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纳税人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如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第2篇】纳税人自查发现需要补缴税款
it之家 12 月 20 日消息,今天,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布薇娅偷逃税案件,依法对黄薇(薇娅)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 13.41 亿元。
薇娅原定于今晚 7 点的淘宝直播预告消失。此前,其直播间显示,薇娅原计划晚 7 点进行“薇娅彩妆节”直播,明星化妆师杨单空降薇娅直播间。目前,该直播预告已经消失。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在规范监管的同时,税务部门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给予了包容性的自查整改期。今年 9 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 2021 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税务总局同时明确,对自查整改不彻底、拒不配合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处。
it之家获悉,杭州市税务部门称,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重视并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我们分析发现部分网络主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及时开展了风险核查,提示辅导相关网络主播依法纳税。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第3篇】增值税辅导期纳税人怎样抵扣税款
答:关于辅导期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范
(一)在填写申报表主表时,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其他栏次按正常情况填写。
(二)在填写申报表《附表二》时,按下列规范填列:
1.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且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等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
(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不予填写。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与税务机关告知的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之和。本栏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条件的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应等于第5栏至第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完税凭证”,填写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收到的海关完税凭证,按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完税凭证、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份数、金额、税额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7)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填写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收到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填写本栏。
(8)第8栏“运费发票”,填写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收到的货物运输发票,按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货物运输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填写本栏。
(9)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数据之和。
2.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一般是多长时间,如何抵扣?
商贸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为6个月。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抵扣凭证同其他性质(正式、临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样,自开票之日起36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但其他性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在认证的当月抵扣,而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先比对,后抵扣”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一般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在帐务处理上,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行税额”二级科目。
企业认证后
借:库存商品(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收到比对结果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第4篇】纳税人欠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
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各自缴纳各自的税款,一般来说是进水不犯河水,但在以下这13种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打破这个界限,向股东追缴公司所欠缴的税款。具体情形如下:
情形一:股东虚假出资
情形二:抽逃及协助抽逃出资
情形三:转让瑕疵出资股权
情形四:清算组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情形五: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
情形六: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
情形七: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清算公司财产
情形八: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情形九: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情形十:公司注销时股东承诺清偿
情形十一: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出资
情形十二:股东财产与个人公司财产混同
情形十三:股东过度控制公司、滥用公司独立人格
了解更多财税知识,不踩坑!
请关注“优财教育”,有相关财税问题也可“私信” 哦!
【第5篇】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
建筑业小规模企业在预缴增值税时,是否必须按照项目区分呢?依据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提供跨县(或者跨市、跨区)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应在项目发生地进行缴纳。
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如何划分增值税预缴范围?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45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通知,在了解了建筑企业的各个项目后,如果这些项目都属于异地项目,那么在预缴增值税时应该考虑企业是否收到了预付款、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等问题,再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如果是建筑企业的本地项目,那么在企业收到预付款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就可以了。
承接了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还可以享受单项目的增值税免征优惠吗?
依据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第5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及2023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第1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只要是满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都能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在计算销售额时,是合计企业所有项目的销售额后得出的金额,也就是说,如果建筑企业有多个项目,那么销售额就是各项目的合计销售额,不存在单项目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的情况。
建筑企业不同项目未扣除分包款前的销售额不同,按照哪个来计算销售额比较好?
