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销售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销售收入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销售收入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
印花税又有新变化,以后不能“打折”交了!多地税务局发文明确:7月起,废止印花税原有的地方性核定征收文件。很多人来问,印花税核定征收是不是取消了?
一、注意!7月起,印花税核定征收变了!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实施,有关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文件如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77 号被公布废止。
青海、青岛、厦门等多地税务机关也相继发布公告,废止原先制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地方性文件。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下面我们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
根据新实施的《印花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我们将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和之前的国税函〔2004〕150号(废止文件)做了一个多方位的对比。
1、核定征收情形方面:
2、核定办法制定上:
3、核定方法及其他规定上: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得出结论:
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废止后,并不代表着彻底取消了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只是7月起,各地市不再根据自行制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进行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全部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7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仍有权核定其印花税应纳税额,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提醒大家!印花税,或许再也不能打折交了!
根据最新的《印花税法》及相关征管文件和解读文件,现在印花税是按照应税凭证类型和相应的税率计税,在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产生纳税义务。
用大家好理解的话来讲就是:印花税计税需要按应税凭证列明的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税申报的。也就是没有“打折”的说法了。
而之前,在核定征收情况下,印花税是可以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来交税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折”。
具体打折标准由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来定,每个地方的标准也不大一样,大概在50%-100%之间。下图是青海的一个核定标准,大家可以参考看看:
正常情况下,核定是可以由企业进行申请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批准。
可以看到,“打折”交印花税,是核定征收之下的一个产物。但是现在,随着一系列的核定征收文件废止,以后交税就没有打折核定的依据了。
那是不是以后就再也不能打折交税了呢?有些人已经收到了税务局的明确通知了:
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之前是核定征收(打折)交印花税的,要密切关注当地有没有作废核定征收的文件,并注意申报风险,别因此少交了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2篇】视同销售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中均有对视同销售的规定,那么同样是视同销售,各税种规定是否相同呢?判定的关键点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小编就带各位一同走近“视同销售”,看看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吧。
一
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奖励、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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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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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在进行征期申报,请问申报增值税时的销售收入是否仅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呀?
不是哦!申报增值税时的销售收入,除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还包括未开票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预收的租金收入等。跟我一起来看一下吧!一、未开票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有些面向个人消费者的企业,收取货款后,客户没有索要发票,但企业收取货款就应当承担纳税义务,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中填报。
二、视同销售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企业发生上述视同销售行为,例如将产品赠送客户,或者将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都要按规定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收入”中填报。
三、预收款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于以上两种预收款收入,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如果发票尚未开具,就应该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票收入”中填报。
四、稽查查补收入、纳税评估收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因此,企业除了申报开票收入外,还应申报稽查查补收入、纳税评估收入。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中有“纳税检查调整”栏,企业被检查后如需自行更正申报增值税,可以在此栏中填列稽查查补收入。
本文来源:诸葛会税。
【第4篇】无票销售收入怎么申报
如果纳税人前期已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项情况明细)“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了正数未开票收入,在补开发票月份,可将当期补开具的蓝字发票如实填报在对应栏次,同时在“未开具发票”一栏填报负数冲减当期补开票销售额。
例如:纳税人2023年1月份销售货物产生一笔未开票收入50万元,申报1月属期增值税时已按照13%税率申报缴税。3月份应购买方要求,又针对上述未开票收入补开了5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纳税人在填写3月属期增值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实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项情况明细)第1行第1列至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同时,在该行第5列“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负数冲减当期补开票销售额50万元即可。
【第5篇】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又双叒叕变了,带来的不只是学习的麻烦,也有好处的。
笔者通过学习,发现一处修改,就减少了税企之间的争议。
对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大家都清楚和明白,既要调增“销售收入”,也要调增“销售成本”,对于这一点大家都没有异议。
可是,问题在于在调增“收入”的同时,“收入”对应的“费用”是不是也该同时调增呢?
