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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2023税收收入存在的问题
本文作者吕冰洋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人大财税研究所执行所长、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转自2月17日“人大财税研究所 ”微信公众号。
天下事有一利必有一弊,以分税制为代表的财税体制虽然有助于激发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积极性,但是,分税制本身带来很强临时性、便宜性特点,尚没有形成一个十分稳定的、充分合理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框架,随着时间推移,分税制对地方政府职能行使和经济增长方式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
一、跛脚的分税制改革
政府间财政关系包括事权、财权和转移支付三方面,其中,事权划分是处理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这也是世界各国政府确立分级预算管理体制必须首要解决的问题。只有确定政府间事权分配及相应的支出责任,财权分配和转移支付制度才能真正稳定下来。但是,由于客观条件制约,1994年分税制就最重要也是最难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基本没触及,并且,中央政府为推动改革,在土地等问题上向地方做出让步,这使得分税制体现出渐进式改革特点。
分税制的核心是税权划分,对此本章主要剖析税权划分所产生的不良影响。1994年分税制改革按税收属性划分收入,将维护国家主权、涉及全国性资源配置、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归中央,其他的税种划归地方,分税改革之初分税的特征还比较明显。可是随着2002年所得税分享方案改革和2023年后“营改增”进行,主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变成了共享税,分税制一定意义上成了“分成制”。不仅如此,地方税系设置也不合理,地方税收主要来自对流动性税基征税,这容易破坏税收秩序,并产生恶性税收竞争。
分税制下地方政府收入支柱是营业税(2023年改为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成收入,这种安排会逐渐扩大地区财力初次分配的差距,并且在分税制前期比较突出。见图1。
图1 我国地区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差距
注:计算地区税收差距的方法是计算各省税收的变异系数。由于各省面临的央地间税收分成规则相同,因此它既反映地区间税源差距,也反映地区间财力初次分配差距。
一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有利于发达地区。我国企业汇总纳税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一是分支机构被认定为非独立核算机构,从而由总机构合并纳税;二是符合规定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合并纳税;三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由其核心企业对其100%资产控股的企业实行统一合并纳税。因为企业集团总部一般位于发达地区或发达城市,因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会损害欠发达地区或非中心城市税收利益。
二是增值税税收转移扩大地区财力差距。我国增值税是在出厂环节征收,根据商品税的税负转嫁原理,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主要由消费者承担,这使得增值税的真正缴纳者是全国各地消费者,但是税收却集中在商品生产地缴纳,从而发生了税源的区域转移。从现实来看,商品生产集中地普遍位于东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这样东部地区获得的增值税往往是来自其他地区,进而扩大了地区之间的财力差距。
三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方法扩大地区财力差距。分税制确定的税收返还数额的计算方法是:以1994年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为基数,以后各地区两税每增长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2023年后改变税收返还办法,实行定额返还),由于东部地区两税增长较快,使得东部地区获得的两税返还也大大高于中西部地区。
在这三种机制作用下,税收逐渐由欠发达区域流向发达区域,导致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渐扩大。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自财政收入,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自然会导致各地区之间居民享受到公共服务不平等。
由于分税制遗留问题的存在,分税制在释放出巨大制度活力后,其负面影响也逐渐显现,目前与地方政府职能和经济增长方式相关的问题与分税制有着密切关联。
二、地方政府职能行使与分税制角色
(一)地方政府职能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行使什么样的职能?在中国***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这里“职责”与“职能”两词基本同义,也就是说,《决定》中对中央政府的职能定位是宏观调控,地方政府的职能是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能否有效地行使这些职能,既取决于地方政府官员的自觉,更取决于外在的制度环境,特别是分税制所确定的制度环境。目前地方政府职能行使中存在“四重四轻”问题,下面分别论述。
1.重生产、轻服务
地方企业生产扩大能够带动gdp、财政收入、就业等增长,这些都是地方政府官员较看重的指标,公共服务质量提高虽有利于民生改善,但是对追求政绩表现的官员来说却不见得有吸引力。当促进生产和提供服务发生资源利用上的冲突时,地方政府会倾向将资源用于前者,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问题说明这一点。
