在已有的纳税信用评级制度的经验基础上,实施信用评价,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的主页面醒目位置进行标示,便于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界进行查询和监督。结合电子商务领域的行业特点,以网络为连接点推动全社会参与纳税信用评级工作,这样将有利于形成以风险为导向的税收管理体系,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督,促进税务机关的工作科学化,提高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意识和纳税参与度。
(四)细化税收违法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如前所述,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制定于20世纪末,现有的执法惩戒措施有些已经日益不敷实践的需求。对于那些罚款金额过低、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小、威慑性不够的立法条款,《税收征管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突出强化惩罚属性。以现行《税收征管法》的第60条、61条、62条为例,纳税人出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或者保管会计凭证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采取的是责令限期改正的方式,对于一般情节的罚款限额规定在两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限额为一万元,最高的数额也仅为五万元以下。对于上述条文中规定的罚款金额,目前《税收征管法(草案)》只是原封不动地将其沿袭,而这种顶格罚的金额是在20世纪确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有必要适当提高。对比《电子商务法》第80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出现违法行为时的处罚金额为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两个档次,并且对情节严重的情况还特别规定了停业整顿的责任措施。因此,《税收征管法》对于罚款的金额、违法责任的方式等内容还需要及时更新。
此外,电子商务平台在性质上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中介,通过平台的技术支持实现交易的自动完成,应当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为此,《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还需要落实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责任。《电子商务法》第 80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时,需要承担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甚至停业整顿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第76条第一款列举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些违法行为,紧接着第二项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的处罚。从上述内容来看,虽然电子商务平台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关系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许多争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其平台内的经营者依法负有监督的责任。如果二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电子商务平台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自不待言,即使是对于那些附属性较低的情形,平台作为收入来源方也有监管的责任。对此,《税收征管法》在修订时需要加以认真考虑,平衡电子商务平台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利益,科学地配置权利义务,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
(五)强化税务机关稽查权
按照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内部机构、增设稽查局的改革举措,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在于强化征管,其中的重中之重则是税务稽查,将其提高到如此重要的地位,税务稽查的重要性可窥见一斑。尤其是在现行《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实行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四个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情况下,大量的纳税人及其应税行为由于前面环节的缺失、疏于管理而进入了稽查的视线,因此强化税务稽查、防止跑冒滴漏成为了税务机关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在电子商务领域,如前所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普遍式违法、税务机关的稽查权力和手段有限等等问题更为突出,这些使得实践中的税务稽查陷入了流于形式、频繁涉诉的尴尬境地,亟待进一步纠正。有效的税务稽查能够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形成威慑,从而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中的功能,因此合理地配置税务机关的稽查权至关重要。
如果要切实树立我国税务稽查法律制度权威、有效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我们就必须在立法中强化税务机关的稽查执法权,从根本上解决稽查部门的尴尬地位。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只对税务机关内部实行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等四个环节的分离与制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他方面的规范仅见于效力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对此《税收征管法》的修订需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提高立法级次,在《税收征管法》上明确规定稽查部门的法律地位, 将现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这一内容在《税收征管法》上进行确认。二是明确厘清稽查部门的执法权限,明确税务稽查部门是包含涉税违法犯罪调查权,还是仅为涉税违法案件的检查权,抑或是“专司偷逃抗骗案件”,对于司法上税务稽查局的执法权限与管辖权的争议,立法上需要予以回应,以正本溯源。三是在修改《税收征管法》时,在“税务检查”这一章中明确稽查部门适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检查措施,以扩充税务稽查权力,增强执法刚性。例如,《税收征管法》第54条赋予税务机关传统税务检查措施在电子商务领域难免存在适用上的局限性,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特点,《税收征管法(草案)》第88条针对性地增加了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与取得收入相关的资料、进入系统进行查询等权限,还可以要求检查纳税人的网络交易情况和网络交易支付情况。这些都为税务机关应对电子商务领域由于技术变革、经营模式等带来的挑战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提高了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自主性和有效性。四是在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征管法》要加强大数据的应用,突出“信息管税”的重要性。为解决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可能出现的信息不全、失真、滞后等问题,《税收征管法(草案)》增加了“税额确认”专章,并在第48条规定“税务机关以纳税人提供的账簿凭证、报表、文件等资料记载的信息为基础,结合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对纳税申报进行核实确定”。针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相互分离的客观事实,电子商务领域的税务稽查也已经从传统的人工稽查走向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人工智能稽查,甚至还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网络稽查部门。这样不仅可以做到稽查的专业化和精确化、提高网络证据获取的质量和效率,还可以提高税务稽查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震慑力,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起到指引作用,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收缴纳行为。
五、结语
当前,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为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国际营商环境、促进行业整体规范可持续发展,需要在不断完善现代税收体制的基础上,深化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改革。一方面,坚持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切实保障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上筹集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另一方面,严厉打击逃税避税等违法行为,完成当前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提出的“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 目标任务,发挥税法的惩罚、预防和引导作用,营造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同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建设智慧税务,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这些都是实践中在社会经济领域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改革的行动依循,有待进一步贯彻落实。
