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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部分事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了解更多”查看)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4月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便利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帮助纳税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二、《公告》主要调整
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现有规定基础上,主要做如下调整:
一是调整受理开具机关。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征管的职责,故将《税收居民证明》的受理、开具机关调整为新的县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申请开具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二是调整部分开具事项。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故对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整和明确。
三是精简部分涉税资料。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精简涉税资料的要求,我们对要求提交的涉税资料进行精简,使涉税资料更加清晰明确。
四是修订调整表单样式。根据《公告》的相关调整和机构改革调整情况,结合国际惯例,对申请表和《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同步进行调整。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2篇】中国税收主要来源
世界各国税收体系里,可以分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而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如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
间接税: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收。比如消费税、增值税、关税等。
间接税通常最终都会提高商品的实际出售价格、劳务价格,来转嫁出去,最终是由消费者买单。
直接税
利:调节贫富差距,增加人们纳税意识
弊:
1.纳税对象直接负担重,征收阻力较大,容易发生逃税、漏税
2.对整体税制征收、管理水平有高要求
间接税
利:在民众纳税意识不强的时候,间接税有隐蔽收税的优势,征收阻力较低。
弊:
1.间接税不利针对富人加税,属累退税,这会使得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没办法通过税收这个重要手段来调控贫富差距。
累退税:不论纳税人收益或财产数额大小,负担能力高低,都按照同一比例进行征税。
2.间接税为主的模式会导致民众纳税意识不强。这是不利于我国税制发展。
我国当前税制,大半部分税收来源是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
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相比之下占比不算很大。
且针对富人的直接税种,包括遗产税、资本利得税等,还处在空白的状态。
我国当前针对个人征收的直接税,主要就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基本就是工资税,主要就是由普通民众为主的工薪阶层去缴纳。
富人可以通过股票分红等手段,来少领工资,甚至不领工资来避税。
【第3篇】中国与印度的税收协议
县长上任得巧立名目,拉拢豪绅,交税捐款。
他们交了,才能让百姓跟着交钱。
得钱之后,豪绅的钱如数奉还,百姓的钱三七分成。
美国新总统拜登上任之后,没有按照惯例出访加墨,而是顶着疫情飞往婊兄弟,曾经共同签署大西洋宪章的英国。
拜登此行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拉拢西方七国集团,就全球税收制度改革达成一致,
七国豪绅们搞定了,老百姓们自然也会相随。
就在今天,g20峰会上一项“历史性的重大时刻”达成,各国就国际税收新秩序达成一致。
2023年底前,将在全球范围内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立法。
未来,全球互联网巨头们不能再去税收洼地逃税,利润也必须“三七分账”,将一部分交给经营属地。
这使得全球各国将分享每年至少2500亿美元的税收,让各方都能从中受益。
但是,美国主导的国际税收新秩序,只是一种分配机制,并不会带来生产力。就像“全面降准”,看似平均分配照顾到了各方的利益,但是长远来看,却需要有人承担代价。
短期内,各国会享受到美国主导的税收分配的红利。
但是长远来看,随着全球统一税率的逐步执行,各互联网巨头们会逐步将总部搬回对资本保护更好的美国,将美国作为主要纳税地并寄存利润。
这项美国多年的夙愿,终于借着疫情冲击得以实现,各国政府为了解决濒临崩溃的财政,不得不选择饮鸩止渴。
而这可不仅仅是利益分配的问题。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资本是没有祖国的,只寻求利益最大化。
他们为了低成本的劳动力与广袤的市场,在进入发展中国家的时候,迫于主权国家的力量,往往不寻求企业的控制权,还会把利润和就业都留在当地。
譬如全球最大的几家非美国互联网公司,资本都是美国资本,但却由当地国家实际控制。
譬如苹果和特斯拉就都对东方某国政府低头,将工厂和产业链转移,获取的利润也不汇回美国而继续投资。
没有祖国的资本迫于当地的利益与政府的压力,往往会站在美国的对立面上,替别人说话和办事儿。
而收不到税的美国也没有充足的动力,在各国胁迫互联网巨头的过程中施以援手,就形成了这么个拧巴的局面。
未来,随着全球互联网巨头们将总部、资产和利润以及主要纳税地都转移回美国,拿钱办事儿的美国政府,也就有了充足的理由进行“武装保护”,长臂管辖之下实现治外法权。
这样,任何国家想要对互联网巨头制裁或者威胁的时候,这些垄断巨头都可以去找美国爸爸哭诉,而掌握着全球利润分配并手握大棒的美国爸爸,也可以长臂替孩儿们平事儿。
处于劣势的后发展国家,国内的民族资本被制度框柱之下,就很难再通过作弊的方式反超这些美国企业。
这就是新版本的大西洋宪章,美国通过知识产权、碳排放、劳动保护、市场开放等一系列的措施,建立起符合新时代生产力的秩序。
慢慢的,各互联网巨头们就会成为美国的西印度公司,与美国政府形成利益共同体,不断替美国攫取利润与新时代的原材料——数据,将各国变成美国新的殖民地。
美国趁着疫情完成的一次历史性跨越,收取新的铸币税,并将凭此维持美国的霸权。
而唯一有实力在互联网领域跟美国掰手腕,开征数字铸币税的国家,必然是这一轮政策受伤最重的那个。
所以,从这个角度也会更加理解,过去很久我们都对赴美ipo大开绿灯,但是最近我们却对互联网垄断巨头,开启了严格的安全审查。
我们针对的不是现在,而是未来。
在全球新税收新政之下,在美国ipo的互联网垄断级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会不自觉的率先美国化,总部从离岸税收洼地迁移至美国,接受美国的长臂保护,最终成为美国经济和数据入侵的武器。
这算最近吃瓜故事的大背景。
所以,我们必须要从制度上,未雨绸缪。
【第4篇】中国企业的税收是不是过高
因为地方财政的口袋也是空的
相信很多小老板在抱怨:疫情四年了,为什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分不降?
还能有什么原因呢?地方财政口袋也是空荡荡的,如果大规模减少税收,各类公共事务又怎么办?钱从哪来?
地方财政与上面不一样,主要是靠非税收入。也就是说地方享有企业税收的占比不高,久而久之,越来越依赖土地出让金,这就是非税收入。哪个城市发展得好,一定是那个城市房子也卖得好,价格卖得高;所以,这就有了一线城市、二线城市、三、四线城市的贵贱之分;越是大都市对土拍的依赖度越高,从总体上说,地方财政对房地产的依赖度高达65%。这又导致我们一脑门子要建立超级大都市,出发点就是错的,这是土地财产的思维。
从去年到今年,房地产销售同比差了将近一半,去年土地流拍率已经高达30%,今年五月份,很多重要城市的流拍率已经高达70%,比如天津、东莞。
这样的局面下,各地方财政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又怎么给企业减负呢?虽然如此,五月份还是出台了一些对中小微企业的纾困政策,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大约这也就算到头了,因为,资金是越来越困难。
看看房地产的销售就明白了,到了金九银十了,房地产还是趴在地板上在反复摩擦。
也有税收结构的影响
税收代表着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分配关系;中国民营企业的道路如此艰难,与我们的税收结构有着直接的关系。
没有比较就没有辨别。
我们的税收主要是企业税,美利坚主要是个人税。
2019年,中国增值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是39.46%,企业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是23,61%,个人所得税是6.57%,美国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是48.7%,社会保险也是大头,占总税收的比重是39.65%,企业所得税只有6.41%。基本上是倒过来了。
个人的收入来自企业,征企业与征个人,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吗?倒过来,还是正过来,有什么不一样吗?
比较学:有两个不一样
第一个不一样是生存环境不一样。
在前一种结构中,企业的增值税是死的,不随市场调节,这是税收中比重最大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企业不管遭遇到了什么样的困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生产总量的9-13%)这一部分一分也少不了,就算你明天破产,今天也要纳税,美利坚不同,你不赚钱就不纳税。这样一比,压力就出来了,中国的中小企业在遭遇到困难时,或者等待上面给政策,或者等死。
大家会注意到,我们对一般纳税人轻易不会减免增值税,要减也是企业所得税,这等于说,赚不赚钱都要交的那一部分恰好是大头,至于所得税,本来也没有什么所得了,不减也没得交,你爱减不减,只是让人听着舒服点罢了。
第二个不一样是对民生的担当不一样。
由于国家个税占比太低,说明居民收入的比重在企业成本中也不高。那么,当企业遭遇困难时,减免个税救不了企业,只有减增值税才是玩真格的。另一方面,真正交个税的居民在居民中的占比也过低,但凡交个税的恰好都是情况好一些的居民,我们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从实际报税的情况看仅占员工总数的13%。
这又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个税对国家的贡献不高,中国的工薪族的命运不在国家,而是在企业,企业垮了,你可能丢了收入;但是,反映不到统计表上,因为都是不纳税的,跟国家没什么关系。美利坚不同,美利坚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是48.7%,社会保险占总税收的比重是39.65%,这两项加起来高达80%以上,如果企业出了问题,出现严重的失业,那天就要塌了。
企业可以不救,民生不得不救,不然下届总统大人就回家洗洗睡吧,社会必须担当。
所以,疫情下美利坚发放了三万亿美金保障民生,相当于20万亿人民币,而年内我们动用巨量资金拉动经济,投资也就是14万亿。
税收结构决定了拉动经济的方向完全不同,一是投资为主导的拉动,一是消费为主导的拉动。
这年头敢办企业的都是英雄
中国的企税占比约60%,美利坚为6.41%,这不等于真有那么大压力差距,中国的个税低,劳动成本要比美利坚低得多,但是,总体上来说,企税过高等于把命门交到了国家手中,自己的命自己决定不了。这决定了中国企业的存活率非常之低。
你看街上的小门店,一会关了,一会又开了新店,没多久又出让了,地方是铁打的衙门,流水的是来来往往的小老板。
老百姓仇富,那是只看到马云、王健林。
市场如战场,一样是一将功成万骨枯,如果你能正常生活,千万不要去做什么狗屁的“资本家”,天天被网红骂不说,成为负资产、老赖的人也是大把的,根本不是一个正常人的生活选择。如果你想坑谁,就劝他去创业吧,最好是去“创新”,为中国经济发展的试错机制做贡献。
按一般的统计学的说法,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的3-5年,集团公司的平均寿命是7-10年,这其实是一个很乐观的统计。
非税的负担与体制成本
企业的负担还不止企税这一块,名目众多的灰色支出就不说了,也无法浮出水面,无法统计,可以看得到的是非税收入这一块。
中国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的占比是2019年是15.63%,而美利坚是3,41%.非税也是税,不过不是生产税,而是额外税,这就更可怕了,曹德旺去美利坚办厂是不要地钱的;如果是在中国办厂,先算算土地出让金吧,这又是加在企业头上的一大笔钱.
