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务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税收业务工作会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务税收业务工作会议
2月3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佳县税务局召开2023年全县税务工作会议。会上,县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建成作了题为《坚定初心担使命 追赶超越勇作为 奋力谱写佳县税收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工作报告。
会议指出,2023年,佳县税务局坚持“一个中心”,税费收入量稳质优;深化“两项改革”,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提升“三大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抓住“四大建设”,铸就“能征会算”税务铁军;树立“五大品牌”,助推地方经济示范引领。各项税收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和长足发展。
会议要求,2023年,佳县税务局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局党委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党建引领、稳中求进、创先争优,聚焦抓好党务、干好税务、带好队伍新时代要求,着力打造有信仰、有胸怀、有深度、有力度的忠诚税务、担当税务、创新税务、实干税务,为佳县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会议明确,2023年重点要从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全面抓好税费收入、全面助力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治理效能、全面防范化解风险、全面加强队伍建设等六个方面再发力,再突破,奋力谱写佳县税收现代化新篇章。
县局党委班子,各派出机构、各股室负责人,机关全体参加会议。
西西新闻榆林编辑:董明洁
【第2篇】开展税务局非税收入
拉萨经开区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多措并举,持续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费征收工作,探索创新非税收入征管方式。
拉萨经开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该局主要从三方面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费征收工作。一是抓好政策业务培训。该局组织办税服务大厅和征管科全体人员进行培训,重点研究学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非税收入政策,解决新问题和新难点,通过以学促用的方式确保税务人员知政策、能宣传、会操作。为下一步打造优质高效的税务征收新格局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是广泛展开宣传辅导。该局通过网站专栏、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两微一端”、手机 短信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向缴费单位推送相关政策,确保宣传范围全覆盖,畅通业务问答途径,确保缴费人明政策、懂操作、会申报。三是持续优化缴费服务。该局通过办税大厅、电子税务局等方式实现线上线下缴费,合理配置窗口等为缴费人提供多元化缴费方式,提升缴费服务水平。
据了解,截至目前,拉萨经开区税务局已受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55户,共入库439.5万元。(西藏商报记者 王静)
【第3篇】税务局税收宣传启动仪式
3月31日,项城市税务局举办第32个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并走访问需,开展税收政策宣传,拉开了第32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序幕。
在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上,该局解读了此次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活动形式和工作要求,指出要围绕'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的活动主题,结合税费优惠政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多渠道为纳税人缴费人送政策、优服务、解难题、提信心,以优质举措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下一步,该局将坚持聚焦纳税人缴费人的需求,进一步提升精细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及时把最新税费优惠政策和纳税服务方式送至纳税人缴费人手中,持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助力地方经济持续向好发展,为全面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贡献税务力量。(陈丽丽 高忠信)
【第4篇】税务分局税收业务风险
税务稽查风险是企业在税收管理中面临的重要问题。随着税务管理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税务部门的加强监管,企业需要更加注重税务合规管理,以降低税务稽查风险。本文将从税务稽查的概念、税务稽查风险的来源和防范措施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规避税务稽查风险。
一、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税收申报、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方面的审查和检查。税务稽查的目的是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确保税收的公正、公平和公开。税务稽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税务帐务核对、调阅银行帐务等多种方式开展。
二、税务稽查风险来源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的税务稽查风险。主要的风险来源包括:
1.税收申报不真实、不准确
企业在税收申报过程中,如存在虚假申报、漏报、误报等情况,将会被税务部门追究责任。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面临罚款、税款补缴、税务处罚等不同形式的惩罚。
2.税务账务管理不规范
企业在税务账务管理上出现的问题,比如会计凭证不齐备、会计处理不当等,也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会被要求重新核算纳税申报数据,导致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3.涉税合规管理不到位
企业在涉税合规管理方面的不规范,比如未及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备案、未及时报送纳税申报等,也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面临罚款、税务处罚等不同形式的惩罚。
【第5篇】企业税务与税收筹划
前几篇文章介绍了税筹的相关知识,今天就重点来谈谈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内容很干,详细阅读
