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收入申报纳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收入申报纳税
在平常的工作中,很多朋友问我总分公司的各项纳税申报是在分公司申报,还是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申报呢?就这个问题我也详细梳理下了,那今天我就关于总分公司相关的4个方面给大家进行分享:1.什么是总分公司;2,总分公司的关系?3.总分公司有哪些核算形式;4.如何进行纳税申报;5、总分公司的注销。
一、什么是总公司,什么是分公司呢?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指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设立程序简单。
二、总分公司有哪些关系呢?
1.,总公司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而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总公司,我们可以把分公司类比为一个人,分公司则是我们身体的一个部分,比如手),分公司通常以总公司的名称后面加上第几分公司来命名。
2. 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分公司不具企业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资产,并分公司是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签订合同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在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合法有效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如果经过总公司的授权或追认,也有效。比如:总公司可以独立与客户签订商业合同,且风险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而分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其民事责任也由总公司承担,恶意合同除外。
三、总分公司有哪些核算形式?
总分公司的核算形式分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两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自己单独设置账套、开设银行账户、配备独立的会计机构进行全面核算单独编制预算和计算盈亏,纳税申报时由分公司按本身进行账务处理,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有很大的自主权。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把本单位业务经营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总公司由总公司进行核算,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单核算。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能自己报税而是把分公司整理税务数据,纳税申报时将纳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后统一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没有自主权。
四、总分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说到纳税申报,一般企业都避免不了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申报,那么我们就依次来看看,总分公司要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呢?
分公司能达到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独立计算盈亏这三个条件就是符合独立核算,可以带上税务登记证到当地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当地税务局自行申报。但分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经营期间形成的年度亏损在确定总公司的年度应税所得时不能抵减。
分公司一般是非独立核算的,所得税要由总公司统一缴纳。一般是办理了分公司手续后,总公司持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件到总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去开汇总纳税证明,将证明交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即分公司可以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申报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且分公司的在经营期间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在总公司的年度应交所得是抵减利润。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境外分公司如有亏损,是不能抵减境内盈利的。
特殊情况下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汇总缴纳认定有2种类型,分支机构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总公司汇总申报时可以按分公司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摊预缴。
预征率预缴:分支机构按固定预征率或定额税率预缴;(可以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分摊预缴:总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实行,谁发放谁申报。税法规定,税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加上个税法规定,工资个税是实行代扣代缴税款征收方式,所以不管你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放工资,只要发放工资和与工资相关收入的,都要代扣工资个税,并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税。因此,总公司发放工资,由总公司代扣个税,在总公司所在地税务缴税,同样,分公司发放工资,由分公司代扣个税,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缴税。
五、分公司如何注销?
1、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话,不用注销,直接并入总公司,毕竟不独立核算的,只有现金、银行存款、票据的进出,涉及费用,不涉及成本、利润。2、独立核算的走正常注销流程,先提交国税局审查增值税及所得税,缴销发票,附加税、个税,以上该补交税金的补交,完成后国税局出具清税报告,再注销开户行,持这两项注销存根联去工商,进行工杆商注销,上缴公章。以后就是公安上缴法人章、财务章,质量监督局注销代码证。
好了 ,今天就分享到这里,上面的观点仅限我个人的理解,希望可以给到大家一些帮助和启发。
【第2篇】企业所得税占收入比
企业所得税法对会员费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6点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委托境外企业进行研发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第二条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第三条规定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第四条规定
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时,固定资产的购进时点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
●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
●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何时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来源:北京税务
【第3篇】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营业收入
关于本期预缴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新政的提示
一、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按100%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实际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请纳税人务必认真阅读上述文件,并对照文件规定的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以避免后续管理引发的涉税风险。
【第4篇】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分析
企业突然收到了一条税务预警,会计直接慌了,跑来问我怎么办。看了下风险预警主要是税务局提示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应该不少人遇到过,今天就给大家一起聊聊这个问题。
说白了就是税务局监控到了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收入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收入,有较大的差异,需要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说明。
本身来说,当下现状下,收到这样的风险提示,并不是个别、特殊现象。以数治税和放管服的大背景下,税务局的风控部门会通过数据分析比对各种数据,然后发现涉税风险疑点,拿着推送过来的风险点,很多时候税源管理部门就会找到对应的企业进行询问、核实。
随着税务局各项系统的不断建设和完善,金税四期的上线,以及放管服的深入落实,未来可以预见的是收到这种风险预警提示的概率会越来越高。
我们回到开头说到的问题: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比对不一致,是怎么回事?该怎么办?
