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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什么税类(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4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消费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消费税是什么税类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消费税是什么税类

【第1篇】消费税是什么税类

众所周知,人们应当根据他们在良好的公共秩序中获得的收益和利润,也就是根据他们的资产或财富,对公共开支有所贡献。财富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事实上的财富;另一种是潜在的财富。一个人是不是事实上的或者说真正的富有,要依据他在吃、喝、穿以及其他方面的实际享受的情况来判断。有些人自己觉得自己的财产多得惊人,但却几乎不动用或者不使用这些财产,那么这些人的富有就只是潜在的或者想象的。与其说这些人是他们自己财富的所有者,还不如说他们是为别人忙碌的管家和司库。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每个人都应当根据他们自己所得到的和实际享受的多少来缴纳税款。那么我们首先要做的事情是,通过计算每个人的消费支出来计算本国的消费支出总额;然后再计算必需的公共开支部分占其中的比例。这两种计算,尤其是前一种,正如大多数人所想象的一样,是非常困难的。

其次,我们必须理解消费税的确切概念,即消费税是对每一种已经成熟到可以消费的特定必需品征收的赋税。换句话说,在谷物没有做成面包之前,在羊毛没有织成毛织品,甚至在没有做成衣服之前,不得征收消费税。只要对最终的制成品如衣服征收消费税,就可以把对羊毛、织布以及裁缝工艺,甚至针和线的消费都包含进去了。但是要区分成熟消费品和未成熟消费品是很困难的,所以我们应当编制一份天然产品和人工制成品的目录,列明那些最容易获得和最经常使用的消费品,并且在它身上或者在装储它的容器上加盖官印。

这样,只要我们再计算一下每件商品在制成之后和消费之前又耗费了多少劳动和费用,把耗费在某件商品上的全部劳动和费用加总,再乘以消费税税率,就可以得到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举例来说,假设有两种布料都价值一百镑,一种条纹的布料用来做窗帘,另一种是衣料用来做高级男装。我认为做高级男装的布料所应承担的国内消费税应该比前面做窗帘用的条纹布料要更多一些。

因为做窗帘用的条纹布料只要把它缝起来就可以最终被人使用,但是衣料要制成衣服还需要裁缝工艺、线、丝、针、顶针、纽扣和其他一些特别的东西,所有这些附加的零星东西的国内消费税都应该加在衣料的国内消费税上一并征收,除非它们的价值大到值得各自分别征税(像纽扣、花边、丝带可能有时候会是这样),并且也值得列入上面我们说的目录中。

加在衣料上一同缴纳国内消费税的东西,应该尽可能地仅限于用在衣料上的物品,或者说,任何其他的没有用在衣料上的物品都不应该加在衣料上来缴纳国内消费税。比如,有些特殊类型的花边,如果没有直接用在衣料上,就不应同衣料一并缴纳国内消费税。所以对谷物来说,为了把它们烤制成面包而花费的磨制费、筛制费及发酵费等,就都应该加在谷物上面一同缴纳国内消费税,除非有像我们在前面所讲的那样,这其中有些特殊情况值得对它们各自分别征税。

这里就有这样的问题,任何出口的本国商品是否应当缴纳国内消费税?任何作为出口补偿的进口替代品是否不需要缴纳国内消费税?我的回答是:本国出口的商品不必缴纳国内消费税。因为它们并没有实际在本国消费;而为补偿本国出口而从外国进口的并且在本国消费的商品,如果在外国出口时没有缴税,那么在本国进口时就应当缴纳本国的国内消费税。在外国出口时没有缴税这个条件,是为了避免对同一个消费品重复征收两次同样的税。

但是如果运回来的是金条,而我们又把它们铸成了货币的话,那就不需要缴纳国内消费税了。因为货币会为我们带来其他需要缴纳国内消费税的商品。但是,如果这些金条被铸成了餐具或者器皿,或者被炼成金线、金丝花边,或者被打成金箔,那就需要缴纳国内消费税。因为这时候它们就是被消费了,并且会被完全消费掉,打金丝花边和镀金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例子。这也正是为什么我认为我们通常称为“关税”的那种赋税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谬的原因。像金条这种商品,不管它在国内作何用就一概地在消费前对它征税,这是不合理的。

关于累积的国内消费税我们已经提到过几次了,我们的意思是通过这种方式把许多物品结合在一起作为一种商品一次征税。例如,制造特效药或者解毒药需要很多种药材,而这些药材只能用来制造这些药品。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对任何一种药品征税,都可以使全部药材的国内消费税被一并征收。因为任何一种药品都使用了全部药材中的一部分,使用的比例是一定的。所以对布料征收国内消费税,也就意味着对制造工艺、制造工具和羊毛都征了税,其他商品也是这样。

