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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开征时间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4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成品油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成品油消费税开征时间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成品油消费税开征时间表

【第1篇】成品油消费税开征时间表

近期,市场盛传中国即将开征成品油'周边'产品消费税,主要来自于进口的混合芳烃、轻循环油以及稀释沥青将成为重点纳入对象。有消息人士透露,早前海关曾与上述油品的主要进口商谈话调研,详细了解其贸易链及最终流向情况,结果指向汽油、柴油以及燃料油等应税油品,故此次再提征收消费税很可能是动真格的,铁板钉钉。

有消息称,消费税新政将可能自5月1日开始执行,这意味着自中国全额征收成品油消费税以来,留存多年的调和原料税收漏洞终将出现根本性的监管,调油玩家以及地方炼厂可能受到较大震动。

2023年年末2023年年初,财政部连续三次大举上调成品油的消费税税额,累计上调比例超过50%。此后,混合芳烃及轻循环油参与调和市场出现巨大的进口套利空间。据安迅思统计,部分大型调油贸易商混合芳烃在汽油中的调入比例高达30-40%。

有业内资深人士指出,随着消费税等重磅监管政策落地,加上目前国税总局正在推行的增值税发票监管系统,可能使得在成品油批发市场'夹缝中生存'的调油贸易商以及地方炼厂的合规成本进一步上升;此外早前中石化和中石油成品油外采政策收紧,再加上地炼无法获得畅通的成品油出口渠道,也很大程度上削弱调油贸易商和地炼的议价能力。社会资本成品油市场参与者的2023年开局实在艰辛。

据悉,已有大型国际贸易商紧急取消了来自韩国炼厂的混合芳烃和lco订单,以防止出现跳楼货风险。

2023年,混合芳烃和轻循环油(lco)进口达到巅峰,不过稀释沥青则大幅度被更具性价比的进口原油替代。当年中国分别进口混合芳烃和轻循环油超过1000万吨和400万吨,参与贸易商甚众,最终分头流向汽油和柴油调和市场。海关数据显示,混合芳烃进口中,有至少10%流入地炼。

根据两年前财政部最新的消费税税额政策,目前国内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分别达到约2110元/吨和1411元/吨,若计入增值税因素,则这部分税赋成本分别高达近2500元/吨和1650元/吨。混合芳烃和轻循环油税额可能相应参照制定,以堵住调油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漏洞。

【第2篇】成品油消费税税务风险

以下整理八大类63个税务风险点,其中企业所得税风险点42个、增值税风险点10个、消费税风险点5个、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风险点1个、印花税风险点1个、个人所得税风险点3个、房产税风险点1个和土地使用税风险点1个。具体风险点按税种归类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收入类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5.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6.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7.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

8.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

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0.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未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

扣除类

1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1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14.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15.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16.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作纳税调增。如:奥运会和世博会门票等。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相关支出费用的合同或管理规定,有无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

17.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18.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是否在当年及以前补计或补提。

19.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科目下其他—专项费用、差旅费用、特批开支等明细科目,是否有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奖励、加班工资等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调整。

20.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不合规,未作纳税调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据拨缴工会经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特批费和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科目,上缴时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21.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经批准的扣除标准,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22.业务招待费用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部分企业技术开发、消防警卫、外宾接待、在建工程、特批费和奥运会专项经费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并入业务招待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管理费用科目下警卫消防费、其他—专项经费、外宾接待等明细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下差旅费等明细科目以及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并作纳税调整。

23.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为高管支付商业险。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种商业险,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24.赞助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如:向武警支付的慰问金和补助。

【核查建议】核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对赞助性质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25.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已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里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和各种行政罚款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26.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相关借款合同,用途支出,将应资本化的利息进行纳税调整。

27.应予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该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两个条件。

28.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资产类

29.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0.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五条。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

3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32.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33.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

34.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港建费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优惠类

3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销售,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未作纳税调整。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回收蒸汽、可燃气,用于本企业再生产部分。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外销收入,不得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研发费科目,审核研发费项目数据归集表,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其他类