增值税法 增值税 增值税改革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报表上的销售额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收入,应该是趋同的。遇到二者不一致的情况,又收到了税务局的风险预警,那么作为会计,其实处理方式也比较简单:分析出差异的情况,进行反馈说明就行。
我们给大家简单举个例子说明:
某某公司突然接到税务局电话,说公司的2023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申报收入大幅小于2023年企税汇算的营业收入,需要向税务局书面说明情况。
某某公司会计处理方式供大家参考:
1、查询公司相关的申报表和汇算清缴表。通过查询发现:公司2023年全年增值税累计销售额为8525991678元,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报送的营业收入为9801913747元,确实存在税务局说的情况。
2、核对差异情况,并列差异明细,详细对税务局进行情况说明。
具体包括转口销售收入、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提前开票和房租收入等项目产生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差异,后文详细进行说明。
3、税务局对情况说明认可,这件事完结。
其实,接到税务局的风险预警提示,也没必要惊慌失措。一般情况下,你有合理的理由进行说明,就不会有什么事情的。
另外,在这里顺便说一下上面差异明细表里的各个差异项的具体情况:
1、转口贸易:
这个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交易方式。无论直接转口还是间接转口,这种贸易行为都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无需在增值税报表中体现。
但是,相关的收入需要填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因此,产生了差异。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这个是由于转让收入需要全额开增值税发票,并体现在申报表中。但是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上,只需要考虑差额。所以,会存在差异。
3、公司存在提前开票的情况:
先开票的,开票当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但是这个地方并没有达到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时间差的缘故,产生了二者差异。
4、房租收入差异:
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限是2023年10月-2023年9月,租期存在跨年情形,但付款则采用一次性付款。
这种情况下2023年确认的收入则是2023年10月-12月的租金收入,但增值税却是以收到预收款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期确认,增值税收入则一次性确认。因此,形成了差异。
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并不局限于以上几种情况,但是分析来看多是由于特殊业务、会计核算方式等原因导致。正常情况下,这个差异存在不用过于紧张,更没必要强行保持两个收入额完全一致。
【第5篇】供热企业收入缴纳印花税
购买网电是企业经营中经常发生的业务,那么购买电、气、水、热力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常规思维买卖商品应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合同,税率万分之三。
《民法典》对于合同的分类:典型合同中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也就是说供用电气水热力的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不包括在印花税征税范围内,无需缴纳印花税。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此外,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需关注:明确标明不含税价。
《印花税法》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第6篇】企业所得税按销售收入
一、前言
1、定义
是指国家对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
2、特点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备注:不同于增值税、土增税,所得税在计算上存在“五年亏损弥补期”,即一个项目公司在上一年度发生了一定金额的亏损,在本年度的所得税为正数的情况下,会考虑上一年度亏损值对本年度所得税的抵消效果,使得实际缴纳税基数降低,但是有效亏损弥补期为五年;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逻辑
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准予扣除的金额)×所得税税率
1、销售收入
需要剔除不征收收入和免税收入。涉及到回迁物业时,在销售收入时需加入回迁物业视同销售收入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2、准予扣除的金额
计税口径上是不含增值税。准予扣除金额=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期间费用+税金附加
其中:
2.1 计税成本指的是土地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款、契税、市政配套费)以及工程成本,也就是常说的常规七项;
2.2 期间费用指的是:管理费用、营销费用和财务费用;
2.3 税金附加包括:土增税、增值税附加、印花税;在标准的所得税计算体系中,收入端与抵扣端均在不含税的口径下进行,因此只能扣减增值税附加;
企业所得税交税主体是公司,对于财务费用来说,必须核对其开票主体是否为同一主体公司;
3、所得税税率
除特殊政策优惠外,所得税税率一般是25%。国家规定的部分享受所得税税率存在政策优惠的地区,也常常被作为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一个突破点;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阶段
1、预缴阶段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预计按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月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毛利率,是指计征所得税额的企业预计毛利率水平。国税【2019】31号文,规定了各类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范围,通常在不明确地区收费标准的情况下,默认按照15%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1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1.2 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1.3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1.4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损益口径:所得税预缴金额=(当期销售收入×计税毛利率-当期发生期间费用-预缴增值税附加-预缴土增税)×25%;
现金流口径:(预售房款×计税毛利率-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附加-预缴土增税-当期发生含税期间费用)×25%;
2、清缴阶段
企业所得税的清缴实行的是按年汇算清缴,即每年汇算一次;项目公司层面年度发生的所有业务统一进行汇算清缴。根据预缴值,对交付后产生的实际值进行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清缴额=(销售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金额)×所得税税率;
如果收入端采用的是含税口径,则扣除的成本项也应该调整为含增值税的口径;
如果各公司在项目公司层面收取的特定管理费、自有资金占用费等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计入准予扣除的金额中,那么无票成本费用越高,应缴纳所得税就越高;
对于财务费用,需要确认是在项目公司层面支付还是在股东层面支付。因此开具的发票必须是项目公司方可进行扣除。
所得税抵扣成本项总结
企业所得税
土
地
成
本
土地出让金
✔
拆迁补偿款
✔
市政配套费
✔
契税、印花税
✔
溢价
✖
工程成本
✔
期间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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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企业房租收入的税率是多少
企业房产税税率是多少
答:产税的征收方式一般是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作为计税的依据,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主要是以房屋作为征税的对象,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如何计算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10%至30%)×1.2%