一是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问题。财政资金是用于生产还是民生,取决于它对有配置资金权力官员的相对效用水平,当官员较看重gdp、税收和就业时,显然他会倾向将财政资金用于生产。
二是环境和食品监管问题。地方政府是国家环境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执行者,如果被监管企业存在问题却是地方政府纳税大户,地方政府在监管上就面临两难选择:要么严格执法,这在提高环境或产品质量的同时,会造成企业生产下降;要么放松执法取得相反的效果。考虑到环境或产品质量改善的好处未必全由辖区居民享受到,它具有很强的外溢性,而生产扩大的好处是非外溢的,地方政府有可能在监管方面推行地方保护主义,如对污染企业处罚经常被忽视或协商解决。在2023年奶业“三聚氰胺”和2023年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我们均能看到地方政府在监管上的不作为甚至掩盖现象。
2.重企业、轻个人
企业规模的扩大能够带来经济利益,而个人收入、消费和所享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对地方政府官员的利益影响较小。两相权衡,地方政府自然倾向将公共资源投给企业,尤其是当企业与居民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地方政府一般倾向于维护企业的利益。例如,当企业投资需要工业用地,而征用土地又需要对居民住房进行拆迁时,不少地方政府站在企业一边,以各种名义动员居民搬迁,之后转手将拆迁后土地低价出售给企业,近些年来大量的土地强征强拆事件就说明了这一点。
地方政府对企业的重视还可以体现在对企业的财政支持上,对支柱产业或支柱企业,不少地方政府通过税收返还和财政补贴予以大量扶持,而这种支持从整体经济发展角度看是不可取的。如光伏产业在高速发展期,江西新余决定每年从全市光伏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提取20%作为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专项基金。并规定光伏企业投产后,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二年按100%、第三年至第八年按50%奖励给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按50%、后三年按25%奖励给企业【《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余发〔2006〕19号)】。
3.重增长、轻公平
对地方政府官员来说,调节辖区居民之间社会分配公平不是一个划算的做法:一是公平因素一般很难反映到政绩考核指标中;二是调节公平见效较慢,官员在任期内难以看到明显效果;三是为调节辖区居民公平需要财力付出,这会减少用于各种投资的资金,进而降低经济增长速度。
由于这些原因,地方政府明显对经济增长展现出强烈的偏好。在地方政府换届之后,我们每每能听到地方政府喊出“弯道超越”、“跨越式发展”、“经济腾飞”等口号,这体现出对经济增长的强烈渴求。可以通过一个很有趣的统计来证明这一点:一是据官方统计,自1998年起,绝大多数省经济增长率超过全国水平,2004年甚至是所有的省经济增长率都超过全国,见图2;二是2023年江苏省13个地级市经济增长率均超过全省水平。这好比说,全班学生考试平均成绩是80分,但是每个同学的成绩均高于80分,这显然违背常理,见图3。这种现象虽然说明地方gdp统计中存在不少水分,但是地方政府之所以要对gdp“注水”,其根源也在于经济增长对官员来说至关重要。
图2 各省gdp指数超过全国gdp指数个数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统计结果推算。
图3 2023年江苏省各地区gdp指数均超过全省
资料来源:根据《江苏省统计年鉴2013》统计结果推算。
4.重当期、轻长远
据统计,中国地方政府“一把手”的任期平均为3.6年,在如此短的任期内,地方政府官员要在激烈的政治晋升竞争中胜出,势必要重视在短期内见出成效的工作,而对长远的发展规划兴趣不足。当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发生冲突时,地方政府官员的做法自然就是重视前者。有两个典型事例可说明这一点,一是土地出让问题,二是地方债问题。
第一,土地出让问题。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土地出让收入成为地方政府重要收入来源。如2023年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52059亿元,是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30%。目前土地出让政策规定,商业、工业和居民用地的租用期分别为40年、50年和70年,按理地方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应根据土地存量、使用期限、需求等因素平滑地供给土地,但是财力的困窘和增长的渴望交织在一起,促使地方政府官员热衷于在任期内将土地价值变现。
第二,地方债问题。地方债指的是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城投债、银行贷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形式筹资而形成的债务,2008年后,我国地方债的规模迅速膨胀,在中央三令五申严格控制地方债的情况下,很多地方仍然不遗余力地在扩大地方债务。据财政部发布数据,截至2023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21.3万亿元。与税收相比,债券还本付息带来的负担可由未来的人承担,债券融资可支撑当期建设,也就是说,发行地方债的好处和负担在时间上是错位的,如果地方政府重视当期利益,自然会有动力通过各种形式的地方债融资,而将风险转嫁给下一任政府或中央政府。
(二)分税制对地方政府职能行使的影响
1994年确立的分税制,是一种分级所有的财政体制,它明晰了各级政府财权,使得各地方政府可以集中精力培育对自己有利的财源,为发展当地经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此背景之下,地方政府普遍重视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市政设施、公共交通等方面的地方性公共产品供给在分税制后都有显著提高。可以说,分税制对于激发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分税制作用的最主要方面。但是不可否认,分税制对地方政府职能行使造成了一些扭曲。
