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税收居民身份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税税收居民身份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国税税收居民身份
✏ 更新于2023年3月4日,海外身份不等于税务居民身份,后者跟crs关系更密切
ξξ目录
什么是海外
身份
什么是税务居民身份
什么是crs
税务居民身份在crs中的重要作用
是否可以拥有多个税务居民身份,海外身份呢?
扩展|延伸阅读
1.什么是海外身份
海外身份,含义较广泛,通常指持有海外的绿卡,永居卡或者海外的国籍,持有海外的国籍也称为持有第二国护照。
2.什么是税务居民身份
税务居民身份,可以理解为有义务对某个国家或者某个地区纳税的身份,或者理解为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居住,有义务对这个国家和地区纳税的身份。
很明显海外身份不等于税务居民身份。简单来看,常接触的几个国家税务居民身份的大致判定如下(更具体更准确的判定还需要咨询税务师)。
中国,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判定为中国的税务居民。
美国,美国公民或者持有美国绿卡者,会被判定为美国税收居民。外籍人士,如果在美国停留时间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为被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
本公历年度内在美停留不少于31天;
根据以下计算公式,本公历年度和过去两个公历年度加起来的三年内在美停留不少于183天:a.本年度在美停留的全部天数,加上;b.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三分之一,加上;c.再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六分之一。
香港,通常居住在香港的人士,即个人在香港或者其家人在港有永久性的住所,除了偶然(学习、工作等)的离港外,持续性的在香港有固定的住所的人士,或者特定的纳税年度,在香港停留的天数超过180天,或者在连续的2个纳税年度中,在香港停留的时间超过300天的人士,会被认定为香港税务居民。
瑞士,通常个人在瑞士境内从事产生收入的活动,并且累计停留的时间超过30天,或者没有从事任何的活动,但是在瑞士累计境内停留的时间超过了90天,会被判定为瑞士的税务居民。
新加坡,新加坡税收居民指:(1)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合理的临时离境除外;或者(1)在新加坡居住/工作的外国人:a.在上一个日历年在新加坡居住/停留/工作至少183天;或者b.在新加坡连续居住/停留/工作3年;或者(3)在新加坡连续工作超过2个日历年且总停留时间至少为183天的外国人;或者(4)持有有效期至少一年的工作准证的外国人也将被视为税务居民。
加拿大,加拿大公民或者持有加拿大枫叶卡者,会被判定为美国税收居民。或者一个纳税年度在加拿大境内停留时间超过183天或以上的人士,会被判定为加拿大税收居民。
3.什么是crs
crs非常简单的解释就是:将您在国外的金融信息传回您本国税务机构。
crs简单点的解释就是:a国人甲在b国开设金融账户,b国金融机构收集甲账户信息按标准方式报送a国。
crs也可以这样简单解释:张三是a国的税务居民,张三是b国的非税务居民,张三在b国开设的金融账户就会被识别并按标准格式报送到a国。
crs较标准的解释是:crs标准的解释是: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非本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该金融机构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的信息,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再由主管部门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的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4.税务居民身份在crs中的重要作用
了解以上crs的概念,就很容易看出,crs是按照税务居民身份来报送金融信息的,而不是按照海外身份来报送,在crs应对实践中,税务居民身份作用非常重要。
5.是否可以拥有多个税务居民身份,海外身份呢?
可以拥有多个税务居民身份,也可以拥有多个海外身份,这些情况,是常见的。
6.扩展|延伸阅读
中国税务居民具体判定
美国税务居民具体判定
各种规避crs方法的利弊
格鲁吉亚高净值个人(hnwi)特殊税收居住规则
【第2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部分事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了解更多”查看)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4月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便利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帮助纳税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二、《公告》主要调整
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现有规定基础上,主要做如下调整:
一是调整受理开具机关。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征管的职责,故将《税收居民证明》的受理、开具机关调整为新的县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申请开具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二是调整部分开具事项。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故对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整和明确。
三是精简部分涉税资料。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精简涉税资料的要求,我们对要求提交的涉税资料进行精简,使涉税资料更加清晰明确。
四是修订调整表单样式。根据《公告》的相关调整和机构改革调整情况,结合国际惯例,对申请表和《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同步进行调整。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3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部分事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