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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税款的滞纳金(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滞纳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滞纳税款的滞纳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第1篇】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公式表示:滞纳金=未缴税款金额*0.05%*滞纳税款天数。

所以滞纳天数是包括非工作日的,特别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滞纳天数是从应从次年的6月1日起开始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税款。

例如:某企业要补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15万,在2023年忘记办理汇算清缴,税务局要求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该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去办理,那么该企业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为150000*0.05%*(30+31)=4575元。即要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合计为150000+4575=154575元。

【第2篇】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

关于送达福建省闽侯县南屿江口棉纺织厂《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7日08时5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建省闽侯县南屿江口棉纺织厂《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省闽侯县南屿江口棉纺织厂:

我局于2023年4月8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111号),由于你公司已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通过直接、委托、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4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111号

福建省闽侯县南屿江口棉纺织厂(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11546721686):

我局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8日对你厂单位(地址:闽侯县南屿镇江口青州56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于2023年10月取得徐州永诚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3130,发票号码4550292-4550293,开票日期2023年10月24日,货物名称:棉纱,价款197333.34元,税款33466.66元,价税合计230800元);2023年5月取得泗阳永恒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3130,发票号码19567084-19567089,开票日期2023年5月19日,货物名称:棉纱,价款592820.52元,税款100779.48元,价税合计693600元)。上述发票分别于2023年3月认证抵扣增值税33466.66元,2023年5月认证抵扣增值税100779.48元,截至本检查期尚未进项转出,影响当期增值税。

(三)你单位2012-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5%。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单位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8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追缴你单位2023年3月增值税33466.66元,2023年5月增值税100779.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应追缴你单位2023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73.33 元,2023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038.97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应追缴你单位2023年3月教育费附加1004.00 元,2023年5月教育费附加3023.38 元。

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文第一、二的规定,应追缴你单位2023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669.33 元,2023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2015.59 元。

你单位上述应补2023年度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度追缴的税款已过税款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二条第九款、《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泗阳永恒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你单位2023年度至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5%。本次协查发票不影响个人所得税,故本次检查不追缴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4月8日

来源:税乎网 福州市税务局

【第3篇】计算税款滞纳金天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款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0.05%)

【第4篇】税收滞纳金超过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因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由此引发了关于税收滞纳金能否超出税款本金的争论。税务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人民法院与人民法院之间,关于该问题的处理意见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意见认为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强制法》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加收税收滞纳金可以超出税款本金;一种意见认为税收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法》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加收的税收滞纳金不能超出税款本金。

笔者认为,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或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加收税收滞纳金,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不受《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限制。理由如下:

一、依据的法律位阶相同,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税收滞纳金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

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是2001年4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的法律。《行政强制法》是2023年6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23年1月1日施行的法律。两部法律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位阶相同。《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对于《行政强制法》为特别法,按照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规定并没有税收滞纳金不能超出税款本金的规定。因此,税收滞纳金可以超出税款本金。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滞纳金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具有以下不同之处:

一是性质不同。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加收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时解缴税款所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措施。

所谓补偿性是指对任何迟延履行的金钱债务,都应当对债务人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以补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期间所受到的损失,体现公平原则。对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和对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加收滞纳金,就是这个道理。

所谓惩罚性,是指滞纳金的比例要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比例。我国规定税收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年息18.25%。由此可见,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纳税人迟延缴纳税款或扣缴义务人迟延解缴税款,占用国家资金而依法应当支付的利息。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应以占用资金数额和占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应有不能超出本金的限制。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通过减损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促使其尽快履行行政决定的措施,仅仅具有惩罚性特征。对其进行限制,有利于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二是前提不同。税收滞纳金执行的前提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而这个规定的期限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期限,可以说是税收滞纳金执行的期限法定。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决定虽然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但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处罚的数额和期限都是不确定的。

三是基数不同。税收滞纳金的计算基数是纳税人迟延缴纳的税款或扣缴义务人迟延解缴的税款和迟延的天数。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税款的数额和缴纳的期限由各个税收实体法确定,税务机关对税款的数额和缴纳期限没有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税收滞纳金的计算基数法定,税额和滞纳天数确定。 这也决定了税收滞纳金的数额也是确定的,税务机关对加收滞纳金也没有自有裁量权,法律无需对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数额进行限制。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计算基数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的数额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都是不确定的,行政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法》对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进行数额限制,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程序不同。纳税人不按期缴纳税款或扣缴义务人不按期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依法催缴外,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直至履行之日止。由此可见,加收税收滞纳金是法定义务,除《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少缴、未缴税款可以不加收滞纳金外,其余迟延缴纳或解缴税款,必须依法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无需对加收滞纳金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对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决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决定采取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予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对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就是说,加处罚款或滞纳金需要履行法定程序。