尽管如此,我们的财政收入在gdp总量中的占比,还是略高过美利坚,美利坚是30%,中国是36%.就这各地方财政还是通通负债,个个入不敷出,钱永远不够花.这只能弱弱地说一句:体制上的人是不是太多了,体制成本是不是太高了?
说了这么多,全是废话,还是回到原话题吧:为什么税收降不下来?因为我们的支出远远大于收入,体制成本太高,现在哪哪钱都不够花,不可能大规模降税。但是,未来的经济局面,不实行大规模降税,企业的生存环境实是太困难了,民间资本一旦失去了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没有了信心,经济下行的趋势很难真正扭转。
问题的终极解决,一定要有长期主义,调整好税收结构,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生存环境,由以企业税为主转向以个税为主,放弃对非税收入的过度依赖。
这算不算废话呢?
完全是废话,大伙使劲喷吧。
【第5篇】中国餐饮业税收优惠政策
| 前言 |
近几年餐饮行业增长速度保持在16%以上,表面看上去增速确实可喜。但事实上,餐饮行业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
突如其来的疫情给餐饮业按下了暂停键,由于餐饮行业受疫情影响最为直接,餐饮行业面临种种生存难题,受采购价格波动大、猫腻多、资金管控风险大等现实因素影响,企业偷税漏税的现象大幅度增加。随着税法的逐步完善,餐饮企业有时候还要承担其他额外的罚款和税费,税务筹划成为餐饮企业发展必须解决的一道难题!
| 疫情下出现大面积现金流危机 |
餐饮业作为疫情下受损最严重的行业之一,持续支付的房租和员工薪酬是受损严重的核心原因,一部分企业表示已经开始裁员,大部分企业明确表示企业会采取薪酬减发、缓发的方式减少当下支出。
调查显示,疫情期间,虽然外卖成为很多餐企首选的自救方式,但是就行业整体而言仍是杯水车薪。
(一)企业现金流普遍紧张
部分企业表示账上已经没有现金能够支撑企业继续经营。绝大多数企业,依靠自有现金无法支撑过3个月;少数企业现金流储备丰厚,能支撑6个月以上。
(二)企业信贷状况
企业纷纷寻求银行授信或贷款,为可能出现的现金流枯竭做准备。大体上都是通过不动产抵押和过往流水授信,这两种银行贷款的方式获得。
| 以税收要素差异点做税务筹划 |
餐饮行业若要减少纳税支出,绝不能通过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因此,为合理、合法减轻餐饮企业纳税负担,税务筹划逐渐进入广大餐饮企业视野。
营业税的征收额=纳税人的营业额*营业税率
餐饮业的营业税率为固定税率,所以要进行合规税筹就只能从营业额着手。经营者往往在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以后才能收到营业款项,因此餐饮企业可以通过滞延纳税时间减轻税收负担。
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会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技巧,通过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降低整体税负;增加前期费用摊销金额来减轻税收负担;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筹资方案合理筹划贷款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从税前利润中扣减,而达到税筹的目的。
税收优惠减免政策,这对税务筹划来说,既是条件也是机会。餐饮业可以招收一定数量的下岗人员,降低人工费用的同时,利用税收优惠减少企业综合税收。对于一些小的餐饮店,则应尽可能的通过合法形式使服务收入控制在起征点以下。企业的规模不同,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所采用的税率也就不同,最好能选择临界点规模,以享受优惠税率。
| 税务与业务相结合,达到完美税筹!|
餐饮行业优惠政策不断出台,经济体制和税收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企业必须要明确隐性税收等影响税务筹划的因素,完善公司财务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税务筹划应随着企业不断地发展,与企业实际相结合,建立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和企业整体经营战略的税务筹划策略。
【第6篇】中国烟草总公司税收
中国烟草税收等同国家军费支出?这事靠谱吗?
要知道一个国家的军费支出那可是一笔天文数字,那么这事是真的吗?听我给你一一道来,大家知道咱们国家的烟草,属于国家专营,一个烟草集团,一个烟草专卖局。前者生产,后者销售,两者并驾齐驱,利润有多少,只能说相当哇塞。
咱们就说最近几年,中国烟草给国家上缴的税收都在万亿规模。例如2023年11770多亿,而同年我国用于国防的支出是一万一千八百九十九亿,还真是盖了帽了,我的老铁。可能大家都一万亿没什么概念,举个例子,中国民营企业纳税大户华为,2023年纳税1000亿,相当于六十四个腾讯,实在是强大。但是烟草是华为的十倍。
一万亿能干什么?中国的003大平顶航母价值30亿美元,烟草一年纳税的钱就能买到76台航母,排起来能把美国围住。所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烟民妥妥的养活了中国军队,抽烟的各位烟民朋友们用自己的生命健康,换来了祖国的安定。但是这是听起来很伟大,实则也反映了另一个问题,2023年的时候中国烟民数量约为3.5亿,仅仅三年之后,达到了3点7亿,而且抽烟的人群不仅限于中年男性,更趋向于女性化,年轻化。
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我国每年都有上百万人因吸烟导致的各种疾病,吸烟有害健康可不能只停留在口头,虽然国家也在努力,例如,涨价控制吸烟人群,但是烟草销量不降反升,咱不能因为支持烟草税收把自己搭进去,所以各位还是把烟掐了吧!
【第7篇】柬埔寨与中国的税收饶让
【泛亚生活综合报道】今年上半年,柬埔寨税务总局的税收收入超过15亿美元,同比下降了10.60%。
税务总局局长关威宝(kong vibol)在7月19日的总结会议上分享了以上信息,他表示,该收入占年度计划的67.58%。关威宝也建议他的一线官员继续加强和管理税收改革、完善电子填表系统、加强税收征管等,严格有效地执行政府的改革政策。
应提的是,柬埔寨政府今年的税收目标是征收约22.43亿美元的税收。
(编译:亚纶)
稿源:越南证券报(网络中文版)
出品:东盟网财经中心
流程编辑: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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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中国各种税收排名
本文来源:粤开志恒宏观;作者: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院院长罗志恒,分析师贺晨、方堃;原标题为《1978-2023年中国各省份财政收入排名变迁》
摘要
近日财政部及各地方财政厅(局)陆续发布了2023年财政数据。2023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3703亿元,比上年增长0.6%,22个省份地方财政收入出现负增长;土地出让收入伴随房地产市场下行而出现负增长;叠加抗疫、基建、民生福利等刚性支出压力较大和债务到期高峰,地方财政压力较大,基层“三保”压力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仍存。事情是两面的,收入的下行既是内外部宏观环境所致,也有主动积极作为发挥逆周期调节的政策因素:积极财政政策加力提效,减税降费退税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拉动基建扩大总需求等一系列财政宏观调控措施出台,有力稳住经济大盘,以财政风险对冲经济社会风险。
从1949年尤其是1978年改革开放和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区域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继东西差异之后南北差距加大,随着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变迁,东北崛起依旧任重道远,人口持续流入都市圈城市群。区域人口数量分化、年龄结构分化、经济分化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财政分化。兼顾效率和公平,实现发展与均衡是经济和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在第一个百年目标实现后开启第二个百年目标的新征程上尤其如此。七十余年来,尤其是四十余年来,中国各省份的财政收入到底发生了怎样的变迁,我们从财政体制变迁角度略作部分探究。
2023年受疫情冲击、安全发展重要性上升等因素影响,各省经济出现新的分化,即东部地区受疫情冲击和逆全球化影响后经济和财政收入增速趋于低迷,而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东部产业链转移以及资源型省份保供稳价的作用下,经济和财政收入增速上升。因此,2023年展现出了中国财政经济的区域大洗牌,南升北降、东升西降的局面出现十年来的逆转。在安全发展尤其是能源安全重要性上升背景下,中西部迎来新序章。地缘冲突冲击全球能源供给,国内传统能源和新能源行业高景气,带动煤炭、金属价格上涨,山西、陕西等资源密集型省份经济增长、创税创收增速快。海外加息潮之下外需急剧恶化,同时叠加疫情对上海、广东的冲击,导致南方出口大省经济放缓,财政收入增长乏力。一言以蔽之,时代造就区域分化。详见《2023年中国区域经济大洗牌:南北新格局与中西部新序章》。
2023年中国各省市财政收入前十名的地区较上一年并未发生变化,分别为:广东(13280亿元)、江苏(9259)、浙江(8039)、上海(7608)、山东(7104)、北京(5714)、四川(4882)、河南(4262)、河北(4084)、安徽(3589)。前十大省份中,仅有安徽的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自然口径正增长,其他九省均为负增长。
风险提示:经济恢复不及预期。本文的财政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正文
一、70余年各省市财政排名变化的特征
中国经济不是纯粹的西方经济学,而是政治经济学,财政是集中体现。地方财政收入取决于其经济基础和财政体制。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农业到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从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到分税制。这一系列体制的变革直接影响了各地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高度相关。2001年至今,财政收入前五名为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和山东。其中,广东、江苏、浙江和山东财政收入排名与地方gdp排名基本匹配,体现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与地区整体经济活动水平密切相关;而上海gdp2023年受疫情冲击排名跌出前十,但其发达的房地产、批发零售、金融、商务服务、交通运输等产业财政贡献率高,使其财政收入保持前五。
东北财政历经兴衰,背后是经济体制之变。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东北经济发展领先全国,财政收入排名靠前。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使东北成为新中国的工业摇篮,之后大批工业落户东北,地区工业经济发展带动财政收入增长。1959年,辽宁财政收入排名跃居前二,仅次于上海,并保持前三水平至1991年;1971年黑龙江财政收入跃居第四,并保持前五至1979年。但改革开放以后,东北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缓慢,传统经济结构老化,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思维导致营商环境改善程度不及东部沿海地区,国企占比高、人口老龄化突出,市场活力不足,重工业等产业发展动力不足,导致财政收入相较沿海地区而言增速缓慢。1980年黑龙江财政收入从第五跌出前十榜单,此后再未跻身前十。辽宁财政收入于1992年跌出前三,2000年跌出前五,2023年跌出前十,2023年排名继续下滑至全国第18位。
沿海地区财政长期相对丰裕,广东、江苏、上海、浙江和山东等沿海地区的财政收入长期名列前茅。1950-1957年,山东、广东、江苏三省财政收入保持前三名,三者间排名或有更替。1959年,上海财政收入突跃榜首,并保持第一至1990年。1991年以后,广东超过上海,位居第一并保持至今,2023年近13万亿元,直接源于广东省gdp长达34年排全国第一。广东凭借机械、纺织、制药、服务等优势产业发展,以及全国第一的人口、丰富资源、技术优势、“粤港澳”国家战略优势等实现了连续34年gdp牢居全国第一,因此也占据财政收入榜首。2001年浙江升至前五,2002江苏升至前三。江苏凭借与广东相似的外向型经济模式以及其独有的“苏南模式”,经济发展较好。浙江的民营经济活跃,对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带动作用明显。山东财政收入在1956-1958年一度占据第一位置,此后相继被辽宁、江苏等超越,近年经济转型困难,财政收入排名次于浙江。
2023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3703亿元,比上年增长0.6%,22个省份地方财政收入出现负增长。各省市财政收入前十名的地区较上一年并未发生变化,分别为:广东(13280亿元)、江苏(9259)、浙江(8039)、上海(7608)、山东(7104)、北京(5714)、四川(4882)、河南(4262)、河北(4084)、安徽(3589)。前十大省份中,仅有安徽的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自然口径正增长,其他九省均为负增长。紧随其后分列第11-15名的依次是山西(3454)、福建(3339)、陕西(3312)、湖北(3281)、湖南(3012),山西和陕西财政收入正增长,排名分别较上一年提升3位和2位,福建、湖北、湖南财政收入负增长排名下降。
二、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程概要
1949-1978:“统收统支”。1978年以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我国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税体制。中央集中了绝大部分财权、事权,地方基本只能按中央计划行事,缺乏自主性和积极性。
1980-1993:“包干制”。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重大决策。财政体制作为改革突破口先行一步。1980年、1985年和1988年财政体制经历了重大改革与调整,划分税种、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中央核定各地收支,地方上缴收入或接受补贴,其余部分自主安排,自求平衡)、放权让利,统称“包干制”。“包干制”打破了中央高度集中的僵化体制,更多地释放了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有力地支持了其他领域改革。
