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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由税务局征收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8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非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非税收入由税务局征收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非税收入由税务局征收吗

【第1篇】非税收入由税务局征收吗

一图看清!这27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按照2023年3月发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税务部门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现行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可分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三大类项目。

部分项目在2023年之前就已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余项目系依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相关规定,在2023年和2023年、2023年分别划转至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现在已经确定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共有27项,后续还将继续划转。

需要注意的是,这27项仍然属于非税收入,只是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但非“费改税”。

【第2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本篇接中国经济第9次波动财税发展(3)—配套一篮子改革,介绍财税发展第4篇,强化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共 5697字,阅读需18分钟)

01

加强预算外费用管理

预算外资金是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财政性资金,曾以专用、灵活的特点,为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规模失控、规范不足的问题。

我国预算外资金50年代就存在。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预算外资金也少。因为这些资金已有专门的用途,不能用于平衡预算,便放在预算之外管理。主要包括房租水电、处理公物收入等,按冲抵支处理。

1979年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扩大了地方政府和企业自主权,财政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预算外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当时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一是地方财政的各项税费附加;

二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基金;

三是国有企业的折旧基金、税后留利等。

据统计,1982年全国预算外资金为802亿元,1988年增加到2360亿元,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92%,1992年达到3855亿元,10年间增加了3.8倍,高于同期预算内收入增幅。

在预算外资金中,增加较多的项目是国有企业的各项专用基金、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获取的收费。

1993年,对企业财务与会计制度改革后,国有企业折旧基金、税后留用资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范围缩小。1993年全国预算外资金决算为1432亿元,1994年为1862亿元,1995年为2406亿元。

当时还存在着漏报、少报问题,也不包括某些地方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到预算外以及擅自成立的“小金库”资金。当时查出1995年全国预算外资金共有3843亿元(不含社会保险基金),比原决算数字高出1437亿元。

各单位把预算外资金视为自有资金,绞尽脑汁设立基金、收费项目,随意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标准,导致预算外资金越来越多,增加了企业、农民、居民的负担,影响了财政收入。

这种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

一方面造成了财政预算内收支和预算外收支相互脱节,无法统筹运用预算内外综合财力,导致有限的财力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另一方面,不少单位受小团体利益驱动,相关费用既不上缴、也不报送收支计划决算,政府财政无法统筹运用综合财力平衡预算。

且预算外资金收支脱离监督,有的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钱物、请客送礼;有的用于放贷、投资;有的则用于购买豪华小轿车、商品房或私设“小金库”,甚至贪污犯罪;有些地方以不正当手段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

既加剧了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的膨胀,扰乱了经济秩序,又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生,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

随后,1996年国家明确预算外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再属于部门和单位自收自支的资金。某些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同时要求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内管理。按这一新口径计算,1996年预算外资金总额为3893亿元。

02

改革税费制度

规范政府行为

税费制度改革是1998年新一届政府的施政目标之一。

收费作为政府参与再分配的补充,有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财权的逐步下放,地方政府在收费、基金、集资方面,越来越膨胀,已经影响到经济健康发展。

到1998年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收费共有300多项,地方收费项目情况不一,最多的省有470多项,最少的省也有50多项。各种政府性基金共计200多项,仅40多项是经过国家批准设立外,其余150多项均为省及以下政府部门设立。

收费涉及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水利、文化、卫生、教育等部门,甚至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几乎所有部门都设立收费名目。

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全国收费、基金总额为4187亿元,比上年增长15.4%,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5.6%,相当于财政收入的48%。其中收费1800亿元,基金238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4.2%和9.9%。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行政事业收费的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需要严格程序。但是,受利益驱动,一些地方和部门从本位主义出发,擅自审批和越权自行设立收费、基金项目,而且是屡禁不止。

以1997农民收费负为例:

一是随农业税征收的农牧业税附加税,总额达18亿元,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015%。

二是村提留乡统筹费。提留统筹费总额为703亿元(其中乡统筹为289亿元,村提留为414亿元),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8%。

三是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1997年合计为81.7亿个劳动工作日,工作日10元计算,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45%。