37.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38.总部期间费用纳税申报时全部分摊到高税率的东部地区扣除,未在适用优惠税率的西部地区摊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2008年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是否在不同税率的东、西部企业合理分摊。

39.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40.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41.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核查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42.天然气产销量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二、增值税

销项类

43.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将自产、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增值税。

44.从事货物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发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之外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销项税金科目,审核销售合同,对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计提销项税额。

45.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处置旧汽车、旧设备等。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注意2023年前后相关政策的变化。

【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等科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或者将应按17%增值税税率申报,却错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6.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17%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是否按17%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是否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47.销售购进的水、电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加油站向施工方收取的水电费和租赁房屋单独收取的水电费。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红字冲销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等方式收取水电费未计提增值税。

进项类

48.非油气田企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接受技术服务、装卸、含油污泥处理和废催化剂处理等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等科目,审核相关劳务合同等资料,对不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内的其他劳务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49.购进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加油站所购进的彩钢瓦、涂料、地砖、铝塑板、卫生洁具、墙面漆等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等科目,审核erp系统的“ps模块”(在建工程)核算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作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

50.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安装合同等,对于不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51.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未作进项转出。如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科目,有无将业务招待用食品、厨房设备、厂区公寓维修、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抵扣增值税。审核erp系统的“pm模块”(维修工单)核算用于福利设施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做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不得抵扣。

其他

52.适用税率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列举了适用低税率货物,除此之外的其他货物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如:企业销售自产水蒸汽、加工水(例如:冷凝水、循环水、除氧水、化学水、盐水等)。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审核其他业务收入凭证,有无按照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

三、消费税

对个别企业存在的下述税收风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等消费税文件的规定作纳税调整。

53.个别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等专项报表,查看是否有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的情况。

54.石脑油对外销售,未取得《石脑油免税证明单》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石脑油证明单”核销情况,对不符合政策的外售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5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作为燃料耗用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等其他方面,没有计算缴纳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 ”专项报表及装置投入产出报表,结合生产物料移送情况,对应征消费税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56.部分产品改变名称后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未征消费税产品合格证、化验单与应税消费品的合格证、化验单进行比较,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争议产品与应税产品的价格、归集物料组、货物流向等信息,进一步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和报表管理人员,对产品特征属成品油范畴的产品征收消费税。

57.消费税成品油子税目和税率适用错误。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化验单,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产品价格,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对应税产品应属成品油种类进行界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五、印花税

58.企业以订单、要货单等确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业务凭证,未按规定贴花。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核查建议】逐项翻阅订单、要货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所载金额计算应缴纳印花税,与已缴纳印花税比对,查看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六、个人所得税

59.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核查建议】逐项核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所属各明细账,查看有无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在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时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60.发放给个人的过节费、高温费(或购物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管理费用等明细账,查看有无发放过节费、高温费等费用,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发给个人的上述福利费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61.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部分未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每月为职工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按照“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来计算的,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七、房产税

62.企业自建(购置)房屋、建筑物,未依法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账户中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税资产的原值,计算是否足额缴纳房产税。

八、土地使用税

63.企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资料证明,根据权属资料所载时间,查看相应应税面积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3篇】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

进入2023年以来,成品油价格连续上涨,92号汽油已经涨到了8.7元左右!对广大车主和运输业主的影响更是明显!家用车以前每月油费5.6百,现在每月油费得七八百!家庭消费支出明显增加!疫情发生以来,对经济的冲击更是有目共睹。政府为提振经济,减轻广发中小微企业负担,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成品油消费税从2023年以来一直未有变化。成品油消费税从2023年年末到2023年年初。每升1元的成品油消费税暴涨至1.52元每升。2023年年末的国际原油价格在40美元左右!截止今年五月份,国际原油价格翻了一番还多!无论是刺激经济发展还是减轻广大群众经济负担,消费税税率都到了该下调的时刻!