比如,企业宣传促销活动中,赠送了自己的产品,成本价6万元,市场价10万元(不含税)。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7.3万元
贷:产成品 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税务处理:增值税已经按照视同销售确认了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方面也视同销售调增“销售收入”10万元,调增“销售成本”6万元。大家对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
但是,问题在于我企业已经按照10万元确认了收入,那么“销售费用”是不是也应按照10万元加增值税计算呢?因为我这些赠送的产品经过视同销售处理后,计税基础就变成了10万元了啊,当然还有企业承担了不得转嫁或抵扣的增值税。
可是,以前税务总局也没有明确,申报表填报说明也没有注明等原因,所以就有人支持应该同时调增,也有人反对,反正是争议一大片,常常就出现税企争议,各有各的道理。企业肯定是拧不过税务局的啊,最终吃亏的是企业。
好啦,回顾了一下关于“视同销售”曾经存在的争议,下面我们就看看总局修改后的最新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
2017版(修改前)截图
2019版(修改后)截图
(注意画框的是重点)
这一修订的最大好处就是完美的解决之前的税收争议!
还是以前面的例子,我们来看看在新表下应该怎么填报:
第一步: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二步: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通过上述填报过程可以看出,能否调增“费用”对企业影响还是蛮大的。原来是大部分地区税局和税官,之所以不认可上述对“费用”调增,因为可以调增“费用”的话意味着企业将不会补税,很多企业与稽查税官为此经常扯皮。
总局这次修订,最终一锤定音:调增收入的同时,也可以调增费用!
只有这样,逻辑关系才是正确的!
这一修订,是对企业的明显利好,也是对某些装着明白揣糊涂或者教条主义者打脸。
另外,原来“视同销售”还存在一处争议:视同销售收入金额是否含税?
大家可能会想当然的认为,税务上“收入”都应该是不含税的。但是,请看下面的案例:
企业在中秋节前,购买月饼给员工发放。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只要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金额5万元。
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该业务同样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提醒:很多人会经常忘记该调整)。
虽然该调整无论是含税还是不含税,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都会相等,不会对“费用”产生调整。
但是含税与不含税的微妙处在于,含税金额较大,会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限额扣除的基数,企业有少缴税的嫌疑。
可是,如果按照不含税金额调整,又如何来确定不含税金额呢?如果对方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显示了不含税金额还比较好办,如果是没有显示的呢?企业还要去确认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还要确认购买的商品的税率以及是否免税等等,反正事情不会少。
本来,类似于月饼这样视同销售是否含税,对纳税结果影响并不大,应该从简和从方便企业的角度出发即可,可是有些人就喜欢拿着这些找企业的麻烦。
扯远了,反正总局这次的这样修订,我觉得应该大大的点赞。希望放管服措施更加深入,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税收争议愈来愈少。
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 彭怀文
【第6篇】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今天我们先来详细讲述一下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
1、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非常“8+3”)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的三个条件:
第一、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
第二、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
第三、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
第四、受货机构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向购买方收取货款。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规避)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重点)
【注意】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货物。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货物的来源,除自产和委托加工,还有外购货物。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
传统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营改增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解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2、混合销售行为
①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且二者之间有从属关系。
②税务处理: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实质,还是看经营主业)
【第7篇】企业所得税按销售收入
一、前言
1、定义
是指国家对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
2、特点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备注:不同于增值税、土增税,所得税在计算上存在“五年亏损弥补期”,即一个项目公司在上一年度发生了一定金额的亏损,在本年度的所得税为正数的情况下,会考虑上一年度亏损值对本年度所得税的抵消效果,使得实际缴纳税基数降低,但是有效亏损弥补期为五年;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逻辑