对《税收征管法》而言,《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并不只是一条简单的“纸面上的法”,而是需要进一步付诸实施,对此《税收征管法》亟须承担制度衔接、细化实施的责任。《税收征管法》应基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特点,以此次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税收征管体系为契机,保障《电子商务法》第11条的切实落地实施,提高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征管工作的成效,推动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这将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争取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机遇,最终将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
【第9篇】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 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该期限是()。
a.5 日
b.10 日
c.15 日
d.20 日
正确答案:b
解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甲公司为大型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其适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a.定期定额
b.查账征收
c.查定征收
d.查验征收
正确答案:b
解析:选项a,适用于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选项c,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 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选项d,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 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3.按照规定甲公司最晚应于2023年8月15日缴纳税款,甲公司迟迟未缴纳,税务机关责令其于 当年9月30日前缴纳,并加收滞纳金,甲公司直到10月20日才缴纳税款,关于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2023年9月30日至2023年10月21日
b.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21日
c.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10月20日
d.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0月19日
正确答案:c
解析: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 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o
4.甲公司按照规定,最晚应于2023年1月15日缴纳应纳税款30万元,该公司却迟迟未缴。主 管税务机关责令其于当年2月28日前缴纳,并加收滞纳金。但直到3月15日,该公司才缴纳税款。甲公司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为()元。
a.8 850
b.8 700
c.9 000
d.6 600
正确答案:a
解析:该企业应缴纳税款期限是1月15 h,即从1月16日滞纳税款,从1月16日至3月15日,共计 16+28 + 15=59 (天)。 30 万×万分之五×59 天=8 850 (元)。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是 ()。
a.纳税人按照规定应设置账簿而未设置
b.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c.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d.纳税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正确答案:b
解析: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已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 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2)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 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 的其他情形。选项a,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选项c,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 再申请行政复议。
章节练习一经济法基础一第七章税法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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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属于纳税担保方式的是()。
a.抵押
b.质押
c.扣押
d.保证
正确答案:c
解析: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扣押不属于纳税担保方式。
7.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措施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依法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行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d.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岀境
正确答案:a
解析:选项bc,属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选项d,属于阻止出境。
8.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是()。
a.纳税人的古董
b.纳税人的别墅
c.纳税人的豪华小汽车
d.纳税人的家庭唯一普通住房
正确答案:d
解析: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9.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款征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是()。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变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c.责成纳税人为应当缴纳的税款提供担保
d.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正确答案:b
解析:选项a,属于税收保全措施;选项c,属于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选项d,属于责令缴纳。
10.税务机关在查阅甲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发现,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有一笔股权转让收入未申 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求张某补缴税款80万元,滞纳金3. 8万元,张某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 金的情况下,拟出国考察,且未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知晓后对张某可以采取的税款征收措施是()。
a.查封住房
b.查封股票交易账户
c.通知岀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d.冻结银行存款
正确答案:c
解析: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岀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章节练习一经济法基础一第七章税法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10篇】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
图文|书山里的墨客
编辑|书山里的墨客
引言: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税收制度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税收制度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基础,是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宋朝税收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和实施方式。
本文将对宋朝税收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讨,以期更深入地了解宋朝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特点和发展历程,并为现代税收制度的建设提供启示和借鉴。
宋朝税制的基本概述
宋朝税制的分类
宋朝税制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直接税、间接税和其他特殊税种。
直接税主要包括田赋和户赋。田赋是按照土地的耕种面积和土地的肥瘠程度来征收的税收,征税对象为农民。
户赋则是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和地域等因素来计算的税收,征税对象为一般家庭。
间接税主要包括酒、盐、茶等商品的征税,也称为货税。此外,还有官府经营的酒肆、茶肆等商业服务行业的特殊税种。
除了以上两种税种,宋朝还有其他特殊的税种,如船税、桥税、市舶税等。
