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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收入留存地方比例(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9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收入留存地方比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收收入留存地方比例

【第1篇】税收收入留存地方比例

说到返税,大家都有所了解,但是都是一知半解的,大家比较常见的有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但今天说的这个返税其实不算这两张,它是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纳税,地方根据企业的纳税额来进行一定比例的返还,是由地方出台的总部经济招商引资方案。

当然虽然是地方出台的,但这种行为国家也大力支持,因为它给地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又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还不会影响国家的总体经济,达到了三赢的状态。具体操作为:

在地方园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主体企业分包部分业务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正常营业纳税,然后地方会根据纳税额来返还地方留存的部分税收给企业。

增值税地方留存50%,所得税地方留存40%;

返还为地方留存的30%——80%。

什么叫地方留存,其实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指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等

地方税指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等

而我们的中央共享税指的是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它们的组成是中央政府分享部分,地方政府分享部分。

通常增值税地方50%,中央50%;所得税地方40%,中央60%。少部分地区的地方留存可以达到60%——80%。也有部分只有20%——30%

所以要想享受返税正常,一定要选择一个比较好的园区,最低也应该留存在50%,同时一个地方的经济情况也是非常重要的,虽然这个正常是为了促进部分贫穷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有部分园区会选择违约不返还,因为它没有经济收入,交的税收不够支撑它使用这个政策。

现在比较好的一个园区在江苏,江苏也算我国的重大经济省市,许多重工业、轻工业发展都比较健全,同时地方的留存为一级留存,50%。

企业也全程无需法人到场就能实现入驻园区,且不需要实体办公就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关注《税筹小卢》了解更多税收园区以及各种政策的事情。

【第2篇】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划转座谈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信息透明度将会进一步提升,可能会间接影响部分城投公司流动性和资产规模。从现金流角度来看,划转后,城投公司需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对城投公司的资金占用时间或会增加,进而影响其流动性。对于c端人群而言,划转税务部门后,意味着土地财政的终结,土地价格可能会下滑,失去支撑的高房价可能会一落千丈,对炒房者而言可谓是影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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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土地价格或将下滑

据和讯房产:6月4日,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出,“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对此,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信息透明度将会进一步提升,可能会间接影响部分城投公司流动性和资产规模。从现金流角度来看,划转后,城投公司需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对城投公司的资金占用时间或会增加,进而影响其流动性。对于c端人群而言,划转税务部门后,意味着土地财政的终结,土地价格可能会下滑,失去支撑的高房价可能会一落千丈,对炒房者而言可谓是影响重大。

(责任编辑:常丹丹)

【第3篇】税收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差额征收的设计不合理

相关绿色税收的税种多采用差额征收的税率设计,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和这些税种的性质共同决定的,绿色税种采用差额征收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这主要取决于是否能适应当地的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

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是我国目前唯一一个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而开展的税种,开征的目的是为了应对我们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恶化。

贵州省确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税额标准是国家最低标准的两倍,而固体废物、噪声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实施较低标准并不符合贵州经济发展的情况。

相比其他地区,贵州驱动经济增长的动力仍然较大的依靠资源,依赖第二产业,对于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来说,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是最主要的排污物质,而贵州只按照最低征收标准的2倍进行征税,将无法对企业形成约束,不利产业转型升级。

而在北上广深等城市在这两类物质上多采用5、6、8和10的倍数去征收环保税,巨大的税收差距将会给贵州带来污染转移,这并不利于贵州省生态文明的建设。

贵州省的环境保护税在在主要污染物质上多采用较低的税率差额征收,虽然这是在考虑到环境承载力和经济发展情况后制定的。

但如此低的排污成本,并不足以发挥绿色税收的创新效应,倒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调整产业结构,当税收成本远不足以弥补私人成本,便会减弱了纳税人的遵从度,从而使环境保护税的环保效应不能充分发挥。

环境保护税是我国目前唯一一个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而开展的税种,开征的目的是为了应对我们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恶化。

贵州省确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税额标准是国家最低标准的两倍,而固体废物、噪声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实施较低标准并不符合贵州经济发展的情况。

相比其他地区,贵州驱动经济增长的动力仍然较大的依靠资源,依赖第二产业,对于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来说,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是最主要的排污物质,而贵州只按照最低征收标准的2倍进行征税,将无法对企业形成约束,不利产业转型升级。

