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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
编者按:税款追征期问题是税务争议领域中一个焦点话题,其关系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是否还可以追征的问题。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税款三年或五年的追征期限,同时也规定了可以无限期追征的情形。本期文章引入一则税案,重点探讨一下税款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无限期追征,怎么去定义已查处的欠缴税款,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中止税务检查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1日,黄某某与念某某共同出资购买了y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全部股份,2008年8月8日黄某某与念某某共同将甲公司的全部股权及甲公司所取得对g县某铁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探矿权、采矿权、相关资料以及全部资产以20,080,808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某和李某某。并约定转让标的物的一切债务及税费由黄某某与念某某承担;后杨某某与李某某共支付了黄某某与念某某17,000,808元,尚欠308万元。
2023年8月,w州地税务局收到举报,称黄某某与念某某涉嫌偷税,州地税务局责成y县地税局进行检查,y县地税局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黄某某进行税务检查,经多方查找,均无法查找到黄某某本人,期间还移送y县公安局立案侦查,y县公安局认为达不到立案标准,不予立案,y县地税局于2023年12月中止对黄某某涉税案的检查。
2023年9月,根据新的案件线索,y县地税局解除中止,恢复检查,经过调查,y县地税局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y地税处(2017)1号税务处理决定,黄某某应缴个人所得税2,176,600元、印花税7000元,同日还针对黄某某作出y地税不罚(2017)1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黄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后y县地税局根据黄某某提供的新证据,y县地税局于2023年6月26日变更决定重新作出对黄某某应缴个人所得税为2,038,605元、印花税7000元的处理决定。黄某某不服,向w州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州地税务局经过复议,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w地税行复决字(2017)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变更了y县地方税务局y地税处变字(2017)1号税务行政变更决定书,将黄某某应缴印花税变更为7377.18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变更为1,725,535.76元,变更后两项应缴税款合计1,732,912.94元,责令y县地方税务局退还黄某某多缴税款312,692.83元。原告黄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复议决定书。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税务检查中止后,税务机关已发现的少缴税款是否适用无限期追征条款。
(一)黄某某认为本案已过3年税款追征期
我国税法规定税款追征期一般是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只有偷税、抗税、骗税行为才不受以上期限的限制。对于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统一规范为“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故本案所涉税款追征期为三年,一审法院却认为本案没有追征期,可以无期限地追征税,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本案所涉纳税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23日,故该案追征期应从2008年8月23日开始计算,至2023年8月23日结束。
根据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后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追征税款的期限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税务机关的核定权和追征权没有期限限制。税务机关应当在统筹兼顾保障国家税收、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和税收征管法律关系的稳定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合理期限内核定和追征。
(二)w州税务局认为本案税款属于已查处税款,应无限期追征
本案中,黄某某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其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其次,y县地方税务稽查局在接到w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交办的举报案件后,于2023年12月29日对黄某某案件进行立案检查。发现黄某某在2008年8月8日的资金产转让中未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y县地方税务局立案后,对黄某某持续查找并详尽的办理该案,对黄某某欠缴税款的行为属于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依法应当对黄某某无限期追缴税款。
(三)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税款属于已被查处税款,应无限期追征
黄某某与念某某于2008年8月8日与杨某某与李某某达成转让协议,y县地税局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检查,经多方查找,均无法查找到黄某某本人,直至2023年9月,才查找到黄某某并作出处理决定。黄某某主张适用国税函[2009]326号文,该案已过税款追征期辩解,因该批复是针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解释,未包含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故黄某某对该案已过税款追征期的辩解,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已立案查处欠税款应无限期追征
y县地税局对已经发现并立案查处的黄某某的欠税进行追缴不受追征期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直至收缴入库,不得豁免。w州税务局在复议决定中,针对y县地税局在处理决定中的税款计算错误,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上诉人黄某某应缴纳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两项合计由原来的2,045,605.77元变更为1,732,912.94元,并责令退还已多缴税款312,692.83元,并无不当。y县地税局针对上诉人黄某某欠税的追缴不适用追征期,w州税务局作出的w地税行复决字[2017]第1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三、关于本案所涉税款追征期问题的法律分析
