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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成品油消费税计算
我国于1993年1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4年开始施行。其初衷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对一些消费品的特殊调节,促进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调整,维护外汇的收支平衡。《条例》规定对烟、酒及酒精等11种商品征收,采用单环节课征制度,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进口)征收,并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计征方式,初步构建了我国消费税制度的基本框架。汽油、柴油位列其中。2006年4月,取消了汽油、柴油等税目,增列了成品油等税目,并相应作出税率调整。2014—2023年,国家连续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目前的汽油消费税税率为1.52元/升,柴油消费税税率为1.2元/升。
一、成品油生产环节课税,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1. 生产企业税负偏重。我国对汽油、柴油等实施零售价格管控机制,其出厂价格缺乏弹性,从量计征的成品油,除非国家同步进行价格调整,否则生产企业难以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把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客观上造成生产企业的消费税负担偏重。生产企业单环节较高的税负会带来两个后果:一是占用了企业大量的生产经营资金,增加资金周转的压力;二是增加了企业的避税动机。
2. 消费者无法直接感知税负。相对于生产企业,消费者无法直接感知消费税的税负。成品油生产企业承担的消费税难以直接反映到最终消费品的价格上,消费者也无法明确感知消费税的变动;由于消费税主要集中于生产环节征收,其税负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导致消费者不清楚自己承担了多少消费税,制约了消费税调节职能的充分发挥。
3.生产环节征税削弱了节能减排的作用
消费税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加征的一道特别调节税,体现国家节能减排、“寓禁于征”的意图。为了便于税收征管和组织收入,选择在生产环节征收。但生产环节征税,消费者难以直观感受到消费税的税收成本,税收的显著性较弱,不利于向消费者传达消费税的政策意图,在调节居民消费行为方面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消费税为价内征收,“污染抑制”导向模糊,难以培育消费者的低碳消费习惯与低碳消费理念,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节能减排的作用难以发挥。
4、因加工原料不同,造成企业税负差异过大。
具有一次和二次加工能力的生产企业,如加工原油或凝析油,因原料不含消费税,不存在生产领用抵扣消费税,按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计算全额缴纳消费税;而以燃料油等消费税应税原料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因存在消费税抵扣,可能产生消费税留抵,目前尚没有消费税留抵退税政策,严重占压企业资金,更有个别税务机关对企业采取在计算当期生产领用消费税原料可抵扣消费税时,还要再乘以当期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量占当期生产的全部产品的比例,降低了消费税抵扣,增加了应缴消费税,使企业生产难以为继。
二、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偏低,节能效果不突出。
目前,我国汽油消费税税率为1.52元/升,柴油消费税税率为1.2元/升,无论从税率本身还是税额占价格之比与oecd成员国相比都是偏低的。其一,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偏低。2023年,oecd成员国的汽油消费税税率、柴油消费税税率的均值分别达到了4.05元/升与3.16元/升。这些均高于我国现行税率标准1倍以上。其二,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占价格比偏低。以2023年12月31日国内成品油零售价格为例,汽油消费税税额占价格比例为21.02%,柴油消费税税额占价格比例为18.63%。而2023年,oecd成员国汽油消费税税额与柴油消费税税额占价格比均值分别达到了38.79%和31.85%,过低的税率,导致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所发挥的节能减排效果受到约束,成品油消费税的税率设计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消费税为中央税,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
成品油消费税归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不分成,地方没有积极性,对企业偷漏消费税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还鼓励偷逃消费税,并且认为只有偷逃了消费税,企业利润才会更大,缴的企业所得税更多,才有更多的企业所得税分成。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18全国成品油消费税收入3651.67亿元。按当年加工量5.88亿吨、成品油消费量3.25亿吨测算,全年有1600多亿元成品油消费税未征收入库。
四、加快消费税立法步伐
自我国开征消费税以来,消费税的历次调整都是在《条例》框架下进行的,其改革完善主要通过财税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实现。基于依法治税的考虑,要进一步加快消费税的立法进程。在202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已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消费税法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要以消费税立法为契机,系统总结前期消费税改革发展的历史经验,全面梳理现有的消费税政策法规,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消费税制度安排要尽量充实吸纳到消费税法草案中,对不合理的政策规定要及时清理修订,通过优化消费税制度设计,为消费税立法做好充分准备。
五、后移征收环节,合理地方财政分成。
后移汽油、柴油消费税,既可以彻底解决消费税的抵扣问题,也使消费税回归调节消费的初衷,更有利于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职能作用。成品油消费现实地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如果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并分配给地方,可以平衡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支出,符合地方税收的受益原则,也能避免现行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引发的恶性税收竞争,避免各地纷纷向国家申请建设炼厂。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计全国标准一致的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统一组织实施,实现全国数据联网;与全国炼厂数据、海关数据联通,实现成品油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的监管,使成品油消费税实现应收尽收,增加国家税收。
尽快制订合理的“定基数,调增量”收入分享方案,完善地方税体系。加快消费税收入对地方财政的补充,短期内应尽快进行科学测算,以提高地方财力为重要原则,制订合理方案。譬如以各地方上一年度消费税收入的60%为基数,将超过基数的增量部分划为地方消费税收入,通过进一步拓宽地方政府收入来源,增强地方对消费税的监管,增加地方财力,完善地方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促进节能减排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与税额占成品油价格之比都明显低于oecd成员国,为此,应逐步提高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当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水平的提升还需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交通成本、物流成本,应循序渐进,稳字当头,在税率设计上做好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协调工作。当前,国内经济运行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和预期减弱等的压力,经济的不确定性增强,我国提高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率应分步实施。第一步到“十五五”中期的2027年,我国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税率达到oecd成员国2023年平均税率的一半,即汽油消费税税率为2元/升、柴油消费税税率为1.6元/升。第二步到“十六五”结束的2035年,税率接近oecd成员国2023年的平均税率水平,即汽油消费税税率为4元/升、柴油消费税税率为3.2元/升。提高税率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双碳”目标。
【第2篇】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油品知识
一、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三、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四、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五、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六、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七、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第3篇】成品油中消费税增值税怎么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含税销售额除以(1+征收率)*适用税率
