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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费缴纳情况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2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税费缴纳情况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税费缴纳情况表

【第1篇】企业税费缴纳情况表

为助企纾困解难,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近日制发《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具体如何享受该缓缴政策?享受缓税政策影响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吗?我们已为您整理好相关热点问答,快来一起学习吧。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2023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举例1:纳税人a属于2023年2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3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3年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公告》发布后,2023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3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a按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经按规定缓缴了2023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3年10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公告》发布后,2023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申报期内缴纳。

举例2:纳税人b是符合缓税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对其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3年10月暂不划扣其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由税务机关在2023年2月划扣入库。

2.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继续实行前期缓税政策规定的处理规则,即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在《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

举例:纳税人e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前期缓税政策,在2023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3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公告》发布后,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2023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税,需要退税的,可正常申请退税,不受其享受缓缴2023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

3.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纳税人c按照2023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3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3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4.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公告》规定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4个月,其2023年度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2023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该笔税款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样可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

举例:纳税人d,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照2023年2号公告规定,该笔税款可延缓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公告》发布后,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缴纳入库。

此外,若该纳税人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应补税款20万元,按此前缓缴政策规定可在2023年10月缴纳入库。《公告》发布后,可随同2023年第四季度的10万元税款一并继续延缓4个月至2023年2月缴纳入库。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中国税务报 | 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2篇】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一览表

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正值纳税申报期,我们整理了3大类共9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干货,大家快来一起学习吧!

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手续费与佣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以利润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公益性捐赠

(1)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01

扶贫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02

疫情防控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以工资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补充养老险与补充医疗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及《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上海税务

【第3篇】小微企业的各项税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在这之前,财税〔2019〕13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已截止)

1、小微企业,再减半征收!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由10%降至5%。

当前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的所得税政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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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微企业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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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优惠时间

优惠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从10%降到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又降了?大错特错!

有些会计会疑惑: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不是有2.5%,5%,10%,20%。

事实上,2.5%和5%以及10%并非其税率,这里我们姑且理解为税负率。

根据上文所说的优惠政策,对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不仅按20%税率交税,而且还有分段减计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所谓分段就是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就是5%(25%*20%)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就是10%(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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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2023年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如果满足其他的条件,那么企业所得税=100*25%*20%+200*50%*20%=25万元。

这里的5%,10%就是这么来的,为什么前面说你应该把这个理解为税负率,原因就是这里,因为税率始终是20%。

而在新政策后,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100*12.5%*20%)+200*50%*20%

这个2.5%的税负就是这么来的,就是在原来5%基础上再减半。

=(100*12.5%*20%)

现在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说,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好了,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100*12.5%*20%)+200*25%*20%

也就是2.5%和5%了。

所以,不管是2.5%,5%,10%都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率

而小型微利企业的法定税率自始至终只有一个,那就是20%

2023年企业所得税最全税率表

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常见税率?每种税率有哪些适用情况?小天给大家总结成了相应表格,需要的就收藏起来。

1、基本税率:25%

基本税率主要适用于一般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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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包括20%、15%和10%。

(1)适用2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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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按1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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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按10%征收

其中,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4篇】建筑企业怎么申报税费

此项是针对查账征收的企业

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季报或月报。

第一,填写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二,根据填好的利润表填写a类企业所得税报表的本年累计收入,成本,利润总额,季初季末总资产,季初季末人数,是否国家限制行业选择

收入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成本等于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利润总额等于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减营业税金及附加减营业费用减销售费用减管理费用减财务费用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季度累加).

