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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征房产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9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租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租金收入征房产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租金收入征房产税

【第1篇】租金收入征房产税

案例一

我公司从甲公司承租了一套办公室,年租金20万元,取得租金发票,房产的产权人为甲公司,根据协议规定,我公司又转租给了乙公司,年租金30万元,开具租金发票。

请问:

我公司转租的环节是否还要缴纳12%的房产税?

答复:

我公司转租的环节是否还要缴纳12%的房产税?

参考: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产所有人,而转租人对于转租房产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所以转租行为不应征收房产税。

案例二

我企业在山东省济南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将自有的办公室出租,年租金30万元,开具租金发票。

请问:

我公司出租的环节是否要缴纳12%的房产税?

答复:

年底之前,免征房产税。

参考:

鲁财税〔2020〕25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规定,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中规定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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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郝老师说会计

【第2篇】汽车租金收入发票

汽车租赁税率自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不收增值税。自2023年4月起,一般纳说人的税率降为13%。。汽车租赁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等附加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公司资产的税收(如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第3篇】租金收入增值税税率

你是什么样的人,就会遇到什么样的人,你的朋友是什么样的人,你就会成为什么样的人。——刘同

出租资产的增值税计算

今天遇到一个同行,谈话之间聊起了关于出租资产的租金 收入及其增值税如何计量核算。下面阳歌简要归纳一下以供参考。

租金收入分为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其中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出租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取得租金收入。

一:出租有形动产

1.一般纳税人

根据新税率,一般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按照16%的增值税率开具发票,即是说确认会计收入=合同金额/(1+16%)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按3%征收增值税,即是说会计确认收入=含税金额/(1+3%)

二、出租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

按新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税率10%(不考虑营改增前后取得),在出租不动产所在地预交3%税款,剩余应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应就地预交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0%)]*3%,回机构所在地再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0%)]*10%-已经预交的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系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5%。 应就地预缴的增值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出租不动产预交税款=[含税销售额/(1+5%)]*5%;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减按1.5%,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4、个人出租不动产

个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于生产经营用)征收率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以上符合增值税免征条件的除外)

【第4篇】房屋租金收入增值税

你是什么样的人,就会遇到什么样的人,你的朋友是什么样的人,你就会成为什么样的人。——刘同

出租资产的增值税计算

今天遇到一个同行,谈话之间聊起了关于出租资产的租金 收入及其增值税如何计量核算。下面阳歌简要归纳一下以供参考。

租金收入分为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其中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出租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取得租金收入。

一:出租有形动产

1.一般纳税人

根据新税率,一般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按照16%的增值税率开具发票,即是说确认会计收入=合同金额/(1+16%)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按3%征收增值税,即是说会计确认收入=含税金额/(1+3%)

二、出租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

按新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税率10%(不考虑营改增前后取得),在出租不动产所在地预交3%税款,剩余应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应就地预交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0%)]*3%,回机构所在地再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0%)]*10%-已经预交的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系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5%。 应就地预缴的增值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出租不动产预交税款=[含税销售额/(1+5%)]*5%;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减按1.5%,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4、个人出租不动产

个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于生产经营用)征收率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以上符合增值税免征条件的除外)

【第5篇】企业房屋租金收入

最近,一位“专家”的言论曝光,撕开了多少底层人民的遮羞布,让他们从以前的“权威代表”沦落为“砖家”,这不是没有道理的。他们喜欢口无遮拦地胡说八道,有时候还会提出一些令人难以置信的建议,有时候说出的一些话,总让人觉得某些专家在说话时没有长大脑。

网友们对此表示怨气,甚至愤怒到“建议专家不要再建议了”。然而,专家们依然热心地为大家提建议,殚精竭虑地为大家想办法解决困难,真的太感谢某些专家了。

最近,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董克上热搜,只是这次热搜上得并不光彩,甚至有点丢人。董专家建议年轻人早点规划养老,比如说每天省出一杯咖啡来,一天30元,一个月900元。网友们对此表示出奇一致的评论:“我本来连咖啡都喝不起啊!”“但是我没有咖啡钱”“每天喝咖啡的人用得着你关吗?”“我们乡下人有几个知道咖啡的,专家能不能别建议了”。