我们都知道,企业目前交税主要就是两大块,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有一小部分附加税,增值税是国家第一大税种,也是企业主要供税的税种,那么企业到底该怎么做才能减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我们知道很多传统的老板法律意识比较淡泊,在税这块做的非常不规范,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挺而走险,买卖发票,虚开虚增发票,来增加进项发票和企业成本发票,从而少交税,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是直接涉及犯罪的,金税3期实施后这种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千万不要去做了,很容易被查被抓,税法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偷税漏税逃税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轻责巨额罚款,重责面临坐牢,所以千万千万不要去触碰这跟红线,每年因为偷税漏税逃税被处罚和判刑的企业很多,类似薇娅事件等等,一定要合法合规去避税,这里很多人会问,如何才能合法合规避税呢?我本人之前在政府的招商局工作,每个地方政府为了方便自己招商引资,会制定很多的税收优惠奖励政策,特别是近几年国家逐步推出总部经济模式的招商引资计划,更是直接解放了一大批中小企业,所以想合法合规减轻税负,就必须找到有税收奖励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政府开发区,你企业的税交到它哪里去,享受它给我们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减税目的。那么什么是总部经济模式招商引资?如何找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政府经济开发区?如何把企业合法合规引入有优惠政策的地方?这些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会陆续介绍?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税收宣传月
3月31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教育局、共青团青岛市委在青岛嘉定路小学联合举办青岛市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暨青少年税收普法“1+6”工程启动仪式。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副主任肖军、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建刚等领导出席仪式。
据青岛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伍舫介绍,青岛市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以“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为主题,安排了11类33项重点宣传活动,宣传解读延续优化的一系列稳经济税费支持政策以及税务部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创新举措,同时扎实开展税收普法工作,推动税收法治建设,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作为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头戏,青岛市青少年税收普法“1+6”工程同步启动。肖军副主任、张建刚副主任为“青岛市青少年税收普法工作站”揭牌,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四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为“1+6”工程首批青少年税收普法特色学校颁牌,为兼职教师、税法小小宣传员颁发聘书。
“1+6”工程的启动是青岛市青少年税收普法工作的又一个里程碑,也标志着四部门合作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四部门将在运行机制、基地打造、资源整合、实践活动等方面开展合作,以“青岛市青少年税收普法工作站”为引领,打造一批青少年税收普法教育基地,创建一批青少年税收普法教育特色学校,培养一批青少年税收普法教育兼职教师,开设一批青少年税收普法教育课程,招募一批税法小小宣传员,开展一批青少年税收普法教育创意活动。
青岛市青少年税收普法工作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1991年8月,原国家税务局与中国少年报社、中央电视台在青岛联合举办了全国“税法小小宣传员”夏令营活动,来自全国各地的15位税法小小宣传员与青岛市50名小记者一起参加了夏令营,开启了深入、持久的税收宣传活动。
这场夏令营也是全国税收宣传月的前身。1992年4月,也就是夏令营成功举办的第二年,原国家税务局印发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第一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正式启动。此后,全国税收宣传月每年4月都会如期而至,如今已经成为中国税务具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名片”和“品牌”。
三十二年后的今天,青岛市税务局在全国范围内发起“寻找税法小小宣传员”活动,找到了当年参加夏令营的小记者和税法小小宣传员,他们的代表也作为当年参与税收宣传的亲历者、见证者、贡献者参加了活动。
启动仪式上,小记者代表、青岛金门路小学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吴伟讲述了三十多年前青岛夏令营对他的深刻影响,并介绍了自己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带领学生开展税法小课题研究、让学生在实践中了解税法的工作方法。税法小小宣传员代表、厦门晚报社副总编辑吴慧泉表达了对1991年青岛夏令营的浓烈感情,回顾了三十多年前“税法小小宣传员”活动与全国税收宣传月的渊源,畅谈“1+6”工程对于扣好青少年“人生第一粒扣子”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两位代表与青岛嘉定路小学学生、“1+6”工程首批税法小小宣传员亲切交流,勉励新一代税法小小宣传员争做税收法治理念的践行者、传播者。
张建刚副主任在讲话中表示,青少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未来和希望,要持续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肖军副主任在讲话中表示,看到30多年前的税法小小宣传员如今站上三尺讲台、奔赴新闻一线,在不同的岗位上依然践行并传递着税收法治理念,这让税收工作者深受鼓舞、倍感振奋。要高位谋划、守正创新、凝聚合力,推动税收宣传全方位覆盖、全天候延伸、多领域拓展。
青岛广电全媒体广播中心记者:李岳锋
【第7篇】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
税务筹划是专业人员利用税收法律、法规和最新的税收政策,结合企业的营运实际,为企业在税收方面做合理、合法的节税规划。
税务筹划得先从我国制度说起,我国《会计法》、《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费用核算上存在差异,从而导致税会差异的产生。从而出现了当前企业存在两套账(俗称内账和外账),企业股东和管理层殊不知这两套账存在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一味只知道会计只要能少缴税,就是一个好会计。
节税
如《会计法》、《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所有收入、费用都须纳入会计核算,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费用,在有500元以内的白条可以所得税核算前扣除,其他费用都必须有税务发票方可在企业所得税核算前扣除。
《会计法》、《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核算上存在差异,从而出现了纳税筹划空间。现在的企业财务基本上全是外包,加上股东及管理层对财务、税务知识一窍不通,即便知道一点,但未必能说出个子丑寅卯来。税务筹划就是结合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利用税收政策,制定企业合理、合法的节税。如一家企业收到财政拨款50万元,财务账务处理后,向管理层汇报,这50万元的财政拨款可以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所得税,老板一听大喜,殊不自己吃了个大亏,如果将这50万元纳入企业收入合并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其50万元的支出,可以加计抵减100%。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5万元,费用加计100%抵减后也许企业并不缴纳企业当年度所得税。
税务筹划就是专业人员,利用税收政策,结合企业经营情况,为企业做出纳税的合理规划,让企业达到合理、合法纳税,最终达到企业节税的目的。
合理节税解决后顾之忧
【第8篇】县地方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思茅区税务局把党建引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与绩效考核挂钩,助推营商环境建设有效落实。
