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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跨年度账务处理(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07 21:57:02 查看人数:1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租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租金收入跨年度账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租金收入跨年度账务处理

【第1篇】租金收入跨年度账务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房产租赁,并且很多时候都牵涉到跨年度预收租金问题,但很多财务人员对于预收租金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不是很了解,本文通过一些案例详细进行说明。

(1)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规定: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可以看出,会计确认收入方法为权责发生制,应在各个期间分摊确认收入。

(2)增值税收入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收到租金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3)所得税收入确认: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可以看出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业具有选择权。可以在一次性收到房款时确认收入,也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如果不符合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不适用《国税函〔2010〕79号》,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一】a公司2023年将设备出租给b公司使用,租赁期2023年7月1日到2023年6月30日,合同约定年租金10万元,合同约定在租赁合同签订日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

本案例符合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条件,根据税法规定,a公司增值税上一次性确认收入,所得税可以选择在2023年一次性确认租金收入,也可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选择分次均匀确认租金收入。如果a公司选择第二种方法处理,则不存在税会差异,如果选择第一种方法,存在税会差异。

假设a公司会计处理在2023年-2023年分别按照5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确认收入,税收处理在2023年一次性确认300000元,则2023年需纳税调增250000元,2019-2023年度分别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案例二】a公司2023年将设备出租给b公司使用,租赁期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2023年1月1日支付租金28万元,2023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2万元,b公司支付租金时a公司开具等同金额租赁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处理为2018、2019、2023年分别确认租金收入10万元。

增值税方面为2023年1月1日确认收入28万元,2023年12月31日确认收入2万元。

所得税上该案例虽说符合租赁期限跨年度,但不符合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条件,故不适用《国税函〔2010〕79号》,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2023年确认收入28万元,2023年确认收入0,2023年确认收入2万元,则会计和税法形成差异,2023年纳税调增18万元,2023年纳税调减10万元,2023年纳税调减8万元。

【第2篇】房子租金收入个人所得税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婚后租金是个人还是共同的

最近接待一个客户咨询,我给他化名张三,张三在结婚前就有三套商铺,这三年租金总共收了九十来万,他认为这些租金是由婚前房子得来的,应该是他个人的财产。但是她妻子认为婚后得到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两个人最近闹矛盾,谈到分财产,他们在这些租金上有了分歧。你认为他们谁说得对呢?很多人对婚后出租婚前房子所得的租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误区,我这里先不公布答案。你听完这节课就明白了。

一、租金到底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前房子在婚后的租金到底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所以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咱们先看两个有代表性的案件。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曾在2023年审理过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子。彭女和董男在2008年结婚,两人2023年7月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彭女婚前在朝阳区有一套房子,两人结婚后,董男负责管理和出租这套房子,2023年7月到2023年7月一共收取约25万元的租金。彭女认为婚前房产的租金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要求董男返还所有租金。董男认为,虽然房子是彭女的婚前财产,但婚后是自己出租,租金是双方的婚后收入,应该属于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朝阳区的房屋是彭女的婚前财产,但是结婚后一直由董男管理,董男为房屋的出租付出了时间、精力,房租的来源和董男投入的劳动和管理等行为密不可分。所以,法院判决,房子在2023年7月到2023年7月的房租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2023年7月离婚后,2023年7月至2023年7月的房租是彭女的个人财产。

上面这个案子是把房租认定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也有部分法院认为,房租属于法定孳息,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出租的租金应该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定孳息是个专业名词,不好理解,你也不需要懂它是什么意思,您只要知道也有法院认为婚前房在婚后的房租是个人财产就可以了。下面我们就看这样一个案件。

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曾在2023年审理过一个离婚纠纷案件的再审案件。徐男和刘女结婚前都有自己的房子,两人结婚后住在徐男的房子里,刘女的房子一直在出租。结婚三年半后,两人就到法院诉讼离婚了。徐男认为刘女的房子在婚后出租,房租应该是共同财产,要求分一半租金。刘女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徐男和自己两个人在婚后都没有管理自己的房子,房租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徐男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租是房屋所有权人让渡房屋使用权所获得的对价,属于法定孳息。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徐男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婚后对刘女的房子进行了经营和管理。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刘女的房子在婚后的租金应该是她的个人财产,徐男无权分割。

通过上面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来,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在婚后出租的租金问题,虽然法院在认定上有一定的差异,但目前法院趋于使用同一个标准,那就是在婚后出租房子上有没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管是一个人投入还是两个人投入。如果有,那房租自然就是基于婚后的劳动而来的,应该属于共同财产。

