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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费已缴款怎么申报(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01 15:49:02 查看人数:7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附加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附加税费已缴款怎么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附加税费已缴款怎么申报

【第1篇】附加税费已缴款怎么申报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办税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需要注意的是,您的办税事项如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则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目前,辽宁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有194项,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渠道办理相关业务,实现“一次不用跑”。纳税人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相关业务,各地税务机关将积极引导和辅导您优先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区”办理有关业务。 今天来为大家介绍辽宁省税务局 “最多跑一次”高频事项办事系列(十八)

一、申请条件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渠道

1.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 地点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异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与机构所在地存在差异,无需补缴,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 6.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免于零申报。 7.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五、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 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来源:辽宁税务

【第2篇】增值税附加税费申报表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明确自2023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

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含义是什么?一起来了解一下↓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第3篇】附加税费免于零申报

企业增值税零申报后,附加税费到底需不需要进行申报呢?让我们先来看看这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但实际业务中,企业只要有税费种认定信息就需要申报哦!明确了这个问题之后,又有会计发问了:

有申报逾期才会有罚款,小编在向12366咨询的时候,发现这种情形下各地的申报情况还有所不同。有的地区在增值税零申报之后会自动进行附加税费的申报(可以说就是政策所规定的“免于零申报”);而有的地区则还是需要纳税人进行手动零申报。部分地区参考如下:

自动零申报倒是没有逾期罚款的烦恼了,那么手动申报的地区,如果逾期申报会涉及罚款吗?

同样的,各地实际执行也不尽相同。比如深圳、四川等地区,逾期申报需要根据征管法的要求缴纳罚款;但新疆、广东等地区,是不涉及罚款问题的。(注:上述内容为各地12366的回复口径)

细心的会计估计发现了:深圳地区不是自动申报吗?怎么还会出现逾期被罚款的情况?

其实,深圳虽然有自动申报的情形,但是企业可能会作废申报成功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作废后没有再申报,会导致逾期,也是有罚款的(至于人家为什么作废后还不申报,这个问题很超纲)。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没有及时申报报表,除了可能涉及罚款还会影响纳税信用。根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分。关于信用扣分税局也不是说说而已,最近好些成都的会计朋友们收到了如下提示:

提示:

1、增值税零申报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自动申报的地区建议增值税申报之后可以在申报实时查询看一下有没有附加税申报记录比较稳妥。

2、文件中规定的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地方教育附加并没有免于零申报,还是需要正常申报的。

【第4篇】附加税费申报表怎么填

【导读】:营改增实施之后,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出台很多新规定,而且对小规模纳税人很多相关的优惠,目前增值税征收率包括5%、3%,而且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费申报表怎么填呢,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看看。

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费申报表怎么填

答:享受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有数。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所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以上小编为大家详细整理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费申报表怎么填的知识,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货方要求销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会计问题,欢迎登陆会计学堂在线咨询专业的老师

【第5篇】附加税费的联合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6号与28号文件,对享受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的纳税人,自收到留底退税额之日起,允许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在2023年4月丽丽的公司收到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金额为20万元,丽丽要做的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

丽丽所在的公司收到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金额为20万元,5月他们公司申报增值税需要缴纳12万元,非小型微利企业,这时丽丽需要缴纳多少附加税?

附加税=0元

因为我们可以扣减退的那20万,

在2023年4月,丽丽公司收到申请增值税留底退税20万元,5月申报增值税需要缴纳12万元,6月申报增值税缴纳增值税30万元,非小型微利企业,这要交多少附加税?

附加税=(30-8)*12%=2.64万元

按简易计税方法确认的附加税能否用留抵退税来抵减呢?

不能。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退还留抵退税后是否要调减加计抵减呢?

不用。享受加计抵减的纳税人同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在实际操作中,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做调减处理。

【第6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怎么申报

一、登录方式

1.增值税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于月度终了、按季申报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期间如遇3天以上法定节假日会顺延)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

方式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登录。

方式二: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登录。

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login

2.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以“企业登录”的方式输入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手机号码以及验证码后,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

二、进入路径

首页→〖用户登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三、操作步骤

1.在首页屏幕下方查看“我的待办”,电子税务局会提示您当前未申报的税种及申报截止日期。点击待办区的“申报”按钮或“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2.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一)报表填写

1.纳税人可自由选择是否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引导申报》表,点击此表确认带出开票数据后,系统将自动完成申报表的预填写。