【备注】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除以(1+征收率)*征收率
【备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1 若进口货物不得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 若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备注】不允许抵扣发生在境外的任何税金
消费税税目及计税形式
烟 :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
【备注】烟叶不征收消费税
酒:1 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2 对以黄酒为生产的配制或者泡制酒,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
3 调味料酒,酒精不征收消费税
高档化妆品:1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2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被税目的征收范围
鞭炮,焰火:1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2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收消费税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摩托车:1 包括气缸容量为250毫升的摩托车和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两种
2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小汽车:1 包括各类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和超豪华小汽车
2 不征收消费税: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 包括各类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2 对宝石柸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高档手表:包括每只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10000元的各类手表
游艇:包括8米<=艇身长度<=90米,内置发动机,可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电池:1 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2 对于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涂料: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420克/升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消费税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多数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从量计征):黄酒,啤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消费税纳税环节
一般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
卷烟: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批发
超豪华小汽车(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130万元):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零售
生产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征税时点
生产:
直接销售: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1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时不纳税,生成最终产品并销售时才须纳税
2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具体是指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费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委托加工:
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直接出售):不纳税
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非直接出售):出售时纳税,同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生成最终产品并销售时纳税,委托加工环节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扣除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同计征方式下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销售额: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
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额+销售数量:结合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两种计税依据确定
包装物押金与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关于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方式基本一致(啤酒,黄酒,成品油除外),具体税务处理方式如下:
包装物
增值税
消费税
备注
取得时
逾期时
取得时
逾期时
一般货物
×
√
×
√
逾期或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并入销售额征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
√
×
×
实行从量计征,包装物押金不计算消费税
其他酒类
√
×
√
×
收取时即并入销售额计税,逾期时不再进行计税
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关于以旧换新,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需要关注的是一般货物与金银首饰的销售额的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 一般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货物的收购价格,即全额计税)
2 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销售额(扣减旧首饰收购价格,即差额计税)
【第4篇】2023年成品油消费税税目
编者按: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成品油作为消费税15个应税消费品大项中的一项,税目项下还包括七个子目,即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由于化工产业的特殊性、专业性,即使只有七个子目,但在成品油消费税征管过程中税企之间也是争议不断,争议点主要集中在油品的认定上,即是否属于应税成品油。
一、案件概况
悦达卡特公司系一家新能源生产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生物柴油、副产燃料油(甘油)、硫酸钠(无水)的制造,非食用废弃油脂的回收,生物柴油、副产燃料油(甘油)、硫酸钠(无水)、橡胶、塑胶、塑料制品、化工原料(除危险品)的销售。
2023年9月3日,常州市国税稽查局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石化产品消费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确定悦达卡特公司为待查对象,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检查。次日,市国税稽查局向悦达卡特公司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同年9月22日,市国税稽查局工作人员赴悦达卡特公司现场检查,向该公司采购部经理许某、检验部何某、磅房司磅员谷某了解情况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同年9月28日和10月8日,市国税稽查局分别向悦达卡特公司会计李某和采购部经理许某发送询问通知书,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1日,为进一步收集证据及咨询政策,市国税稽查局将检查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29日。经调查,市国税稽查局向悦达卡特公司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进行陈述申辩。悦达卡特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国税稽查局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书。2023年8月7日,市国税稽查局认定悦达卡特公司在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生产销售“生物重油”14767.426吨,未作消费税应税产品申报纳税,作出常国税稽处[2015]8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按燃料油消费税税率补缴消费税11991149.91元。悦达卡特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1月10日,市国税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国税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悦达卡特公司仍不服,诉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