而在北上广深等城市在这两类物质上多采用5、6、8和10的倍数去征收环保税,巨大的税收差距将会给贵州带来污染转移,这并不利于贵州省生态文明的建设。

贵州省的环境保护税在在主要污染物质上多采用较低的税率差额征收,虽然这是在考虑到环境承载力和经济发展情况后制定的。

但如此低的排污成本,并不足以发挥绿色税收的创新效应,倒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调整产业结构,当税收成本远不足以弥补私人成本,便会减弱了纳税人的遵从度,从而使环境保护税的环保效应不能充分发挥。

绿色环保效应不明显

税种没有绿色环保效应是由我国是由我国经济发展造成的,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在税制设计上多是围绕着增值税和财产税,并没有把排污行为纳入到征税的范围内,所以在一段的时间内中国政府、企业、个人都没有环保理念。

二〇一八年,我国开征了首个以环保为目的设立的环境保护税,但在实际征收中也存在征收范围窄,税率低,环保效应不明显的问题。贵州省生态环境极为脆弱,而且仍然面临着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当前绿色税收的环保效应并不显著。

唯一能引起环保理念,以纳税人的排污行为为征税税目的环境保护税在相关绿色税种上占比仅有0.86%,还不足1%,表明环境保护税作为真正意义上的绿色税种,并没有发挥引领绿色发展、树立绿色理念的主体作用。

而具有明显绿色税制的资源税在贵州相关绿色税收里面仅有4.5%的占比,这并不能引起人们对资源的足够重视,而且较低的税收成本也无法有力约束企业用技术创新代替排污,在激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方面还缺少力度。

消费税在贵州相关绿色税收的占比虽然很大,将近40%,但消费税目前的设计理念是引导消费,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方面并没有发挥太大作用。

而且贵州作为白酒之乡,占据中国30%的白酒市场,光白酒一项就为贵州带来了将近200亿的消费税,占消费税收入的56%。

所以贵州省的消费税很大一部分是由白酒行业带来的,如果不考虑白酒带来的消费税,剩下的具有环保性质的税目和税收收入已经不足以引起人们的重视,更不能发挥环保作用。

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相关节能减排的优惠措施多是配合主税种展开实施的,这就要求政府要跨税目、跨税种的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实现多税种之间的相互衔接,目前贵州在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上还存在着各种问题。

首先是优惠政策较少、力度较小。贵州现行支持经济绿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实施循环节能经济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设备按照购置额的10%抵减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循环发展企业和处理垃圾企业,产生的所得实行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比其他省按投资额50%左右的比例抵扣所得额、免税年限高达10年、加速折旧、加计扣除以及按研发支出的100%进行补贴,贵州现行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不仅政策少,而且力度不够,对发展绿色经济激励作用有限;其次是税收优惠政策分布零散。

贵州目前在节能减排、低碳循环上还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税收优惠体系,各种优惠政策零散的分布在各种规章文件里,并且多以所得税和直接补贴为主,在间接补贴和递延抵扣上不仅政策不明确、内容较多,而且限制条件也多,无法真正惠及企业;再次是退出机制不完善。

有的企业在之前申请了税收优惠,但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在符合条件,但由于相关部门缺乏相应审核机制和退出程序,即使该企业进行高耗能、高排放的生产,仍然享受税收优惠,导致税负不公,阻碍相关清洁、绿色产业的发展;

最后是一些税收优惠在更新上较为滞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多年仍未修改,导致一些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绿色生产的积极性。

贵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分维度指数测算结果

贵州的协调指数上升缓慢,但绿色指数显著上升,表明区域发展不协调、不平衡,贫富差距过大仍是贵州面临的最大问题。

虽然贵州实施了大扶贫政策,帮助贫困地区走出贫困,带来了贵州农村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经济发展的原因,贵州目前在产业结构、消费结构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虽然除贵阳、遵义之外的其他州市协调指数相差不大,但相比贵阳和遵义却有着不小差距,这也说明贵州要注意经济发展的区域性,要把政策、资金、技术等资源往其他地区倾斜,以提高区域发展的协调性。

毕节、六盘水和铜仁大幅上升的绿色指数,说明这三个地区在绿色方面拥有较大的优势,而贵州九个市州在绿色方面都有很高的指数,虽然这得益于贵州天然的生态,但这也表明贵州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绿色优势,在西部大开发闯新路的同时又守好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

【第4篇】查账征收营业税收入如何交税

问:什么是“查账征收”?