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准予扣除的金额)×所得税税率
1、销售收入
需要剔除不征收收入和免税收入。涉及到回迁物业时,在销售收入时需加入回迁物业视同销售收入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2、准予扣除的金额
计税口径上是不含增值税。准予扣除金额=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期间费用+税金附加
其中:
2.1 计税成本指的是土地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款、契税、市政配套费)以及工程成本,也就是常说的常规七项;
2.2 期间费用指的是:管理费用、营销费用和财务费用;
2.3 税金附加包括:土增税、增值税附加、印花税;在标准的所得税计算体系中,收入端与抵扣端均在不含税的口径下进行,因此只能扣减增值税附加;
企业所得税交税主体是公司,对于财务费用来说,必须核对其开票主体是否为同一主体公司;
3、所得税税率
除特殊政策优惠外,所得税税率一般是25%。国家规定的部分享受所得税税率存在政策优惠的地区,也常常被作为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一个突破点;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阶段
1、预缴阶段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预计按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月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毛利率,是指计征所得税额的企业预计毛利率水平。国税【2019】31号文,规定了各类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范围,通常在不明确地区收费标准的情况下,默认按照15%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1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1.2 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1.3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1.4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损益口径:所得税预缴金额=(当期销售收入×计税毛利率-当期发生期间费用-预缴增值税附加-预缴土增税)×25%;
现金流口径:(预售房款×计税毛利率-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附加-预缴土增税-当期发生含税期间费用)×25%;
2、清缴阶段
企业所得税的清缴实行的是按年汇算清缴,即每年汇算一次;项目公司层面年度发生的所有业务统一进行汇算清缴。根据预缴值,对交付后产生的实际值进行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清缴额=(销售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金额)×所得税税率;
如果收入端采用的是含税口径,则扣除的成本项也应该调整为含增值税的口径;
如果各公司在项目公司层面收取的特定管理费、自有资金占用费等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计入准予扣除的金额中,那么无票成本费用越高,应缴纳所得税就越高;
对于财务费用,需要确认是在项目公司层面支付还是在股东层面支付。因此开具的发票必须是项目公司方可进行扣除。
所得税抵扣成本项总结
企业所得税
土
地
成
本
土地出让金
✔
拆迁补偿款
✔
市政配套费
✔
契税、印花税
✔
溢价
✖
工程成本
✔
期间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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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
“货款已收到,货物未发出,企业所得税跨年度收入如何确认呢?”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企业所得税跨年收入如何确认问题,我们已帮您梳理好,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
问:2023年销售的货物有些已收取货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货物尚未发出;有些货物已经发出,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货款尚未收到,我公司应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
答: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问题二
问:我公司给客户提供的是劳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服务尚未完成,我公司2023年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问题三
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有些客户合同付款期没到就提前支付租金了,而有些客户合同规定的付款期到了,催了好几次也没有支付我公司租金,这些租金收入,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何确认收入啊?
答: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9篇】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今天来谈谈会计中视同销售的问题。顾名思义,视同销售,意思就是表面上看一项业务不是销售,但我们要把它看成为销售。视同销售在会计、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都不一样。
我们先来看看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劳务还有所不同:
1.货物的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给了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上述七点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是(4)-(7),其中(5)-(7)都有一种情况叫做购买,而(4)中不含购买的情况。这一点很多人觉得不太好理解,(4)跟(5)-(7)有什么区别呢?