咱们回到最开始讲的张三的问题上,张三三套房子的租金每年有三十多万,同等品质的商铺租金一般到不了三十万,之所以张三能获得高租金,是因为张三很重视这几套商铺,他精心研究了商铺出租的门道,他知道哪些行业的租户利润更高,并且张三总能为租户提供周到、完善的配套服务。所以租金离不开张三婚后付出的大量劳动,他想不分给对方是不行的,虽然他认为对方出轨还闹离婚不应该分到任何钱,他即便再不甘心也得受法律的约束。

所以懂得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是非常重要的,每天用六十分钟想如何创造财富,就应该至少抽出六分钟的时间学习如何保护财富。不知道你是不是认同我这句话。

接下来就讲如果你希望房租属于个人财产,你应该怎么做:

二、如何操作让租金成为个人财产?

第一,将你的房子全权交由房屋中介公司管理,将收到的房租放入专用账户,一定与婚后收入分开管理,一旦与婚后收入混同,如果离婚,大概率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前面的一切努力白费。本专栏我有一节课专门讲怎样避免财产混同以保护个人财产,如果你有兴趣,可以翻找看看。

将房子交由中介管理,你选择中介公司,与中介公司进行日常沟通交流还是占用了个人时间和精力,还是相当于付出了婚后的劳动,所以依靠中介还不能算是完全保险。

第二,一个更好的办法是将房子全权交由父母,就当是把房子使用的权益给了父母,这样收到的租金当然属于父母的财产,父母可以再把租金转给你,相当于赠与给你,父母只需要在转账时备注赠与你个人,这些租金就属于个人财产了。收到钱后,你同样需要注意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

今天讲的是出租婚前房子婚后所得租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你听明白了吗?如果还有问题,欢迎评论、私信。关注我,一起学习法律知识!

【第3篇】租金收入征房产税

案例一

我公司从甲公司承租了一套办公室,年租金20万元,取得租金发票,房产的产权人为甲公司,根据协议规定,我公司又转租给了乙公司,年租金30万元,开具租金发票。

请问:

我公司转租的环节是否还要缴纳12%的房产税?

答复:

我公司转租的环节是否还要缴纳12%的房产税?

参考: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产所有人,而转租人对于转租房产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所以转租行为不应征收房产税。

案例二

我企业在山东省济南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将自有的办公室出租,年租金30万元,开具租金发票。

请问:

我公司出租的环节是否要缴纳12%的房产税?

答复:

年底之前,免征房产税。

参考:

鲁财税〔2020〕25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规定,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中规定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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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郝老师说会计

【第4篇】租金收入纳税筹划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虽然房产税是小税种,在纳税人的税负构成中所占比例很小,但仍有筹划的空间。如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一些减免税条款,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加以利用。比如,按规定,在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前提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而有的纳税人由于疏忽没有申请,导致房产修理期间仍然缴纳了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房产税征收标准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注:各地幅度不一,譬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税务筹划方法

(一)场地和厂房分开租赁的税务筹划

企业租赁大都涉及房屋租赁,例如出租车间、厂房、宾馆、门面房等,根据规定,要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但往往企业出租的不仅是房屋设施自身,还有场地、附属设施,比如机器设备、办公家具、附属用品等,税法对这些场地以及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把这些场地和设施与房屋不加区别地同时写在一张租赁合同里,这些场地和设施也要缴纳房产税,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二)出资方式改为出租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不少在创业初期的企业,由于人少,业务量不大,为节省费用,加之对税收规定不了解,为了尽快拿照,没有考虑税务成本。直到被税局要求纳税时才发现问题。比如,办一个公司,可以约定股东以现金出资,或者以设备、房产等实物出资,虽然拿照快,但会涉税,因为股东用是房产出资变成了公司的房产后,需要缴纳房产税。如果是租赁,既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租金又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将出租方式变为仓储服务进行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逻辑:房产税的计征方式有两种,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租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即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的1.2%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由于房产税有两种计税方法,不同方法计算的结果必然有差异,也必然会导致应纳税额的不同,这就有了筹划的空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计征方式,通过比较两种方式税负的大小,选择税负低的计征方式。

(四)减少出租业务比例进行税务筹划

目前,出现了很多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的公司,他们既出租房屋也负责为出租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利用物业管理合同规避房产税的现象比较普遍。