市国税稽查局对悦达卡特公司销售的涉案生物重油按燃料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财税[2008]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七对燃料油进行了界定,“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该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后,财税[2010]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明确了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须要符合的国家标准。该通知强调,对不符合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该通知亦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由上述规定可见,悦达卡特公司认为其利用地沟油生产的各类油品均不在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主张,于法无据。
(二)各方观点
法院观点:根据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国税稽查局将涉案“生物重油”归类于成品油并无不当。
悦达卡特公司观点:(1)认定悦达卡特公司生产销售的生物重油属于燃料油,应征收消费税,没有依据。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为包括汽柴油、燃料油在内的成品油,与涉案生物重油是完全不同的产品。市国税稽查局和市国税局将悦达卡特公司自行命名的生物重油混同为应征消费税的燃料油,没有事实依据。悦达卡特公司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脂生产包括生物重油在内的生物柴油,是对废弃物的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食品安全、减轻国家能源供给压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对利用废弃油脂生产包括生物重油在内的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与消费税的立法宗旨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也未将生物重油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悦达卡特公司既不是石油炼化企业,也没有变换名称对外销售,该公司生产的包括生物重油在内的生物柴油不属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批复及规范性文件,悦达卡特公司生产的包括生物重油在内的生物柴油与汽柴油、燃料油无论原料还是结构都是不同的。
三、华税点评
(一)成品油税目项下七个应税子目的税法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内容如下:
1、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3、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4、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5、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6、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7、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二)关于“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在以上七个子目之外还有一个“视同石脑油”的规定。202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把以原油为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的各类石油制品(沥青除外)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2023年9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对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纳入进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石油制品进行了解释和规范。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是指产品名称虽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目列举的范围,但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成品油的产品。前款所称产品不包括:(一)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列明分子式的产品和纳税人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中列名的产品;(二)纳税人取得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除产品名称注明为“石油产品”外的各明细产品。”
(三)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管中生产企业应当注意的事项
从上述(一)(二)两项可以看出,除成品油税目下七个子目之外,还有征对石油制品“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的规定。一般人对于以上七个子目的理解可能只停留在名称的一般认识上,对于重油、轻质油、重整生成油等的构成成分、分子式结构等并没有太多的认识。当税局认定企业生产油品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时,生产企业如需证明自己所生产产品不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就需要有支撑自己观点的有利证据。就本案而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第一条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第二条规定,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悦达卡特公司不属于石油炼化企业,其通过将废弃的动植物油脂与其他原料调和成生物柴油,其中添加作为调和的原料是什么以及比例直接关系到悦达卡特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然而法院以悦达卡特公司并没有提供企业满足财税[2010]118号文两项条件的证据没有支持悦达卡特请求。因此生产企业应当规范生产过程中原始凭证的保存,企业生产工艺以及原料采购以及领用量等相关材料都需要予以保留,以待备查。除此之外,生产企业应对产成品进行严格的标准检测,留存检测报告备查。
另外,税局一般会以生产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记载货物的品名来确定销售的油品是否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范围,进而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第六条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第九条中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需要注明“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字样的规定,新规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公告》细则愈发规范,要求线上使用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商品编码不得随意更改,杜绝过去手动开票事后追验,造成消费税逃漏现象。旨在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生产企业在该公告实行后应严格按照产品类别选择正确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并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
【第5篇】国税成品油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自3月起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等问题。
公告称,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发布有关问题公告。
公告明确,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23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附: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发布本公告。
二、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发票: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例如,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50吨,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购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
三、纳税申报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的申报表于2023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四、对纳税申报实行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五、关于具体衔接问题有何规定?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23年3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一、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第2列对应的油品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第6篇】成品油消费税的电子发票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从今年年初至今,国家在成品油发票方面就陆续推出新规,特别是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也就是说,不按要求开具发票是不能报销的。那么关于成品油发票,有哪些大家必须知道的事?