但是,有些人扭曲了我们这里“累积”的含义,主张把所有商品的国内消费税累积于某一种单一的特殊商品上进行征收。这种特殊的商品在他们看来是最接近所有消费品的共同标准的。这些人提出这种主张的主要目的是:

第一,为了掩饰“国内消费税”这个名称。对这些人来说这个名称是很让人讨厌的,他们既不知道纳税和吃饭一样是必需的,也不知道按照消费比例征收消费税是符合自然的真义的。

第二,为了避免征税过程中的麻烦和免花征税过程中的费用。

第三,为了保持商业的稳定发展。我们以后讨论某些赞成或反对征收国内消费税的理由时再来谈这个问题,现在我们先来谈几种世人议及的累积的国内消费税。

有些人提议把啤酒作为征收国内消费税的唯一商品,因为他们认为一个人如果喝酒的话,那么他一定进行了其他消费。这种提法肯定是站不住脚的,尤其是如果浓啤酒所要缴纳的国内消费税比淡啤酒所要缴纳的多五倍(就像现在这样)或者多更多的时候。因为贫苦的木匠、铁匠、毛毡工等所喝的浓啤酒要比绅士们所喝的淡啤酒多一倍,结果他们就要多十倍的国内消费税。而且,累积于这些工匠们所喝的啤酒中的,只是很少的面包和奶酪,烂皮衣,牛脖子的肉,一周吃两次的动物内脏,不新鲜的鱼,不加黄油的老豌豆,等等。而累积于绅士们所喝的啤酒中的,却是需要更多的自然物和人工才能制成的物品。此外,这种征收国内消费税的方法,即使被很好地执行,也会跟我们以前所讨论过的绝对人头税一样,既不公平又难于征收,且不易查实。其实,人头税也是一种累积的国内消费税。

除了啤酒以外,还有人提议把食盐,或者燃料,或者面包作为征收国内消费税的唯一商品。但是把这些商品作为征收国内消费税的唯一商品所存在的问题,和把啤酒作为征收国内消费税的唯一商品所存在的问题是一样的。

因为这些商品,有些人消费得多,有些人消费得少,并且许多家庭的消费个体往往由于他们的财产或其他家业的消长而有所变化(人们只知道对每家每户征税,但是却没有考虑到各个家庭成员的多少)。

在所有人们议及的累积的国内消费税中,炉税,或者说烟囱税,看起来是最好的一种了。这仅仅是因为炉子的建造是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的,所以它最容易、最清楚、最能够反映每家每户的收入情况。炉子的数量很容易弄清楚,因为它不像人口那么容易流动;即使是已经没有用处的多余的炉子,缴纳小额税款也比将炉子改建或者拆掉容易;炉子又不太可能被藏匿,因为大部分邻居都知道它的存在;并且人们在盖房子的时候如果愿意花四十先令建造一个烟囱,那就决不会因为两先令的税而不建它。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炉税必须是极其轻微的,否则人们就将难以承受。对一个年收入一千镑的绅士来说,缴纳一百个烟囱的炉税(有一百个以上烟囱的大宅第就很少了)要比一个一般劳动者缴纳两个烟囱的炉税轻松得多。此外,如果只由地主缴纳这种税的话,那这就不是对所有商品征收的累积的国内消费税了,而是对一种特殊商品征收的特殊的消费税,这种特殊商品叫做“房屋”。

我本应该在这里再附加说一说国内消费税的征税方法,不过我想我们参照荷兰在这方面的实践就可以了,或许我还应该谈一谈什么样的人可以被培养成为适合去征收国内消费税的人,以及什么样的人可以被培养成为适合从事其他公共事业的人,如司库、仓管员、税务官等,不过我想我还是在有更充裕的时间里以及在更恰当的时候再来讨论这个问题。

【第2篇】消费税税目调整细则

今天开始更新消费税相关篇章,一起来看看吧!

一、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税率

共15个税目,本篇介绍前6个税目

1、

2、

3、高档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第3篇】酒消费税政策执行的问题

税的问题在企业的处理账务的问题上,是很重要的。

那我们日产会遇到那些关于消费税的问题呐?

1.【问题】

我厂将自产的白酒与外购的礼品搭配成套对外销售,这部分收入如何计算消费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五条有关“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应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全部收入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2.问:企业进口葡萄酒是否缴纳消费税?葡萄酒属于哪个税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因此,企业进口葡萄酒需要缴纳消费税,其属于“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3.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料酒的企业,产品主要用于日常餐饮的调制,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所以,上述企业如果生产的料酒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味料酒,就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4.问:我公司专售调味用品,请问调味料酒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5.问:公司本月取得一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已按规定填开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现该负数发票开具有误,应如何处理?