税款追征期,顾名思义就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的有效追缴期限,超过追征期的,就不能再行追缴。税法设定税务机关可以追溯查处的期限有其合理性。一是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成立以及应缴纳税款的数额时必须调查取证,如果时间过于久远,税务机关就会遇到取证难的问题;二是如果对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及其法律责任不规定追查期限,就会使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在法律地位上长期处于不确定和不稳定状态,从而影响法的安定性和法律秩序;三是督促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贯彻行政效率原则的需要。关于税款追征期的规定主要见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之中,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也对之进行了补充,以下将分类予以介绍。
(一)税务机关责任:三年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纳税人法律责任较轻,税款追征期限仅为三年,追征范围限于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的责任,主要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等情形造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任一:三年或五年
在下面两种情况下,税款追征期为三年或五年,且追征范围包括税款及滞纳金:
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3.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以上情形中,1和2属于一般情形,追征期为三年;3属于特殊情形,追征期为五年。也就是说三年和五年的适用标准就是以10万元税款为标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其在非主观状态下计算公式运用错误或者笔误等原因导致。例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少输入一个“0”造成少缴税款或者税率适用错误等。 第2项中的“不进行纳税申报”要区别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的“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前者不进行纳税申报是对税收征管制度的消极对抗,未被定性为偷税,追征期仅为三年;后者则是在行为上对于税收征管制度的积极对抗,被定性为偷税且适用无限期追征的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任二:不受税款追征期的限制
1.偷税、抗税、骗税的。其追征范围包括税款及滞纳金;
2.已申报或已查处的不缴、少缴或欠缴税款情形,包括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的。追征范围要根据不缴、少缴或欠缴税款的具体情形,按照前述其他情况的追征范围确定。
这种情况例如:纳税人通过设置账外账的形式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纳税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税款且已经进行自查补税申报,但迟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已经向纳税人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但纳税人迟迟不予缴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四)本案黄某某所欠税款不属于“已查处的欠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中规定,“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所谓已查处的欠缴税款,是指税务机关经过检查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的各类税务处理中要求其补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简而言之,就是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并进行处理的欠税款。其实,严格来说已查处的欠税款必须是经法定程序处理后具有确定力的欠税款,是税务机关依法可以依据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追缴的欠税款,不能将税务机关未经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一直未作出处理或者不存在中止检查情形发生时认为纳税人欠税的情形归入其中。
根据本案判决书所呈现出来的事实可知,税务机关早在涉案交易行为纳税义务发生后的第二年,也就是2023年8月就接到举报,并于2023年12月29日依法对黄某某涉税案件进行立案检查。但是因当时查找不到黄某某本人,y县地税局做出的《税务检查通知书》(y地税稽检通一(2009)11号)文书,并未送达上诉人, y县地税局于2023年1月7日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备注:“邮寄送达,查无此人被退回”。基于此,y县地税局于2023年9月中止对黄某某涉税案的检查,直至2023年9月发现新线索后,解除中止恢复检查,并于2023年5月23日对上诉人黄某某作出了地税处[2017]1号税务处理决定。也就是说,在2023年重新检查之前并未对黄某某实施实质性的税务检查,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处理,黄某某所欠税款并不属于“已查处的欠缴税款”,不适用无限期追征的条款。
(五)本案不适用无限期追征条款
1.本案不属于偷、骗、抗税情形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分别对偷税、骗税和抗税进行了规定,本案中黄某某的行为属于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消极地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不符合偷税、抗税、骗税的构成要件更不符合已申报或已查处税款的情形,因此对黄某某欠税款不适用无限期追征的规定。
2.可对黄某某逃避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来看,黄某某存在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处罚期限的规定,对于黄某某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不属于“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第七十条规定在一定幅度内对黄某某进行处罚。
(六)本案不属于税务检查中止情形
以上分析了黄某某的欠税行为不适用无限期追征条款的规定,本案中,由于2023年重新进行税务检查之前,税务机关未对黄某某实施税务检查,对其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一直处于一个未确定的状态,税务机关不能未经检查只凭举报就认为黄某某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本案比较特殊的一个地方就是,税务机关已经启动对黄某某的税务检查,但因黄某某逃避检查而不得不中止,税务机关在六年后又恢复对其检查。那么已经立案的税务案件是否可以无限期追征?对于黄某某下落不明的情况税务机关是应当中止检查还是继续行使检查权呢?