什么是成品油
按照《成品油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4条规定,成品油由原油的生产加工而成,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可以分为石油燃料、石油溶剂与化工原料、润滑剂、石蜡、石油沥青、石油焦等6类。
什么是成品油发票
指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成品油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以及增值税卷式发票,票面左上角带有“成品油”3个字,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为“汽油”。另外,成品油专用发票只能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不能作废,成品油普通发票可以冲红或者作废。
成品油发票注意事项
根据《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经销企业应将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那么,今年3月1日之后的成品油发票的会计处理应注意那些问题?
1. 开头分类编码选择“107”。
2. 单位栏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不可空白,且不能为“0”。
3.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纳税人识别号均为必填选项。
4. 如果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者开票时候出现错误的情况,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退货开具红字发票的左上角第2行应打印“销项负数”。
5. “数量”栏不可空白,“单位”栏应在“吨”或“升”中二选一。
6. 发票打印保存时,系统自动检查本次开具的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同类型成品油的可开具库存数量。
综上,作为会计要时刻保持警惕,谨防个人车擅自使用单位成品油专用发票抵扣等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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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成品油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是个价内税,是对特定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也就是售价)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应税消费品共有15类,但计税很灵活,既有从价定率计征,也有从量定额计征,更有两者结合的复合计征方法。
在征税环节上,虽然大部分都是生产销售、委托加工收回、进口(都是流通进市场的源头),但仍有部分特殊的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
因此,在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上,也要抽丝剥茧,且听我细细道来。
一、生产销售环节
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要发挥其价值,要么直接卖了,要么用于其他方面,如: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对外捐赠、自用、奖励职工等,那么这些行为都是要交税的!就在销售或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除非你不卖而是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允许你先不交,在最终应税消费品出售或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特殊情况:金银铂钻,使用从价定率计征,在零售环节缴纳。但是计算公式是一样的。
怎么计算呢?
1,从量定额计征,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后面涉及复合计征的,把这部分从量定额计征的应纳税额叫做定额税)
2,复合计税,适用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定率税+定额税)
3,从价定率计征,适用于除以上五种外的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要是没有销售额怎么办?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等方面,简而言之,就是视同销售。要按以下方法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一般情况按平均售价,投资入股、换取生产生活资料、抵偿债务三项用途按最高售价计税,简称投换抵)
②无同类消费税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价内税的本质)
如果不好理解的话,就列个方程式。以最广泛的从价定率计征方式示范,假设某个消费品,比如高档化妆品吧,成本为a,利润为b,消费税比例税率为c,求消费税应纳税额为x,则x=(a+b+x)*c
那么x-x*c=(a+b)*c
所以x=(a+b)/(1-c)*c
组成计税价格就是(a+b)/(1-c)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如果是从量定额计征,按销售数量×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不需要组价。
如果是复合计税,那么要先以从量定额计征方式计算出定额税,将定额税计入组价公式的分子中。假设计算出的白酒的定额税为d,则组成计税价格=(a+b+d)/(1-c)。
二、委托加工后收回
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部分辅助材料费用,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也就是对销售企业来说不是自产,而是他产。
那么,为了把控税源,要求委托加工完成时,受托方要代收代缴消费税,以堵塞委托方收回后出售不缴纳消费税的情况。除非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那么不需要代收代缴,而是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申报缴纳。
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也是有先后顺序的:
①先以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投换抵最高,一般情况平均)
②没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仍然是(a+b)/(1-c),a是材料成本,b是加工费,c是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税税率。如果是从量定额计征,不需要组价。如果是复合计税,则组价=(a+b+d)/(1-c)
委托加工收回后,如果直接出售,是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的。但如果价高了,即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了,那么是要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同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最终交的是差额部分)
三、进口
进口环节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直接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仍然是(a+b)/(1-c),a是关税完税价格,b是关税,c是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税税率。
如果是从量定额计征,不需要组价。如果是复合计税,则组价=(a+b+d)/(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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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为自己总结,难免有疏漏之处,如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我会及时改正哦!