【第4篇】成品油的消费税哪里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内容主要变化图解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内容主要变化图解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消费税纳税申报内容主要变化图解

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适用于所有消费税纳税人使用,是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主表。

(1)将原有七类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进行统一,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了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表内勾稽关系及附加税费相关栏次,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确保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

(2)删除不参与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三个栏次,即“期初未缴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和“期末未缴税额”,增加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3个项目。

2.《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适用于有外购(含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情形的纳税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除外)填报,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通用附表。

由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保留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现行纳税申报使用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作为附表1中的附1—2。其他应税税目另行设计《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即附表1中的附1—1,该表为通用表。

(1)通用表分为两部分,即“本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本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分别计算准予扣除税额,并进行汇总计算。

(2)增加“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三个栏次。对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额进行抵减。

3.《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适用于外购(含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该表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特定行业附表。

4.《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适用于符合消费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填报,本表不含暂缓征收的项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不填入本表。该表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通用附表。

5.《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适用于委托加工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第一部分填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第二部分填报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领用存情况。

6.《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适用于卷烟批发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于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特定行业附表。

7.《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适用于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未发生合作生产卷烟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特定行业附表。

8.《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本表由消费税纳税人填报。

来源:辽宁税务

【第5篇】成品油消费税贯彻落实报告

1、“两桶油”上半年扭亏为盈

7月1日晚,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双双发布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盈公告,均表示今年上半年将实现扭亏为盈。根据预盈数据,上半年“两桶油”的净利润合计达到815.14亿元至985.14亿元。(北京日报)

点评:“两桶油”扭转为亏既然得益于油价的上涨,又源于自身经营策略的调整。若油价不断上涨,你还无法扭转亏损局面,那就要内求于自身,好好反省经营策略了。

2、壳牌计划退出与埃克森美孚的加州合资企业

据路透社7月2日消息称,四名知情人士告诉路透社,荷兰皇家壳牌公司计划离开其与埃克森美孚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合资企业 aera。(路透社)

点评:疫情,加大了油企的经营难度,加速了油企之间的并购、重组。

3、易捷便利店加码餐饮

7月6日起到8月10日,中石化易捷开始面向社会公开招商,寻找餐饮合作伙伴,加码快餐轻饮。以后去加油站加油,有望吃到更丰富的中西式快餐,如包子、馄饨、汉堡、炸鸡、小吃、甜点等。(北京日报)

点评:易捷便利店加码餐饮的经营行为,既体现了中石化看好餐饮方向,又体现了中石化对非油业务的重视。这可以启迪经营者,除了在服务车的方向上下功夫之外,还可以在服务人的方向上多下力气。

4、成品油消费税监管重拳频出

近日,记者从多方获悉,自7月10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航空煤油(下称“航煤”)类目中新增“经销企业库存勾选控制”功能,以此达到管控航煤销售途径,加强贸易端消费税收监管的目的。这是继今年5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将进口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等相关调油组分纳入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后,相关部门在成品油消费税整治上采取的又一有力行动。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国家对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管控不断升级,相应的征收漏洞逐步填补,成品油市场管理将进一步得到规范。(中国能源报)

点评:近几个月来,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成品油消费税的管控政策,力度可谓前所未有,堵住了大量征收漏洞。此外,一些主管部门也开始在山东等地针对成品油消费税问题进行调查,整治决心非常大。

5、“十条禁令”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

近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预警防范,向全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发布提醒告诫书,提醒成品油经营企业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中国质量新闻网)

点评:随着油价的上涨,导致一些利益熏心的人铤而走险的非经营牟利,这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加大了对成品油市场的不法经营行为的规范力度。

6、布伦特油价突破77美元

据世界石油网站7月5日消息 布伦特油价自2023年以来首次升至每桶77美元以上,此前欧佩克+未能就恢复削减的产量达成协议,导致市场供应比预期更为紧张。(世界石油网站)

点评:油价节节高升,不断突破前高。这让人喜,也令人忧。惊喜的油企可以赚更多利润。忧虑的是油价的上涨加大了市场的风险,这令人想起2023年感恩节opec谈判破裂导致原油价格断崖式下跌的历史阴影。这次会重蹈覆辙么,油价的顶在哪?不预测未来,看清当下,做好各种准备,时刻敬畏风险。

【第6篇】成品油消费税如何申报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今天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是“消费税申报”办理指引,快一起来看看吧!

