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税收怎么计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税收怎么计算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2.5%)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5%)公式:
应纳所得税=a段(毛利100万内)*税率2.5%+b段(毛利100-300万内)*税率10%
这里的税率不是国家规定的,是推算出来的综合税率。如果总金额在a段内,b段就是0。
应纳所得税=100万内部分*12.5%*20%+(100-300)万部分*50%*20%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出至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小规模企业是增值税里面的说法)。小型微利企业同时符合三个条件:资产规模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
申报系统会通过提交的财报会自动识别是不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可能是小规模企业,也可能是一般纳税人。
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3-14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4日
【第2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叠加享受
最近有朋友问小知,高新技术和小微企业该如何选择企业所得税政策?
关于这个问题,小知想和大家仔细地聊一聊。
首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各自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533原则的企业。
533原则是指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企业原则。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从2023年开始,就有很多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这个时候就有不少老板在企业申报时有选择困难了,不知道是该选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还是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那么,到底该怎么选择最优的税收政策呢?可不可以将这两个政策同时叠加享受?
注意,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能同时叠加享受!
有相关的文件政策规定这两者不能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就不能改变税收优惠的情形。
所以,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优惠税率,但是不可以同时叠加享受。
当“高新”遇上“小微”, 老板们该怎么选择呢?选择优惠是否可以在年中或汇算清缴时发生变动?
同时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小微企业优惠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正常情况下,如果高新技术企业满足小微企业的优惠标准,那么选择小微企业优惠比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更加划算。
但是,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前期预缴时已经通过直接填写申报表的方式享受了小微企业的优惠,然而在某一季度或年度汇算清缴时却不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标准的,
可以在当期申报时再次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方式,对前期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15%的高新优惠率计算,按照当期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税款或者汇缴补税即可。
举个例子:
1季度预缴时a企业应该怎样申报?假设a公司2023年全年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平均值保持不变,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2023年度汇算清缴a公司又该怎样申报?
从税收优惠条件来分析,a公司很明显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条件。
假设一
a公司选择高新优惠,则2023年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80*15%=12万元,2023年汇算清缴计算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80*15%=42万元。
假设二
a公司若选择小型微利优惠,则2023年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80*25%*20%=4万元,2023年汇算清缴计算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25%* 20%+ 180* 50%* 20%=23万元。
显而易见,a公司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时,不管是预缴还是汇算清缴,企业选择小型微利优惠会更加有利!
有任何税务疑问、知识产权等相关问题可在评论区讨论或问我哦!
如果你喜欢这篇文章,欢迎评论、分享、收藏!更多精彩内容就在下一期~
▍ 声明:
1、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由“投知界税税念”编辑整理发布,仅供学习交流使用;
2、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外,推送稿件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除非无法确认,我们都会标明作者及出处,如有侵权,请及时后台联系处理,谢谢!
【第3篇】什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2023年企业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详解!
今年园区还有些什么样的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呢?去年能够享受的政策今年还可以享受吗?相信这是很多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
今年园区还可以享受往年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的是税率的问题,今年的税率更低。
文章出处:本文转自《繁税税》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在公众号了解
在园区注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核定征收,增值税今年需要纳税,税率有1%和3%,专票普票都可以开,开票额还是在年开票500万以下,个税核定税率0.5%,开1%的增值税发票综合税率才1.56%。并且多地园区都可以享受,多行业可核定,服务行业个税核定0.5%,建筑行业个税核定1%,商贸行业个税核定0.8%。
今年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也就是有限公司核定征收政策开放的园区更多了,小编这里有好几个不同的地区都可以享受这个政策,直接核定所得税税率,能够解决企业成本票不足,所得税高的问题,也是全国企业都可享受,注册式的,多个行业可以核定。服务类企业核定税率1%,贸易类企业核定税率1%,建筑行业所得税核定2.5%,大宗贸易可核定所得税率0.5%。
也可享受自然人代开政策,可以代开增值税1%的普票,个税核定税率0.5%,开票的时候就出完税证明,全程不需要自然人亲自到场。由园区代开即可,代开品目除了再生资源类的都可以代开。
也可享受有限公司财政扶持政策,值税享受总纳税额的35%-45%,也就是100万享受35万-45万的扶持返税。所得税享受总纳税额扶持的28%-36%。
文章出处:本文转自《繁税税》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在公众号了解
【第4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会计处理
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所得税政策延续到2024年。
这个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减征政策就是财税2023年12号文。
本政策执行到期日是2023年12月31日,现在要延续到2024年12月31日了。
那么按照最新政策,小型微利企业100万以下2.5%,100-300执行5%目前的政策就都是到2024年了。
2023年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条件有所变动。具体有哪些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率又有哪些变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二哥税税念、税政第一线,思维导图学税法等。
【第5篇】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
日常经济业务中,经济组织形式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还有一个被经常被大家忽略的:个人独资企业。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是什么?有哪些特点?个人独资企业常见的经营项目有哪些?涉及哪些税种?有什么税收优惠?下面一一为大家介绍
01.个人独资企业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这里需要注意: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没有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资产出资的通常默认为以个人资产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并非公司,在转让相关权力是按照财产转让缴纳个税而非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税,这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概念,一定要区分。
0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1)股东身份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是不能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这个从“个人独资”四个字,字面上也能理解;
(2)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
(3)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组织,没有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当然如果是以家庭共有资产出资的就要以家庭共有资产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经营业务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03.个人独资企业常见的经营项目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无严格限制,但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在实务中常见的经营项目主要为企业管理咨询、会议会展服务、建筑设计规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类和销售类的较少。
04.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税种