第一,税权划分不合理使得地方政府重企业生产、轻居民服务
总体来看,我国地方税系有两大特点:一是税基主要是流动性税基,营业税是对服务征税,增值税是对商品征税,企业所得税是对资本征税,无论是商品和服务,还是生产要素,均属于流动性税基;二是纳税人主要是企业,仅个人所得税和部分契税的纳税人是个人。地方政府拥有主体税种均不是受益性税种(指税收与公共服务密切相关的税种,第十章有详细分析),在财政分权理论中一般也将它们作为中央税,把它们作为地方税或共享税不可避免会对地方政府行为造成扭曲。
当前税权划分使得地方政府从税收利益出发,比为居民提供好公共服务更为重视企业生产。例如贵州绥阳市提出“把客商当亲人,把企业家举过头顶”口号,这正是此观念的真实写照。为做到这一点,地方政府可以采取低价出让土地、为企业建设厂房、提供税收返还、降低环境监管标准等手段来推动企业生产扩大。企业产出的扩大带来的税收利益可以有相当部分归为地方政府,但是产出扩大导致的行业产能过剩、环境破坏等问题,属于全局性问题,不是由地方政府来承担。从经济学常识出发,利益与成本的不对称会扭曲当事人的行为,地方政府职能的扭曲也是源于此。财政分权理论之所以强调地方政府要通过受益性税种融资,是因为受益性税种将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与公共服务挂钩,促使地方政府更好地为辖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但是目前税收划分体系无法做到这一点。
第二,对非税收入的依赖使得地方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现象严重
1994年税制改革的直接动因是中央财力在承包制下的连年锐减,因而分税制改革在初始设计时,就采取了明显偏向于中央的做法,地方税税种数量虽然不少,但是其收入规模远不能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要。当税收加上转移支付不能满足政府支出需要时,地方政府就有动力扩大非税收入规模,非税收入的来源无非是企业和居民收入,当非税收入的取得方式是非规范时,它势必会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的运行,这也是舆论将此类行为讥为政府“闲不住的手”的原因。
现实中,非税收入主要来自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公共资产和资源收入(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国有资产资源转让收入)。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迅速增加,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进入二十世纪后,我国政府对“三乱”现象进行了治理,但是各种合法但不合理的非税收入规模仍然庞大。现实中,还出现一种极端的情况,就是地方政府借助司法的力量直接剥夺企业的财产。财政分权理论谈及地方政府时,经常说政府同时具有“保护之手”和“攫取之手”两面,地方政府追求非税收入扩张显然体现的是后者。
三、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与分税制角色
转换经济增长方式是最近几十年来我国政府设定的主要任务之一,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就把经济增长方式转换问题写入了官方文件里。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严重依整投资驱动,资源利用率低,技术进步率低,环境成本较高,形成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形成与分税制有较大关系。
(一)事权分配不合理妨害统一市场形成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需要进行一系列结构调整和结构优化,这属于全国层面的问题,需要在一个统一市场中进行调整。但是,从整体经济角度看的合理选择,对地方来说却未见得是最优。地方政府可以利用所拥有的事权干预辖区内资源配置,这会导致全局资源配置低效。
以食品、药品这样全国销售的商品为例,其管理标准应在各市场是统一的,管理权限应归为中央政府所有,下放到地方政府就可能诱使其利用权力促使辖区内不合标准的企业发展,以此实现税收增长和就业扩大目标。再如饱受非议的司法地方化问题,地方政府干预司法执行的现象比较突出,法院独立审判的能力受到地方制约。还有工业土地协议价格的高低、税收执法的松紧、银行资金的贷款方向等问题,地方政府均有较大的控制权。各地方政府执法尺度不一,自然会影响各地方经济结构,从而导致整体经济结构调整步伐难以统一,中央政府调整经济结构的意图在地方政府屡屡受到抵制。
(二)共享税安排不合理刺激工业投资和产能过剩
现行税收分配体系刺激了地方政府为增加税收收入,而采取了一系列外延式经济增长方式。
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是营业税(2023年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要促使税收增长就要积极培植税源。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第一大主体税种,税基一半左右为服务业,但是象餐饮、理发等服务业的发展更多地是取决于消费者意愿,很难为政府所左右,地方政府把重点放在培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源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来自工业,工业企业规模扩张一般同时带来两税增长,这刺激地方政府采取种种手段推动工业扩张。地方政府参与增值税分成还有一项好处是,税收收益归地方政府所有,但是其成本却可转嫁出去。因为生产企业的增值税是在出厂环节征收,作为纳税人的生产企业经营地固定,生产环节商品增值率也高,这样,企业投资既会给地方政府带来一笔可观的税收收入,也会拉动当地gdp增长,而这两者均是当前政绩考核机制中政府官员最为看重的。生产环节的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又容易发生税收转嫁,税收增长部分会转嫁给下一环节(如商品批发环节),对当地经济影响很小。