思茅区税务局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各项措施,深化简政放权、规范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服务“力度”,严格落实办税服务“五项制度”,坚持办税厅“晨例会、学习日、好差评、定期轮岗”等制度,开展“大练兵、大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提升学习力;设置“服务站、大综窗、自助办税厅、周三夜市”等窗口,提升服务力。提升纳税服务“深度”,为大企业开设“绿色通道”,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企业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风险、规范管理、健康发展。提升纳税服务“温度”,积极推行“容缺办理、申报提醒、信用修复”等温情服务;开展“电话热线、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大走访活动,问需问计,解难纾困;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资金困难,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今年以来,共开展“春风行动大走访”活动走访纳税人100余户,办理容缺承诺注销137户,纳税信用修复2806户次,向各商业银行传递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9394户次。
同时,充分调动党员积极性,构建“三员”体系,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以最快速度、最高效率送达市场主体。做好企业发展的政策“信息员”,制定政策落实操作指南,编制税费优惠“二维码”,开展线上推送、精准辅导;当好政策“宣传员”,以“云见面”的方式,搭建线上“税企连心桥”,为市场主体解读税费优惠政策;做好意见收集“调研员”,建立多层次的立体沟通交流机制,全面了解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难点、堵点、痛点。同时,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听取企业在发展中对税费政策环境、税收治理环境、纳税信用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为创新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供参考。
(来源:普洱日报 通讯员 冯婉娴 编辑:张毅)
【第9篇】税收和税务的区别
【关于我们】
大公税务师事务所(dagon tax),总部位于深圳,我们专注于税务顾问、税务架构安排、投资并购专项税务筹划、企业税务合规管理、高净值人士税务服务、税务稽查应对等领域的专业服务。
【 企 业 文 化】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我们严守职业道德、严格职业标准,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提出最佳的税务安排及应对方案,以降低税负,规避税务风险。为国家税收法制作出一份贡献。
按信托目的可将信托分为:以取得投资收益为主的投资信托;以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为主的家族信托;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慈善信托。
胡润百富集团发布的《2021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风险管理白皮书》提到,根据调研显示,28%的企业家已经设立家族信托,且有35%的企业家计划设立家族信托。
《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对家族信托的定义为: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目前,我国关于信托的税收政策很少,即便是这些有限的税收政策,也仅是针对投资信托而不是针对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的。由于没有针对家族信托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只能套用针对一般经济业务的税法规定对家族信托业务征税,造成家族信托税收政策不明确。
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的要求,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因此,在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先分析家族信托的经济实质,是研究信托税收政策的前提和基础。
家族信托作为企业家或高净值人士进行综合性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涉及多环节的财产流转和分配,其中的涉税问题会关系到家族信托的成本和相关主体的切身经济利益,是如何设立和运作家族信托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
家族信托包括设立、存续、分配、撤销或终止等阶段,本文也将围绕家族信托上述各阶段涉税问题一一展开分析。
01设立阶段
不同类别的财产,涉及的税收问题会有差异,因此首先需要了解可以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范围。
根据《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合法所有的具有确定性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均可以设置信托。因此,委托人依法所有的货币资金、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金融资产等可以依法自由流通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原则上都可以用来设立家族信托。这些财产设立家族信托时,有些不需要纳税,有些则需要纳税。
一、 设立家族信托不需要纳税的财产范围
根据目前我国的税法制度,如果委托人用现金、银行存款这类货币资金及保险金权益设立家族信托,在设立环节,一般不会产生税负,不需要纳税。
实务中,以现金、银行存款、保险金或保险金权益设立家族信托,也是当前家族信托的主流做法。之所以这一类家族信托在当下是主流,虽然不能完全归结于税收问题,但也确实是家族信托客户的主要顾虑之一。
二、 设立家族信托存在涉税问题的财产范围
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及保险金权益,以其它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基本都涉及涉税问题。
目前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需要将财产交付或变更至受托人名下,即便是无偿的,税法上一般也视为转让或交易,继而产生纳税义务。
鉴于在企业家或高净值人士的资产中,不动产占比较大,包括商业、住宅、工业用房等,此外,股权也是企业家主要的财产形式,而相较于其它财产,不动产和股权的涉税问题较多,因此,本文将主要以不动产和股权设立家族信托为例,解析相关涉税问题:
(一)不动产家族信托,在设立阶段的涉税问题。
在目前家族信托非交易过户登记制度尚未建立的现状下,委托人将不动产过户给受托人,主要有两种操作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赠与,另一种方式是交易过户,委托人先将货币资金转给受托人,受托人用货币资金购买委托人的不动产。这两种操作方式在目前一般都会存在增值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所得税等涉税问题。