很显然,已立案不等于已查处,也不代表被立案对象一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笔者认为税务案件立案后追征期限应中止计算,否则将会出现在税务检查时超过税款追征期的问题。
另外,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本案很明显不属于上述条款的第一、二项规定,被检查者下落不明是否属于中止检查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即便黄某某下落不明,税务机关也可以公告送达检查文书,对其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而不应中止。本案中,税务机关在不应中止检查时中止,应视为终止税务检查,继续计算追征期限且不适用无限期追征。
【第2篇】纳税人欠缴税款确认书
来源:亚心网
都市消费晨报讯(记者费璇通讯员崔彦敏段雯婷)明年起,逃避追缴欠税10万元以上者,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便可被税务部门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进入“黑名单”。近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了解到,根据最新规定,欠缴税款列入“黑名单”的起点已由100万元降至10万元。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换句话说,就是逃避追缴欠税10万元以上并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税务部门便可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失信纳税人将被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来自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统计资料显示,2023年乌市将8户失信纳税人列入了“黑名单”,并对这8户失信纳税人实施了信用等级降为d级的惩戒措施。一旦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阻止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和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责任编辑: 王渊
【第3篇】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案例
2023年初,某基层税务机关对其下辖企业a公司开展税务稽查时,认为a公司应当补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a公司限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相应滞纳金,a公司补缴税款的同时,也被征收了超过补缴税款额的滞纳金。
企业方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的数额。因此,其被加收的滞纳金是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经过多轮沟通,税务机关最终也认可了a公司的观点,并将多征收的滞纳金退还a公司。
分析
上述案例反映了实践中一直以来的争论,即滞纳金究竟能否超过企业所欠税款。笔者认为,所缴纳的滞纳金不应超过企业所欠缴税款。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规定,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由此来看,《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于滞纳金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限制并没有例外性规定,即不再允许法律存在特别规定,所有种类的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依此判断,税收滞纳金亦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不受限制的征收。
另外,《行政强制法释义》对同样载明:滞纳金属于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一种。适用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条件,一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二是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金钱给付义务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等以给付金钱作为义务内容的义务。
从《行政强制法释义》可以看出,在2023年对《行政强制法》立法时,是考虑了欠税滞纳金的,因而欠税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如果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税款,则税务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要求纳税人缴纳欠税滞纳金。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行政强制法》2023年1月1日施行,是行政强制方面的一般法律,属于新法,而《税收征收管理法》1993年1月1日施行,是关于税收征管的特别法,属于旧法,两部法律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看,税收滞纳金应适用《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看,应适用《行政强制法》。
观点
笔者认为,欠税滞纳金原则上不应超出欠缴税款金额。事实上,具体实践中,相关案例也支持了笔者的这一观点。
从公开的司法文书可以看到,有关欠税滞纳金能否超过金钱给付义务即欠缴税款的案例,多见于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纳税人的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中。举例来说,某税务局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3年5月4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某食品进出口公司补缴欠缴税款人民币261余万元,及相应滞纳金人民币651余万元。此案中,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滞纳金,已经远远超过欠缴税款。最终,执行法院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应缴款项的数额,作出强制执行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所欠缴税款261余万元的裁定。
由此可知,司法实践中审判法院认为欠缴税款也属于金钱给付义务,如果被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不能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规定。
【第4篇】企业欠缴的税款属于企业的什么
企业欠缴税款,会产生哪些后果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无限期追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加收滞纳金,可能超过欠缴税款本身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利率近18%,滞纳超过五年意味要多缴一倍税款。
限期缴纳而逾期未缴纳,将被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纳税信用等级被扣分
至评定期末,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纳税信用等级扣11分;5万元以下的,纳税信用等级扣3分。
被公告欠税信息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个人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妨碍追缴欠税100万元以上,被上“黑名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其中“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包括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被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拒不缴纳欠税,可能面临罚款、刑事处罚
纳税人欠缴税款与通知申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是两种性质的违法行为。欠缴税款不会构成偷税,但同样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税收征管法》第6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3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阻止出境
《税收征管法》《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等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的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
【第5篇】欠缴税款滞纳金分录
税款和滞纳金,先缴哪个?
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其中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今年3月开始执行,一起来看看吧。
例如,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那应该先还欠税还是滞纳金呢?
