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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非税收入(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9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非税收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非税收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非税收入

【第1篇】税务非税收入

美国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说,人生两事终不可免,死亡与交税。

人类文明,王权政治出现的时候,国王便开始征税。税收可以是以货币或物质形态缴纳,也可以以初夜权形态缴纳。

那是在古代苏美尔时代,货币或者物质形态比较容易调节幅度,也支持了国家政治与经济的发展,容易被人民所接受。

但是作为非税权益之始的初夜权就令人深恶痛绝,人类最早期的国王——吉尔伽美什,在其好友的启迪下,最终痛改前非,放弃了初夜权行权,而受到人民赞扬,成为一代贤君而被纪念。

但这一古老权力虽然臭名昭著,还是被人类领主千年传承。

在电影《勇敢的心》中,来自英格兰的领主仍在主张初夜权,作为人民履行的非税义务。在元朝时,据说蒙元的千户们也仍在中国很多地区行使此权,所以有了摔头胎习俗和后来的红巾起义。因此,初夜权演变成了缴纳实物等变通方式,于是就有了综合税费中的费等非税收入。费养活了更多的官员,成为他们个人富裕和腐败的基础。

综合税费征收比例的合理性,是评价人类社会制度先进程度的重要指标。比如,古埃及税率约在20%,这是农业经济社会典型的税率。

在古代,神庙与国王曾经是一体的,后来王权神授,人类君主和宗教两分,于是人民的税也逐渐变成了2份,但征收比例显著提高,征收明目也变的花样繁多。随着专制政权的出现,以及国防花费的提升,很多王朝不得不冒着大厦将倾的危险,强力征税。这构成了古代世界发生动乱的重要原因。

在古代,王朝国家往往以农耕为主,以畜牧为辅,农耕主要看天气决定收成,但是庞大的国家机器却从封领制走向集权制。以秦朝为例,政府征收税率达到了三分之二,那么人民只能半死不活,始皇帝死而地分成为必然,连关中父老都不再支持秦朝,统一仅十五年,就走向了崩溃。而汉朝的“轻徭薄赋”大幅下调了秦朝税率,40%的征收比例使得小农经济在土地兼并不严重时,尚能恢复国家元气。40%并不是一个固定的税率,农业经济必须考虑年景收成的实际情况,古代黄河泛滥时,政府在相关省份不但收不上税收,还要筹钱赈灾,但还是造成了流民的传统,农牧民起义,是古代王朝更迭的直接原因之一。

对比现今,其实国家的税率水平,始终存在传承和延续。

总体而言,高税率并不一定能代表着合理,低税率不代表先进,重在合理的税费与财政支出。现今国家的代表,美国日本的综合税率控制在40%-50%之间,这就是其经济质量较高、企业创新力较强的合理税率。

目前,65%的企业税费负担和45%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与秦朝无异。无论是与古代还是现代相比,过高的税费负担压着了消费的增长。更何况,很多时候就是在做杀鸡取卵的事情,如果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都负担不了,那么就业又如何解决?当全球实体经济发生问题时,原有既定税费尚且难于征收,完全不考虑年景因素,显然又会影响非税收入的压力山大。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无异于抢,则是完全不可持续的,势必根本性的破坏营商环境和民生基本环境。

【第2篇】非税收入由税务局征收吗

一图看清!这27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按照2023年3月发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税务部门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现行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可分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三大类项目。

部分项目在2023年之前就已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余项目系依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相关规定,在2023年和2023年、2023年分别划转至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现在已经确定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共有27项,后续还将继续划转。

需要注意的是,这27项仍然属于非税收入,只是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但非“费改税”。

【第3篇】税务机关征收非税收入调研

2月21日,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曾霞一行来我局调研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并召开座谈会,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敏,财政事务中心、财政数据信息中心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在调研座谈会上,市财政局汇报了我市非税收入质量及项目管理、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进程、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与管理、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等情况。

调研组现场答疑解惑,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表示将持续关注推进,尽快指导解决。

曾霞对我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表示了充分的肯定,并就进一步抓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意见,他要求要通过加强收入分析、深入挖潜增收、推广电子票据等措施强化收入征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编辑:沅江市财政数据信息中心

【第4篇】非税收入划转税务局如何加强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加强非税收入规范征缴,不断提升非税收入征管精细化、科学化水平。2023年1月-9月累计组织非税收入80457.65万元。