我们这里主要列举通常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税种: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通过与公司制企业的对比,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税种上的主要差异在于: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并无本质区别,根据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01增值税
个人独资企业只要涉及到增值税应税业务就要缴纳增值税,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满足了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升为一般纳税人后就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缴纳税款。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02消费税
个人独资企业发生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行为,按照消费税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03附加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主要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04印花税
发生了印花税税目列举的应税行为就按照不同税目的税率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05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税征收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①查账征收基本原理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减成本减费用得出利润,乘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表。
税率表具体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核定征收的基本原理:根据税务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主要针对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是不能核定征收的。
05.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给大家介绍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01增值税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②疫情期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从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最后一天)
02个人所得税
我们这里给大家介绍的个人独资企业个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核定征收的。实务中多为特定地区的优惠政策,比如上海崇明区、陕西铜川、西安沣东等。当然想要核定征收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
核定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从
计算方法中我们可以看出核定征收的核心在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根据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如下表:
(2)由于不同地区个人独资企业个税核定的情况不同,没有办法一概而论。故选取了服务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照10%及建筑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照7%计算的个税税负率及综合税负率供大家参考。
06.个人独资企业的3大优势
一、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私营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私营个人所得税。
二、总部经济园区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入驻税收优惠园区,核定所得税2%,增值税3%,附加税0.15%,综合税率2.6左右%。
三、个人独资在降低增值税、所得税的应用
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与主公司经营范围相匹配的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分流部分业务,让个人独资承担部分利润去交税。
1、降低员工个税:
让高收入员工成立工作室和公司签立合同,把工资以合作费形式公对公打款,工作室可以代开专票进一步为企业减少增值税负担,在税收洼地成立的工作室增值税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奖励。
2、降低股东分红税:
在税收优惠园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让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公司股东,20%分红税照常交,但是交完税后会有地方财政奖励税款地方留存部分30%-60%;
注册配套主公司经营范围相符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业务分流让个人独资承担主公司部分利润去交税,可以避免部分利润交股东分红税。
个人独资企业节税比较
比如某咨询公司一年收入有500万,假设没有任何成本和费用支出的情况下,选择最佳的方案?选择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的模式和常规的有限公司缴税情况的比较如下:
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500w*25%=125w
股东分红:(500w-125w)*20%=75w
合计:200w
个人独资企业:
增值税:500w/1.03*3%=14.56w
附加税:14.56*5%=0.73w
所得税:500w/1.03*10%*35%-6.55=10.44w
合计25.73w
综上所述,可知在总部经济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好的方式,核定收税后,可极大的减少企业税收负担。
在实操中,“个人独资”核定征收比“一人公司”适用范围更广、流程更简单、园区政策相对稳定。
【第6篇】个人独资企业税收
个人独资企业一直是很多创业者想要注册的公司类型,究其根本原因,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有税收优惠还可以节税,这对于初创企业家来说可谓是不小的诱惑,这可是明摆着省了好多钱,下面就跟小编一起看看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帮助老板们一起省钱。
个人独资企业节税是否合法?
这一直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毕竟通过不合理的手段节税等于偷税漏税,是违法的犯罪手段。小编在这里要告诉老板们,个人独资企业节税是完全合法合规的,并且是受到政策和地方政府支持的
某些地方园区为了发展当地经济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招商引资,而在园区内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核定征收的,所得税税率2%!比起25%企业所得税是大大地减少了税收,并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会有一部分的返还,最重要的是在园区内可以不用实体入驻,只要注册式的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在园区内注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与主公司以合作的方式存在,以公对公的方式把一部分的利润当作成本转移到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则开给主公司可接受的成本票(咨询、服务类)。这样一来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有了成本减少了税收,转移的利润则以个人独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核定征收进行缴纳税务,从而把25%的所得税降到5%左右!
个人独资企核定征收是一种通过改变商业模式或者业务拆分等方式,将部分收入导入有税收扶持的地区,即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核定征收,从而实现降税的目的。这种合法合规的节税方式是国家允许的,也是地方政府为了扶持企业提供的一种支持。
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主要涉及的有四种税,分别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附加。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一般都是从这四种税下手,来为企业控制成本。
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税收优惠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面,《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要求,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跟别的企业类型相比是个不小的优势。
2021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最新优惠政策有哪些?
1.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所得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应缴所得税税额=可含所得税的销售总额×税率
要是归属于中小企业,月销售总额不超出3万余元,按季交纳不超出9万余元的,免交所得税。
2.个税:按收益个人所得和贷款利息、股息、收益所得分二种计算公式。收益个人所得测算个税,可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附加税:本期呢要是交了所得税,就势必需交附加税,主要计算公式给出:
城市建设费=本期应缴所得税额×7%
教育附加费=本期应缴所得税额×3%
地区文化教育额外=本期应缴所得税额×本地所定征收率
以上就是关于2021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知识,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税收的相关政策,大家要仔细地了解一下,根据相关部门规定及时的交纳税费。
【第7篇】税收服务于一带一路企业
税收协定是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税收条约,随着我国“走出去”企业数量的逐年增长,境外投资类型和金额的日益增加,税收协定逐渐受到“走出去”企业的重视,用好税收协定有助于维护“走出去”企业维护境外税收权益。本期介绍税收协定基本定义和我国协定谈签情况。
01何为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含安排/协议,下同)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02税收协定主要作用是什么?
税收协定主要是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包括降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有效消除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通过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涉税争议等。
03“走出去”企业在赴境外投资时需要关注哪些税收协定条款?