这些税种主要是根据当时的社会需求和政策制定的,征收方式和对象也有所不同。
宋朝税制的收入构成
宋朝税制的收入构成主要包括田赋、户赋、货税和其他特殊税种。
首先是田赋和户赋。宋代中期以后,田赋占到财政总收入的70%左右,户赋占到财政总收入的20%左右。
其中,田赋是财政的主要来源,它以农田的耕种面积和土地的肥瘠程度为依据,每年征收一定的税金。户赋则是以家庭人口数量和地域等因素来计算的税收,征税对象为一般家庭。
其次是货税。宋代中期以后,货税占到财政总收入的10%左右。货税主要征收对酒、盐、茶等商品的税收,也称为'货币'。
此外,还有官府经营的酒肆、茶肆等商业服务行业的特殊税种。
最后是其他特殊税种,如船税、桥税、市舶税等。这些税种主要是根据当时的社会需求和政策制定的,征收方式和对象也有所不同。
这些税种的收入占比较小,一般不超过财政总收入的10%。
综上所述,宋代税制的收入构成主要是以田赋为主,货币、户赋和其他特殊税种为辅。
在这种税制下,宋朝政府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财政收入,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宋朝税制的税种和税率
田赋:是按照田地的等级和肥瘠程度来征收的。税率从五分(千分之五)到三成(百分之三十)不等,不同的地区和地段,甚至同一地区不同的时期也有所不同。
户赋:按照户口数和地域来征收的。税率也根据不同的地区和人口数量而有所不同,但一般不会超过田赋的税率。
货税:主要针对酒、盐、茶等特定的商品进行征收。税率一般是商品的售价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不等。
船税:是针对船只征收的一种税种。税率一般是船只的载重量的千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不等。
桥税:是指针对大桥、长堤等公共设施进行的征税。税率也是根据具体的地区和情况而定,但一般较低。
市舶税:主要是针对商业活动进行的征税,如码头上的商船和商贩。税率也不一,但一般较低。
宋朝税收制度的实施
征税的对象
宋朝征税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农民:田赋和户赋是宋朝主要的税种,针对的就是农民。所有土地都要缴纳一定的税赋,且税赋是按照土地面积和地力等级划分等级征收的,税率也不同。
商人:货币、市舶税和桥税等税种是主要针对商人和商业活动进行征收的。
商人和商业活动在宋朝的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政府需要从商业活动中获取税收,维持国家财政的收入和支出平衡。
船主:宋朝是一个水运盛行的时代,水运贸易在当时的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因此,政府也会针对船只和船主进行税收征收,例如船税等。
士族:士族在宋朝占据着很高的地位,他们的土地多为免征或减征税赋,但是其它的税种如市舶税、桥税、船税等还是要缴纳的。
综上所述,宋朝的税收对象比较广泛,几乎涵盖了当时社会的各个阶层和经济活动。政府在征税时,也会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对税收对象和税率进行灵活调整。
征税的方式和方法
宋朝征税的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赋税:田赋和户赋是宋朝主要的赋税形式,这是一种直接征收土地和户口的税种,按照土地面积和地力等级划分等级征收。
赋税的征收方式相对来说比较固定,税率也比较稳定,但同时也存在容易造成负担过重的问题。
杂税:除了赋税外,宋朝还征收各种杂税,包括市舶税、桥税、关税、茶税、酒税、盐税、烟草税等。
这些税种征收方式和税率比较灵活,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例如市舶税按照货物的价值进行征收,税率为千分之一至三,不同的货物有不同的税率。
劳役:劳役也是宋朝的一种征税方式,主要是强制劳动,例如修筑水利工程、城墙、道路等,受到劳役征税的主要是农民阶层。
劳役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是按照户口征收,税率比较高,且经常存在强迫劳役的问题。
其他:除了上述几种方式,宋朝还采用了一些其他的征税方式,例如折役、买断等。折役是对兵役免除的一种征税方式,也就是用货物代替兵役,买断是对兵役的一种代替方式,兵役人员可以用钱财来买断兵役。
税收的管理和监督
宋朝税收的管理和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管理机构:宋朝设立了专门的税务机构,分别为「户部」和「度支司」。户部负责田赋、户赋、兵役等税收事务,度支司负责杂税和财务支出等事务。
这些机构负责税收的征收、管理、监督和统计等工作。
税收征收标准:宋朝税制中规定了各种税种的征收标准,例如田赋按照土地面积和地力等级划分等级征收,户赋则按照人口数量征收。
这些标准在征收过程中得到了执行,并不时进行调整。
税收征收程序:宋朝税制规定了税收的征收程序,例如对于户赋,需要进行人口普查,确定户籍,确定应征税户。
这些程序的执行有助于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税收监督:宋朝设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例如审计机构、盐法道等,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进行监督。
此外,宋朝还规定了举报制度,允许民众举报官员贪污受贿等行为,加强了税收监督力度。
税收征收方式的改革:宋朝不断地改革税收征收方式,例如推行庸钱制度、商业税制等。这些改革的目的是减轻农民的负担,加强财政收入,提高国家的财政实力。
宋朝税收制度的特点
税收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宋代税收制度作为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在税制实施过程中,官方可以通过监督和管理手段确保税收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例如,宋代设立了税监局和度支司等专门机构来监督征税和财政支出,确保税收的收缴和使用合法合规。
此外,官方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税收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使税制的权威性得到加强。
另一方面,宋代税收制度在税种、税率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在税种方面,宋代税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主要包括田赋、兵粮钱、户赋等,间接税主要包括商税、船税等。
这些税种相对稳定,征收方式和标准也基本保持不变。在税率方面,宋代税率一般较低,征收标准也较为固定,这使得税制的稳定性得到了保障。
税收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宋代税收制度在透明度和公平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宋代官僚体系的腐败和不透明,税收制度的执行和管理过程缺乏公开和透明,存在着收缴不公、滥用职权等问题。
另一方面,税收的征收标准和税率也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在征税对象方面,地主阶级和官僚集团等社会精英往往可以通过种种手段避免或减轻税收负担,而农民、手工业者等普通民众则往往成为税收的主要负担对象。
宋朝税收制度的影响
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宋朝的税收制度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制度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财政保障。宋朝实行了完善的税收制度,如钦定均输法、谷禄法等,确保了税收的公平、稳定和可预测性,为国家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收入,从而支持了经济发展。
税收制度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来源。宋朝的税收制度除了直接征收的税种,还有间接征税和其他非财政性收入。
这些税种和收入来源为宋朝政府提供了资金来源,从而支持了经济的发展。
税收制度为经济调控提供了手段。宋朝的税收制度通过调整税率和税收方式,可以对经济进行调控。
例如,当时的均输法是根据当地耕作条件、土地肥沃程度等因素确定的,因此可以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税收制度促进了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宋朝实行了市舶司、州桥司等商业和手工业的专营制度,并通过对商业和手工业税收的调整,促进了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宋朝的税收制度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合理运用,不仅能够提供经济发展的资金来源,而且还能够通过经济调控,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宋朝税收制度的改革也对社会稳定产生了影响。通过一些措施,税收制度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的福利,从而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影响:
减轻贫苦人民的负担:宋朝实行了一些减免或延缓缴纳税款的政策,以缓解贫苦人民的负担。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鼓励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宋朝对商业和手工业实行了较低的税率,以鼓励这些行业的发展。这些措施促进了商业和手工业的繁荣,从而增加了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维护土地的稳定:宋朝实行了土地税制,鼓励农民耕种土地。这些措施有利于维护土地的稳定,从而减少了土地纷争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防止官员的腐败行为:宋朝实行了一些制度来防止官员的腐败行为,如定期考核和处罚制度。这些措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对政治制度的影响
加强中央集权:宋朝实行的税收制度,加强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控制力。这使得中央政府的权力得到加强,进一步巩固了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促进地方政府的发展:宋朝实行的税收制度也鼓励地方政府的发展。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税收的收入,加强对本地区的管理和发展,进一步促进地方政府的繁荣和发展。
增强官员的责任感:宋朝税收制度对官员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处罚制度,使得官员有更强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这有助于减少官员的腐败行为,提高政治制度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提高国家实力:宋朝税收制度的改革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得到了提高,进一步提高了国家的实力和竞争力。这有利于宋朝在政治制度方面的稳定和发展。