四是各种社会负担。各种地方收费、集资、摊派、基金和罚款,总计240亿元,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5%。

以上四项负担合计共占农民当年人均纯收入的9.4%。

甚至有的地方在农民交售公粮、结婚登记、学生入学时,强行搭车收取保险、计划生育、报刊发行、教育集资等费用,给农民生活造成严重负担,各种社会性事件迭出不穷。

农村出现这些问题,一是一些地方不顾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盲目追求经济发展速度,通过集资、摊派搞形式主义,侵害了农民利益。

同时,乡镇一级政府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为了维持运转,就向农民伸手。少数干部目无法纪,挥霍、侵吞集体和农民的资财。

当时整体情况来看,由于收费部门和单位多从自身利益出发,凭借管理职权和行政手段收取,造成“费收容易,税收难”的状况,侵蚀了税基。面向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这些都会导致财政收入减、支增支。

当时收费需要大量人力,造成“收费养人、养人收费”乱象。如中央部门中原只有少数部门收费,1997年收费部门达60多个,地方参加收费的部门更多,收费形式呈现多样化。为收费只能增加人员,在财政供给有限情况下,靠收费来维持运转,助长了机构膨胀。

而收费资金脱离监督,多由收费单位自收自支,通过收费来弥补经费不足、维持机构运转,发奖金搞福利,不适当地扩大政府有偿服务范围的做法,不仅助长了部门权力的商品化,为滋生腐败提供了土壤,败坏了风气。

中央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分批分期地取消了不少乱收费项目,降低了不合理的收费标准,统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但“三乱”现象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除了收费制度不健全以外,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将收费看作是筹集事业发展资金、消费资金的重要财源,是为本地区、本部门办好事的有效手段,因而巧立名目,以费挤税。同时将收费与经济利益挂钩,造成了重复设立收费项目。

名目众多的收费项目加重了企业、农民、社会的负担,严重干扰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影响了国有企业摆脱困境。

在农村甚至已经成为政治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不顾农民的切身利益,搭车收费,严重影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损害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不利于农村政权的稳定。

当时收费资金使用部门利益化,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分配秩序,挤占了财政收入,分散了国家财力,削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

从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制止“三乱”、推进收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03

收费制度改革

1.收费制度改革基本原则。

第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二,整顿政府分配秩序,理调节中央与地方及部门间的分配关系,将一些收费改为税收,纳入预算管理,改变收费大多由部门和单位自收自支,缺乏必要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的状况。

第三,总体设计,重点突破,先易后难,尽快在交通车辆收费方面实行试点,以率先示范,积累经验,逐步加快改革步伐。

2.改革的总体思路。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逐步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取消政府实施公共管理和提供普遍性公共服务收取的管理费,所需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

政府在一定时期为支持某些重点产业和重点事业发展,主要遇过税收形式筹集资金,由财政合理配置。如教育、电力、基础设施等,过去国家在这些方面设立的一些基金,要逐步由税收取代,今后国家原则上不再设立基金。

政府向社会实施某些特定管理或某些特殊服务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收取必要的规费,如证书工本费、注册费等,由被服务对象承担部分服务成本,但要实行规范化财政管理。

凡开发利用国有资源,按照有偿使用原则,可以由所有者向使用者根据资源的稀有程度,收取一定的费用。

属于市场经营行为,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形成有偿服务关系的,根据自愿原则,由服务者向被服务者收取相应的费用,如律师服务费、科技咨询费等,所得收入依法纳税。

根据上述思路,对现有收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办法分别进行处理。

“一清”是在对现有的收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项目。

“二转”是将现有收费中体现政府职能,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依法纳税。

“三改”是将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改为相应的税收,纳入税收管理体系。

“四留”是对现有收费中符合国际惯例、确有必要保留的少量规费,继续予以保留,并实行规范化管理。

收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现有收费、基金项目。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合并取消重复设置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对国家支持重点工程建设而设立的基金,已规定征收期限的,征收期满即停止征收,没有规定征收期限的,征收期限原则上截止2000年底;个别基金2000年后确需延长征收期限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通过“费改税”使一部分收费规范化。将一些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用相应的税收取代。在实行费改税的过程中,对无法纳入现有税种或纳入后可能带来诸多矛盾的收费项目,则通过开征适当的新税种予以取代。