一是强管理,着力非税征缴。开展关于各项非税收入的普法宣讲,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定期开展对账工作,强化收入收缴数据分析,保证数据准确性;推动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牵头带动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新划转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2173.16万元,人防办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1994.74万元,排污权出让收入101.29万元,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42.49万元,总计5311.68万元。

二是重落实,着力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公布相关政策,提高企业对惠民政策知晓率,按规定办理符合政策的企业退付申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实体经济发展,2023年1-9月份,该市共计减免各项非税收入10718.04万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使企业“轻装上阵”。

三是盯票据,着力源头管控。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严把票据发放、使用、核销等关口,开展票据清理清查工作,及时纠正票据使用中不规范行为;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提高票据使用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

四是抓监督,着力各项检查。将非税收入征管、减税降费政策执行等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中,并及时开展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持续不断规范非税收入。

王莹

【第5篇】非税收入给税务局

本微讯 2023年1月4日上午,随着国家税务总局临洮县税务局开出甘肃省税务系统首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税收完税证明,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54622元,甘肃省税务局顺利征收新划转的四项非税收入项目。截止1月4日上午,甘肃省税务系统累计征收此次新划转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664,255.50元。

甘肃省各级税务机关积极与原执收单位沟通协作,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以方便缴费人申报缴费和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入库为目标,统一全省相关非税收入项目缴纳通知书,扎实做好税务人员征管政策和系统操作培训,在做好“金三”操作系统基础参数配置、预生产环境测试的基础上与人民银行兰州支行国库处联调联试预生产环境,提前部署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做好申报缴费准备工作,有效保障了划转后四项非税收入项目顺利申报缴费。

下一步,甘肃省税务局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和总局划转文件要求,主动落实总局和省局党委工作安排,积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进一步优化“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持续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第6篇】非税收入人员会划转税务

内容提要

一、自2023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点击文末“了解更多”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好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方便缴费人进行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此前,一些地区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经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代征。自2023年1月1日起,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已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本次划转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上述项目的缴费人“对一个部门、填一张表单、跑一个窗口”。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3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2023年2月份开始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一是项目的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二是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便缴费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7篇】税务局征管非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分行业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1-10-26发布单位: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非税收入分行业风险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做好非税收入征管风险防控工作,非税收入处梳理了有关行业存在的风险,请广大缴费人对照附件《分行业风险提示》中提示内容,做好风险防范。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5日

分行业风险提示

一、 建筑业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与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有着密切关系。建筑行业存在经营周期长,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施工地不一致、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市场竞争激烈,挂靠、转包、分包现象普遍等特点。

(一)风险描述

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面,建筑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企业收入成本因发票取得困难,白条入账等问题核算混乱,可能存在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困难而错误申报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2.大量临时工、劳务派遣员工与季节性用工的存在,建筑业缴费人无法准确核算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工资,可能存在错误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所申报职工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不一致的情况;

3.建筑行业因为错误申报扣除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4. 符合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减免,可能存在缴纳义务人未申报享受减免或超过自产自用范围享受免征政策的情况。

5.两费附加申报过程中,缴纳义务人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两费附加存在多征的风险。

(二)应对措施

1.后期通过数据筛查,不定期检查行业缴费人申报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所取得由分包商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将企业所得税申报职工工资薪金总数、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进行比对,核实业务真实性,提醒纳税人按照非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合理计算不同类型用工人数;

2.前期在金三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征收模块维护政策项目及代码,确保缴费人申报时可以正常选择适用优惠政策。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抽取非税收入征前减免信息,通过筛选缴纳义务人行业类型等信息,排查疑点缴纳义务人是否符合享受政策条件而未享受减免政策。在日常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缴费辅导,通过核对《非税收人通用申报表》中是否正确选择减免政策代码及政策,为便捷缴费单位,确保征收政策应知尽知,联合对接业务部门,发放非税收入相关税务提示,利用税务咨询专线及时回复缴费单位政策咨询;

3.掌握涉及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数据,从“金税三期”系统抽取增值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数据,开展数据筛查和信息比对。

(三)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5.《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7.《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8.《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 2110号)

9.《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10.《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青财政法字[2020]791号)

1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601号)

二.采矿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申报缴纳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主管部门出具的征缴通知书中规定期限缴纳,导致逾期后产生滞纳金。

