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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交房产税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8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租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租金收入交房产税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租金收入交房产税吗

【第1篇】租金收入交房产税吗

案例一:

我公司从甲公司承租了一套办公室,年租金20万元,取得租金发票,房产的产权人为甲公司,根据协议规定,我公司又转租给了乙公司,年租金30万元,开具租金发票。

请问:我公司转租的环节是否还要缴纳12%的房产税?

答复: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有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产所有人,而转租人对于转租房产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所以转租行为不应征收房产税。

案例二:

我企业在山东省济南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将自有的办公室出租,年租金30万元,开具租金发票。

请问:我公司出租的环节是否要缴纳12%的房产税?

答复:年底之前,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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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租金收入增值税税率

你是什么样的人,就会遇到什么样的人,你的朋友是什么样的人,你就会成为什么样的人。——刘同

出租资产的增值税计算

今天遇到一个同行,谈话之间聊起了关于出租资产的租金 收入及其增值税如何计量核算。下面阳歌简要归纳一下以供参考。

租金收入分为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其中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出租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取得租金收入。

一:出租有形动产

1.一般纳税人

根据新税率,一般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按照16%的增值税率开具发票,即是说确认会计收入=合同金额/(1+16%)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按3%征收增值税,即是说会计确认收入=含税金额/(1+3%)

二、出租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

按新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税率10%(不考虑营改增前后取得),在出租不动产所在地预交3%税款,剩余应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应就地预交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0%)]*3%,回机构所在地再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0%)]*10%-已经预交的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系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5%。 应就地预缴的增值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出租不动产预交税款=[含税销售额/(1+5%)]*5%;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减按1.5%,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4、个人出租不动产

个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于生产经营用)征收率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以上符合增值税免征条件的除外)

【第3篇】租金收入跨年度账务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房产租赁,并且很多时候都牵涉到跨年度预收租金问题,但很多财务人员对于预收租金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不是很了解,本文通过一些案例详细进行说明。

(1)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规定: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可以看出,会计确认收入方法为权责发生制,应在各个期间分摊确认收入。

(2)增值税收入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收到租金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3)所得税收入确认: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可以看出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业具有选择权。可以在一次性收到房款时确认收入,也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如果不符合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不适用《国税函〔2010〕79号》,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一】a公司2023年将设备出租给b公司使用,租赁期2023年7月1日到2023年6月30日,合同约定年租金10万元,合同约定在租赁合同签订日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

本案例符合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条件,根据税法规定,a公司增值税上一次性确认收入,所得税可以选择在2023年一次性确认租金收入,也可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选择分次均匀确认租金收入。如果a公司选择第二种方法处理,则不存在税会差异,如果选择第一种方法,存在税会差异。

假设a公司会计处理在2023年-2023年分别按照5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确认收入,税收处理在2023年一次性确认300000元,则2023年需纳税调增250000元,2019-2023年度分别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案例二】a公司2023年将设备出租给b公司使用,租赁期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2023年1月1日支付租金28万元,2023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2万元,b公司支付租金时a公司开具等同金额租赁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处理为2018、2019、2023年分别确认租金收入10万元。

增值税方面为2023年1月1日确认收入28万元,2023年12月31日确认收入2万元。

所得税上该案例虽说符合租赁期限跨年度,但不符合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条件,故不适用《国税函〔2010〕79号》,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2023年确认收入28万元,2023年确认收入0,2023年确认收入2万元,则会计和税法形成差异,2023年纳税调增18万元,2023年纳税调减10万元,2023年纳税调减8万元。

【第4篇】租金收入涉税处理

一、举例

大成公司是一家专门销售办公电器的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3月销售电器7500台,单价为2500元(不含增值税),另外收取包装物费用189元。

包装物费用收取采用收租金还是收押金的形式合适呢?

包装物是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企业产品而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它包括桶、箱、瓶、坛、袋等用于起存储及保管之用的各类材料。对出租或是出借用途的包装物,销货方为了促使购货方将其尽早退回,通常需要向购货方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现行税法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包装物押金会被征收相应的流转税。关于对包装物征收的流转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类。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凡随同销售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分析对比

三、政策依据查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的要求∶'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对涉及酒类包装物的押金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2、涉及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号文指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5篇】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吗

在我们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有时候为了赚取租金收入,我们企业通常会将一些闲置的房产、机械设备对外出租。那么,企业取得租金收入该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呢?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

案例分析:

案例1.甲企业是一家大型机械设备租赁企业,2023年10月,甲企业将一批机械设备出租给乙建筑施工企业,不含税租金为120万元,租期为2023年10月至12月,合同约定租金乙建筑施工企业应于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并偿还租赁机器设备。然而,截至2023年1月,甲企业仍未收到乙建筑企业应支付的租金款项。