2.也可直接点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自行填写报表数据。

3.核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无误后,点击左上方的“保存”按钮。

4.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可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如当前申报期存在减税或免税业务的,需同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6.至2023年8月起,增值税和附加税费进行整合,纳税人一并申报主附税。

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申报附加税费信息。也可通过主表25、26、27行下钻链接至该附表。

7.如果当前所属期不存在经营业务,可点击“一键零申报”按钮进行零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进行申报

1.点击左侧“报表申报”按钮

2.系统会显示出已填写完成,但尚未申报的报表,点击“申报”按钮。

3.系统弹出如下确认信息对话框,点击“确定”

4.点击“刷新”按钮,当“申报状态”显示为“申报成功”,则表明您填写的申报表已传入税务局核心征管系统。完成了本期增值税申报。

(三)申报作废

报表申报错误的,可通过“申报作废”功能作废申报表后重新申报。

(四)税费缴纳

1.对于产生应纳税额的,点击左侧的“税费缴纳”按钮进行缴款。

2.缴款方式可选择三方协议缴税或二维码缴税。

【第7篇】小型微利企业免附加税费吗

根据最新优惠内容,小型微利企业: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到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期)

那么,新政策公布后,23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条件是否有变动?有哪些政策依据?所得税率又有哪些变化?一起来看看吧!

01

小型微利企业

最新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最新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在这之前,财税〔2019〕13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已截止)

这里提醒一下: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到期,不是取消,会不会延续要等一等。

2、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日前召开主席会议,建议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

另外,新政划重点!!!

1、小型微利企业,再减半征收!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前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的所得税政策如下表。

2、小微企业判断标准

注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优惠时间

优惠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02

从10%降到5%,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又降了?大错特错!

有些会计会疑惑: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不是有2.5%,5%,10%,20%。

事实上,2.5%和5%以及10%并非其税率,这里我们姑且理解为税负率。

根据上文所说的优惠政策,对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不仅按20%税率交税,而且还有分段减计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所谓分段就是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率就是5%(25%*20%)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率就是10%(50%*20%)

举例说明,2023年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如果满足其他的条件,那么企业所得税=100*25%*20%+200*50%*20%=25万元。

这里的5%,10%就是这么来的,为什么前面说你应该把这个理解为税负率,原因就是这里,因为税率始终是20%。

而在新政策后,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100*12.5%*20%)+200*50%*20%

这个2.5%的税负就是这么来的,就是在原来5%基础上再减半。

在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说,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好了,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

=(100*12.5%*20%)+200*25%*20%

也就是2.5%和5%了。

所以,不管是2.5%,5%,10%都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率

而小型微利企业的法定税率自始至终只有一个,那就是20%

03

2023年企业所得税最全税率表

赶紧收藏!

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常见税率?每种税率有哪些适用情况?税政君给大家总结成了相应表格,需要的就收藏起来。

1、基本税率:25%

基本税率主要适用于一般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包括20%、15%和10%。

适用20%税率

减按15%征收

减按10%征收

其中,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3.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4.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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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增值税的附加税费

8月征期马上开始了,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电子税务局怎么操作呀?8月征期起,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就在下文了,不清楚的可以看看。详细地图解报税流程,手把手教大家网上报税。有关报表填写模板和填写说明书,不清楚的可以在文末获取电子版资料,进行参考填报。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电子税务局操作步骤图解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以上报表填写后保存,相关人员再次确认数据无误后点“申报”弹出确认信息,再点“确定”,最后确认一下相关申报数据进行最后的提交。

以上步骤结束后,会到倒计时结束或者点击查看申报结果跳转到申报信息查询页面。

对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不会填写的,可以在文末领取填写模板和填写说明书。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操作图解流程

(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三种方法来进行网上报税。一种是登录电子税务局,找到我的代办。另外一种是,在右上角搜索栏搜索“增值税及附加税”,即可进行报税。最后一种是,点击我要办税,然后找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种申报,找到一般纳税人适用点击进行填报即可。详细的方式和流程如下文!

1、附列资料(一)

接下来就开始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确保自己填写的申报数据无误后,直接点击保存即可。如下图。

2、附列资料(二)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确认填写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

3、附列资料(四)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确认填写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

4、主表

5、附列资料(五)

6、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7、确认提交数据

三、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步骤图解流程

……

篇幅过长了,今天就暂时到这里,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整理有电子版,需要的参考的,可以分享!