第三,填写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保存。

第四,回到企业所得税主表,保存,申报

第五,网上申报——实时扣款

至此企业所得税报税完成。

【第5篇】企业所得税费用纳税调减

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1、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14%部分需要调整。

2、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需要调增。

3、超额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2%)需要调增,经费返还部分入单独核算不需要调增,不单独核算需要调增。

4、捐赠支出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超出利润12%部分需要调增,非公益性捐赠需要全额调增。

5、业务招待费以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业务招待费×60%两者较低者为扣除限额。除允许扣除部分,其他支出的业务招待费需要调增。

6、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超过营业收入15%的需要调增,未来期间可以抵扣。(化妆品等行业限额为营收30%)

7、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调增。

8、预提的利息,实际未发生的,全部调增。

9、固定资产折旧年与税法规定不同的需要调增会计折旧,按税费折旧重新扣除。

10、罚款、税收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抵扣的需要全额调增。

11、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超过工资总额2%的也要调增。

12、计提的预计负债,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与税法折旧直接的差额。投资性房地产高出部分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未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盈利部分,纳税前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当期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因资产变动增加的“其他综合收益”,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无固定折旧年限的无形资产与税法允许抵扣额之间的差额。

6、允许一次性抵扣的固定资产,与会计折旧余额之差,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7、按170%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调增70%。

8、2023年第四季度购买科研设备以购入价格10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该设备依然享受第5条调减)

【第6篇】企业所得税税费凭证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讲解来啦!

为了帮助纳税人规范使用税前扣除凭证,今天申税小微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梳理了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几个热点问答,让我们来一起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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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哪些企业可以适用?

答: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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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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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企业进行税前扣除,除应保留税前扣除凭证外,还应留存哪些资料?

答: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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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企业应在什么时候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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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

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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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我公司在境内、外分别发生支出,应分别以那些材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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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我公司向a公司租用办公用房进行办公,并每月向a企业缴纳水、电等费用,我公司应以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part

08

我公司发生支出,但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相关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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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企业取得的哪些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一)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part

10

我公司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部分支出没有取得发票,另外有部分发票开票方填写不规范,应该怎么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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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我公司部分以前年度支出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应如何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part

12

我公司以前年度的支出因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没有税前扣除,在今年取得了符合条件的凭证,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吗?

答: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上海税务)

【第7篇】营改增后企业房产出租税费

建筑施工业其实也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工业,在建筑公司里当会计,那就要了解一般要交哪些税了,如果你不清楚这部分的内容,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建筑施工企业要交哪些税?

1、首先一般执行的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

2、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3%

3、附加税税率;城建税=增值税额×税率,税率市区7%;县城、镇5%;乡村1%;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道税)×2%

上述在地税局申报缴纳附加税依据应交增值税税额计征。还有其他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依旧缴纳。

建筑施工企业的完工进度怎么确认?

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合同收入和费用,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三种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较常用的方法,其计算方式为: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其计算公式为: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工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3、已完成合同工作的测量,方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以上就是有关营改增后的一些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有关的会计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第8篇】企业资产划转税费

企业分立并划转资产的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问题描述:1、一家企业分立成两家,然后划转过去的土地不想要钱,不占股,转让土地承受方计入资本公积是否可以,具体如何做账?

2、在上述这种不占股的分立情况下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和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减免的优惠政策?

3、无偿转让给分立企业土地,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话,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具体如何填写?

【解答】

正常商业模式的情形下应该是企业重组。

一家企业分立为两家企业,有两种可能:1.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变为母子公司;2.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形成同一控制下的兄弟公司。

至于描述中提到的“不占股”情况,应该就是属于第二种情况,即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形成同一控制下的兄弟公司,原公司不占有股权,是由原公司的股东直接拥有股权,即分立后两家公司的股东相同或实际控制人相同。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所得税上有两种处理方式可供选择,一种是适用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另一种是适用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资产划转”。

(一)适用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因此,分立划转到新成立公司的土地应以原计税基础作为新公司的计税。

至于会计核算,应根据新注册公司章程确认“实收资本”或“股本”,实际收到股东投入资产价值超过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分立划转投入的土地虽然计税基础不变,但是会计核算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适用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资产划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因此,要想适用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资产划转”必须满足上述的规定。至于会计上能否把划转的土地计入“资本公积”还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职业判断才能确定。

(三)企业重组模式下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中规定包含:“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因此,在重组分立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转让(或划转)的不征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除房地产企业外:

(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印花税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四)企业重组模式下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企业应按规定填写《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等涉及到企业重组的报表。

【第9篇】一文看懂我国18种税,以及企业承担的其他税费

我国现在一共有18种税(不含取消的营业税)。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注:之前叫车船使用税)、船舶吨位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烟叶税和环境保护税。其中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

第一类:所得类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赚得越多,国家征得也越多,这样也公平,所以很多发达国家都是以所得类税作为税收的主体。

但所得类税计算比较麻烦,征税成本较高,比如,企业所得税要将会计利润调整成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率,对于会计来说这个调整工作十分麻烦,对于税务机关监管也不容易;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十分分散,也不好征收,因此,目前所得类税在我国还没有占主要地位,应该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征税,包括工资、奖金、偶然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租赁收入等。

特别提醒: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一般也属于企业类别,但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类别)。

第二类:流转类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已经取消)、关税

很多发展中国家,比如我国,大多数企业由于各种原因账面利润很少,而征收所得税的成本又很高。因此,税务机关想到另外一个环节,就是在商品和劳务流转(主要为销售)的时候征税。纳税人通常会在这个环节产生收入,征税时,纳税人不至于无款可交,另一方面,商品或者劳务流转容易盘查,销售商品和劳务是必须要开发票的,便于监管。因此,考虑到效率优先,流转类税是我国的税收主体。

当然,相对于所得类税而言,流转税是不太公平的。因为无论企业有没有利润,只要商品流转就要缴纳税金,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容易导致贫者愈贫,富者愈富。而且,企业往往将税金增加到商品价格上,将税负转移到最终消费者身上,这样导致商品价格偏高,消费者利益受损,对经济的整体发展是有害的。为此,发达国家纷纷减少甚至放弃流转税,从长远看,这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

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p>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针对国家不鼓励行业或者利润较高的行业,如烟草、酒等行业。

营业税:营业税已经与增值税进行了合并。

关税:只有涉及到进出口才会涉及到关税,当然,购买的进口物资里面是有关税的。只不过有的税率是0。我们国家出口一般不征收关税,甚至还会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

特别提醒:进口商品既涉及缴纳增值税,又涉及缴纳关税。

第三类:财产类税,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税

纳税人拥有财产,一般都有较强的纳税能力,而且,国家帮助纳税人保护财产,自然也应该收点费用。财产税是历史最悠久的一种税收,适当征收财产税,既能满足政府需要,又有利于社会公平。但征收太多,会伤害有钱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经济发展。财产税目前在我国所占比例并不大。

房产税:自有房产,每年按照房产原值扣除30%后的1.2%计算缴纳。或者按照出租收入得到12%计算缴纳。经过计算,两种房产税差异不大。

契税:主要是购买房地产缴纳,税率一般是1%-3%。一个房地产,交不交契税和产权的确定关系非常大。

车船税:有车辆的一般都要按年缴纳。

第四类:行为目的税,包括船舶吨位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

行为目的税的特点是一次性缴纳。

征税机关对利润(所得)、收入(流转)、财产都征税,可还是不能满足需求,于是开始研究哪些行为可以征税。行为税一定要有所选择,是个行为都征税的话,税务机关得累死,纳税人得气死,研究来研究去,我国选择对以下六种情况征收行为税:

船舶吨位税:国家的门口不能随便站着,得交税。

印花税:立凭证,政府帮你当证人,得收点公证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是我家,建设靠大家,收点税是应该的。征税基础是流转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为城市7%,县城和镇5%,农村及海上1%。

车辆购置税:从征收环节角度看,这个税和契税有点相似,都是购买时征收的,都是由购买者负担的,都是既有财产税属性也有行为税属性。或许是因为土地属于不动产,财产属性更重,一般就分为财产税类,车辆属于动产,就分为行为税了。

耕地占用税:占用农民耕地,归后很难修复,交点补偿吧。按照面积(平方米)计算缴纳,税率很高。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征收,一般在储备项目中直接列入土地储备成本,最终计入挂牌价或拍卖价的底价中。