1、增值税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主要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为征税范围。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将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该办法,即便委托人不是以取得不动产交易对价为目的,其将不动产无偿变更登记至受托人名下,也将视同销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进一步分析,在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下,能否适用增值税的减免税优惠范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笔者认为,委托人将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即便最终目的是为了不动产在家庭成员中传承与分配,但是委托人并不是直接将不动产过户给上述家庭成员,而是过户给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另,从严格意义上讲,基于设立家族信托将不动产无偿变更登记至受托人名下,与赠与也有着本质区别。受托人虽然经变更登记,成为形式上的产权登记人,但其对该非货币资产取得的权利与通常的所有权存在本质上的不同,该财产不属于受托人固有财产。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因此,以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并不完全符合上述免税规定,在目前没有关于家族信托税制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尚不能直接或参照适用上述规定予以免征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费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住房的,目前的税收政策是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住房以外的房产,具体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增值额的计算取决于收入额和扣除额。由于委托人将房产过户给受托人的目的是设立家族信托,并不存在取得实际收入,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税务机关会以评估价格作为收入额,扣除额包括: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折扣率、土地使用权扣除金额以及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划分四个档,分别为:30%、40%、50%、60%
3、契税
一般的税种都是卖方纳税,而契税属于买方纳税。不动产的买卖、赠与、互换、抵债、投资等都属于契税的增税范围。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受托人需要缴纳契税。
税务机关一般会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成交价格,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契税税率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5%的幅度范围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4、印花税
以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需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书立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委托人与受托人均为纳税义务人,税率为0.05%。
5、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一般会被视为交易,会存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第一种,由税务机关按市场价核定转让收入,然后以转让收入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种,对个人转让住房的,各省级税务局及省级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税务局根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按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第二种方式,各省核定的征收率会存在不同。
关于个人转让房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等相关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转让人和受让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委托人是将房产过户给受托人,并非直接过户给上述家庭成员等人,在没有明确税法规定家族信托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使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另,对于大多数家族信托的委托人而言,设立家族信托的房产基本不属于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因此,也无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二)股权家族信托,设立阶段的涉税问题
实务中,除现金、不动产以外,股权及股份也是企业家及高净值人士考虑设立家族信托比较关注的资产类型。
以股权设置家族信托,主要考虑赠与或交易等方式操作;以股票设置家族信托,主要是交易过户以及非交易过户中的协议转让两种交易方式。这其中的涉税问题会存在差异。
1、增值税
如果以股权设立家族信托,设立阶段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以股票设立家族信托,委托人是个人,免征增值税;委托人中如果有企业(实务中并不完全排除企业作为委托人之一)以持有的股票设立家族信托,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2、印花税
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股权转让价款的0.0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转让股票的,转让方按成交金额的0.1%缴纳印花税,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3、个人所得税:
3.1 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设立家族信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现行税制,股权转让不仅包括股权出售、投资、抵债,上述方式以外的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也视为股权转让。个人将股权设立家族信托,涉及到股权变更,属于股权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委托人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无明确收入或收入明显偏低等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收入。
3.2以上市公司股票设立家族信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目前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的,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02存续阶段
家族信托存续阶段的涉税问题,大部分并非家族信托特有,或者说并不是因为设立家族信托而额外增加的税负。如果委托人自己持有和运营相关财产,也会存在相关税务问题。这里的主要区别是,委托人作为个人与作为企业的受托人,在部分税种的计税方法和税收优惠上会存在区别。
家族信托存续期间,根据信托财产的类别及运营方式的不同,存在不同的涉税问题。家族信托存续阶段的涉税问题,主要是持有和运营信托财产的涉税问题。
在这段时间内,信托财产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信托财产,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管理方式实现财产的盈利。在这段期间内,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费用或损失都由受托人收取或承担。在名义上,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收益的取得者,我国并没有按照信托的经济实质,对实际信托利益享有者征税。
谁应该为信托财产分配的利益交税呢?目前对于信托相关的征税规则还不够完善,仅有财税(2006)5号文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信托收益进行了规定,但这也是仅限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层面。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能否参照并适用这个规定,在实践中还是存在疑问的。
财税(2006)5号文规定,对于信托取得的相关收益要秉承单次征税和当年不分配征税的原则。啥意思呢?