一、2023年3月1日之前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
政策依据:
1、《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六条:各基层税务机关清缴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时,应同时加收其滞纳金。不能单收欠缴税款,而不收其相应的滞纳金;也不能单收滞纳金,而不收其相应的欠缴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 第三条第(三)项:依法加收滞纳金。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所以,根据“配比”要求,此120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100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此次“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100万、滞纳金20万,并按10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二、2023年3月1日起的最新规定
政策依据:《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新规定对于纳税人而言有什么减负呢?
按照《公告》规定,上例中a公司可以先将12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80万、滞纳金40万,并按8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处罚不是目的,纳税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做到依法纳税,应尽量避免欠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罚,如纳税人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先行偿还欠税,减少欠税加收滞纳金的基数,让滞纳金不再 “滚雪球”。
【第6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
问: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法院应否受理?
答:对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可以视为公债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对此滞纳金所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此债权确认之诉不应受理。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一,从税款滞纳金的性质看,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作为纳税主体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征税机关依法对该占用国家资金、影响国家财政收支的行为所附加征收一定数量的金钱给付,具有督促、强制、制裁甚至惩罚的功能,但其在本质上不同于罚款,应属对欠缴税款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与税款本身密切相连,属于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从破产程序的定位来看,破产程序是一项需要统筹兼顾、综合考量的系统工程,其最终目的是清理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及负债, 实现纠纷的“一揽子”解决。因此,破产程序中对债权债务范围的界定要比普通债权债务的范围更宽泛。与此相符,《企业破产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将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请求权作为一种破产债权来进行规范。在税款请求权已被作为破产债权的前提下,与税款本身密切相连的滞纳金,也应被列入破产债权。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二)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此规定仅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而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发生的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作为破产企业对外负有的债务,应与其他债务同等对待,依法列入破产债权。在将税款滞纳金作为破产债权进行定性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与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否纳入破产债权的争议依法向受理该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外,关于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作为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为实现滞纳金对国家税收缴纳的保障功能与对国家税收损失的补偿功能,同时考虑到对该滞纳金予以优先受偿并无法律依据,并且税款滞纳金的性质与功能并不同于税款本身,以及通过破产程序推动破产企业摆脱困境与合理保护其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应当将此税款滞纳金作为普通债权接受清偿。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但不应列入破产债权。
本篇节选自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第7篇】纳税人欠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
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各自缴纳各自的税款,一般来说是进水不犯河水,但在以下这13种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打破这个界限,向股东追缴公司所欠缴的税款。具体情形如下:
情形一:股东虚假出资
情形二:抽逃及协助抽逃出资
情形三:转让瑕疵出资股权
情形四:清算组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情形五: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
情形六: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
情形七: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清算公司财产
情形八: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情形九: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情形十:公司注销时股东承诺清偿
情形十一: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出资
情形十二:股东财产与个人公司财产混同
情形十三:股东过度控制公司、滥用公司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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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将欠缴税款公告多少天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关于154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的公告
2023年第4号
发布时间:2021-10-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对154户纳税人截止2023年9月30日前的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29日
注:下表列次有删减,详情见官方网站
纳税人名称
欠税税种
欠税余额
山西晋华运物资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增值税
6,431,090.99
山西华顿实业有限公司
消费税
21,383,017.34
山西泰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增值税
3,983,293.36
山西泰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510,399.78
山西晋美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增值税
2,519,074.87
山西晋美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76,335.24
山西云锦盛科技有限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2,306,420.99
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7,135,763.92
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税
41,927,864.40
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37,248,361.30
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印花税
998,598.96
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土地增值税
33,968,928.68
山西西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税
2,220,000.00
山西巨鹏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增值税
5,717,013.43
山西巨鹏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16,920.89
山西巨鹏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400,190.95
山西巨鹏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印花税
15,203.50
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增值税
10,580,349.77
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752,259.09
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
531,948.96
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323,027.21
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印花税
223,588.80
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税
6,339,530.78
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资源税
18,512,401.10
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房产税
8,872,797.80
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7,893,712.75
山西糖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281,121.21