税会路上的同行者,一起加油吧!
【第8篇】成品油消费税税目解释
开始之前做一下准备☞站直
从上往下
指一指☞脸(它需要美美哒������)~高档化妆品
指一指☞嘴(它需要喝点东西������)~酒+烟(酒后一支烟,赛过活神仙)+鞭炮烟火(这不能放嘴里,但烟可以点燃它������
指一指☞脖子(它需要美美哒������帮它带上吧)~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指一指☞衣服(它是什么颜色的?用什么染的)~涂料
指一指☞手腕(给它戴个什么呢?)~高档手表+电池(手表里面是电池)
指一指☞手(手里可以拿什么)~高尔夫球及球具+木质一次性筷子
指一指☞脚底下(踩着什么������)~实木地板
另外,特别记忆(交通工具)摩托车+小汽车+游艇+(这些交通工具需要油才能跑)成品油
【第9篇】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号公告——《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今年3月1日起,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这一新规执行情况如何,对相关行业有什么影响?
各地开出首票
3月1日,江苏省首张成品油增值税发票由金陵石化开票人员顺利开出。
“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借助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将成品油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全流程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进行监控,是《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江苏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夏敏介绍说。
为确保新政的顺利实施,江苏省国税局完成了培训辅导、设备调试、系统升级等工作。2月28日,江苏省15962户成品油企业的开票工作已全部准备到位。截至3月1日,江苏省已开具成品油发票1.76万份。江苏省国税局还将进一步跟踪指导,企业规范开具成品油发票,研究消费税申报表的新变化。
湖南省的首张成品油增值税发票则在3月1日凌晨,由在中石油长沙销售分公司加油的刘姓车主收到。
据悉,为确保湖南省成品油企业3月1日起能正常开具成品油发票,湖南省国税局倒排工期,做好系统升级、宣传培训等工作。截至3月1日,湖南省4380户成品油企业已全部实现系统升级,其中206户企业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顺利开出成品油发票7672张。
近期,安徽省国税系统也陆续完成了培训辅导、设备调试、系统升级等工作,确保安徽省6326户成品油生产和经销纳税人知政策、能开票、懂申报。截至目前,安徽省16个市全部开出了成品油增值税发票。该省国税局于3月5日至3月16日在全省范围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变化有哪些
据了解,一直以来,成品油行业内存在一些不法的生产商、经销商,他们通过变票、换票、改票等手段偷逃消费税的现象。比如,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的范围比较窄,列举的征收品目只有七个,其他可以用于调油的化工品不征收。而像mtbe等化学品经过简单调和后就可以成为汽油或者柴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税收漏洞,明目张胆地逃税漏税。
业内人士指出,《公告》要求在线上使用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商品编码不得随意更改,杜绝过去手动开票事后追验,造成消费税逃漏现象。同时,新的发票系统可通过追踪产品代码和数量来跟踪每笔燃料交易,以此确定是否已经支付消费税, 旨在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教授白彦锋指出,在过去,巨大利益促使一部分不法生产企业铤而走险,通过建立空壳贸易公司勾结炼油企业等方式进行非法操作,最后实现变换发票名称,从而偷逃税款。此次《公告》,要求线上使用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商品编码不得随意更改,这对于那些偷税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劫”。
不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郭焦锋提醒说,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针对的是需要成品油发票的企业,如果生产方和需求方都不要发票,是监管不住的。不可否认有这样的企业存在。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加大对这类企业的打击力度。
凸显改革方向
在郭焦锋看来,《公告》有更深层次的意义。
“《公告》反映了两个重要方面的改革:一是财税体制改革,一是油气体制改革。”郭焦锋说。
郭焦锋指出,从财税体制改革角度来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十九大更是确定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财税体制改革目标。《公告》事实上主要是配合现代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成品油消费税作为消费税中的一个重要品种,是消费税改革重要的领域。《公告》预示着我国消费税改革在不断深入推进。从油气体制改革角度来看,2023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部署了八个方面的重点改革任务。成品油市场改革势在必行,而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是成品油市场改革很重要的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预示着石油天然气改革正加快推进。(本报记者 刘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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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成品油消费税委托加工
编者按:消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在实务中,常因为委托加工业务合同中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对于价款中是否包含消费税税款约定不明,或者因被委托方未履行代缴义务,导致委托方承担被追缴税款的责任。本期文章通过一则案例,分析委托加工业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以及责任主体的明确。
一、基本案情
榆林葳蕤和谐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公司)主要从事煤炭、兰炭、焦粉、针状焦、沥青焦、煤炭深加工产品的采购、销售、委托生产加工业务。
2023年9月5日,榆林市高新区税务局作出榆高国税通[2017]35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高新区税务局于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8月17日对甲公司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7月2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税收风险核查发现:甲公司2023年至2023年委托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加工应征消费税产品轻质化煤焦油1某(应属柴油)和轻质化煤焦油2某(应属石脑油),由于乙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经高新区税务局多次通知甲公司申报而逾期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核定甲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应向高新区税务局申报缴纳而未申报缴纳的消费税款共计人民币89296369.88元。