如果在信托项目收益取得当年向机构投资者进行了收益分配,信托公司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信托项目的收益所得归属于投资人,对投资人征收税款。
如果相关收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配,而是由受托人在名义上持有了收益,税务机关则对受托人就相关收益征收税款。征收税款之后,受托人再收益分配给了机构投资者,就不再对机构投资者征税。
但在现行税制的框架下,仍然存在着令人困扰的问题。受托人持有信托收益,如果税务机关向受托人征税,那受托人究竟是扣缴义务人还是实际纳税人?
如果信托的受托人是扣缴义务人,只有个人是纳税主体时,才需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如果信托受益人是机构投资者,即企业时,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就会与税法规定产生冲突。如果受托人是以实际纳税人的身份,就面临着更大的问题了,受托人所持有的信托收益应该属于受托人的财产。但信托收益实际并不属于受托人,信托受益人才是收益的实际享有者,受托人只是暂时持有信托收益。在目前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收益时,并不会就该信托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一方面,受托人在获得信托财产的收益后,如果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已经达到了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条件,受托人以货币或非货币的方式分配给受益人。受益人是否有就所得的信托利益缴纳所得税呢?根据现行的规则,只有信托受益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益人取得的信托利益属于企业应纳税所得,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持有某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分红所得,并不是信托公司的所得,信托公司只是作为受托人身份持有股权分红所得。来自于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分红所得,在分配给信托受益人时,如果信托受益人也是境内居民企业,是否适用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内居民企业进行股权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则呢?税务规则在这些方面都没有加以明确规定。
另一种情况,如果信托受益人是自然人,受益人取得了家族信托分配利益,是否征税?如何征税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如果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列举的九类应纳税所得范围,也没有税务主管部门对个人所得作出另行的规定,那么这种收入就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信托利益所得在个人所得的九类应纳税所得中没有列举。从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的被动性和所得性质考量,与信托利益比较相近的所得类型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与偶然所得。但是根据现有规则,并不能直接得出信托收益所得可以归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与偶然所得的类型当中,财税务主管部门也没有对信托收益的性质进行定性。
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向信托受益人(自然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支付时,信托公司一般不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对受益人取得的信托利益所得是否征税,有的税务机关是接受纳税人申报缴税,有的是拒绝不接受,但更多的是在纠结信托利益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目前的规定不明朗,态度不一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如果信托受益人确实要对信托分配利益缴纳税款,我个人认为应当归入《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偶然所得”类型,缴纳个人所得税。
03分配阶段
家族信托受益人能够依据信托文件取得信托利益,是委托人和受益人最为关注的事项之一,那么,信托受益人在分配阶段是否缴纳相关税费,自然是各方在设立家族信托应当了解的主要事项,也是信托结构应考虑的问题。
一、 以现金方式向受益人进行分配的涉税问题
以现金方式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主要存在受益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共包括九项,分别是(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对于家族信托受益人取得的现金分配,从表面看,应该不属于上述征税范围,那么是否就必然能够得出家族信托受益人取得现金分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结论呢?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不同受益人具体分析。
1、家族信托受益人是委托人近亲属
如果家族信托受益人是委托人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那么,家族信托受益人取得的信托分配,其本质主要是近亲属之间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和传承。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上述个人所得,本质上并不相同。笔者认为,在没有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属于上述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2、家族信托受益人是委托人近亲属以外的主体
在家族信托实际操作中,受益人大多数是近亲属,但也有部分家族信托的受益人由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和非亲属组成。
对于非亲属从家族信托取得现金分配,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主要应区分其取得信托分配的基础是什么,如果以为家族信托或相关主体提供工作、劳务、服务等为对价,笔者认为,其取得的信托分配财产具有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等性质,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客观基础。
二、 以非货币性资产向受益人分配的涉税问题
以非货币性资产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与非货币性资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涉税问题类似。
1、以不动产进行分配的涉税问题
受托人将不动产分配给受益人,按现行税制,受托人存在缴纳增值税、城建及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如果受托人为有限合伙,其合伙人涉及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与上述不动设立家族信托基本相同。
受益人存在缴纳契税、印花税的问题。对于契税与印花税的计税方法与上述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基本相同。