这些评论都指向了一个问题:何不食肉糜!就像西晋时期的晋惠帝所说:“百姓无粟米充饥,何不食肉糜?”现在饥荒虽然离我们很远,但现实版的“何不食肉糜”却一直都在发生着。

早前,国家统计局原副局长许宪春就曾被喷上热搜,他说:“解决低收入群体的收入问题,比如说你有私家车,可以拉活,闲置的房子租出去,可以收租金,这样可以提高收入。”我们不知道董专家是基于什么样的调查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更不知道到底是什么样的经济条件,能满足一年花两万多块去喝咖啡。如果说一年花两万块租房,那我信;如果说一年的全家伙食费两万块,我也信,可偏偏一年花两万块喝咖啡我是万万不会相信的。自己没有,不代表别人没有。

眼,只能看到自己的世界,却看不到外面的世界。

既然大多数人属于低收入群体,那么他们又如何拥有闲置房产和私家车呢?有些人已经忘记了底层的生活是什么样子,经济学家陈浩甚至说“谁家没个50万?家庭平均资产300万很正常,中国人没那么穷”,携程董事局主席梁建章更是建议“要是你短期内找不到工作,先去结婚生孩子”,社科院主任倪鹏飞也表示“房价过低,不利于年轻人奋斗”,白岩松也表示赞同。然而,与这些专家言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组残酷的数据。根据《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年度报告(2020-2021)》显示,月收入高于个税起征点的人,仅仅只有10%,也就是说,每个人工资超过5000块的人,只占到了打工人的10%,而全国平均房价早已突破万元大关,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房价平均达到了6.5万/平,这意味着大部分普通家庭一家人不吃不喝20-30年,甚至更久,才能勉强买得起一套小房子。这种认知上的参差,只是魔幻现实的冰山一角,有网友总结了一些“何不食肉糜”言论,来表明这种现实,而经济学上的“涓滴效应”,也说明了钱和信息,最终都被富人截留了,穷人和富人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

这些,都是无数普通人最真实的经历。

因此,那些从来没有经历过穷苦的人,是永远不可能真正明白贫穷意味着什么,他们只能看到自己的世界,却看不到外面的世界,只有看到凌晨五点的西安街头,天还没亮,却早已站满了熙熙攘攘等着干活的农民工,看到云南曲靖那个找不到工作没有车票回家,只好求助民警借10块买票的可怜男人,看到那些流传了好久的聊天记录截图,才能真正明白大时代下,无数普通人最真实的经历。

以上素材与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第6篇】公租房租金收入征税

普通住宅的租赁收入可以选择支付 15%的平税。这种情况下,不扣除任何支出,也不与房主的其他收入合并,按照租赁总收入直接付税。也可以按照最高 35%的个人所得税交税。这种情况下,可以扣除一些支出(如房屋贷款等),和房主的其他收入加起来,扣除每年的免税额之后,再交税。

房主可以根据两种方案计算出来的税金多少,任选一种交税。交税的时间为下一年的 4 月 30 日之前。住宅租赁收入一般不计算 vat(增值税)。用于经营性的房产租赁需要计算 vat,酒店一般为 7%、办公楼为 18%。

所谓双重征税,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重复征税。双重征税既可能发生在一国范围以内,也可能发生在国际领域。由于各国为避免经济性双重征税所制定的政策不一致,这就给跨国公司的跨国经营活动带来了一些问题。

马耳他已与75 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另有 15 个国家在谈判签署过程中。在马经营的所有企业都能享受到这些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与马耳他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主要有:中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英国、匈牙利、意大利、韩国、马来西亚、葡萄牙、西班牙、瑞士等。