五是刚性不同。《税收征收管理法》只对税收滞纳金征收作了明确规定,未对税收滞纳金减免作出规定,也就是说,税收滞纳金不能减免。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该法条明确规定,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或减免。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刚性明显弱于税收滞纳金。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角度,还是从税收滞纳金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性质、前提、基数、程序、刚性等方面看,税收滞纳金不是《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受《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约束,税收滞纳金可以超出税款本金。

【第5篇】税款滞纳金什么意思

税务局发现偷漏税的手段

1、举报:

比如消费者举报不开发票,还有离职的财务举报(很大比例)、竞争对手举报等等,这个大家都不需要多说,这个主要针对的是中小企业。

2、查上下游企业

比如查到虚开发票的企业,接受虚开的抵扣方就肯定有问题,无非是主观故意还是不知情的区别,不知情地要做进项转出,故意的可能要坐牢;还有就是查关联公司的时候,很可能整个集团存在筹划偷漏税的情况,那就一锅端。

3、系统比对

我们国税局有一个风险识别系统,会自动根据企业的各类报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报表等)的信息分析疑点。打个比方,如果一个工业企业常年水电耗费很高却始终保持亏损,就是一种反常现象(因为亏损工厂一般都要减产甚至停工),就会提醒我们税务局要去查一下;还有发票系统未来彻底完善后,每一张专用发票都要走系统,查起来就容易得多,比如企业如果买了很多烟酒之类的非生产经营用的东西,系统就会怀疑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是不是多抵扣了进项或扣除了费用。这个系统非常复杂,里面涉及几百个风险点的设计。在国际税收这一块,风险提示就更多了,关联交易定价、转让费率变动、商标价格、是否符合同期资料资格、是否利用避税胜地开空壳公司避税之类的,系统都能查出来。

4、涉税指标分析,异常指标值会被列入风险企业

税务局的后台有专门的软件可以抓取金三系统纳税人的申报数据,通过数据的纵向和横向比对,很容易发现企业数据的异常,进而有针对性的筛选出风险较高的企业进行进一步的税务检查。

比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和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分析,这些数据都是可以直接从企业申报的财务报表中获取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率和主营业务成本变动应该是同步的,若收入在下降,而成本又在上升,这多少有些不寻常。

税务局在分析软件中设置了预警值,数据分析的结果一旦触动这个预警值,就会出现风险预警推送,如果企业申报的数据有假,那就是涉及偷税漏税了。

5、黑客的爬虫技术也是税务局查处偷漏税的重要手段

所谓爬虫技术,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自动在互联网上抓取特定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

税务局也有这种技术,通过爬虫技术,税务局可以在互联网获取大量的涉税信息,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税款滞纳金征收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1、税收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的问题起源

现行关于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最早源于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无独有偶,这个利率正好相当于目前信用卡的逾期利率,使税收滞纳金似乎有了类似于利息的性质。然而1995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税收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是日千分之二,即年化73%,不可谓不高。

直到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开始实施,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同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的法律,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行政强制法属新法、一般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属旧法、特别法。按照《立法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就上述两个看似确实存在矛盾的法律规定做出过裁决,所以时至今日这个问题也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两部法律出现了适用冲突,各地在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的问题上也处理不一。

2、认为税收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的观点

认为税收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的观点基本上是认为,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属于一种税收征收行为,罚款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和罚款均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性质更类似于一种欠付国家税收资金产生的利息,所以不可能存在不能超过本金的上限问题,二者虽然都叫滞纳金,但由于性质不同,因此税收滞纳金不适用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财税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税务局如何知道企业是否偷税漏税?税款滞纳金征收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

【第6篇】税款滞纳金免除申请

尊敬的 领导:

———超市于2023年6月入驻贵校经营校园超市,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我们深切感受到百年师大“———”的文化气息;这三年多的时间里,我们从学校领导和老师们对我们企业严格管理、温情帮助中,感受到贵校育人不仅仅是课堂上的知识传授和老师们对学生的谆谆教诲,还体现在管理者们的各项日常工作中。