现实中,地方政府具有非常强大的调动辖区资金和土地资源的能力,有力量介入市场并推动投资扩张:一是地方政府虽然没有独立发行债券的权利,但是国有企业有权发行债券,于是地方政府可通过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来发行债券融资;二是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土地使用审批权限,可以通过调整土地供给和价格来刺激工业投资,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很多地方政府还可采取越权审批手段;三是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拥有一定的影响力,地方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虽然没有人事权,但银行系统的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关照,而且地方政府对从城市信用社改制而来的城市银行、以及从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来的农村商业银行的人事安排可进行行政干预。
然而,当地方政府普遍认为吸引工业企业落户可促使税收和gdp增长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对地方政府难以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大规模投资很容易导致产能过剩现象的发生。
(三)地方财政收入结构不合理刺激房地产业畸形发展
在2023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全部归地方政府,它是地方政府主体税种。营业税有9个税目,其中来自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这两个税目的税收收入,约占整个营业税收入的一半左右,见图4。因此,在“营改增”之前,发展房地产业,会刺激营业税增长。
图4 营业税收入两税目收入占比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税务年鉴》,中国税务出版社。
房地产业发展又会推动城市地价上升,在土地招拍挂制度下,这会进一步推动土地出让收入的增长。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政府垄断土地供给;以竞争性的招拍挂为主要出让方式;实行一次性缴纳未来若干年的土地出让金的“批租制”。在土地供给垄断和土地需求远大于供给的条件下,土地出让制度导致了土地出让价格的高涨,也导致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在以上机制激励下,地方政府积极干预商品房市场运行,而在保障房建设方面却缺乏热情。其干预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手段主要有:一是土地控制手段,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控制土地供应进度、数量和调整对开发商囤地行为的清查力度等手段来干预房地产投资;二是财政手段,包括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地方部分减免,对购房者给予财政补贴等;第三,金融手段,包括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最高限额,开放公积金异地贷款等;第四,行政手段,包括公布普通住宅标准、调整限购政策等。
从产业性质上看,房地产业属于消费型产业,形不成经济的核心竞争力,过多的资金和资源过度地追逐房地产,将使制造业升级缺乏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支持,从而使重化工业竞争力的提高面临巨大障碍,影响产业结构调整。房地产的发展应该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一种结果,在工业化完成之前过度发展房地产,将是一种资源浪费,更重要的是会对提高产业竞争力造成明显的障碍。
四、总结
分税制改革时,受当时客观条件制约,就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基本没触及,同时中央在土地等问题上向地方做出让步,这导致后期分税制运行逐渐展现出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的一面。主要结论为:
第一,地方政府职能行使存在“四重四轻”问题:重生产、轻服务;重企业、轻个人;重增长、轻公平;重当期、轻长远。分税制与地方政府职能行使扭曲的关联在于:事权划分不合理导致政府缺位和越位;税权划分不合理使得地方政府重企业生产、轻居民服务;对非税收入的依赖使得地方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现象严重。
第二,我国经济增长方式长期存在创新不足、严重依赖投资、内需不振、资源利用率低和环境成本高等问题,分税制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关联在于:事权分配不合理妨害统一市场形成;共享税安排不合理刺激工业投资和产能过剩;地方税收结构不合理刺激房地产业畸形发展。
2023年后,我国针对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步伐加快,但是目前分税制仍是以激发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积极性为导向,它所产生的问题也就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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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笔者在实际征管中发现,一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存在误区。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掌握方法,准确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典型案例
房地产开发公司p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开发的m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23年6月已完工交付使用。该项目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售房款)10900万元。假设对应的土地成本为40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9%,那么,p公司应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应税收入?