【第9篇】用户页附加税费申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根据《公告》要求,对相关功能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政策主要内容及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进行了梳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政策主要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享受该政策。

二、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点击进入界面;或者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页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执行期内,系统自行判断纳税人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系统自动弹出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政策的提示信息,且不允许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建筑服务一栏,点击栏次会自动置灰。

3.涉及其他业务需要预缴的小规模纳税人进入页面可常正填写相应数据。

4.主表数据录入完成后,点击左上角主附表树,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系统会自动将主表的计税依据带入到附表,小规模纳税人进入后‘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默认带出为‘是’,‘减征政策适用主体’默认带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5.核实数据无误后返回主表,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即完成申报。

三、温馨提示

1.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选项默认为“否”。

2.若‘是否自行申报’中选“否”,则代理人、代理人员身份证件类型、代理人员身份证件号码、详细地址必填。

3.申报完成后如未跳转缴款界面,纳税人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税费缴纳】界面完成缴税。

来源:辽宁税务

【第10篇】城建税附加税费申报表

这个月大家打开电子税务局,你会发现,你的增值税申报表变了!

如图: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名称变了,变成增值税及附加税法申报表(一般纳税人)。

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呢?

这是有文件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20号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其实这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后,增值税申报表正式开始全国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仅仅是5月1日开始在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所以,本次增值税申报表的变化过程就是这样的!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报表可以说是大家平时最常用的报表之一了。

本次申报表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变化就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本来这次把附加税费申报表加进来是一个简单的整合,但是从目前实操反馈来看。

我们日常纳税人在附加税申报的时候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1、没有搞清楚企业享受录用退伍军人(增值税抵减)优惠政策后附加税计税基础的问题?

有读者留言,其企业享受招用退役士兵,每年有9000的抵减额度,但是对附加税计算有疑问?

按照财税〔2019〕21号的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一般各省都是按最高标准浮动,也就是每年9000元扣减额度。

其实这个都很好理解,你有符合条件的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你计算出你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等税金,然后再申报时候在额度范围内扣减应交即可。

而这个读者的问题在于没有搞清楚,附加税的计算基础是扣减之前的增值税,还是扣减之后的增值税。

如果没有搞清楚这个,那么计算自然会出错,举个例子,比如一个企业享受9000扣减额度,当期增值税6000,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包是7%、3%、2%。

城建及附加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结果如下:

城建及附加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结果如下:

很显然,两者的结果是不同的,那么哪种是正确的呢?

这个很明确,按照财税〔2019〕21号的规定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生产企业出口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何时申报相应附加的问题?

增加的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有一列是增值税免抵税额。

这个是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特有的,填表说明明确是取上月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税额。

比如,税务机关在5月份核准的免抵税额,那么应该在6月申报期内进行附加税费申报。

有一些生产企业在之前申报免抵税额的附加税费时,并未依照财税(2005)25号的规定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的次月申报期申报免抵税额的附加,而是在当月就进行了申报,导致了这些企业在8月份申报增值税时,附加税费情况表中自动获取了上月核准的免抵税额导致重复申报。

对此,税务局也给了一些解决方法。

3、留抵退税能否抵减简易计税的附加基数的问题?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有效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7月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这一配套政策,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本次申报表附表5直接加上了这个栏次。

也就是申请留抵退税后,纳税人可以在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留抵税额,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这个都很好理解,比如老表哥财税咨询公司截止7月符合条件的留抵税额100万元,已完成退税,8月新发生一般计税销项税200万元,进项税50万元。

那么当期计算附加的计算就应该是(200-50)-100=50

现在问题来了,如果当期有简易计税的增值税,那么留抵退税的数可以抵简易计税的附加基数吗?

其实这存在争议,有人认可留抵退税是一般计税下的政策,和简易计税并无关系,自然也退税额也不能抵简易计税的附加基数。

也有人认为,8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其中的计税(征)依据,是包含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合计税额,并未单独指出仅是从一般计税依据中扣除,因此能够抵减。

比如老表哥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截止7月符合条件的留抵税额200万元,已完成退税,8月新发生一般计税销项税200万元,进项税50万元。同时当期有简易计税税额60万。

那么当期计算附加的计算就应该是(200-50)+60-200=10

对于这种争议,其实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明不能抵简易计税产生的增值税,这个问题好像以前都没有特别引起重视,直到8月,附表5会自动取数,把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也取过来参与抵减,所以这个问题又才出现了。

不知道有留抵退税同时又有简易计税的你如何处理的?

来源:二哥税税念

【第11篇】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吗

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需要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对此,也会相应地产生一个疑问:进项税额转出后,附加税费还能减免吗?