山西糖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
印花税
39,330.20
山西糖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税
198,674.11
山西糖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
房产税
1,321,226.22
山西糖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460,923.57
山西戥图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税
5,973,721.12
山西戥图科技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768,160.48
东煤能源产业有限公司
增值税
165,238,102.59
东煤能源产业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2,858,961.58
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增值税
2,779,196.19
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2,769.12
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房产税
223,253.70
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印花税
41.60
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37,059.81
山西聚阳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增值税
2,218,016.03
山西聚阳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55,261.11
山西蓝田实业有限公司
增值税
5,239,449.61
山西蓝田实业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366,761.47
山西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
房产税
1,699,252.80
山西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2,856,422.24
山西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303,257.12
山西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税
4,332,244.57
山西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10,906,968.25
山西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个人所得税
1,025,132.20
山西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土地增值税
733,566.14
山西鑫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73,702.54
山西鑫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产税
109,515.01
山西鑫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457,535.49
山西鑫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税
2,475,133.96
山西鑫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3,171,854.86
山西鑫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土地增值税
706,499.14
山西鑫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印花税
153,315.30
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税
9,247,255.57
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589,900.47
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
房产税
392,679.84
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97,553.88
山西新富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增值税
2,471,721.83
山西新富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房产税
506,685.54
山西翱祥冀之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税
55,221.76
山西翱祥冀之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3,865.52
山西顺汇优立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90.35
太原兴瀚龙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6,140.76
太原晋和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增值税
12,395.09
山西中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印花税
394.60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恒昌泰商贸有限公司
增值税
3,929.20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恒昌泰商贸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675.04
山西贵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增值税
5,217.91
山西贵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365.25
山西贵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印花税
26.20
太原鑫志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增值税
2,954.13
山西云游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税
67,647.78
山西云游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4,735.34
山西辰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税
59,579.38
山西辰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4,170.56
山西辰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25,908.99
太原聚智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增值税
1,012.10
山西如临其境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增值税
853.17
山西离缆塑力线缆有限公司
增值税
14,523.94
山西离缆塑力线缆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016.68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学府园区创赢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印花税
269.40
三合云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税
26,884.43
三合云科技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881.91
三合云科技有限公司
印花税
125.80
山西房车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印花税
1,006.20
山西叭叭速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增值税
621,893.95
山西叭叭速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43,532.58
山西叭叭速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印花税
7,746.20
山西绿云云计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286,877.40
山西智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税
88,551.10
山西智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8,459.41
山西智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印花税
176.20
山西旅途智库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34.35
太原华康帝景酒店有限公司
房产税
1,340,364.46
山西中业金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税
141,435.23
山西中业金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9,900.47
山西中业金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印花税
285.00
山西灵动爱贝经贸有限公司
增值税
276,340.69
山西灵动爱贝经贸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343.85
山西灵动爱贝经贸有限公司
印花税
878.70
山西盛隆偕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税
74,461.73
山西盛隆偕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1,121.23
山西盛隆偕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5,212.32
山西盛隆偕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印花税
275.20
山西斯乐格商贸有限公司
增值税
290,942.33
山西斯乐格商贸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20,365.96
山西瑞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增值税
231,374.69
山西瑞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6,196.23
山西祥裕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增值税
65,021.36
山西祥裕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2,542.07
山西祥裕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2,275.74
山西祥裕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印花税
334.90
山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房产税