答: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和定额征收都是针对企业所得税,但定额征收也针对个体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种。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问:什么是“核定征收”?

答:核定征收,指的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问:“查账征收”的税率是多少?

答: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家新的企业所得法规定。税率15%执行对象是对于西部大开发的企业实行报批。其他实行25%的统一税率。现在小型微利企业利润100万以下税率2.5%,100-300万税率10%。

问:“核定征收”的税率是多少?

答:核定征收税率一般是核定你的行业利润率。像现在一般核定服务行业的利润率为10%,开300万票,核定10%就是认定你的利润为30万,然后来交税。另外还有一种定额核定,是直接核定一个利率,比如1%,2%来交税。不同地方核定的税率也有少许差别,现在统一的是核定行业利润率套五级累进制。

问:“查账征收”适用哪种类型公司?

答:查账征收一般适用于企业规模较大,账簿,财务核算制度较为健全的企业,像有限公司一般就是采用的查账征收。

问:“核定征收”适用哪种类型的公司?

答:核定征收适用用于一些规模较小,不具备建账完整的能力,比如像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现代服务行业个税0.5%-2.1%,增值税1%。综合税率3%以下。

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觉悟,企业节税方式有很多,然而合理报税才是企业节税、省税的蕞佳选择。今天在这里就为大家推荐一个合理合法的税收洼地政策,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有优惠政策的税收洼地(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两种方式:

a、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9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9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b、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方式是对于缺乏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1%,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第5篇】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符合

01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必须一致吗?

增值税收入,这里就是指的增值税申报表上1-12月份累计销售额(累计销售额=(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三)免、抵、退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四)免税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收入,指的就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我们会发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与增值税申报表收入的比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两者的数字应该是一致,就是说会计账上确认了多少收入,增值税申报表中也填了多少销售额,税率或征收率确定的情况下,就说明企业报税没有问题。

但是由于各自税法规定不同,也存在一些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涛哥公司是一家制造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涛哥公司销售商品给乙公司,2023年12月2日签订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后10天内开具发票给乙公司且商品于2023年1月20日交货,合同价税合计金额113万元。涛哥公司向其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该业务确认2023年12月增值税收入1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未做确认收入处理。

因上述业务,导致涛哥公司2023年累计增值税申报收入高于企业所得税收入100万元(113/1.13)。

那么,产生的该差异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呢?涛哥公司是否需要将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增值税申报收入人为调整一致呢?

跟着涛哥看一下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规定。

关于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应乙公司要求于2023年12月提前开票,纳税义务已发生,因此确认当月增值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在2023年12月,涛哥公司尚未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乙公司,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因此,涛哥公司未将该笔业务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

所以,涛哥公司因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导致产生差异符合税法规定,不需要人为调整一致,属于正常情形。

02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的情况下有哪些?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情况如下:

01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销售额是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除代为收取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失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都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却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计入营业收入,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

虽然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结果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却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0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相关栏次。

而金融商品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税所得额中。两收入对比,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03视同销售行为

例如:涛哥公司2023年年底时,将价值100万元的自产空调用于职工食堂和宿舍。根据规定,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情况下,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货物并没有离开本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会计核算上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入。

故2023年涛哥公司此项业务申报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0元。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个人,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应视同销售,按规定进行申报。

【第6篇】2023年中国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成立,1979年我国提出改革开放的政策,并于同年引进增值税的概念,并在上海进行试点。1994年1月1日对增值税进行调整,将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修理修配劳务,并于当年正式确认为生产型增值税。

2023年,正式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将固定资产(部分除外)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内。

2023年,开始扩大征税范围的变革。

2023年,将小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等纳入增值税进行税额抵扣范围内。

2023年,未出台相应变革政策,总理很着急,于是,在2023年出现了大动作。

2023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原营业税征税范围全部纳入增值税增值范围,实现全面营改增。

全面实现营改增后,为提高人民幸福指数,刺激消费。增值税税率由17%降为16%,11%降为10%。后续又进行税率的调整,由16%降为13%,10%降为95,到目前为止,还在使用该税率。

了解增值税的发展史,可以更好的理解增值税,可以更好的备考注会,希望考注会的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考试。