(2)应对措施

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相互配合,及时掌握缴纳义务人办理情况,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情况有计划开展缴费提醒及辅导工作,确保缴纳义务人按期完成申报缴纳。

3. 错误判断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纳地点的风险

(1)风险描述

开办的项目所在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时,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时,要根据该项目的审批级别确定申报缴纳地点,可能出现错误判断缴纳地点的情况。

(2)应对措施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征收工作中认真核对缴纳义务人项目审批单位所对应的行政级别,提醒缴纳义务人正确判断项目对应的征收机关,省级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或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市州级项目所在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在项目所在地范围内缴纳入库。

4.排污权使用费申报数据与审核存在差异的风险及未及时解缴入库的风险

(1)风险描述

目前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排污权出让收入,可能存在实际征收入库费款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送达的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列明的应缴费额存在差异,缴费人申报后可能存在费款未及时解缴入库的风险。

(2)应对措施

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主动联系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等对接业务部门,做好政策业务储备,做好征前数据准备工作。缴纳期限截止前通过系统筛选已申报未入库明细清册,及时通知缴纳义务人将费款解缴入库,避免出现滞纳情况。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享受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存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多征风险

风险描述

两项附加申报过程中,缴纳义务人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两费附加存在多征的风险。

应对措施

掌握涉及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数据,从“金税三期”系统抽取增值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数据,开展数据筛查和信息比对。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6.《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7.《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 2110号)

商务服务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申报错误风险

(1)风险描述

与建筑业类似,商务服务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有着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大等特点。缴纳义务人无法准确核算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工资,可能存在错误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资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对应的情况。

(2)应对措施

比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中职工工资薪金总数、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数据,核实申报数据真实性,提醒缴纳义务人按照非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季节性、临时性和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未按征收范国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税(费)种风险

(1)风险描述

未按规定范围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认定,可能存在错征的风险。

(2)应对措施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提取经营范包含广告业且认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体工商户名单;经营范围包含广告业、娱乐业,但又未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的增值税纳税人名单;经营范围非广告服务及娱乐服务,如筛选出经营范围为广告创意、广告设计、制作广告牌匾、印刷广告图或网吧活动、健身体闲活动、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的信息,但认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的缴费人名单,进行疑点数据的排查整改。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错误选择纳税人类型未能正确享受减免政策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可能存在未能正确选择纳税人类型,导致缴纳义务人未能正确享受减征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中“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与纳税人“六税两费申报明细信息”进行比对,查找相关疑点数据进行排查。

2.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优惠政策执行

(1)风险描述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执行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未能正确按顺序申报扣减各项税费种,可能存在扣减失败应享未享减免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信息,通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进行判断排查。同时,强化内、外部宣传和操作辅导,辅导缴纳义务人和税务人员准确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9.《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青海省财政厅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829号)

四.房地产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跨地区预缴增值税时未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1)风险描述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同时缴纳两项附加,可能存在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2)应对措施

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信息,通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进行判断排查。同时,强化内、外部宣传和操作辅导,辅导缴纳义务人和税务人员准确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2.未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存在产生滞纳金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水行政部门、人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缴费额、缴费期限按期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导致逾期后产生滞纳金。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及时与各部门沟通,相互配合,针对缴纳义务人开展缴费提醒、缴费辅导工作,同时与各部门按期进行收入明细对账工作,确保费款及时、准确入库。

3.申报数据不实少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风险

(1)风险描述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未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针对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等未进行准确计算,存在申报不实导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风险。

(2)应对措施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对缴费单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明细情况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核查缴费单位相关情况,同时根据缴费单位规模对申报数据中畸高或畸低、不符合逻辑的数据进行审核,提高申报数据准确性。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风险描述

缴费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执行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未能正确按顺序申报扣减各项税费种,可能存在扣减失败应享未享减免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做好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对外,加强对缴纳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引导,提高缴纳义务人对优惠政策的了解;对内,做好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税务人员对优惠政策知识的掌握和办理优惠政策业务的能力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4.《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5.《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青财政法字[2020]791号)

6.《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60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9.《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0.《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1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14.《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15.《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17.《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

18.《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

五、批发和零售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未按征收范围认定相关费种风险

(1)风险描述

在批发和零售业中,特别是零售业,缴纳义务人一般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存在将不属于征收对象的缴纳义务人纳入征收管理范围,给缴纳义务人错误认定了非税收入项目,例如为个体工商户认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应对措施