问:公司是刚成立的红酒商行,进口葡萄酒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葡萄酒购货证明单》是如何使用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因此,企业进口葡萄酒需要缴纳消费税,其属于“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需要注意的是,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单位在购货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售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的消费税退税。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答:销货方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后,发现负数发票填开有误的,应在当月收齐该发票所有联次并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进行作废发票处理。一份《通知单》对应的号码只能填开1次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纳税人必须在原负数发票作废成功后,才可凭原《通知单》号码重新开具一份正确的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重新到税务机关申请新的《通知单》。

6.问:我单位为制药厂,生产医用酒精进行自用及销售,最近听说出台了新政取消了酒精消费税,是否是这样?

答:是的,自2023年12月1日起酒精消费税取消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但需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由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因此,自2023年12月1日起酒精的消费税取消,而自2023年2月1日起,贵单位需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酒精的《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7.

酒精是否征收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规定:“……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8.

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4篇】高档小汽车消费税

毫不意外的,我们又在执行零点之前几个小时,抛出了一项汽车新政——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的消费税。

常备不懈,严防突然袭击

前几次我们搞这样的事儿,比如突然限购、突涨油价,我还有点小兴奋。就像半夜加班回到家,一推开卧室的门,看到老婆穿着黑色丝袜在那妩媚一般,立刻提笔上马,来篇评论吐吐槽。但几次三番过去,若还是那条丝袜,未免也会产生审美疲劳。

不过这次的新政,与以往有所不同。以往新政,都是向咱屌丝开刀,这次是向土豪们伸手。想到这,我立刻又有点兴奋。攀附贵人的机会来了,必须要站在土豪们旁边,替他们发发声啊!说不定就此建立感情,他们洒点毛毛雨,从此我就走向人生巅峰了!

但我刚刚敲下「凭什么让富豪们多交钱,他们也是辛苦赚来」的标题,我的手机响了。拿起来一看,通讯录里唯一一位土豪,发了个朋友圈:

转瞬间,土豪便获得点赞无数,目测90%以上的头像,皆是天上人间级别的美女。

艾玛,我突然一拍脑袋,想明白了——这征的富豪税,绝壁不是坏事啊!我还想着替它们喊冤,这不是以屌丝之心度土豪之腹么!

像王思聪、马化腾、马云、王健林这样的富豪,说一句话就是新闻,他们还需要咱这群屌丝自媒体帮着说话喊冤?

更重要的是,增加的这点税,对他们来说就是九牛一毛、几顿饭钱、一场麻将嘛!加税提高了购车门槛,反而增加了买一辆超豪华小汽车的优越感。像我这位土豪一样发个朋友圈,不立刻就像一只开得更加娇艳的鲜花,引蝶无数?

好事,绝对的好事。

想到这,我立刻跑到土豪朋友那条朋友圈下面留个言:金兄,你这么帅豪金,还在乎这点小钱?

他立刻给我回了一条:豪金谈不上,帅字我收下了!

嗯,看到这,我知道我反应机敏,这个马屁,拍对了!

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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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白酒注册如何规避消费税

10月18日,白酒板块全线重挫。当天,贵州茅台大跌6.1%,报收1800元/股,总市值2.26万亿,舍得酒业、山西汾酒、酒鬼酒、海南椰岛、迎驾贡酒跌停,洋河股份跌幅近7%、五粮液收跌8.11%。

白酒股遭受重挫,显然是被周末一则有关提高白酒消费税的市场传闻给吓坏了。10月16日出版的第20期《求是》杂志发表了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重点指出了促进共同富裕的数个要点。其中提到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于是,这就有了“白酒可能会加征消费税”的市场传闻的出现。

实际上,目前白酒本身就是在征收消费税的。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当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一直延续到现在。

而在此之前,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白酒消费税实行从价计征,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分别按25%和15%的税率从价计征消费税;2001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白酒由以前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按出厂价格以25%和15%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再对每公斤白酒按1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

由此可见,消费税对于白酒来说并不是一个新鲜的税种,近30余年来,消费税其实一直都是陪伴着白酒行业的发展的。当然,此次白酒股之所以被吓得趴下,并非是对白酒征收消费税的缘故,而是基于对提高消费税征收比例的担心。实际上,基于白酒所面临的市场形势和社会发展环境,提高白酒消费税,尤其是大幅提高高端白酒的消费税,这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提高白酒消费税是对2006年税收政策的一次修正。2001年5月颁布的酒类消费税政策是,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按出厂价格以25%和15%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再对每公斤白酒按1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但2006年3月调整后的酒类消费税政策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然而,目前市场上的白酒尤其是中高档白酒都以粮食白酒为主。因此,这实际上是降低了酒类消费税的征收,这与开征酒类消费税的宗旨是相背离的,故而有必要予以修正。