自产和委托加工就不说了,但凡是这两种情况,不管你是把货物自己用了、分给员工做福利了、投资出去了、分配给股东了,还是直接赠送别人了。这个货物是你自己生产的,委托别人加工其实还是等于货物是你自己生产的。自己生产的货物被消耗掉了,你在这个过程中就存在赚钱的可能性,尤其是(5)-(7),你为什么会拿着货物去分配去投资,是因为你不想出钱,你用货物来代替你原本应该付出去的钱,拿货物出去不仅不用付钱了,还变相帮你降低了库存,减少了货物滞压的风险,所以从实质上来讲货物就是等同于被你销售了,所以这两种情况相对容易理解。
那为什么购买就不一样了呢?你试着这么理解,买进来的货物,如果我准备自己用掉或者给员工发福利,从税法的角度说你或者你的员工就是最后的接棒者,增值税压根不允许你抵扣,如果你抵扣了,税法让你做进项税额转出就行了。所以不存在销售确认销项税,进项抵扣的问题,当然就不属于视同销售。举个例子,你买了个面包自己吃掉了,你在买面包的时候就知道这个面包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当然用不着把吃面包当作销售,买面包当作采购,直接买面包的时候进项不抵扣这事就完了。
但是购买的商品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在这个过程中你就有可能会赚钱,比如你买来的价格是100元,投资或分配的时候当作200的价值来确认,你存在赚钱的可能性,那就很简单,买进来作为进项抵扣,投资、分配、赠送的时候当作销售确认销项就好了,理解为正常的销售,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交税即可。
这里“赠送”要特别强调一下,在会计处理上,赠送的会计处理跟投资、分配的又不一样了,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的时候,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上都会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但无偿赠送的时候,会计上却不确认收入,仅仅是把商品按成本直接结转就行了。这又是为什么?因为新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条件是经济利益要很可能流入,才能作为会计上的收入确认,东西是你无偿赠送出去的,你不会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所以在赠送环节,会计处理很特殊,直接用成本结转即可,不作为收入确认。
所以这里总结两个关键点:(1)视同销售不等于确认收入;(2)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需要视同销售,只需要进项税额不抵扣即可。
2.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视同销售:
劳务以及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视同销售就简单多了,只有在无偿提供或者无偿转让的情况下,我们要视同销售。而且这里还有一个“双公例外”原则,及:无偿提供的劳务或者无偿转让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如果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税法上不需要视同销售。
这里再特别提示一下:货物的无偿赠送,就算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也要视同销售,但是劳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无偿赠送,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是可以除外的,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我们再来研究一下自产货物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确认原则只有一个: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也就是货物是否已经从企业内部转移到了企业外部,只要所有权从企业内转移出去了,就要作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反之,不认为是视同销售。
举个例子:货物在总分机构中进行移送(不同县市),比如从北京调货到上海来,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但企业所得税就不需要视同销售,因为货物还在公司这个主体内,所有权还归公司所有。
综上,视同销售这个知识点比较难,需要好好思考总结。出道题看看大家学会了没有:
下列经济事项中,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又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项目有( )
a.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分配股利
b.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投资
c.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d.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办公楼在建工程
e.将资产在总机构和外省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用于销售
答案是:abc
d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用视同销售,这里再多说一点,自产货物用于自己企业办公楼的建造,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压根不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谈不上增值税视同销售;而办公楼也属于本企业,资产还在企业内部,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e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因为货物还在企业内部
【第10篇】销售收入的印花税如何申报
平时很少发文涉及印花税,这个小税种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比本身不怎么起眼,按税收性质和作用分类,印花税属于财产和行为税类税种。
这个从国家税务总局机构管理设置也可以看见,其归属在财产和行为税司进行管理和规范。
2023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颁布,这意味着从1988年开始已经实施了三十三年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即将退出税法的历史舞台。
但是新法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所以在这个日期之前我们执行的政策仍然是上个世纪80年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暂行条例的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包括10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许可证照。
印花税征收是采取列举制,也就是说不在上述列举范围内的凭证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这种具有“听最少鹅叫”特点的税种。叫的少,也就没怎么吸引人注意力。
但是印花税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却还是比较头疼,曾经有人说过,没有任何一个人敢保证自己申报的印花税准确无误,这也侧面说明了印花税这个税种申报的特殊性(种类多、合同是否纳税判断难等因素)。
印花税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税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和画销,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当然对于大额或者贴花比较频繁的(比如购销合同),可以按期汇总纳税,其实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纳税人买印花税票贴花了,基本都是采取的按期汇总申报方式履行纳税义务。
这个方式实际上就是在电子税务局上填写纳税申报表申报,一般是按期(月、季、年)申报。
如上就是申报表样式,纳税人只需要先要进行税源采集,填写应税凭证类型,计税金额或件数。
采集好了申报即可,申报表数据直接根据采集的内容来的。
为什么是计税金额或者件数,因为目前印花税有比例税率和按件定额两种。
注: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那么问题最关键的部分来了,大家都是如何申报填写印花税申报表的呢?