2023年6月,我们以———万年租金中标现在经营的超市房产使用权。尽管我们当时觉得租金很高,但是初步测算,至少可以持平。然而,这三年多时间里,超市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电商的迅速发展,实体店经济总体不景气,下滑严重。贵校在我们超市旁边就有一大型快递中心,这对我们的超市生意有直接重大冲击;其次,受疫情影响,我们超市进货成本、人力资源成本等运营成本上涨,但感恩于贵校领导老师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为了协助学校度过疫情难关,超市商品售价不仅没上涨,部分商品售价还做了下调;再次,在这三年多时间内,我们部分校园超市(包括贵校校内超市)所在学校仅有少数学生返校,营业比停业亏损更严重的情况下,为了满足学生购物需求,我们依然按照学校的请求,开门营业。此外,北京总部几家校园超市,因疫情影响持续几个月停业;而在这次疫情中,亏损最为惨重的是我们总部的美食城。

我们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我们也无数次想过放弃,但是放弃谈何容易?我们有四五百员工,他们都是各自家庭的经济支柱,如果他们失业,对他们的家庭会造成重大的经济压力。近期,美的被优化员工的离职信及其董事长方洪波的回复,看完令人潸然泪下,朴素的文字中,流淌着眷恋、深情、无奈、遗憾和迷茫。我们本着对员工负责,对社会尽责的信念,下定决心逆流前行。

尽管我们竭尽所能,足额缴纳了贵校的所有租金,但是我们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根据合同的约定,我们需要缴纳巨额违约金(合同约定每迟缴一天租金,需要缴纳年租金的1%滞纳金,相当每1000月租金,迟缴费一天,需要缴纳违约金120元)。作为企业,按照合同履约,这是我们的本分,但目前,我们确实无力缴纳这部分违约金。在此,恳请学校领导,看在疫情期间,我们无条件地满足学校要求,协助学校度过疫情难关的份上,看在我们对员工的这份情怀和对社会的这份责任份上,支持帮助我们这家小微企业度过经营难关,免收我公司的所有滞纳金。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第7篇】税款滞纳金属于什么

一、现行有关滞纳金的税收规定

现行税法中,有关滞纳金的规定主要见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指出,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可见,上述法条有关滞纳金的规定,在责任归属上采取了“非此即彼”的简单二分逻辑。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释义:针对现实中因为行政机关未及时通知、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或者有关税费的义务,出现“滚雪球”式罚单,导致滞纳金远高出罚款数额的情况,在二审时本条增加了第二款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以上规定,造成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把握。强制法出台后,滞纳金加收能否超出本金?

回复意见(2023年08月22日):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九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按日加计税收利息。

第六十七条: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征收税款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税款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21号,不超过本金:

关于税收强制执行决定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强制性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被上诉人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应符合该法的规定。

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从原告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2214.86元和滞纳金3763.04元,加处滞纳金的数额超出了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应予以撤销。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辽10行终64号,不超过本金:

上述各项中的税费滞纳金从每笔税费款滞纳之日起据实计算,按日加收滞纳税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缴纳税费款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以税费本金一倍为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01民终4926号,不超过本金:

加收滞纳金系纳税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税的一种处罚举措,系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建材公司管理人认定的滞纳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槐荫税务局要求建材公司管理人确认超出本金的税款滞纳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琼0106行初2号,不支持以本金为限:

《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立法,属于同一为位阶的法律,且《征管法》开始施行的时间远远早于《行政强制法》,就税收事项而言,《征管法》是特别法,《行政强制法》是一般法,因此,当《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在法律适用上发生冲突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故应当适用《征管法》。就滞纳金的数额来说,《征管法》并没有规定上限,也就是说,滞纳金的数额可以超过税收本金的数额,虽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但是这里针对的是行政处罚,不包括税收滞纳金。因此,税收滞纳金的数额超过税收本金的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南市行一终字第110号,不支持以本金为限: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亦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可见,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对滞纳金的计算及收取已经作了明确规定,被告据此加收原告滞纳契税的滞纳金,合法有据。

内蒙古12366于2020-05-08回复:

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二者均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湖北税务12366于2019-08-01答复: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目前,税务系统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

河南省税务局2019-12-19回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黑龙江省12366于2019-12-10答复:

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二者均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二、司法判决是否加收税收滞纳金五种类型

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税款滞纳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法院,因为对税收征管法有关滞纳金的法条理解不一,产生了相异的裁判结果。

“税制改革中的法律解释问题研究”项目组通过类案检索发现,有关是否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税务行政裁判案件,大体而言可以分为如下五大类。

第一类:税务机关有责任。

比如案例1,2023年2月14日二审判决的h市某金属制品厂诉h市某区国税局案;案例2,2023年4月30日二审判决的m市某药业有限公司诉m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案;案例3,2023年4月6日二审判决的q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诉q市地税局案。这三宗案件,法院的裁判要旨均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负有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应加收滞纳金。

第二类: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有责任。

这里以案例4——2023年6月14日二审判决的j省某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诉g市国税局及其稽查局案为例,法院对该案的裁判要旨是,本案税务检查期间长达4年,其中因稽查局检查部门按审理部门意见重新调查期间的滞纳金由纳税人承担,显失公平。

第三类:推定税务机关有责任。

比如案例5,2023年4月17日再审判决的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某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案;案例6,2023年7月24日二审判决的h市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h市经开区国税局和h市国税局案;案例7,2023年8月6日二审判决的h市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h市经开区国税局和h市国税局案;案例8,2023年9月25日一审判决的某置业有限公司诉h市经开区国税局和h市国税局案;案例9,2023年11月6日二审判决的某置业有限公司诉s市税务局稽查局和s市税务局案。这些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要旨是,在税务机关无法证明纳税人存在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参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处理,不应加收滞纳金;在经税收核定应纳税额、确定纳税义务之前加收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第四类:第三方有责任。

比如案例10,2023年2月28日二审判决的王某囡诉b市d区地税局案;案例11,2023年5月31日一审判决的赵某诉b市f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案。这两个案件中,纳税人提出是受中介诈骗导致未缴税,且中介已被刑事处罚,法院对此未予评判,但认为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并无不当。

第五类:可归责于纳税人。

比如案例13,2023年9月28日二审判决的海南某实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某地税局第三稽查局案;案例14,2023年6月7日二审判决的深圳某制衣有限公司诉某区地税局和某市地税局案;案例15,2023年12月17日二审判决的黄冈某药业公司诉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案,法院均认定,纳税人应当知悉纳税申报的法定义务,无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的情形,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系纳税人原因造成。在案例16——2023年2月9日二审判决的龙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及某省地税局案中,法院认定,纳税人应当知悉有关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且存在计算错误情形,加收滞纳金并无不当。

三、从司法判决中得到的启发

从责任归属的角度,由上述案例可以获得的启发是,在税务机关有责任(类型一)和可归责于纳税人(类型五)两种典型情形之间,尚有三种中间形态:

一是共同有责(类型二),即征纳双方对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以至于产生滞纳金均负有责任,但项目组未检索到相应案例。暂且列入该形态的案例4,税务机关只是对滞纳金加收期间过长而部分有责,并非是对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有责。

二是推定有责(类型三)。该类型案例中,征纳双方对少缴税款的滞纳金其实均无责,但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推定税务机关一方有责,因此不予加收滞纳金,或者仅自税收核定确定应纳税额之后,逾期仍未缴才开始加收滞纳金。

三是第三方责任(类型四),如果有证据证明纳税人未缴税款系因被诈骗所致,如案例12,则系第三方责任,此时不应加收滞纳金。然而法院概以只要税务机关无责即为纳税人有责的简单二分逻辑,一律支持加收滞纳金。

即便是类型五所谓可归责于纳税人的情形,从相应案例来看,是否确实如此以及应当如何归责,也尚有讨论空间。例如案例13和案例14中,纳税人均主张税务机关应负有提示和督促职责,而不应任由滞纳情形延续。尤其是案例13中,纳税人主张,根据有关规定,其有理由相信当时国土部门已经将该土地的权属、面积等基本情况提供给税务机关。换言之,税务机关在理应知晓的情况下,没有依法催收和责令整改,而是“等待”十余年后再来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我们认为,倘若该案纳税人能证明税务机关已从其他行政机关得知有关土地变更信息,而未及时通报纳税人申报纳税,由此导致产生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属于双方共同有责的类型。