提供建筑服务后,纳税人在确认销售额时,应按照扣除分包款后的金额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5万元的免税政策。
关于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况,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6篇】小规模纳税人用预缴税款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也就是说,从1月1号开始,只要预缴地一个月内实现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上的,就要进行预缴,不过增值税的预缴税率不是3%,而是1%。
关于预缴的具体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税是链条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上游分包单位不按照税务规定办理预缴,会对下游总包单位的预缴税金分包抵减造成影响,甚至会产生税务风险。因此下游总包单位有必要对小规模纳税人加强宣贯,敦促其完成预缴。
一般来讲,操作方法有以下两种。
1.在单一小规模纳税人单次开票达到或超过10万元时,建议要求其在提交发票时同时提交预缴完税证明;
2.在单一小规模纳税人单次开票低于10万元时,可以不要求其在提交发票时同时提交完税证明,每月对单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开票金额进行汇总分析,若达到或超过10万元,则要求其补充提交预缴完税证明。
随着金税四期和大数据分析的运用和发展,增值税管理越发严格,对于增值税预缴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对于各参与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敦促各参与方自觉遵守税务法规,避免税务风险。
【第7篇】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
我是山东济南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济南和石家庄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我公司2023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但在石家庄的建筑项目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在石家庄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因此,如果你公司2023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在建筑服务预缴地石家庄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则当期无需在石家庄预缴增值税。
【第8篇】纳税人补缴税款期限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区分以下五种情形:
一、纳税人是在申报期过后自己发现(含自查发现)少缴了税款,并且主动申 报补缴,应当按照纳税人占用税款的天数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纳税人是在稽查局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又主动补缴的税款,只能视为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除加收滞纳金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三、关联企业是在税务机关对其与关联方的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并发现问题后又补缴自己在汇算清缴期内应该调整而未进行调整的税款,对补缴的税款自汇算清缴期过后的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的利息,而且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企业、关联方及其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能够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时,可以只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四、纳税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在纳税人发现后主动补缴或者税务发现后主动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但对已扣缴但未申报缴纳的,在规定期限后主动补缴或税务检查前主动补缴,均应当加收滞纳金。
五、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主动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9篇】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
① 含税级距:不超过1500元的;不含税级距:不超过1455元的;税率3%;速算扣除数:0元.
② 含税级距:超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
③ 含税级距:超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元。
④ 含税级距:超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元。
⑤ 含税级距:超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2755元。
⑥ 含税级距:超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5505元。
⑦ 含税级距:超80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57505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13505元。
注:以上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税;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应纳税所得。
① 含税级距:不超15000元的;不含税级距:不超1425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0元。
② 含税级距:超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750元。
③ 含税级距:超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0元。
④ 含税级距:超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9750元。
⑤ 含税级距:超100000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7975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
注:以上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每次应纳所得额:
① 不超2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0元。
② 超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
③ 超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注: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或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后的余额。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10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