10,976.52
太原市晋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值税
176,814.74
太原鑫哲商贸有限公司
增值税
153,829.26
太原鑫哲商贸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0,768.05
山西华影星空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增值税
43,476.16
山西华影星空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3,043.33
山西华影星空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印花税
132.00
山西如昌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增值税
140,391.00
山西如昌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4,913.68
山西钰岫国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增值税
10,055.82
山西钰岫国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12,803.50
山西钰岫国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703.90
山西钰岫国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印花税
141.10
山西华阳亨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增值税
227,545.92
山西华阳亨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3,883.49
山西华阳亨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6,340.84
山西宏尚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增值税
9,976.87
山西宏尚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698.38
山西梦工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增值税
10,683.26
山西梦工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747.83
山西垚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增值税
99,029.08
山西垚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6,932.04
山西垚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印花税
1,020.00
山西凡晟贸易有限公司
增值税
5,343.24
山西凡晟贸易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374.03
山西凡晟贸易有限公司
印花税
105.00
山西鸿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增值税
123,278.00
山西兴升能源有限公司
增值税
1,171,441.32
太原恒元科技有限公司
印花税
13.40
太原茂乾科技有限公司
印花税
22.50
山西启运科技有限公司
印花税
9.80
山西辰北科技有限公司
印花税
14.40
山西金源凯祥科技制造有限公司
增值税
5,133.26
山西金源凯祥科技制造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359.33
山西金源凯祥科技制造有限公司
印花税
87.70
山西萨维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增值税
286,666.08
山西萨维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20,066.63
山西同城商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增值税
133,105.61
山西同城商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9,317.39
山西鑫源煤炭设计有限公司
增值税
9,905.66
山西鑫源煤炭设计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693.40
山西三划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5,215.95
山西佳联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增值税
102,271.38
山西佳联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7,159.00
山西佳联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印花税
266.70
山西鱼跃飞工贸有限公司
增值税
262,625.28
山西鱼跃飞工贸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433,239.78
山西鱼跃飞工贸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35,209.98
山西鱼跃飞工贸有限公司
营业税
240,374.40
山西中拓恒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增值税
115,643.85
山西中拓恒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8,095.07
山西中拓恒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印花税
300.00
山西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增值税
1,615,110.53
太原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增值税
714,013.73
太原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49,980.96
山西浦宸埃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税
5,672.69
山西绚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增值税
25,309.74
山西绚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771.68
山西绚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印花税
58.40
山西金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增值税
5,902.00
山西金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206.57
山西东瑞镁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房产税
70,080.00
山西东瑞镁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231,504.73
山西康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税
28,702.16
山西康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762.85
山西康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房产税
590,933.73
山西康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848,185.65
山西通辰贸易有限公司
增值税
681,474.32
山西通辰贸易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29,746.57
山西盛王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税
228,047.15
山西盛王科技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5,963.30
山西盛王科技有限公司
印花税
594.70
山西宏豪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个人所得税
51,225.00
山西鼎诚科贸有限公司
增值税
673,392.79
山西鼎诚科贸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54,231.33
太原银盾机房工程有限公司
增值税
12,633.70
太原银盾机房工程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598.27
福布科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519.94
山西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8,260.00
山西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税
473,000.00
山西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88,500.00
山西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产税
283,200.00
山西长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房产税
356,549.72
山西长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723,771.08
太原锡和物贸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6,067.65
太原锡和物贸有限公司
房产税
288,748.43
太原锡和物贸有限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45,088.71
太原锡和物贸有限公司
增值税
86,680.76
太原方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房产税
383,597.35
太原方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635,275.00
山西晋能千禧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1,751,351.94
山西晋能千禧置业有限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206,852.40
山西誉安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32,191.84
山西聚朋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73,894.21
山西聚朋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增值税
1,054,894.58
山西聚朋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印花税
614.30
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51,362.80
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
增值税
733,754.30
山西青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税
356,926.11
山西青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24,984.83
山西晋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增值税
