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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2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不征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第1篇】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得得部不征税收入。

4.自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期所设机构、场所没有蛇头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财政性资金,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提示,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对企业取得的2023年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自2023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7.对企业投资都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8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2篇】不征税收入都有什么

作者:会计思 2023年3月29日 北京 晴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都是企业不需要交税的收入,也就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是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减掉的,这是它们的相同点,但是在财务核算上,一定要将二者分得清清楚楚,不然会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最明显的区别就是: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都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

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是不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

(背后的逻辑和增值税的进项税转出如出一辙)

免税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必须同时符合7个条件,条件很苛刻的,可以参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不征税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税务特别关注企业账簿里的“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因为这些科目都会和财政性质的拨款的来源、去向有关。如果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比较多,建议建立辅助台账,详细登记不征税收入的收支记录。

说了这么多,举个例子吧:

abc公司2023年税前利润为200万,其中在2023年3月取得了150万的财政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abc公司在2023年6月支出了其中的100万用于购置了一套专用设备,该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率5%,2023年共计提折旧9.5万元;用其中的10万元用于支付操作该设备的工人工资;该财政补贴2023年年底剩余40万元。abc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下面我们就计算一下abc公司2023年的应交企业所得税。

计算过程如下:

1、税前利润=200万

2、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00-150(财政补贴)+9.5(折旧)+10(工资)=69.5万

3、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9.5*25%=17.375万

如果:该企业还有其他的所得税优惠,同样适用,比如高新技术企业,但是要注意,如果用财政收入购置的设备采用了加计扣除,那么加计扣除的成本费用也是要调增的。

假设2023年abc公司将2023年剩余的40万财政补贴全部用于操作该设备的工人工资;2023年abc公司的税前利润为300万元。那么2023年abc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1、税前利润=300万

2、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00+40(工资)+19(折旧)=359万

3、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59*25%=89.75万

【第3篇】营业税不征税收入

一、范围不同

1、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

免税收入属于上述范围,只是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在2023年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不征税:不征税收入不在上述应税范围之内,不属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如:收到的保险赔偿款不征收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抵扣规则不同

1、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用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2、不征税:增值税的相关文件中并没有对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做出不得抵扣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三、发票开具不同

1、免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不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规定,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支持16类不征税收入(如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建筑服务预收款等)开具不征税发票,其他不征税收入只需要开具收据即可。

四、申报填写不同

1、免税:免税收入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到报表中免税对应的栏次,如:一般纳税人的免税收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第18栏次或19栏次,同时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第8行,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收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9行。

2、不征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

【第4篇】政府补助是不征税收入

税收在我们的生活中处处可见,好像什么东西都要交税,那么这时大家就会好奇是否有收入是可以不用交税的呢?这不就有网友疑问:“科研项目补贴收入能否理解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具体定义方法是什么?”

一、政策规范

财税2008151号,不征税收入需满足两个条件:

(1)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

(2)经国务院批准:根据文件描述,涉及国务院批准,行政水平高。企业在收到时需要仔细核实是否符合要求。并非所有科研项目的补贴收入都可以理解为非税收收入。确认为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不能税前扣除所得费用。

另外,根据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的许多科研补贴难以满足不征税收入的要求。

二、符合不征税收入时如何处理?

如果企业收到的补贴确实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征税收入可能更有利。如前所述,资产购置后形成的成本费用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可以享受额外的成本扣除,如额外的扣除,这样更有利。

当然,具体如何处理,也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资金充裕,作为征税收入有一定的额外好处,如果资金紧张,作为不征税收入更有利。

三、一些常见的错误和规范的会计方法

对于与收入有关的政府补助,一般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因为已计入当期收入并计算所得税,大多数企业没有错误。然而,许多企业在实践中存在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问题。许多企业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时,按照递延收入转入其他收入缴纳所得税。

企业实际上在收到补贴时有纳税义务,应缴纳所得税。这将产生税收差异,应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核算。