“走出去”企业通过不同组织形式开展境外投资,需要关注的协定条款也有所差异。如,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境外所得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主要涉及境外子公司利润分回、向境外融通资金、对外提供特许权(出租设备)、对外提供劳务等,应关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等;设立境外分公司、办事处的,应重点关注常设机构、非歧视待遇和营业利润条款等;在境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应重点关注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等。
“走出去”企业派遣其雇员在境外提供劳务、担任董事、进行演出、研究开发、实习等情况下,以及企业雇员在境外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涉及的征税权问题,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也在相应条款里进行了规定。
04我国税收协定谈签情况
截至2023年8月,我国共签署105个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数量位居全球第三,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其中,我国同亚洲国家建交45个,签署协定35个,生效34个;同欧洲国家建交44个,签署协定39个,生效39个;同非洲国家建交52个,签署协定14个,生效12个;同美洲国家建交23个,签署协定11个,生效11个;同大洋洲国家建交10个,签署协定3个,生效3个。此外,内地与港澳签署税收安排已经生效并执行,大陆与台湾签署税收协议尚未生效。
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第8篇】宣传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现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第一条所称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四、第一条所称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一)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二)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三)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五、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六、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30日
【第9篇】税收优惠企业发展
本文作者马光荣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财税研究所副所长、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程小萌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讲师。本文转自2月14日“人大财税研究所”公众号,文章来源:《世界经济》,2023年第12期。
内容提要:本文基于区域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利用2006-2023年中国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数据,研究了城市间的企业所得税率差异对企业异地发展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一,企业异地发展的方向是由高税率城市转至低税率城市,且税率差越大,在目的地设立子公司的数量越多。第二,企业赴税收洼地设立子公司兼有真实投资和避税两种目的。母子公司所在城市间税率差异越大,侵占型关联交易的规模越大,这说明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企业异地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更多的公司避税活动。第三,目的地的初始产业集聚水平是影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真实投资作用的重要因素。目的地城市的初始产业集聚水平越低,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真实异地投资的作用越小,但企业的避税规模与目的地城市的产业集聚水平无关。本文的结论表明,政府在制定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考虑区域间初始集聚经济水平差异,同时应防范企业利用异地发展进行避税,更合理地引导地区间资本流动。
一、引言
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地区间平衡与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改革开放后,中国给予了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进入21世纪以来,在东部沿海地区实现率先发展后,逐步取消了东部沿海地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开始给予西部、东北等地区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缩小日益扩大的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
关于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效果,在理论上仍然存在着一定分歧。这种分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会产生企业避税的问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异地子公司,可能不仅是出于真实投资的目的,还可能通过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的形式实现避税目的。而且相比于将利润转移至国外避税地,将利润转移至国内低税率地区可以享受更多的国内便利。第二,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是通过低税率来引导资本流向目标地区,但一国国内资本流动对税率的反应敏感度决定了优惠政策的实际效果。如果资本跨地区流动对税率的反应不敏感,那么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惠及了当地的存量企业,对于吸引外来投资的效果较小,此时税收优惠的成本与收益就不匹配。现实中,税收优惠政策吸引资本流入的效果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除税率以外,地理位置、市场规模、产业发展基础等初始经济因素也决定了资本在一个地区的回报率,因此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促进了资本流入,实际上取决于各地区的集聚经济初始条件,具有很大的地域异质性。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产业基础较为薄弱的内陆地区,但是内陆地区远离海港,受制于地理位置偏远、当地市场规模狭小、产业发展基础薄弱等初始条件,资本在当地的回报率受到制约,因此单纯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难以吸引大量的资本流入。
对于以上分歧,本文试图回答三个相关联的问题:第一,中国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异地发展?第二,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企业异地发展时,是不是既促进了异地真实投资,也导致了避税活动的增加?第三,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异地真实投资与避税两种行为上,是否存在地区间的差异?在初始产业集聚水平更低的城市,是否更难以吸引真实投资?
本文的贡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本文丰富了一国之内企业避税的文献。已有研究从法定税率高低、公司治理环境、金融发展水平、税收执法力度等角度研究了影响企业避税动机的因素(fisman and wei,2004;desai et al.,2007;范子英和田彬彬,2013),本文则从区域性税收优惠的角度,分析了地区间税率差异对公司跨区域经营避税的影响。目前研究企业集团避税活动的文献主要以跨国企业为对象,研究一国之内企业避税的文献较少,黄蓉等(2013)以中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发现出于避税目的进行的关联交易规模会随母子公司间税率最大值与最小值(或中位数)差异的扩大而增大。本文使用更为精细的“公司-目的地城市-年份”面板数据,基于城市间的税率差异研究母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是否存在避税动机。此外,本文还研究了区域性税收优惠对异地子公司利润的影响,证明企业的异地发展存在避税动机。唐飞鹏(2017)基于省级层面的数据,从地方税收竞争的角度研究了“税收洼地”对企业利润的影响,结果发现最终效果取决于政府的治理能力,该文章虽然与本文的研究主题相关,但在研究内容、变量设置和研究结论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其次,本文拓展和丰富了现有评估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的文献。已有文献从公司价值、捐赠行为、创新、固定资产投资等角度评估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效应(王跃堂等,2009;彭飞和范子英,2016;刘行等,2019;陈强远等,2020),本文创新性地从企业异地发展的视角,丰富了税收优惠政策效应评估的文献。最后,本文丰富了企业异地发展的相关研究。已有研究从产权性质、政企纽带、市场分割、地区间信任、异地商会、基础设施等角度分析了影响企业跨地区发展的因素(夏立军等,2011;潘红波和余明桂,2011;曹春方等,2015、2019;曹春方和贾凡胜,2020;马光荣等,2020),本文则从税收优惠角度出发,研究了地区间企业所得税率差异对企业异地发展的影响。
二、政策背景与文献评述
(一)政策背景