【第7篇】租金收入何时确认收入

取得租金收入的企业,在会计核算上确认租赁收入时,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会计人员往往带着惯性思维做账报税,认为会计和税法都规定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那么,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租金收入也想当然地采用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殊不知,这样处理,不一定正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进一步规定了一次性收取租金且租赁期跨年度情况下的收入确认方法: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可见,站在税收角度,租金收入有其特殊规定,并非全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只有满足了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这两个条件,才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除此之外,税收角度的租金收入以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这就必然存在税会差异。财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方能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租金收入的税会差异,也为税务筹划带来了空间。财务人员应该充分利用,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为企业的资金管理带来效益。

【第8篇】预收租金款确认收入吗

导读:针对预收租金能否作为收入确认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根据全责发生制,预收的租金应作为预收款入账,不能确认为收入,详情请看下文,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预收租金能否作为收入确认?

按权责发生制记账就不可以,预收的租金应作为预收款入账。

按收付实现制就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对租金收入的所得税确认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这项规定意味着企业在预收租金收入确认上有选择权,即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预收租金可以计入预收账款吗?

可以,如果是有形动产租赁: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第9篇】房子租金收入个人所得税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婚后租金是个人还是共同的

最近接待一个客户咨询,我给他化名张三,张三在结婚前就有三套商铺,这三年租金总共收了九十来万,他认为这些租金是由婚前房子得来的,应该是他个人的财产。但是她妻子认为婚后得到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两个人最近闹矛盾,谈到分财产,他们在这些租金上有了分歧。你认为他们谁说得对呢?很多人对婚后出租婚前房子所得的租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误区,我这里先不公布答案。你听完这节课就明白了。

一、租金到底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前房子在婚后的租金到底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所以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咱们先看两个有代表性的案件。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曾在2023年审理过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子。彭女和董男在2008年结婚,两人2023年7月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彭女婚前在朝阳区有一套房子,两人结婚后,董男负责管理和出租这套房子,2023年7月到2023年7月一共收取约25万元的租金。彭女认为婚前房产的租金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要求董男返还所有租金。董男认为,虽然房子是彭女的婚前财产,但婚后是自己出租,租金是双方的婚后收入,应该属于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朝阳区的房屋是彭女的婚前财产,但是结婚后一直由董男管理,董男为房屋的出租付出了时间、精力,房租的来源和董男投入的劳动和管理等行为密不可分。所以,法院判决,房子在2023年7月到2023年7月的房租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2023年7月离婚后,2023年7月至2023年7月的房租是彭女的个人财产。

上面这个案子是把房租认定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也有部分法院认为,房租属于法定孳息,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出租的租金应该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定孳息是个专业名词,不好理解,你也不需要懂它是什么意思,您只要知道也有法院认为婚前房在婚后的房租是个人财产就可以了。下面我们就看这样一个案件。

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曾在2023年审理过一个离婚纠纷案件的再审案件。徐男和刘女结婚前都有自己的房子,两人结婚后住在徐男的房子里,刘女的房子一直在出租。结婚三年半后,两人就到法院诉讼离婚了。徐男认为刘女的房子在婚后出租,房租应该是共同财产,要求分一半租金。刘女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徐男和自己两个人在婚后都没有管理自己的房子,房租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徐男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租是房屋所有权人让渡房屋使用权所获得的对价,属于法定孳息。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徐男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婚后对刘女的房子进行了经营和管理。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刘女的房子在婚后的租金应该是她的个人财产,徐男无权分割。

通过上面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来,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在婚后出租的租金问题,虽然法院在认定上有一定的差异,但目前法院趋于使用同一个标准,那就是在婚后出租房子上有没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管是一个人投入还是两个人投入。如果有,那房租自然就是基于婚后的劳动而来的,应该属于共同财产。

咱们回到最开始讲的张三的问题上,张三三套房子的租金每年有三十多万,同等品质的商铺租金一般到不了三十万,之所以张三能获得高租金,是因为张三很重视这几套商铺,他精心研究了商铺出租的门道,他知道哪些行业的租户利润更高,并且张三总能为租户提供周到、完善的配套服务。所以租金离不开张三婚后付出的大量劳动,他想不分给对方是不行的,虽然他认为对方出轨还闹离婚不应该分到任何钱,他即便再不甘心也得受法律的约束。

所以懂得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是非常重要的,每天用六十分钟想如何创造财富,就应该至少抽出六分钟的时间学习如何保护财富。不知道你是不是认同我这句话。

接下来就讲如果你希望房租属于个人财产,你应该怎么做:

二、如何操作让租金成为个人财产?