其次,提高白酒消费税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求是》杂志的文章标题就是《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而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要点之一,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毕竟只有国家创收了,才能更好地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进而推动共同富裕的实现。因此,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白酒显然是首当其冲的。这其中尤其是要提高高端白酒的消费税税率。

此外,提高白酒消费税尤其是大幅提高高端白酒的消费税,这有利于调节市场对白酒的需求,让中国的消费者减少对白酒的需求,少喝白酒。这是有利于国人健康,有利于《“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的。毕竟白酒中都含有酒精,而酒精是重要的致癌物,根据科技部官网今年8月4日刊发的《加拿大一项研究表明部分癌症和饮酒有关》显示,研究表明,2023年加拿大有7000例新癌症病例和较重的饮酒模式有关,其中包括24%的乳腺癌病例、20%的结肠癌病例、15%的直肠癌病例和13%的口腔癌和肝癌病例。因此,为了国人的身体健康,为了健康中国的建设,国家有必要引导国人少喝酒,甚至是不喝酒。而大幅提高白酒消费税,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这种引导作用的。

也正因如此,大幅提高白酒消费税是很有必要的。至于如何提高白酒消费税,本人建议采取分档提高的模式。比如,白酒消费税的起点为50%,高端白酒或售价在1000元以上的白酒,消费税率提高到200%;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消费税提高到100%;200元到500元之间的,消费税率提高到80%。通过这种大幅提高消费税的方式,来抑制国人对白酒的需求,以此来维护国人的身体健康,推动健康中国的建设与发展。

【第6篇】消费税申报与纳税

6月已经结束一周了,会计伙伴们的纳税申报工作进行怎么样了?

7月15日前,我们要完成第二季度或是6月份的纳税申报工作

纳税申报像个闹钟,时刻紧绷着财会人的神经;月度、季度、年度报税工作则像读书时的月考、期末考,是财会人逃不出的“噩梦”。

但是单位的老会计们,对纳税申报这种“小考试”却不以为意。在他们眼中,想要按时无误的完成纳税申报工作,无非是紧密关注实时的免税优惠政策,并熟练掌握各个税种的申报流程

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3月31日,财政部发文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15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图片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我们要注意的是,相较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优惠政策较少,企业普遍希望保留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但是,如果企业的年销售额超过100万,还没有自动转型为一般纳税人,就将面临严峻!的!惩罚!——即按照一般纳税人的13%纳税,但不得抵扣进项。

这样一来,还不如早早自动转成一般纳税人。

正所谓上有政策,上也有对策。财会人们,投机并不能取巧啊!

各税种的申报流程

纳税申报是各个企业月度、或是季度必须的环节,可以说是财会人的基本功,然而这基本功也能一招分高下。

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增值税申报、消费税申报流程,均发生变化。

图片来源:纳税申报训练营课程讲义

税收政策和申报流程,是纳税申报工作的核心两环节,一个是依据,一个是规则,我们需要学习的是如何跟进最新政策,以及如何掌握申报流程。

掌握这两点,能突破的会计实操问题就不局限于此了。纳税申报的学习看似是“鱼”,其实是“渔”—钓鱼的杆。

从后台的投票也可以看出,大家对纳税申报训练的需求非常高!

纳税申报是新老会计们进入企业都必须面对的课题,如果你想进入财会行业,再在财务部站稳脚跟,现在还不会可不行了。

丨本文由东奥会计在线(id:dongaocom) 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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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电子烟消费税征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

一、

1.卷烟

(1)工业

①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56% 30元/万支

②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36% 30元/万支

(2)商业批发 11% 50元/万支

2.雪茄烟 36% —— 支

3.烟丝 30% —— 千克

4.电子烟

(1)工业 36% ——盒

(2)商业批发 11% ——盒

其他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

【第8篇】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

8月1日起,按照《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的规定,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那么,申报表整合具体是指哪些报表?怎样申报?申报需注意事项有哪些?我们已帮您整理好,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具体是指哪些报表?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二、报表整合后,如何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三、报表整合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需注意哪些事项?

1.《公告》适用对象

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2.增值税申报表主要变化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3.消费税申报表主要变化

4.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附加税费申报表不再使用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不仅对申报表进行了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因此,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第9篇】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

由于消费税税源较为集中,税负相对较重,计税价格的核定成为确定计税依据的重要环节。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如下: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 1-适用批发毛利率)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征税。

(二)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的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对白酒消费税实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1.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 (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 一70% 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 一7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国家税务总局选择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纳税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该品牌、规格白酒销售×核定比例消费税计税价格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四)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技资人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五)关于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己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不足抵扣部分的处理采用按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的方式处理。

(六)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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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芳烃混合物消费税2023

2023年第19号文件公告指出,将要针对27075000 其他芳烃混合物;27079990 蒸馏煤焦油所得的其他产品;27101299 其他轻油及制品,不含生物柴油;27150000 天然沥青等为基本成分的沥青混合物,征收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起。