【第7篇】核定征收所得税收入

核定征收是指对所得税核定征收,在缺少账簿无法计算时对涉税主体所得税进行核实征收税收,然后企业可以开票,包括开具专票和普票。

对增值税和附加税是无法核定的,只能对所得税核定,对个体户,个独企业,合伙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也有地方可以对公司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这里不再探讨核定征收的其他方面,只分析一下核定征收几种征收方式税费方面哪种更加合适。

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征收率,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三种方式,这三种核定征收方式是由当地税局来规定企业适用哪种,而具体的征收税率是由当地核定征收办法规定。不能由企业自主选择,第三种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针对开票量比较小的主体这里不再分析。

核定征收税率

a.核定征收率所得税计算方式是:所得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0.5%-2.2%)

b.核定应税所得率所得税计算方法:所得税=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所得率*五级累进税率(5%-35%)

这里看不出哪种核定方式更加实惠,根据开票量增加会出现一个分界点..

以年500万为例,不含税销售额500万.

以a征收率来算假设征收率为0.6%则所得税为500万*0.6%=3万

以a征收率来算假设征收率为1%则所得税为500万*1%=5万

以a征收率来算假设征收率为1.4%则所得税为500万*1.4%=7万

再我们一样年500万为例,不含税销售额500万,这次用b核定应税所得率来算

以b所得率来算假设应税所得率为5%,则所得税为500万*5%*20%-10500=39500

以b所得率来算假设应税所得率为10%,则所得税为500万*10%*30%-40500=109500

以上可以看出销售额越多征收率占有优势,但也要看具体征收率和应税所得率具体多少。应税所得率的综合税率就是(5%-35%)*(5%-15%),常见应税所得率是10%那常见的综合税率就是10%*(5%-35%)=0.5%-3.5%,一般纳税人超过500万,也就是常说的3.5%...这里应该可以理解了吧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第8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月分析

一、资金拆借简介

无偿资金拆借是相关主体之间资金拆借的一种具体实践表现。

资金拆借原本指金融机构之间调节临时资金余缺而进行的资金短期借贷活动。随着相关经济实践的发展,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也越来越常见,并且也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2023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企业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或一些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的行为。企业资金拆借作为企业间的一种资金互助形式,是企业解决短期资金急需的一个有效途径,通常是以有偿的资金互助形式出现,在税收责任上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两大主要税种尤为值得关注。除此以外,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也形成常态。在税收责任上,无偿资金拆借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履行相关纳税义务,不同情况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也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企业应透彻理解和把握相关税收规定,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对政策的了解不够清晰,甚至对同一事项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有所混淆。因此,笔者在本文中系统梳理了相关税收政策,希望对企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增值税政策梳理

(一)增值税相关文件及规定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第七项规定下列行为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其中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3.《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三条:“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政策适用分析

根据增值税上述规定,作如下分类说明:

1.通常情况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视同销售情形仅适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因此,此项规定关注重点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的判定条件。

2.根据20号文,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应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36号文已明确规定;该文仅针对集团内企业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税优惠,打破了局部范围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征税限制。

根据上述政策,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增值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增值税政策适用图

3.对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还需关注另外一种形式,即统借统还行为。因其涉及多点环节,我们通过梳理集团企业之间的业务流程来进行分析,根据统借统还增值税政策规定,现以流程图的方式展示如图2所示:

图2 统借统还流程图

从流程图来看,统借统还在实际操作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集团要合规

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企业共同组建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具体规定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2023年以前,企业集团需要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之后,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和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息网站来查询企业集团名单。

2.实施主体要合规

实施主体必须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实践中,核心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情况较普遍,而且判断标准的掌握尺度不具备统一性。与此同时,实施主体对内建议制定“统借统还”管理办法,对外要能提供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

3.资金流出规范要合规

(1)期间:统借统还借款期间应在借入时的借款期限内,资金流要清晰可确认。例如:资金取得期间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则统借统还款期间应在此期间内,不能超期限。

(2)协议:双方应签订《统借统还资金借款协议》,而非《流动资金借款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借贷双方的关系、资金来源、借款金额、利率水平、借款期间、发票开具(时间、类型)、支付利息的时间等条款。

(3)金额要求: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4)归还资金流向:资金须由统借方统一归还。统借和分拨可以“一对一”或者“一对多”,但不能“多对一”或者“多对多”。

由此集团企业之间在融通资金过程中若符合上述条件,则适用统借统还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85号)规定,企业在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时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三、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一)企业所得税文件及规定