但与此同时,由于多种体制并存以及中央与地方“一对一”谈判机制和条块分割的行政隶属关系控制,财政体制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可持续性不足,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滑,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明显偏低,政府行政能力和中央政府调控能力下降,甚至导致了中央财政落入要向地方“借款”的窘境。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从1978年的30.8%下降至1993年的12.2%,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比重从1984年的40.5%下降至1993年的22%。地方政府为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实行地方保护、地方封锁,不利于全国经济平衡与发展。
1994-至今:“分税制”。1992年明确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4年以后实行分级财政的财政管理体制:(1)地方财政相对独立,地方预算由地方立法机构审批;(2)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的事权范围,中央财政主要负责国防、外交、中央基建等全国性事务,地方财政主要负责本地行政管理、公共安全、基本建设、城市维护和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等地方性事务;(3)实行“分税制”,将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局征收(2023年国地税合并);(4)建立规范化的预算调节制度,中央对地方政府实施转移支付与税收返还,促进均衡发展。
分税制强化了地方财政约束的同时,也增强了地方财政收支管理的主动性,推动了经济结构改革。实现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财政占gdp比重及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比重上升,强化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但是省级以下财政制度仍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的规范,政府间事权划分、税收划分有待改进,实现统一规范与因地制宜的平衡难度较大。
本文源自:券商研报精选
作者:罗志恒
【第9篇】2023年中国税收总收入
“入世”20年的中国税收
贾康 施文泼
● 刊期:《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年第12期
● 作者简介:贾康,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施文泼,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 作者:贾康、施文泼
内容提要
在迎来中国“入世”20周年之际,本文基于简要回顾,总结“入世”对于中国推进现代化事业形成的创新驱动,框架式和突出重点地考察概括相关两方面值得重视的进步:一是“入世”对中国税收改革的催化和与之相关联的制度与政策配套——从实施关税改革到统一内外税制,从推进增值税改革到构建支持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二是“入世”对中国税收法治和管理现代化的促进——完善税收立法,提高税收立法级次,增强税法透明度;积极运用信息革命新技术成果,大力发展数字化金税工程等。今后深化直接税改革、优化国际税收协调等重大事项,仍任重道远。
关键词
“入世”;中国税收;创新;税收改革;税收法治
2023年,中国迎来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20周年纪念日。回顾当年,在经过漫长而艰辛的谈判后,中国终于在2001年12月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既是中国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大战略举措,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阶段,更是以开放催化和倒逼改革、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动力机制升级。“入世”为中国经济提供了巨大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也对中国的经济增长模式和经济管理体制转型形成了新的挑战,成为促使中国经济社会制度优化演变的契机和引擎,并对中国的税收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影响。本文择相关重点,作简要的回顾与点评。
一、“入世”形成的创新驱动
“入世”给中国带来了新机遇和新挑战,wto倡导的非歧视、市场准入、互惠、公平竞争与公平贸易、贸易政策法规透明五大基本原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相契合,由此助力加速了中国经济管理体制的创新、国内市场商业文明进步及与外部世界的接轨。在“入世”20年的发展中,中国更多地由跟随变为主动参与,在很多方面参与和引领了世界商贸制度的变革,特别是近些年,在出现逆全球化思潮与行为的情况下,中国高举全球化旗帜,成为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捍卫者和新的倡导者。
“入世”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这首先需要从“入世”带来的改革开放新局面来加以认识和理解。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的基本路线,是与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紧密结合的基本国策。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伊始,就明确强调了开放的全局性、战略性意义,认为闭关锁国只能是死路一条,必须以对外开放匹配作为“生产关系自我革命”的改革,从而解放生产力,大踏步地跟上时代,推进中国“三步走”的现代化战略部署。
在现实生活中,“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和“全球化取向”的开放,是相得益彰、不可分离的。开放的意义和作用,正如李铁映同志重读邓小平“南方谈话”时所说:“开放本身就是一大改革,关起门来是搞不了改革的。不改革是死路一条,闭关锁国也是死路一条,自闭就是自毙”。作为相互结合、相得益彰的两大取向,改革和开放都代表着党中央已在发展理念高度总结的作为“第一动力”的创新发展,即以制度创新引领和结合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而其中的开放,正是从“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办法”入手,形成革除中国原有体制和管理机制弊病、打开科技创新等发展潜力空间的驱动力和催化器。
改革和开放结合、互动中的创新驱动,必然极大地影响和促进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财政,以及作为财政“以政控财、以财行政”前提性机制条件的税收。就全局而言,在“入世”之后,中国进入了一个以开放升级为大前提的发展升级新境界,“千年之交”后中国的发展局面上了一个大台阶,在连续多年经济以两位数超常规增长的过程中,发展成为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且外贸和制造业规模全球第一的“世界工厂”。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从“入世”之初的世界第九大经济体,快速成长为第二大经济体,创新发展得到开放加力的成就斐然而举世瞩目;与此同时,中国财政税收的发展,也在适应新形势、新发展局面要求的情况下,深化改革、优化机制、加强管理,以求不负职能使命,发挥好“大国财政”“大国税收”的功能作用。“入世”使中国走向全面开放、高水平开放,既对于中国经济社会,也给中国财政税收带来了从观念更新而渗透于制度、规划、管理等方面创新的深刻影响与催化,形成了推进国家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二、“入世”对中国税收改革的催化与相关联的配套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在税收上要求有新的一套制度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是对以往实施的计划经济的颠覆性创新,这决定了转轨阶段的税制改革必然是全面的改革,要摒弃计划经济的色彩与逻辑,体现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运行规则。在此背景下,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相适应的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随后,国务院先后审议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草拟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六个税收暂行条例。1994年的税制改革,纳入了中国财税改革史上里程碑式的改革配套,奠定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税收制度基础框架,基本理顺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其后逐步扭转了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逐年下降的局面,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得到加强。实践证明,这次税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历史性成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及其后的调整和完善,又经过2001年“入世”的催化和促进,中国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税收制度为目标,不断深化完善税制改革。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具体税制改革任务涉及增值税转型、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完善消费税、改进个人所得税、开征物业税(这涉及后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立法并适时推进”的房地产税)、统一城乡税制、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等。
“入世”之后,中国开启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并以不断的改革深化,与时俱进地对接到当下全局性展开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在此,于“入世”促进税改方面,本文重点勾画与外向型经济活动关系密切的关税和与整体经济运行、税收筹资紧密相联的第一大税——增值税的改革。
(一)从实施关税改革到统一内外税制
按照“入世”关税减让承诺,中国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大规模下调数千种商品的进口关税,中国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低至2005年的9.9%,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降至15.3%,工业品平均税率降至9.0%,关税减让承诺基本履行完毕。随后中国继续按照承诺逐年下调部分农产品和工业品的税率,2023年中国“入世”的降税承诺基本履行完毕,关税总水平降至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降至15.2%,工业品平均税率降至8.9%。
其后,中国的降税承诺并未止步于此,而是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等方式进一步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关税特殊优惠,以及多次以暂定税率方式大幅自主降低进口关税水平。中国多次以暂定关税的方式对进口关税税率进行动态调整,重点对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国内生产需要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工业原材料和重要能源资源型产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以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目前平均每年对700~900项重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较最惠国税率的优惠幅度达50%以上。
在多边经贸关系方面,中国从寻求“入世”到“入世”后认真履行承诺,再到积极参与wto改革,推动了多边贸易体系的完善。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起即宣布加入《信息技术协定》,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参与该协定扩围谈判。2023年,中国推动wto达成《信息技术协定》扩围谈判成果,这是近20年来wto达成的第一份货物贸易关税减让重大协定,参加方扩围产品的全球贸易额达1.3万亿美元,占相关产品全球贸易总额约90%,对提高全球贸易自由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随后,中国于2023年9月、2023年7月、2023年7月和2023年7月,对信息技术扩围产品实施了四步降税。
2023年,中国进行了四次自主降税,关税总水平从2023年的9.8%下降至2023年的7.5%。这4次自主降税共涉及3000多个税目,占总税目的近40%,平均税率降幅达到23%。这是中国自2023年完成“入世”关税减让承诺以来,第一次如此大幅度地降低关税总水平,对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和重要意义。自主降税的做法,一方面适应了中国在新发展阶段和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通过大幅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进口成本,促进贸易发展,助推了中国在国际经济大循环中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中国深化改革、维护多边贸易体系的决心,让世界各国更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消费繁荣带来的红利。
关税也是应对贸易摩擦,反制贸易霸凌的必要手段。2023年以来,针对美国单边加征关税的行为,中国坚决予以反制,实施了三轮四次关税反制,捍卫国家尊严和人民利益。同时,实施并不断优化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制度,以缓解受经贸摩擦影响大的行业与企业的困难,满足国内生产需要。