筹划要点:出租人可以通过提高物业服务的收费,降低房屋租赁的价格来达到少交房产税的目的。但出租房一般应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范围,且确实在出租房屋的同时也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筹划风险:合理地利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来筹划出租房产税是合理的,但关键是这种方法在实际中往往被出租人滥用,导致恶意避税行为的发生。

(五)利用转租筹划

筹划逻辑:由于转租方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因此,转租方转租房屋时,只要按转租价款缴增值税,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筹划方案:利用转租进行租赁房产税筹划。出租人可以成立一个资产管理公司,将拟出租的房产先以较低的价格出租给该资产管理公司(不能过于偏低,属于正常合理波动范围),然后由该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按市场价格转租房产。转租仍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但可以抵扣承租人的租金进项税。

【第5篇】租金收入是一次交税

同样是一次性收取租金,

有的税种要求一次性缴纳,

有的税种要求分期缴纳!

很多新会计表示一脸懵~

为此,小编围绕下面的例题,梳理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中关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规定,有需要的小伙伴们快来围观~

例:a公司将房产对外出租,双方签订3年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且一次性收取租金60万元。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a公司签订的合同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对60万元租金,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即2023年、2023年、2023年分别确认租金收入20万元。

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a公司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应该在收到60万元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打个比方,如果出租上述房产的不是a公司,而是自然人甲某,则可以对取得的60万租金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为1.67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甲某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

房产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厦门市,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因此,a公司出租房产所收到的60万元租金,应在正常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算租金收入,并逐月进行纳税申报。

印花税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在上述的例子中,a公司应当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第6篇】预收租金收入确认时间

导读:预收房租什么时候确认收入?等相关内容一直是财务人员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为了帮助新手们快速的掌握这方面的知识点,会计堂小编已经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清楚,欢迎大家的阅读。

预收房租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预收货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贷:银行账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

【第7篇】租金收入怎么交税

一、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

(二)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二、增值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1.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个人出租优惠政策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三、附加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二)实际缴纳增值税当期应同时缴纳附加税。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1.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期间为持有、使用土地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不受一次性预收款的影响。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六、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二)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不受一次性预收款的影响。

七、印花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二)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为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税率为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不受一次性预收款的影响。

来源:中税答疑

【第8篇】汽车租金收入发票

汽车租赁税率自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不收增值税。自2023年4月起,一般纳说人的税率降为13%。。汽车租赁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等附加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公司资产的税收(如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第9篇】租金收入个人所得税

今天收到了客户咨询出租房屋的涉税问题,这位客户出租的是新购买的商铺,已经对外招租了一段时间了,现在终于碰到一个能够达成意向的租户了,但是对方明确要求他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也不知道能不能开,也不知道要怎么交税,就让我给他讲一讲。

对于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个问题,要看租户是不是个人,如果租户不是个人而是企业,是可以给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要按照开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租户是个人,就不能给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不过可以给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符合规定还可以免征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出租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承租方需要缴纳印花税。在具体缴税上,个人出租住房和商铺是有区别的。

增值税:如果个人出租住房,是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的;如果个人出租商铺,是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的。税法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个人不管是出租住房还是商铺,如果符合这个规定,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城建税及附加:城建税根据地区不同,税率有7%、5%、1%三档,教育附加是3%的税率,地方教育附加是2%的税率,计税依据都是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个人是可以减半征收的。个人如果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是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超过的话,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可以减半征收的。

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商铺,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

如果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则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

如果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则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1-20%)

其中,相关税费具体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包括增值税;修缮费用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元的按实际修缮费用扣除,超过800元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是可以减半征收的,如果出租住房,税率是4%;如果出租商铺,税率是12%。

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出租房屋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可以减半征收的,如果出租住房,可以免征;如果出租商铺,需要照常缴纳,具体税额以当地规定为准。

印花税:个人出租房屋印花税是可以减半征收的,如果出租住房,承租方和出租房是个人的话,双方都可以免征;如果出租商铺,税率是千分之一。

这位客户是以个人的名义出租商铺的,地址是在市区,承租方也是个人,所以,他只能给承租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5%,增值税分摊到每个月并没有超过15万元,是可以免征的,相应的城建及附加的计税依据是0了,也是不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可以减半征收,税率是12%,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减半征收,具体税额以当地为准,双方的印花税可以减半征收,税率是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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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租金收入增值税当期

企业租金收入所得税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条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

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2023年5月1日起,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最后,关于企业租金收入所得税计算方法的介绍,前提是我们应该清楚的确认企业租金收入,然后按照税法条例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征缴。比如说出租房是否拥有产权、出租房签单合同是否在税法改革之前等,这些在正文中小编老师都有所提及,当然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关于租金计算的知识,那你就来会计学堂网试试吧!

