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跨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跨年发票冲红影响收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跨年发票冲红影响收入
去年的发票可以红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跨年发票可以红冲。
普通发票红冲相对比较简单,直接打开需要开具红字的发票,点击上方的红字,在弹出的对话框中根据提示填写发票代码以及发票号码即可。
专用发票红冲,需要先区分不同的情况。若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了,需要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购买方需要根据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时,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若属于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虽然交付购买方,但购买方尚未认证抵扣并且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情况下,由销售方填开《信息表》。
根据《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实务中,年前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发票后,年后发生销售退回,发现开票有误的情况,也属于正常现象,此类跨年发票准予红冲。但是对于一些有业绩要求的公司,比如上市公司为了年底收官业绩好看,达到某些绩效考核要求,或为了银行贷款等虚构业绩,年前销售货物开具发票,年后年报之后再退货红冲,这种情况下,存在一定的风险。
跨年红冲发票,若其原因涉及到销售退回等损益事项时,红冲分录时,对应的损益类科目需要改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跨年了,属于以前年度损益事项,不计入当期损益类科目)。以销售退回为例:
红冲收入:
借:应收账款等(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收回货物,红冲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同理,对于采购方而言,若跨年红冲涉及到调整损益类科目,相关损益类科目,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代替。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不通过“本年利润”,直接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第2篇】费用类发票跨年入账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务人员总是会遇到这样的疑难问题,跨年度拿到的发票如何处理?还没拿到发票的费用又怎么办?来来来,小编告诉你!
举个例子:a公司2023年发生一笔50万的广告费并且已经付款但未取得发票,但列入2023年费用;2023年4月25日公司已办理完汇算清缴。如何进行所得税申报?
1. 已计入费用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
企业汇算清缴期间拿到发票,不需纳税调整
针对上述例子,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如果在汇算清缴前(2023年4月25日前)拿到广告费发票,则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在2023年4月25日-5月30日期间才拿到发票,可在5月31日前重新进行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结束后拿到发票,追溯调整或当期费用化
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2023年5月31号)才取得发票,由于在费用发生当期已计入费用但纳税调增了,现在取得了发票属于应扣除但未扣除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需要追溯调整至费用发生年度(2023年),而不是发票取得年度(2023年),作出专项申报后可追补抵扣或申请退税,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实务中,对于金额不大的费用,常见做法是企业直接在取得发票当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纳税调减,或者直接计入当年费用,此种做法比较方便,但由于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2. 未入账的成本费用取得跨年发票
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发票不能及时入账,如员工拿之前年度的发票报销,内控漏洞导致漏记支出,会计核算上做会计差错处理,所得税进行追溯调整至费用发生年度,但操作比较复杂。
而如果发票开具日期与入账日期相差很小,且金额不大,或者滚动式报销(下月度拿到本月度发票),如员工1月份拿上一年度12月份的水电费发票,则税务风险较小,直接计入取得发票当年费用,不需调整。
3. 在建工程跨年度取得发票
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按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应在投入使用的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当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例如,2023年10月已投入使用并列支了折旧费的在建工程,应在2023年10月前取得发票并进行调整。
法规: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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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费用发票跨年能用吗
跨年的费用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估计许多会计人员都有此疑问。在实际工作中,我就分别听到过不同省市的税务人员给出过不同的回复:
(1)绝对不行;
(2)每年汇算清缴前可报销上年度的发票;
(3)每年 1 月底前可报销上年度 12 月份的发票。
到底哪个回复更靠谱,会计人员恐怕要与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才能确定。不过,上述三个回复也有一个共同点,均认为时间久远的跨年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会计人员有此疑问,本身就说明在会计人员的潜意识里认为费用是不能跨年的,这是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实际情况不容否定,费用发票跨年度报销是客观存在的。譬如,员工12月份出差,次年1月才返回,自然有部分费用发票会跨年。再如,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拿到发票。
费用发票跨年牵涉到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会计处理,二是涉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注重实质重于形式。比如 ,2023年取得的发票列支为2023年的费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有变通处理方式,如果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作2023年的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可见在会计处理上,看重实质,只要费用真实发生了,是可以入账报销的。
(二)涉税处理
问题的关键在于,跨年的费用发票入账后(无论是记作本年费用,还是记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务是不是能认可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公告和2023年第15号公告对此作了解答,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公告的主要精神是:
(1)所得税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这样就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
(2)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4)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综上,可以提炼出简单易懂的规则:费用真实发生,跨年也可入账,申报可以抵扣,时限不能太长。
(三)财务部门如何应对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企业还是应尽量避免发票跨年入账。对财务部门而言,应做到以下几点:(1)向全体员工宣贯发生费用后及时报销;(2)要求公司采购部门,及时供应商、服务商对账账、调节无误后,通知对方及时开票;(3)费用真实发生了,即便发票尚未取得,先做账;(4)汇算清缴时,真实费用尚未取得发票的,应作纳税调整;(5)以后年度获得发票的,及时向税务说明,申请抵缴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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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袁国辉 指尖上的会计
【第4篇】费用发票可以跨年吗
由于年末忘记报销或支付,小伙伴经常会问?发票可以跨年记账吗?