结论
通过对宋朝税收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宋朝税收制度在其历史时期有着较为完善的构成和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稳定性、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时,宋朝税收制度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其能够较好地适应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需要。
该税制对于当时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也为后世的税收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借鉴。
当然,宋朝税收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对财产分配的影响和对农民等弱势群体的不公等问题。
因此,我们应当在总结和继承前人经验的同时,也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税收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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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税收制度改革未来展望
2023年上半年我国经济运行跌荡起伏,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下半年工作压力,需要进一步加大宏观政策力度,深化结构性改革,促使我国经济早日重新回到正常轨道。
图/视觉中国
冯俏彬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副部长,教授
宋恒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2023年以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化。2月24日,俄罗斯与乌克兰之间爆发军事冲突,这将彻底改变二战以后形成的国际秩序,对全球政治经济格局产生深远影响。新冠疫情仍在继续,奥密克戎病毒持续危害人类。2023年上半年我国经济运行跌荡起伏,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下半年工作压力,需要进一步加大宏观政策力度,深化结构性改革,促使我国经济早日重新回到正常轨道。
全球经济可能陷入“滞胀”,经济衰退风险增加
今年以来,受俄乌战争影响,原本处于后疫情时代逐渐恢复的全球经济遭遇新的冲击。由于俄罗斯和乌克兰是世界上主要的能源和粮食产地,冲突的发生和久拖不决极大地冲击了初级产品的全球供应,快速崩紧了全球供应链和产业链。与此同时,各国在应对疫情期间实施的大规模财政货币刺激政策后遗症开始显现,通胀阴影笼罩全球。受此影响,多家国际机构相继调低了对于全球今年经济的预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4月发布的最新一期《世界经济展望》报告中,将2023年全球经济增速预期下调至3.6%,较1月预测值分别下调0.8个百分点。世界银行则将2023年全球gdp增长率的预测值由1月份的4.1%下调至2.9%,预测减少1.2个百分点。联合国最新预计2023年全球经济增速仅为3.1%,较1月发布的4.0%下调了0.9个百分点。
为了应对近四十年来未见的通胀,美联储已改变了此前宽松货币的政策立场,转而开启激进加息之路。2023年6月16日凌晨,美联储宣布一次性加息75bp,此为自1994年以来美联储单次最大的加息幅度。各方预计,年内美联储应当还有多次加息,联邦基金利率可能从当前的1.5%~1.75%上升到3.5%左右。在6月加息影响热度还未消退的7月27日,美联储再次加息75bp。历史地看,美联储的每一次加息行动,都会带来国际资本流向的巨大变动,动摇和改变国际经济的根基,进而对新兴市场造成重大影响。这也将进一步加剧我国经济运行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面对以上两大冲击,我国尚有较大的回旋余地。俄乌战争所带来的能源和粮食问题暂时不会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美欧高企的通胀更是需要我国强大工业体系从旁协助才能缓和。初步估计,至少在今年之内,我国外部政经环境变化比较可控,处理得好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冲内需不足的压力。
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的“三重压力”有所上升
进入2023年以后,我国经济一度出现开门红的良好开局,一季度,gdp增速为4.8%,较去年四季度回升了0.8个百分点(见图1)。但进入3月以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相继爆发的疫情打断了我国经济恢复的步伐,4月、5月,各主要经济指标相继下降,我国经济运行甚至一度脱离正常轨道。进入6月以后,随着各级政府稳经济大盘政策的相继出台以及各地疫情防控政策的放松,经济出现企稳回升的势头,据国家统计局近期数据,6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和综合pmi产出指数分别为50.2%、54.7%和54.1%,高于上月0.6、6.9和5.7个百分点,均升至扩张区间。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现在已可以确认,我国经济运行已脱离底部,现正处于回升的通道之中。
图1 2023年—2023年1季度我国经济季度增速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wind 数据库
但必须同时看到,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这三重压力仍未出现根本性好转。从供给上看,国际能源价格上涨已部分传导到国内,国内的供应链产业链还没有从疫情打击中完全恢复。从需求上看,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各有各的难处(见图2),如占固定资产投资“三分天下有其一”的房地产,由于种种原因,下半年很难回升到常年平均水平。出口方面,继去年连续跃上5万亿、6万亿美元两大台阶后,后续增长缺乏强大外需的持续支撑。消费方面,受疫情防控、收入变化、预期转弱等多重因素影响,整体恢复显著偏慢,2023年1—5月我国社零总额为171689亿元(-1.5%),其中5月社零总额为33547亿元(-6.7%),这已成为当前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中最令人担心的方面。从预期上看,受外部环境、国际地缘政治走向的不确定性以及国内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全社会预期有进一步转弱的趋势,居民预防性储蓄快速上升,社会融资需求下降明显。简言之,在国际国内多重复合因素的影响下,完成全年经济工作目标面临很大的压力。
图2 2023年—2023年我国三大需求增速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wind 数据库
2023年下半年我国宏观经济的可能情形与政策思路
面对当前复杂局势,中央政治局指出,“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要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扎实稳住经济,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这就需要我们谨慎判断当前局势,找准问题根源,做出相对准确的前瞻性预判。
综上所述,俄乌战争和新冠疫情仍然是影响下半年我国经济的两大主要因素。将这两大变量组合在一起,可以得到三种组合,分别代表三种下半年可能出现的情形。
第一种,俄乌冲突的影响暂不对我国产生较大影响,同时国内疫情形势好转。与这一情景相适应,政策预案的基本思路是“提前实施,靠前用力”,即用好余下6个月的时间,将原来拟全年内完成的任务提前付诸实施,加快工作进度,把失去的时间补回来,相关政策因时而动适时微调,但不做大的调整。目前,这一情形已成为现实。
第二种,国际形势向对我国不利的方向转化,包括但不限于国际通胀加快向国内传递,美对俄的制裁波及到我国,与此同时国内疫情继续散发,各地持续加大疫情防控力度。这是最坏的一种局面,要千方百计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如果不幸出现这种局面,与之对应政策预案的基本思路是“调整预算,全力应急”,综合使用各类政策工具,集中力量应对变局。
第三种,国际形势朝向我国有利的方面转化,如俄乌冲突的影响止步于国门之外,与美国的经贸关系趋于缓和;国内疫情基本控制住,经济社会基本恢复正常。这是最好的一种情况,从现在的情况看,下半年局势正在朝这个方面演化。与之相对应,宏观政策的基本思路是“以我为主,做好自己的事”,将下半年经济工作与中长期计划提前接续。要点如下:一是政策目标应当是综合性的,拉投资、稳出口、促消费、明预期。其中又以政府投资为主要抓手,通过拉动投资稳住经济、创造就业、稳定居民收入、促进消费,维护国民经济循环的基本畅通。二是供需双侧用力,即要在拉动政府投资的同时适当刺激消费。根据各方面的情况看,消费不振已成为制约下半年经济目标的关键掣肘因素,下半年应出台扩大消费的针对性政策,同时用好美欧陷入通胀对我出口和制造业可能带来的机遇,尽量延长和放大外需对我国经济的支撑作用。三是总量结构并重。即要在总量刺激的同时,兼顾好对重点地区、行业、企业、人群的结构性问题,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应当在总量和结构两个方面进一步做好配合。四是跨期运作,提前对接,将下半年工作提前与我国“十四五”规划对接,在坚定我国自身的发展方向的同时,全力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
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全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
受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上半年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双双大幅度下降。1—5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6739亿元,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增长2.9%,按自然口径计算下降10.1%。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1948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6.1%(见图3)。但为了使我国经济尽快重新回到正常轨道,相关支出不仅不能减少,而且还要适当增加,积极的财政政策要主动作为、全力作为。
图3 2023年—2023年1季度我国公共财政收入当月同比、政府性基金收入累计同比