那么,甲企业未收到乙建筑企业应支付的租金款项是否需要申报确认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本案例中,虽然甲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没有收到对方支付的租金,但是,由于纳税义务已发生,同样需要申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2.2023年1月1日,甲企业将一批工程机械设备出租给b建筑施工企业,双方当日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期2年,不含税租金共计1200万元于租赁协议签订日一次性收取。

那么,甲企业收取的租赁款项如何申报收入,企业所得税更为划算?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甲企业一次性提前收取了2年的租金共计1200万元,甲企业可以选择在2个年度内分期确认收入,即在2023年确认租金收入1200/2=600万元,其余收入可以在2024年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

以上就是租金收入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各位读者朋友您清楚了吗?想学习更多税收实务问题,就来关注小编吧~

【第6篇】租金收入怎么交税

一、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

(二)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二、增值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1.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个人出租优惠政策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三、附加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二)实际缴纳增值税当期应同时缴纳附加税。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1.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期间为持有、使用土地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不受一次性预收款的影响。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六、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二)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不受一次性预收款的影响。

七、印花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二)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为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税率为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不受一次性预收款的影响。

来源:中税答疑

【第7篇】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吗

最近有一位物业公司的税务人员咨询笔者一个税务问题,笔者觉得咨询的内容具有普遍性,所以分享给大家。

背景:a物业公司作为出租方将自持的物业出租给承租方b用于餐饮经营。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标准和租金支付日期,以及相应的违约条款。到了约定的收款日,出租方a没有收到承租方b支付的租金,原因是承租方b受疫情影响无力支付租金。经双方友好口头沟通,出租方a同意承租方b延迟缴纳租金。然而,承租方b最后竟然直接逃租。

问题:出租方a没收到承租方b支付的租金,未收到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处理建议:出租方a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第8篇】预收房屋租金收入相关税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营改增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注释:“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两者是有并列关系的,也就是说要同时存在,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已经完成或进行中时,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即只有2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了。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一)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实现的一般性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五)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间

1.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第三,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程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3.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5.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6.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7.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8.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9.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9个类别:(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应税所得的当日。

纳税方式分为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一)按期纳税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按次纳税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五、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按照新增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新建的房屋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融资租赁的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

(一)新征用的土地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地随房走”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以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1.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纳税人与当事人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法院判决或裁定。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3.仲裁机构裁决。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相同。

十、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行为税,在应税行为发生之时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标志。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十一、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十二、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受让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十三、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十四、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购买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进口报关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以取得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十五、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十六、关税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一种税。

进口货物的,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口货物的,除海关特准之外,以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十七、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9篇】租金收入征房产税

案例一

我公司从甲公司承租了一套办公室,年租金20万元,取得租金发票,房产的产权人为甲公司,根据协议规定,我公司又转租给了乙公司,年租金30万元,开具租金发票。

请问:

我公司转租的环节是否还要缴纳12%的房产税?

答复:

我公司转租的环节是否还要缴纳12%的房产税?

参考: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产所有人,而转租人对于转租房产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所以转租行为不应征收房产税。

案例二

我企业在山东省济南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将自有的办公室出租,年租金30万元,开具租金发票。

请问:

我公司出租的环节是否要缴纳12%的房产税?

答复:

年底之前,免征房产税。

参考:

鲁财税〔2020〕25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规定,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中规定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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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郝老师说会计

【第10篇】预收租金款确认收入吗

导读:针对预收租金能否作为收入确认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根据全责发生制,预收的租金应作为预收款入账,不能确认为收入,详情请看下文,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预收租金能否作为收入确认?

按权责发生制记账就不可以,预收的租金应作为预收款入账。

按收付实现制就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对租金收入的所得税确认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这项规定意味着企业在预收租金收入确认上有选择权,即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预收租金可以计入预收账款吗?

可以,如果是有形动产租赁: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第11篇】企业房屋租金收入

最近,一位“专家”的言论曝光,撕开了多少底层人民的遮羞布,让他们从以前的“权威代表”沦落为“砖家”,这不是没有道理的。他们喜欢口无遮拦地胡说八道,有时候还会提出一些令人难以置信的建议,有时候说出的一些话,总让人觉得某些专家在说话时没有长大脑。

网友们对此表示怨气,甚至愤怒到“建议专家不要再建议了”。然而,专家们依然热心地为大家提建议,殚精竭虑地为大家想办法解决困难,真的太感谢某些专家了。

最近,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董克上热搜,只是这次热搜上得并不光彩,甚至有点丢人。董专家建议年轻人早点规划养老,比如说每天省出一杯咖啡来,一天30元,一个月900元。网友们对此表示出奇一致的评论:“我本来连咖啡都喝不起啊!”“但是我没有咖啡钱”“每天喝咖啡的人用得着你关吗?”“我们乡下人有几个知道咖啡的,专家能不能别建议了”。