然而,由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未考虑共同有责和第三方责任的情形,司法实践中,除类型一和类型三之外,其他类型的裁判结果均以纳税人承担滞纳金而告终。

事实上,最重要之处,在于不能含糊运用征管法关于税款征收的三十二条,作为处理法律条款。要细分责任归属,进而确定应否加收滞纳金。如此有利于提升执法公信力,维护国家税法的权威性。同时,制定法律时要明确条文要义,不能出现法律边界模糊问题。

【第8篇】地税补缴税款滞纳金怎么算

以北京为例,2006年使用的社平工资是2734元,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年缴费基数是6855元,养老保险年缴费548.40元。医疗保险的年缴费基数是22188元,个人缴费是221.88元。缴费的指数是20.89%,这是历年缴费指数最低的1年。这可是4050人员缴费的标准。

如果2023年补缴2006的社保,那就是17年。滞纳金1年18%,17年就是306%

补缴养老保险1年是548.40元,它的滞纳金就是1678.10元,补缴一年的养老保险合计就是2226.50元,足够当年缴2年的社保三险。缴2年的三险社保,可领6个月的失业金,至少不会低于1800元。

补缴医疗保险1年是221.88元,它的滞纳金就是678.95元,补缴1年的医疗保险合计就是900.83元,足够当年缴1年的社保三险。缴1年的社保领3个月的失业金,不会低于900元,几乎就是白捡了1年的社保。多1年的社保年限,养老金每月至少多70元左右,1年就是840左右。

如果补缴25年前的养老或医保

滞纳金就是450%

如果补缴30年前的养老或医保

滞纳金就是540%

补缴养老保险只有当年的应缴数额和利息进入你的个人账户,其余的滞纳金与你无关。

以2006年的为例,养老金1年缴费是548.40元,补缴合计2226.50元,估计最多也就是有1000元能进个人账户,1000元÷139元=7.20元,1年也就是87元,25.6年才能把2226.5元拿回来。

【第9篇】免收税款滞纳金条件

社保滞纳金免除的条件:

1、参军服兵役期间;

2、不带薪上学期间;

3、下岗失业领取困难生活补助或失业金期间;

4、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期间;

5、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免缴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10篇】如何计算税款的滞纳金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2018)鲁010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省建材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槐荫税务局)于2023年9月11日向建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2023年9月17日,建材公司管理人作出两份《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认为税金滞纳金不能超过税金本身,最终确认债权总额分别为232932.28元(其中滞纳金为116466.14元,列入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和2596449.58元(其中滞纳金为1298224.79元,列入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一审法院查明,建材公司存在欠缴税款两笔:增值税呆账1298224.79元,税款所属期为1998年11月,缴款期限为1998年12月10日,自1998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2日(即破产清算受理之日),滞纳金为6335336.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1526.30元、教育费附加34939.84元,共计116466.14元,自1998年1月12日起计算至2023年7月2日,滞纳金为451818.75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纳税系应纳税人的应尽义务,建材公司长期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槐荫税务局对其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系纳税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税的一种处罚举措,系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建材公司管理人认定的滞纳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槐荫税务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问题

1、税款滞纳金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可知,税收滞纳金兼具损害赔偿性和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的性质。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从民法角度讲,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迟延缴纳国家税款所作的赔偿;从行政法角度讲,滞纳金是国家对不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施加的一种加重给付义务,具有执行罚的性质。既然税款滞纳金具有双重性质,那就不仅需要考虑其执行罚的性质,还需考虑赔偿的适度,从滞纳金的比率从日千分之五到日千分之二再到现行的日万分之五的变化,就可以看出,滞纳金作为对未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赔偿,越来越趋于合理、公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违约方,有请求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权利,税收滞纳金的现行比率日万分之五,相当于年利率18%,远远高于现行最高银行贷款年利率4.9%,那么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中违约方的纳税企业,也有要求对滞纳金进行限制的权利,这样才能在维护国家税收公权利的同时,兼顾纳税人的利益。因此,从税款滞纳金的性质考虑,也应当对数额进行限制。

2、“税款滞纳金”是否等同于“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

“税款滞纳金”和“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系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第一,两者的加收法律依据不同。税款滞纳金的征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的加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第二,两者的加收条件不同。税款滞纳金的加收条件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未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的加收条件是行政机关作出金钱给付义务决定后,义务人未按期履行。因此,税款滞纳金的加收前提是纳税人未履行纳税的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滞纳金的加收前提是义务人未履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一个是“法定义务”,一个是“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第三,两者加收的起止期限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是从行政机关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要求履行的期限届满开始计算到义务人实际履行完毕金钱给付义务为止,但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因此,“税款滞纳金”和“行政强制滞纳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在适用的法律依据、加收条件和起止期限上都有不同的规定。