数据来源:wind 数据库
第一,前移部分明年预算资源,填补四季度“政策空窗期”。为了使经济运行尽快重新回到正常轨道,国务院要求在6月30日之前将所有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发行出去,8月30日之前全部使用出去,这就使得今年后4个月处于无新增债、无新上项目的空窗期,对稳增长、夯实经济稳定回升的基础不利。为此,应在“十四五”规划的范围内,前移部分项目和预算资源到今年。可把现行法律允许的40%的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用足,按不低于今年3.65万亿元专项债的标准,前移1.46万亿元专项债额度到今年第四季度,为接续政府投资提供条件。
第二,强化财政投对社会资本、民间投资的带动作用。应对经济下行和内外冲击,扩大政府投资是关键一招。但国内外经验和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已经证明,只靠政府投资,救得了一时,救不了长久。在经济下行期,通过消耗宝贵的赤字与债务空间、加大政府投资的同时,必须努力放大财政投资的乘数效应,带动民间投资和社会资本共赴大业。达成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政府投资要选择合适的方向和重点,一是要有前瞻性,集中在未来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大方向,如与数字转型和绿色转型相关的产业行业。二是突出基础性、公共性,重点投向社会资本不愿投、不能投的领域,如各类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为民间投资和社会资本的后续进入扫清障碍。三是用好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加大财政贴息等政策配合,降低民间投资和社会资本的进入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我国经济社会欣欣向荣、百舸争流的繁荣景象。
第三,减税降费更加精准,持续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我国减税降费已进行了多年,目前宏观税负已为15.2%的历史新低,总体上不具备大规模减税降费的条件。但综合研判,下半年经济整体处于弱恢复期,仍然需要持续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可考虑针对弱势群体、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等实施阶段性的、政策目标导向明确的结构性减税降费。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个体工商户的税费减免,必要时可实施短期(1年左右)税费全豁免,与民休息、与民休养。二是进一步降低部分国内畅销消费品的进口关税,或扩大免税商品的范围、增加营业网点,此举既符合缓和中美经贸易冲突的需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拉动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三是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缓解出口企业因物流成本上升导致的现金流紧张状况。四是可视情况考虑进一步提高制造业、科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可从现在的100%陆续提高到150%~200%之间,也可顺应数字技术快速扩散的需要,将这一优惠政策扩大到更多行业。
第四,全力发挥好社会保障这一宏观经济“自动稳定器”的效用。疫情反复对于住宿、餐饮、旅游、交通、货运等行业造成了重大影响,目前社会上要求对相关群体发放现金补助的声音较高。我们认为,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覆盖人数最多的社会保障体系,且种类繁多、功能全面,因此应当主要立足于用好、发挥好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宏观经济自动稳定器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另外出台创设新的政策工具。一是加大失业救济的范围和力度,对已缴纳失业保险的人员要应救尽救、应助尽助。二是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因疫情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全部纳入。三是增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保障受疫情影响群体的基本生活,现金、消费券均可以考虑。四是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出台各类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措施。需要指出的是,低收入群体同时也是边际消费倾向最高的人群,增加对这部分人的救助将同时促进消费回升。
第五,用足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今年我国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为3.65万亿元,加上去年余下的额度,总体看资金面比较宽松。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专项债“不好用”,因此应当研究怎么用足用好专项债。可考虑进一步扩大专项债的使用范围,除了目前交通、农田水利设施等九大范围之外,部分确有必要实施的公益项目如消费性基础设施等也可考虑纳入专项债的实施范围。适当放松使用条件,继专项债可用于资本金、可适当用于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之后,对部分外部性较大、但现金流不明确的公益项目,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有条件地考虑使用专项债。此举虽然不完全符合专项债的内在要求,但与调整预算、临时增加一般债所需要的时间和难度相比,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权宜之计。
第六,必要时提高财政赤字率。2023年,我国确定的财政赤字率为2.8%。这一数值无论是相对于国际水平还是我国的历史经验值,都是偏低的,这为我国应对更大冲击留下了宝贵的财政空间。当前,财政收支形势很不乐观,对提高财政赤字率、增发国债提出现实要求。应当综合分析各项筹资政策的成本与收益,必要时下决心调整预算,提高赤字率,增发国债务,增加政府可用财力。
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为经济社会长期发展提供稳定预期
稳定的制度是最好的预期。针对当前预期转弱的情况,要发挥好财政政策在引导社会长期预期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要经常化、制度化地对重大财政政策、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阐释说明,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努力向社会传递清晰明确的制度建构方向。
首先,“双向”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做对做好全社会激励机制。稳定和发展经济需要激发所有成员的内在活力,可通过双向推进税改,做对做好全社会激励机制。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形成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总体而言是一套与我国人民较低生活水平税务部门较低征管能力相适应的工业社会税制模式。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税制已在诸多方面显示出不相适应的方面,需要深化改革。一是要加强对资本利得的税收管理,清理不合时宜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劳动所得一样公平征管。二是适当降低劳动所得的税收负担,形成“勤劳致富”“知识致富”的正确激励,鼓励社会成员通过自己的劳动、提升知识技能等获得收入和改善提高生活水平。这方面可以做的事有:继续扩大综合所得的范围、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保持对劳动所得的长期激励。目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深圳等地,均实行了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不超过15%的政策,受到广大科技人员的热烈欢迎。可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或扩大综合所得的范围,渐进式下调个税最高边际税率,以形成对于劳动所得的合理鼓励,进一步做对做好社会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三是稳妥处理好数字经济的相关税收问题。经济数字化在给全社会带来效率与福利的同时,也对包括税收制度在内的政府治理带来新的挑战,确需进行应对调整。但在方向上,一定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平台企业的税收问题、新经济新业态的税收问题,都要放到这一维度上进行考量,防止既定思维和行为惯性对新经济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其次,深化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改革,有序扩大财力空间。总体而言,我国政府债务水平处于可控与安全范围内,政府目前还掌握有一定程度的债务空间可用于应急和缓冲。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看,未来我国债务规模进一步扩大基本上是一个确定事项,有鉴于此,有必要通过调整债务结构来增强债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目前,我国债务结构性压力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债与地方债结构不合理,前者轻、后者重。二是一般债和专项债结构不合理,前者轻、后者重。三是显性债和隐性债结构不合理,前者轻、后者重。调整的方向也很清楚,一是增发国债,减少地方债,二是增加一般债,减少专项债,三是增加显性债,减少隐性债。结合今后一个时期的国际形势变化和国内一系列重大战略任务的安排布置,可在适当的时候启动债务结构性调整工作,以稳定结构换取债务总量增加。