10,194.17
山西晋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713.59
山西登鼎创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增值税
193,201.60
山西登鼎创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2,767.76
山西华源鸿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增值税
40,943.65
山西华源鸿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2,866.07
山西华源鸿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印花税
80.10
山西桐悦盛世工贸有限公司
增值税
73,636.40
山西桐悦盛世工贸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6,880.86
山西宏远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增值税
397,394.98
山西宏远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27,124.78
山西宏远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印花税
1,269.80
山西宏远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431.99
太原金胜源安装有限公司
增值税
88,898.25
太原金胜源安装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348.76
山西福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72,334.44
太原运达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增值税
207,417.88
太原运达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4,519.25
山西雪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增值税
11,233.49
山西雪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786.34
山西雪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1,648.17
太原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太原生物技术研究工程中心)
城镇土地使用税
336,038.97
太原亿诚干混砂浆有限公司
增值税
40,641.28
太原亿诚干混砂浆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2,844.89
太原亿诚干混砂浆有限公司
印花税
390.00
山西云墨写意装饰有限公司
增值税
8,430.80
山西云墨写意装饰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590.15
山西羊羊邦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所得税
5,589.86
山西天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税
9,458.91
山西天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331.06
山西中港银泰科技有限公司
个人所得税
5,547.00
太原创甲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增值税
21,871.70
太原创甲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531.02
太原创甲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印花税
115.90
山西国晋能源有限公司
增值税
1,745,768.32
山西国晋能源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22,203.78
山西国晋能源有限公司
印花税
1,838.90
山西德鑫嘉太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增值税
44,112.38
山西德鑫嘉太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345,869.27
山西国投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增值税
514,375.48
山西国投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36,006.28
山西联华众为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税
117,887.40
山西联华众为科技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8,252.12
山西鑫源善商贸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3,122.28
山西尤逸科技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404.96
山西星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226.81
山西星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增值税
6,480.45
山西星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1,944.13
山西掌芯实业有限公司
增值税
10,198.03
山西同隆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408.98
山西同隆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增值税
20,128.23
山西麦珈厨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681.15
山西思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456.31
山西思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增值税
6,518.70
山西宝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印花税
2.50
山西一二三装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印花税
2.90
山西华力邦科技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6,766.09
山西华力邦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税
96,658.47
山西华力邦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22,447.66
山西浩盛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26,403.16
山西浩盛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税
307,864.06
山西浩盛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印花税
1,466.00
山西江华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05.49
山西江华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增值税
3,014.15
山西江华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6,638.01
山西江华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印花税
40.60
山西云海一峰贸易有限公司
增值税
71,201.65
太原市恒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3,823.61
太原市恒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增值税
54,623.04
山西彩能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481.31
山西彩能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增值税
13,751.84
山西嘉逸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
6,688.28
山西木成林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37,904.01
山西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1,318,849.46
山西金浦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8,331.96
山西金浦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增值税
119,027.89
山西金浦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印花税
393.00
山西华瑞启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税
405,423.34
山西诚鑫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110,838.44
太原市元泉糖业有限公司
营业税
121,508.65
太原市元泉糖业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5,734.77
太原市元泉糖业有限公司
房产税
471,874.25
太原市元泉糖业有限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308,256.00
山西隆发铝业有限公司
增值税
361,704.37
太原市鑫天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印花税
1,064.30
太原市饲料养殖有限公司
房产税
220,032.96
太原市饲料养殖有限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358,807.95
太原物产集团化工轻工有限公司
营业税
336,410.69
太原物产集团化工轻工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23,548.75
太原物产集团化工轻工有限公司
房产税
452,549.10
太原物产集团化工轻工有限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841,327.83
山西晋昌工贸有限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286,656.72
山西合众恒商贸有限公司
增值税
146,870.59
山西合众恒商贸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0,280.92
山西合众恒商贸有限公司
印花税
640.00
山西智诚信达贸易有限公司
增值税
284,789.22
山西智诚信达贸易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36,429.53
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开关厂
房产税
1,534,150.36
山西通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房产税
152,163.46
