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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减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第1篇】税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目录

序号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减免性质代码

1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芦山)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8号

04011610

2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鲁甸)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27号

04011613

3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号

04011802

4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12704

5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16〕111号

04012705

6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04013609

7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就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04013610

8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21201

9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04021203

10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07

11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3

12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4

13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5

14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6

15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7

16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8

17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19

18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04021920

19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

04021921

20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

04021922

21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04021923

2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59号

04023003

23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24401

24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

04024404

2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24501

26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24508

27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

04024509

28

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4号

04032101

29

海峡两岸空中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63号

04032102

30

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1号

04032103

31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04033302

32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2号

04033303

33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53号

04033304

34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33305

35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4〕26号

04039901

36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49904

37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万元及以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04049909

38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万元至3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04049910

39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0万元至5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04049911

40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号

04061002

41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61004

42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号

04061008

43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61009

44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04064001

45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64005

46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

04081507

47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04081508

48

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04081511

49

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04081512

50

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9号

04081513

51

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04081514

52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04081516

53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04081518

54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号

04081519

55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83904

56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83906

57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83907

58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04091507

59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小额贷款公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号

04091508

60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099905

61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4102905

62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4102906

63

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4102907

64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4102908

65

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4102909

66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5号

04103206

67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4号 (税海涛声公众号)

04103214

68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120601

69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121101

70

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23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号

04121302

71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129910

72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04129920

7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23年新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04129921

74

分配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04129922

75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23年新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04129923

76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04129924

77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0号

04129925

7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04129999

其他

其他

79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04135401

80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04135501

81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04135601

82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04135701

83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国际运输协定等其他类协定、免税协议、换函等

04139901

段文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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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10个三级专栏,10个三级专栏中,包括六个借方专栏,即记在借方,表示应交增值税的减少,四个贷方专栏,表示应交增值税的增加。

六个借方专栏,具体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以及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录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具体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核算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式下按照差额征税缴纳增值税,允许抵减的销项税额部分。具体会计分录: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冲减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用来核算当月缴纳当月的应交增值税,比如以1、3、5、10、15为 一个纳税周期的:具体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用来核算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主要用来核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增值税(按规定计算的免抵税额)。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主要记录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方专栏包括四个: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以及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等应税销售行为,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用来核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时计算的退税最高限额,即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退税额(实行免退税办法)。

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为例,会计分录:

应退税额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抵顶内销环节产品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没有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用来核算已经认证的进项税额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比如购进货物、服务等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服务以及个人消费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记录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多缴纳的增值税,多缴纳了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体现为借方余额,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不属于这里多缴纳增值税的情形,无需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第3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详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第4篇】印花税减免税申报及操作提示

这月申报2023年最后一季度印花税,零申报的填报与以往有所不同。具体抄作如下

第一步:进入印花税申报入口

1、如果纳税人对印花税进行了税种认定,则在电子税务局【首页】-【我的待办】,点击“确认”即可进入印花税申报界面。

2、如果纳税人没有进行税种认定,那也不能忘记申报印花税。具体操作为:【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税费申报】→【印花税】,点击“填写”即可进入申报界面。

第二步:进行税源采集

1、我们在进行税源采集之前,请一定要将纳税期限选择“按季申报

2、其次,我们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入“税源采集”界面。

3、由于我们采集的是2023年7月1日以后的税源信息,所以这里我们选择【新增税源】。(2023年7月1日以前的选择【新增税源(旧)】)

4、如果纳税人进行过税种认定,则我们在税源采集时,只需要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和“计税金额”这两项内容。

采集的时候应税凭证数量和计税金额都填0,应税凭证日期可以选择所属期最后一天。

5、全部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点击【是】,立即进行印花税申报。

第三步:进行纳税申报

进入到《财产和行为纳税申报表》界面后,查看信息有无遗漏,无误的话保存申报即可。

按照上述操作步骤操作一般都没有问题,但是也有粉丝向小编反映,他们所在地区电子税务局零申报操作时候计税金额不能填0,填写后无法保存申报。

这里给大家一个解决方法。

当然这个是系统问题,各地可能问题都不同,大家具体操作时候可以参考,最终以当地的实操为准。

资料有财务第一教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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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增值税减免税会计分录

减免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会计方面的工作繁琐复杂,而增值税的相关账务处理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本文在以下进行了减免增值税全套会计分录的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一般纳税人

(一)关于销项税额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也可以先计提销项税额,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金)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销项税额,进行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二)免征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若原本没有抵扣,则不用抵扣即可;

借:原材料等(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等

2、若已经认证抵扣,则须做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等(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借:原材料等(即:票面增值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原本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只须处理应纳税额即可。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若取得收入时尚未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可以先计提应纳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期末符合免税条件,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增值税额,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第6篇】刚刚发布!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又有重大变化→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第7篇】印花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印花税虽然是一个小税种,但是企业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同样不能忽视。对于企业来说,只要是涉税事项,都没有小事!

下面,虎虎就来分享一下有关印花税的相关知识。

2023年印花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0号公告可知,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需要注意这里面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

2、“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在2023年1月1日-6月30日之间减半征收,即按照0.25‰的税率计算印花税。

这里需要注意,不是说从2023年7月1日开始,“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税率将会发生变化,而是说从2023年7月1日开始,“资金账簿”的法定税率就是0.25‰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将会从2023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印花税怎么计提?