另,根据现行税制规定,对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受益人无偿取得受托人分配的房屋,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设立家族信托时不能忽略的问题。如果受益人无偿取得房屋,被税务机关认定属于接受赠与,进而认定为“偶然所得”,除符合免税情形,受托人会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包括:(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对受益人是否属于上述免税规定的范围,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委托人以家族信托的方式将不动产赠与上述主体和委托人直接赠与上述主体,虽然形式上有所不同,但追本溯源,二者本质上具有相同性,都是以婚姻家庭关系为基础,财产主要是在家庭内部流转。根据实质课税的原则,具有参照上述免税规定的法理基础。
2、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分配,受托人作为转让方存在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问题,受益人存在缴纳印花税的问题。计税方法与上述分析基本相同。
3、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分配,受托人作为转让方存在缴纳增值税、城建及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问题。计税方法与上述分析基本相同。
三、 家族信托终止的涉税问题
家族信托终止时,对于spv或者在信托存续期间对信托财产进行运营的家族信托,对信托财产进行必要的清算后,方能终止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对于家族信托终止而向受益人分配,与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对受益人分配所涉及的涉税问题基本相同。
目前,我国涉及家族信托的税制还有待完善,实务中以不动产、股权等直接设立家族信托的案例比较少,税务机关实际征管情况,鲜有参照案例。
税负问题,确实会影响到企业家或高净值人士对家族信托的选择,但笔者认为,仅因税务问题而放弃家族信托并不一定是更好的选择。家族信托有其自身的特有优势和功能,对是否选择家族信托是需要多角度全方面综合分析利弊后进行选择;并且,在是否设立家族信托时,税务问题不能仅局限至家族信托进行考虑,更应放至企业家或高净值人士的整体产业和整体税负里进行分析,税务问题是存在此消彼长的,因此,局部税负和整体税负需要整合全盘考量,然后进行权衡。
家族信托的涉税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表面看只是家族信托设立、存续、终止等阶段的涉税问题,但是由表及里,每个阶段每个税种展开后,都会存在较多细节化的涉税问题。另外,由于很多家族信托都是定制化,这些定制化的家族信托,具体在设立、存续、分配等环节的具体细节会存在差异,因此涉税问题也不尽相同,实务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文,笔者是基于保守谨慎性原则,根据现行税法法理及具体规定,并结合实务工作经验,对家族信托进行各环节的涉税分析,力争使家族信托当事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能充分考虑相关涉税问题,在全面考量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税收策划和布局。
04案例说明
案例一: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
王先生拟以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的一套别墅作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交付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该别墅购置价800万元,交付信托公司时该别墅的市场价值为1,200万元。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仍由王先生家人在其中居住,家族信托结束时,该别墅以实物状态分配至王先生儿子名下,分配时该套别墅的市场价值为1,500万元。
王先生以别墅设立家族信托的整个过程中,涉及两次交易,经过简略计算,将会产生合计280余万元的税费。该案例中涉及的税费详见下表:
注:
1、不考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小额税种及费用。
2、交付阶段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均采用核定征收率计算。
3、假定委托人交付房产时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假定委托人交付房产不符合税收减免政策。
5、计算过程中采用了部分简化。
6、若委托人交付的是非住宅类房产,部分适用税率会更高。
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各地区都有一定差异,需要根据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具体要求确定。
案例二:以企业股权设立家族信托
张先生2023年创立了一家科技公司,持有该科技公司60%的股权,累计为上述股权投入了4,000万元的成本。2023年时,张先生希望将上述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股权的市场价场为10,000万元。存续阶段,企业向家族信托分红1,500万元。2023年时,家族信托结束,根据合同约定,家族信托将信托财产以股权形式分配给了张先生的两个女儿,分配时股权的价值为15,000万元。
张先生以科技公司股权设立家族信托的整个过程中,涉及两次交易,经过简略计算,将会产生合计1,200余万元的税费。该案例中涉及的税费详见下表:
本文仅从税收政策的角度对房产和非上市公司股权设立家族信托的税收进行了研究,但实际办理过程中,还可能会存在地区政策差异、税收优惠、执行弹性等因素,对于如何计算、如何缴纳都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实际要求来执行。
05家族信托面临的税收问题
1. 信托税收政策依据匮乏
从制度层面看,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信托业务没有特殊规则,税收政策主要散落在各类法规当中,专门针对信托的征税规则几近空白。目前仅有《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信托收益进行了专门规定。这是最早的也是目前唯一的专门关于信托业务的税收政策。此外,营改增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及随后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是近年来对信托行业最有影响的税收政策。文件明确指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相关规定也引起了不少争议。
2.纳税主体确定规则不明确
由于在法律上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糊,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也未建立,现实中信托财产及收益所有权与纳税人存在错位。信托公司只是名义上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人,且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所以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并非信托公司的财产和所得。按照实质课税原则,以受益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受托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似乎更为合适。正因为信托财产权属不清,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主体的确定规则也并不一致。例如,财税[2006]05号文的思路是,如果信托将取得的所得进行了分配,则在信托层面不征税,相关所得纳入受益人应纳税所得,受益人是纳税主体。但财税[2016]140号文将资产管理人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3. 重复征税问题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未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特点设计专门的税收制度,从而在涉及信托收入、分配收益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征收方面存在重复征税现象。