虽然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率由中央统一规定,但是为了扶持特定地区的发展,中央在部分地区实施了差异性的优惠税率,从而导致各地区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正是基于这种产生地域性企业所得税率差异的政策,评估企业所得税率差异对企业异地发展的影响。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国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企业所得税制,根据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内资企业所得税适用33%的比例税率;1994-2008年,内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经济特区,即位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则按照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30%的比例税率,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外资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即设立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的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立在上述区域所在城市老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沿边开放城市的外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建立了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制,将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为了保证上述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设立在经济特区的所有企业、设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的外资企业)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适用税率为15%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有5年的缓冲期,在这5年的税率分别为18%、20%、22%、24%和25%;原适用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执行。
此外,还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自设立后一直实施,包括西部大开发地区、中部地区243个县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等。首先,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后,中央对西部地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规定,自2001年起,设在西部地区12个省(市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和广西)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虽不属于西部地区,但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受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影响,一直持续至今。
其次,为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2007年国务院研究决定中部6省中有243个县(市、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此外,从2023年开始,设在江西省赣州市全市内鼓励类产业企业也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15%的优惠税率。
再次,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2010至2023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新成立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除了上述税率减免型的优惠政策外,一些地区还可以享受税基减免型的优惠政策。为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辽宁、吉林和黑龙江)可享受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和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部6省中26个城市自2007年起也比照实施上述优惠政策,该政策于2023年停止执行。由于税基减免型的地区优惠政策仅此一例,且其与税率优惠不可直接比较,因此本文没有将其考虑在内,而是通过固定效应的形式控制其影响。
此外,本文未研究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变相税收优惠政策。所谓变相税收优惠政策,是通过地方政府承诺“先征后返”、直接财政补贴等形式对企业出台的优惠政策,以及更为变相的土地价格优惠、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由于缺乏对这些优惠政策的清晰度量,本文未将其纳入考虑当中。
(二)文献评述
税收政策是各国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各项税收政策的效果评估一直是学术界的研究重点,无论是在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现有文献都进行了丰富的讨论。在宏观层面,现有文献利用各类政策估计税收乘数,评估税收政策对经济增长、产出、就业等宏观经济指标的影响(romer and romer,2010;mertens and ravn,2013;zidar,2019);在微观层面,现有文献主要围绕税收政策对个人和企业行为的影响展开研究,利用应纳税所得对边际税率的弹性评估税收政策的福利效应(feldstein,1995;gruber and saez,2002;devereux et al.,2014),以及研究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创新等方面的影响(许伟和陈斌开,2016;陈强远等,2020)。
研究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行为影响的国外文献具体而言分为两类:一类文献主要关注公司税减免对企业内部投资增长产生的影响(zwick and mahon,2017;ohrn,2018;maffini et al.,2019),另一类文献关注税收政策对企业选址和跨地区投资的影响,但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此外,很多研究指出企业对税率的反应敏感度是与产业集聚水平高度关联的,集聚经济会减弱企业选址对税率的反应。国内的文献大多关注税收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以增值税为例,聂辉华等(2009)利用2004年在东北地区实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考察了其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结果发现增值税转型显著地促进了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许伟和陈斌开(2016)、申广军等(2016)利用2004-2023年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政策冲击、范子英和彭飞(2017)基于“营改增”政策研究,同样发现这些税收政策改革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产生了显著的促进作用。税率不仅对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还会影响避税活动。关于企业避税活动的影响因素,现有文献关注了法定税率高低、公司治理环境、金融发展水平、市场竞争压力、税收执法力度对企业避税的影响(fisman and wei,2004;desai et al.,2007;cai and liu,2009;范子英和田彬彬,2013;李广众和贾凡胜,2020)。关于企业集团避税活动的文献主要以跨国企业为对象,研究国家(或地区)间的税收政策差异对关联交易和利润率的影响。由于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子公司适用不同的税率,企业间可以通过关联交易改变利润在空间上的分布,使用转让定价等手段将高税率地区的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降低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当子公司所在国家的税率越低时,跨国企业出口贸易的关联交易定价越低,进口贸易的定价越高(cristea and nguyen,2016;白思达,2019;wier,2020)。目前研究一国之内企业集团的避税活动相对较少,黄蓉等(2013)以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发现出于避税目的进行的关联交易规模会随母子公司间税率最大值与最小值(或中位数)差异的扩大而增大。本文则基于中国城市间税率差异对上市公司母子公司间关联交易和利润转移的影响,进一步研究企业的异地发展行为是否存在避税动机。
三、理论框架
本文从一个简单的理论模型出发,分析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异地发展的影响机理。假设一个国家有若干个城市,每个城市的母公司投入资本和劳动生产产品,生产函数为科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假设同一家企业在各城市生产的全要素生产率不同。例如,由于不同城市的产业集聚水平不同,产业集聚程度高的城市,由于存在马歇尔外部性,企业之间存在更多的知识和技术溢出,因而就有更高的生产率水平(kline and moretti, 2014)。企业赴目的地注册子公司存在两种目的,一种是真实投资,一种是避税。根据企业利润最大化决策以及求偏导,可得到以下四个命题:
命题1: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会促进企业异地发展,目的地相比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税率越低,母公司赴目的地注册的子公司数量越多。