按照征收项目的征收对象,理清缴纳义务人主体应认定的非税收入项目,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分征收项目开展费种认定的数据检查,确保认定准确。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缴纳义务人转登记未及时、准确享受优惠政策,存在多缴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在季中转登记,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可能出现缴纳义务人未享受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政策。

(2)应对措施

针对转登记缴纳义务人做好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并详细告知缴费义务人在转登记后申报缴纳时注意事项及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申报数据筛查,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第8篇】税务局推进非税收入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提升非税收入工作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以实打实的举措统筹推进非税收入工作跨越式提升,为提高服务能力、增强征管质效,真正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办好事,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奠定基础。

以业务培训提升非税收入服务能力。集中梳理非税各项最新政策资料,制作台账并下发至各旗市区税务局,确保全市非税业务管理部门对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各项政策把握精准、执行到位;充分发挥税费征管问题协同工作机制作用,建立市局对接各基层局的实时线上业务解答辅导工作机制,确保基层局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沟通、随时解决,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全区开展的各项非税收入专题学习培训和测试,以测试为契机摸底全市非税收入人员政策知识掌握情况,总结不足、改进提升,确保业务培训与工作实际深度融合;引导非税收入人员利用各类学习资源,包括学习兴税平台、线上总局政策法规库、线下非税收入政策集等多元化方式学习非税业务知识,熟练掌握非税政策规定、费额计算、数据分析等业务知识,确保学习“无死角”。

以风险防控提高非税收入征管质效。根据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严格落实上级审计、督察整改要求,积极排查降费政策是否落实到位,降费数据是否真实完整。督促各旗市区税务局持续做好非税收入疑点数据核查整改工作,对异常情况及时跟进处理,坚决落实好降费优惠政策。牢固树立“税费同征”理念,依托金三系统和呼伦贝尔市非税收入数据管理平台,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非税收入数据智能化监控,切实做到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齐抓。

以协同共管夯实非税收入征管基础。依托税费征管问题协同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内部协作,强化非税收入与收入核算、征收管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结合呼伦贝尔征收管理实际,做好前期调查研究、细分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流程,牢固树立“一盘棋”理念做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强化与外部的协同配合,在现在工作基础上,持续加强与市财政、残联、自然资源和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完善部门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积极融入地方政务服务部门“服务大格局”。

来源: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第9篇】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划转税务

日前,财政部联合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通知,明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于今年7月1日起在河北、内蒙古、上海等地试点施行,并于明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开征管划转工作。

政涉及体量巨大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引发广泛关注。背后有何深意?又将带来哪些影响?

“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现代税费管理的举措,有助于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更好统筹财政资源,加快治理现代化。”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指出,作为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一项内容,四项政府非税收入转转税务部门只是落实改革方案,并不会增加税负,也不涉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

◎为什么划给税务部门?

三大优势助征管增效率、降成本

将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由来已久。早在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

2023年,我国就明确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也先后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为什么这样划转?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清曾分析提出:“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有其自身的优势。一是税务部门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税(费)源分析、评估、稽查等专业人员,经验丰富;二是税务部门征收手段先进,税务与多个部门已经或即将联网,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可以大大提高非税收入的征管效率;三是税务机关与缴费单位常年打交道,在征税过程中对这些单位的基本情况早已了如指掌,征收非税收入时也十分便利和精准。另外,其他部门也可拿出更多人力、物力尽职尽责,这也会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效率。”

◎有什么好处?

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加快“应收尽收”稳财力

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将推动税收征管实现从合作、合并到合成的突破。李旭红指出,这规划了“十四五”时期我国现代税收征管改革的宏伟蓝图,开启了新时代我国税收治理的第三次变革。

其中,“合成”是重要的标志,也是真正实现新发展阶段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集中表现。她表示,“合作”是业务方式优化的探索,“合并”实现了组织及机构的保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合成”是执法、服务、监管的系统优化,也是业务流程、制度规范、数据要素等一体化融合升级。

“‘合成’重要的主线是‘以数治税’,既实现了在税费领域的数据连通,又实现了跨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还能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换,将展现出我国现代税收征管技术的先进水平,构成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及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涵。”李旭红说。

《通知》正是落实这一系列改革的具体举措。“将土地出让金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又一进程。”中山大学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小强表示,此举体现了我国税收征管继续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升整体税收营商环境;体现了税收征管体系化的思维,土地出让金等政府非税收入与部分税种征收有交集关系,如果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能够更好地落实减税降费的联动关系。

他还提到:“同时还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收支透明度,接受人民有效监督,也是我国以科学态度来管理政府税收收入和政府非税收入的表现。”《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将按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仅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也进一步强化约束性,更好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统筹稳定财力。

◎对地方财政、税负、房价有影响吗?