【第5篇】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一般情况下,对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当中所说的不征税收入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征税,而只是延后纳税的一种表现形式,真因为“不征税”这三个字使很多人对不征税收入产生了误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税法就此问题是怎么解释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对绝大部分企业来说是不会有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而只会取得其他不征税收入。那么其他不征税收入又是什么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的比较笼统,有个具体的文件对不征税收入做了较为详细的解读,是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概括来说这个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给钱的部门级别要够,是县级以上政府部门。2、取得文件,且该文件规定了专项用途。3、专门核算。4、花这笔钱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5、5年内没花完要全额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有一张表就是专门填列不征税收入的: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大家感兴趣可以去看看这张申报表。

所以说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征税,而是延后了纳税时间。

【第6篇】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近日,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说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因此,只要是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企业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7篇】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

问:由于我单位涉及到一些高科技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政府每年或多或少都会给予我们公司一些不同名目的补贴,我们都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了处理,但在有些年度的汇算清缴检查时,税务局又认为其中一部分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而对此进行了纳税调整。请问,不征税收入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如何理解税法中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决定权?是税务局认为可以就可以吗?其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七条要求企业对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又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全文作了解读,再次强调了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管理的要求。上述三文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管理的要求看似简单,但日常实务中还存在一些疑惑或误区,为此,本文从五大方面谈一谈相关的问题。

一、弄清财税[2011]70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各自规范的对象

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因此,财税[2011]70号文是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所作的规定。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处理。'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是对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要求按照财税[2011]70号文进行处理和管理所作的规定。由此可见,两文所规范的对象明显不同,其区别是:财税[2011]70号文规范的对象是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强调的是对不征税收入中财政性资金的处理和管理,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规范的对象是'不征税收入',强调的是对全部不征税收入按照财税[2011]70号文对财政性资金的规定进行处理和管理。然而,尽管从文字上看两文规范的对象不同,但两文的根本目标还是一致的,都归结为对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如何规范处理和管理的问题。

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由此可见,'不征税收入'包含了'财政性资金',即财税[2011]70号文所要求规范的'财政性资金'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要求规范的'不征税收入'的一种情形。所以,在今后的涉税处理税务中,不能将'不征税收入'简单理解为仅是'财政性资金',也不能将'不征税收入'与'财政性资金'混为一谈。

二、如何理解、掌握并运用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大条件

财税[2011]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对这三大条件主要掌握三个'要':一是要有资金拨付文件,但必须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下发的带有文号的文件,且文件中必须明确规定了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有具体的管理办法或要求,即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针对该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要单独核算,即企业对相关资金的收入及支出必须单独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清晰反映对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情况。但是,在日常实务中,一些企业往往缺少三大条件中的一条,或其中一条不符合要求,如缺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或仅是在资金拨付文件中附带提出简单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要求,或企业对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未单独核算或未全部单独核算等。从财税[2011]70号文可以看出,不仅三大条件缺一不可,而且也不可以简化或篡改,同时还必须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解读所规定的:'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凡是有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对不征税收入进行规范的处理和管理,特别是必须做到并做好对不征税收入收支情况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

三、正确理解'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决定权

财税[2011]70号文对企业在符合上述三大条件后的表述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使用的是'可以'一词,这就是说也可以不作为不征税收入,那么,对究竟是'可以'作为还是'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谁有权决定呢?从财税[2011]70号文的发文对象及第一条规定的文字表述及语境不难看出,对'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选择权在企业,但决定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决定权在税务机关,即在同时符合三大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对自身的利弊得失选择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如果企业认为符合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三大条件,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收入列入不征税收入项目,无需专门办理申报手续,但需在纳税申报资料中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三大条件的相关资料和证据,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对资料和证据的审核决定是否可以,但税务机关判断是否可以应尊重企业在合法、合规情形下的选择,除非企业判断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大条件不完全具备,或提供的依据不充分、不恰当。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的解读所规定的:'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即使企业认为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税务机关有权认为'不可以'.所以,简单认为决定权在企业或在税务机关都是不对的。

四、对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考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三种情形的不征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仅是第一种情形财政拨款中的一种类型,但是,由于财税[2011]70号文仅是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要求满足的三大条件所作的规定,因此,如果企业取得的是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不征税收入,则不一定能完全满足或套用相关条件,如不一定能够取得'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或'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所以,实务中对企业取得的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判断不能教条,不能一味强调并套用财税[2011]70号文的三大条件,应该从财税[2011]70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的精神实质出发,只要企业能够从资金来源的性质、用途及管理等方面提供清晰证明属于'不征税收入'充分、适当的证据,就应该判断为'不征税收入',而不应拘泥于财税[2011]70号文所规定的三大条件。