命题2: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会产生避税行为,目的地相比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税率越低,母公司赴目的地进行的避税规模越大。
命题3: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会促进企业真实投资,目的地相比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税率越低,企业的真实投资规模越大。而且,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真实投资的促进作用与企业在目的地投资的生产率水平有关,企业在目的地投资的生产率水平越高,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真实投资的正向促进作用越大,同时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注册子公司数量的正向促进作用也越大。
命题4: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避税规模的增加效应与企业在目的地投资的生产率水平无关。
四、区域性税收优惠对异地子公司数量的影响
本文基于各地级市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来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异地发展的影响,结果发现,相比于母公司所在城市的税率,目的地城市的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一家上市公司在该城市注册的异地子公司数量将增加0.00045个,即增加1.9%。实际上,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进入产业目录的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比正常地区低10个百分点,这意味着西部地区通过该优惠政策可以多吸引19%的异地子公司。上述结果表明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会促进企业的异地发展,目的地的税率越低,企业注册的异地子公司数量越多,验证了命题1。
本文在基准回归中考虑了各类法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现实中地方政府可能会通过放松税收征管、给予企业税收返还或财政补贴等变相优惠措施吸引企业到本地投资。如果这些地方自行出台的变相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地方“土政策”)与本文所考虑的中央出台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相关性,那么基准回归结果可能存在偏误。因此本文在回归中加入地方土政策控制变量,以排除地方土政策的干扰,同时也可以检验地方土政策是否会影响企业异地发展。由于地方土政策缺乏明晰的度量数据,因此本文使用工业企业数据库计算出各城市的平均税收负担和平均补贴水平,分别衡量地方政府税收征管和财政补贴的强度。当地方政府放松征管力度时,企业会低报纳税额,但同时也可能会在财务报表中低报税前利润。为了排除低报利润的干扰,本文采用应交所得税与企业总资产之比来计算企业的实际税负,并以企业的总资产为权重计算出城市的平均税收负担;同样地,本文采用企业补贴收入与总资产之比计算出企业的补贴水平,并以总资产为权重计算出城市的平均补贴水平。然后,用目的地城市的平均税负(或平均补贴水平)减去母公司所在城市的平均税负(或平均补贴水平)得到母子公司所在城市的平均税负差(或平均补贴差),并将上述变量加入回归中作为控制变量。与基准结果相比,在加入母子公司所在城市平均税负差和平均补贴差之后,关键解释变量的系数依然显著为负,这说明在考虑了可能存在的地方土政策之后,本文所关注的法定税收优惠政策依然对企业的异地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控制变量平均税负差的系数显著为负,平均补贴差的系数显著为正,意味着目的地城市的平均税负越低、平均补贴水平越高,该城市吸引来的异地子公司数量越多。
五、真实投资还是避税
本文的基本结论表明高税率与企业异地发展呈反向关系,对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地区,确实吸引了更多的异地企业设立子公司。然而,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会产生税收洼地,企业可能将高税率地区的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从而降低企业集团整体的税负,以达到避税的目的。那么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来的子公司究竟是真实投资,还是出于避税目的而注册?本文第三部分的理论分析显示,两种行为应该都存在,但是相比于生产率水平高的税收洼地,生产率水平更低的税收洼地吸引的真实投资数量更少,而企业的避税规模与税收洼地的生产率水平无关。
(一)区域性税收优惠与企业避税
本文理论模型推出的命题2表明,企业赴税收洼地注册的子公司中,一部分是出于避税的目的。本文分别通过母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和子公司的利润率对企业的避税活动进行经验检验。
1.关联交易数量。
现有文献表明,当企业集团内部适用不同的税率时,企业间可能会通过关联交易进行避税(klassen et al.,1993;lo et al.,2010)。因此本文利用csmar数据库中上市公司母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数据,检验城市间的税率差异是否会对母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产生影响。
上市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共分为17类,发生较为频繁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商品交易、提供或接受劳务、资金交易、担保抵押、股权交易,其中担保抵押类关联交易最多。本文首先考察母子公司所在城市税率差对所有类关联交易总额的影响,关键解释变量的系数不显著,说明税率差对所有类关联交易的规模没有明显的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存在避税动机,因为有些类别的关联交易并不涉及利润转移和避税。因此,本文进一步关注避税动机较强的关联交易,即侵占型关联交易,包括商品交易、资产交易、提供或接受劳务、股权交易四类(王垒等,2020),侵占型关联交易更可能涉及企业间利益的输送,避税动机更强。关键解释变量的系数显著为负,母子公司所在城市的税率差会导致侵占型关联交易额发生显著的变化,子公司所在城市的税率降低一个百分点,侵占型关联交易总额将增加0.017%。商品交易和劳务关联交易是现有文献关注较多的两类关联交易(jian and wong,2010;魏志华等,2017),本文分别将这两类关联交易作为被解释变量,发现税率差对这两类关联交易都有显著的影响,子公司所在城市税率降低一个百分点,商品交易类关联交易总额将增加0.015%,劳务类关联交易总额增加0.002%。由于担保抵押类关联交易占比最大,本文对该类关联交易进行了关注。担保抵押类关联交易属于或有事项,且受外部监管程度较高(武常岐和钱婷,2011),企业使用该类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可能性较小,回归结果也显示税率差对该类关联交易总额没有明显的影响。上述结果表明城市间的税率差异会影响母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额,且税率差异越大,侵占型关联交易的规模也越大,即避税规模越大,验证了命题2。
2.子公司报告的利润率。
由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没有详细披露每家子公司的财务信息,本文将上市公司的异地子公司名称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的企业样本进行匹配,共得到了15111个异地子公司-年份样本。如果子公司所在的城市税率降低后,上市公司有动机将利润转移至子公司进行避税,那么异地子公司的利润率将会显著提高。回归结果显示上市公司会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子公司进行避税,且税率越低,避税规模越大,进一步验证了命题2。
上述分析表明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促进了公司的异地发展,但也导致了更多的公司避税活动。这些避税行为不仅意味着实际投资并未流入目的地,从而未起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效果,而且导致了全国层面的税收流失。
(二)区域性税收优惠与真实投资
税收洼地除了吸引更多的避税活动外,也会吸引更多的真实投资。本文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经验检验,表明税收洼地确实也具有吸引真实投资的作用。
1.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企业开展真实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如果低税率地区吸引来的异地投资是真实的投资,那么该地区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将增加;反之,如果这些子公司仅出于避税目的而注册,并未开展真实的经营活动,那么这些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会增加。因此,本文使用上市公司异地子公司名单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匹配得到的企业样本,用子公司后一年的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前一年的固定资产原值得到当年新增的固定资产,进而将每家上市公司在每个异地城市所有子公司的每年新增固定资产作为被解释变量,结果显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这些子公司真实投资的增加。
2.目的地产业集聚水平与真实投资。