最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做好自己的事,建设好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是应对国际风云变幻的根本对策。我国有14亿人口、9亿劳动者、4亿中等收入群体、1.5亿市场主体以及世界最完备的工业体系和发达的基础设施条件,经济韧性强、回旋余地大,长期而言,这是我们应对甚至驾驭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最大的底气。要借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契机,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科学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在市场管理与建设方面的事权与支出责任,推动劳动力、资本、数据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加快全国范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为劳动力流动、城市化水平提高等夯实基础。要用好当前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机会,进一步统筹省级财政资源,强化省级政府的辖区责任,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体化改革。
【第12篇】税收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让执法多一双“眼睛”
高新区国税局在江西率先全面推广使用执法记录仪
景德镇在线讯(徐啸 记者 官龙样) “您好!我们是高新区国税局的税务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将全程录音录像”……6月份以来,高新区的纳税人有一个“新发现”:该区国税局工作人员在进行税务巡查、办理涉税事务的时候,肩膀上都佩戴了一个“黑匣子”——税收执法记录仪。
“税收征管人员佩戴执法记录仪是规范执法的具体体现。”市富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江国强会计对记者说,这不仅可以保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也有利于加强大家对税收征管人员的执法监督。
据了解,从今年7月开始,该局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创新项目全面铺开。“依托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系统,所有一线税收征管人员统一配置了集录音录像、拍照、定位功能于一体的执法记录仪,利用移动数据网络实现同步在线传输执法实况,借助现代科技执法装备助力阳光执法、规范执法。”该局副局长叶云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而在以前,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巡查、办理涉税事务、税务执法的时候,有时会和纳税人产生一些矛盾纠纷,到后期调解的时候,由于缺乏证据,给调解工作带来困难。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记录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有关通知精神,该局积极作为,着手制定了《高新区国家税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项目系统工作实施方案》,在经过前期征求实施意见、讨论使用规范、构建系统功能、系统试运行后,执法记录仪正式投入使用。
“我已经用了2次,感觉蛮好的,纳税人也能接受和适应,这是我们工作的一个创新。”在该局税源管理科科员胡颖看来,推广使用执法记录仪对完善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叶云鹏告诉记者,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税收征管工作意义重大。一是起到了固定证据作用,执法记录仪把税收征管人员和纳税人员的一言一行录入下来,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以后调解纠纷的证据;二是起到了监督作用,对纳税人和税务执法人员“双向监督”,防范执法风险;三是起到了考核作用,执法记录仪将税务工作人员的操作规范、执法情况都录入下来,作为以后单位考核的依据。
如今,执法记录仪已经在该局全面推广,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规范了文书记录,推行了音像记录,提高了信息化水平,强化了记录实效。不仅如此,高新区国税局一手抓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一手抓执法记录仪的管理,确保执法记录仪的数据安全和利用。
“为了确保数据真实、安全,要求做到用的人不能管,管的人不能用。”该局局长王志青说,他们制定了《景德镇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规定》,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在使用范围方面,做到了事项“全覆盖”、时间“全时段”、资料“全记录”。在管理方面,数据同步在线、实时传输;与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局机关内部或其他单位、部门需要调取作为证据,由税政法规部门凭调取手续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调取管理系统和存储介质中的执法记录数据。
“今后,我们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阳光执法、规范执法的效用,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依法治税水平,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王志青如是说。(原文链接:http://www.jdzol.com/2017/0914/186866.html)
【第13篇】具体的税收保全制度有哪些
对于部分人来说,对于财产保全制度不太熟悉,我们简单阐述一下。
一、 财产保全在什么阶段
立案之前叫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30天内要提起诉讼,否则解除诉前保全,立案之后叫诉讼财产保全。
二、 要不要提供明确线索
基于诉讼的对抗性,保全要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存款要提供账户名、账号、开户行,原则上法院不帮查询财产线索。
三、 财产保全的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一般是全额担保,诉中财产保全是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左右,担保可以是现金、车辆、房产、保函等
四、 财产保全的解封
财产保全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解封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原告申请解封,第二种是被告提供相关保全金额,然后解除查封。
五、 财产保全的过错责任
不能说保全超标或者诉讼败诉就有过错,打官司诉讼保全很正常的事情,必须原告有过错才能就保全问题赔偿,这个举证责任非常困难。
六、 保全经济成本
保全分为两种费用,保证金胜诉以后裁判文书生效退的,保全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这个保全费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
七、 保全的意义
账户一不能正常使用,对贸易、税收、社保都有影响,从而促使对方切实解决问题,我们借此解决了部分诉讼难题。
八、 保全的风险
你得掌握明确的财产线索,否则有保全不到任何钱款的风险。
九、 财产保全周期
一般要一周到十天左右,中间还要法官出裁定书,还要移送执行局保全组。
十、诉前保全法院和案件受理法院不一致怎么办
当事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
十一、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如何采取保全措施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值得我们了解和学习。
【第14篇】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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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1.纳税人即纳税主体,是指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 )。
a 单位和个人
b 法人
c 自然人
d 扣缴义务人
[单选题]2.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自然人不能成为扣缴义务人
b 各种类型的企业都可以成为扣缴义务人
c 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属于非法定义务
d 扣缴义务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
[单选题]3.关于减税和免税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免税是指不征税
b 减税是指对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
c 免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d 减税、免税一般都具有定期减免性质
[单选题]4.在税制要素中,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是( )。
a 课税对象
b 纳税期限
c 税率
d 减税免税
[单选题]5.下列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中,属于财产税的是( )。
a 增值税
b 关税
c 消费税
d 车船税
[单选题]6.我国税收收入中的主体税种是( )。
a 所得税
b 流转税
c 资源税
d 财产税
[单选题]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
a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b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c 应纳税额=组成计价税额×征收率
d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单选题]8.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 )。
a 进口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b 进口货物的单位
c 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d 进口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单选题]9.目前,我国全面实施( )增值税。
a 收入型
b 消费型
c 生产型
d 支出型
[单选题]10.关于消费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消费税属于中央税
b 消费税属于财产税
c 消费税属于从价税
d 消费税属于行为税
[单选题]1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 )。