3、税款滞纳金不应超过税款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间不存在冲突,应当对税款滞纳金数额进行限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来看,税款滞纳金的数额的计算取决于三个要素:税款本金、比率(即日万分之五)、滞纳天数,用数学公式可表示为:税款滞纳金=税款本金×日万分之五×滞纳天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只规定了前两个要素,对滞纳天数只规定了起算时间,但并未规定截止日期。因此,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是无法计算出税款滞纳金具体数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即税款滞纳金≤税款本金,此规定是对滞纳金最高限额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不存在冲突。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对税金滞纳金数额进行限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效力等级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当前两者的规定与后者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应当对税金滞纳金数额进行限制。

本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明税整理转载。

本文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第11篇】自查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据新华社报道,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2023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主播应该珍惜机会,积极自查整改,自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

“国家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不应成为新业态从业人员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汤继强说,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只是头部主播,每个取得收入、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播都应自觉依法纳税。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表示,多元化平台、多群体入场给网络直播带来了更多可能性,但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网络主播网上从业,无实际经营地址、流动性强,一定程度上存在各地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难题,需要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发力,共同促进直播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据新华社报道,规范直播行业发展,各相关部门正在联合发力。未来,仍需聚焦完善制度,着力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问题协同处置,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来源:新华社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

【第12篇】税款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吗

为什么企业都怕税务局呢?因为针对“偷税”行为,税务局追征税款是没有期限限制的,秋后算账成为税务局的尚方宝剑。

假设甲公司在5年前用私人账户收了1000万的货款,没有申报税收,如果被税务局秋后算账,应该付多少钱呢?

税款:17%的增值税,即170万;25%的企业所得税,即250万元,因为成本一般在当年都已结转,总税款为420万元;

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来计算,即383万元(420*0.05%*365*5);

罚款:按0.5倍-5倍区间确定,若以一倍计算,则罚款420万元。

因此,若被税务局秋后算账,则企业要支出1223万元,远大于从私人账户收款的1000万元。

按每天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成为税务局的利器,但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的本数,在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且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

判例一:加收六倍税款滞纳金,税务局被判败诉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3年3月16日,案号:(2020)冀01行终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南甸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公司”)。

案件事实

敬业公司未缴纳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的税款,根据南甸分局[2020]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于2023年2月3日缴纳税款2,439,975.08元及滞纳金14,397,072.96元,共计16,837,048.04元。敬业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但之后收到平山县税务局的维持复议决定。

2023年4月17日敬业公司向平山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撤销税务局关于滞纳金的相关决定,以及退还多征收的滞纳金;之后税务局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可见,滞纳金是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给予当事人经济制裁的制度,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具有惩罚性。税务局加收的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本数,对多收敬业公司的滞纳金11,957,097.88元应予退还。

判例二:加收超过税款的滞纳金,法院判决支持税务局

案件来源:无讼,裁判日期:2023年4月11日,案号:(2017)琼0106行初2号原告:海南雅可影视节目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可影视公司”);

被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

案件事实

稽查局于2008年8月-12月对雅可影视公司2000年1月-2003年12月进行检查,雅可影视公司利用假发票涉嫌偷税,要求补缴营业税及附加税合计165,000元,并加收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雅可影视公司预留地址无人,稽查局于2023年1月25日在海南日报公告送达了《处理决定书》。经多次催缴,雅克影视公司未按承诺缴纳拖欠滞纳金,2003年3月至2023年11月的税款滞纳金为208,730.25元;稽查局主张,催缴的滞纳金属于税款孳息性质的滞纳金,并非罚款性质的滞纳金。后来,雅可影视公司根据稽查局出具的与缴纳滞纳金相关的《复函》和《催告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立法,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且《征管法》开始施行的时间远远早于《行政强制法》,就税收事项而言,《征管法》是特别法,《行政强制法》是一般法。因此,当《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在法律适用上发生冲突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故应当适用《征管法》。就滞纳金的数额来说,《征管法》并没有规定上限,滞纳金的数额可以超过税收本金的数额

税务局加收的滞纳金性质如何?