这里,我们所说的“附加税费减免”主要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所涉及的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回到我们的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后,附加税费能否享受上述财税〔2016〕12号和财税〔2019〕13号的减免政策?

小编认为,这里其实涉及另外2个问题:

1. 附加税减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2. 附加税费的计算依据

1)财税〔2016〕12号的适用条件是: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财税〔2019〕13号的适用条件是: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由此可见,上述两项政策的适用条件要么与纳税人的销售额相关,要么与纳税人的性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而进行税额转出既不会影响销售额也不影响纳税人的性质,进项税额转出最直接的影响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从这一点看,进项税额的转出是不会影响纳税人是否享受附加税费减免的。

3)附加税费的计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增值税是主税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增值税的附加税费附加税费根据其主税种的税额增减变动而变动。进项税额转出导致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增加了,那么,附加税费也应相应增加;是否适用减免政策,应当根据相应政策的适用条件来判断,而非增值税缴纳的多与少

以河北某纳税人的咨询为例:

一个一般纳税人上个月无任何收入,但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导致缴纳了增值税,请问这部分增值税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的政策?

解析:

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而非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不适用财税〔2019〕13号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政策;

该纳税人上个月无任何收入,符合财税〔2016〕12号的适用条件“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因此,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附录:

《税务口径:进项税转出后附加税费是否减免》

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情形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的项目:

【第12篇】增值税抵扣附加税费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与附加税费计算

文/段文涛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我国的增值税税制过去一直实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制度。此前,先是在个别领域试行了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在部分行业实施一次性的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但并没有将留抵退税作为一种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确立下来。

从2023年开始,我国逐步开始建立留抵退税制度。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联合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及留抵退税概述

根据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及计税原理: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在实务中,增值税征管制度(包括纳税申报表)规定: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实际抵扣税额。

同是基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和征管制度规定:纳税人当期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

若当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时,该合计应抵扣税额即为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实际抵扣税额”,故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该实际抵扣税额后,其差额部分即为当期的应纳税额,需要由纳税人缴纳。

若当期的销项税额小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时,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则以当期销项税额为限(相等),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实际抵扣税额”,故当期应纳税额为零;再以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减去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其余额(尚未抵扣完毕的差额部分)即为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即下期“上期留抵税额”),继而结转至下期在计算“合计应抵扣税额”时继续抵扣。如此逐期延续,直至某一纳税期的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时为止。

以上就是增值税留抵税额(“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借方发生额)产生的原因以及计算过程。

时至2023年3月,为了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同时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39号联合公告规定,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当期与2023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同时还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应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这一条件中'连续六个月'不可重复计算),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附加税费计算依据允许扣除留抵退税

依照现行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还需以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征)依据,依7%(5%、1%)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依3%和2%的标准分别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在市区的纳税人而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为已缴增值税税额12%的比例。

此前,为配合财税〔2018〕70号文件所定“部分行业实施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曾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80号文件”),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鉴于财税〔2018〕80号文件并未限定只适用某一时期或某个行业,因此,该项政策适用于所有“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从而,本次39号联合公告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税收政策涉及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税〔2018〕80号文件的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而且,从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拟明确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来看,该项政策以后将长期存在。

然,对于财税〔2018〕80号文件“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规定,有些网友觉得不太好理解,有网友甚至问道:这个文件的意思是不是说,有留抵增值税的,可以在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费”中扣除后再退还?

笔者以为,要正确理解财税〔2018〕80号文件的意思,需结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与当期应纳增值税的关系,以及增值税应纳税额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几者之间的关系是怎么的。

退还留抵税额对缴纳附加税费的影响

如前所述,纳税人如果不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则可继续抵扣以后纳税期(比如往后5个月)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直到某一纳税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时,才需以差额部分(即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征)依据计算缴纳

而如果此时申请退还了留抵税额,就意味着后期可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清零或减少,当后期(比如此后第2个月)产生的销项税额大于合计应抵扣税额,其差额部分除了成为增值税应纳税额需要缴纳外,还需据此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相当于将已申请退还的这部分留抵税额融入后期的应纳税额,成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

这部分应纳税额(退还的留抵税额)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就一度被称为是因取得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退税所支付的“退税费用”。

例1:某市闻涛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10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20万元,9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110万元(因不符合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条件不考虑退税问题),其10月份的上期留抵税额相应同为110万元,10月份应抵扣税额合计为13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20万元 + 上期留抵税额110万元)。