a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和抵免税额后的余额再乘以税率
b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再乘以税率
c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和抵免税额后的余额
d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单选题]12.个人所得中的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为( )。
a 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b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c 20%的比例税率
d 25%的比例税率
[单选题]13.非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 )。
a 每月收入额减除3500元后的余额
b 每次收入额
c 每月收入额减除30%的费用后的余额
d 每次收入额的70%
[单选题]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
a 偶然所得
b 财产转让所得
c 综合所得
d 财产租赁所得
[单选题]15.下列机构和个人中,不属于房产税纳税人的是( )。
a 房屋的使用人
b 拥有县城房产的企业
c 房产的代管人
d 房屋的出典人
[单选题]16.下列房产中,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是( )。
a 位于城市的房产
b 位于县城的房产
c 位于农村的房产
d 位于建制镇的房产
[单选题]17.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时,下列各项准予扣除的是( )。
a 800元费用
b 20%的费用
c 财产净值
d 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
[单选题]18.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
a 25%
b 20%
c 15%
d 10%
[单选题]19.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
a 20%的比例税率
b 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c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d 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单选题]20.下列不属于所得课税的特点的是( )。
a 税负相对比较公平
b 课征普遍
c 属于单环节征税
d 税源可靠,具有弹性
[单选题]21.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以绝对金额表示的税率是( )。
a 比例税率
b 定额税率
c 超额累进税率
d 全额累进税率
[单选题]22.以下税收种类中纳税人和负税人一致的是( )。
a 关税
b 增值税
c 消费税
d 所得税
[单选题]23.按照税制要素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税源是不同税种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b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c 纳税人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d 税目是对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单选题]24.国际非常流行,以调整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并且平均税率一般比较高的税种是( )。
a 所得税
b 增值税
c 消费税
d 财产税
[单选题]25.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的称为( )增值税。
a 收入型
b 消费型
c 生产型
d 支出型
[单选题]26.下列适用于9%增值税税率的是( )。
a 纳税人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b 纳税人出口货物
c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石油液化气、天然气
d 纳税人提供增值金融服务
[单选题]27.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a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
b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当月
c 交付租金的当月
d 出租或出借的最后一个月
[单选题]28.我国房产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 )。
a 1.2%
b 10%
c 8%
d 12%
[单选题]29.一直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种是( )。
a 所得税
b 财产税
c 消费税
d 增值税
[多选题]1.通常情况下,税率的基本类型有( )。
a 差别税率
b 比例税率
c 宏观税率
d 定额税率
e 累进税率
[多选题]2.下列税种中,属于流转税的有( )。
a 房产税
b 车船税
c 增值税
d 个人所得税
e 消费税
[多选题]3.从量税的计税依据包括( )。
a 数量
b 体积
c 重量
d 里程
e 容量
[多选题]4.目前我国开征的下列税种中,属于地方税的有( )。
a 企业所得税
b 关税
c 个人所得税
d 耕地占用税
e 城镇土地使用税
[多选题]5.按税负能否转嫁,可将税收分为( )。
a 流转税
b 直接税
c 所得税
d 财产税
e 间接税
[多选题]6.按照我国现行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使用权限划分,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税种包括( )。
a 增值税
b 个人所得税
c 消费税
d 企业所得税
e 证券交易印花税
[多选题]7.下列商品或服务中,属于实行增值税税率9%的有( )。
a 农机
b 生活服务
c 建筑服务
d 电子出版物
e 煤气
[多选题]8.下列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中,增值税税率为6%的有( )。
a 增值电信服务
b 基础电信服务
c 金融服务
d 邮政服务
e 不动产租赁服务
[多选题]9.下列商品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有( )。
a 药品
b 月饼
c 白酒
d 高档手机
e 卷烟
[多选题]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有( )。
a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b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不居住的个人
c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d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e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多选题]11.以下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的有( )。
a 经营所得
b 工资所得
c 稿酬所得
d 劳务报酬所得
e 遗产所得
[多选题]12.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b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c 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消费税,含增值税
d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公允价值为计税依据
e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
[多选题]13.下列个人所得中,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
a 残疾人员所得
b 烈属人员所得
c 省级技术奖金
d 孤老人员所得
e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多选题]14.个人的下列所得中,属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有( )。
a 稿酬所得
b 财产租赁所得
c 工资、薪金所得
d 劳务报酬所得
e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多选题]15.个人的下列所得中,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有( )。
a 综合所得
b 财产租赁所得
c 股息、红利所得
d 偶然所得
e 经营所得
[多选题]16.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定是非居民个人
b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c 居民个人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d 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内外所得都要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e 非居民个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多选题]17.关于税目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税目代表征税的广度
b 税目体现征税的深度
c 税目是对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
d 税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e 税目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
[多选题]18.下列税种中,属于行为税的有( )。
a 资源税
b 契税
c 城市维护建设税
d 房产税
e 印花税
[多选题]19.增值税属于( )。
a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b 流转税
c 从价税
d 间接税
e 财产税
[多选题]20.关于税收的分类,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税收按计量课税对象的标准不同,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b 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属于直接税