编者按:税款追征期问题是税务争议领域中一个焦点话题,其关系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是否还可以追征的问题。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税款三年或五年的追征期限,同时也规定了可以无限期追征的情形。本期文章引入一则税案,重点探讨一下税款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无限期追征,怎么去定义已查处的欠缴税款,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中止税务检查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1日,黄某某与念某某共同出资购买了y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全部股份,2008年8月8日黄某某与念某某共同将甲公司的全部股权及甲公司所取得对g县某铁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探矿权、采矿权、相关资料以及全部资产以20,080,808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某和李某某。并约定转让标的物的一切债务及税费由黄某某与念某某承担;后杨某某与李某某共支付了黄某某与念某某17,000,808元,尚欠308万元。
2023年8月,w州地税务局收到举报,称黄某某与念某某涉嫌偷税,州地税务局责成y县地税局进行检查,y县地税局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黄某某进行税务检查,经多方查找,均无法查找到黄某某本人,期间还移送y县公安局立案侦查,y县公安局认为达不到立案标准,不予立案,y县地税局于2023年12月中止对黄某某涉税案的检查。
2023年9月,根据新的案件线索,y县地税局解除中止,恢复检查,经过调查,y县地税局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y地税处(2017)1号税务处理决定,黄某某应缴个人所得税2,176,600元、印花税7000元,同日还针对黄某某作出y地税不罚(2017)1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黄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后y县地税局根据黄某某提供的新证据,y县地税局于2023年6月26日变更决定重新作出对黄某某应缴个人所得税为2,038,605元、印花税7000元的处理决定。黄某某不服,向w州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州地税务局经过复议,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w地税行复决字(2017)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变更了y县地方税务局y地税处变字(2017)1号税务行政变更决定书,将黄某某应缴印花税变更为7377.18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变更为1,725,535.76元,变更后两项应缴税款合计1,732,912.94元,责令y县地方税务局退还黄某某多缴税款312,692.83元。原告黄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复议决定书。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税务检查中止后,税务机关已发现的少缴税款是否适用无限期追征条款。
(一)黄某某认为本案已过3年税款追征期
我国税法规定税款追征期一般是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只有偷税、抗税、骗税行为才不受以上期限的限制。对于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统一规范为“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故本案所涉税款追征期为三年,一审法院却认为本案没有追征期,可以无期限地追征税,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本案所涉纳税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23日,故该案追征期应从2008年8月23日开始计算,至2023年8月23日结束。
根据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后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追征税款的期限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税务机关的核定权和追征权没有期限限制。税务机关应当在统筹兼顾保障国家税收、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和税收征管法律关系的稳定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合理期限内核定和追征。
(二)w州税务局认为本案税款属于已查处税款,应无限期追征
本案中,黄某某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其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其次,y县地方税务稽查局在接到w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交办的举报案件后,于2023年12月29日对黄某某案件进行立案检查。发现黄某某在2008年8月8日的资金产转让中未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y县地方税务局立案后,对黄某某持续查找并详尽的办理该案,对黄某某欠缴税款的行为属于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依法应当对黄某某无限期追缴税款。
(三)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税款属于已被查处税款,应无限期追征
黄某某与念某某于2008年8月8日与杨某某与李某某达成转让协议,y县地税局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检查,经多方查找,均无法查找到黄某某本人,直至2023年9月,才查找到黄某某并作出处理决定。黄某某主张适用国税函[2009]326号文,该案已过税款追征期辩解,因该批复是针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解释,未包含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故黄某某对该案已过税款追征期的辩解,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已立案查处欠税款应无限期追征
y县地税局对已经发现并立案查处的黄某某的欠税进行追缴不受追征期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直至收缴入库,不得豁免。w州税务局在复议决定中,针对y县地税局在处理决定中的税款计算错误,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上诉人黄某某应缴纳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两项合计由原来的2,045,605.77元变更为1,732,912.94元,并责令退还已多缴税款312,692.83元,并无不当。y县地税局针对上诉人黄某某欠税的追缴不适用追征期,w州税务局作出的w地税行复决字[2017]第1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三、关于本案所涉税款追征期问题的法律分析
税款追征期,顾名思义就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的有效追缴期限,超过追征期的,就不能再行追缴。税法设定税务机关可以追溯查处的期限有其合理性。一是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成立以及应缴纳税款的数额时必须调查取证,如果时间过于久远,税务机关就会遇到取证难的问题;二是如果对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及其法律责任不规定追查期限,就会使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在法律地位上长期处于不确定和不稳定状态,从而影响法的安定性和法律秩序;三是督促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贯彻行政效率原则的需要。关于税款追征期的规定主要见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之中,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也对之进行了补充,以下将分类予以介绍。