不涉及资金分配 土地出让金还是归地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明确的是征管职责划转,并不涉及资金分配。特别是饱受关注的土地出让金,《通知》并未提及收入归属权更改,因此对地方财政没有影响。有关专家表示,鉴于土地出让金分配机制不变,收入还是归地方,因此对土地市场和房价基本无影响。

至于税负,也无影响。杨志勇表示,此次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不涉及非税收入具体制度的调整,划转不会增加缴费人的负担,只是缴费人打交道的部门变化而已。

同时,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主要是规范非税收入征管,也不意味着土地出让金制度的终结,与房产税也没有直接关联。“土地出让金是一定期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租金收入,未来开征的房地产税及现有税种是国家行使公共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等所强制无偿获取的收入,两种收入可以并存。”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在采访中说。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补充提到,划归税务部门征管确实可以减少土地出让收入领域的不规范现象。“经营城市、大规模举债、搞政绩工程、过度依赖未来土地出让等问题,将会得到缓减。此后土地出让收入仍旧是地方的重要收入来源,但作为公共资源,纳入税收征管后,有助于推动政府向公共服务型转变。”他说。

【第10篇】非税收入由税务局征管

■本文作者:佟湘玉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6月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将上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机构改为税务部门。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有网友称,“早应该把土地收入归入国库”,亦有网友称“没什么意思,由中央统一征收,只是做得更透明……”当然,也有一部分网友称“新闻太大,看不懂”。

接下来,就网友的疑问,笔者作了简单的分析,以飨读者。

从《通知》内容可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已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

对此,有媒体报道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从‘地方收入’变为‘国家收入’,延续多年的土地出让金制度将走向终结。”那么,《通知》的目的果真如媒体所言吗?

仔细阅读不难发现,《通知》只是规定了由自然资源部按照规定负责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然后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于此同时,《通知》还规定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从本质上来看,《通知》仅仅是调整了征收机构,并未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收入分配。因此,土地收入归属权目前仍归地方。

如此来看,有关“土地出让金制度将走向终结”的言论似乎有些危言耸听。

国家为何会发布《通知》?

众所周知,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取得的收入。

自上世纪90年代政府开放房地产市场以来,土地出让收入逐渐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1-4月累计,全国税收收入67450亿元,同比增长27.1%;非税收入10558亿元,同比增长16.6%

此外,中指研究院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300城市土地出让金总额为5.9万亿元,同比增加16%。上海、杭州、广州、南京四城超过2000亿,就连武汉、宁波等城市也超过700亿。可见,当前大部分城市对土地政策依赖现象很严重。

图:30个典型城市土地财政依赖度

在这种背景下,国家为何还要对土地出让收入“下手”?

事实上,土地出让收入虽已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占据重要地位,但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中依然已经出现了欠征、少征、漏征以及先征后补贴等问题。

长此以往,必有祸患。

为解决此类问题,早在2023年3月,中共中央就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明确规定了“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同年7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对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等重点改革任务进行了具体部署。而此次《通知》实则也是落实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一步。

当然,对于国家的这种做法,有人表示“没有什么用,房子还是买不起”。但业内专家认为,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上述乱象将得到有效治理。

笔者认为,此《通知》将土地出让金划归税务部门征收后,由于政府部门的介入,信息能够更为公开透明。因此,征管过程中所存在的乱象也可得到治理。同时,《通知》也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促进提升税费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而拆迁户的利益也会进一步得到保障。

鲍勃·迪伦曾言“答案在风中飘摇”。当然,有关《通知》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社会上仍旧存在正反两个方面的声音。若想知晓答案,请持续关注相关部门的政策动向。