根据命题3,如果税收优惠地的生产率水平越高,税收优惠对真实投资的促进作用越强。为了检验税率差异对企业真实投资的促进效果是否随城市间生产率水平的差异有所不同,本文在基准模型的基础上加入目的地城市与母公司所在城市的税率差与生产率水平差异的交互项,被解释变量为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量,由于数据所限,我们无法度量每家企业在各个城市投资子公司的潜在生产率水平,因此本文使用产业集聚水平作为潜在生产率的代理指标。本文将产业集聚水平差异(productivity)定义为母公司所处的产业在目的地城市与母公司所在城市集聚水平的差异,如果该产业在目的地城市的集聚水平越高,或在母公司所在城市的集聚水平越低,该变量取值越大。交互项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目的地城市的产业集聚水平越高或母公司所在城市的产业集聚水平越低,企业的真实投资规模越大,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异地投资的促进作用越大。
(三)企业避税规模与税收洼地的产业集聚水平
上文的分析表明,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会促进企业进入低税率地区开展真实的投资活动,另一方面也会导致更多的避税活动。虽然真实的投资规模会随目的地产业集聚水平的提高而增加,但根据理论框架推导出的命题4,避税规模的增加却与目的地的产业集聚水平无关。为了验证上述猜想,本文以母公司c在城市j每家异地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总额作为被解释变量,使用城市间同产业的企业数量之比来反映产业集聚水平差异,结果发现交互项的系数均不显著。这说明企业避税规模的增加效应与税收洼地的产业集聚水平无关,验证了命题4。结合命题3和命题4,相比于潜在生产率水平较高的目的地,潜在生产率水平较低的目的地实施税收优惠会导致同等水平的避税活动,但是能够吸引的真实投资较少,因此从比例上看,这些地区的子公司从事避税的比重相对较高。
六、结论
本文基于区域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利用上市公司异地子公司的数据,研究了城市间的企业所得税率差异对企业跨地区发展的影响。本文发现:第一,企业异地发展的方向是由高税率城市到低税率城市,且税率差越大,在目的地设立子公司的数量越多。第二,企业赴税收洼地异地发展兼有真实投资和避税两种目的。本文利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数据和工业企业数据库的数据进一步讨论了企业进行异地发展是否存在避税动机,结果发现城市间的税率差异越大,侵占型关联交易的规模越大,异地子公司的利润率也越高,这说明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企业跨地区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更多的公司避税活动。第三,目的地的初始产业集聚水平是影响企业真实投资行为的重要因素。目的地城市的产业集聚水平越低(即同行业企业数量越少),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真实投资的促进作用越小,但企业的避税规模与目的地城市的产业集聚水平无关。
本文的结论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新发展格局的立足点是国内市场,要促进国内大循环,就要让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国内市场更自由地流动,打造国内统一大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吸引资本的流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可能导致更多的避税活动,带来国家层面上的税收流失。同时,税收优惠政策对扶持产业基础较好地区的发展比较有效,对产业基础薄弱地区的扶持效果较差。因此,政府在制定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考虑区域间初始集聚经济水平差异,同时防范企业利用异地投资进行避税,更合理地引导地区间资本有序流动。
(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 ;微信公众号:rdcy2013)
【第10篇】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规程
税务风险是企业在经营中最常见的风险类型之一,做好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是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建筑企业的资金流动性较大,而且工程建设工期较长,管理难度较大,所涉及的税务内容非常复杂,故面临的税务风险也更大。因此,本文就详细分析当前建筑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管理问题,分析影响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进而提出防范风险应对措施,减少企业税务风险的发生,确保企业的稳定经营。
税务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经营中,由于自身纳税行为不当,导致出现各种税务问题,比如出现少纳或未纳税的现象,导致企业面临补税、罚款或者其他处罚,并对企业的声誉造成影响等一系列的风险。因此做好税务风险的分析和应对,不仅可以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也是维护企业形象的重要措施。当前,企业税务风险常见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做好缴纳税款工作,比如出现偷税漏税的问题,导致企业面临各种处罚的风险。另外一种是在日常经营中由于不能准确掌握相关的税收政策,导致企业的税负增加所带来的风险。不管是哪一种风险,都会对企业的经营和利润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建筑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应当做好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做好税务风险管理工作不仅可以提高财务成本的管控,也可以提高税务策划的科学性,减少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风险,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做好税务风险管理,也是企业做好财务风险防控的重要措施,可以确保企业能够获更加真实的财务数据,为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奠定重要的数据基础。
一、建筑企业的税务风险分析
(一)缺乏良好的风险管理意识
建筑企业在开展税务风险管理中,由于缺乏相关的经验,导致存在较多的风险问题,影响了企业的税务管理效果,从而对企业的经营造成影响。目前有些建筑企业都缺乏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没有重视税务风险防控工作的开展,所以无法有效地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即使部分建筑企业能够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但是并没有将税务风险工作和其他工作相互联系,从而导致税务风险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此外,部分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还有待提升,缺乏对新税制的认识和掌握,所以也很难开展有效的税务管理工作,导致税务风险增大。
(二)资金的周转率不高
建筑企业在开展税务管理中,也存在着资金周转率不高的问题,从而增加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概率,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在建筑企业在运转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特别是在购买建筑材料上,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所以建筑企业的经营成本要比其他企业更高,企业极容易出现资金周转问题。而且建筑企业的资金回笼速度也比较慢,按照相关的合同约定,部分工程资金需要等到工程验收后才能收回,如果出现资金不能及时回收,不仅会影响企业的资金情况,也会对企业的税务管理造成影响,产生税务风险。
(三)存在较大的进项抵扣税务风险
随着税制的改革,受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建筑企业缴纳税款的比例增加,虽然增值税能够进行抵扣,但是由于工程需要购进的一些材料并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也会造成税务风险的产生。新税制政策下,建筑企业要做好进项税的抵扣,在购买物资时必须要开具合规发票,然后使用购买物资的发票才能进行抵扣。但是实际上,大部分建筑工程施工期限较长,施工成本较大,为了节约施工成本,部分建筑企业会向一些小型厂家购买材料,但是部分小型厂家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或受开票限额的制约,导致无法及时进行抵扣,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四)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在开展税务风险管理中,部分建筑企业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导致税务风险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一是,当前建筑企业缺乏完善的税务风险预警体系,不能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合理科学的预警机制,导致企业的税务风险得不到有效的防控。比如,建筑企业所制定的风险预警机制,没有专门建立识别方式,不能够精准地识别企业在经营中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导致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大。二是,建筑企业的税务风险监督控制力度不足。要做好税务风险的应对,不仅要有完善的预警机制,更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监督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税务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从而减少企业的税务风险。但是实际上,许多建筑企业都没有做好税务管理的监督工作,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部分工作人员并没有能够清晰地分析到企业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不能准确地稽查出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导致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的税务风险。