土地增值税:倒卖房屋土地,基本都是大款,谁都看着眼热,那就来交税吧。税率比较高:增值额的30%,40%,50%。

第五类:资源类税,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烟叶税和环境保护税

在私有制社会中,资源归私人所有,不同地方的资源产生了收益的差异。比如有的矿山很容易找到金子,有的矿山没有这种资源。过去为了平衡资源不同导致的收益差异,维护社会公平,开征了资源税,现在征收资源类税更多是基于对环境的保护。

资源税:珍惜资源,保护环境,交点补偿费吧。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寸土寸金,交点使用税吧。按面积(平方米)计算缴纳。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主要是确定缴纳的开始时间。

烟叶税:农业税走了,烟叶税来了。关键是谁收购谁缴纳。

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收缴。

除了上述明定的税收,另外还有依附于税收的费用或者类似税收的费用,比如: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实是企业感觉最重的税收,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部分地区已经并入医疗保险费),直接根据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收取。比例很高,与企业利润高低完全无关系。职工感觉很嗨,就盼着退休领取退休金。这也是减税降费的最重要地区,最硬骨头,其他税收的降低都是可有可无,唯有此项费用直接阻碍企业发展,阻碍企业大量聘用职工。在此,郑重呼吁大幅度降低社保费率。

文化事业建设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类似,应按照增值税的缴税金额的3%和2%(合计5%)分别进行计算缴纳。

工会经费:职工工资工资的2%,当然部分会返还给企业用于职工。

残疾人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比例为1.5%。2023年开始优待小微企业。挂靠残疾人证的估计会减少好多。

来源:财税闲谈

【第10篇】企业所得税与所得税费用

首先明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以《税法》为准则,与会计准则下产生的“利润”并不相同。小企业,账务简单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不考虑会计上的支出与收入,直接采用税法认可的收入— 税法认可的支出来确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方法也被成为直接法。与直接法对应的是适合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以会计利润为起点,考虑税法与会计准则上的差异,对利润进行调整的方法,我们称之为间接法

企业采用直接法还是间接法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取决于企业规模及业务的复杂程度。业务越简洁,越适合直接法,反之间接法更合适。计提与预处理企业所得税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一、《小企业准则》下企业所得税处理

1、计提也所得税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ps:有政策性减免的,直接计提时减免,不做政府补助处理。

2、上交所得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3、第二年确认返还所得税分录(免交)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先缴后反企业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结转以前年度损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ps:因减免所得税而获得的额外收益,企业不再计征企业所得税。

注:小企业处理所得税特别提醒

1、小企业不必计提“递延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按照当年实缴所得税计提。2、未来年度可转回的会税差异,记备查账。不可转回的会税差异,视情况来决定是否记备查账。3、未开票收入,当年的可补开发票,补开发票无需对账务进行调整。但跨年无法补开发票,如果却需补开,需要做退货重开处理。

二、《企业准则》下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企业,处理所得税的分录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大部分相同,只是增加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相同会计处理部分小编不再重复。

接下来我们主要就不同部分“递延所得税”来展开讨论。递延所得税确认,是因为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未来可转回的税额确认递延。在会计科目中,研发费用、业务招待费等产生的会税差异,以后年度不能转回,所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如会计科目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预计负债、合同负债等,会产生会税暂时性差异,以后年度可以转回,则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下面我们以固定资产为例。

【例题】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率25%。假设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对 n 设备进行折旧,n 设备的初始入账成本为 30 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 5 年,预计净残值为 0,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设备出现减值迹象,可收回金额为 15 万元。税法规定,2020 年到 2024 年,每年税前可抵扣的折旧费用为 6 万元。假设其2023年、21、22年每年利润都足以抵扣,列出因该固定资产入账后的相关分录。