常见问题
笔者在实际征管中发现,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容易存在一些误区。比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直接等于会计收入,也直接等于不含增值税收入。再比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以所开具售房发票的不含税开票金额作为应税收入。
笔者在梳理p公司2023年7月的纳税申报情况时,发现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9%税率的项目”栏次,填报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10900万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4000万元、本期实际扣除金额4000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10000万元,“销项税额”569.72万元。
同时,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填报销售额10000万元,销项税额900万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4000万元,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6900万元,销项(应纳)税额569.72万元。
从申报资料看,p公司累计开具的发票价税合计10900万元。其中,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0万元、税额为900万元。p公司认为开具的售房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10000万元就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同样没有考虑因土地价款差额征税所抵减的销项税额=4000÷(1+9%)×9%=330.28(万元)。
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无法直接从已有纳税资料、会计账簿中获取,而是需要计算确认。从笔者的实践经验上看,可行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方法:以含税收入为基础分两步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从以上文件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分两步:第一步,计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二步,将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以下称“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计算得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具体到本案例,第一步,m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10900-4000)÷(1+9%)×9%=569.72(万元);第二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10900-569.72=10330.28(万元)。与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税收入相比,多了10330.28-10000=330.28(万元)。
第二种方法:以含税收入为基础用公式计算。
根据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两式合并可以得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9%)÷(1+9%)。
本案例中,m项目含税收入10900万元、土地价款400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0900+4000×9%)÷(1+9%)=10330.28(万元),与第一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致。
第三种方法:以开具的不含税开票金额为基础计算。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税开票金额+土地价款允许抵减的税额=不含税开票金额+土地价款÷(1+9%)×9%。本案例中,m项目开票金额10000万元、土地价款400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0000+4000÷(1+9%)×9%=10330.28(万元),与前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致。
值得关注的是,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能与会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核算收入、开具发票金额简单地画上等号,也无法从已有的纳税资料、会计资料直接获取,而是要计算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结合多种方式进行验算,确保应税收入计算无误。必要情况下,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防范后续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23年11月04日,版次:07,作者:郭立江,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3篇】土地增值税收入包括哪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分别是: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4篇】差额征税收入确认
导语
差额征税是原来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营改增后,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由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范围较广,且部分行业的部分支出无法取得符合增值税规定的进项凭证等原因,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后在多个行业中有所保留。
下面小编给大家总结一下我国目前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主要有哪些行业、差额征税中允许扣除的有效凭证以及开具发票的相关要求。
目前适用差额征税的行业主要有以下这些方面: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航空运输企业;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销售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9项政策依据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相关规定。
10.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以上10-12项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13.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14.安全保护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财税〔2016〕47号)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15.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16.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7.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以上第15-17项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18.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2017〕90号)
19.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20.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电信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
差额征税中允许扣除的有效凭证有哪些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有哪些规定呢?
差额项目
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政策未作要求
旅游服务
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差额扣除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差额扣除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
政策未作要求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政策未作要求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为适用差额征税的相关税法规定,那么差额征税的企业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各位小伙伴们,通过上面的学习,是不是对差额征税相关规定及账务处理有了更深的了解呢?