比如,通过调整农业税实际征收率,将乡统筹费、农牧渔业税附加等政府性收费、基金并入农业税;通过开征燃油税,取代交通方面的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

将经营性收费市场化并严格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职能转变,一些原来由政府部门承担的社会事务,将按照市场原则,转由中介服务机构去承担,与此相应的一些事业性收费不再属于政府行为。比如,一些委托检验、科技咨询、信息开支、公路经费公司收取的费用,都应该走向市场,转为经营性收费,依法纳税。

附加在价格上的一些基金,比如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邮电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虽然以价格为载体,但不属于价格的范畴,而属于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范畴。对于这部分要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价格关系,逐步加以取消。

对保留的少量规费实行规范化管理。实行费改税后,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还有一些收费需继续保留。这类收费大体包括五类:

一是实施特定管理、提供服务收取的各种证照工本费、注册费。

二是维护国家主权而实施的收费,如海关监管手续费、签证费等。

三是向国有资源使用者收取的使用费、补偿费,如海域及土地使用金、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设施补偿费等。

四是一些带有惩罚性收费,如超标排污费、海洋废物倾倒和海洋石油勘探费等,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予以保留。

五是少量暂不宜取消的政府性基金,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经国务院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征收。

为了能巩固税费改革的成果,适当集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限。对一些征收数额较大,费源相对比较稳定和集中,便于税务部门在征税时一并征收,可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对缴费环节与管理行为可以相对分离,征收数额较大,可以采取委托银行代收。

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性基金和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支出时,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核拨。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截留挪用等行为都应视为非法。

04

农村收费改革取得突破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经营责任制的实行,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但90年代以来,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减轻农民负担,但农民负担却与日俱增。

有的地方,对农民收费有100多种。农村收费方式主要有:村提留、乡统筹、摊派、收费、派购、克扣、罚款等。在国家明文规定的“三提五统”外,存在大量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有的自行扩大“三提五统”收费标准;有的擅自规定在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一些税目税基上另外加收收费项目。改革的总体方针是:

一是严厉打击和查处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是否凭借行政权力,在办理审批或管理中,违反国家收费政策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

二是要大幅度减少农民、农村、农业的审批项目,不给减少乱收费的机会。

从1995年起在湖南省武冈等地进行农村费改税试点。将3项提留和乡镇的5项统筹收费改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不得超过农民上年纯收入的5%。此外不得以其他形式再向农民收取费用。

自1995年以来,全国大约有7个省的50多个县市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比较典型的模式还有:河北正定的“公粮制”、安徽太和等地的“税费合一”、安徽怀远的税费改革模式等。

在全面治理整顿“三乱”行为的情况下,农村税费改革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0〕33号),各地至少取消7831个不合理的涉农收费项目,减轻农民负担37.7亿元。全国已有96%的县实行了提留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

通过整顿电价、报刊摊派、精简乡镇干部共减轻农民负担300亿元。1999年全国共查结7507起涉及农民负担案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4800人。

2000年初,安徽省进行全面试点,标志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启动。根据统计,1998年农民的税费总额1224亿元,其中农业税300亿元,乡统筹、村提留共约为600亿元,其余为其他费用。

新一轮农村税费改革,基本上把农业税税率定为7%,附加上限定为20%,就是要把改革前的农业税费负担水平调整到8.4%,原来300亿元的农业税调整后加上新的农业税附加为480亿元左右;把其他乡统筹、村提留的600亿元和乱收费一律减掉,切实保证降低农民负担。

2002年4月,据国务院通知,新增试点省份分为两类,一类由中央财政向其分配农村税费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这些地区包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自治区,另一类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市和浙江省,不享受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可以自费进行改革试点。

预告:下一篇,1991-1999第九次波动国企发展。

【第3篇】2023社保非税收入划转简讯

来源:大连日报

日前,随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沈阳顺利完成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40.6万元缴费入库,大连市实现首笔划转非税收入异地征收工作。这标志着大连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缴效率再上新台阶,大力拓展了“非接触式”缴费服务空间。