总之,近年来,中国不断降低关税总水平,既满足国内生产和消费升级需要,又表明中国扩大开放兑现“入世”承诺、与世界共享中国发展红利的态度。目前,中国调整后的关税总水平仍略高于欧盟,但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处于中等偏低水平,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和发展阶段基本匹配。考虑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要往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方向走,从国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看,未来中国的关税总水平仍然存在进一步降低的必要。在降低中国关税总水平的同时,也有必要结合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优化关税税率结构,合理有效地保护经济发展。关税税率结构的调整,应兼顾生产需要和消费需求,综合考虑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升级需要。一方面对不具备比较优势并且需要或正在进行技术升级改造追赶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要加强保护,为产品技术追赶和产业转型升级争取时间;另一方面,降低国内企业需求较大、短期内国内供应难以保障、有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工业品税率,以及人民群众需求意愿较为集中的消费品税率,适度扩大进口,不断增强企业和民众获得感。
在实施一系列关税优化变革的同时,中国还致力于建立公平统一的内外税制。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得以统一。2008年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自2023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取消外资企业不用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待遇。经过这一系列的税制调整,最终完全消除了税制的“内外有别”,建立起公平统一的内外税制,实现了使中国的税收制度安排与市场经济国际惯例对接的制度创新与配套改革目标。
(二)从推进增值税改革到构建支持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现代税收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入世”促进了中国这一制度建设的进程,突出地表现在为服务于实现效率目标这一市场经济的核心目标,以中性为取向,实施政府以流转税介入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的第一大税——增值税的改革。
所谓税收中性,在理论上的认识是:作为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税收在发挥收入职能时,也会对市场经济运行与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负面影响。为了尽量减少税收的额外负担与消极影响,国家在课税时,除使人们因纳税而承受负担外,最好不要再使纳税人遭受其他额外的负担或损失。绝对的(纯粹的)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想境界,在税制实践中不可能实现。现实中的税收中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相对中性,即国家征税应尽量不影响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应把税收对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这一原则取向,最适合于以筹集政府收入为主要功能的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与税收中性理论的要求有内在的契合。中国“入世”后改革和调整增值税向现代型发展,基本思路是依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负的要领,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基础上,最终过渡到将所有商品和劳务都列入征税范围,将营业税完全改为增值税。与此同时,调整增值税税率及结构,减少增值税税收优惠,降低征收成本。
自2004年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在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启动试点,自2007年7月1日起,转型改革试点扩大到中部六省。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从2023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从2023年8月1日到当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地区逐步扩大到11省市。202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2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23年6月1日起,进一步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23年10月30日,国务院召开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总的来看,“营改增”试点改革全面实施后,增值税覆盖了所有的货物和服务,也对生产和消费全部环节实际涵盖,货物服务税的中性属性得到进一步强化,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构建了良好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而为实现公平竞争,首先要求市场主体面临的制度环境要公平。税收制度是市场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以“营改增”使中国初次分配领域最主要的税种实现税制统一,进而使市场主体遵循相同的税制,面临相同的税收待遇,极大地促进了税制公平和中性。“营改增”试点改革实现了中国在货物和服务税制上的统一,消除了原增值税制度和营业税制度并行而内含的重复征税因素,有利于消除货物服务税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扭曲,并有利于企业于生产经营领域提升专业化细分水平,在为各个产业、各个企业的发展构建统一的税制和相同的税收制度环境基础上,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中的产业升级,发挥市场“大浪淘沙”的优胜劣汰作用,激发企业活力。
从国际视野来看,中国“营改增”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国际先导意义。“营改增”首先是从制度上解决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的问题,这是国际上多数国家对货物和服务统一征收增值税的通行做法。“营改增”改革全面实施后,中国基本建立起现代增值税制度,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全面贯通,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增进了货物和服务税制的整体中性,也保证了所有市场主体面对相同的税制环境公平竞争,为增值税制度向更加现代化、国际化迈进奠定了基础。同时,在国际上将金融业视为增值税实施难点,且绝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业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中国将金融业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创新征管方式,这一改革在国际上具有开创性和先导意义,由此获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被视为近期国际税制改革的一个成功范例。
以“营改增”改革等重要的税制改革为背景,中国在“入世”后着力构建和完善以支持创新为主要目标的税收政策体系。税制改革既需要构建一个具有刚性的制度体系,又需要形成一个具有一定弹性的税收政策体系,以增强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其创新能力依赖于创新的生态环境。按照有利于促进创新的要求,中国近20年来以一系列组合式措施,建立包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的税收政策体系。尤为重要的是,健全支持中小企业、研发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强企业研发创新、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产业结构升级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例如,实行中小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或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加大对技术创新人才的激励力度,实行对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提高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基加计扣除的优惠程度等,以增强经济活力。
总之,税收政策激励创新发展的运行链条是增加市场主体可支配货币收入,带动技术改造、设备更新、高科技人才引进、新产品试制等方面投入增加。近些年来,在实施高强度减税过程中激励创新发展始终是减税重点,形成了支持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和产业链水平提升两条激励主线,推出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多个税种的优惠政策,年度减税额高达数千亿元至万亿元以上。
但也必须看到,在中国,源于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的产业竞争力脆弱,依然是经济安全的一大隐患,解决诸多“卡脖子”难题也尚需时日。因此,“十四五”期间,还要继续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通过科技创新强化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开展补链强链专项行动。这将是一个代价高昂、艰难复杂、跨周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出台政策扶持市场力量推进工程建设。为此,除继续实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优惠政策外,还应研究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应考虑在深化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与稳定给予政策扶持,特别是应大力支持中国制造业的高质量升级发展,为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快构建自主可控、安全稳定的产业链供应链创造条件,推动集成电路、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加快发展,支持构建内循环为主体、内外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三、“入世”对税收法治和管理现代化的促进
“入世”所带来的观念更新、制度创新,也合乎逻辑地紧密联系于中国税收法治和管理的优化改进,突出表现在促进“税收法定”基本原则贯彻中的立法进步,和金财、金税工程概念下数字化管理机制的优化发展。
(一)完善税收立法,提高税收立法级次增强税法透明度
改革开放后,中国税收的立法工程得到重视,但经多年努力,“入世”时中国税法的立法级次仍然较低,税收的透明性和稳定性较差,不利于稳定企业发展预期和促进公平竞争。在“入世”之初,中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少数几部税收法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与市场资源配置和运行紧密相关的税种都属于行政法规,且以“暂行条例”形式长期运行。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实际运行中,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需要,又以部门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颁布了大量的政策性文件。总体来看,税收立法级次低、稳定性弱、透明度差,与法治化的市场经济制度极不相称,不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税收作为国家从纳税人手中取得收入的手段,也应符合法治精神,即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入世”后,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依法治税成为税制改革的核心理念之一,税收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税法级次不断提高,税收法规制度不断健全。202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在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2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款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同月,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起草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对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路线图、时间表做了明确安排。
在贯彻中央指导精神过程中,截至2023年6月10日,中国现行18个税种,已有12个完成立法任务(见表1)。这很好地体现了税收法定轨道上中国税制建设和税收管理的进步。
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在实际生活中也涉及规范地方税收优惠行为。地方违规或变相出台大量优惠政策,影响了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与完善,不符合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比如,既往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中性原则的贯彻,特别是先征后退类的政策,容易成为税收漏洞,造成虚开发票的风险;对特定行业的先征后返政策,也与wto的补贴规则不符,容易引发贸易争端。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在其后的实践中,管理部门努力落实中央要求,加强有关税收优惠的专门法规的制定与执行,积极提高税收规范管理水平。