另外,不能将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核算的政府补助与不征税收入混为一谈,如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变相减免税等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财政补贴给予企业的优惠,这些均应计入企业当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以,企业必须严格对照财税[2011]70号文及相关税法精神,认真分析并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五、判断不征税收入的三大条件并非全部管理要求

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条规定的三大条件仅是判断和确认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标准和要求,并非对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和管理的全部内容,即即使满足了这三大条件,但还必须同时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要求,即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这两条实际为对不征税收入确认后,对不征税收入进行后续处理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所以,凡是存在并确认了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从该条规定还可以看出,由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后形成的费用、折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企业实际得到的仅是不征税收入所应计交企业所得税在时间上的资金价值,而相关收入和支出之间间隔时间的长短,则影响并决定了所占用资金时间价值的大小,间隔时间越短价值越小,如果收入和支出在同一期间,其资金时间价值为零,但间隔时间必须在5年内。所以,企业要正确认识和权衡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利弊得失,不应盲目追求对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另外,此处需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同时存在免税收入,则必须严格区分免税收入的支出和不征税收入的支出,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可以税前扣除,或对资产计算的相应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所以,企业需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能被各种利好冲昏头脑。

【第8篇】不征税收入不用交税

2006年3月,美国参议员伯尼桑德斯的一篇推特直接炸了锅。在推文中伯尼揭露到,在开曼群岛的一幢平平无奇的五层大楼中,有18857家公司都注册在这里,要么这是一幢十分拥挤的大楼,要么这幢楼就是被超过18000家公司都用来注册避税的假地址。伯尼的这篇推文并不是第一次把避税港这个概念带入我们普通人的视线,却也简明扼要地概括了避税港是如何通过提供挂名地址帮助企业避税。

多少年来,权钱阶级正是利用向开曼群岛这样的避税港来减少甚至逃避自己理应支付的税金,他们把自己的钱存在海外账户上,无论这样做到底是否合法,还是仍处在灰色地带?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能够利用避税港红利的这些人,他们早就已经腰缠万贯,即便无需借用避税港避税,他们手中的钱财也是我们普通的大多数人几辈子都无法企及的。那么,你可能会想要知道,为什么我们作为普通的大多数都无法利用避税港来为自己增收呢?想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避税港到底是如何运作的。

避税港有时也被称为避税天堂。她指那些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在本国或本地区一定范围允许境外人士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和服务活动,获取收入或拥有财产,而又不对其征直接税或者实行的直接税税率,或者实行特别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果想要享受避税港的税率优惠政策,其中一个方法就是把自己的商业活动迁移到避税港,从而在法律上只需缴纳税项给免税港政府,避税港的特征往往非常明显,他们大多是较小的沿海国家或者是内陆小国,有些甚至是非常小的岛屿或者群岛国家。这些国家由于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资源稀缺,人口数量较少,经济基础薄弱,因而只能凭借在税收方面的所谓优越性来吸引外商注资。

因此,虽然越来越多的国家对避税港持反对意见,但严格来说,避税港的存在并没有触犯到任何法律。说到具体的实际操作,避税港避税可以涉及到他的三个主要特点,第一个特点就是避税港税率极低,甚至是不征税,这点是避税。港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构成避税港定义的重要一部分,但税收方面的激励政策也绝非避税港的唯一优势。毕竟现在国际贸易往来频繁,资本市场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了鼓励和刺激经济,都会在本国制定优惠的税收减免政策,这样在本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就没有必要千里迢迢、费尽周折的把自己的公司注册在海外了。