文件征收范围

在2023年19号文件公告中指出,税则号27075000(其他芳烃混合物)将会以200摄氏度以下蒸馏芳烃体积小于95%的进口产品进行征税。

从近年来进口量来看,其他芳烃混合物进口在2016-2023年进口达到顶峰,随后市场出现回落。其他芳烃混合物进口因其海关编码要求,芳烃含量在65%以上均可以其他芳烃混合物编码进口,因此,此次产品征收范围较广,编码中进口产品主要以混合芳烃、加氢c9、混合苯、c8+等产品为主,在此类产品中,纯净物产品较少,都将会面临消费税征收可能。

文件征收额

在目前国内市场进口混合芳烃的产品比重主要集中在0.79-0.805附近,因此我们可以换算得出,一吨混合芳烃约在1257升,我们以石脑油1.52元/升征收测算,混合芳烃预计消费税征收在1850-1900元/吨附近,进口混合芳烃消费税征收金额将会略小于汽油消费税金额。

对混芳的后续影响

短期来看

国内市场主要港口混芳余存量在16万吨上方。通过已知渠道得知,下游生产客户及进口商针对市场5月下旬至6月初商谈混芳基本上完成备货,因此次税费征收截止日期在6月12日,因此,并不排除短期会有大量客户提前锁价并追加订单情况出现,但目前在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区市场现货混芳订单量有限,欧洲混合芳烃因船期时间问题,并不能在2023年6月12日前到港,因此预计在5月20-6月12日期间国内进口混芳到港量持续性冲高的空间有限,单月100万吨左右进口量将暂时不会出现,预计进口量将会冲高至50万吨上方水平。

长期来看

随着此次2023年19号文件的下发,进口混合芳烃在操作中,将会出现较大变化,近年来混合芳烃年进口量在300-600万吨不等,此进口套利窗口的开启使得国内长期出现一定进口缺口,随着2023年6月12日,其他芳烃混合物消费税征收开始,混合芳烃进口将在一段时间内大幅下降,但在进口商、代理商的操作过程中,将会以炼厂以及有生产资质的下游生产企业为主,市场贸易环节逐步缩窄,贸易商入市操作方向将会有明显变化。

早在前期47号文件公布之时,国内市场混芳产品就出现过较为明显变化,多数进口商、代理商暂时停止产品进口,下游炼厂及生产商直接进口,市场贸易流通量大幅下降等情况出现,此次公告的公布,国内市场前期或将与当年出现的情形类似,在2023年6月12日后,国内混芳进口市场或将出现短期真空期,国产芳烃资源将会有较好的需求契机。

针对混芳后期的发展方向,受混合芳烃消费税征收的影响,因此在后期国内炼厂及拥有生产资质的社会生产商生产过程中,混合芳烃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汽油消费税抵扣情况出现,但因其货源流向较为狭窄,因此此举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混合芳烃征收消费税后的窘境,但在炼厂及其他生产商的生产过程中,实际接收程度仍有待考究。

在公告的最后指出,企业购进并使用上述产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适用燃料油或石脑油现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不会增加合规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此举与上文中我们所指出的进口商、代理商进口至下游炼厂的举措不谋而合,但受国内生产退税等诸多条件影响,实际市场对于进口货源的采纳程度,并不会将成为混芳产品征税后的主流操作思路。

【第11篇】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1、第一条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第二条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二、增值税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1)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

(3)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四、消费税

(一)《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三)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五、契税

(一)《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契税法》(草案)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六、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的当日。

七、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八、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九、房产税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1、第十九条

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第二十一条

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二条

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十、车船税

《车船税法》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十一、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法》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十二、烟叶税

《烟叶税法》第八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十三、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十四、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十五、印花税

《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订立、领受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十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

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

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七、城市建设维护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

1、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八、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第12篇】进口润滑油消费税

润滑油进口需要什么手续及注意事项?润滑油进口报关是否需要提供中文版msds呢?进口报关手续流程又有哪些你?本期跟着润滑油进口报关公司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一、润滑油进口报关操作流程:

1.制作中文标签、并备案2.货物发到港3.开始换单4. 报检、商检5.报关6.交税、7. 查验、放行 8.贴标9.商检调离

润滑油进口报关所需资料:

msds、coa(材质报告)中外文标签箱单、发票、合同报关报检委托书

润滑油进口关税

润滑油进口清关税率: 矿物油成分≧70%的相关商品应归入税目2710的27101991(润滑油)项下, 进口关税:普通税率17% 进口增值税:无分国界,税率为13%; 进口消费税:税率为1.52元/升。

二、润滑油进口报关注意事项:

1.要记录好装箱的情况,例如净重和毛重,包装的方式,纸箱或者是木包装,木包装请在国外做熏蒸后打上熏蒸标识。货物型号比较多的时候,在装箱时,可以把每种型号的都装在柜门,以便商检海关查货可以便利找到货物。

2.产地证的品牌和型号要标明清楚,和货物的包装保持一致。提供进口资料时,加上货物清晰的图片,以便核对品牌和型号。

3,货物放行后,需要做商检调离。在商检二次下场看货之前,不能适用移动分装货物,以免二次下场时发现适用货物导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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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进口卷烟定额消费税

①确定税率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价格a=[(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卷烟的条数

【注意1】上式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比例税率固定为36%

【注意2】此时,算出的a是每条的价格,所以,公式算出总的组成计税价格后,记得换算成每条价格,同时,为确定适用税率,此时算出的单位要以元表示。

②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b=(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注意】如果a≥70元,此公式中消费税比例税率适用56%,如果a<70元,则此公式中消费税比例税率适用36%。

③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b×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例题1·计算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某外贸公司,2023年7月从国外进口卷烟320箱(每箱250条,每条200支),支付价款200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2万元,保险费用8万元。已知进口卷烟的关税税率为20%,请计算卷烟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价格a=[(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卷烟条数=[(2000000+120000+80000)×(1+20%)+320×150]÷(1-36%)÷(320×250)=52.5(元)

52.5元<70元,则公式②中消费税比例税率适用36%。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2000000+120000+80000)×(1+20%)+320× 150]÷(1-36%)=4200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4200000×36%+320×150=1560000(元)。

【第14篇】消费税网上申报流程

如何使用网上税务局进行主附税申报呢?

别担心,

小编已经整理出简单易懂的操作手册,

还在等啥?

请往↓看

一、一般纳税人申报

(一)咋进入申报界面?

办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

增值税页面(或办税服务)

(二)功能详解

1.一键零申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当期申报数全部为零的申报表报送;

2.增值税申报数据准备:用于企业下载发票数据;

3.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主要用于自动提取下载的发票展示在申报表中,方便企业进行数据确认;

4.填表申报:用于有税申报的税种填写;

5.税款缴纳:用于已申报过的报表需要缴税时操作;

6.报表查询:负责查询经过本系统保存的已填写的申报表和已发生的申报、缴税、作废的申报结果信息查询;

7.营改增台账采集:用于采集建安和房地产行业项目信息;

8.房地产开发企业台账采集:用于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信息;

9.财务报表一键导入:用于通过将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导入税务财务报表中进行财务报表申报。

(三)申报步骤

01

数据准备(开票明细数据传输)

一般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数据准备”页面后,可下载发票汇总数据并保存确认,若要查询发票明细需正确连接开票盘,点击'发票明细查询'

用户确认已下载的发票数据是否有误,若无误则点击“保存”;若需重新下载发票数据,则点击“重新下载发票汇总数据”,重新下载;

点击“保存并确认报表”,则可打开报表确认页面,提示将发票汇总数据,自动带入申报表中,进行报表数据确认后,点击“保存”,可直接进入报表填写页面。

注:

若下载汇总数据有误差,可以先点击“清除已保存的汇总发票数据”,再“重新下载汇总发票数据”

02

一表集成申报

进入“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页面后,申报报表自动获取一般纳税人发票数据,企业不需自己填写发票数据。

注:

用户可自动获取数据的报表有:增值税主表、增值税附表一、增值税附表二、本期进项结构明细表。

数据确认完成后,点击“申报”按钮,完成报表申报;

03

需要填表申报怎么办?

用户进入“填表申报”页面后,选择需要申报的税种,点击“立刻填表”,进行报表填写。

用户可填写的税种申报有:增值税月季报、所得税月季报、消费税、财务报表等。

保存:用于保存已填写完成的报表;

打印:用于打印已填写完成的报表;

申报:用于申报所选择税种的当期申报数据;

缴税:用于缴纳已完成申报的税种的当期税额;

返回税种列表:返回到税种选择列表界面,重新选择需要填报的税种进行填写申报;

我的常用报表维护:用于勾选当期所需填报的报表;

◆1.报表填写完成并保存后,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2.申报成功后,提示如图;

◆3.若企业申报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则增值税申报成功后,将会提示企业是否需要申报附加税;

◆4.点击提示信息中的确认按钮,在系统提示的页面顶部,将显示需要申报的红色字体提示链接;

◆5.点击红色字体部分,打开城建税、附加等税申报界面,进行城建税、附加税申报;

注:

若申报失败,请查看申报后详细的提示语,并进行相应修改,再重新申报。

(四)税款缴纳

1.申报成功后,用户可直接在申报页面点击“缴税”,也可在税种列表的操作列中点击“缴税”按钮,进入缴税界面;

☞1.缴税

·三方协议缴税:适用于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

·银行端缴税凭证:适用于未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

注:

·请您再税款缴纳前,务必确认申报数据正确无误,一旦缴税成功,则申报无法作废,缴税无法撤销。如缴税成功后确需更改申报,请到主管税属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方协议需在税务系统中记录并有效;银行端缴税凭证可多次打印。

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一)咋进入申报界面?