比如委托人以非现金资产设立信托,特别是家族信托,其受益人通常为本人、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按照目前我国税收政策直系或近亲属赠与、继承财产或房产等免税,但家族信托在设立和分配环节的财产过户均被“视同交易”。两次交易重复纳税,原本无税负的财产移转因设立了信托而增加了税负。高额的税费成本也加大了在中国大陆开展家族信托的困难程度。
4. 公益慈善信托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2023年颁布实施《慈善法》,其中第四十五条已明确,依法备案的慈善信托可享受税收优惠。2023年7月银监会和民政部联合印发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时至今日,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配套完全。具体实践中,目前受托人仍不能开具可以抵税的捐赠票据。税收优惠制度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慈善信托的发展。部分信托为了满足委托人开具捐赠发票的要求,必须与慈善组织合作,额外增加捐赠或者项目执行等环节,增加了成本、拉长了链条,并可能引发慈善组织能否以捐赠的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等法律风险。
虽然目前以非现金资产交付设立家族信托存在着过高的税负问题,但我们也可以期待,未来国家对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税收体制的完善,将会给予这类家族信托更多的发展机会。
【第10篇】税务局抓好非税收入
近日,国核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按期申报入库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69.03万元,成为非税收入划转改革后,荣成市税务部门征收的第一笔此项收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划转税务机关征收。荣成市税务局结合辖区实际,开展包括“前提调研-政策宣导-纳税服务-后期跟踪”等环节的“套餐式服务”,切实做好相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该局组织非税收入管理精干人员,针对辖区核电企业的在建项目开展精细调研,详细了解企业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掌握相关准确数据,为后期核电项目应缴基金收入征缴的动态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根据国核示范电站有限公司核电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该公司2023年度将进入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缴费期,对此,荣成市税务局指派专职人员及时上门宣讲、解读有关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征缴政策,辅导具体账务处理方法,使缴费人全面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知晓申报缴纳期限、需要的申报资料和申报缴纳方式方法,做好专项收入的申报缴纳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荣成市税务局全面做好纳税服务工作。3月份是该企业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的申报期,由于处在疫情期间,该局通过“非接触式”服务及时与企业沟通,告知提醒其及时申报。在此基础上,为更好的为核电企业提供定向、精准、个性化管理服务,该局对辖区3户核电企业逐户建立非税收入管理台帐,开展精准跟踪服务,实时记录企业核电项目开工建设情况、运行情况和申报缴费情况,实施常态化动态管理和及时跟踪服务,规范基金、收入申报缴纳行为,确保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和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按时足额征缴。
黄丽雅 于鑫鑫
【第11篇】税收优惠与税务发票
我们个人怎么办理税务登记呢,在电子税务局就可以办理,也可以去税务大厅进行办理。税法上的个人是指什么?它包括两个,一个是个体工商户,另一个就是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的是有身份证的自然人。
我们个人做生意,为什么及时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因为如果不办理的话,那这增值税针对个人的起征点是月收入5000到2万,或按次数,每次收入300到500之间,你可能就要缴纳增值税了。每个省在这个范围内确定具体的起征点数额。
假如进行了税务登记,那么这个时候你要么是小规模纳税人,要么是一般纳税人,就能享受优惠政策。现在这个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样的优惠政策?月收入15万以内,或一个季度是45万以内,是免增值税的,也就是说起征点变成了每月15万,而不是个人的2万了。增值税率不管是3%还是5%,都是免的。什么时候3%,什么时候5%,其实只有转让不动产的时候是5%,或者是这个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时是5%;其他情况,都是3%。如果说季度收入大于45万,那现在咱们国家规定增值税率3%的给你免,5%的不免。
那么一般纳税人,他没有什么优惠政策,但是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也相当于能够减轻我们的税收负担,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够进行抵扣的,只能计入成本的。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咱们国家现在其实有一个比较简单的区分,就是年收入500万以内的,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说超过了500万,那就是一般纳税人。那是不是所有超过500万都是一般纳税人,不一定,如果说其他个人,就说我们自然人的话,即使年收入超过了500万,也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有些同志说我虽然不够500万,但我就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行不行,也可以,虽然不够500万,但是你这个税务资料比较齐全,你能够每个月提供完备的财务报表及各类凭证,那你也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综上所述,我们要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首先要去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办理税用登记时我们是认定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要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12篇】税务部门如何加强非税收入征管