来源:中税答疑
【第5篇】营业税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三大税种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各税种收入确认时点各不相同。
一、增值税:目前通常以交房作为收入确入时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增值税实务中,平时预收房款时,仅作预缴增值税处理,不作为销项义务发生时点,通常以交房作为增值税收入时点,在此时确认销项税额。如果先开11%或5%税率的发票,则提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以11%税率举例:
(1)销售额=(含税价款—土地款)÷(1+11%)
(2)销项税额=销售额×11%
(3)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留抵税额
(4)实纳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法确认销售收入时点:这条最重要,收入的确认以已签合同取得收入为准、而不是会计核算上以完工交房作为收入确认标准,对于已签预售合同的预收帐款具体按以下规定:
只要签订了《房地产销售合同》、《房地产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交房,须确认为销售收入,只是将收入分为分为未完工产品收入和完工产品收入两种。
理解如下:
(1)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局计划毛利率征税,完工后按照实际毛利进行调整。
(2)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实际毛利征税。只要符合条件之一即为完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按实际收入成本结转。
①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②开发产品 已开始投入使用。
③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3)企业所得税无预售收入概念。
具体收入确认:2023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①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②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③如果属于①②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④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①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②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③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④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上述文件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第6篇】预收房屋租金收入相关税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营改增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注释:“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两者是有并列关系的,也就是说要同时存在,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已经完成或进行中时,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即只有2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了。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一)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实现的一般性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五)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间
1.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第三,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程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3.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5.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6.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7.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8.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9.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9个类别:(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应税所得的当日。
纳税方式分为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一)按期纳税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按次纳税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五、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按照新增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新建的房屋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融资租赁的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
(一)新征用的土地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地随房走”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以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1.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纳税人与当事人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法院判决或裁定。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3.仲裁机构裁决。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相同。
十、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行为税,在应税行为发生之时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标志。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十一、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十二、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受让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十三、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十四、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购买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进口报关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以取得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十五、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十六、关税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一种税。
进口货物的,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口货物的,除海关特准之外,以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十七、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7篇】2023年各省税收收入情况
喜欢看我文章的朋友们,麻烦关注下,数据是不断持续更新,谢谢各位支持!
从本周开始各省区2023年1-8月各项数据将陆续发布,如总税收、个税,增值税,国内消费税等等。现从总税收开始发起,到月底结束,请大家敬请留意。
2023年1-8月各地区总税收收入情况表:
1-税收超过1万亿:广东上海江苏北京。
2-浙江还差点上万亿,山东才8000亿,要加油努力追上。
3-四川湖北河南福建辽宁安徽天津都集中在3000亿,离山东也确实太远了。
4-总税收口径
是含海关代征税。
【第8篇】非税收入票据盖什么章
枝江融媒(通讯员 雷婧)1月4日,枝江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为缴费人开出全市首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非税收入票据。
自2023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首张非税收入票据的开出,标志着国地税合并以来第四次批量性划转非税征收工作在枝江市平稳有序展开。
接下来,枝江市税务局将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持续优化缴费服务,创新缴费方式,拓宽缴费渠道,推动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增强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第9篇】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包括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免税资格是国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赋予社会组织自身免交所得税的一项税收优惠资格。要注意,不是全部收入都可以免税,只有符合条件的收入才免税。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公布了北京市最新一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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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社会组织众扶平台】在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开发运维(运维单位:北京知诚社会组织众扶发展促进会),被列为2019-2023年《北京市基层社会治理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专项任务的北京社会组织众扶平台,通过微党建、微政策、微会议、微课堂、微文库、微招聘模块,成为社会组织的党建指导员、政策闪送员、信息播报员以及专家智库、写作典库、人才宝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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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15600596278
13661046278
邮 箱:zccfpt@zccfpt.com
【第10篇】营改增下土地增值税收入计算
土地增值税是一个征收范围比较狭窄,且在实务中不是很广泛使用的一个税种,很多企业都不涉及,涉及到的企业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但对于广大学子来讲,这个税种曾经困扰了很多人,包括鄙人自己,这里简单分享一下个人学习的一点小小的经验。
(1)对于“税法”的学习,核心还是要把我“税法”的特点,即各个税种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计算原理、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几乎每个税种都是这个逻辑。所以需要从宏观上把握住这个基本规律。