办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

增值税页面(或办税服务)

(二)功能详解

1.一键零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申报数全部为零的申报表报送;

2.免税申报(小微企业):针对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填写;

3.填表申报:用于有税申报的税种填写;

4.税款缴纳:用于已申报过的报表需要缴税时操作;

5.报表查询:负责查询经过本系统保存的已填写的申报表和已发生的申报、缴税、作废的申报结果信息查询;

6.营改增台账采集:用于采集建安和房地产行业项目信息;

7.房地产开发企业台账采集:用于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信息;

8.财务报表一键导入:用于通过将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导入税务财务报表中进行财务报表申报。

(三)

小规模纳税人填表申报操作步骤参考一般纳税人填表申报操作步骤;“货物和服务”列,需分别计算是否未达起征点。

(四)

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缴纳操作步骤参考一般纳税人税款缴纳操作步骤。

(来源:税来税往)

【第15篇】出口消费税退税案例

编者按: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国鼓励外贸经济发展和出口创汇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但由于出口退税的利益巨大,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骗取,将会给国家税款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长期以来,税务、公安、检察、海关、外汇管理等多部门联合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进行联合查办,以高压态势打击骗税犯罪。然而,也应注意到的是,由于商品出口的环节众多,从货物的生产、采购、运输、报关出口到申请退税,涉及主体众多,如未能严格按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认定犯罪,限制罪责范围,则可能导致该罪被不当扩张。本文通过对骗税犯罪的典型无罪案例和不起诉案例予以汇总观察,以期准确界分罪与非罪,就部分不构成骗税犯罪的抗辩要点予以解读。

一、骗取出口退税五类无罪案例汇总观察

(一)鄂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z86号不起诉决定书: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具有可责性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2023年以来,随州某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并购买外汇回流制造创汇的假象。为降低出口成本,该公司又将出口至香港的茶叶等货物通过走私团伙回流至公司。戴某某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敖某某负责公司财务会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聘从事财务工作,根据敖某某的安排,使用公司控制的人头账户向他人的人头账户转账。检察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李某某非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且实施的行为(从事的工作)不具有刑罚可责性,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二)(2016)粤01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书(德览公司案):“四自三不见”允许他人挂靠出口属行政违法,但不能推断具有骗税的主观故意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其基本案情是: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德览公司)为外贸企业,徐占伟是德览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23年,徐占伟同意林某坤、张某萌挂靠德览公司从事服装出口业务,林某坤、张某萌自行组织货源、自行报关出口,德览公司申请退税后按比例扣除手续费。后查明,林某坤、张某萌并未实际出口,而是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手段,虚报出口,将出口资料传递给德览公司申请出口退税。

法院认为,“四自三不见”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德览公司应当接受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违规不能推断德览公司主观上明知他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德览公司参与了骗税的环节或与相关人员有过共谋,且德览公司履行了一定的审核义务,因此,不能排除被告单位德览公司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判决徐占伟和德览公司无罪。

(三)凌检公诉刑不诉[2021]z50号不起诉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公安移送审查起诉认为,2023年,徐某某在北京卖货,王某某(已起诉)联系徐某某为自己经营的公司找不需要退税的货物。徐某某通过潘某某(未到案)联系到某货运代理公司进行虚假报关。报关前,王某某会向徐某某提供企业名、货物品名、单价、数量还有盖着企业公章的空白a4纸,报关完成后,徐某某将报关单寄送给王某某,由王某某申请退税。公安认定王某某开展了两次虚假报关行为,骗取出口退税312839.20元人民币,徐某某供述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元左右。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公安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不起诉。

(四)(2021)湘0981刑初406、482号刑事判决书: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部分应予排除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注册、控制11家企业,取得虚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184张,票面总金额170,784,863元。公诉机关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乘以10%的退税率计算出了理论上的退税金额,遂认定被告人利用虚开的发票骗取退税总金额为17,896,07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控制的企业同时具有真实的业务和虚假的业务,应当准确区分,剔除企业的真实、合法的业务。目前的在案证据境证明,被告人以虚假的出口单证申报的出口退税,共计1,358,387.14元。公诉人指控的其余出口货物均系虚假出口且成功申报退税的意见,不能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不予认定,该部分不构成犯罪。