所以我们就要提到避税港的第二个特点,金融信息不联网。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家原本的国家无法查询企业所在的避税港国家的经济情况,因为避税港不会像原本的国家提供注册企业或个人的任何经济动态,这不仅帮助了灰色收入甚至是黑色收入的成功洗白,就连一些光明正大的生意也希望能够从中受益金。动态的互联网就让资产所有者的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被更好地保护了起来。我们普通人的银行账户上可能没有多少钱,但如果轻易地被银行向第三方透露了我们财务状况,我们可能心里也会觉得有些不爽,那就更不要提这些身价过亿的富豪企业家了,世界上不知道有多少人出于这样或那样的目的寄予着他们的资产,因此,就算他们做的是清清白白的生意,如果能够让财产信息更为安全,他们也是非常愿意把自己的公司注册在避税港国家的。

第三个特点,法律法规的不透明。除了金融信息不和其他国家联网,避税港法律法规的不透明也让他们成了富豪们的心头好。这些国家的说法往往十分复杂又晦涩难懂,这就给他们原本的国家的调查带来了困难,当然这些最难懂的法条对于富豪们的私人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来说,自然是小菜一碟不在话下了,而这一点也是为什么普通人很难享受到避税港红利的重要原因,毕竟光是那些复杂的规则就足以让人望而却步了。刚刚我们提到的这三个是公认的避税港的主要特征,也是他们的吸引力所在。除了这三条还有另外两个被富豪们津津乐道的特点。

第一,商务活动并不一定需要在避税港进行,避税港只需要的是大量的资金流入,有时也会通过低廉的税收来补充国库,但避税港并不需要资产所有人在避税港从事实业,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家美国的公司可以选择在避税港开曼群岛注册,但仍然可以把工厂建立在劳动密集的东南亚地区,而他的商业开发和销售团队仍然安排在欧洲和美国等市场发达的国家,再说的直白一点就是只需在避税港挂名,其他环节仍然是资产所有人怎么方便怎么来,完全不受企业注册地的影响。正如伯尼在他的推特中所说,将近2万家公司都同时注册在了一座五层小楼里,可想而知这些公司根本就没有派员工真正地在开曼工作。那么世界上都有哪些著名又或者说是臭名昭著的避税港呢?

比起群岛类避税港,很多老牌欧洲国家自己就是妥妥的避税港。欧洲第一大避税天堂英格兰避税体系,英国被认为是世界避税体系的中心,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表,这个国家的资本利得境外投资税特别吸引外国亿万富豪来英国投资,除叻他本土是广受。明的避税天堂。我们刚刚提到的开曼群岛还有另一个著名的避税港维珍群岛,都是英国的海外领土,个人在维珍群岛不征税,除非个人在岛上就业。维珍群岛还对离岸账户不收取税费,同时他和其他国家之间也没有签署税收协议,所以富豪们的财富隐私被保护得非常好,资金的转入和转出也因此变得格外的容易。在开曼群岛也不征收任何个人所得税,开曼群岛作为世界上最高效的避税天堂,他也不收取企业所得税和利得税。

泽西岛也是英格兰避税体系的重要支柱,泽西岛可以说在对金融信息保密的方面做得非常知道。魏泽西岛政府对在岛上永久设立的外国和国内公司不征收公司税,金融公司统一征收10%的企业税,而大型公司。企业、零售商和公共事业公司也仅仅需要支付20%。除此之外,泽西岛还不对股息或资本利得征税。首府伦敦虽然没有其他英国的海外领土那样拥有那么多让人眼花缭乱的事物利好,但作为全球最大的金融中心之一,它拥有着非常完备的银行体系,因而受到来自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信任和使用。

欧洲第二大避税天堂瑞士尽管由于美国和欧盟的层层施压,瑞士已经不再是全球富豪肆意藏钱的最佳选择,但作为老牌避税港,瑞士一直都是以世界银行的名头名声在外,由于外国公司和个人的低税率,瑞士仍然高居首选避税港之列。最近的研究表明,瑞士境内有二点五万亿美元的财富,财富五百强企业中约有30%在瑞士开展业务。当地政府向持有其他公司20%股份的公司提供重大税收优惠。再说得具体一点就是瑞士政府会根据所拥有的股份数量减少公司所欠的利润。在瑞士各州对控股公司均不征税。