据了解,本次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由中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在甘井子区建设货运站产生,企业应于项目所在地甘井子区缴纳该笔费款。但由于企业登记注册地在沈阳,人员均在沈阳办公,所以计划采取跨区缴费的方式缴纳该笔费用。

为做好跨区缴费对接工作,大连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制定了严密的工作方案,解决跨区登记、异地实名认证、重签税库银三方协议等问题。其中,“重新签署税库银三方协议”是一个重要环节。大连市税务局与大连市人防办、市人民银行等多次沟通,建立起三方联动工作机制,即缴费通知单转换为电子数据留存税务部门备查,税务部门缴款记录实时告知人防办,人防办、税务、人民银行三方及时对账,最终形成“申报-缴费-入库”全流程闭环。

划转非税收入实现异地申报缴费,极大地降低了异地缴费人的缴费成本,切实增进了缴费人对非税收入划转改革的认同感,也为税费服务全国通办提供了可行性操作的具体实践经验。

【第4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发票吗

云邵阳客户端7月4日讯(通讯员 马雯雯 唐鑫)6月30日,邵阳市第一张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由新非税征管系统成功开具,通过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凭证,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实现缴款书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这也标志着我市非税收入管理和收缴电子化改革工作正式迈入电子缴款书新时代。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创新非税收入征管手段,收缴电子化改革不断深入。我市是全国第一个通过电子凭证库实现非税收入缴库的城市,全省第一个开通非税收入移动缴费平台的城市,全省第一份财政电子票据(测试版)诞生的城市,全省唯一一个实现非税收入零待查的城市,全省市州中第一个实现非税收入电子化退付的城市。2023年底,财政部印发《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明确湖南省为地方电子缴款书试点省份之一。我市主动作为,继续发扬勇于改革的优良传统,积极争取,成为我省改革试点四个市州之一。

为保障电子缴款书改革试点工作有力实施,邵阳市财政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积极研讨的基础上,强化举措,组建了以该局党组书记、局长朱敏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改革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倒排时间节点,加强协调软件公司、银行、执收单位,按时完成试点任务,为下一步全市推开奠定了基础。

“我们原来的收费都是通过网上收缴,需要票据还要进行二次补打,不能真正地便民利民。采用电子财政票据后,缴完费就可以获得票据信息推送,随时可以上网查看、打印,真方便!”开具第一张电子缴款书的市委老干部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说道。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安排部署,持续攻坚克难,逐步扩大上线试点范围,加强推广使用电子缴款书的宣传培训,实现电子缴款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目标,切实构建我市非税收入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收缴管理体系。

【第5篇】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来源:会计学堂 2019-05-14 10: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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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通过日常经营取得到了财政收入,正常来说取得财政收入后都应该要纳税,但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有些财政收入是可以税前扣除的。那么,企业日常经营取得财政可以税前扣除的票据是什么?

企业日常经营取得财政可以税前扣除的票据是什么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生以下事项,应取得凭据为:

1.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6.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支付社会组织会员费,以开具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发生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支出,以《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9.企业支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专用收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0.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取得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计入费用税前扣除吗

不可列支。这个只是往来性质的收据,本不应该有实质性的内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企业日常经营取得财政可以税前扣除的票据是什么?只要是符合税前扣除的财政收入,就要将相关票据给保留下来,不然没有票据做支撑也是无法税前扣除的。更多税前扣除的知识,在会计学堂网也有详细的内容介绍。