(2)每个税种最关键的当然是“税额”本身的计算,税法难学在于政策法条实在太多,也记不住,所以到最后感觉就是模模糊糊的,所以把握住每个税种“计算核心”最为重要和关键。
(3)今天更新一下《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的核心内容,供大家参考使用。把握每个税种的基本计算原理,慢慢的很多东西就自然而然的掌握了,人学习知识和技能,它是有一个记忆、理解、积累、升华的过程。土地增值税计算框架如下图所示。
另外:对于理论学习来讲,尤其是财会专业,个人经常说一个观点:先学会纸上谈兵,然后去实践,再反思理论学习并总结。坚持3-5年,你会对财会行业的理论逻辑和实践操作逻辑有完全不同的认识,财会学习也没得格外的什么技巧,就是加强理论学习和积累。坚持就是胜利。功夫在平时。它急不来,也急不得。也是典型的“慢工出细活”的行业。
【第11篇】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好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方便缴费人进行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此前,一些地区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经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代征。自2023年1月1日起,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已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本次划转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上述项目的缴费人“对一个部门、填一张表单、跑一个窗口”。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3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2023年2月份开始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一是项目的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二是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便缴费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第12篇】财政非税收入使用办法
为贯全面彻落实财政部近日下发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政府非税收支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赛罕区财政局从三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提高非税收入监管水平。
一是重视学习研究,迅速行动。通过采取原文通读与个别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组织学习,认真研读,准确把握了《办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办法》分别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总则、设立征收、票据管理、资金管理和监督等内容作出全面规定,再次明确“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这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也是财政部门今后开展非税收入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是重视内部控制,落实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完善内部控制。非税收入监管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严格落实内控制度,通过梳理工作流程、明晰岗位职责、防范风险等措施。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并结合本区非税工作实际,以《办法》为准则,切实履行好自身工作职责,全面指导好各单位规范非税工作程序,规范非税收支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三是重视票据使用,强化监管。《办法》对票据的使用、核销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赛罕区财政局以此为契机,严格票据管理。一是票据清理核销。整理已满5年的票据,逐一核查并加盖票据作废戳记,并全部登记装订成册,定期报送上级财政进行统一销毁。二是票据审验。利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梳理清查使用的票据,确保审验数据准确。三是建立票据领用登记台账。对执收单位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建立登记台账,确保票据领用数量、用途有记录,全程监管。
最后,对照《办法》内容,认真梳理和健全本级非税收入管理相关制度流程,取消和废止与《办法》内容不符的相关规定,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第13篇】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为做好我区当前财政收支预算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上缴国库和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近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科与国资科相关工作人员重点对林草局、蔬菜公司、城投公司、商务局、达川镇人民政府、河口镇人民政府开展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监督检查。
为使本次检查取得实效,非税收入科与国资科提前做好相关检查准备工作,通过看资产实物、查合同(协议)、收缴入库等方式,全面厘清检查部门非税上缴及资产的运营情况。
此次监督检查一是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将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国库,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要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将所有资产全部完整纳入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账实相符。
下一步,非税收入科将继续对有罚没及房租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将非税的监管制度有效落实,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坚持以查促收、以查促管,切实加大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14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收入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解除。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入实收资本/股本。
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特殊情形: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做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也不做收入处理。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1,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单独核算、县级政府)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第15篇】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之 收入的确认
会计口径:利润=会计口径收入-会计口径的扣除
税法口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法认可的扣除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税法口径的收入:
【解释】收入总额确认四个要点:
收入总额内容
重难点分析
一般收入的确认
9项收入的实现时间是重点
特殊收入的确认
分期收款和视同销售是重点
处置财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和外部处置的划分是重点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售后回购、以旧换新、折扣、买一赠一(还要注意增值税的对应处理)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
3.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免税的情况)
按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当天确认收入。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免税)
6.租金收入(有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跨期租金)。
【解释】跨年度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2023年7月1日a企业租赁闲置的机器设备给b企业,租赁期3年,总计租金600万元,2023年7月1日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600万元。则计算a企业企业所得税时,计入2023年收入总额的租金收入为多少万元?
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2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但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所以2023年当年可以计入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的一半,即100万元。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总共有三类收入是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1)收入确认时间: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2)受赠金额的确认。
受赠资产相关金额的确定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受赠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提示】“其他收入”是税法口径,不同于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不要混淆。其他业务收入是以后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等,持续时间超十二个月的,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计算广宣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三)资产处置收入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所有权)
计量
内部处置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境内)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售价确定收入;外购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
【例题•单选题】2023年12月甲饮料厂给职工发放自制果汁和当月外购的取暖器作为福利,其中果汁的成本为20万元,同期对外销售价格为25万元;取暖器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该厂发放上述福利应确认的收入是( )万元。
a.10
b.20
c.30
d.35
【答案】d
【解析】上述福利应确认收入=25+10=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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