欧洲第三大避税天堂荷兰。荷兰的营业税很低,利息税和许可证收入税也很低。2023年,荷兰吸引了840亿美元的外国直接投资,成为欧洲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接受国。由于超过半数的财富五百强企业在荷兰都至少有一家子公司,荷兰几乎成了美国企业最受欢迎的避税天堂。因为超低的税务,nike也在欧洲的众多国家中选择了荷兰。

欧洲第四大避税天堂卢森堡和另外一个欧洲避税天堂奥地利一样,卢森堡也属于德系避税体系。德国银行利用卢森堡的税收环境,帮助许多公司免征股息税。在卢森堡,如果未持有10%以上的多数股权,则股票的长期资本利得免税。通过放置部分股份,在卢森堡的商业实体中,无数外国公司实现了巨额的税单减免。和我们很多人想象中避税就是钻空子、找灰色地带不同,卢森堡作为一大避税天堂,他以完善的税法而闻名。可以说,这个国家的经济就是建立在从税收结构中获得业务的基础之上。虽然卢森堡是个小国,但他却控制了全球离岸金融服务市场份额的12%,卢森堡当地143家银行掌管的资产规模约为八千亿美元。

除了欧洲,亚洲的香港和新加坡也是鼎鼎大名的避税港,其他还有美国。美国在不断打压其他避税港。过去的十年美国也在努力地争夺税收天堂的称号,排名也在逐年上升,在2023年的时候还排在第六位,2023年就上升到了第三位,而2023年已经占据了第二的位置。从2023年到2023年,美国在全球离岸金融服务市场的份额从19.6%上升到22.3%,其中特拉华州、内华达州和怀俄明州是美国著名的避税天堂。fse指出美国现在拥有全球最大的离岸金融市场份额,仅有伦敦金融城能与之抗衡,外国精英正利用美国作为掠夺财富的避风港。然而,尽管避税港遍布七大洲,遗憾的是,对于普通人而言想要使用避税港可能比想象中还要更难。

且不说我们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就没有这么做的资源。在很多情况下,想要合法地享有离岸账户需要达到的一些基本条件,包括对最低资金的要求,也是我们普通人无法做到的。就比如说,如果我们想要在瑞士的银行开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外国人,大多数银行会要求我们至少存入10万到50万瑞士法郎。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穷人不能在瑞士开户,但直接从经济上就断了大多数人的念想,这恐怕就是富的越富,穷的越穷的原因吧。再者就是我们刚刚提到的复杂法律法规和金融条例,能够在这些条款中游刃有余地找到财富的密码并实现合法避税,恐怕需要的都不是一个法律顾问或者财务顾问就能搞定的,而是需要一个公司专业的团队力量凝聚。

一份泄露的报告显示,越来越多的富人和有权势的人都通过避税港把钱死死地捂在自己的口袋里,据报道,仅仅在美国每年就损失高达900亿的税收。尽管这些避税在技术上是合法的,但这个世界上的绝大多数人将一辈子都无法享受到同样的待遇,贫富的差距仍然因此在不断地扩大,社会的不平等也在加剧。2%的人都不在同一个赛道公平的竞争。好了希望今天的节目也能一如既往地给予你启发。

【第9篇】香港境外合同收入不征税判断

当两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同时对其居民所赚取的全球收入征收税款时,便可能会产生双重征税。幸运的是,香港已跟多个国家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下称税务条约),并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此举意味着,香港仅对源自本土的收入征税。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香港居民从境外获得的利润均无须纳税。这些税务条约既能促进香港与其他税务管理当局合作,亦是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一种手段。

作为本地居民身份,你将会受惠于税务条约的规则,从而避免在香港双重课税,这是因为税务条约可以:

减低可能因为征税权重叠而产生的双重课税

防止香港与税务条约伙伴之间出现的逃税行为

为适用于指明外地交易的税收规则提供指引

制定规则以协助解决因纳税人居民身份和收入来源而引起矛盾的申索

为认为税务处理方法违反税务条约的纳税人,提供向相关税务管理当局申辩的机会

为投资者明确划分征税权

此外,投资者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在香港经营生意的潜在税务负担。海外公司可以放心在香港拓展业务,毋须担忧面对双重征税。另一方面,香港公司亦不须忧虑被重复征税,可自由于海外营商。