c 流转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占税收收入总额的60%左右
d 主要的流转税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e 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属于资源税类
[多选题]21.目前我国行为税类包括( )。
a 资源税
b 契税
c 城市维护建设税
d 房产税
e 印花税
[多选题]22.下列消费品中,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有( )。
a 摩托车
b 化妆品
c 卷烟
d 成品油
e 白酒
[多选题]23.按照允许扣税的范围,国际上一般将增值税分为( )。
a 收入型增值税
b 生产型增值税
c 支出型增值税
d 消费型增值税
e 财产型增值税
[多选题]24.对乘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种主要有( )。
a 个人所得税
b 车辆购置税
c 增值税
d 燃油消费税
e 车船税
【第15篇】税收档案管理制度
例1: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加强学院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处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四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三年,期满之后,应当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学院档案室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学院档案室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室人员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五条 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六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特点可分为永久、定期两类。永久档案应长期保管,不可销毁;定期档案根据保管期限分为10年、25年2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如下。
(一)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税收年报(决算)。
(二)保管期限为25年的会计档案: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除外)和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各种会计凭证;各种完税凭证;会计移交清册。
(三)保管期限为15年的会计档案:固定资产卡片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1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月、季度报表。
第七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院办档案室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财务主管院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院办档案室和财务处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财务主管院长。
第八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九条 按照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档案,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和备份光盘同时保管。
第十条 学院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财务处,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移交会计档案,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例2: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 总则
会计档案是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是总结经验教训进行决策所需的重要资料,也是检查各种责任事故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经财务处领导研究决定,学校财务处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处办室负责,财务处办公室档案管理员负责会计档案和相关材料的保管。档案室要具备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档案管理员要做到会计档案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保管,不得封包封存,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三 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保存条件的,应同时将光盘、磁盘、磁带等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四 会计档案的整理
财务处档案管理员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1.会计凭证。
(1)按年立卷:每年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按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
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2)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3)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4)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5)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五 会计档案归档保管和移交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财务处各科室会计档案临时保管一个月,再移交财务处档案员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财务处长同意。财务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1、财务处各科室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财务处档案管理员按归档要求装订成册,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案卷目录。
2、一月之内的会计档案暂由财务处科室保管(每月要向财务处档案管理员交案卷目录一份),期满一月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处各科室移交清册交财务处办公室统一保管,财务处档案管理员按期点收,财务处各科室可以自留一份档案目录和移交清册。
3、移交会计档案要有主管领导参加,清点后由主管领导及交接三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4、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5、财务处档案管理员对所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负责登记。
6、财务处档案管理员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册卷的装封,如需拆封重新整理的,应会同原财会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7、会计档案一经归档,其保管、借阅、销毁均有财务处按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8、会计档案的清点和检查要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档案完整、借阅情况及安排情况,以及保管期满应处理的档案,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按规定执行。
六 会计档案的调阅
1、因工作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本单位人员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要有正式介绍信,同时要经本单位处长及单位领导批准。无论本单位人员还是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必须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薄,要详细登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数量、内容、归期等。审批人必须在借阅登记薄上签名。
2、查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私自在会计档案上勾、划,不得私自拆散原卷册,不得抽取更换,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3、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过本单位处长或校长批准方可复印,复印件必须加盖我校公章方能生效。
4、经批准借阅的会计档案,应限定归还的期限,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按期收回。
七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八 会计档案的销毁
1、财务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财务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有关单位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财务处和有关单位共同派员监销。
九 附则
1.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之日起实施,未涉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附表: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