消费税申报办税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消费税申报表、附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申请材料

消费税申报(不含成品油)应提供: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应提供:

三、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2)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推荐!):

1.进入网站后,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选择【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

3.进入填写表单界面,按实际情况及页面要求填写表单。

4.点击申报按钮,可进行申报或下载凭证(下载申请表单)。

5.点击申报后,查看提交的回执说明。

6.返回主页,点击【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可按条件查询申报信息。

如需要更详细的操作步骤请进入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查看,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和操作手册下载>电子税务局。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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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看看有没有你感兴趣的内容吧!

“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第7篇】成品油消费税申报表下载

某企业是从事润滑油生产业务的,启用新申报表后还需要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吗?

不再填报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已最大化的兼容原有各类消费税申报表的功能,并与税种登记信息自动关联。申报时系统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专用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自动带出,成品油期初库存自动带入,纳税人可以继续计算抵扣税额。

【第8篇】成品油消费税2023年公告

国际原油价格一直在高位震荡,成品油价在本周五将迎来今年首次上调。

同时,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这将推动成品油价持续上涨。

业内人士表示,成品油消费税的消息不断发酵,将支撑汽油价格上行,而目前柴油价格本就处于相对低位,因此,有望推动油价迎来新一轮触底反弹。

成品油价 本周五迎来上调

受美国原油库存持续降低及地缘政治不稳定等多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整体震荡上涨,本轮发改委涨价预期不断增强。

截至1月9号,原油期货收盘价格已刷新2023年12月份以来高位。受此影响,成品油价有望迎来2023年首次上调。

根据中宇资讯的测算,本轮第8个工作日,原油变化率为4.96%,原油估价64.497美元/桶,较基准价涨3.047美元/桶,暂预计1月12日24时成品油零限价上调150元/吨左右。

以目前原油现货均价估测,最终调价上调幅度约在160元/吨左右,折合升价89#0.12元,92#0.12元,0#柴油0.14元。若按此幅度上调落实,消费者用油成本将增加,预计私家车主加满一箱(50l)汽油,成本将增加6元。

中宇资讯分析师马建彩向记者表示,opec目前减产规模已经超过了协议承诺数量,令全球原油库存大幅下降,其中包括美国原油库存,同时美国石油活跃钻井数减少油价带来有效支撑。目前国际市场消息面利好连连,受此影响,原油变化率正向范围不断上涨,国内本轮油价上调预期随之拉宽。

“国际原油暴跌概率不大,因此本周五成品油零售价将兑现上调,消息面仍有一定支撑。”金联创分析师邹雪莲也告诉记者。

成品油消费税 征收管理公告出炉

需要一提的是,《证券日报》记者还了解到,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后期或将对调和油市场有较大影响,部分地区汽油价格大幅推涨。

根据金联创的数据统计,汽油行情保持上行态势,零售利润空间开始收窄。截至1月9日,汽油批零价差至2082元/吨,较去年12月28日跌90元/吨。虽然汽油批零价差开始走跌,但依然维持高位。

柴油方面,自去年11月中下旬起,随着柴油行情不断走跌,批零价差开始触底反弹。近期,油价上调预期持续增强,但国内多数地区受雨雪降温影响,户外基建、工矿等终端用油单位开工负荷再度降低,柴油需求进一步收窄。另外,主营及地方炼厂开工率仍维持较高水平,国内柴油资源供应充足。柴油批零价差继续拉涨,截至1月9日,柴油批零价差至1166元/吨,较去年12月28日涨317元/吨,加油站柴油利润大幅提升。

不难发现的是,加油站再次回归高利润。

邹雪莲向记者表示,最新发布的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公告显示,对后期调和原料开票规范带来的成本上涨将支撑汽油价格上行,加之目前柴油价格处于相对低位,在市场利好消息面主导下,下游逢低补仓将推动油价新一轮的触底反弹。