第一,将你的房子全权交由房屋中介公司管理,将收到的房租放入专用账户,一定与婚后收入分开管理,一旦与婚后收入混同,如果离婚,大概率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前面的一切努力白费。本专栏我有一节课专门讲怎样避免财产混同以保护个人财产,如果你有兴趣,可以翻找看看。

将房子交由中介管理,你选择中介公司,与中介公司进行日常沟通交流还是占用了个人时间和精力,还是相当于付出了婚后的劳动,所以依靠中介还不能算是完全保险。

第二,一个更好的办法是将房子全权交由父母,就当是把房子使用的权益给了父母,这样收到的租金当然属于父母的财产,父母可以再把租金转给你,相当于赠与给你,父母只需要在转账时备注赠与你个人,这些租金就属于个人财产了。收到钱后,你同样需要注意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

今天讲的是出租婚前房子婚后所得租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你听明白了吗?如果还有问题,欢迎评论、私信。关注我,一起学习法律知识!

【第10篇】租金收入涉税处理

一、举例

大成公司是一家专门销售办公电器的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3月销售电器7500台,单价为2500元(不含增值税),另外收取包装物费用189元。

包装物费用收取采用收租金还是收押金的形式合适呢?

包装物是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企业产品而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它包括桶、箱、瓶、坛、袋等用于起存储及保管之用的各类材料。对出租或是出借用途的包装物,销货方为了促使购货方将其尽早退回,通常需要向购货方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现行税法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包装物押金会被征收相应的流转税。关于对包装物征收的流转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类。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凡随同销售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分析对比

三、政策依据查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的要求∶'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对涉及酒类包装物的押金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2、涉及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号文指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11篇】营改增租金收入税率

机械租赁费可能工业企业的会计人们接触得比较多,但是具体的营改增之后的税率你了解吗?如果不了解这部分内容,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营改增之后的机械租赁费税率是多少?

机械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根据“有形动产租赁”,其税率17%,营改增后,未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征收率为3%,

为什么机械租赁费要营改增?

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其目的就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项减税的政策,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对经营性租赁企业,特别是进项税额比较多的企业来说,营改增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水平,避免了重复征税,更增加了企业的利润。

经营租赁机械设备需要哪些手续?

1、未来承租人把自已所需租赁的设备名称、规格和型号向租赁机构提出委托

2、租赁机构研究该项委托后,与未来承租人一起磋选租设备的租期、租金和支付方式等租赁条款,待谈妥后与未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3、出租人交货、收租并提供出租设备的维修服务

4、出租人到期收回租赁设备

以上就是有关营改增后机械租赁费税率和营改增后的好处,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会计有关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12篇】不动产租金收入增值税吗

不动产

一、一般规定

(一)出租住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应纳增值税税额=租金(含税)/(1+5%)╳1.5%

(二)出租非住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应纳增值税税额=租金(含税)/(1+5%)╳5%

二、免征增值税政策及应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案例1:某市民将商铺用于出租,2023年1月一次收取2023年全年租金90万元(不含税),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分析:该市民2023年1月一次收取全年租金90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7.5万元,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因此免征增值税。

案例2:某市民将商铺用于出租,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前的12个月租金144万元(不含税),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分析:该市民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12个月租金144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12万元。其中,2023年1月-3月的月租金超过1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但2023年4月-12月的月租金未超过当时15万元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第13篇】租金收入增值税抵扣