2023年2月11日,高新区税务局作出榆高国税扣通(2018)1号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又于2023年2月12日作出榆高国税强扣[2018]1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决定从2023年2月11日起从甲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明珠大道支行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89288269.22元,滞纳金13517333.50元,合计102805602.72元。甲公司收到该强制执行决定后,因不服向榆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予以维持。甲公司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各方观点
(一)甲公司认为其与乙公司属于合作关系,不应缴纳消费税
甲公司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未形成委托加工合作关系,双方属于一般的贸易合作关系,不应当缴纳委托加工消费税。而且,即使税局经核查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加工合作关系,甲公司也已经在加工费中将消费税一并付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代收税款的义务,至于乙公司是否代缴是乙公司的义务,甲公司无法控制,因此不应当追究甲公司的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为强制执行决定未设定新义务,对甲公司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强制执行决定与复议决定依据是涉案税务事项通知书。但是,甲公司对乙公司高新区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未申请复议,税局是依据该生效通知书所确定事项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该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并未对甲公司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甲公司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即在高新区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被否定的情况下,税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与原告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据此,甲公司现起诉该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的条件尚不成熟,其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三)榆林市税务局称甲乙公司之间属于合同关系,不能排除甲公司纳税义务
甲公司承认其为纳税主体,只是认为应由乙公司代扣、代缴。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记账凭证及资金审批单委托乙公司只是委托加工费,可以证明甲公司是纳税主体。甲公司也知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纳税主体缴税。甲公司认为税款已向乙公司支付,应由乙公司代扣、代缴。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合同关系,不能排除其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也不能否定其为纳税主体。
(四)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观点,裁定驳回上诉
甲公司诉讼请求撤销二决定,依据的是高新区税务局作出的榆高国税通[2017]35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该税务事项通知书中确定了甲公司的法定义务,且已生效,二决定是对上述通知内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行为及行政复议行为,二行为并未对甲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三、华税观点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本案中委托加工业务中消费税纳税义务主体的确定问题,另外一个就是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对甲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纳税人是否可以就强制执行决定单独提起诉讼的问题。本次分析的重点在第一个问题上,关于第二个问题日后再做分析。
(一)勿混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委托代征的概念
实践中,部分实务人员常将代扣代缴与代收代缴的概念混为一谈,在本案的判决书中也多次将代收代缴错称为代扣代缴,对于税法初学者容易产生概念上的混淆和误导,在此对“三代”概念做简要介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2019)》(财行[2019]11号)第一条就对“三代”的概念进行了说明,具体如下: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代扣代缴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就是个人所得税。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代收代缴主要涉及“委托加工”业务中的消费税,代收代缴车辆购置税等。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目前,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等。
(二)委托加工业务中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中规定,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该条款中的直接出售是指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此种情形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根据以上条款可知,成品油委托加工业务中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义务各有不同,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受托方为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纳税环节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三)受托方解缴税款后委托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报告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中明确,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也就是说,委托方在纳税申报时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说明所属期内委托加工成品油的情况。
(四)受托方未解缴时由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受托方未按照相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就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罚款的法律责任。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不仅受托方要受到处罚还要追究委托方的责任,令其补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中,如果发现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由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受托方不再另行补税。
(五)委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时不宜在加工费中约定含消费税税款