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优点

香港特区政府推行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原意在于尽量降低香港居民及税务条约伙伴国的居民被双重征税的机会。当您的同一笔利润或收入同时遭到两个税区征收款项时,就会发生双重征税。这通常是因为收入来源地与居住地之间划分不清,造成矛盾所引致。

当两个税务管辖区清晰区分收入的规则后,便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风险。税务条约制定了征税的方式,提供指引协助纳税人了解纳税义务的潜在负担。而纳税人亦有资格为他在海外已缴纳的税款向香港税局申请减免。协定不单可以避免双重课税,还能防止逃税。

一个在税务条约缔约国赚取入息的香港居民,他并非该国居民,便有资格在香港申请入息课税宽免。香港成立的公司以及在香港管理和控制下的公司,同样可以就有关收入的税款申请宽免。而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由香港境内公司管理和控制的海外公司,均会被视为香港居民。有关收入和财产的税项,亦受到税务条约所涵盖。

如何在香港免除双重征税

税收抵免

在香港要避免双重征税,其中一个方法是以海外收入向当地缴付的税款,用作抵免须在香港缴付的税款。这便是居住地就纳税人同一笔收入在本地的应缴税额,扣除收入来源地的应纳税额。但是,税收抵免限于居住地用作扣减税款,并不适用于收入来源地。

税务豁免

税务豁免意思是你在海外赚取收入后,可以向居住地区提出申请的宽减项目。有关豁免,可能是按你在海外的全部或部份收入给予。香港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中,大部份均列明居民可以透过税收抵免的方式避免双重课税。

海外收入宽免

香港居民在与香港签订税务条约的司法管辖区内获取收入,又为该笔收入在当地纳税,则该部份外地收入可享有豁免征税。但自 2018/19 年度开始,有关海外收入税务豁免,仅适用于没与香港签订税务条约的司法管辖区,而在有签订税务条约的地区中获取的外地收入,则只可以抵免方式获得税务宽免。惟在香港申请税收抵免之前,纳税人必须采取合理步骤,如向海外司法管辖区申索宽免等,以尽量减低就该笔收入应在海外缴付的外地税款部份。

此项入息豁免适用于所有人,包括香港和非香港受雇工作者。不过,若是外地受雇工作的人士,有关豁免对他可能没有实际用途,因为只有在香港提供服务所赚取的收入才须在香港纳税。

税务修订条例:如何在香港避免双重课税

按照新例,若你是一名香港税务居民,并已在与香港签订税务条约国家就获得的权益和收益支付外地税款,你有资格享有的,便是税收抵免,而非税务扣除。在税务修订条例第 6 号下,若非因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开支费用,不可在应课税利润中获得扣除。

香港已跟中国内地、泰国、比利时,卢森堡及越南等,签订超过 40 份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双边协议。在新例下,香港的薪俸税纳税人在与香港签订税务条约的国家提供服务,并在该国缴纳外地税款,他可能有资格就已缴付税款,以抵免形式申请双重课税宽免。

然而,同一情况并不适用于依据双重课税安排下的单边税收抵免。这意味着,当你提供服务获取收入的来源地,并非是与香港缔结税务条约的司法管辖区,则你为此笔收入缴付海外税款后,便可获单边税收抵免资格。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香港公司税务的内容,欢迎一起沟通和交流。

【第10篇】政府补贴不征税收入

最近,很多企业利用政府补贴来进行筹划。而近几年,不同级别、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政府补贴更是百花齐放,从国家级到区县级的,以及特定地区、特定产业的,均有涵盖。例如政府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给予的补贴、“经营贡献奖”、“成长壮大奖”、“新能源汽车补贴”、“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等。

虽然是政府补贴,但是不代表就不要缴税,有些政府补贴,不仅要交企业所得税,还要交增值税的!

解释:政府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无非是两大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先看看政策:《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点: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新商税解释:看看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否与经营收入或者销售数量“直接挂钩”?