她还指出,近期关于消费税对市场的担忧或继续发酵,汽油行情将继续走高。同时,冬季工矿基建等行业开工负荷仍将走跌,柴油市场亦进入“寒冬”,整体行情仍有下行空间。总体来看,“汽强柴弱”格局难有改变,因此预计后期柴油零售利润将继续增长,而汽油利润空间继续下降。

同时,中宇资讯分析师杨晓芬也向记者指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消息弥漫,继1月8日华南、西南地区汽油价格领涨之后,昨日山东地炼、华北、华东及沿江地区均出现50元/吨-400元/吨的涨幅,且部分主营单位停止对外销售,年内首次成品油上调窗口开启在即,支撑汽油价格高位坚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23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自2023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第9篇】成品油消费税用于

哪些成品油需要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

成品油作为消费税15个应税消费品大项中的一项,税目项下还包括七个子目,即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那么,哪些成品油需要征收消费税呢?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成品油税目项下七个应税子目有相应的税法解释。

1、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更多油品资讯油品信息调油技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油品圈。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3、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4、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哪些成品油需要征收消费税?

5、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6、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7、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

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第10篇】征收消费税的成品油

今日下午(5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2023年6月12日起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混合芳烃),27079990、27101299(轻循环油)、27150000(稀释沥青)且符合特定指标的进口产品分别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随着混合芳烃、轻循环油、稀释沥青等进口原料征收消费税,其将分别按1.52元/升、1.52元/升、1.2元/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成本将增加1850-1900元/吨附近、1652-1767元/吨附近、1224-1263元/吨附近。这将会增加这些进口原料的成本,与国内成品的汽柴油价格差距将会缩小,进而,会导致进口量缩减。

据隆众资讯了解,自今日下午(5月14日)消息公布,国内部分省份主营单位汽柴油有上涨,但部分单位小幅涨后停售,到下周一再定夺。据隆众资讯与相关市场人士了解,这一消息确实让市场哗然,部分中间商捂盘待涨,部分直接大幅上调汽柴价格,但目前的成品油市场能否大涨呢?下面小编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进口原料征消费税

刺激市场炒涨情绪

混合芳烃、轻循环油、稀释沥青等进口原料将在6月12日征收消费税,而目前尚有一个月左右时间缓冲。凡是能在6月12日前清关的进口原料,基本是能有比较丰厚的利润,国内成品油市场也会借势涨价。截止稿前,隆众资讯收到部分消息,各地主营汽柴油上涨100-200元/吨不等,甚至部分停售;社会单位价格有上涨200-400元/吨不等;部分山东独立炼厂也经过二调、三调……

近期市场沉寂已久,随着进口原料征收消费税的消息一出,而华东、华南地区进口混合芳烃和轻循环油的量相对较大,当地主营单位预期会顺势涨价。

近期国内成品油市场涨跌两难

批零价差缩小

进入5月,随着五一假期结束,中下游经过集中补货后,多消库观望为主,国内成品油市场呈现稳中僵持整理现象。主要是近期汽柴油批零价差较前期缩小,尤其是汽油批零价差相对前期缩窄,主营单位集采、外采汽油积极性不高,压价现象频现。柴油因近期国标需求有所增加,并且完税资源偏紧,主营采购成本仍居高不下。

中国加油站汽油零售理论利润

由图看出,今年近日5月,中国加油站汽油零售理论利润呈下降趋势,并且理论利润空间处于往年之下。隆众资讯测算,截至5月13日当周,主营92#汽油零售利润为797元/吨,环比下跌6元/吨;周内汽油批发价格小幅上涨,且周内发改委零售限价未作调整,故整体利润小幅下降。

据隆众资讯了解,近期终端加油站对汽油囤货积极性并不高,主要是因近期汽油批零价差较前期收窄迅速,导致加油站利润空间大大缩小。汽油零售价将于今日24时(5月14日24时)兑现上调100元/吨,但随着下周主营批发端汽油价格上涨,批零价差仍难拉开差距。