(二)积极运用“信息革命”新技术成果,大力发展数字化金税工程
税收征管改革是深化税制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随着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速度的不断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也对税收宏观调控作用提出新的要求,与之相适应,中国税收征管制度也在根据经济社会和税制发展的要求,不断改革创新,特别是随着“信息革命”时代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不断催化税收征管改革进程,由此大幅度提升税收管理能力,在执行层面为税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更为坚实的保障。
中国“入世”以后,以技术变革引领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和模式发展中,金税工程建设成为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抓手和重点建设事项。2001年,金税工程二期在全国全面开通,2008年,金税工程三期正式启动,并在“十三五”时期全面上线运行,大大增强了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数据的收集、整合、处理能力,初步构建起基于数字化网络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为适应经济数字化转型的需要,2023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建设智慧税务的改革目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税收征管中将得到更为充分和深入的运用,由此推进税收征管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的全面转变,促进税收征管精准度和有效性的不断提高。
金税工程,结合着金财、金关、金审、金农和金水等国家层面的多个金字号工程,今后还将首先聚焦国内需要,配合继续深化税制改革。其中,紧密配合走向共同富裕的调节需要,如何推进直接税改革,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尽快完成房地产税立法和研究开征遗产赠与税等,将是中国于改革深水区攻坚克难的重头戏之一,这些也必然对强化、优化税收征管提出新的要求。
应对数字经济发展,特别是服务贸易的发展,运用新技术革命数字化创新成果的金税工程,今后还将积极配合中国配套改革与信息化建设中的改造国内税制,主动参与、引导国际税收协调机制的改革,维护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权益和适应国际税收协调机制的发展需要。
中国税收制度安排配套改革的攻坚克难,以及进一步优化国际税收协调、完善税收政策体系的工作,仍任重道远,需要在锐意创新中继续砥砺前行。
(全文刊发在《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年第12期第3—10页)
贾 康 简 介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是北京、上海、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西藏等地方政府特聘专家、顾问或咨询委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等多所高校特聘教授。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1995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多次受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之邀座谈经济工作。担任2023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202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任首任院长、首任秘书长,第二届理事会期间任首席经济学家),2023年-2023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获评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和央视的“2023年度中国好书”)》,2023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23年后又撰写出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模型与实践路径》、《供给侧改革主线上的未来财税》、《财政学通论》等多部专著。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估》公布的2006~2023年我国哲学科学6268种学术期刊700余万篇文献的大统计分析,贾康先生的发文量(398篇),总被引频次(4231次)和总下载频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综合指数3429,遥居第一,是经济学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学者。
【第10篇】中国历史中国税收史
中国的土地上物产丰富,人民勤劳,历朝历代有着不同的执政特点。税赋的制度也不断演进,适应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历朝历代的税赋大体可以看作以征收土地之产物及人民之劳力为主,前者谓之“田租”、“田赋”等,后者称为“赋役”,又称“力役”、“摇役”。
我们来看一看历史上主要的税赋特点,了解一下历朝历代的生产和税负。
秦朝的税赋--66%的重税
秦代以“田赋”、“口赋”、“盐铁税”等項目,作为国内税收的主要来源。
自商鞅变法,秦从国家法律层面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制并可自由买卖,鼓励开垦荒地,并不分贵贱,按军功赏给房屋和土地,国家依法对土地征收赋税。《汉书·食货志上》载:“收泰半之赋。”注释为:“泰半,三分取其二。” 也就是说田赋的税率是66%。除此之外还有口赋和徭役。
汉朝的税赋--“轻徭薄赋”的田赋,但沉重的人头税
汉朝人民主要的赋税有田租和口赋,汉朝田赋轻而人头税重。提起“轻徭薄赋”首推汉朝的田赋。汉朝立国初年,汉高祖定下“休养生息”政策之后的数百年间,汉朝税额规定的征收数目就只有“十五税一”,而且在政策实际执行中有时百姓只要缴纳一半即可,即“三十税一”。遇上税收优惠的时期,更是免田赋。
但是,汉朝的人头税却是很重的。汉朝人头税分为两种,一种是“口赋”,即对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又称儿童人口税;另一种是“算赋”,就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
口赋,“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七岁到十四岁的儿童,每人每年二十三钱。
算赋,“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为置库兵车马。”凡年龄15岁到56岁的成年男女每年缴纳一算,即120钱。惠帝期间,这算赋还成为了人口政策工具。“惠帝六年,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也就是说女子到了十五岁还没有出嫁成家的,人口税就要交常人的五倍。
唐朝的税赋--从“租庸调制”和“均田制”到两税法
《高祖纪》记载租庸调制按人头规定了纳税额:每个成年男丁分配田地一顷,每年向国家纳粟2石,称作'租';纳绢2匹、绫2丈、棉3两,不产棉地区纳布2丈5尺、麻3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20日,不愿服役者可纳绢或布等实物替代,称为'庸'。国家需要增加徭役时,加役15天,可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
均田制规定,土地一部分归国家所有,一部分归私有,国有土地在死后要还给政府,是与租庸调制相配套的一种土地制度。
到了唐中期,土地兼并盛行,地主官僚贵族拥有大量的土地但是不用纳税或交很少的税,失去土地的农民只能选择逃亡,依附于豪强贵族之下来躲避赋税。加之安史之乱,大量户籍失散,农民逃亡、土地买卖愈加严重,以人丁为基础的“租庸调制”和“均田制”基本瓦解。
两税法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两税法将之前的各种赋税合为一体,以地税、户税的方式来征收。不再区分主户客户,也不以人头计税,而是按资产、田产划分户等,户等高者多负,低者少负。行商在所在的州县缴纳三十分之一的税款。一年缴纳两次,夏秋各一次,是为两税。
两税法的实行增加了税收,缓解了财政危机,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都产生了一定影响。两税法自唐代中期开始实施,一直持续到明代中期才被废止,实行了800年之久,它成为中唐以后中国赋税制度的中枢。
宋朝的税赋--沿袭两税法,以及工商业税发展
宋朝在沿袭唐朝这一两税法的基础上,在王安石变法时进行改革,实行方田均税,让税率进一步降低,大致实行十五收一税。两税法为宋朝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繁荣,国家的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极好的税赋基础。
宋朝手工业发展迅速,无论是经营规模、生产分工、生产技术,还是产品的品种、产量、质量,都远远高于之前历朝。朝廷开始对一些关乎国计民生的商品实行专卖制度,由此产生了禁榷法。所谓禁榷,指的是政府对盐、酒、茶、铁等日常物资的专卖,并加税于价。这使得禁榷成为了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宋朝的工商业税,如过税(商品流通税)、住税(商品交易税)、力胜钱(水路流通税)等都有大幅度的上升。工商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日见重要,是田税、禁榷收入之外对宋代财政影响较大的税项之一。从商税收入占国家总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北宋时期,商税收入约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10%左右;
明朝的税赋--“一条鞭法”
明朝的田赋其实是很低的,《明史》: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田税,宋朝是每亩一斗,明朝的田税比起宋朝可是轻多了。
明朝初期,赋、役分开征收。赋税按田亩征收,摇役按丁派差。除正役外,还有许多杂役。直至万历九年,张居正在清查全国土地的基础上,进行税制改革,全面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继两税法之后又一次重大的改革。
一条鞭法规定税以银征收,从此银的流通便有了法律的根据,促进了银钱货币流通的发展。为换取缴纳税金所需的银,更多的农产品、手工业产品进入市场,促进了自然经济的瓦解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条鞭法松弛了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税收以资产计征进一步深化,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
清朝的税赋--“摊丁入亩”
清朝初期的税法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但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第二步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废除。#历史开讲#
【第11篇】中国什么税收最高
吕冰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主要成员
本文节选自《央地关系:寓活力于秩序》,转载自12月2日人大财税研究所微信公众号。
本文字数:84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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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财政汲取能力急剧下降,1993年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2.3%。分税制改革后,税收出现了意想不到的高速增长态势。自1997年至2023年,税收连续16年增长幅度高于名义gdp增长幅度,税收年均增长率为20.12%,高于名义gdp增长率6.6个百分点,直到2023年我国开始实行持续多年的减税政策才改变这一趋势。
税收的连年高速增长,意味着财政汲取能力的提升,它极大地缓解了财政压力。2023年,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1.8%,比分税制改革之初的1993年高出9.5个百分点。1997-2023年正是中国内外部环境相对较好时期,也是国力迅速上升时期,财政状况的改善极大地支持了国家各项事业建设,可以说,在中国崛起的关键时间节点上,税收起到了很重要的支持作用。
税收连续16年高于gdp增长出乎大多数意料,对其原因的解释也莫衷一是。我将从纳税能力、税收努力、税制结构角度剖析税收高速增长的原因。
一、税收能力和税收努力:一个分析框架
一般认为,我国税收收入高速增长的原因可归结为四个:一是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增长、物价上涨、产业结构升级、外贸持续快速增长、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好转和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所有制结构的优化以及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等。二是管理因素。分税制以来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税收高速增长起到了重大作用。三是政策因素。从既有的研究结论看,税收政策调整因素对税收超gdp增长的作用是次要的,并且其影响作用大多属于一次性。四是税制因素。比如,现行税制累进税率设计、gdp结构与税收结构差异等,也都是中国税收高速增长的原因。
不过,经济增长、物价上涨、产业结构变动、累进税率设计、gdp结构与税收结构差异等因素都是世界各国影响税收的普遍因素,我国在分税制改革前也存在,但当时税收增长速度长期低于gdp的增长速度。就加强税收管理而言,尽管研究者一般都注意到分税制改革以来以“金税工程”为代表的税源监控体系加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很少有研究者分析为什么分税制改革能够促使税务部门加强征管,而在这之前的财政包干制却会造成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不断下滑,巨大的税收“征管空间”来自何处?