渭南青年网(编辑 阳光)元月份,白水县财政局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清理工作。一是严格执行目录清单制度。实行“清单制度一张网”,确保网外无收费,将一系列减费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助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二是强化财政票据监督管理一本账。从领取、使用、保存、核销、销毁和资金的上缴,全程动态监管,杜绝利用财政票据逃避税收的违法行为,杜绝利用结算票据违规收费的现象发生。坚持日常稽核和重点稽查相结合的模式,依法规范执收单位执法行为,做到应收尽收、应减尽减、应免尽免。三是利用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一平台,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规范征收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简化收缴管理程序,积极优化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模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部门服务形象。
【第13篇】非税收入划转税务局如何加强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加强非税收入规范征缴,不断提升非税收入征管精细化、科学化水平。2023年1月-9月累计组织非税收入80457.65万元。
一是强管理,着力非税征缴。开展关于各项非税收入的普法宣讲,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定期开展对账工作,强化收入收缴数据分析,保证数据准确性;推动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牵头带动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新划转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2173.16万元,人防办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1994.74万元,排污权出让收入101.29万元,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42.49万元,总计5311.68万元。
二是重落实,着力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公布相关政策,提高企业对惠民政策知晓率,按规定办理符合政策的企业退付申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实体经济发展,2023年1-9月份,该市共计减免各项非税收入10718.04万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使企业“轻装上阵”。
三是盯票据,着力源头管控。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严把票据发放、使用、核销等关口,开展票据清理清查工作,及时纠正票据使用中不规范行为;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提高票据使用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
四是抓监督,着力各项检查。将非税收入征管、减税降费政策执行等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中,并及时开展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持续不断规范非税收入。
王莹
【第14篇】税务局税收宣传月系列活动
今年4月是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国家税务总局峡江县税务局紧紧围绕“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主题,通过组织开展一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展示近年来税务部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取得的成效,宣传好解读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促进智慧税务建设取得新突破。
开展“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线下启动仪式暨税企座谈会。峡江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与10余名纳税人代表共同参加,为2023年税收宣传月活动拉开序幕。座谈会上,该局工作人员向企业介绍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退、减、免”等热点问题进行解读,特别是留抵退税等政策红利,帮助纳税人“划重点、勾红线”。来自各行各业的纳税人代表围绕企业发展现状、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社保费缴纳、所得税退税及相关热点话题畅所欲言,该局业务骨干现场办公,针对企业提出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作出详细解答,力求为企业纾困解难。
巧借新媒体,打开税收宣传“新窗口”。峡江县税务局策划了一期“税收宣传听我说”短视频。在乡村居民的热情阐述中看见税费便利,在网红大妈的“土言土语”中拓宽宣传范围。通过幽默诙谐的乡音,自带喜感的表演极具代入感,让纳税人在快乐的氛围中收获了税收知识,进一步创新税收服务理念,提高税收宣传工作成效。
税收宣传进乡村,春风送惠暖人心。峡江县税务局及时抽调懂政策、会操作、业务熟的税务干部,组建“志愿宣传辅导队”,来到峡江县桐林乡庙口村,针对村民们比较关心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详细解答和操作辅导;积极为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涉农企业宣传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政策“定制礼包”。同时,开展问计问需走访活动,广泛收集村民热切关注的焦点问题,了解税收优惠享受情况,倾听村民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做好今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等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编辑:许佳慧
编审:罗素静
监制:游静
【第15篇】税务和税收的区别
经常有人说税收筹划,其实你说税收筹划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
这个是从你的企业成立之前就开始了,我们所谓的业务开始筹划先行,也就是当你准备办一个企业的时候,你从组织形式的选择上就要开始考虑税的问题,比如说我到底是办个体户还是办一个公司呢?你除了经营需要之外,那你就要了解他们税收上的区别,比如说你的业务做的比较大,必须办一个公司,但是你呢,做一个公司也行,做个体户也可以,他俩有什么区别呢?
给大家讲一讲,第一点,这个个体户啊,它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第二点呢,个体户是交个人所得税中的经营所得,那么公司呢,他要先交一到企业所得税,然后对于它的剩余净利润再交易到个人所得税,它所得税要交两道,所以它的综合税负可以达到40%。
所得税这一块,个体户不要求强制的开公户,你可以把这个款呢汇到个人业主名下,但是公司呢,不行,公司就得开公户,如果公司不开公户,你把单位的钱存到老板个人卡上,这叫公款私存,对吧?
再一个,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说是经营所得查账征收的话,但是我们公司老板的工资是可以作为费用正常除的,那么个体户呢,他可以建账,也可以不建账,如果是核定征收的话呢,不用建账,但公司呢,必须需要建账的,个体户呢,一般的不会对外投资,成为投资主体,也一般的不开分支机构,但是公司是可以的,那么个体户呢,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是家庭经营,那公司呢,一般的是以个人的名义啊,去作为股东入股的,很少以家庭去入股,这个是它们之间的区别,大家你了解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