(二) 按租金收入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以上房产税如何计算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对于工业用的自用地下建筑物,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物,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以上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工业企业若拥有房产(即为房产的所有权人)的,自然是房产税的纳税人。工业企业使用的房产为国有(即全民所有),也应当缴纳房产税,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对于企业房产税税率是多少的问题小编已经给你们大家解答完毕了,如果各位对小编答的内容有什么疑问的,尽管来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我们将第一时间为你们解答!
【第8篇】软件收入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软件企业,享受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23年处于减半期间,同时我公司满足高新技 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2022 年预计盈利,请问我公司 2022 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按 15%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 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 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规 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 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 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 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 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 年 12 月 6 日在热点问 答板块对问题“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
产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应如何享受优惠?”解答如下,集 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 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 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居民企业被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 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 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 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 25%的法定税 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 15%税率的减半征税。
综上,你公司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适用高 新技术企业的 15%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选择依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能享受 15%优惠税率的 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9篇】房地产企业收入的账务处理
最近一段时间,有不少房地产企业向笔者咨询结转收入应如何正确进行财税处理,特别是怎么做会计分录。笔者结合一个案例进行说明,分析房地产企业结转收入的财税处理,以减少税务风险的产生。
案例:
某市区内鑫瑞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23年2月,支付土地价款132800000元,占用土地面积200000平方米,开发建设鸿达小区项目,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268240.68平方米,2023年8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3年1月开发项目第一期业主已经入住,入住房屋建筑面积(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135814.34平方米。1月份从预收账款会计科目结转销售收入502341685元,结转后预收账款科目无余额,允许抵扣的进行税额为21256756.68元。该企业增值税预征率为3%,土地使用税税率为5元/平方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土地增值税未达到清算条件,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如何对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正确进行财税处理,并做出结转收入的会计分录。
分析: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本案例应补缴的增值税=应缴增值税-已预缴增值税。根据1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8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本案例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已预缴增值税=502341685÷(1+9%)×3%=13825917.94(元)
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为(单位:元,下同):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13825917.94
贷:银行存款13825917.9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1月份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135814.34÷268240.68)×132800000=67238661.76(元),
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所对应的税额=67238661.76÷(1+9%)×9%=5551816.11(元)。
1月份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502341685-67238661.76)÷(1+9%)=399177085.54(元)
1月份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99177085.54×9%-21256756.68=14669181.02(元),
1月份应补缴增值税=应缴增值税14669181.02-已预缴增值税13825917.94=843263.08(元)。
结转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预收账款502341685
贷:主营业务收入460863931.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477753.81[502341685÷(1+9%)×9%)]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待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允许扣除土地价款所对应的税额涉及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5551816.11
贷:主营业务成本5551816.11
二、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经历前期准备、建筑施工和销售房产三个阶段,在前期准备、建筑施工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按照占用的土地面积全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在销售房产阶段,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但要按照未交房产与已交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土地使用税。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全部交房后次月起,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税不用缴纳,税额为零。在本案例中,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268240.68平方米,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135814.34平方米,次月也就是2023年2月应调减101263.04平方米,即[(200000/268240.68)×135814.34],2023年2月应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0000-101263.04)×5=493684.8(元)。