中国加油站柴油零售理论利润

由图看出,今年中国加油站柴油零售理论利润基本较去年高,但多数时间低于2018和2023年的利润空间。隆众资讯测算,截至5月13日当周,主营0#柴油零售利润944元/吨,环比下跌1元/吨;周内柴油批发价格窄幅震荡,同时零售限价未有调整,故整体利润稳定为主。

据隆众资讯了解,随着沿海休渔期、南方雨季到来,柴油需求有转淡迹象。中下游对柴油囤货积极性也不高。即便柴油零售价将于今晚24时(5月14日24时)兑现上调,而后续柴油价格有上涨之势,批零价差亦难以拉开差距。

综合来看,进入今年5月,中国加油站汽油零售理论利润空间较柴油小,这打破了以往加油站基本靠汽油盈利的现象。

国内各地严查仍将继续

利好国标成品油市场

自“两会”后,对于轻循、混芳等进口原料征收消费税的消息愈演愈烈,并且国内各地陆续对油库开展检查,对非标市场打压较大。尤其4月中旬左右,对华南部分省市的检查,打击程度较大,后来在华东、西南等地也陆续开展检查。国标市场出货相对顺畅,而非标市场生存空间缩小,部分中间商陆续有转型趋势。近期为了“金税四期”上线,部分省市开展一些检查,也一定程度支撑完税资源价格处于高位。

后市展望

据隆众资讯了解,今年属于国内炼厂大检年,并且二季度国内仍有炼厂集中检修,叠加进口原料征税的消息,以及后续“金税四期”上线,国内成品油市场将走向更为正规化的发展道路。短线来看,隆众资讯预计,下周国内成品油价格预期上涨为主,柴油涨势降较汽油大。但长线来看,待这些消息逐渐消化,并且汽油批零价差难以拉开的话,终端采购积极性不高,汽油上涨空间亦有限;并且据了解,今年上半年终端户外工程开工并不理想,若柴油价格上涨,并且今年大宗商品均有不同程度上扬,户外工程施工成本居高不下,不排除一定程度抑制柴油需求。

【第11篇】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表

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再以销售额全额征税,就会出现重复征税,为平衡税负,税法规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特定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已纳消费税。

一、允许扣除范围

记忆方法:

1.没有的:没有酒(有烟);没有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没有涂料,电池带些化学成分,高档手表(价值主要在品质和精细做工)。

2.可以扣的

(1)五种成品油,除了(天上飞的)航空煤油和(水里的)溶剂油不可扣以外,都可以扣除。

(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贵重,如不可扣成本太高。

(3)以上都记住了,庆祝下:放鞭炮,打高尔夫,做个spa(无形高档化妆品),坐在实木地板上用木制一次性筷子就餐。(可扣)

二、扣税计算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必须是同一税目,即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仍用于生产该税目的商品,可以抵扣。如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用于生产另一税目的商品,则不能扣税。(烟丝和卷烟都属“烟”这个税目。注意上述允许扣除范围中没有“购进酒精生产酒”)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1.外购从价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消费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当期购进-期末库存)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价

注意: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2.外购从量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当期购进-期末库存

3.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

4.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回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例:某鞭炮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的焰火继续加工高档焰火。10月销售高档焰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0万元;本月外购焰火4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库存外购焰火6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焰火50万元,相关发票当月已认证,计算当月该鞭炮厂应纳消费税()。(焰火消费税税率15%,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解析:该鞭炮厂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可以按照本月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已纳的消费税。

当月该鞭炮厂应纳消费税=1000×15%-(60+400-50)×15%=88.5(万元)

(二)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财法〔2012〕8号文件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的,自2023年9月1日起,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用委托加工收回上图八项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注:纳税人用委托加工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烟丝,甲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20万元,支付乙企业加工费3万元,乙企业按照本企业同类烟丝价格36万元代收代缴甲企业消费税10.8万元,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10%按照3.6万元平价销售给职工;25%以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丙卷烟厂。计算该企业收回烟丝后的上述行为应缴纳的消费税。(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解:10%按照3.6万元平价销售给职工,没有超过受托方的计税价格,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25%以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丙卷烟厂,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12×30%-36×25%×30%=3.6-2.7=0.9(万元)。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第12篇】贯彻落实成品油消费税