这里的关键点是怎么填写、什么时候填写计税金额和件数这栏次?
按照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来说,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薄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拿我们最常见的经济合同来说,合同签订时候就是纳税义务时间发生,纳税义务时间发生了,纳税期限如果纳税是按期汇总纳税的,以一个月为期限,那就是期满15日内申报缴纳。
所以,理论上时候如果2023年1月份大力公司签订了一个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0万,那么签订的当月纳税义务产生,大力是自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所以2月申报印花税时候,就应该在申报表计税金额栏次填写10万,类别是购销合同。
所以,对于公司来说,最大的难点就是如何准确及时的统计各类应税凭证,小公司还好说,比较业务单纯,财务对各项业务都比较有数,但是大公司就很麻烦了,各个业务口子都有合同签订且数量庞大,而且很多业务发生可能还根本没合同(注:没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算,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但是就是难也得做啊,而且税务上对此也有相关的规范规定。
国税函[2004]150号就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登记簿类似统计表,一方面企业自己如实登记统计应税凭证的发生情况,方便汇总申报纳税,另一方面是税务机关后期检查的重要资料,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
但是据了解,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其实根本没这样做,对于计税金额的统计有些是直接按照会计收入来统计,有些是按照开票金额来统计。
这种做法理论上是不符合印花税的申报规范的,但是确实是大量存在,那么这种做法会导致什么后果呢?
一方面没有按纳税义务时间申报印花税,收入和开票是滞后于合同签订时间的。另一方面申报的印花税可能不准确,当然可能多也可能少,比如收入都是不含税的,但是有些合同是以含税价签订的,这个时候就少计了,又比如有些合同是不计入收入的,是费用成本类,那么就可能漏计。
按照收入或者开票这种方式是一种粗略的统计方式,不是印花税要求的申报管理方式。
如果税务局检查时候不认可就会对公司进行核定,比如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0〕52号)。
另外
印花税其实本身也是有核定征收的(满足一定条件税务局会核定征收),这种征收方式通常是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打折)来算计税金额。
很多朋友公司计印花税时候是用收入乘以一定比例再乘以税率计税,这个其实是核定征收的一种方式。
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这个各省有各省的规定,比如按采购金额的50%-100%核定等。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纳税人本身没有收到税务局的核定通知书,也按这个方式来报税(也就是说你不是核定征收,却按打折方式申报纳税),那么这种情况其实就存在风险,会存在未足额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如果你是按收入或者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税的,一定要看看自己有没有取得注明印花税核定方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前叫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总之,印花税虽小,但是风险不少,能交对难度很大,是个细致活。有条件的还是要建立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门,加强合同的规范管理,合同理顺了,合同登记簿自然就有了,印花税申报就真正规范了。
来源: 二哥税税念
【第11篇】如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2023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兴起社会文化建设新高潮,证券监管部门提出了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文化发展繁荣的支持服务功能,推动了文化产业上市的新高潮,近年来上市的有凤凰传媒(sh601928)、出版传媒(sh601999)、中南传媒(sh601098)、粤传媒(sz002181)、皖新传媒(sh601801)、光线传媒(sz300251)等。文化产业涉及面比较广,包括出版发行、广告传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收转、动漫电影及电视剧制作、影院及剧院、拍卖及艺术品,不同类型文化业务特点及盈利模式差异较大,收入确认也有所不同。
1、影视剧制作、艺人经纪及衍生收入。以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sz300027)为代表的影视企业,其电影片制作发行及其衍生收入、电视剧制作发行及其衍生收入、艺人经纪及相关服务收入等通常按照下列方法确认收入:
(1)电影片票房分账收入
电影票房分账收入在电影片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于院线、影院上映后按双方确认的实际票房统计及相应的分账方法所计算的金额确认;电影版权收入:在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母带已经交付,且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
(2)电视剧销售收入