计提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分录为:
借:税金及附加493684.8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493684.8
缴纳土地使用税493684.8元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493684.8
贷:银行存款493684.8
三、土地增值税
本案例土地增值税未达到清算条件,土地增值税只能预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税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本案例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502341685÷(1+9%)-13825917.94=447038013.25(元)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447038013.25×2%=8940760.27(元)。
缴纳预征土地增值税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预交土地增值税8940760.27
贷:银行存款8940760.27
本文作者李明泰,作者单位系国家税务总局五河县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0篇】企业所得税应计税收入
企业只要实现了盈利,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来说,在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时,必然会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企业在没有实现盈利之前,虽然也需要缴纳税款,但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当企业实现盈利之后,就需要贡献自己的力量了。
对于企业来说,获得盈利是终极目标。投资者开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当然,对于企业来说在最初阶段,肯定会赔钱的。对于处在这个阶段的公司来说,赚钱才是第一要务。
但是,当企业开始盈利以后,涉税问题就会上升到不得不重视的方面。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的税后利润,有较大的影响。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只要实现了盈利,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在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时,必然会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社会公共资源虽然看似是免费的,但是一样会消耗国家的费用支出。社会当中存在的企业越多,国家为了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就需要花费更多的公共支出。
企业在没有实现盈利之前,虽然也需要缴纳税款,但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当企业实现盈利之后,就需要贡献自己的力量了。
毕竟,税收是国家收入来源的主要部分。而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当中,也是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季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不等于年度汇缴清算时也需要缴纳税款!
对于企业来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基本的缴纳方式是季度预缴,年度汇缴清算。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白企业即使季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也不意味着企业必然需要在年度汇缴清算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季度预缴时,只是说明在这个季度,企业按照会计核算的方式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缴清算时,并不是按照会计核算的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可能会出现企业在季度预缴时需要缴纳税款,但是到了年度汇缴清算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对于这一点,我们还是需要做到心中有数的。预缴只是粗略计算,而汇算清缴才是精密计算!
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有两种计算方式。即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1、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适用于一些财务处理不规范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他们核算的成本或收入不严谨。为了更好地征税,才不得不依靠核定征收来征税。
核定征收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即定期定额征收、查验征收以及查定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对于个体户来说,在定期定额征收的情况下,每月需要缴纳的税款是固定。当然,税务机关也会定期对个体户的情况进行核定的。
查验征收和查定征收的规定基本差不多。对于一些企业来说,他们也有账本,但是可以准确计算的金额只有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如果企业的收入可以准确核算,就通过查验征收计算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的成本可以准确计算,就通过查定征收的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
2、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就是企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根据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准确的计算会计期间内发生的各项收入和费用。这样企业根据自己计算的结果,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在查账征收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年度汇缴清算。毕竟,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则计算出来的。
【第11篇】企业确认收入的条件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三)确定交易价格
(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1、收入确认的原则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观
旧准则:利润表观
控制权转移
风险报酬转移
经济利益转移
商品使用的权利转移
经济利益转移
2、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同时满足)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3、合同合并
(1)一揽子交易
(2)单项履约义务
(3)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
4、合同变更:区分交易价格的变动是合同变更还是可变对价
合同变更日
已转让商品和未转让商品之间可以明确区分
合同变更日
已转让商品和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
新增合同价格可以反映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
新增合同价格不可以反映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
作为单独合同
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
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三)确定交易价格
1、可变对价
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款
现金折扣
可变对价-货币性负债(预计负债?)