(一)税务机关责任:三年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纳税人法律责任较轻,税款追征期限仅为三年,追征范围限于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的责任,主要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等情形造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任一:三年或五年
在下面两种情况下,税款追征期为三年或五年,且追征范围包括税款及滞纳金:
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3.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以上情形中,1和2属于一般情形,追征期为三年;3属于特殊情形,追征期为五年。也就是说三年和五年的适用标准就是以10万元税款为标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其在非主观状态下计算公式运用错误或者笔误等原因导致。例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少输入一个“0”造成少缴税款或者税率适用错误等。 第2项中的“不进行纳税申报”要区别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的“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前者不进行纳税申报是对税收征管制度的消极对抗,未被定性为偷税,追征期仅为三年;后者则是在行为上对于税收征管制度的积极对抗,被定性为偷税且适用无限期追征的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任二:不受税款追征期的限制
1.偷税、抗税、骗税的。其追征范围包括税款及滞纳金;
2.已申报或已查处的不缴、少缴或欠缴税款情形,包括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的。追征范围要根据不缴、少缴或欠缴税款的具体情形,按照前述其他情况的追征范围确定。
这种情况例如:纳税人通过设置账外账的形式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纳税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税款且已经进行自查补税申报,但迟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已经向纳税人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但纳税人迟迟不予缴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四)本案黄某某所欠税款不属于“已查处的欠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中规定,“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所谓已查处的欠缴税款,是指税务机关经过检查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的各类税务处理中要求其补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简而言之,就是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并进行处理的欠税款。其实,严格来说已查处的欠税款必须是经法定程序处理后具有确定力的欠税款,是税务机关依法可以依据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追缴的欠税款,不能将税务机关未经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一直未作出处理或者不存在中止检查情形发生时认为纳税人欠税的情形归入其中。
根据本案判决书所呈现出来的事实可知,税务机关早在涉案交易行为纳税义务发生后的第二年,也就是2023年8月就接到举报,并于2023年12月29日依法对黄某某涉税案件进行立案检查。但是因当时查找不到黄某某本人,y县地税局做出的《税务检查通知书》(y地税稽检通一(2009)11号)文书,并未送达上诉人, y县地税局于2023年1月7日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备注:“邮寄送达,查无此人被退回”。基于此,y县地税局于2023年9月中止对黄某某涉税案的检查,直至2023年9月发现新线索后,解除中止恢复检查,并于2023年5月23日对上诉人黄某某作出了地税处[2017]1号税务处理决定。也就是说,在2023年重新检查之前并未对黄某某实施实质性的税务检查,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处理,黄某某所欠税款并不属于“已查处的欠缴税款”,不适用无限期追征的条款。
(五)本案不适用无限期追征条款
1.本案不属于偷、骗、抗税情形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分别对偷税、骗税和抗税进行了规定,本案中黄某某的行为属于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消极地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不符合偷税、抗税、骗税的构成要件更不符合已申报或已查处税款的情形,因此对黄某某欠税款不适用无限期追征的规定。
2.可对黄某某逃避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来看,黄某某存在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处罚期限的规定,对于黄某某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不属于“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第七十条规定在一定幅度内对黄某某进行处罚。
(六)本案不属于税务检查中止情形
以上分析了黄某某的欠税行为不适用无限期追征条款的规定,本案中,由于2023年重新进行税务检查之前,税务机关未对黄某某实施税务检查,对其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一直处于一个未确定的状态,税务机关不能未经检查只凭举报就认为黄某某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本案比较特殊的一个地方就是,税务机关已经启动对黄某某的税务检查,但因黄某某逃避检查而不得不中止,税务机关在六年后又恢复对其检查。那么已经立案的税务案件是否可以无限期追征?对于黄某某下落不明的情况税务机关是应当中止检查还是继续行使检查权呢?
很显然,已立案不等于已查处,也不代表被立案对象一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笔者认为税务案件立案后追征期限应中止计算,否则将会出现在税务检查时超过税款追征期的问题。
另外,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本案很明显不属于上述条款的第一、二项规定,被检查者下落不明是否属于中止检查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即便黄某某下落不明,税务机关也可以公告送达检查文书,对其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而不应中止。本案中,税务机关在不应中止检查时中止,应视为终止税务检查,继续计算追征期限且不适用无限期追征。
【第11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
有些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总想多挣钱少缴税,常不按时申报缴税,甚至欠缴税款,他们认为只是欠缴点税,无关紧要,大不了以后罚点款,交点滞纳金,你的无关紧要的思想和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你要承担许多法律责任,还有一些苦涩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主要责任是:
(1) 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2)处以罚款。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藏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此外,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采取强制措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 媒体曝光。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5) 阻止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除以上法律责任外,还有一些苦涩的后果,也难以承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纳税人信用等级,可直接从a级降为d级,同时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将严重影响你的贷款审批、企业间签订合同、企业变更、阻止出境、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高消费等,后果非常严重,得不偿失。
为此,无论你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要欠缴税款,确有特殊情况,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第12篇】劳务报酬所得为纳税人代付税款
【重点】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扣除(定额或定率)
1.每次收入不足 4 000 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元2.每次收入 4 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二)应纳税额计算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 20 000 元,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 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20 000 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 20 000-50 000 元的部分
30
2 000
3
超过 50 000 元的部分
40
7 000
【例题15-计算问答题】歌星刘某一次取得表演收入40 000 元,扣除20%的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2 000 元。请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答案】应纳税所得额=40 000×(1-20%)=32 000(元) 应纳税额=32 000×30%-2 000=7 600(元) 或:20 000×20%+12 000×30%=7 600(元)
(四)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1.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换算系数
1
超过 800 元-3 360 元部分
20%
0
无
2
超过 3 360 元-21 000 元部分
20%
0
84%
3
超过 21 000 元-49 500 元部分
30%
2 000
76%
4
超过 49 500 元部分
40%
7 000
68%
2.应纳税额计算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 3 360 元的: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20%)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 3 360 元的: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 计算问答题】高级工程师赵先生为泰华公司进行一项工程设计,按照合同规定,公司应支 付赵先生的劳务报酬 48 000 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付。在不考虑其他税收的情况下, 计算公司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答案】(1)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48 000-2 000)×(1-20%)]÷76%=48 421.05(元)(2)代付个人所得税=48 421.05×30%-2 000=12 526.32(元)
【考点十】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 4 000 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 4 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3.关于合作出书问题应该先分钱,后扣费用,再缴税。【例题 计算问答题】某作家取得一次未扣除个人所得税的稿酬收入 20 000 元,请计算其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税额。【答案】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20 000×(1-20%)×20%×(1-30%)=2 240(元)
【第13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来源:“知税”微信公众号
【第14篇】纳税人的税款供养了公务员
我一直认为公务员根本就没有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这个薪水本来就是来自政府收到的纳税人缴纳的各种税款,就没有必要再重复征税了。否则,公务员以及其他吃财政饭的人员以为自己也是纳税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就会相应减弱。
对上面这么讲有意见的朋友不要先生气,请先让我给你区分下两个概念:一是,什么是纳税人?我认为在创造财富过程中缴纳税款的人为纳税人;二是,什么是负税人?我认为在消费过程中承担各种间接税和直接税的人为负税人。作了这样区分,你们就知道我讲的意思是:公务员虽然不是纳税人,但他们确实是负税人。
依然很帅的胖子:其实我也早就想说了,给公务员发工资是财政账户中支出的,扣了个税之后交给税务部门其实也是交给某个财政专户,钱在财政账户之间转一下而已,其实并没那么重要,如果有人觉得一定要有个形式,那也只是先涨为含税工资再扣税呗。
马靖昊说会计:公务员交的个税在本质上并未增加财政收入。
什么叫公务员?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毋庸置疑,公务员的工作是不可缺少的社会分工,我在这里并没有否定公务员也为社会间接创造了价值,他们的收入也是他们的劳动价值体现,但其收入确实是来自税收,故可以考虑不交个税,参照社会平均税后工资给他们定下一个合理的工资标准。至于五险一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就可以解决。
kathy小厨娘:一直挺喜欢马老师的,公务员就不能是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契税、房产税、印花税,这些都是我们生活中要遇到的~可能有人要说,你买车买房的钱也是政府给的,是纳税人的钱~但是我想说,我们的钱也是通过我们的劳动换来的~请不要伤了我们这些勤恳工作的人的心。
马靖昊说会计:小厨娘,我也一直很喜欢你的,其实我说的是公务员没有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并没有否认公务员的劳动价值,否则凭什么由纳税人养活!确实公务员的劳动价值是通过获取纳税人提供的税收来体现,因此,在操作层面上,就其个人的收入缴纳个税以及五险一金真的没有现实意义,都是来自于财政拨款。当然,现在交纳个税以及五险一金的做法也并不是不可为,而是怕弱化了公务员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另外,我一直没有否认公务员是负税人。
笔者看到一篇报道:几年前,有一位记者采访一位局长,对方拒绝受访,记者要求其必须回答,对方反问凭什么。“你是纳税人养的。”这句话,不仅应该成为记者的宣言,更应成为纳税人的宣言。这句话,也该贴到每个公务人员的办公桌前,时时刻刻提醒他们,自己的权力来自哪里,自己的工资福利来自哪里。想明白这个问题后,对纳税人就不会那么狂妄和霸道了。
李菁helenlee:所有每次同事抱怨上税上得多的时候我就说没有税收那来你的工资。
一叶税舟:对税收收税是很滑稽的事!