(五)缺乏对税务风险管控人才的培养
随着我国新税制的实施,对于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较为复杂,工作难度大,如果税务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将会直接影响税务管理质量,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但是实际上,许多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专业素养普遍不高,不能准确地掌握国家的制度政策内容,所以不能按照国家的要求和规范来开展税务管理工作,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比如,新税制的实施,对于税务管理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工作人员不能准确地掌握新税制的内容和要求,不能做好新旧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会导致企业税务管理出现较多的问题,不仅造成较大的税务风险,也影响企业在税务机关中的形象。
二、影响建筑企业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
影响建筑企业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分别是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
(一)内部原因的影响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大,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部分企业采取了多元化的经营策略,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范围,虽然该方式能够增加企业的经济收益,但是也增加了企业的税务管理难度,因为不同业务的税务管理方式不同,使得纳税管理变得更加复杂。在大部分建筑企业的内部结构组成中,只有财务部门,并没有税务管理部门,所以一般税务管理工作是由财务部门进行负责管理。而财务部门的业务内容较多,所以开展税务管理的工作时间和精力都十分有限,无法保证工作质量。而且,大部分财务人员并没有具备良好的税务管理知识,并没有具备税务风险规避的能力,不能及时精准地识别出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从而导致企业税务风险增大。而且,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施工中,主要是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度,但是通常一个项目经理所管理的项目数量较多,所以不能全面顾及各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不仅影响了工程的施工,也会对建筑企业的财务和税务造成影响,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比如,由于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长,不能如期验收,项目工程款项不能及时回笼,导致企业按合同产生纳税义务,占用流动资金,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去缴纳税款,从而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
(二)外部原因的影响
导致建筑企业形成税务风险的因素很多,也包括外部因素的影响。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和发展,相关的政策内容也在不断地修订完善,导致企业的税务管理难度增大。比如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的应缴税额比例增加,税负增加,虽然说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但是同时企业的资产总额也会随之下降,导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增加,影响了企业的资产构成。此外,进项税的抵扣是需要发票的,部分建筑企业为了减轻税负,抵扣更多的进项税,也会铤而走险地虚开发票,从而造成新的税务风险。我国建筑行业现处于发展阶段,随着建筑企业的经营规模不断增大,企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会随之增加,从而导致经营稳定性不高。此外,建筑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数量众多,成分比较复杂,部分建筑材料是从农民、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供应商一旦不按规定开具或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建筑企业就容易产生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三、建筑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树立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
在新税制政策下,要做好税务风险的管理和应对,建筑企业必须要树立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从思想上做好风险防控工作。一是,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要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更要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结合企业的发展目标来制定一系列的风险防控措施。二是,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不仅要注重提高财务部门的税务风险防控意识,也要提高其他部门的风险防控意识,加强税务管理培训,加强对新税制政策的学习和掌握,确保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开展,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
(二)提高资金周转率
要做好税务风险的管理和应对,提高企业资金的周转率十分关键,所以建筑企业要做好资金管理工作,要结合工程的建设情况来合理调配资金的周转率,从而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一是,企业要做好工程款的管理工作。当工程竣工后,相关人员应当立刻收回工程款项,避免出现拖欠工程款项的问题,减少企业资金的损失。如果客户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能划清工程款项,则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收回工程款项,从而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性,保证企业能够拥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周转和经营。二是,建筑企业要做好内部资金的管理工作,要做好各项支出费用的规划,制定完善的预算管理方案,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建筑企业在经营中做好资金流的合理控制,确保企业能够拥有足够的资金去缴纳税额,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
(三)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要做好进项税的抵扣工作,减少建筑企业应纳税额,企业应当做好发票的管理工作。在经营中,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的支出费用是非常大的,所以在采购材料时,必须要求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并且做好发票的保管工作,确保在计算应缴税额时能够用来抵扣。在购买材料时,为了保证发票的合法合规性,应当签订相关的采购合同,并且在合同中明确地约定发票的开具方式、开具时间等,必须确保发票的合法性,保证能够进行抵扣。为了确保发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在采购材料时,建筑企业应当选择和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合作。此外,作为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要做好发票真实性和规范性的审核,避免出现虚假发票的现象,影响企业的扣税。
(四)制定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
要做好税务风险的管理和应对,建筑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一是,要设置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专门负责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风险管理负责人要明确不同人员的工作职责,强化每一位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比如,企业应当设置税务管理岗位,要求该岗位员工做好会计处理工作、做好税务登记和策划等相关的工作。企业还要加强税务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员工之间的沟通,及时获取相关的税务信息,保证税务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的。二是,建筑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奖罚制度,借助奖罚制度来提高员工在税务风险管理中的积极性。比如,企业可以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来评估出企业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点,然后结合各个岗位的职责来将风险解决责任落实到个人,确保有效地解决税务风险,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三是,企业要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和防范机制。比如所制定的机制中,应当明确规定相关的税务工作流程,要明确税务策划的责任、流程,明确税务登记的责任流程等,从而确保税务管理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五)加强对税务风险管控人才的培养