【第6篇】税务局抓好非税收入

近日,国核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按期申报入库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69.03万元,成为非税收入划转改革后,荣成市税务部门征收的第一笔此项收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划转税务机关征收。荣成市税务局结合辖区实际,开展包括“前提调研-政策宣导-纳税服务-后期跟踪”等环节的“套餐式服务”,切实做好相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该局组织非税收入管理精干人员,针对辖区核电企业的在建项目开展精细调研,详细了解企业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掌握相关准确数据,为后期核电项目应缴基金收入征缴的动态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根据国核示范电站有限公司核电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该公司2023年度将进入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缴费期,对此,荣成市税务局指派专职人员及时上门宣讲、解读有关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征缴政策,辅导具体账务处理方法,使缴费人全面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知晓申报缴纳期限、需要的申报资料和申报缴纳方式方法,做好专项收入的申报缴纳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荣成市税务局全面做好纳税服务工作。3月份是该企业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的申报期,由于处在疫情期间,该局通过“非接触式”服务及时与企业沟通,告知提醒其及时申报。在此基础上,为更好的为核电企业提供定向、精准、个性化管理服务,该局对辖区3户核电企业逐户建立非税收入管理台帐,开展精准跟踪服务,实时记录企业核电项目开工建设情况、运行情况和申报缴费情况,实施常态化动态管理和及时跟踪服务,规范基金、收入申报缴纳行为,确保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和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按时足额征缴。

黄丽雅 于鑫鑫

【第7篇】非税收入人员会划转税务

内容提要

一、自2023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点击文末“了解更多”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好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方便缴费人进行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此前,一些地区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经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代征。自2023年1月1日起,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已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本次划转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上述项目的缴费人“对一个部门、填一张表单、跑一个窗口”。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3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2023年2月份开始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一是项目的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二是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便缴费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8篇】征收非税收入的意义

如果说现在是地方财政最近几年内最困难的时候,估计很多财政人士应该不会反驳。没错现在很多地方的财政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只不过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

从中央层面看,之前特别国债和上缴了历年收益大户滚存的利润,已经成为2023年和2023年两年中央预算平衡的特殊牌。展望即将召开的2023年全国两会,老张个人认为中央财政平衡已经没什么牌可打了。因此提高财政赤字率是唯一的选择。当然我们能够感受到各大专家跳出来讲说我国的债务风险可控,负债率比国际上低,言外之意就是具备提高赤字率的条件,那2023年就应该大大方方的提高赤字率解决平衡问题。即使提高,老张认为可能还是无法解决我国现阶段的矛盾问题,因此人民银行再创设新的货币政策工具服务于政府,解决财政难题,应该是最后的选择,当然财政赤字货币化就是这个结果。这个结果其实在2023年保交楼专项贷款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央行的psl贷款开始在去年下半年放量,目的就是给予政策银行发放报交流专项贷款为主的贷款,因为保交楼属于政府事权,但财政无力解决,只好继续发挥融资平台公司的作用去融资,但融资平台公司也没有资产负债和好的现金流,因此继续借款当成隐性债务又在无奈中成为最好的选择。因此报交楼专项贷款属于新增政府隐性债务这件事也就确定的,但无需问责,因为这是国家的决策。因此没有人民银行类似于psl 这样的货币政策工具怎么解决政府的问题呢?所以这就是现实。

此外,就地方政府而言,土地出让金大幅度下滑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地方财政相当于失去了一本预算,也就是基金预算几乎无法发挥作用,因为没有收入。所以才会出现各地城投公司竞相拍地的假象,出现了基金收入的假象,剔除这些现实,绝大多数地区土地出让金为0,而且有的从2023年开始就为0了。这就导致疫情恢复期百废待兴,税收没有起色还在维持,土地出让金几乎没有,唯一维持预算平衡就只能依托非税收入,因此网上大家看到景区经营权和食堂物业经营权的转让比比皆是,不是他们愿意做,而是只有这样才会有非税收入才能用,所以公务员停发工资都正常,甚至有的地方开始追查公职人员兼职收入,抢贪官等等非正常现象,这就导致不仅法定债务违约风险加重,与地方政府关系不清不楚的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出现问题,这些债务就是金融债权,金融风险加剧,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请善待现在还没有债务违约苦苦支撑的融资平台公司,他们真的太不容易了!地方财政这种胡乱造非税的现象老张不相信中央不知道,非税收入的质量是什么样中央也该清楚。既然提高赤字率,那不妨也提高地方的,加大一般债券的发行力度吧,反正大家都是依靠债来活着,还怕什么呢?