(五)铜检刑不诉〔2022〕71号不起诉决定书: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张某某控制的江西铜鼓某公司具有进出口资质。2023年3月,一南非客户因在国内采购的音箱生产厂家不具备货物出口资质,遂联系张某某,张某某联系某报关业务员,套用公司名义出口,并申请退税。2023年4月,张某某从深圳一自称邱姓报关员处以3000元左右的价格取得不具备进出口资质的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批鼠标的出口申报,伪造合同,申报出口并申请出口退税。共退税526284.19元,全部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2023年8月24日,张某某经铜鼓县公安局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不起诉。

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三大辩护要点分析

(一)客观方面抗辩:不具有骗税行为、证据不足或者未造成税款损失的后果

首先,骗取出口退税罪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并予以证实。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只是存在行政违法违规,不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责任。

其次,根据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刑法》第204条强调“骗取出口退税款”,则本罪应当以造成国家出口退税款损失为结果要件。法释[2002]30号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际上有失妥当。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骗取出口退税罪是结果犯,也就是实际骗取了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只有当行为人骗取了国家出口退税款时,才能认定为发生了构成要件结果,进而认定为犯罪既遂。”(参见《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罪名成立条件分析》)同样的,在骗取出口退税环节中以取得“好处费”为目的的行为人,也要以最终造成国家出口退税损失为构成要件,而不能以其取得的好处费为构成要件。

其三,“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等行政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直接推定、推导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要按照骗税犯罪的构成要件予以独立判断。

(二)主观方面:不具有骗税故意不构成犯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按照其规定,必须是故意犯罪。《刑法》第204条的规定为:“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则其中明确需要以欺骗手段为构成要件。理论上,也有观点认为骗取出口退税罪是诈骗罪的特别犯罪。按照法释[2002]30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主观故意。其中:

1、实施“假报出口”及“其他欺骗手段”的行为人,需要具有骗税的主观故意,此类情形一般而言,由于相关手段例如伪造合同、伪造虚假的报关单、虚开发票等行为,一般易于认定故意。

2、在挂靠、代理报关、“假自营真代理”退税的情况下,也需要认定出口企业对骗税行为明知。如果未能查明代理报关、被挂靠企业是否明知行为人具有骗税行为,即未能证明企业具有骗税的故意,则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四自三不见”、“假自营真代理”不必然构成骗税罪

“四自三不见”,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但是“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形。此种情形显属违规违法,不得退税。所谓“四自三不见”,本质上是挂靠或者代理出口,但是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并申请退税,退税后分享退税款。除了“四自三不见”外,一些其他违规行为也被认定为“假自营真代理”,不得申请退税。

但是,依据法释[2002]30号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只有出口企业在明知行为人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下,才构成骗税罪,不能仅根据企业具有行政违法行为认定具备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

三、防范和应对骗取出口退税风险应关注的时间节点

(一)充分利用税务稽查阶段,在行政程序中化解争议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属于行政犯,一般以税务机关首先立案稽查,并移送公安。如果属于税务首先立案稽查,公安并未介入的,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稽查的程序,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提出自身不够成骗税的理由和意见,或者通过自查补税等行为,争取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定性,避免移送公安。

(二)公安侦查阶段积极提出辩护意见,避免被羁押

在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中,被调查乃至羁押的当事人,多为涉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一旦被羁押,则企业缺乏领导,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开展。因此,在公安立案侦查后,应当积极主张适用非羁押性的刑事强制措施,例如取保候审等,一方面可以收拢资金退缴税款,另一方面可以考虑申请适用刑事合规。2023年9月5日,两高两部修订印发了新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取保候审规定》),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更有利于有利于申请适用取保候审。根据目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在羁押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及时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这个期限最长可达37日。因此,律师可以在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提出关于不构成骗税、实体企业运营良好等意见,争取取保候审,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三)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沟通,或可适用合规政策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检察机关主导的一项刑事政策,通过合规可以挽救实体企业,同时负责人和企业取得不起诉决定。随着最高检负责人明确表示法定刑三年以上案件可以适用合规,这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这类刑责较重的罪名释放了利好信号。但是,也应注意到的是,如果骗税税款金额在250万元以上,则实践中没有对负责人予以不起诉的,最多是通过分案处理,对企业开展合规,负责人取得缓刑的结果。因此,在检察院阶段,依然要从证据入手,提出证据不足的意见,将刑期降低,才有机会适用合规。

四、小结

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责任极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5条之规定,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法释[2002]30号司法解释,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巨大,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250元以上的,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外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的员工,如果因牵连陷入到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之中,将面临极高的风险和刑事责任,因此,企业首先应当加强税务合规建设,保证企业的出口业务合规。如果风险爆发,则应当聘请专业人士,积极予以应对。

消费税是什么税类(15个范本)

众所周知,人们应当根据他们在良好的公共秩序中获得的收益和利润,也就是根据他们的资产或财富,对公共开支有所贡献。财富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事实上的财富;另一种是潜在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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