三部委: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9号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3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5月12日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第13篇】2023年3月成品油消费税

长江云报道 今天(3月1日),来自武汉、十堰的纳税人分别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出湖北省首份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标志成品油消费税征管新规在我省平稳落地。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宣布以增值税发票为核心,打造包括规范成品油发票开具、纳税申报、消费税风险管理等环节的全流程监控体系。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成品油消费税新规不改变现行消费税政策,在征税范围、征收环节、税目税率、抵扣和退税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变化,不增加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办税负担和经营成本。

新规出台后,全省国税系统克服时间紧、任务重、户数多等困难,早动手、早安排,如期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了成品油发票系统顺利上线。据透露,目前全省17个市州的成品油生产和经销企业都可够顺利通过新系统开具成品油发票。下一步,国税部门将继续针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加强申报培训,确保成品油消费税征管政策圆满落地。

【第14篇】成品油消费税计税依据

溶剂油等成品油计税方法

一、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征收消费税。其中: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2006年4月1日新开征的。注意征收环节是在生产环节,在成品油零售环节是不征消费税的。

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分别为:

汽油单位税额:含铅0.28元/升,无铅0.20元/升;

柴油单位税额:0.1元/升;

石脑油单位税额:0.2元/升;

溶剂油单位税额:0.2元/升;

润滑油单位税额:0.2元/升;

燃料油单位税额:0.1元/升;

航空煤油单位税额:0.1元/升。

二、关于减税免税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三、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 1吨=1385升;

(2)溶剂油 1吨=1282升;

(3)润滑油 1吨=1126升;

(4)燃料油 1吨=1015升;

(5)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6)汽油 1吨=1388升;

(7)柴油 1吨=1176升。

【第15篇】成品油中消费税增值税怎么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含税销售额除以(1+征收率)*适用税率

【备注】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除以(1+征收率)*征收率

【备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1 若进口货物不得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 若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备注】不允许抵扣发生在境外的任何税金

消费税税目及计税形式

烟 :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

【备注】烟叶不征收消费税

酒:1 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2 对以黄酒为生产的配制或者泡制酒,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

3 调味料酒,酒精不征收消费税

高档化妆品:1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2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被税目的征收范围

鞭炮,焰火:1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2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收消费税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摩托车:1 包括气缸容量为250毫升的摩托车和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两种

2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小汽车:1 包括各类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和超豪华小汽车

2 不征收消费税: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 包括各类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2 对宝石柸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高档手表:包括每只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10000元的各类手表

游艇:包括8米<=艇身长度<=90米,内置发动机,可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电池:1 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2 对于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涂料: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420克/升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消费税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多数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从量计征):黄酒,啤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消费税纳税环节

一般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

卷烟: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批发

超豪华小汽车(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130万元):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零售

生产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征税时点

生产:

直接销售: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1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时不纳税,生成最终产品并销售时才须纳税

2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具体是指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费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委托加工:

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直接出售):不纳税

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非直接出售):出售时纳税,同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生成最终产品并销售时纳税,委托加工环节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扣除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同计征方式下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销售额: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

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额+销售数量:结合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两种计税依据确定

包装物押金与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关于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方式基本一致(啤酒,黄酒,成品油除外),具体税务处理方式如下:

包装物

增值税

消费税

备注

取得时

逾期时

取得时

逾期时

一般货物

×

×

逾期或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并入销售额征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

×

×

实行从量计征,包装物押金不计算消费税

其他酒类

×

×

收取时即并入销售额计税,逾期时不再进行计税

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关于以旧换新,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需要关注的是一般货物与金银首饰的销售额的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 一般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货物的收购价格,即全额计税)

2 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销售额(扣减旧首饰收购价格,即差额计税)

成品油消费税开征时间表(15个范本)

近期,市场盛传中国即将开征成品油'周边'产品消费税,主要来自于进口的混合芳烃、轻循环油以及稀释沥青将成为重点纳入对象。有消息人士透露,早前海关曾与上述油品的主要进口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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