【第9篇】税务部门如何加强非税收入征管

渭南青年网(编辑 阳光)元月份,白水县财政局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清理工作。一是严格执行目录清单制度。实行“清单制度一张网”,确保网外无收费,将一系列减费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助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二是强化财政票据监督管理一本账。从领取、使用、保存、核销、销毁和资金的上缴,全程动态监管,杜绝利用财政票据逃避税收的违法行为,杜绝利用结算票据违规收费的现象发生。坚持日常稽核和重点稽查相结合的模式,依法规范执收单位执法行为,做到应收尽收、应减尽减、应免尽免。三是利用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一平台,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规范征收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简化收缴管理程序,积极优化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模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部门服务形象。

【第10篇】非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不容错过!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合理降低企业税负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税收筹划对于企业在减轻税收压力、获得资金得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得最大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的节税。

有限公司财政返还税收优惠政策

有限公司财政返还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税务局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当地财政以奖励的方式返还给企业的税收政策。返税一般是地方政府采取的一种吸引企业到当地投资的地方性政策,鼓励企业到当地发展带动经济。针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留存金额的50-80%的比例进行奖励返还,纳税越多返还比例越高。

下面给大家举个例子:

某公司是北京一家贸易企业,销项收入为5000万,购货进项3000万元,进销项不含税。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附加税6%,企业所得税25%,该公司应交税为:

增值税:2000*13%=260万

附加税:260*6%=15.6万

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

有限公司返税:

增值税:260*50%(地方留存)*80%=104万

企业所得税:500*40%(地方留存)*80%=160万

最高返还可达264万元,安全合法节省税金。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优惠政策

个独核定征收政策,就是把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查账征收方式,转为核定征收,不管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一般新注册的都是以查账征收的方式,查账征收的话就要求有成本发票,收入减成本等于利润,再用利润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选择核定征收,以销售额乘以一定比例作为企业利润,一般为10%,核定后税率一般在0.5-2.1%,也不需要提供成本票,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比一般企业优势大很多,既可以帮企业降低综合税负,也可以帮企业解决成本票缺乏的问题。这种核定征收政策一般在特定的税收优惠园区出现,选择稳定合适的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安全的降低企业综合税负解决更多问题。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锦鲤税税》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请移步

【第11篇】非税收收入能否进行税前扣除

4种情形借款付息,无票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经营过程中,融资的路径多种多样,有从金融机构借款,有从非金融企业借款,也有从自然人款,还有从不特定对象借款。

从不同的主体中取得的资金,支付利息时,在利率公允(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且不涉及关联交易(不用考虑关联债资比)的前提下,税前扣除需要什么样的利息支出凭证?

一、从金融机构借款

实务中常见的就是从银行借款。企业支付利息后,会取得银行的利息回单。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都会习惯性将银行回单作为记账及税前列支的扣除凭证。

殊不知,这样处理不符合税收政策要求。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小贷公司及其他各类性质的金融机构)收到利息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均正常办理增值税税务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的利息费用需要依据金融机构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习惯性靠银行回单税前扣除的企业(假设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就利息支出向开户行申请开具发票(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支付的手续费、服务费等可以性开户行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已经有多家银行实现了上述开票功能。

二、从非金融企业借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法释【2015】18号)的规定,民间借贷是一种正常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协议受到法律保护。

实务中,让很多企业纠结的是,从非金融企业借款,资金提供方往往以经营范围中没有“贷款服务”为由,不给企业开具“利息费”发票(当然更不能开具其他名目的发票,否则就是虚开),只给借款方出具“利息费”收据。借款方拿到收据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

按照28号公告的要求,提供资金方是非金融企业,收到利息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该企业办理了增值税税务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方企业支付的利息费用就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仅仅拿到利息收据是无法税前列支的。

非金融企业能开出利息费发票吗?