电视剧销售收入在电视剧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拷贝、播映带和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电影、电视剧完成摄制前采取全部或部分卖断,或者承诺给予影片首(播)映权等方式,预售影片发行权、放(播)映权或其他权利所取得的款项,待电影、电视剧完成摄制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给预付款人使用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3)艺人经纪业务收入
①艺人经纪业务收入。艺人经纪业务包括艺人代理服务收入及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两类。艺人代理服务收入:在公司旗下艺人从事公司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演艺等活动取得收入时,公司根据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约定的佣金提取比例计算确认收入;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在服务已提供,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及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艺人代理服务收入,根据公司与艺人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收款方式结算。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根据公司与客户协议中约定的方式结算。艺人代理服务收入的定价,根据艺人的知名度及潜力、对公司的贡献程度、公司的投入成本等因素综合定价;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与公关广告活动定价机制相似。艺人代理服务收入,与艺人代理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随艺人代理服务收入的确认而结转,支付的转会费,在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服务期内按直线法摊销计入成本;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其成本随收入实现而结转。
②艺人转会费。艺人转会费的会计处理方法:发行人支付给转会艺人原签约公司的转会
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根据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在约定的服务期内按直线法摊
销,若在经纪合约期内与艺人提前解约,则未摊销完毕的转会费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
(4)电影电视的衍生收入
①植入式广告。植入式广告指通过在影视剧拍摄中将某些企业或产品融入影视剧内容中以达到宣传企业或产品的目的而提供的广告服务,是影视剧衍生产品的一种。植入式广告的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在取得影视剧播放映许可证前,收到的款项,全部作为预收账款核算,在取得影视剧公映许可证时一次性按协议金额全部确认收入,以货币资金结算,通常协议约定所有款项分三期支付:
a、在协议生效的10 个工作日内收取一定比例的款项;
b、在完成影视剧拍摄制作,并取得该片公映许可证后10 个工作日内再收取一定比例款项;c、在对方确认本公司无违约责任后收取尾款。成本随植入广告销售收入的实现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而结转。
植入式广告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定价:
a、影片导演和主演等主创人员社会认可度;
b、影片票房预期,全国发行规模,上映档期,影片在影院电视、网络、dvd、航空等所有视频渠道的发行预期;
c、植入的效果及深度;
d、客户储备情况及市场参
考价等因素。
②贴片广告。贴片广告指在电影片头插播广告片而实现的广告发布,通常为10 条广告,
每条30 秒,是电影衍生产品的一种。贴片的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会
计期末,按实际放映场次占合同约定放映场次的比例确认收入,以货币资金结算,通常协议
会约定全部款项分三期支付:
a、在协议生效的10 个工作日内收取一定比例的款项;
b、取得该片公映许可证后10 个工作日内再收取一定比例款项;
c、在收到第三方提供的贴片广告
监播报告核对无误后10 个工作日支付剩余款项。成本随贴片广告销售收入的实现而结转。
贴片广告的定价机制,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定价:
a、影片导演和主演等主创人员社会认可度;
b、影片票房预期,全国发行规模,上映档期,影片在影院电视、网络、dvd、航空等所有视频渠道的发行预期;
c、植入的效果及深度;
d、客户储备情况及市场参考价等因素。
③公关活动广告。公关活动广告实质为劳务服务。公关活动广告收入在服务全部提供完毕时确认收入。收款以货币资金结算。通常协议约定在协议生效的10 个工作日内收取一定比例的款项,在对方确认本公司无违约责任后支付尾款。公关活动根据出场艺人的社会认可度、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及工作量、行业市场价格、公关活动对公司及艺人的宣传促进作用等综合因素定价。
④广告互换。广告互换是以提供广告服务作为对价以交换对方的广告服务。其会计处理按两项交易分别进行核算。发行人为客户提供广告劳务,当提供服务全部完毕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发行人接受客户提供的劳务,在接受服务全部完毕时确认相应成本费用。结算以应收应付款进行冲抵,差额以货币资金结算。广告互换的定价原则是根据其所提供广告服务的性质,分别按植入式广告、贴片广告、公关活动广告等的定价机制定价,换入劳务根据市场价值定价。