实践中,各个税务局处理依据均以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为准,于是小编就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咨询,得到的答复为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属于征税行为。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只是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法律,判例一中税务局也引用了该文件,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予以采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该规定并没有明确滞纳金上限,因而部分法院引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得超过本数,也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随着税收监管越来越严,不少企业被税务局秋后算账,而滞纳金将成为一笔不少的支出,建议企业老板面对超过税款本数的滞纳金时,要敢于与税务局“抗争”。

作者:吴武铃,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具有律师、注会和税务师三证,曾任华为中亚项目c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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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地税补缴税款滞纳金

以北京为例,2006年使用的社平工资是2734元,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年缴费基数是6855元,养老保险年缴费548.40元。医疗保险的年缴费基数是22188元,个人缴费是221.88元。缴费的指数是20.89%,这是历年缴费指数最低的1年。这可是4050人员缴费的标准。

如果2023年补缴2006的社保,那就是17年。滞纳金1年18%,17年就是306%

补缴养老保险1年是548.40元,它的滞纳金就是1678.10元,补缴一年的养老保险合计就是2226.50元,足够当年缴2年的社保三险。缴2年的三险社保,可领6个月的失业金,至少不会低于1800元。

补缴医疗保险1年是221.88元,它的滞纳金就是678.95元,补缴1年的医疗保险合计就是900.83元,足够当年缴1年的社保三险。缴1年的社保领3个月的失业金,不会低于900元,几乎就是白捡了1年的社保。多1年的社保年限,养老金每月至少多70元左右,1年就是840左右。

如果补缴25年前的养老或医保

滞纳金就是450%

如果补缴30年前的养老或医保

滞纳金就是540%

补缴养老保险只有当年的应缴数额和利息进入你的个人账户,其余的滞纳金与你无关。

以2006年的为例,养老金1年缴费是548.40元,补缴合计2226.50元,估计最多也就是有1000元能进个人账户,1000元÷139元=7.20元,1年也就是87元,25.6年才能把2226.5元拿回来。

【第14篇】如何计算税款滞纳金

一家企业涉及多个税种,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一些税种多缴了税款,另一些税种又少缴了税款。面对在多缴税款抵扣基础上作出的补缴税款、滞纳金处理,企业提起复议、诉讼,但以失败告终。

特别税案:甲公司多缴税与欠缴税并存

2023年9月18日,原x省地税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依照规定程序对甲公司2023年1月1日~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既存在少缴税款的行为,也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况。少缴税费合计922.01万元,其中营业税占611.17万元;多缴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1080.91万元,其中营业税占590.11万元。

不久,稽查局下达通知,甲公司在多缴税款折抵后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23.47万元、印花税0.95万元、契税3.96万元,补扣个人所得税89.6万元,合计补缴117.98万元。

对甲公司2008年1月~2023年12月期间未按规定期限正确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的行为,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时间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计算,逾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131.27万元,所产生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入库之日,由“金三”系统自动计算生成。其中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预征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的滞纳金分别为106.75万元、5.34万元、18.96万元、1137.1元、1135.32元。

少缴税款和滞纳金从甲公司多缴税款中予以抵扣。对于其多缴、多预缴的税款及利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办理。

不服处理:企业提出复议但未得到支持

甲公司对此处理不服,认为自己多缴各项税费抵扣少缴税费后仍富余158.9万元,远大于应补缴税费117.98万元,用多缴税款“坐支”后,不存在欠税问题,更谈不上交滞纳金。

在规定时间内如数缴清税费及滞纳金后,甲公司向原x省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2023年1月31日,原x省地税局经过复议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

聚焦两点:一审法院支持企业诉讼请求

2023年7月9日,甲公司以x省税务局和x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行使原x省地税局第二稽查局的职能)为被告,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原x省地税局的复议决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有两点:一是稽查局认定的甲公司2008年~2023年4月稽查所属期间欠缴的部分税款,是否已超过追征期限;二是甲公司欠缴的部分税款及滞纳金该如何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5年。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本案中,甲公司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追征期限为3年;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限是5年。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针对这一具体问题,判定税款是否超过追征期限,税法需要进一步明确:在稽查所属期间,是先用多缴的税款和利息抵扣欠缴税款,然后再适用追征期追缴;还是先适用追征期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再将应退税款和利息抵扣欠缴税款和滞纳金呢?