基于我们在实务中了解的情况,很多非金融企业确实能够开出“利息费”发票,并正常申报税款。

三、从自然人借款

民间借贷不仅指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也包括企业向个人借款。

按照28号公告及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要求,个人提供贷款服务,也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个人每次收取的利息不超过500元,企业可以以收据(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只是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如果个人每次收取的利息在500元以上,则企业需要取得个人到税务机关(部分地区的邮局也可以)代开的发票才能税前列支。

四、向不特定对象借款

这种情况常见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符合条件的非上市企业也可以公开发行债券)。购买债券的主体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具体是谁买,发行人并不清楚。

需要支付利息时,发行人会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证券交易所账户,再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

在上述过程中,发债公司由于不知道债券持有人的信息,无法取得发票,只能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

发行债券的公司是否可以依据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在税前列支利息支出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2023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中答复如下: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无票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税务局很为难……

企业支出合理,但未能取得有效凭据。虽然税法中有条款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实践中,如何判定无票支出为“合理支出”却无明确标准,这为税务人员执法带来了不便。

案件:县国税局处罚决定被撤销

g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2日,注册于海南省r市w县,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经销业务。g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采取民间融资的方式补充流动资金。自2023年起,g公司将其民间借贷所支付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核定时进行了税前扣除。

w县国税局在税收检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检查人员认为,g公司财务账簿上记载的贷款利息支出,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支付凭证——发票,故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因此,w县国税局将g公司的税前扣除行为界定为故意隐瞒企业所得收入的偷税行为,并向g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g公司补缴自2023年起少缴的企业所得税7.05万元,加收滞纳金2.3万多元,并处罚款7.05万元。

g公司对w县国税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r市国税局经过研究后认为,g公司虽未取得发票,但其借贷交易为真实活动,并且企业能提供贷款合同、资金流向凭证等证据资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r市国税局认为,g公司将其民间融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的行为合理,撤销了w县国税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分析:无票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本案的发生缘于g企业将民间借贷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案件的争议的焦点为:企业行为是否构成偷税;g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关凭据的情况下,是否可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1.g公司是否构成偷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该法条的内容来看,偷税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纳税人有无主观上故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偷逃税款的情况。其二,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隐匿账簿凭证,或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其三,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

本案中,g公司主观上没有故意偷逃税款。g公司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有足够证据证实支出真实发生,而非企业伪造、变造凭证或虚假申报行为。因此,w县国税局认定g公司列支该部分利息支出的行为构成偷税,依据不足。

2.g公司可否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777号)明确,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所支付的利息进行税前扣除。依照该项规定,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融资后,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的行为合规。

尽管g公司的融资行为合规,其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税前列支也有法可依,但g公司却有一个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利息支出的凭据。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税法相关规定表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遵循合理配比原则。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中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该项规定并未对企业真实发生的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的情况进行否决。

笔者认为,依据以上税收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不应只局限于发票,若企业可提供足以证明其相关成本费用真实发生的证据,如交易合同、资金来往凭证等税务机关也可准许其税前扣除。

目前,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企业所得税核算时,一些成本费用项目也存在不需要企业取得发票,但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如员工工资薪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等。本案中,g公司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内部制度规定、贷款合同、资金流向凭证等,这些材料和证据可以证明其利息费用真实发生,并且与企业经营相关。因此,税务机关应允许g公司进行税前扣除。

建议:明确无票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本案中,w县国税局发现g公司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融通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g公司未能取得发票——利息支出没有凭证,因此简单地判定g公司税前抵扣利息支出属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在税收征管中,片面按照是否有发票来判定企业交易行为真实性的做法既不符合税法精神,也容易在一些不易取得发票的领域造成税收不公。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税收管理实践来看,在企业成本管控和所得税征管方面并非单纯关注发票和凭据,而是注重对企业交易真实性、关联性进行鉴别和判定,并据此加强税收征管。我国也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税收管理上的此类有益做法。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虽然有相关规定称:“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在企业无票状态下,如何判定企业支出为与企业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判定企业支出真实性和与其收入关联性应当采用何种标准,却并未提及。

为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税收征管中企业无票合理支出情况的判定标准、判定方法、期限等进行明确,以帮助税务人员判定企业交易真实性和关联性,这样,既有利于保障纳税人权益,也有助于降低税务人员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水平。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天永(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编辑:沐林财讯

【第12篇】税务局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的开展

甘肃经济日报灵台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通讯员景富强 叶蕾 孙文英)灵台县税务局联合县财政局、水利局、人防办等单位统筹规划,开展四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交接和征缴工作。截至目前,共入库水土保持补偿费2.86万元。