在既定的税制下,税收征纳双方的能力和意愿对税收收入会产生巨大影响。比如,倘若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是高效的,那么可以保证税收最大限度地接近足额征收;反之,税收的偷、逃、骗、欠行为就会增加,实际的税收收入就会减少。为说明这些税制之外的因素对税收增长的影响,需要引入税收能力(tax capacity)和税收努力(tax effort)概念。
税收能力是指一国应当能征收上来的税收数额。它包括两种能力:一是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简称纳税能力);二是政府的征税能力(简称征税能力),它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管技术水平和征税人员素质这样的客观变量。纳税能力主要取决于税源的多寡,征税能力主要取决于税务人员的人数、技能、敬业精神以及信息化水平等。税收努力是指税务当局征收全部法定应纳税额的程度,或者说是税收能力被利用的程度,主要体现为征税人员的敬业精神这样的主观变量。征税能力、税收努力和纳税能力三者之联系见图1。
图1、税收增长的因素
因此,税收增长的原因可以归为税收努力、征税能力和纳税能力三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
二、税收划分契约: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提高的动力
对于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的高速增长,研究者都注意到了加强征管对税收增长的重要作用。但是,为什么在财政包干制下能够预留下那么大的“征管空间”?分税制下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动力来自何处?“加强征管”这个“黑箱”,还可以作进一步分解吗?实际上,答案就在财税体制改革中隐藏的契约密码中。
中央与地方的纵向税收划分主要采取三种契约形式:一是定额契约,税收收入的定额部分归中央,剩余归地方政府所有;二是分成契约,税收收入按分成比例划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三是分税契约,税收收入按税种划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这是最彻底的分税制。
(一)财政包干制下的征税激励分析
结合契约理论,分税制改革以来税务部门为何不断加强征管,以及改革之初为何存在巨大的税收“征管空间”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分税制改革前,我国财政实行的是“分灶吃饭”为特征的财政收入包干体制,它是分成契约和定额契约的结合,以分成契约为主,如“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基本属于分成契约(共16个地区适用),“定额上解”属于定额契约(共3个地区适用)。以分成契约为主的财政收入分级包干体制,其组织收入效率毕竟低于定额契约和分税契约,但是定额契约不足之处是随着时间推移,中央政府所得的财政收入从定额契约中所得的份额会越来越低,中央政府不愿意采取这样的契约。解决的办法是实行“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等办法,试图通过让中央政府参与税收增长分成办法,扩大中央财政收入。
然而,在分成契约契约下,地方政府税收边际努力得不到100%的回报,而税收减免机制却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博弈的结果,就是地方政府降低税收努力减缓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以此来抵制中央政府的税收增长分成。同时,降低税收努力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会给企业带来事实上的减税,由此促进当地经济增长。于是,财政包干制下税收努力呈现整体降低态势,由此导致税收下滑。
(二)分税制下的税收激励分析
对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高速增长的原因,研究者基本上都肯定了加强税收征管的巨大作用,令人迷惑的是与此相关的两个问题:分税制下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的动力来自何处?加强税收征管会不断压缩“征管空间”,却为何能够持续下去?
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动力的原因在于分税制的契约性质。分税制改革主要属于分税契约,其中又对增值税等个别税种实行小幅度的分成。分税制改革使得税收划分向以分税为主契约转变,与财政包干办法相比较,中央与地方税权边界比较清楚,税收风险和收益基本由双方自己承担,税收激励比较明显,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有动力提高税收努力,并通过税收信息化建设来提高征税能力。而税收征管空间之所以能持续很长时间,原因有两点:一是财政包干制下税收激励不足客观上留下很大的税收努力和征税能力提高空间;二是1993年的税制设计中,本身就考虑到税收征收率较低的实际,在税制设计中留下很多余地,以确保未来扭转财政收入比重下滑的趋势。
分税制改革以来,较强的税收激励与较大的征管空间结合在一起,促使税务部门的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不断提高,由此带动税收连年高速增长。
从现实来看,征税能力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以税收信息化为主的税务部门硬件建设,具有代表性的是连续三期的增值税“金税工程”建设,其中卓有成效的是1998年8月起的“金税二期工程”建设,建设内容涵盖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和发票协查系统,从而使增值税的管理上升到网络化、系统化层面;另一方面是税务人员队伍建设,表现为税收稽征人员扩大和税收征收人员业务能力提高。
促进税务部门提高税收努力的形式主要有:每年各级地方政府下达税收增收计划任务(一般高于经济计划增幅2-3个百分点),税务工作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确保税收计划完成;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普遍加强税收稽查力量,对企业不断进行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对超额完成税收任务的税务部门,地方政府往往给予不菲的奖励;等等。
由于税收信息化建设、税务人员队伍建设、对税收努力的刺激均是长期而非短期过程,因而加强税收征管对税收增长的具有长期影响也就可以理解了。
三、间接税制:纳税能力的放大器
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占主体地位,以企业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处于次要地位。1997-2023年,国内增值税(以下简称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为48.9%,而企业所得税仅为16.3%。在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增长对整体税收增长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从图2看出,1997-2023年,增值税和营业税增长速度在绝大多数年份远高于gdp名义增长率。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税制设计中解剖这两大主体税种的增长源泉。
图2 国内增值税、营业税增长率与gdp名义增长率比较(%)
(一)增值税设计对税收高速增长的影响
从增值税类型划分上,可供选择的形式有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世界上普遍采用是消费型增值税,而我国在2008年前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减除中间性产品价值的余额为课税增值额,其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而消费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减除投入生产的中间性产品价值和同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全部价值为课税增值额,其税基相当于全部消费品的价值。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的主要差别是,前者对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不予抵扣,即对固定资产折旧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这会使得增值税增长速度成倍于固定资产投资速度增长。结合我国分税制改革后经济发展历程,生产型增值税设计的税收放大器作用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完成。
1.垂直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在国际制造业向我国转移过程中,我国制造业的产业间分工逐步向产业内分工转化,即由水平专业化分工转向垂直专业化分工。一般来讲,垂直专业化分工在加快技术进步的同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增加;而“全能性”工厂生产具有规模经济,固定资产利用率高。随着垂直专业化生产程度的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迅速,对固定资产折旧的重复征税将导致增值税成比例增加。
2.工业化步伐的加快。随着我国工业化建设步伐加快,工业化建设需进行大量厂房建设和购置大量设备,但是这些固定资产折旧无法通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来分摊一部分成本,因而在工业化的背景下,将导致税基迅速扩大。比如1996-2023年,设备投资的年均增长率达19.6%,高于gdp名义增长率7.2个百分点;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2004-2007年平均为32%;固定资产折旧占gdp的比重从1996年的12.8%上升到2008年的14.2%。在这种背景下,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设计,工业化进程将带来增值税税基的扩大,增值税增长速度必然高于经济增长速度。
3.经济结构的变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生产要素中资本、劳动和技术的相对丰裕度会发展变化,这推动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转移。在生产型增值税设计下,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购进的投入品主要是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所占比重较小,因而产品价值中所含折旧额比较小,重复征税程度也较低;而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而言,产品价值中固定资产折旧所占比重较大,重复征税程度也较高。因此,经济结构的变动也会使增值税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
2023年后,我国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设备进项税可以抵扣,这导致增值税增长率下滑明显。这也正说明了税制设计对税收增长的重要作用。
(二)营业税设计对税收高速增长的影响
在1994税制设计中,为保证地方财力需要,税制中保留了营业税,它的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间接税,它们并存的后果是对一些税目存在重复征税行为,这导致税收会超gdp增长。
1.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税的影响。在欧洲国家,增值税征税对象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以及服务等所有交易活动,而我国1994年采用的增值税设计没有把所有服务交易都列入征税范围,只列入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务,大多数服务交易属于营业税计征范围。营业税的税基是销售劳务和销售财产收入,进项税不能抵扣,换句话说,营业税税制设计强化了对生产投入的重复征税问题。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营业税九大税目中对交通运输业(税率3%)、建筑业(税率3%)、销售不动产(税率5%)的征税上,这三种服务生产投入的费用大。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后果是,政府在对这些行业的生产投入征收了一次增值税后,又对它们的销售收入征收了一次营业税,即对生产投入存在双重征税问题。
2.营业税税目间重复征税的影响。在营业税九大税目中,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属于两个不同税目,这样会对建筑收入存在双重征税问题。比如,房地产商建设一个价值1亿元住宅小区对外销售,房地产公司需交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500万元(税率5%)。同时,假定房地产公司需付给建筑公司建设支出8000万元,那么建筑公司又需交纳建筑业营业税240万元(税率3%)。由于对建筑收入的双重征税,会使得房地产业营业税增幅高于gdp增幅。在房地产业繁荣时期,营业税这种制度设计特点将大大推动地方税收高速增长,如2007年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占总营业税50%。
除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征税机制外,我国当时还有两个比较重要的重复征税机制:一是消费税和增值税的重复征税机制,消费税是在增值税普遍征收的基础上,对应税消费品的再征税,这样就会存在对应税消费品的双重征税问题;二是对股息所得的双重征税,按照法人虚拟说的理论基础,对公司课税就是对股东课税,因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并征收会造成对股息的重复征税。
总而言之,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背景,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滑(即“两个比重下滑”),因而当时税制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是确保“两个比重上升”。这样,在税收制度设计上,比较强调税收的组织收入功能,随着近十年来外在经济环境的急剧变化,这种税制设计放大了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四、增长红利:纳税能力不断提高的源泉
除了经济增长外,纳税人纳税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某种因素的作用能使纳税人在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税源迅速扩大,我称这种与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相关联、并且能极大促进税源增长的因素为“增长红利”。有研究者指出,我国税收高速增长分成两个阶段:1995-1999年的税收增长势头平缓,需严盯死守,得来不易;2000年后税收增长态势猛烈,有点始料不及、水到渠成的味道(高培勇,2006)。其原因正在于“增长红利”的迅速释放对税收增长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促进税源增长的“红利”主要是人口红利、技术模仿红利、工业化和城市化红利。