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无偿资金借贷利息企业所得税适用分析

由于非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以及集团企业间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已缴纳或开具增值税发票,下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但是对于增值税不需视同销售的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资金拆借的利息支出由借款方支付,其能否在税前扣除则需要特别关注。为便于文章的分析,构建如下业务模型:

模型一:a、b同属集团内公司,b是a的子公司。a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后,将资金借给b。a按时归还金融机构利息,但是并未向b进行利息收取。此时a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分析(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关联企业之间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即可以理解为关联公司无偿提供资金借贷,a公司应确认为利息收入,应做企业所得税收入调整处理。

分析(2):由于资金没有直接用于a的生产经营,利息支出不具有相关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允许扣除,所以应将a利息支出进行相应纳税调增处理,不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

模型二:若a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向b收取,利息的支付与收取全部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则a损益未受影响。

分析(1):根据模型一中的第(1)点分析,利息收入和支出都要做企业所得税调整处理,对所得税金额没有影响,但是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计算基数有影响。

分析(2):根据模型一中的第(2)点分析,因为支出未计入损益,不需要涉税调整。

上述两种模式,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但是很显然,模型一中的情况额外地增加了集团税负,不是理性的选择,应避免采用该种模式。

根据上述政策理解,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企业所得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3所示:

图3 无偿资金拆借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图

图3中未讨论无偿提供资金给非关联方的情形,因为实际情况中,企业将资金无偿借贷给非关联方,一般情况下不符合现实逻辑(除非用于公益事业或其他经济补偿为条件)。因此,本文仅就资金无偿借贷给关联方涉税情况进行讨论。在实际审核中,我们发现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调整事项主要涉及模型一中的分析调整。在双方税率相同且不影响国家总体收入减少情况下,对具体转让定价金额的调整并不多见。

另外,关于统借统还形式的利息支出,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其他行业未有专门政策提及。随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的出台,对于企业之间共同接受劳务的情形也有专门规定,这个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行业利息支出能否按照28号文应税劳务规定进行分摊处理值得探讨。

综上分析,同笔业务在不同税种下的处理存在差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税种下的政策进行分析处理,对政策进行理解学习并做到合理运用,以避免和减少相应的税收风险。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下,在取得资金后更要做好税收风险的控制和安排。

作者:姜峻蕾;单位:四川中鸿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来源:注册税务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9篇】税务局第一笔非税收入

2023年1月1日,不仅是新一年的起点,也是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厦门暂无实际缴费人)、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的关键节点。

这次划转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厦门暂无“实际缴费人”,其他三项非税收入(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都是采用按次申报。

今天我们以水土保持补偿费为例,

为大家介绍一下

缴费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

一键申报缴纳这几项非税收入

缴费人收到申报缴费短信提醒→登陆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进行以下操作:

1.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 在首页点击进入右上角【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模块。

3.进入申报表界面,点击“申报”(系统自动带出应申报缴费数据信息,您只需一键确认

4.出现弹窗提示,点击【缴款】,完成缴款操作(提供多种缴费方式)。

5.缴费人可到【我要查询】-【缴款信息查询】-【缴款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已缴款的记录(该缴款记录会自动传输非税收入项目审批部门)。

当然啦,您也可以选择就近在全市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大厅直接办理。

【第10篇】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好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方便缴费人进行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此前,一些地区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经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代征。自2023年1月1日起,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已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本次划转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上述项目的缴费人“对一个部门、填一张表单、跑一个窗口”。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3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2023年2月份开始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一是项目的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二是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便缴费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第11篇】不征税收入进项税转出

在会计实务中,如果财务人员定期认真核对往来类会计科目,会发现有些明细科目只有余额但是长期没有发生额!有些财务人员会忽略这部分会计科目,主要原因在于:

1)认为都是历史遗留问题,不知道该不该处理或者如何处理;

2)认为都是总经理或者其他经办人经手的业务,不方便过问;

3)认为都是死账呆账,税务稽查也不会关注,所以不处理;

财税小队长要提醒财务朋友们,千万不要忽略隐藏在往来类会计科目中的纳税风险,我们今天先重点讲解,隐藏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中长期应付未付款的纳税风险!