2、剧院等演出收入。该类企业的经营模式为租赁剧院,通过组织演出方式开展业务,收入来源主要有售票收入和政府补贴收入。其中:剧院场租收入,以与场租使用方签订合同,并在已实际使用场地后确认收入的实现;演出收入,以演出后实际票房收入确认为演出收入。由于该类公司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为提高居民文化素质,对票价有一定的限制,政府补贴收入实质上是为弥补公司支出的一种补偿,对售票收入确认比较简单,对政府补贴收入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时不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即可。
3、拍卖收入。拍卖公司主要是通过拍卖艺术品或其他资产,从中获取委托手续费和竞买成功手续费收入,在拍卖成功时还是实物交割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拍卖行业的特点一般是委托人将拍品交付拍卖公司并从拍卖公司取得拍品保证金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竞拍人支付保证金取得竞拍资格,在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后参与拍品拍卖会竞拍,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师应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拍卖人向竞买人提供成交确认书,退还未成交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向买受人收取完毕佣金且将买受人拍卖会前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冲抵佣金后的款项退还给委托人后,拍卖人的义务立即告终止,委托人在接到拍卖人发出的交付通知后,应当在委托拍卖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转移拍卖标的,委托人与买受人应当签署交接书,因此对拍卖业务的手续费应在拍品交割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出版、发行业务收入。一般是出版企业接受委托和稿件后印制出版物,然后将出版物交付发行企业并对外实现销售,当然也存在发行企业自行出版情况,对出版企业和发行企业的收入分别如何确认,在什么时点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且图书在出版发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约定有退货条件,因此对出版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应按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认收入金额,在将出版物交付购买方并获取收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存在附有退回条款的,并明确退货期和退货率的,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约定有退货条件但没明确具体的退货期和退货率的,应在出版物交付购买方并取得收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实际发生退货时冲减当期的收入;对于发行企业,零售业务可在取得收款凭证并将出版物交付购货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批发业务采用代销模式的应在取得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买断模式的与零售业务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一致,如果上述业务附有退回条件的,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12篇】未开发票收入销售折扣
用折让手法定价就是用降低定价或打折的等办法,来争取顾客购货的一种售货方式。折扣销售就是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或提供劳务时,想念购货方信誉好,而给予对方的一定的价格的优惠销售形式。如:购买10件,折扣10%,购购买20件,折扣20%。
折扣销售
日本东京银座“美佳”西服店,为了提高销售额采用了一种折扣销售方法,颇为成功。具体方法是这样:先发一个公告,介绍某种款式西服的品质、性能等一般情况,再宣布打折扣的销售天数及具体日期,最后说明打折方法:第一天打九折,第二天打八折,第三、四天打七折,第五、六天打六折,以此类推,到第十五天、十六天打一折,这个销售方法的结果是第一,二天的顾客不多,来者多半是来探听虚实和看热闹的,第三、四天渐渐多起来,第五、六天打六折时,顾客像洪水般地拥向柜台争购。
折扣销售
以后连日爆满,没到一折售货日期,商品早已售罄,这是一则成功的折扣定价策略,妙在准确地抓住顾客购买心理,有效地运用折扣方法销售。人们当然希望买质量好又便宜的货,最好能买到二折、一折价格出售的货,但是有谁能保证到你想买时还有货呢?于是出现了头几天顾客犹豫,中间几天抢购,最后几天买不到的惋惜的情景。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后的作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
【第13篇】国外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免征,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销售商品或者劳务,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免税仅免除纳税人在该环节销售的货物或劳务的应纳税额,购买货物的税额不予退还(抵扣)。
以下7项免征增值税:
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三、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五、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六、避孕药品和用具;
七、古旧图书;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除前款规定外,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此外,各地区将根据当地情况增加部分增值税免税项目。详情建议大家到当地税务部门咨询!