1、 2023年 账务处理

①、2023年折旧

年折旧额=30× 2/5=12万

借:制造费用 12万

贷:累积折旧12万

②、计提减值准备

计提减值准备额=30-12-15=3万

借:资产减值损失 3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万

③、计算会税差异

会计账面价值=30-12-3=15万

税法计税基础=30-6=24万

暂时性差异=24-15=9万

固定资产的暂时性差异中,税法高于会计账面价值,代表需要调增纳税,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反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额=9×25%=2.25万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2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25

2、21年账务处理(假设该资产没有减值)

①、2023年折旧

年折旧额=15× 2/5=6万

借:制造费用 6 万

贷:累积折旧 6 万

②、计算会税差异

会计账面价值=30-12-3-6=9万

税法计税基础=30-6-6=18万

暂时性差异=18-9=9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9×25%=2.25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2.25万 — 期初余额2.25万 =0

当期不必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3、22年账务处理

①、2023年折旧

年折旧额=9× 2/5=3.6

借:制造费用 3.6 万

贷:累积折旧 3. 6 万

②、2022会税差异

会计账面价值=30-12-3-6-3.6=5.4万

税法计税基础=30-6-6-6=12 万

暂时性差异=12-5.4=6.6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6.6×25%=1.65

“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1.65 — 万期初余额2.25万= — 0.6万

前期计提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为负数,代表需要有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转回。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0.6万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6万

小编近期会以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预计负债、合同负债为例再与大家讨论下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与转回。

【第11篇】所得税费用是企业一项费用支出

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正值纳税申报期,我们整理了3大类共9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干货,大家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1.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手续费与佣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以利润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4.公益性捐赠

(1)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01 扶贫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02 疫情防控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以工资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5.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6.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7.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补充养老险与补充医疗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9.党组织工作经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及《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第12篇】合伙企业个税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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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很多人说《公司法》规定不能同股不同权,是他们自己没有正确理解法律,并不是法律不允许。

在《公司控制权》的书里有法院判决的案例,有公司在10多年前就已经采用特殊的同股不权设计了。

6.3 股权转让收入按“经营所得”的依据

认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应该作为“经营所得”收入交税的,主要依据来自两个文件。

(1)国税发〔2011〕50号规定

a. 这段话的标题是“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如果不属于“经营所得”就不适用这段话。

b. 这段话的正文是“从事股权…交易取得的所得”,如果乙合伙企业只是做甲公司的股东,而不是专业从事股权交易卖买为主业,应该不属于“从事股权交易取得”。

如果乙合伙企业只是为了持股甲公司,与专门从事股权买卖交易,业务性质是不同的。

比如出租自己的房子与做二房东是不同性质,按照不是项目计税,是同样道理。

(2)合伙企业的收入包括经营所得+其他收入

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这规定写得很清楚,合伙企业的收入分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所有收入都是“经营所得”。

虽然财税[2000]91号把合伙企业所有收入都作为“生产经营所得”,但财税〔2008〕159号规定: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大家都同意分红按照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分红不并入“经营所得”计算,而是单独作为分红计税。

这不是正说明,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所得收入都并入“经营所得”计算吗?

股权投资的分红按照分红单独计税,如果股权转让收入反而按照“经营所得”计税,不是完全不符合逻辑?

逻辑这东西有人可以当成废话,但设计法律本身就是在逻辑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

6.4 假设股权转让按照“经营所得”计税

还是这个股权架构图,举例如下:

在2023年,c、d、丁公司等通过乙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甲公司,共投资30万元。

其中d投资6万元,丁公司投资9万元。

2023年,乙合伙企业卖出甲公司10%股权获得100万元,按比例d分得20万元,丁公司分得30万元。

(1)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作为“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d在2023年投资6万元时,这6万元就应该作为2023年的成本扣除。

在2023年拿到20万元收入将不再作为成本扣除,而是将20万元全额作为收入计税。

而《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则在2023年投资6万元时不作为成本扣除,而是在2023年卖出股权获得收入时,扣除2023年相应的投资成本。

这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不是税务局的文件可以改变的。

实操过的朋友,你们是怎么操作的呢?