一审法院认为,税法上规定追征期的主要目的是,促使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避免使纳税人的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国家税款征收原则是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追征期是对税款征收在时间上的强制要求。以退抵欠是方便征纳双方的税款结算制度。当纳税人既存在多缴纳税款,又存在未缴少缴税款时,应当在追征期限内适用以退抵欠税款结算。若先适用税款抵扣制度,则变相延长税款追征期限。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少缴营业税、契税的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税款追征期应为5年;印花税少缴金额未超过10万元,追征期为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稽查局2023年9月开始对甲公司实施检查,按照5年追征期限,该公司营业税及附加和契税,在2023年9月之前未缴少缴的税款已超过追征期限;印花税在2023年9月之前未缴少缴的税款也已超过追征期限。对于超过税款追征期部分,税务机关应不予追缴。而稽查局将整个稽查所属期间税款,经过以退抵欠税款结算,将超过追征期的少缴税款予以抵扣,计算应追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有关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

被告x省税务局和x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指出一审法院对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对追征期计算错误。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主动、如实申报纳税的强制性义务。税收申报、缴纳由于涉及不同税种,纳税人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各个税种存在交织的可能,一个税种或税款的变化有可能引起其他税种或税款的变化,实际中普遍存在企业少缴和多缴税款的情况。

另外,纳税主体未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法律评价。如不考虑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只认定3年或5年的追征期,在追征期限内适用以退抵欠税款结算,将导致纳税人故意不申报、不如实申报纳税的比例增多等问题。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甲公司欠缴、少缴同时又多缴部分税款的事实清楚,税务部门经抵扣后作出涉税处理决定,对涉案税款予以追缴,并不违反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本案中,甲公司在个别年度多缴税款,至今未提出退还要求,税务部门先予以折抵,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三个问题值得继续思考

本案的情形在稽查和评估中并不鲜见,笔者认为,该案虽然已经画上句号,但以下三个问题仍值得思考,需要法律依据予以破解。

一是税款和滞纳金追征期限问题。对于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不依法申报纳税行为,是从该税种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还是逐笔、分段计算追溯期限呢?本案一审和二审都没有提供强有力的税收法律依据作支撑,这个问题有待明确。

二是多缴和欠缴税款处理顺序问题。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其中仅明确应退税款“可以”抵扣欠缴税款,但对二者的处理顺序、是否一定冲抵退税,则无说明。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在税款所属期内,是“肉烂在锅里”、自动相互抵销,还是“桥归桥、路归路”,先计算补税数额和滞纳金,再冲抵多缴税款?这些具体问题也需要统一。

三是滞纳金计税依据问题。本案中,营业税加收滞纳金的基数是按甲公司欠缴营业税额611.17万元计算的,但下达文书要求甲公司补缴营业税21.05万元(多缴营业税额抵扣后的营业税欠税额),也即营业税加收滞纳金的基数与企业被要求补缴的营业税不一致,这容易产生歧义。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补缴营业税21.05万元,但加收滞纳金106.75万元,滞纳金超过本金5.07倍;补缴城建税1.31万元,加收滞纳金5.34万元,超过本金4.07倍。另外,甲公司多缴土地增值税245.28万元,但被加收滞纳金18.96万元。这些滞纳金大于补缴税款、多缴税款需补缴滞纳金的异常现象,令人深思。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但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也就是说,加收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税款数额。

随着国地税机构合并,一次进户各税统查的现象将趋于常态化,多税种并存、多税种多缴、多税种未缴的案例会不断增多。笔者认为,税务稽查人员应从该案中吸取教训,不断查缺补漏。

本案来源于中国税务报,作者:王海涛,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

【第15篇】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及滞纳金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力度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6月30日,海关总署出台措施,进一步助企纾困降低成本,促进外贸保稳提质。

对于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的,可以减免滞纳金。取消企业办理退运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专门申请的第三方检测要求。免除企业办理进境水果检疫许可证提供存放场所证明材料。简化进口涂料检验要求,不再核查《涂料备案证书》。调整优化进口原油、煤炭的检验要求。

海关总署要求各海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海关便利惠企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用足用好相关政策,享受更多的政策红利。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袁璐

编辑 蔡文清

流程编辑 刘伟利

滞纳税款的滞纳金(15个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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