【第14篇】捐赠收入视同销售吗
一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纷纷捐款捐物。我现在提醒的是,对外捐赠勿忘视同销售,正确进行税务处理。
一、捐赠人
1、增值税
如果对外捐赠实物,需要视同销售,计提缴纳增值税。此时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以后出台了类似扶贫捐赠的增值税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这样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了,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因此还是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一般纳税人来讲,是否出台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意义并不很大。
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我们个人来讲,捐赠实物免征增值税是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
2、企业所得税
对外捐赠实物,在企业所得税上也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其毛利为视同销售所得。
另外,其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或者是全额扣除。这里提醒大家的是,必须通过公益性捐赠组织或者是县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捐赠才属于公益性捐赠。
现在还没有针对此次疫情全额扣除的政策,估计以后会出台,因为之前的非典时期以及汶川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都出台了全额扣除的政策。
二、受赠人
1、公益性捐赠组织
他们属于非盈利性组织,他们收到这些捐赠的款项或者物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疫区群众
疫区群众如果收到这些善款或者善物,属于偶然所得,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但是因为它属于救济金或困难补助,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建议
捐赠实物要视同销售,即使出台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一般纳税人仍然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仍会有税收负担。
建议出台类似于财税36号文件关于无偿提供服务的规定,即: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服务不视同销售。
建议无偿捐赠实物和无偿提供服务采取同等待遇,可以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而不是免征增值税,以实现财税政策真正助力疫情防控的目的。
【第15篇】销售收入收据能入账吗
我们财务部来了个新人。她的主要工作就是开发票以及分担一部分费用会计的工作。她之前在代账公司代账,自觉经验丰富,见多识广。
她来上班的第一天,就拿着我们财务处理过的费用凭证,不屑地嚷嚷:“这是收据!这种收据怎么能入账呢?这是不可以入账的!不允许!”
我们财务部的人面面相觑。
我拿过来看了一眼,问道:“收据为什么不可以入账?如果这张收据不入账,这笔业务怎么处理?”
她理直气壮地说:“收据就是不允许入账的,只有发票才可以入账!让经办人拿发票来!”
我继续问道:“经办人如果能拿来发票还用收据报账吗?有些业务就是没发票。那你认为应该怎么办好呢?”
她毫不犹豫地回道:“如果是我,那我就不给他报账!要他找发票!”
“那你觉得该找什么发票呢?”看她那么较真,我倒有点乐了。
“只要是发票就行!”她满不在乎地回我。
其实关于收据是否能入账,很多人的回答都是:不入账。
我曾经接手了一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当我看到这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余额时很吃了一惊。一问才知道,原来是员工出去办理业务,老板要求多办事少花钱,结果价格压得很低,销售方不开票,想要发票就得加价。这位财务经理看到收据,不接受、不销账,于是其他应收款越积越多。
所以这位新人这么说,我一点不奇怪。
不过我还是希望她能正确理解这笔业务的处理方式:“会计法是不是要求财务人员记账时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如果经办人用其他发票来代替,那咱们的账务还真实吗?时间久的话,谁能说得清这笔业务的真实性?”
她一脸懵圈。我继续说道:
“会计法并没有收据、白条不许入账的要求;但是税法倒是要求必须有合法的票据,也就是必须有发票,如果没有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而且2023年还有个政策,如果销售方是个人,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可以开收据,并且能够税前扣除。”
我这么一说,她更是糊涂了:那到底是要发票还是不要发票呢?!
“其实会计记账和依法纳税不能混为一谈,记账和纳税是两个概念。记账的时候要实事求是记,没有合法票据的,记得要调增纳税就行了。”
“哦,原来是这样的啊!”
我也不知道自己讲的是不是很准确,但是这位新人似乎恍然大悟的样子,继续干活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