附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

【第11篇】税务局抓好非税收入

近日,国核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按期申报入库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69.03万元,成为非税收入划转改革后,荣成市税务部门征收的第一笔此项收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划转税务机关征收。荣成市税务局结合辖区实际,开展包括“前提调研-政策宣导-纳税服务-后期跟踪”等环节的“套餐式服务”,切实做好相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该局组织非税收入管理精干人员,针对辖区核电企业的在建项目开展精细调研,详细了解企业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掌握相关准确数据,为后期核电项目应缴基金收入征缴的动态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根据国核示范电站有限公司核电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该公司2023年度将进入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缴费期,对此,荣成市税务局指派专职人员及时上门宣讲、解读有关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征缴政策,辅导具体账务处理方法,使缴费人全面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知晓申报缴纳期限、需要的申报资料和申报缴纳方式方法,做好专项收入的申报缴纳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荣成市税务局全面做好纳税服务工作。3月份是该企业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的申报期,由于处在疫情期间,该局通过“非接触式”服务及时与企业沟通,告知提醒其及时申报。在此基础上,为更好的为核电企业提供定向、精准、个性化管理服务,该局对辖区3户核电企业逐户建立非税收入管理台帐,开展精准跟踪服务,实时记录企业核电项目开工建设情况、运行情况和申报缴费情况,实施常态化动态管理和及时跟踪服务,规范基金、收入申报缴纳行为,确保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和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按时足额征缴。

黄丽雅 于鑫鑫

【第12篇】税务组织学习非税收入

什么是“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

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是在税务部门、非税收入业务主管部门和缴费人之间搭建的一座信息传输桥梁,能够将“主管部门审核→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获取凭证→主管部门办结”的非税收入缴费流程压缩至“主管部门一站式办理”,有效解决了缴费人便捷缴费的需求。

如何使用“平台”完成非税收入缴费?

完成非税收入缴费仅需三步。以小王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例:

第一步,采集缴费数据。小王向非税收入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业务审批申请,核定缴费金额。非税收入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登录“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客户端”,由工作人员帮助小王完成缴费数据采集,采集后点击保存。

保存成功后,小王可根据需要,请工作人员帮忙打印非税收入缴款告知书和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第二步,扫码缴款。小王扫描粤税通二维码获取缴款链接,打开链接可以选择“使用对公账户缴纳非税收入”或“使用个人账户缴纳非税收入”。

选择“使用对公账户缴纳非税收入”,则小王需要按界面操作指引的提示,跳转到“粤税通”首页后登录企业账户,登录后使用单位对公账户进行扣款;同样,小王也可直接用企业身份登录广东电子税务局后使用对公账户进行扣款。这种方式要求经办人必须为缴费义务人绑定的办税员。

选择“使用个人账户缴纳非税收入”,则跳转至“非税收入简易缴款”界面,在这里,小王可输入缴款告知书的编号查询欠费信息,并使用微信个人账户扣款。

如果经办人不需要使用对公账户扣款,选择“个人账户缴纳非税收入”更简单哦!

第三步,打印缴费凭证。

缴款完成后可在非税收入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打印缴费凭证。当然,缴费人也可以自行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粤税通下载打印缴费凭证,还可以前往办税大厅申请打印缴费凭证。

自2023年6月1日起,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也可以通过平台缴费。关于“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的其他问题,您也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就近前往办税服务厅咨询哦!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广东税务

【第13篇】税务局如何做好非税收入

本微讯 自2023年7月份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改革全面启动。截止目前,甘肃省税务系统已征收非税收入项目共20项,金昌涉及其中13项,为加快构建“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便民高效”的非税收入征缴体制,金昌市税务局积极采取五项措施,不断规范征收管理,优化缴费服务,完善信息系统,确保既要“接得住”,也要“管得好”。