这些评论都指向了一个问题:何不食肉糜!就像西晋时期的晋惠帝所说:“百姓无粟米充饥,何不食肉糜?”现在饥荒虽然离我们很远,但现实版的“何不食肉糜”却一直都在发生着。

早前,国家统计局原副局长许宪春就曾被喷上热搜,他说:“解决低收入群体的收入问题,比如说你有私家车,可以拉活,闲置的房子租出去,可以收租金,这样可以提高收入。”我们不知道董专家是基于什么样的调查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更不知道到底是什么样的经济条件,能满足一年花两万多块去喝咖啡。如果说一年花两万块租房,那我信;如果说一年的全家伙食费两万块,我也信,可偏偏一年花两万块喝咖啡我是万万不会相信的。自己没有,不代表别人没有。

眼,只能看到自己的世界,却看不到外面的世界。

既然大多数人属于低收入群体,那么他们又如何拥有闲置房产和私家车呢?有些人已经忘记了底层的生活是什么样子,经济学家陈浩甚至说“谁家没个50万?家庭平均资产300万很正常,中国人没那么穷”,携程董事局主席梁建章更是建议“要是你短期内找不到工作,先去结婚生孩子”,社科院主任倪鹏飞也表示“房价过低,不利于年轻人奋斗”,白岩松也表示赞同。然而,与这些专家言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组残酷的数据。根据《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年度报告(2020-2021)》显示,月收入高于个税起征点的人,仅仅只有10%,也就是说,每个人工资超过5000块的人,只占到了打工人的10%,而全国平均房价早已突破万元大关,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房价平均达到了6.5万/平,这意味着大部分普通家庭一家人不吃不喝20-30年,甚至更久,才能勉强买得起一套小房子。这种认知上的参差,只是魔幻现实的冰山一角,有网友总结了一些“何不食肉糜”言论,来表明这种现实,而经济学上的“涓滴效应”,也说明了钱和信息,最终都被富人截留了,穷人和富人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

这些,都是无数普通人最真实的经历。

因此,那些从来没有经历过穷苦的人,是永远不可能真正明白贫穷意味着什么,他们只能看到自己的世界,却看不到外面的世界,只有看到凌晨五点的西安街头,天还没亮,却早已站满了熙熙攘攘等着干活的农民工,看到云南曲靖那个找不到工作没有车票回家,只好求助民警借10块买票的可怜男人,看到那些流传了好久的聊天记录截图,才能真正明白大时代下,无数普通人最真实的经历。

以上素材与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第12篇】不动产租金收入增值税吗

不动产

一、一般规定

(一)出租住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应纳增值税税额=租金(含税)/(1+5%)╳1.5%

(二)出租非住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应纳增值税税额=租金(含税)/(1+5%)╳5%

二、免征增值税政策及应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案例1:某市民将商铺用于出租,2023年1月一次收取2023年全年租金90万元(不含税),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分析:该市民2023年1月一次收取全年租金90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7.5万元,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因此免征增值税。

案例2:某市民将商铺用于出租,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前的12个月租金144万元(不含税),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分析:该市民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12个月租金144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12万元。其中,2023年1月-3月的月租金超过1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但2023年4月-12月的月租金未超过当时15万元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第13篇】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确认

①融资租赁确认

(1)5确认标准

1.所有权转移

2.所有权没转移,但租赁期占使用寿命≥75%

3.专用设备,为承租人量身定制

4.租赁收付款额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

5.购买选择权能够合理确定

(总原则:是不是相当于卖了?)

(2)3确认迹象

1.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2.损失和利得归属承租人

3.可以低价续租

②初始计量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固定资产(账面)

资产处置损益(公允损益)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利息收入)

③后续计量

(1)每月收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2)实际利率法摊销利息收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④融资租赁变更

融资租赁变更部分,作为另外一个合同,作为一项单独租赁,有两个情况。

(1)扩大范围,延长期限

(2)金额相当

【第14篇】汽车租金收入发票

汽车租赁税率自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不收增值税。自2023年4月起,一般纳说人的税率降为13%。。汽车租赁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等附加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公司资产的税收(如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第15篇】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

一、案例背景

公司有栋办公楼,近期已经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了租户3年的租金,也给租户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按实际租期分期确认收入呢?

二、案例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1]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在增值税上一次性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租金收入交房产税吗(15个范本)

案例一:我公司从甲公司承租了一套办公室,年租金20万元,取得租金发票,房产的产权人为甲公司,根据协议规定,我公司又转租给了乙公司,年租金30万元,开具租金发票。请问:我公司转租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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