山西通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215,526.06
山西永仁经贸有限公司
增值税
1,035,043.05
山西凯斯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增值税
99,911.31
山西味趋势贸易有限公司
增值税
7,360.83
山西味趋势贸易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515.26
山西味趋势贸易有限公司
印花税
35.70
太原绿源商贸有限公司
增值税
98,028.90
太原绿源商贸有限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6,862.02
太原绿源商贸有限公司
印花税
141.80
山西德澜帝商贸有限公司
个人所得税
4,251.00
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川林分公司
企业所得税
411,936.01
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川林分公司
城市维护建设税
1,679.41
山西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82,142.13
太原市供销社运销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
475,725.21
山西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
42,875.00
【第9篇】欠缴税款的滞纳金怎么计算
案例
2023年初,某基层税务机关对其下辖企业a公司开展税务稽查时,认为a公司应当补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a公司限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相应滞纳金,a公司补缴税款的同时,也被征收了超过补缴税款额的滞纳金。
企业方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的数额。因此,其被加收的滞纳金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经过多轮沟通,税务机关最终也认可了a公司的观点,并将多征收的滞纳金退还a公司。
分析
上述案例反映了实践中一直以来的争论,即滞纳金究竟能否超过企业所欠税款。笔者认为,所缴纳的滞纳金不应超过企业所欠缴税款。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规定,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由此来看,《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于滞纳金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限制并没有例外性规定,即不再允许法律存在特别规定,所有种类的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依此判断,税收滞纳金亦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不受限制的征收。
另外,《行政强制法释义》对同样载明:滞纳金属于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一种。适用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条件,一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二是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金钱给付义务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等以给付金钱作为义务内容的义务。
从《行政强制法释义》可以看出,在2023年对《行政强制法》立法时,是考虑了欠税滞纳金的,因而欠税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如果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税款,则税务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要求纳税人缴纳欠税滞纳金。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行政强制法》2023年1月1日施行,是行政强制方面的一般法律,属于新法,而《税收征收管理法》1993年1月1日施行,是关于税收征管的特别法,属于旧法,两部法律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看,税收滞纳金应适用《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看,应适用《行政强制法》。
观点
笔者认为,欠税滞纳金原则上不应超出欠缴税款金额。事实上,具体实践中,相关案例也支持了笔者的这一观点。
从公开的司法文书可以看到,有关欠税滞纳金能否超过金钱给付义务即欠缴税款的案例,多见于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纳税人的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中。举例来说,某税务局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3年5月4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某食品进出口公司补缴欠缴税款人民币261余万元,及相应滞纳金人民币651余万元。此案中,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滞纳金,已经远远超过欠缴税款。最终,执行法院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应缴款项的数额,作出强制执行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所欠缴税款261余万元的裁定。
由此可知,司法实践中审判法院认为欠缴税款也属于金钱给付义务,如果被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不能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规定。
【第10篇】欠缴税款是指什么
企业不仅需要缴纳各种税收,包括增值税和所得税等,还会要填写税收申报表,每个税收申报表的数据是不一样的,因为计算的依据和计算的方法都是不相同的,那增值税申报表33行欠缴税款是怎么来的?小哥在下文整理了一些步骤与方法,有需要的朋友不妨参考一下.
增值税申报表33行欠缴税款是怎么来的
显示欠税,是由于新版申报软件的扣款功是独立分开的,所以会有更新不及时的滞后性.只要把33项欠税的数字填写到30栏即可.
一般不用理会这个提示,是由于缴款后系统延迟或者是两个系统不同步造成的,以国税网站上的信息提示为准.
主要是你不能将上期应纳税额和欠税额的概念混淆.前者是正常的会计核算产生的,后者是非正常情况下产生的.所以,同样是应缴未交税但要分开反映.
把25栏30栏填上就行,有时候税务局信息转不过去.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申报表,27、30栏漏填,会产生33栏数,显示欠税.
改版后的新表这块没法填了吧,你交了的话系统自动生成.你看看最后的应纳税额总数,是欠缴的和本期应交的合计数还是仅有本期应交数.如果是前者,系统会自动扣两期合计数,但如果是后者,那你需要去大厅补缴,次月再看看增主表,企业的报税平台不一定显示,你最好拿着申报表补缴完后让税局给盖个章.
申报表上显示有欠缴税款不一定你真的有欠缴税款,最好去当地税务机关查一下是否真的有欠缴税款,如果有的话一定要及时补交.听说一般纳税人申报表24栏以下的数据可能是垃圾数据.
增值税申报表是自动计算的,营改增后可能申报表格式有所调整,原来的项目行数有所变化,你只要看项目名称和内容没错就行.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如何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本附列资料由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数额.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三)第1栏'期初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四)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金额.
(五)第3栏'本期扣除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3栏'本期扣除额'≤5栏'全部含税收入'
(六)第4栏'期末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七)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八)第6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本附列资料第3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第6栏'本期扣除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
(九)第7栏'含税销售额':填写应税服务的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第6栏'本期扣除额'
(十)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1.03,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应税服务'栏数据一致.
增值税申报表33行欠缴税款是怎么来的?欠款的话是因为新版税收申请的软件扣款的功能是独立分开的,更新不及时的话就会有滞后性,如果出现标题上的问题大家只需要把33行欠缴税款填到30行就行了,看完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继续和小哥交流.
【第11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
有些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总想多挣钱少缴税,常不按时申报缴税,甚至欠缴税款,他们认为只是欠缴点税,无关紧要,大不了以后罚点款,交点滞纳金,你的无关紧要的思想和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你要承担许多法律责任,还有一些苦涩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主要责任是:
(1) 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2)处以罚款。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藏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此外,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采取强制措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 媒体曝光。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5) 阻止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除以上法律责任外,还有一些苦涩的后果,也难以承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纳税人信用等级,可直接从a级降为d级,同时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将严重影响你的贷款审批、企业间签订合同、企业变更、阻止出境、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高消费等,后果非常严重,得不偿失。
为此,无论你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要欠缴税款,确有特殊情况,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