(一)人口红利
所谓人口红利,是一个国家在由高出生率、高死亡率转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过程中,一段时期社会劳动力在总人口中出现较高比例,同时又由于生育率下降,出现总人口“中间大,两头小”的结构。年龄结构的这种变化将带来劳动力增加、储蓄增长等,从而引起的经济增长就是“人口红利”。从我国的现实看,20世纪60年代是人口出生高峰期,八九十年代大量劳动力进入就业期,随后生育率下降使这些劳动力需要供养的子女比较少,劳动力的充足供给和高储蓄率,为中国经济增长带来了可观的人口红利。据估算,我国人口红利对人均gdp增长的贡献超过1/4(蔡昉,2004)。我国在进入21世纪后,“人口红利”的作用急剧扩大。
人口红利对税收高速增长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劳动力的充分供给使得劳动力长期维持较低的成本,企业利润率维持较高水平,带动企业所得税增长。东亚奇迹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东亚经济曾经有着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特征,又通过恰当的经济政策开发出人口红利,从而在很长时期里避免了资本报酬递减的困扰。另一方面,由于人口红利带来的高储蓄率,使得“高储蓄—高投资—高增长”的增长过程得以持续。从图3看出,投资在2000年后以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增长。在具有税收放大器作用的间接税税制设计和高投资增长率双重作用下,间接税增长速度就会大大高于gdp增长速度。
图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与名义gdp增长率比较
(二)技术模仿红利
中国整体生产技术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这决定了中国企业在长时间内技术进步以技术模仿为主。自1994年汇率并轨以来,中国快速吸收了国际产业转移分工,变成出口导向型国家,形成了一个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低价工业化”的生产模式。即一家企业通过引进设备,生产一种产品获利后,这一模仿产品的市场被开发出来,后发企业会跟进,模仿性地引进设备,“挖”一些现成企业的成熟人员进行该产品的生产,获利后大量模仿者进入,就形成套利扩散机制。
技术模仿红利带来的技术低成本与人口红利带来的劳动力低成本,使得企业平均利润率能够较长时间地维持在较高水平,由此带来企业所得税的高速增长。关于中国资本回报率估测发现,中国净资产净利润率从1998年2.2%上升到2005年12.6%,税前利润率从3.7%上升到14.4%,总回报率从6.8%上升到17.8%,说明中国工业资本回报率确实发生了真实而非虚构的强劲增长(研究组,2007)。在工业化进程中,设备制造业是技术进步的后发优势最易发挥的领域,历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各种设备制造业的资本平均利润率水平普遍高于整体行业平均水平,这部分体现了技术模仿红利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能力提高是不言而喻的。
(三)工业化和城市化红利
前文指出,我国间接税的税制设计使得投资增长能够带来充足的间接税税源。而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固定资产投资的迅速增长,是与这个阶段工业化和城市化提速分不开的。以机械工业的快速增长为主体,包括钢铁、化学、有色等一批带有明显“重化工业”特征的高增长产业群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日益突出,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设备投资,由上文对增值税税制分析可知,工业化进程产生大量投资会促使增值税高速增长。
与此同时,我国城市化进程也开始提速,1980年,全国有223座城市,其中人口规模超过100万的城市只有15座。到了2004年,全国共有661座城市,其中人口规模超过100万的城市有174座。一般认为,城市化率(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与工业化率(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比值的合理范围在140%-250%之间,我国2004年这一比值为89.5%,城市化仍明显地滞后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商品住房投资,这推动了建筑业及租赁业、房地产业等市场的繁荣,由此带来营业税的迅速增长。
图4、三大红利对税收增长的推动作用
图4综合显示了三大红利对税收增长的推动作用,说明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高速增长,是与近十年来我国处于纳税人纳税能力提高的“红利”期分不开的:技术模仿红利使用企业技术利用低成本,人口红利使得企业雇用劳动力低成本,两者结合在一起使得企业可以保持较高的利润率水平,从而使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能力提高;人口红利带来高储蓄,使得资金供给充裕,而工业化和城市化红利带来旺盛的建筑和设备投资需求,两者结合在一起,在特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安排下,使纳税人两税纳税能力提高。这三大主体税种合在一起,促使整体税收高速增长。
五、总结
在税收能力和税收努力框架下,我分析了1997-2023年这十五年中国税收高速增长的源泉。研究结论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分税制改革的契约变化提高了税务部门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分税制改革实际上是一种税收分权改革,它从以定额契约和分成契约为主的契约形式向分税契约为主的契约形式转变,由此对各级税务部门产生了强烈的税收激励作用。这种激励作用促进税务部门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的提高,进而带动税收高速增长。
第二,间接税的税制设计放大了纳税能力。这种间接税的放大器作用表现为:一是生产型增值税规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与营业税、营业税税目之间存在重复征税。随着我国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资本的不断积累、房地产市场的繁荣,间接税的税制设计导致税收增幅高于gdp增幅。
第三,税收增长“红利”对税收高速增长影响巨大。1997-2023年,我国经济增长正处于人口红利、技术模仿红利、工业化和城市化红利的集中释放期,这促使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大主体税种的收入高速增长。
这十五年的税收高速增长,一方面大大增强了国家财力,另一方面在分税制框架下,中央政府在央地关系处理上越来越占有主动地位。这十五年也正是大国崛起的关键时期,税收的高速增长,尽管也会带来税负上升问题,但总体上看,它可以说是中国在关键历史时期的关键财政举措。
【第12篇】中国和澳门税收协定
资本非歧视
【适用主体】
居民企业。
【协定规定】
一般表述为:“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多个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要求,在相同情况下,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他同类企业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适用条件】
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情景问答】
问:资本非歧视待遇是不是指我们企业投资到境外的资本金在境外享受非歧视待遇?
答:资本非歧视待遇禁止缔约国一方对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多个居民拥有或控制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比较不利的待遇。该项规定及其要防止的差别待遇,仅与企业税收有关,而与拥有或控制其资本的人无关。因此,该规定旨在对居住于同一国家的纳税人保证平等待遇,而不是对合伙人或股东持有的外国资本,给予同国内资本的同样待遇。资本非歧视待遇并不妨碍借款人所在国适用国内关于对居民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关联企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的资本弱化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二十三条
【第13篇】中国古代税收的发展
赋税,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阶级社会的基本特征。从夏商周以来,中国就开始出现赋税制度,距今已经有了4000年的历史。古代没有像现在这样统计gdp数据,我们基本只能通过人口和赋税情况了解当时的经济情况。
一,从井田制到土地私有制
在原始社会末期,土地为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员在公社土地上集体劳动,其产品基本是平均分配,没有私有制存在,也就是没有所谓的赋税。不过,部落中会留出一部分土地的产出作为公社公共开支。到了部落联盟阶段,小部落就必须要向强大的部落缴纳一定的贡赋,于是就出现了最初的剥削了。
夏商周时期,国家机构建立,剥削制度也正式形成了。以国王为首的贵族控制了全国的土地,并将这些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贵族居住在城市或者采邑,不从事农业生产,只负责以武力统治一方,“执干戈以卫社稷”,这些贵族被称为“国人”。而村社农民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被视为“野人”。
当时的氏族公社转化为了村社,依然是聚族而居,小家庭并未产生。村社的土地被划分为了两部分,一部分为公田、一部分为私田。公田的产出需要上交给贵族、国家;私田的产出用于公社的分配。夏商周的税收基本为“十一税”,也就是公田大约占据十分之一。村社农民在三老的组织下进行集体耕种,先耕种公田,再耕种私田。由于当时的税收是从劳动的角度体现的,所以称之为“藉”,也就是藉民力于田,现在叫做“劳役地租”。历史上将这种土地制度称为“井田制”。
春秋战国时期,铁犁牛耕兴起,为单家单户耕种提供了必要条件。与此同时,井田制也开始走向了瓦解,公田荒废,私田增加。各诸侯国为了保障税收,于是宣布无论公田还是私田,都要按亩征收,也就是开始征收土地税。齐国有“相地而催征”,鲁国有“初税亩”,秦国有“出租禾”……如此,就承认了私有土地制的合法性。晋国为了增加军队,开始打破国野制度,向野人征兵,当然条件就是土地的私有化。
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彻底废除了井田制,土地私有制正式确立起来。为了能够增加国家的赋税,商鞅强制拆散秦国境内的氏族,使其分散为一个个的小家庭,如此小农经济就出现了。夏商周时期,农民只需要缴纳赋税;战国以后,农民不仅要缴纳赋税,还要承担徭役、兵役,负担加重了。
秦朝建立后,向全国推行了土地私有制,并且征收的赋税也非常高。秦朝的赋税主要有土地税(田租)、人口税(口赋)和杂税三种,而秦国的徭役是十分频繁的,史称“力役三十倍于古”。西汉继承秦朝的赋税制度,但是负担有所减轻,推行了“十五税一”或者“三十税一”。汉武帝时期,赋税、徭役在次加重。汉光武帝又减轻。
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土地私有化以后,导致土地兼并十分严重。两汉时期,土地兼并就达到了的巅峰,出现了豪强地主,他们垄断地方的大权,逐渐演变为了门阀士族。而大量的农民失去了土地,沦为了奴婢、佃农等,失去了人身自由。汉代时期,中国的奴婢数量多达几百万,是历代之最。魏晋时期,门阀士族势力达到了巅峰,他们是三国、两晋的统治基石,东晋时期,门阀士族甚至操控朝政,跃居皇权之上。
门阀士族的发展对皇权产生了严重的威胁。一是士族成为了一方诸侯,分散了帝国权力,这是魏晋南北朝长期分裂的根本原因;二是士族隐蔽人口,导致国家的编户齐民减少,税收也因此减少。三是士族大规模扩张土地,加剧了社会矛盾,动摇了王朝的统治基础。
鲜卑族(北魏)入主中原后,就占领了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基本是无人耕种的荒地。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国家就将土地按照相对平均的方式分配给农民,这就是所谓的“均田制”。这些土地是国家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不能够买卖。农民得到国家分配的土地后,就按照相关的份额缴纳赋税。北魏的赋税主要是租(田租)、调(布匹),另外在承担一定的徭役、兵役。
均田制被北朝和隋唐继续沿用。唐朝统一后,向全国推广了均田制。唐朝还将租调制发展成为了租庸调制度。所谓的庸就是百姓可以用钱代役,此举一定程度保障了农时,也增加了国家的赋税。租庸调制也说明了唐朝的商品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货币的作用不断提高。
从秦汉到唐朝前期,中国的赋税制都可以总结为土地税、人口税和徭役三种,其中人口税占据了主导。土地税会因为土地兼并而难以征收,但是人口税却难以逃避。古代的王朝都希望国内人口快速增长,这是经济稳定发展的标志,也可以增加国家的赋税。
三,从“两税法”到“摊丁入亩”
唐朝后期,均田制也因为土地兼并而走向了瓦解,国家陷入了危机。由于当时北方是藩镇割据,国家无法从中获取赋税,因此将重点转移到了南方。在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出台了两税法,也就是以土地多少为标准,将税收全部统一,分为春秋两次征收。两税法的出台说明唐朝已经承认土地兼并的既定事实,开始将税收的重点转为了土地税,人口税的重要性开始下降。
宋朝建立后,继续沿着唐朝的思路发展,选择“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北宋的土地兼并现象十分严重,租佃关系盛行。和汉代相比,宋代并未形成豪强地主,反而因为科举制的推广,地主开始向乡绅阶层演化。王安石变法,曾重新统计土地,整理赋税,但因为得罪了司马光等既定利益者而被废除了。
宋代土地兼并虽然严重,但是并没有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宋代工商业发达,新兴的产生吸收了大量的劳动力。宋朝的税收比例也出现了巨大的变化。北宋时期的两税占据财政收入的56%,到了南宋已经降低到了20%。而商业、手工业行业的税收却一路飙升,从40%上升到了80%。这说明宋朝的商品经济极度发达,整个社会有向资本主义时代转变的趋势。
元朝的的税收制度大体上继承了宋朝,最重要的财政来源是盐税,其次是商税,农业税的比例比宋朝较高。明朝建立后,在全国推行了重农抑商、海禁等政策,于是商业税收急剧萎缩。明朝时期,根据相关资料统计,明朝的财政收入仅为宋朝的八分之一,其中90%以上的税收来自于农业税。明朝的商业税率和宋朝基本是一样的,明朝商业税收的大幅度萎缩,说明明朝的商业已经严重退化。
明朝后期,张居正推行了“一条鞭法”,也就是将一切土地税折合为白银,一次征收。这次改革奠定了白银在中国的货币地位,对于工商业的发展也是有利的。这次变法也增加了朝廷的税收,一定程度上拯救了明朝。