【财税小课堂】【1】应付未付款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

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债务重组利得,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

【财税小课堂】【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

既然会计准则对确认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那么同样的问题企业所得税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那么企业所得税风险就在于企业认为应该偿付,而税务机关认为你付不出去,让你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债权人仍然保留索取货款的权益。

如果企业无法取得债权方的证明,类似于往来款项询证函或者类似的声明,并且无法向税务机关说明业务款项长期挂账的原因,那么这笔应付未付款就必须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小课堂】【3】增值税的纳税风险

有财税小队朋友纳闷了,怎么还和增值税有关系。试想一下,长期应付未付款项,基本上都是前期取得了发票,所以才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我们先分析一下挂账的原因:

1)产品质量或者服务出现问题所以尾款不支付;

2)货款通过其他方式支付,未通知财务及时处理;

3)虚开的发票,没法向对方支付货款,只有暂时挂账。

如果被认定为是取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不但要把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转出,还要面临着高额的罚款和滞纳金。

综上所述,财税小队长提示财税小队员们,认真对待每一个会计处理,认真复核每一个会计科目。

【第12篇】土地增值税收入分析

优化存量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区分新房和旧房的认定标准,同时兼顾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基于住房“正常处置”“投资经营”等不同目的制定差异化税收政策。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计算分为两种类型:开发新建商品房和转让旧房。在销售新建房时,按照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计算税款,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在销售旧房时,则有三种计算方式:一是重置成本价法,即按照收入减去四项扣除项目(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以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后的增值额计算税款;二是发票加成法,即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房地产计税成本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三是核定征收,即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旧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计税方式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出现成本和交易价格核算不准现象,会导致国家土地资源增值收益流失。一方面,涉及计税基础计算的房地产重置成本评估价格存在浮动空间;另一方面,房产交易“阴阳合同”现象仍比较突出,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存在一定程度的征收困难现象。

土地增值税将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和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运用税收杠杆引导房地产经营方向以及保障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作为开征的主要目的。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职能作用,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第一,扩展实际征税范围。无论是单位转让还是个人转让房地产,无论是新建房还是存量房,无论是住房还是其他业态,都应完整纳入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第二,优化存量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首先,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区分新房和旧房的认定标准,同时兼顾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目前在税务实践中,各地对“旧房”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有些标准在税收征管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如何监控房屋是否真正交付使用及其使用时间长短、如何测算磨损程度等。因此可规定,凡是新建的房屋,在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产权证办理完毕前出售的,按照新房计算土地增值税;而在办理了第一次产权证后再出售的,一律按照旧房销售计算土地增值税。以上规定也与房地产市场增量房和存量房的认定保持了一致。其次,现行旧房计算方式中“发票加成法”按年加成5%的依据合理性不足,可考虑予以废止。在征管条件成熟时,寻求以“实际历史成本”替代“重置成本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三,基于住房“正常处置”“投资经营”等不同目的制定差异化税收政策。建议按照“少级次、宽级距、低税率”的模式,调整简化累进税率级距和级次,适当扩大级距,减并级次,降低边际税率;针对存量商品房的不同情况设计税收实际负担率。首先,可以对销售存量房屋按持有年限设计税收负担量:对持有不超过5年的房屋对外转让按适用税率征收,持有5年~10年的减半征收,持有10年以上的按1/4征收。其次,针对销售唯一住房或销售增值率位于一定区间内的住房等行为,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即通过从“持有年限”“拥有套数”“增值幅度”三个指标区分“正常处置”和“投资经营”行为,前者给予税收优待。最后,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与新增房地产充足供应、租售同权改革等房地产政策配合,扩大买房者的可选择空间,降低出售者的税负转嫁能力。

第四,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一方面,应加强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价格数据监测系统的构建,建立增量及存量房地产价格关联体系,为税务机关核实历史成本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支持,逐步形成出售房产一般以实际购置价作为扣除项目的征税机制。另一方面,建议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从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国内生产总值等宏观经济运行指标以及可比房地产销售价格、供求比率、投资回报率等行业运行特征指标出发,建立房地产价格税收预警指标体系,并有效运用于存量房各项税费的征收管理中,封堵“阴阳合同”“不实申报”漏洞。

第五,依据环境条件循序渐进实行土地增值税改革。土地增值税税制改革应稳步、有序推进,既要考虑当下的税收征管能力,还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认知理解程度相适应。一方面,土地增值税征管方式改革进程中,与税收征收管理相关涉税信息需要逐步搜集积累,税务信息化系统需要调试升级。因此,土地增值税改革总体方案上要设置政策的“缓冲带”和“磨合期”。特别是在改革前期,要做好平稳过渡。另一方面,土地增值税的改革方向需与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状相结合、需与总体税制建设推进相协调。因此,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中央与地方政策制定分工,平衡政策的一致性与多样性,探索“原则管住、细节放开”的政策组合模式。在税收法定的原则基础上,充分赋予地方一定的政策灵活性,以保证土地增值税全国总体与各地区政策效果的协调平衡。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研究”课题组成员)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13篇】退税收入账务处理