为确保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征缴工作顺利开展,灵台县税务局梳理出四项非税收入划转项目业务操作手册及常见问题答复口径,对办税厅窗口人员针对办税流程、申报操作、问题解答进行了专题培训。同时,针对缴费人关切的难点问题,非税收入划转专项小组利用税企交流群等多渠道开展宣传,为缴费人提供线上业务辅导和政策解答。还组织专项小组深入企业,讲解申报等程序和系统操作,确保企业切实做到政策内容全知晓、真掌握、会操作。并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工作开展摸底调研,建立了费源清册和工作交接台账,为划转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13篇】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森林植被恢复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缴纳流程肯定有所变化,正当我们疑惑不解时,税务局工作人员就主动联系了我们,耐心细致地讲解政策变化和缴纳流程,一步步指导我们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缴纳,办理过程既省心又快捷。”新井渠村党支部书记边凤明对杭锦税务的贴心服务连连称赞。

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杭锦旗税务局为锡尼镇新井渠村民委员会成功开具了全市首张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标志着林草两费征管职责在杭锦旗率先实现划转,为全市有序开展划转工作“充分预热、打好头阵”。

据了解,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林草两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为进一步做优做细林草两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杭锦旗税务局整合资源、提早谋划,组织非税业务骨干成立“保划先锋”工作小组,通过分析税收大数据,主动筛选符合征收林草两费的纳税人,依户制作“非税征收备忘录”,顺利完成首月费源调查,切实做到“宣传到位、底数清晰、入库精准”,为做好划转工作充分蓄力、打牢基础。

“林草两费征收划转完成后,我们会持续跟进,广泛收集纳税人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细致做好林草两费非税收入征缴入库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杭锦旗税务局社保非税业务骨干田佳蓉说道。

投稿邮箱:hangjinnews@sohu.com

记者:卢怡 通讯员:梁晓芳 贺子轩

编辑:丁泽学

【第14篇】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为做好我区当前财政收支预算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上缴国库和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近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科与国资科相关工作人员重点对林草局、蔬菜公司、城投公司、商务局、达川镇人民政府、河口镇人民政府开展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监督检查。

为使本次检查取得实效,非税收入科与国资科提前做好相关检查准备工作,通过看资产实物、查合同(协议)、收缴入库等方式,全面厘清检查部门非税上缴及资产的运营情况。

此次监督检查一是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将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国库,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要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将所有资产全部完整纳入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账实相符。

下一步,非税收入科将继续对有罚没及房租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将非税的监管制度有效落实,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坚持以查促收、以查促管,切实加大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15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近年来,山东省财政厅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

强化系统保障。全面规划建设“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系统后台与全省35家代收银行实现接口服务,服务对象包括省本级、15市及所属县区的各类用户,覆盖3万余家执收单位和用票单位,实现办事、开票、缴费 “一网通办”,非税缴费全流程电子化、便民化。今年1-11月,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200余个,缴费人数达9000万人次。同时,全面推广实施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目前省本级及泰安、聊城、东营、滨州等市及所属县区已全面启动试点工作,共开出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9000余份。

优化服务环境。联合统缴平台,打造“首问负责”“当日即办”“跟踪问效”服务模式,对于政务热线、接诉即办、厅门户网站咨询等,全部第一时间办理。修订《省级非税收入退库内部管理规程》,联合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精简退库流程,确保应退资金及时、足额、便捷退付,构建起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和群众缴纳非税收入的便利化水平。

加强全程监管。依托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实时获取资金收缴、票据使用的明细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监测分析,建立规范化、标准化、自动化的收入与票据比对机制,实现对征收行为的源头把控、动态监管。同时,严管收费行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促进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效保护缴款人利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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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5日,宜昌市第一张电子非税收入缴款书在三峡中专顺利开出,标志着宜昌市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改革上线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正式启用 ...[更多]

  • 非税收入人员会划转税务(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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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二、所属期 ...[更多]

  • 开展税务局非税收入(3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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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萨经开区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多措并举,持续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费征收工作,探索创新非税收入征管方式。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