清朝建立后,将明朝藩王、宗室的土地大量没收,后来推行更名田,也就是将这些土地分给百姓耕种。在赋税上,宣布继续“一条鞭法”,但是废除了明朝后期的一切杂派和“三饷”。当时虽然推行了“一条鞭法”,但是人口税还未得到废除。1712年,康熙宣布,以1711年的全国丁银额为准,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叫作“圣世滋丁,永不加赋”。雍正时,推行“地丁合一”、“摊丁入亩”,统一了赋税。从此,中国的农民摆脱了2000多年的人丁税,土地兼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
根据统计,清朝(前期)的税收是明朝的4倍,而清朝的商业税远高于明朝。在清朝后期,随着洋务运动、新政的开展,商业税收已经取得重大的突破。例如明朝的关税收入只有50万两,但是清朝却高达2000万两,可见清朝的对外贸易比明朝发达太多。清朝的比明朝高的另外一大原因就是剥脱了地主不交税的权力。明朝,最富裕的地主、官僚、宗室都不需要交税,交税的是贫民老百姓,然而清朝的地主官僚都要交税。
【第14篇】为什么中国税收这么高
2023年中国十大税收新闻
2023年01月11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5 作者:
一、党的二十大对税收工作提出系列要求
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税收工作提出系列要求。既对完善税制结构、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等作出战略安排,又对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高质量发展提出新要求,为税收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党的二十大召开后,全国税务系统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并开展了“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讨论。全国各地税务机关聚焦问题、结合实际,广泛组织开展专题学习、研讨交流、调研座谈、主题征文、理论研究,不断将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向深入,将贯彻举措落到实处,高质量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税收新篇章。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收改革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税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税制改革不断深化,税收法定原则加快落实,形成了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从合作到合并再到合成,初步构建了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纳税申报方式持续改进,申报程序不断精简,网上办税缴费渠道有效拓展,办税缴费效率日益提高。2023年—2023年,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超过110万亿元,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办理新增减税降费累计8.8万亿元,我国宏观税负从2023年的18.7%降至2023年的15.1%;助力市场主体轻装上阵;国际税收话语权日益提升,我国税收协定网络覆盖112个国家和地区,基本涵盖了我国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以及来华投资主要国家(地区)。
三、国家分批次出台系列税费支持政策
2023年,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部署实施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缓费并举,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
4月,作为“重头戏”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拉开帷幕;6月,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实施;7月,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正式扩围到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并落地实施;9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实施,支持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10月,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政策实施,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为居民换购住房减轻负担……通过步步扩围、次次加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贯穿2023年始终,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时与势的深刻洞察,以及让亿万市场主体过上好日子的魄力与决心。
四、超4.2万亿元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快稳准好”落实落地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出台后,全国税务系统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把落实系列税费支持政策特别是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创新实施“快退税款、狠打骗退、严查内错、欢迎外督、持续宣传”五措并举,多兵种、合成式、立体化作战,确保超4.2万亿元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快准稳好”落实落地。
五、增值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3年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对其作了修订。近年来,我国增值税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改革措施持续推进。2023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2023年国务院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了部分修改。经过多步改革,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为增值税立法夯实了制度基础。2023年11月,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7月印发的《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将增值税法草案列为当年内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
六、税务部门连续第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121条措施全部落地
2023年,税务系统连续第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121条举措落地见效,惠企利民暖人心,纾困解难增信心。
据介绍,在税务总局统筹部署下,各地税务部门将落实“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贯穿全年始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作为具有鲜明税务特色的服务品牌,既服务发展大局又服务微观主体,自2023年开展以来,截至2023年底,税务总局累计推出54类197项523条创新服务举措,各地税务机关细化推出4万余条配套措施,税费服务的精细化、智能化、便捷化程度越来越高,办税缴费体验感越来越好,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越来越强。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增至7项
2023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该政策既有助于减轻家庭养育孩子的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同时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优化的体现。
八、税务系统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2023年,全国税务系统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140多项高含金量改革举措渐次落地,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新体系日趋建成,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新格局初步构建,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加快建设,税收现代化的“金质翅膀”成色更足、品牌更亮。
与此同时,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税收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持续提升。
九、受益于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全国超八成个体工商户无须缴税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国家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年年加力、步步扩围、层层递进,政策效应持续显现,2023年以来至2023年9月底,为个体工商户累计减税降费10272亿元。受益于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目前全国超八成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缴税,需要缴税的个体工商户平均每月缴税比2023年下降四成。
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多起明星艺人和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
2023年,税务部门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营造法治公平税收环境,依法查处并披露多起文娱领域重大涉税违法案件。
2月,广东省广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平荣(网名:驴嫂平荣)在2023年—2023年期间,存在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税款,以及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税款等行为,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6倍罚款,共计6200.3万元。3月,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查处并曝光邓伦偷逃税案件,对其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随后,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并曝光网络主播徐国豪、孙自烜(网名:帝师)、范思峰偷逃税案件。11月,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向加拿大籍艺人吴亦凡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亿元。
【第15篇】本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企业出海越南,除了解当地基本税收情况外,也应做好对企业雇员税收及社保情况的了解,以便更好更精准地对务进行预算。
在越南,关于雇员收入是否应征税以及如何征税的问题,企业需要从税收居民与非税收居民两个不同角度出发,有针对性进行代扣代缴。
税收居民
越南税法将企业纳税人分为税收居民与非税收居民。税收居民(不论国籍)的雇员对其在越南境内和境外赚取的应税收入征税。而非税收居民雇员仅就其在越南境内赚取的应税收入征税。
如果雇员满足以下至少一项条件,则该雇员被视为越南税收居民:
• 在一个日历年内或自首次进入越南之日起连续 12 个月内在越南逗留至少 183 天。
• 在越南有一个固定的居住地点,这意味着该人有:
• 已登记为永久居住地的居住地; 或者
•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的住宅且租期至少为 90 天。
那么,在雇佣关系期间,雇员和雇主应当缴纳哪些所得税、社会保险费或其他税款?
对于税收居民雇员而言,与雇佣关系相关的应税收入包括:薪金、工资和类似性质的收入;津贴;各种报酬;参与商业协会、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组织所赚取的收入;纳税人获得的其他货币或非货币利益;奖金和奖励。
税收居民雇员须按 5% 至 35% 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 90 天内完成并提交(或授权雇主提交)其纳税申报表给越南税务机关。
对于社会保险费用,雇主和雇员应共同缴纳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对于越南税收居民雇员,雇主和雇员按雇佣合同(基本工资)中规定的雇员工资和津贴的百分比计算,如下所示:
• 社会保险:雇主为 17%,雇员为 8%
• 工伤和职业病保险:雇主为0.5%
• 健康保险:雇主为3%,雇员为1.5%
• 失业保险:雇主和雇员均为1%
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工伤和职业病保险、健康保险的工资基数最高为国家法定基本工资的20倍。员工计算失业保险的工资上限为法定地区最低工资的 20 倍。基本上,最低工资每年都会发生变化。
对于在越南工作的外国雇员,如果越南雇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至少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那么,雇主应当缴纳雇员工资的3.5%缴纳相关社保费用(包括3%的疾病和生育基金和0.5%涵盖工伤和职业病保险)。
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雇主还必须将外国雇员工资的 14% 存入退休和死亡基金,而外国雇员必须每月向该基金支付其收入8%的保费。雇主和雇员也将被要求分别支付雇员工资的 3% 和 1.5% 的医疗保险。
对于非税收居民雇员而言,按 20% 的统一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与税收居民雇员相同的税率缴纳社会金。
雇主应当按适用的税率为每位雇员代扣雇员所得税,并在下个月的20日前向越南税务机关缴税(如果是按月计算)或在纳税季度之后的一个月的第30天向税务机关缴纳(如果是按季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