如果是,就要交,如果没有关系,就不用交。

我们用案例来说明一下:

案例一:企业的年收入从500万元上升至1000万元,获得50万经济贡献奖励,这部分是不用纳入增值税应税收入的;

案例二:车企每销售一台纯电动乘用车,就获得3万元补助,那笔补助就需要计入应税销售额,其实也能理解,因为车企如果没有补助的情况下,一台纯电动乘用车销售价是15万元,现在有了3万元补助,由于市场竞争,车企就会可以利用这个补贴作为降价的软垫子,价格降低至12万元一台。那么对于车企来说,其实收入是不变的,但对于政府来说,就减少了3万元的税基,相当于国家给了补贴还免了车企的一部分税收(按3万元计算大概是0.39万元)。

案例三:甲公司是一家中型机械制造公司,政府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在2023年6月按当年新招收员工人数给予财政补贴10万元,这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分析:该公司招收员工取得的补贴,与其新招工人数有关,与其销售收入不直接相关,所以这笔财政补贴甲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

那如果需要交,那应当按照什么税率来缴纳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刚才提到政府对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乙企业的财政补贴,应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公司取得的财政补贴是不是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参照上述原则来判断。

二、企业所得税

同样,先看看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新商税解释:财政补贴不征税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有”,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是要有文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要有管理。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要有核算。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提醒大家:取得的符合条件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否则就要汇算清缴及时进行纳税调增。

三、民间非盈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与捐赠收入和会费收入一样,政府补助收入也属于非交换交易收入,因此,政府补助收入和捐赠收入的会计处理基本上是一致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补助所获得的资产通常为银行存款,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补助所获得的资产为非现金资产,其计量与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计量是—致的。

在实务当中,不少政府部门为了支持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用于某项项目的研究活动,而民间非营利组织则需要将科研成果提交给政府部门,或者政府部门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按期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而民间非营利组织则需要向政府部门或者公众提供一定的日常服务,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购买劳务。

如果政府部门所提供的资金与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研究成果或日常服务是等值或者基本等值的,则此项交易应当属于交换交易的范畴,而不属于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政府补助收入。这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政府补助收入。

【第11篇】营改增不征税收入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0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02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为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03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4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05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06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0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述“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8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0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2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3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16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7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8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至(3)所称“经批准”,系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包括经该部门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9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0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22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23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4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5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6

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7

自2023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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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每一年5月30日之前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收收入特殊销售:商业折扣后,现金折扣前租金收入(有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财产收入(不区分有形/无形)

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日期)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期)产品分成收入(分得产品日期)利息、红利收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

不征税收入养老基金投资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必须分清)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免税收入股息、红利收入【非居民企业取得(征税)】【补充】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居民企业取得:非上市(免税)/上市,持股1年以上(免税)但1年以下(征税)

税前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附加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三项经费(实发工资)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8%(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社会保险费四险一金(据实扣除)、补充养老和医疗分别工资总额5%(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投资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企业对外借款利息,差额中应由投资者负担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利润总额12%,先扣以前年度后扣当年的(超出部分3年内结转扣除)

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

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凡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凡未纳入票据记载数额中,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双限额)销售收入千分之五和发生额60%,二者孰低扣除筹建期间(实际发生额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销售收入15%(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宣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销售收入30%(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烟草企业一律不得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额18%(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据实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所签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5%

其他准予扣除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据实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不得扣除)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据实扣除)

租赁费经营租赁: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计提折旧扣除

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据实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重点掌握】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国家惩罚)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第13篇】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020年初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各位准备报考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们,大家准备的怎么样了?各位小伙伴是不是有过这样的烦恼,前边刚学过的东西,转眼就把它全部还给书本了呢?面对复杂的考试科目不知该如何学起,哪些是重点等等问题困扰着大家,没关系,接下来山西会计考试网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考点,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l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例题3:判断题】不征税收人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证税范围,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例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理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a.国债利息收入

b.违约金收入

c.股息收入

d.财政拨软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不征税收入有: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14篇】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中国税务报新媒体近期也收到了网友们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纳税申报表填写、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等热点问题,我们已帮大家整理好部分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收入总额中列为不征税收入的有:(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重要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1.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注意事项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者无形资产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3.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15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收入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解除。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入实收资本/股本。

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特殊情形: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做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也不做收入处理。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1,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单独核算、县级政府)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15个范本)

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对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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