一品税悦的第147篇原创文章

内容:围绕财税知识,与您聊聊工作中的困扰与收获,与您共成长。

关于退税,财税群里的小伙伴最关心下面2个问题,一起来看看:

一、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

最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具体可参考:实用 | “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表单填报示例”及税务总局解读2023年留抵退税新政七个问题!

那对于企业取得的留抵退税怎么做账呢?财政部对于会计处理没有规定,但是税务总局对税务方面却有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借鉴税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对于企业取得的留抵退税,错误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或在其他收益

【正确的会计处理】

收到留抵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why?原因在于留抵退税退的是企业的进项税额,企业申请留抵退税,退的是国家白白给你的补助吗?不是,其实是企业自己留存的进项税额。

企业申请了留抵退税,对应的城建税怎么计算?

可搜索:四个案例详解:收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计算?

二、关于“六税两费”退税

最新政策:

2023年3月的时候,国家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政策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而政策3月才出台,1-2月多交的六税两费开始退了,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开始陆陆续续从税务局收到了退回的税款。

具体可搜索:有点烧脑!税务总局:11个案例解读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征管新政

企业收到的“六税两费”退税怎么做账呢?

今天早上,看到有财务朋友发来的分录如下:

小编个人理解,这样的处理其实并不妥当。“六税两费”退税这类的税收减免基本都是直接减免的,并不归属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范畴,不需要必须按政府补助准则进行核算。核算的时候,从哪里来,还回到哪里去就行。

参考:

对于直接减免的税金,这个回答的意思也是,可以直接冲减税金及附加。

【小编理解的正确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1、2月份已经计提后直接减免的“六税两费”50%退回的税费,企业直接冲减税金及附加;

2.后期减免的“六税两费”,直接按照实际缴纳的六税两费计提即可。

账务处理案例:企业1月份缴纳城建税

借:税金及附加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2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200

贷:银行存款200

4月份收到50%的退税

借:银行存款 100

贷:税金及附加 100

或者:借:税金及附加 -100

或者用下面的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00

借:银行存款 100

还有不少财务朋友咨询,企业收到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怎么做分录?

请搜索:关于稳岗补贴的账务处理,做法有四!

注:“一品税悦”公众号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学习,非实际办税的依据,具体请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第14篇】不征税收入到底是什么意思

这是网上的一个经典问题:

既然向富人征税是个难题,为何不直接用通胀代替征税?

虽然所有人都躲不过通胀的镰刀,但收割富人更多,因为劳动力价格也会水涨船高,对穷人影响不大。

这问题其实很有水平。

在特定的场景下是有效果的。

对于存款。

你是富人,家里墙壁里面塞了一个亿,我是普通人,小猪存钱罐里面有一百块,通胀之下,大家手里存款贬值比率是一样的。

某种意义上,就是在对存款征税了,而且是越有钱征收的越多。

但问题在于,富人之所以是富人,除了他的「存量」,还在于他有获取「增量」的能力。

在增量层面,富人损失的那点存款贬值和通过通货膨胀过程中赚到的收益相比,屁都不是。

如果只看表层,那就是很多富人都有杠杆,都有负债。

而这些负债并不是为了消费(房贷某种意义上也是消费,只是带有一定的生产属性),而是为了扩大生产,所以通货膨胀对他们来说,是爽歪歪。

更深层次看,就要聊我大学老师讲的「盆子理论」了。

天下飘钱了,看似雨露均沾,人人有份。

但有人是用手去接,有人是用家里洗澡盆子去接,有人是圈了一个足球场里面放满了盆子去接,还不让别人进去。

普惠,就变成了形式上普,但实际上一点都不普。

通货膨胀的本质是货币供给大于实际需求,说白了,江湖上的钱多了。

那这钱是怎么来的?