印花税计提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企业实际缴纳印花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贷记“银行存款”。

印花税虽小,但是企业也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才可以。即使印花税的金额不大,如果发生欠税的情况,同样需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印花税除了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进行计提以外,也可以直接购买印花税。企业直接从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企业在处理印花税的相关事项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当然,企业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肯定还会遇到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问题,企业只要根据业务的实质进行处理即可。

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印花税的税率很很多种,不同的涉税行为,征税的税率并不相同。具体来说,印花税的税率分别为:0.05‰、0.25‰、0.3‰、0.5‰、1‰。

0.05‰

印花税的税率差异还是很大的,印花税税率最低的只有0.05%,即借款合同。这个税率只有最高税率的二十分之一。

当然,借款合同的金额都比较大,实际需要缴纳的印花税并不少。

0.25‰

之所以把0.25‰的印花税单独拿出来说,就是因为在《印花税法》里面,“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已经在法律层面变成了0.25‰。

不过,在《印花税法》还没有实施之前,我们在说“资金账簿”的印花税时,还是需要按照0.5‰的减半征收进行描述。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注册资金已经从实缴制变成了认筹制。这也意味着,企业的注册资金在没有实际缴纳之前,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0.3‰

印花税里面税率是0.3‰的情况还是有很多的,具体为: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0.5‰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税率都是0.5‰。

这里面需要注意的就是,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的印花税税率在《印花税法》已经由0.5‰下降为了0.3‰。

1‰

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和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税率是1‰。可以说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财产租赁合同都与财产有直接的关系,而证券交易是资本市场不可忽略的情况。

这里面证券交易的印花税,在征收时比较特殊。我们都知道印花税都是双向征收,即买方和卖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不是双向征收,而是单向征收。

即只对卖方(继承、赠与股票、股票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第8篇】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季度申报到了,不会报税也不用担心,全套的纳税申报表都整理好了!

又到了7月那一个大季度申报时期了,很多人是不是很头疼呢?不知道该怎么进行报税,也不会填写申报表,不用担心,这些东西都整理好了,含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满满的干货!【文末可获得全套电子版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加计抵减情况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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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转自:中国税务报微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十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总量实现历史性突破。截至2023年8月底,登记在册市场主体达1.63亿户,相比2023年底的5500万户,净增超1亿户,年平均增幅12%。其中,个体工商户从4060万户增加至1.09亿户,迈上历史新台阶。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快来一起学习吧~~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来源:中国政府网

【第10篇】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的群体也不少,为了鼓励我们的小规模企业的良性发展,我们国家为此出台了不少的优惠政策。在符合这些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免一些税款。

那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是否还要交附加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免征的部分不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数据,享受免税优惠。

若有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若未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季度销售额6万元至9万元的,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增值税减免,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记营业外收入。 国税总局公布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财政部会计司就及时跟进,颁布了: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该规定明确指出: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因此,减免增值税分录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是否还要交附加税?'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所谓附加税,就是跟随正税而加征的一种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话,那就说明正税没有了,加征的附加税也就免征了,这样大家理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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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资金账簿印花税减免税备案

印花税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资金账簿印花税为按年征收,税款所属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税率是万分之五。根据财税〔2018〕50号文,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根据财税〔2019〕13号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50%,可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所以小伙伴们要区分情况来充分享受印花税优惠。

(一)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度

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金账簿印花税,根据财税〔2018〕50号文,于2023年5月1日之前增资到账的部分,不享受减半优惠政策,2023年5月1日之后增资到账的部分,享受减半优惠政策。当年如同时存在增减资的情况,按先进先出法确认实际增资到账时间。如果年底资金比上年底增加了,就增加部分纳税,如果减少了,则不纳税。举例见下表:

根据资金时间确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二)税款所属期为2019及以后年度

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至2023年的资金账簿印花税,依据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是否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举例见下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

【第12篇】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第13篇】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期限

【企业提问】

目前,企业面临改制重组,请问企业改制重组是否有政策支持?如何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图源 视觉中国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根据今年5月发布的《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惠企政策指南》,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受惠对象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改制重组企业

二、办理流程

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 符合条件享受契税优惠的申报即可享受;涉及土地增值税可予免征的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收期后的其他 规定期限内提交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税备 案,在符合减免税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资料】契税减免需提供: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改制前后 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土地增值税减免需提供:《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办理网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

三、咨询方式

纳税咨询电话:12366

注:贵阳融媒问政主页已开通留言反映功能,网友可点击贵阳融媒问政头像进入主页,点击主页下方菜单栏“我要问政-反映问题”即可。如图所示:

来源:贵阳融媒问政平台

记者:杜立

责任编辑:冉雨生

统筹:杜立

编审:刘昶 陈颖

【第14篇】消费税减税免税的简述

税收实体法的减税、免税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征是免征全部税款。

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税基式减免

起征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不到不征、达到全征

免征额,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不到不征,超出才征

项目扣除,在课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计算税额。

跨期结转,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也等于直接缩小了税基。

税率式减免,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另定减征税额。

税收附加与加成

税收附加也称为地方附加,教育费附加。

税收加成,加征一成相当于纳税额的10%。

纳税环节

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生产环节,资源税;流通环节,增值税;分配环节,所得税。

一次课征制,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课征的制度,车辆购置税。

多次课征制,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全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征的制度,消费税的卷烟。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期限长短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

三种形式:按期纳税(增值税),按次纳税(车辆购置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也称税收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步骤、方式、时限、顺序)中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只要是与税收程序有关的法律规范,不论其存在于哪个法律文件中,都属于税收程序法的范畴。

【第15篇】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十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总量实现历史性突破。截至2023年8月底,登记在册市场主体达1.63亿户,相比2023年底的5500万户,净增超1亿户,年平均增幅12%。其中,个体工商户从4060万户增加至1.09亿户,迈上历史新台阶。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快来一起学习吧~~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

税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15个范本)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目录序号减免项目名称政策名称减免性质代码1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芦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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