坚持党建引领,切实提升政治站位。非税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形式,是实现社会公平、改善民生福祉的重要经济手段,做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不仅是巩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内容,也是切实提升税费治理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现实举措。该局始终把政治学习放在首位,坚持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关于财税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税费皆重”理念,将非税收入工作与税收工作同步谋划、部署和推进,不断提升对做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各项非税收入政策和征管制度,确保非税收入各项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坚持服务先行,持续优化缴费服务。该局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业务流程,落实“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提高非税收入征管质效,持续提升缴费人满意度和缴费体验,坚持税费线上线下同步宣传,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辅导,切实为缴费人讲政策、送服务、解难题。持续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改进非税收入在线填报、数据校验、在线更正等功能,提高申报质效,巩固拓展“非接触式”缴费服务,努力实现企业涉费事项“网上办”、个人涉费事项“掌上办”,不折不扣落实降费政策,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坚持部门协同,不断规范征管方式。通过全面梳理非税收入划转后税务部门面临的风险挑战,积极主动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财政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理清各项非税收入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管理制度,结合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管实际,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对不同类型非税收入的收入属性、费制要素、征管规定、计算方法、征收环节、部门协同等内容进行培训讲解,明确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加强现金缴费、退(抵)费、票据管理、欠费核销等方面制度建设,积极开展非税收入“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广泛开展交流学习活动,不断提升岗位人员操作技能、业务水平,推动提升征管水平,规范征管方式。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夯实征管基础。全面梳理近年来日常征管、审计监督、基层调研中发现的非税收入各类征管疑难问题,紧盯缴费人反映的各类实际困难,抓住问题根源,优化操作流程,完善服务措施,不断提高解决问题、化解风险的能力。在做好各类疑点数据核查与整改工作的同时,举一反三,积极开展内部自查,制定行之有效的改进提升措施,督促税收管理人员准确进行税费种认定,及时做好数据更新和维护,确保纳税人登记信息真实准确,从源头上严把关口,加强数据间分析比对,提升基础数据质量,推动实现“精准监管”。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防控廉政风险。紧扣非税收入征管廉政风险易发环节,综合运用“人防”“技防”“制防”等多种手段,加强干部教育监督管理、提升防控信息化水平、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紧扣非税收入征管廉政风险易发环节,建立健全岗责体系和业务规范,优化内控手段和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从源头上防范非税收入征管廉政风险的发生。

2023年1-9月份,该局共组织入库非税收入15117万元,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六稳”“六保”贡献了积极的税务力量。

【第14篇】税务局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的开展

甘肃经济日报灵台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通讯员景富强 叶蕾 孙文英)灵台县税务局联合县财政局、水利局、人防办等单位统筹规划,开展四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交接和征缴工作。截至目前,共入库水土保持补偿费2.86万元。

为确保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征缴工作顺利开展,灵台县税务局梳理出四项非税收入划转项目业务操作手册及常见问题答复口径,对办税厅窗口人员针对办税流程、申报操作、问题解答进行了专题培训。同时,针对缴费人关切的难点问题,非税收入划转专项小组利用税企交流群等多渠道开展宣传,为缴费人提供线上业务辅导和政策解答。还组织专项小组深入企业,讲解申报等程序和系统操作,确保企业切实做到政策内容全知晓、真掌握、会操作。并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工作开展摸底调研,建立了费源清册和工作交接台账,为划转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15篇】税务局第一笔非税收入

2023年1月1日,不仅是新一年的起点,也是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厦门暂无实际缴费人)、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的关键节点。

这次划转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厦门暂无“实际缴费人”,其他三项非税收入(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都是采用按次申报。

今天我们以水土保持补偿费为例,

为大家介绍一下

缴费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

一键申报缴纳这几项非税收入

缴费人收到申报缴费短信提醒→登陆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进行以下操作:

1.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 在首页点击进入右上角【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模块。

3.进入申报表界面,点击“申报”(系统自动带出应申报缴费数据信息,您只需一键确认

4.出现弹窗提示,点击【缴款】,完成缴款操作(提供多种缴费方式)。

5.缴费人可到【我要查询】-【缴款信息查询】-【缴款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已缴款的记录(该缴款记录会自动传输非税收入项目审批部门)。

当然啦,您也可以选择就近在全市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大厅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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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4日,安仁县召开全县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业务培训会,就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改革有关业务进行现场演示。进一步扎实高效推进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运行工作。非税 ...[更多]

  •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划转难点(8个范本)
  •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划转难点(8个范本)92人关注

    甘肃经济日报临夏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通讯员马迎瑞)自社保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来,临夏州税务局全面加强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并成立了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 ...[更多]

  • 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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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5日,宜昌市第一张电子非税收入缴款书在三峡中专顺利开出,标志着宜昌市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改革上线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正式启用 ...[更多]

  • 非税收入人员会划转税务(15个范本)
  • 非税收入人员会划转税务(15个范本)89人关注

    内容提要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二、所属期 ...[更多]

  • 开展税务局非税收入(3个范本)
  • 开展税务局非税收入(3个范本)88人关注

    拉萨经开区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多措并举,持续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费征收工作,探索创新非税收入征管方式。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