现金返利
冲减销售收入
2、分期收款-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
#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涉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资产
应收款项
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
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
信用风险、履约风险
信用风险
(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时间段
(三个条件之一)
1.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已发生成本+合理利润】
时间点(六个迹象)
1.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 企业已将该商品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 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 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售后代管商品
1. 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例如该安排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
2. 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例如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在指定地点。
3. 该商品可以随时交付给客户。
4. 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第12篇】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会计分录
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企业应设置'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化及其结存情况。商品验收入库时,应由'生产成本'科目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外销售库存商品时,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建工程等领用库存商品,应按其成本转账。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商品货款未收到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来源: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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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企业所得税收入包括
大伙应该都知道,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是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涉及到收入确认时间、原则等,而且范围也比会计上收入范围宽很多,因此税务和会计的差异也是也是财务人员关注的一个重点。
今天带大家认识一下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五个误区,一文全了解
顺便安利: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下个月季报必备哟,文末〇)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五个误区详解
no1
no2
no3
no4
no5
如有免税收入和减计收入,务必认真填写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以及附表。
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五个误区到这里就要全部结束了。下面安利的是,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下个月你会用得到,提前收好,到时不慌。看文末〇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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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企业确认收入含税吗
所得税收入的基本规定: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税会差异
一般情况下税法与会计准则均强调控制权发生转移,两者基本一致,例如: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但是也有税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所得税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规定: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提示】会计实务当中,基于重要性原则,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若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举例】乙公司于2023年初销售商品给甲公司,总价款为1 000万元,成本700万元。双方约定分三次结款,2023年末收400万元,2023年末收300万元,2023年末收300万元。税法规定,在约定的结款点按约定的结款额计算并出销项税票。
2.现金折扣税会差异
会计规定: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即收取不确定金额的对价。
税法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负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额外购买选择的情况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合同续约选择权”
【举例】一家电商企业2023年12月31日销售商品为113万元,按销售金额赠送积分是价值为11.3万元,2023年2月前积分可以抵现金消费。以上金额都是含税价。
【解析】a公司赠送客户的奖励积分是一样重大的权利,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在实际消费积分时应该按照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
(1)将实际收取的113万分摊至销售商品的价格与奖励积分
销售商品的公允价=113/1.13=100万
奖励积分的公允价= 11.3/1.13=10万
分摊至商品的交易价格=(100/(100+10))*100=90.91万
分摊至积分的交易价格=(10/(100+10))*100=9.09万
因此,a商贸公司在实现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确认商品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91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合同负债 9.09万
【纳税调整】2023年会计收入为90.91万元,所得税应税收入100万,因此纳税调增9.09万;
(2) 假设2023年2月前共兑换了11.187万,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纳税调整】当年9万收入中,上年已确认过9.09万,因此只需要纳税调减9万即可。
5.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会计规定:企业收取的预收款无需退回,但是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例 如,放弃储值卡的使用等。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 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相关负债余额转为收入。
【提示】企业所得税认可实际发生数,对不被消费预估的部分暂时不认可。因此,会存在税会差异。
也就是说,如果资金未被消费,那么商家未发生纳税义务,此时,“合同负债”的余额不属于客户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收入,是由于未发出货物而收取的增值税,需要将“合同负债”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
【总结】
税务处理方面,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三个关键点。特别注意,税收政策不允许企业扣除按照历史经验与数据预提的费用,只有在费用实际发生时才准予扣除,因此,税会处理不一致,形成暂时性税会差异。
【第15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收入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解除。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入实收资本/股本。
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特殊情形: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做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也不做收入处理。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1,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单独核算、县级政府)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