总要有个源头,还要有个流动的过程,对吧。

最简化的模型是,有本事和资格印钱的人,在大量发钞。

发钞速度超过了社会财富积累的速度,自然就通胀了嘛。

很自然,下一个问题就是,这发出来的钞是从什么口径流入社会的,这口径上是不是有人就离得近,机会多,手里的盆子大。

很多大佬都知道2008年有个四万亿的计划。

四万亿是有时代背景的,当时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出口从之前的两位数增长快速的回落到负增长,工业生产是断崖了,很多中小出口企业集体关门。

如果不来一剂强心针,可能问题会更严重。

于是提出了要「扩大内需」的口号。

注意,可不是明面上说我要发钞,我要通货膨胀哦。

十项措施,每一个拿出来放在现在,绝对都是很多人拍手称好的。

比如第一条是: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房建设支持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再比如第八条:

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提高明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提高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标准,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低收入群体等社保对象待遇水平,增加城市和农村低保补助,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是不是规划上,都做的特别好。

但实际上的结果呢?

发出来的钱不能做到每一张都精准制导的,如果跑到了原计划之外的赛道就自爆销毁。

只能进行大方向上进行规划,然后眼看着钱在系统里面按照「之前的路径」自然流动。

2023年,就有很多经济学家跳出来提醒,说按现有的盆子格局,很容易变成:

产能过剩、房价飙涨、巨额地方债务……

十多年后回看,那时候的专家,还真是专家。

但更关键的点是,这过程中富人和普通人,因为挥舞盆子的能力差距,把财富差距拉的更大了。

一大股水冲下来了,有人就在大径流旁边用盆子疯狂的舀水,甚至机械化的再舀,更多的普通人是在小河沟子里面,用手在捧水。

本来就富裕的人,拥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甚至最低级别具象化,他家本来就在市中心有套老房子,在过程中自然就豪横了。

2008年左右,中国是标准的高储蓄国家,印钱本质上就是把老百姓的储蓄进行稀释,释放到市场上去。

如果没有富人和穷人的区别,大盆子的人和小盆子的人的区别,那大家都开心。

蛋糕做大了,切蛋糕又是你一块我一块的,都有的赚。

但落地到具体现实是,有人就是拿得多,有人就是拿得少。

所以啊,适当的通胀,是可以刺激经济发展的;但税收也是不能少的,这决定了经济发展中获利怎么分配的问题。

这两者不矛盾,也不能相互替代,而是你做你的工作,我起我的功能。

通胀来做大蛋糕,税收是在分蛋糕的时候,或多或少的从拿大块的人手里扣一点出来。

【第15篇】出口退税逾期免税收入

在实务工作中,中小型企业都会涉及到出口退税这一块。但现在纳税申报都是智能化,有些数据直接就能生成,根本不需要你去计算。但问题就来了,如果你不知道原理,你是不是如鲠在喉,总觉得缺点什么。

首先出口退税,它是分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这两种所涉及到的退税的发生完全是不一样的。外贸企业是没有加工能力,类似于二道贩子。所以它的计算方法就很简单,出口实行的就是免税和退税,免的是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那么为出口所承担的进项税额怎么办呢,全部都退给你。当然这是在征税率和退税率一样的情况下,如果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怎么办,那税率差的部分是要进成本的。所以这无疑是加重了企业的成本。

最麻烦的是生产型企业,使用免抵退政策。但它既有内销还有外销,税法规定只能退外销所承担的进项税,这时候就分不清哪些进项是为了外销而承担的。有人说,我能分得清,这就离谱,你购进一台设备的机器的进项,你能知道这个机器的进项哪些用于出口了?你分不清。这个时候就一刀切,直接用fob价乘以退税率。

重点来了,fob乘以的这个退税率就是税务局给我们退的金额吗?没有那么简单,你得算下,当期应纳税额,如果是正数,那就没有退税的事了,你直接去税务局交税就好了。当期应纳税额算出来是负数才涉及到退税,此时要比较两者的绝对值,哪个小就退哪个,如果fob价乘以退税率小,那就是退fob价乘以退税率的金额。

敲黑板,这还涉及到留抵的事。如果是fob价乘以退税率大呢,退的是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涉及到免抵的事。免抵就要交附加税了。留抵和免抵不会同时存在的哈。

如有进项有免税的项目,情况又不一样了。今天分享到这,有什么问题,可以留言哦

税收收入留存地方比例(15个范本)

说到返税,大家都有所了解,但是都是一知半解的,大家比较常见的有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但今天说的这个返税其实不算这两张,它是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纳税,地方根据企业的纳税额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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