(2)公司作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个人投资股权转让收入作为“经营所得”计税,丁公司获得的收入也是同样道理,按照普通收入计税?

按同样逻辑,2023年丁公司投资9万元时,直接作为2023年的成本扣除。

在2023年获得30万元收入时将不再扣除成本,而是全额作为收入计税?

实际上真的是这样操作的吗?

6.5 类似的例子

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通过合伙企业做投资的,财税〔2019〕8号规定: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从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规定背后的意思:

(1)如果专门投资到一家企业做股东,合伙人的收入=卖出股权的收入—投资成本,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财产转让所得”,投资时不作为成本扣除,而在卖出股权再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收入—成本)*20%

(2)如果按照年度整体核算

比如乙合伙企业2023年投资到p公司20万元,2023年卖出p公司的股权获得100万元。

2023年投资甲公司30万元,2023年卖出甲公司的股权获得300万元。

则乙合伙企业在2023年亏损20万元,不用交所得税。

2023年,卖出p公司股权收入100万元—投资甲公司成本30万元=利润70万元,所以2023年按照70万元计算交税。

d的所得为20%*70万=14万,按照“经营所得”5%-35%的税率交税。

由于公司用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都不会按照年度整体核算,而是按照单一投资项目核算,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而不是按照“经营所得”计税。

在新规出台之前,在薇娅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上海崇明,经营所得可以按照10%的核定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是,我专门问过当地办理业务人员,股权转让收入不能并入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

就是说,就算在可以实行核定征收率计税的地方,股权转让也不可以并入经营所得核定,而是要单独计税。

只有极少数特殊的小地方,才有可能会把股权转让收入并入“经营所得”,按照核定征收率计税。

比如药明康德收购一家公司,上市公司购买股权不能故意报低价避税,怎么办?

他们先把股权低价卖给一家公司避税,再转给广西来宾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正常价格卖给药明康德下属公司,个人独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率避税。

2019 年卖股权,但在2023年8月被要求补税,就是股权转让采用核定征收率避税不成功。

正是由于极少数地方将股权转让收入并入“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才有必要出台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吧。

这不是正好说明,股权转让收入、与经营所得分别计税,不能把股权转让收入并入经营所得计税吗?

结论:

1. 如果合伙企业只是作为目标公司的持股平台,合伙人的权益就是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2. 如果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为了向多家企业投资、或者股权交易、炒股等,合伙人的收益按照合伙企业年度整体核算,则股权转让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税率为5%-35%。

到底是不是这么理解?因为可能存在不同地方税务部门理解不同而操作不同,欢迎大家多转发,最好能转到税务局,上面出台更明确的规定,让大家统一操作。

本文作者:卢庆华,网名竹子,股权律师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公司控制权》书作者,“股权道”创办人。

【第13篇】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纳税筹划

不征税收入与研发费加计扣除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3、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某企业取得了市政府拨付的专门用于环保技术研发的专项资金100万元,该企业当年将100万元全部投入企业的研发活动。假设您是该公司财务经理,您会给出什么样的筹划方案?

1、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收到的财政补贴不征收,收到的补贴不征税,发生的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该业务利润为零。

2、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收到的财政补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和,同时,发生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75%

筹划以后: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可节约税款:

1、25%税率:75*25%=18.75万元

2、15%税率:75*15%=11.25万元

【第14篇】企业所得税的税费种认定信息

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有关所得税法及其细则的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

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核算;当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在净收益前扣除。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该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贷方发生额,反映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或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或预缴的所得税账务处理。其中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等优惠税率类型企业,按照优惠税率计算应缴的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

2)交纳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1、法定税率25%

2、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由实际税负率5%降至2.5%。(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4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15%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15篇】企业所得税费用怎么算

转自:马靖昊说会计

2022-11-07 22:37 发表于北京

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正值纳税申报期,我们整理了3大类共9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干货,大家快来一起学习吧!

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手续费与佣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以利润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公益性捐赠

(1)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01

扶贫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02

疫情防控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以工资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补充养老险与补充医疗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及《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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