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滞纳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滞纳金税款的计算公式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滞纳金税款的计算公式
近日,网上有很多人在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其实这个问题已经被问了10年之久,各地的税务局在网上也有很多不错的回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没有上限规定,故存在超过本金的情形。
2.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二者均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上述说法中更加强调:税款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但是也有另一种说法强调:税款滞纳金不可以超过本金。如果认真琢磨一下这两种 说法下的“滞纳金”,就会发现它们不是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1.税收上的滞纳金。其实是一种利息性质,实际经济活动中,也没有条款规定,银行放贷,最终利息不能超过本金。
2.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是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罚款决定后,如果延迟缴纳罚款而加收的滞纳金,也就是加罚,不能超过本金。
3.这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缴纳税款的义务是法定的,金额大小是税收规定依法算出来的,延迟纳税相当于国家贷款给纳税人;罚款金额是行政机关根据被查对象违法情节轻重裁量后决定的,罚或不罚,罚多罚少属于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的范畴。
目前来看,各税务局的观点基本趋于一致:税款滞纳金是可以超过本金的。
【第2篇】残保金税收滞纳金
残保金已经执行了一年多,对于残保金很多企业还是不能深刻的了解,已经上缴过残保金的企业可能面临由于对政策解读不到位,导致残保金申报不成功,从而未按时完成残保金缴纳,最终产生了残保金滞纳金深痛不已。还有些企业虽然还未达到残保金缴纳的范围,提前知道了解残保金申报、残保金计算等基本的残保金常识和准备资料也是很有必要的, 如常成都提醒大家,记录好以下常见的残保金常识。
(如常成都分享)
1,残保金是什么?
2,残保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简称,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2,残疾人指的是什么?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3,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什么?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残保金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以成都为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5,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指的是什么?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6,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指的是什么?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成都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成都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成都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成都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7,残保金审核部门是什么?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到税务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8,残保金征缴部门是什么?
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9,残保金审核时间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6月底前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本市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0,残保金的征缴时间是什么?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7月1日到12月30日。
11,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的条件是什么?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6%,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12,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需要满足什么?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13,用人单位审核残保金的形式是什么?
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可通过“成都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或到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用人单位须现场申报该残疾人的就业情况的条件是什么?
(一)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
(二) 用人单位实际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延期向其支付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
(三)在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就业的;
(四)非本市户籍的。
15,用人单位现场申报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成都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表书》;
(二)所申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成都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023年最低标准:1650元),应提供该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本单位停工、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应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证明材料;
(五)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应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所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2.该残疾人的《成都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说明书》;
3.上年含该残疾人的《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在最后如常成都特别提醒,一定随时关注残保金审核和缴纳时间,一旦错过,那请准备好残保金滞纳金。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或者想要咨询更多的关于残保金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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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滞纳金税款计算方法
首先,我们来看看案例:
近日,湖北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缴纳2023年欠缴的一笔153.8万元税款时,发现这笔欠税被加收滞纳金170万元,当即对滞纳金超过本金提出异议。
税务人员解释,这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计算的结果。该条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企业表示,与税收征管法法律级次相同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强制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晚于税收征管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加收税款滞纳金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规定,不能超出税款本身。但税务人员认为,就税收事项而言,税收征管法是特别法,行政强制法是一般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加收税款滞纳金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规定。
目前,双方尚未达成一致。
我们再来看看另外一个案例:
敬业公司增值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1997年11月份企业向南甸税务分局申报了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的增值税,税款为2439975.08元,按照当时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的规定,该笔滞纳税款经过多次催缴,并对企业采取过暂时扣押和停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措施,企业多次承诺尽早缴清欠税却一直未缴。
后续敬业公司收到冀石平山税南甸分局通[2020]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于2023年2月3日缴纳了冀石平山税南甸分局通[2020]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所列税款2439975.08元及滞纳金14397072.96元,共计16837048.04元。
于是2023年3月11日敬业冶炼公司向被告平山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最终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撤销被告南甸税务分局作出的冀石平山税南甸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关于加收滞纳金的部分。
(2)撤销被告平山县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3)原告平山县敬业公司应缴纳1997年11月份所欠税款2439975.08元及滞纳金2439975.08元,共计4879950.16元。
(4)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平山县税务局退还已收原告敬业公司滞纳金11957097.88元。
对于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相关答复看,以下是深圳税务局给出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没有上限规定,故存在超过本金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20号)附件: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 (四)关于新增“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相应规定。
2023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曾在税务总局网站答复提问,表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款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本金。
2023年,财政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滞纳金属于利息性质,在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并分清税收利息与滞纳金的关系,并确定适当的征收比例。
综上所述,现行税款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法滞纳金有本质的不同,税款滞纳金具有行政强制法滞纳金所不具备的补偿属性,是税收利息,是可以超出税款本金的。退一步看,如果规定税款滞纳金不超过本金,会使欠税时间长(五年以上)的纳税人可以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无偿占用国家税款,不用承担任何资金使用成本,这无疑不利于追征欠税,对及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来说也不公平。
接下来给大家分享一下,税收征收过程中还有一些特殊特殊事项无需加收滞纳金。
一、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实施细则》第80条进一步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19条规定,“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这也属于“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加收滞纳金。
二、未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明确: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因为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款所做的补偿,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则不存在占用的问题,而纳税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应当加收滞纳金。同样,应扣未扣其它税种也同等适用此条规定。
三、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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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补交税金税金滞纳金
【导读】:进项税转出已补交税金和滞纳金怎么做账?一般来说如果企业发生进项税补缴的税金或滞纳金的,会计都会将其做管理费用科目的处理,在解缴时应该做应交增值税科目处理,具体的分录如下。
进项税转出已补交税金和滞纳金怎么做账?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解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进项税转出需要缴纳滞纳金吗?
答:如果是稽查出来进项税转出,又要在当期补缴增值税,那是要交滞纳金的,因为这是企业的税务处理错误,导致以前期间少交了增值税.
但如果是现在因为不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企业主动转出,那肯定是不涉及滞纳金的.
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
三、关于罚款:对一般纳税人偷税行为的罚款,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偷税数额,以偷税数额为依据处理。
进项税转出已补交税金和滞纳金怎么做账?通常情况来说,如果企业被稽查出来进项税转出,又需要在当期补缴增值税的话,那就是需要缴纳滞纳金,具体的会计分录在上文都有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