可以入账,跨年发票入账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跨年发票需要入账的当年已经做了汇算清缴工作,企业需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2、跨年发票需要入账的当年还未做汇算清缴工作,只要汇算清缴之前取得跨年发票就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不做专项申报。3、跨年发票计入了当年费用,不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在入账当年的汇算清缴中做纳税调增。会计处理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去年取得的发票,只能计入去年的费用,不能列支到今年的费用当中。如果是今年才发现去年未入账的发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可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扩展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原因未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以上两个公告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能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第5篇】费用发票可以跨年使用吗
发票报销是出纳的基本工作,上至领导公务下至同事出差,都需要提供发票才能报销。发票是财务的一个重要凭证,它证明了每一笔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现在又到年底了,经常会出现一些需要跨年处理的发票,遇到这种情况,财务人应该怎么办呢?
一、何为跨年发票?
1.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报销(支付)做账,报销(支付)和做账时间是在次年。比如,出差人员1月份报销上一年度12月份的出差费用。
2.经济业务发生在上一年度,款项支付也在上一年度,却没有在上一年度收到发票。比如,在收视率高的电视台打广告,需要先付款,12月份广告款也打了广告也播出了,可是就是12月31日前还未收到广告费发票,而是元旦节过了才收到发票。
每到年底,很多财务人员都在为跨年的发票发愁,害怕发票跨年入账带来麻烦。因为会计讲“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时,就怕税官说“发票才是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反之,如果会计人员讲“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又怕税官讲“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
因此,有很多会计人员会觉得左右为难,对跨年发票是担惊受怕,害怕给企业和自己带来麻烦。
二、处理跨年发票的四种办法
1.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跨年又如何?
根据发票的开具规则,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在预收款时开具的发票也是合法的。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发票对应的经济事项分清楚,看是不是属于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即便是跨年了,也是可以的。比如,企业与电视台签署了2023年一季度的广告合同,合同约定电视台从2023年的1月1日开始播放企业的广告。假如企业在2023年12月底前支付了广告费,电视台也在2023年12月31日开具了发票。如果财务人员是跨年后的2023年1月15日才收到发票,完全可以把该发票做在2023年1月份的账里,然后在2023年度进行税前扣除(本来也应在2023年税前扣除,即便是在2023年入账)。
2.属于存货采购的发票——跨年很正常。
对于存货,即使收到发票也并不意味着马上可以税前扣除,因为存货必须要经过入库、领用、生产、销售等环节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发票是上年的,但是存货在次年才完成入库等程序,当然上年的发票也是可以做在次年的。比如,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收到一批货,发票随货到的,该批货物于2023年1月3日验收合格后入库。此处,发票虽然是2023年的,但是可以正常做在2023年度,也没有什么纳税调整。
同样道理,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如果因为验收、安装等导致发票入账时间跨年,也是可以的。
3.属于2023年的成本或费用,收到的发票开具的时间却是2023年的,怎么办?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看到这个问题,很多人立马会想到追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有了34号公告,对于确实属于当年的成本或费用,但是却在次年收到发票,我们可以这样处理:
(1)属于当年费用的
如果签署有合同,且支付了相关款项的,在支付时估计在当年年底前收不到发票的,就不要按照常规挂往来账,而是直接计入相关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了发票,即便发票开具时间是次年仍然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34号公告扣除。当然,如果到次年5月31日还未收到发票,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什么时候收到,再去追补。
(2)属于当年耗用、销售等存货的
对于购进的存货,在收到时不管是否有发票,按照正常程序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然后该领用的领用出库,该销售的销售出库,月底正常办理存货的成本结转。月底或年底,还未收到进货发票,按照暂估入库,借“存货”,贷“应付账款”。同样道理,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即可税前扣除,如果到那时还未收到就做纳税调整。
(3)属于当年购置的固定资产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企业不管是否有发票,按照会计准则办理,对固定资产进行暂估入账后进行折旧,然后按照国税函(2010)79号进行税前扣除。国税函(2010)79号比34号公告的时间好像要长一些,但是却有可能12个月的结束时间在汇算清缴前,这点需要注意。
4.如果是2023年的费用,开具时间也是2023年,但是报账时间和付款时间却是2023年。该怎么处理?难道只能追补吗?
这种情况确实经常存在,比如销售人员12月份出差,直到元旦节后才来报销差旅费。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会计人员需要做两件事情:通知各部门要报账的尽可能在年底前报账,如果因各种原因不能报账的应向财务部提供预计报账中发票时间是2023年的金额;
财务部门一方面根据预估的金额确认相关费用,另一方面确认相关负债。相关人员在2023年报账时再冲减相关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金额。这样也是满足34号公告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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