马靖昊说会计:你们两个讲得很对!没有税收那来公务员的工资,对税收税是不是很滑稽!
在现代化大分工中,秩序、法治、教育、医疗、交通这些公共品不可或缺,需由政府提供,因此,公务员实际上是靠自己的劳动提供服务,并以此换取报酬。我也承认,公务员并不是纳税人白白养活公务员,他们的工资只是是来自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公务员通过自己的劳动与纳税人建立了一种收入分配关系。
有人说,公务员的主人不是纳税人,而是人民,是以我们的衣食父母工农为主体的劳动大众。他们必须为人民服务,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其实,这是明显的偷换概念,难道纳税人不是人民!
在这个问题上,某些专家学者也很糊涂,比如北大教授孔庆东就曾经向纳税人爆粗口:你纳税人就有权指挥政府吗?你少拿纳税人来说事,我最讨厌别人在我面前说,我是纳税人我干啥干啥的,告诉你,滚你妈的蛋!——一名北大教授居然拥有视纳税人为无物的极权观念,在公开的视频节目中表现得如此没有素质,真让人瞠目结舌。孔庆东,一个受惠于纳税人的知识分子,不去监督政府怎么花钱,反而如此恶毒地仇视纳税人,如此忘本,这让人咋舌!
弄清楚公务员到底是纳税人还是负税人,弄清楚公务员通过给谁提供服务而被谁养着,这真是一个大问题!
最后,声明一下,本人自始至终并没有任何要贬低公务员的意思,恰恰相反,我是想通过提升公务员的服务意识来改变公务员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而不只是一种权力的幻影。
【第15篇】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还
基本案情:
20x1年某个人a将某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同时缴纳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但由于民事诉讼,20x6年仍不能办理权属转移,致使不动产交易失败。a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营业税等税款是在房屋交易成功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收取的,现房屋交易失败,应予退回。于20x6年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的产生原因有多种,包括因法律原因、技术原因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的多缴税款。该条还规定,应退还的纳税人多缴的税款有两类,一是由税务机关发现,二是由纳税人自己发现。由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无论什么原因造成,都应在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退还,超过三年申请退税的,税务机关不能办理退还手续。
争议焦点:a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应予退还?
案例分析:
第一方面:
从税收主体上看,从纳税收主体a不会基于房屋过户而获取收益,第三人亦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实质利益,二者均已不具备纳税人的基本构成要件,国家不再具有征税的基础和理由,其与纳税人之间已不具备特定的征纳关系;
第二方面:
从税收客体上看,房屋不再涉及以房抵债之客观条件且未发生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的基础事实,税收客体亦不复存在。曾缴纳的税款已不符合课税要素的必要条件,不具备税收依据的基础,不再符合税的根本属性。
第三方面:
从税收原则上看,a缴纳的税款性质发生变化,国家作为公权力在已不具备课税要素以及税收依据的前提下应予以退还,如若不然,将不符合税收公平、适度、法治等基本原则,相对于个人私权而言,涉嫌存在税收利益的不平衡和不合理,有违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税法立法宗旨,违背法的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
结论:
本案中,a曾缴纳的税款已不符合税的根本属性,不具备税收依据,国家作为征税主体依法应予退还,但《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中没有与之完全相对应的适用情形,在此情况下,需要行政机关运用行政合理性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本案例中,a个人因对我国现行税收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致使其未能及时向税务主管部门主张退税的合法权利,这也从另一角度真实反映出我国公民普遍存在的,对纳税知识、税收管理法律规定知之甚少的现状。对公民个人而言,不能因不知法抗辩不守法,而要积极学习法律,践行法律,逐步提高全民法律素养,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税务机关而言,税收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并结合个案具体情形,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正确行使行政职权,让行政相对人得以信服,从而提升执法公信力,实现法的价值的内在要求,促进经济和社会良性、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