本案中,甲公司称其已经在加工费中将消费税一并付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代收税款的义务。但是,甲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加工费中包含消费税税款,因此导致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中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第九条明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的方式进行征收,只有在确定了加工成品的数量后才能具体确定消费税的税额,因此,委托加工合同中不宜将消费税税款混同在加工费之中,而应当予以区分明确或者约定消费税税款按照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另行结算。
【第11篇】成品油消费税如何征收
导读:很多会计新手在刚接触财务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这种问题:成品油生产企业对成品油是否征收消费税?为了帮助大家能够更加熟练的掌握这个层面的财务知识,会计学堂的小编已经在下文中整理出了一些相关内容,希望你们能够有所启发.
成品油生产企业对成品油是否征收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第一条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第二条规定,从2023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销售成品油是否要计提交纳消费税?
销售成品油是要计提交纳消费税,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为'从量定额'.
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征收消费税.其中: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2006年4月1日新开征的.
注意征收环节是在生产环节,在成品油零售环节是不征消费税的.
税率分别为:
汽油单位税额:含铅0.28元/升,无铅0.20元/升;
柴油单位税额:0.1元/升;
石脑油单位税额:0.2元/升;
溶剂油单位税额:0.2元/升;
润滑油单位税额:0.2元/升;
燃料油单位税额:0.1元/升;
航空煤油单位税额:0.1元/升.
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第12篇】成品油消费税怎么申报
1、成品油的范围有哪些?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
2、哪些凭证可以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3、2023年4月1日起,申报成品油消费税需要填写哪些表格?
自4月份申报期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4、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实行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
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第13篇】成品油消费税如何申报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今天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是“消费税申报”办理指引,快一起来看看吧!
消费税申报办税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消费税申报表、附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申请材料
消费税申报(不含成品油)应提供: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应提供:
三、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2)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推荐!):
1.进入网站后,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选择【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
3.进入填写表单界面,按实际情况及页面要求填写表单。
4.点击申报按钮,可进行申报或下载凭证(下载申请表单)。
5.点击申报后,查看提交的回执说明。
6.返回主页,点击【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可按条件查询申报信息。
如需要更详细的操作步骤请进入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查看,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和操作手册下载>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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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成品油消费税怎么抵扣
导读:在我们的生产生活中,时刻都在消费,也就是说只要消费就会有消费税,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却不是消费者本身,而是生产销售的企业。下面,请大家和会计学堂小编我一起来看一下哪些外购应税消费品可以抵扣消费税?
哪些外购应税消费品可以抵扣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以上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应税消费品基本内容
应税消费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汽车、摩托车(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已于2023年12月1日停止征收)。
哪些外购应税消费品可以抵扣消费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有明确说明,那就是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大家记住了吗?
【第15篇】偷逃成品油消费税
【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偷逃成品油消费税被查处】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部分企业偷逃成品油消费税案件进行查处。辽宁省盘锦市部分企业存在数额巨大的涉嫌虚开发票偷逃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随后,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人民政府的指导督办下,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深入调查。
经查,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以篡改生产设备名称等方式为掩护,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手段,通过将应税成品油变名为非应税化工品销售等方式,偷逃成品油消费税。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查处,其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相关人员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避缴纳税款罪,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另据中新经纬1月16日电,据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16日消息,1月15日13时30分许,辽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烷基化装置在维修过程中发生泄漏爆炸着火,截至目前造成5人死亡、8人失联。
涉事化工厂曾8次被环保部门处罚,历次处罚累计金额60万元。其中,2023年3月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化工厂连续开具三张罚单,处罚事由未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