【第11篇】预收房屋租金收入相关税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营改增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注释:“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两者是有并列关系的,也就是说要同时存在,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已经完成或进行中时,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即只有2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了。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一)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实现的一般性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五)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间

1.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第三,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程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3.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5.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6.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7.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8.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9.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9个类别:(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应税所得的当日。

纳税方式分为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一)按期纳税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按次纳税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五、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按照新增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新建的房屋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融资租赁的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

(一)新征用的土地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地随房走”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以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1.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纳税人与当事人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法院判决或裁定。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3.仲裁机构裁决。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相同。

十、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行为税,在应税行为发生之时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标志。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十一、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十二、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受让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十三、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十四、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购买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进口报关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以取得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十五、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十六、关税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一种税。

进口货物的,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口货物的,除海关特准之外,以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十七、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12篇】营改增租金收入税率

机械租赁费可能工业企业的会计人们接触得比较多,但是具体的营改增之后的税率你了解吗?如果不了解这部分内容,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营改增之后的机械租赁费税率是多少?

机械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根据“有形动产租赁”,其税率17%,营改增后,未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征收率为3%,

为什么机械租赁费要营改增?

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其目的就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项减税的政策,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对经营性租赁企业,特别是进项税额比较多的企业来说,营改增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水平,避免了重复征税,更增加了企业的利润。

经营租赁机械设备需要哪些手续?

1、未来承租人把自已所需租赁的设备名称、规格和型号向租赁机构提出委托

2、租赁机构研究该项委托后,与未来承租人一起磋选租设备的租期、租金和支付方式等租赁条款,待谈妥后与未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3、出租人交货、收租并提供出租设备的维修服务

4、出租人到期收回租赁设备

以上就是有关营改增后机械租赁费税率和营改增后的好处,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会计有关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13篇】房屋租金收入增值税

你是什么样的人,就会遇到什么样的人,你的朋友是什么样的人,你就会成为什么样的人。——刘同

出租资产的增值税计算

今天遇到一个同行,谈话之间聊起了关于出租资产的租金 收入及其增值税如何计量核算。下面阳歌简要归纳一下以供参考。

租金收入分为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其中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出租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取得租金收入。

一:出租有形动产

1.一般纳税人

根据新税率,一般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按照16%的增值税率开具发票,即是说确认会计收入=合同金额/(1+16%)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按3%征收增值税,即是说会计确认收入=含税金额/(1+3%)

二、出租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

按新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税率10%(不考虑营改增前后取得),在出租不动产所在地预交3%税款,剩余应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应就地预交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0%)]*3%,回机构所在地再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0%)]*10%-已经预交的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系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5%。 应就地预缴的增值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出租不动产预交税款=[含税销售额/(1+5%)]*5%;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减按1.5%,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4、个人出租不动产

个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于生产经营用)征收率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以上符合增值税免征条件的除外)

【第14篇】租金收入何时确认收入

取得租金收入的企业,在会计核算上确认租赁收入时,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会计人员往往带着惯性思维做账报税,认为会计和税法都规定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那么,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租金收入也想当然地采用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殊不知,这样处理,不一定正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进一步规定了一次性收取租金且租赁期跨年度情况下的收入确认方法: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可见,站在税收角度,租金收入有其特殊规定,并非全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只有满足了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这两个条件,才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除此之外,税收角度的租金收入以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这就必然存在税会差异。财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方能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租金收入的税会差异,也为税务筹划带来了空间。财务人员应该充分利用,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为企业的资金管理带来效益。

【第15篇】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确认

①融资租赁确认

(1)5确认标准

1.所有权转移

2.所有权没转移,但租赁期占使用寿命≥75%

3.专用设备,为承租人量身定制

4.租赁收付款额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

5.购买选择权能够合理确定

(总原则:是不是相当于卖了?)

(2)3确认迹象

1.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2.损失和利得归属承租人

3.可以低价续租

②初始计量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固定资产(账面)

资产处置损益(公允损益)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利息收入)

③后续计量

(1)每月收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2)实际利率法摊销利息收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④融资租赁变更

融资租赁变更部分,作为另外一个合同,作为一项单独租赁,有两个情况。

(1)扩大范围,延长期限

(2)金额相当

租金收入跨年度账务处理(15个范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房产租赁,并且很多时候都牵涉到跨年度预收租金问题,但很多财务人员对于预收租金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不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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