在经营中,建筑企业要做好税务风险管控人才的培养工作,确保企业各项税务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一是,在进行税务风险管理人才选聘时,应当结合新税制政策的要求,选拔专业知识水平较高的人员来担任税务管理工作人员,并且要求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确保税务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是,建筑企业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定期邀请税务管理专家前往企业开展培训工作,或者组织企业税务人员积极参加到税务局组织的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更新税务人员的税务知识水平,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地掌握最新的政策内容,能够运用最恰当的方式来做好税务管理工作,减少税务问题和税务风险的发生。三是,建筑企业要制定完善的激励机制,将税务风险防控质量和员工的工资福利相挂钩,借此来激发员工在税务管理中的积极性,减少各种税务问题的发生。此外,企业也可以借助完善的工资福利体系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而构建更高水平的税务管理队伍,提高建筑企业整体的税务管理水平。
总的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当前建筑企业也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导致税务风险发生的因素很多,比如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外部政策环境的影响等,这些问题都会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因此,建筑企业要做好税务风险的分析工作,树立良好的风险防控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有效地提高建筑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建筑企业的稳定发展。
【第11篇】税收与经营企业所得税
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1、年利润≤ 100w(假设,年利润=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 2.5%
举例: 100w利润
企税: 100x2.5%=2.5w
2、100w <年利润≤300w
实际税负: 100w以下2.5%; 100w- 300w之间5%
举例: 280w利润
企税:100x2.5%+ (280-100) x5%=11.5w
3、年利润 > 300w
实际税负: 25%
举例: 500w利润
企税: 500x25%=125w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
1、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2、从业人数≤300人
3、资产总额≤5000万
4、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335'
①2021.1.1-2022.12.3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税(实际税负2.5%)
②2022.1.1-2024.12.31, 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税(实际税负5%)
【第12篇】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有关要求,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五、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23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3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23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3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六、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七、本公告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八、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九、本公告所称原有政策,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十、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12月11日
【第13篇】主导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是
税收筹划,做为这种普遍现象的社会现象,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存有了有近百年老的历史时间,这充分证明这类经济发展主题活动具有它造成的标准与存有的重要性。
(一)主观性动机
税款是國家为考虑社会发展公共性必须对社会发展商品开展的强制性、无尝与相对性固定不动的分派。对纳税人而言,既不立即还款,都不付一切付出代价,这就促进纳税人造成了缓解自身税赋的明显心愿。以便使这一冲动足以保持,纳税人主要表现出各种各样不一样的挑选:逃税、偷漏税、偷税、欠税款、抗税、节税和避税。在诸多的挑选中,节税与避税是这种“安全性”或“商业保险”的方法;逃税、偷税全是违反规定的,要遭受民法的经济制裁;偷漏税务必补缴。法纪比较完善和税收征管比较严苛的國家,偷、偷漏税和偷税、抗税因此是非常艰辛的。因而,纳税人大自然会试图找寻这种没受法律制裁的方法来缓解或免去其税赋,这就是说税收筹划。
(二)客观原因
税收筹划往往造成,关键是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层面的不健全,不完善。通常情况下,民法自身具备原则性、可靠性和目的性的特点。从原则性而言,不管哪这种税收法规规章制度的內容,都以简洁为标准,不可以包罗万象任何,但民法所涉及到的实际事情与民法的原则性中间因此出現一些不适合的难题;从可靠性而言,税收法规规章制度一旦制订,就同别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同,具备相对性的可靠性。殊不知,社会发展经济生活的情况是变幻莫测的,因为状况的转变,规定民法做出相对的改动,但改动民法要有一个全过程,必须必须的時间;从目的性而言,税款法纪中的实际要求尽管通常常有目的性,但在实际应用时,使目的性超过所有不懂装懂的水平是办不成的;缘故是纳税人中间企业安全生产主题活动各有不同,有时候会出現诸多繁杂的状况,这任何使节税变成将会。这换句话说,当民法等要求不足严实时,纳税人总有将会根据这种存在的不足保持自身节税的心愿。从总体上,促进纳税人开展节税的客观原因关键有:
1.税款的政策优惠。当纳税人处在不一样社会经济发展标准下,民法要求有相对不一样侧重和工资待遇的內容时,非常容易导致不一样社会经济发展的企业、经济发展机构及纳税人运用税款內容的差别保持节税。如新的所得税法推行了“产业链特惠主导、地区特惠辅以”的新的政策优惠管理体系,就会使大家运用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及照料保持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地。
2.边界高征收率的存有。假如征收率较低乃至很低,國家拿走税金对纳税人而言无关痛痒,大自然也就不容易使纳税人煞费苦心去科学研究、执行节税。因为征收率过高,纳税人的收益中有较多的一部分被政府部门以税款的方式取走,才将会造成纳税人的抵触和遏制。非常是当边际税率过高时,节税状况更非常容易产生。边际税率高就是指在推行累进税率规章制度下,征收率随纳税人收益级距的提高而迅速的速率提高,换句话说多收益的增速抵不上多纳税的增速。纳税人节税的对策。一要在收益超过必须水准后,已不工作中或降低工作中的勤奋水平,以防使再提升工作中得到的收益中有较高的一部分被税款取走,这一点儿当纳税人工资水平处于征收率转变级距零界点时非常显著;二是开展收益或盈利迁移,减少自身的应纳税额收益级别,降低纳税额,高征收率因此变成造成纳税人节税的网络加速器,纳税人承受不住,迫不得已维护自身的商业利益而开拓各种各样缓解税赋的方式。
3.民法实施方案与纳税事宜符合度的差别。因为节税已经变成这种非常广泛的社会发展社会现象,國家为了确保税款的品质,导致其在税收优惠政策与实施办法的內容上愈来愈实际、详尽。殊不知,婆娑世界的经济发展事宜宛如1个绚丽多彩的万花筒,民法现行政策与实施方案再详细也终究不容易将与纳税相关的全部经济发展事宜都非常全方位而又详细地给予要求和限制,并不是将会把节税的安全通道所有堵住,政府部门只能依据转变了的新状况、新难题,再调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以上就是账易财务为大家整理的资料想了解更多财税咨询请继续关注昆明代账公司
【第14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财政部微信
【第15篇】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30日讯(记者龚劼 通讯员叶翩)接下来对中小微企业还有什么扶持政策吗?30日上午,市网上群众工作部组织开展“服务市场主体,在线解决诉求”系列上线活动第七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晓东携相关处室负责人上线市网上群众工作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答疑,回答网友提问。
在上线互动环节,很多网友关注复产复工后,对中小微企业还会有什么持续性的付出政策。对此,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将继续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即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亊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编辑:张颖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