最近老王遇到了一个这样的问题,a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将其2023年取得的20亩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了b公司,月租金15万元,租金按年支付,且为b公司开具了2023年5月-2023年4月的租赁费发票,价税合计为180万元,那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首先来看一下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总[2016]年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a公司收取租金应缴纳增值税=180/(1+5%)*5%=8.57(万元)

再来看一下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也就是说,a公司出租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收取租金180万。

2023年确认所得税收入=180/(1+5%)/12*8=114.28万元;

2023年确认所得税收入=180/(1+5%)/12*4=57.14万元。

特别提醒

1、一次性取得的跨年租金收入会导致当年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大于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

2、当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时,税务机关可能会让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只要在情况说明中,把公司开票及实际收入情况写明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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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租金收入交房产税吗

案例一:

我公司从甲公司承租了一套办公室,年租金20万元,取得租金发票,房产的产权人为甲公司,根据协议规定,我公司又转租给了乙公司,年租金30万元,开具租金发票。

请问:我公司转租的环节是否还要缴纳12%的房产税?

答复: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有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产所有人,而转租人对于转租房产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所以转租行为不应征收房产税。

案例二:

我企业在山东省济南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将自有的办公室出租,年租金30万元,开具租金发票。

请问:我公司出租的环节是否要缴纳12%的房产税?

答复:年底之前,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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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租金收入纳税筹划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虽然房产税是小税种,在纳税人的税负构成中所占比例很小,但仍有筹划的空间。如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一些减免税条款,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加以利用。比如,按规定,在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前提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而有的纳税人由于疏忽没有申请,导致房产修理期间仍然缴纳了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房产税征收标准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注:各地幅度不一,譬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税务筹划方法

(一)场地和厂房分开租赁的税务筹划

企业租赁大都涉及房屋租赁,例如出租车间、厂房、宾馆、门面房等,根据规定,要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但往往企业出租的不仅是房屋设施自身,还有场地、附属设施,比如机器设备、办公家具、附属用品等,税法对这些场地以及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把这些场地和设施与房屋不加区别地同时写在一张租赁合同里,这些场地和设施也要缴纳房产税,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二)出资方式改为出租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不少在创业初期的企业,由于人少,业务量不大,为节省费用,加之对税收规定不了解,为了尽快拿照,没有考虑税务成本。直到被税局要求纳税时才发现问题。比如,办一个公司,可以约定股东以现金出资,或者以设备、房产等实物出资,虽然拿照快,但会涉税,因为股东用是房产出资变成了公司的房产后,需要缴纳房产税。如果是租赁,既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租金又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将出租方式变为仓储服务进行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逻辑:房产税的计征方式有两种,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租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即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的1.2%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由于房产税有两种计税方法,不同方法计算的结果必然有差异,也必然会导致应纳税额的不同,这就有了筹划的空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计征方式,通过比较两种方式税负的大小,选择税负低的计征方式。

(四)减少出租业务比例进行税务筹划

目前,出现了很多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的公司,他们既出租房屋也负责为出租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利用物业管理合同规避房产税的现象比较普遍。

筹划要点:出租人可以通过提高物业服务的收费,降低房屋租赁的价格来达到少交房产税的目的。但出租房一般应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范围,且确实在出租房屋的同时也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筹划风险:合理地利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来筹划出租房产税是合理的,但关键是这种方法在实际中往往被出租人滥用,导致恶意避税行为的发生。

(五)利用转租筹划

筹划逻辑:由于转租方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因此,转租方转租房屋时,只要按转租价款缴增值税,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筹划方案:利用转租进行租赁房产税筹划。出租人可以成立一个资产管理公司,将拟出租的房产先以较低的价格出租给该资产管理公司(不能过于偏低,属于正常合理波动范围),然后由该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按市场价格转租房产。转租仍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但可以抵扣承租人的租金进项税。

租金收入征房产税(15个范本)

案例一我公司从甲公司承租了一套办公室,年租金20万元,取得租金发票,房产的产权人为甲公司,根据协议规定,我公司又转租给了乙公司,年租金30万元,开具租金发票。请问:我公司转租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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