因当期的销项税额(150万元)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130万元),故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即为130万元。该公司在11月份应申报缴纳10月份增值税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实际抵扣税额130万元=20万元。

同时,因该公司缴纳了10月份增值税20万元,当期还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0.6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4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0万元×7%=1.4万元

教育费附加:20万元×3%=0.6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20万元×2%=0.4万元

以上合计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

例2:某市闻涛建筑有限公司2023年10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20万元,9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其2023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4月至9月的进项构成比例为100%,增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基准期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10-10)×100%×60%=60万元,因符合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已在10月取得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

此时,其10月份的上期留抵税额变为5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已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10月份应抵扣税额合计为7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20万元 + 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

因当期的销项税额(150万元)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70万元),故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即为70万元。该公司在11月份应申报缴纳10月份增值税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实际抵扣税额70万元=80万元。

同时,因该公司缴纳了10月份增值税80万元,假设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则还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6万元、教育费附加2.4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6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80万元×7%=5.6万元

教育费附加:80万元×3%=2.4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80万元×2%=1.6万元

以上合计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9.6万元。

附加税费计算依据中扣除退税的效应

针对上述情况,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有效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23年7月份就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怎么理解“允许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这句话的意思呢?现以与例2增值税数据相同的例3来释义。

例3:某市闻涛建筑有限公司2023年10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2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其2023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4月至9月的进项构成比例为100%,增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基准期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10-10)×100%×60%=60万元,因符合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已在10月取得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

此时,其10月份的上期留抵税额变为5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已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10月份应抵扣税额合计为7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20万元 + 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

因当期的销项税额(150万元)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70万元),故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即为70万元。该公司在11月份应申报缴纳10月份增值税80万元:

同时,由于该公司缴纳了10月份的增值税80万元,按一般情形就还应以此为计税(征)依据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而根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政策规定,允许该公司将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60万元从当期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80万元)中扣除,该公司则只需以20万元(80-60)为计税(征)依据申报缴纳10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0.6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4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80-60)万元×7%=1.4万元

教育费附加:(80-60)万元×3%=0.6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80-60)×2%=0.4万元

以上合计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

从例1、例2和例3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缴纳金额可见:

1. 例1中的纳税人不涉及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在11月份应缴10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

2. 如果没有相关配套政策,例2中的纳税人在10月份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60万元以后,在11月份要缴纳10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9.6万元,与例1中的未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的纳税人相比,要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7.2万元(9.6-2.4),相当于额外支出了退还的60万元留抵税额12%的款项。

3. 而根据相关配套政策,例3中的纳税人在11月份仍只需缴纳10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与例1中的未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持平。

综上,财税〔2018〕80号文件关于“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规定,与“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政策规定配套使用,企业既取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又没有增加额外负担,堪称完美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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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增值税附加税费比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5、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14篇】您的附加税费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

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4.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5.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7.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二、企业所得税

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消费税

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四、个人所得税

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5.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6.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城市建设维护税

纳税期限: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七条、第八条

六、烟叶税

纳税期限: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第九条

七、关税

纳税期限:

1.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2.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八、船舶吨税

纳税期限:

1.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2.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23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九、资源税

纳税期限: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十二条

十、环境保护税

纳税期限:

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3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条

十二、耕地占用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条

十三、房产税

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七条

十四、契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条

十五、土地增值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条

十六、车辆购置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条

十七、车船税

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3年第29号)第九条

十八、印花税

纳税期限:

1.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2.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

【第15篇】增值税附加税费税率是多少

增值税附加税怎么算?

对于应缴增值税及附加的计算, 一般而言,是将本月的销售商品或者劳务而产生的销项税额总额,减去购进商品或者劳务的进项税额总额,就是你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纳税额

1)销项税额 — 进行税额 = 应缴纳增值税额

2)应缴纳增值税额 x 0.07(城建税)

应缴纳增值税额 x 0.03(教育附加费)

应缴纳增值税额 x 0.02(地方教育附加费)

应缴纳增值税额 x 0.01(河道管理费)

以上的附加费的费率是上海市的规定比率,其他省市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原理是一样的。

增值税、附加税是怎么一回事?怎么计算?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计算公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附增值税附加税是附加税的一种,对应于增值税的,按照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是以增值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的。通常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附加税计算公式=当期缴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税率*地方教育费税率

城建税:市区:7%、县城和城镇:5%、其他地区:1%;

教育费附加:3%,税法规定惟一税率;

地方教育费附加:2%,税法规定惟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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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费已缴款怎么申报(15个范本)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办税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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