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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1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个人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第1篇】个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最近,不少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前来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自今年5月1日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称17号公告)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称《税收居民证明》)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结合笔者在实务中了解的情况,一些共性的问题值得居民企业及个人关注。

个人申请需满足一定条件

按照中国现行税收制度规定,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或个人,要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等税收协定待遇,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实务中,个人如果要申请《税收居民证明》,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如果是居民个人,则应是在中国境内有习惯性住所的居民个人。例如,2023年5月,中国居民企业甲公司外派至中国香港子公司工作的雇员a在香港取得一笔利息收入,在中国香港负有纳税义务。由于雇员a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因此,a可以向甲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享受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的双边税收协定待遇。不过,如果a属于中国香港的税收居民或其他国家税收居民,则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享受税收安排待遇,主管税务机关也不能为其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如果是外籍个人,则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例如,意大利籍人士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23年1月1日至今,b已经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190天。2023年8月,b取得了一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意大利负有纳税义务。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若b要享受中国与意大利的双边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其中国工作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如果b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未满183天,则不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得向其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合伙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实务中,一些合伙企业或分支机构,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也有可能会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不过,对合伙企业和分支机构来说,自身并没有申请资格,需要纳税人予以关注。

对合伙企业来说,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属于我国税收居民企业,不构成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体。因此,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税收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无资格申请。

例如,合伙企业丁公司是一家中国居民企业,其企业合伙人戊公司为中国税收居民。2023年1月,丁公司与印度尼西亚一家企业签订了码头建设承包合同,该项目于2023年6月完工并完成了工程结算。这种情况下,如果丁公司取得的工程劳务收入要享受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的双边税收协定待遇,则需要由戊公司向戊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丁公司无资格申请开具。

对分支机构来说,1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如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当由其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分支机构无资格申请。

申请材料要符合具体要求

值得纳税人关注的是,按照17号公告的具体要求,不同类型的居民企业或个人要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除需要提交申请表及相关基础材料外,还有不同类型的资料要求。举例来说,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此外,如果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居民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人除向缔约方提供《税收居民证明》外,还需要提供诸如与取得有关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及“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资料等。

来源:财税专家郭英杰

【第2篇】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代征

小伙伴说家里闲置的一套居住用房出租了,对方要求出租方开具发票,但是小伙伴啥都不懂心里没底,有点慌…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代开

自然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委托代征点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注意:

(1)承租方为个人的,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印花税

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网上自助办理方式

路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选择【实名登录】--【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出租居住用房发票开具】

可以足不出户,在家实时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不是很方便?

注意:

(1)首次登录请先根据提示完成【人脸识别】;

(2)完成【房屋出租合同信息采集】;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请仔细核对开票信息后再进行开具,如确实开票有误的,请根据电子税务局提示信息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开具红字发票手续;

(4)如发票状态显示“发票开具失败”的,请前往办税服务厅处理。

办税服务厅代开需提供的材料

(1)出租方身份证原/复印件;

(2)出租方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产权证原/复印件、无产证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镇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首次办理需提供);

(4)租赁合同原/复印件;

(5)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供社会信用登记证复印件(首次办理需提供)。

温馨提醒

您也可至就近的【个人房屋出租税收代征点】代开发票

查询路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纳税服务--涉税查询--个人房屋出租税收代征点,直接点击【查询】按钮,得到所有查询信息。

来源:奉贤税务

【第3篇】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

一、 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1.扣缴义务人,简单地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就是向个人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的单位及个人。一般最常见的就是工资薪金收入了,这里的扣缴义务人就是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及个人。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一) 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表1 境外人士获取中国境内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览表

(三)纳税范围

表2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注:居民个人取得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方法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征税方法

表3 征税方法一览表

(二)应纳税额所得额的确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除20%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即减除20%的基础上减按70%。

4.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表4 应纳税额所得额的确定

三、专项附加扣除

表5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览表

注: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四、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即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税率。

表6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1: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二) 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表7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三) 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注:财产租赁所得中,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税)

介绍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除了知道自己需要怎么交税,交多少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包括免税和减税两大类别,大家也得了解一下!

一、综合性的免税规定

(下面减免税中用变色字体标识的部分与大家日常的关联性较大,在个税申缴过程中需要知晓)

(一)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独生子女费;

(4)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5)托儿补助费;

(6)按规定报销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7)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8)民政部门支付的救济性补助;

(9)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10)保险赔款、抚恤金;

(1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1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13)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1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所得;

(15)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16)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注: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和幅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2)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单项免税规定

1、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体育彩票和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2、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3、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4、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5、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以上财务部分两期介绍了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及相关优惠政策,希望能对大家个税知识的普及与强化起到帮助作用。

另外大家还需要注意的是:伴随着税收征管力度的逐年加大,尤其是依托于强大信息技术研发的金税三期系统全面上线后,为税务机关建立了庞大的数据网络,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主要税源之一,将会成为未来加强征收管理及稽查的重点。

在大数据管理思维下,税务机关能够更精准地甄别出高风险地带,从而有的放矢地开展后续检查工作。

因此,作为人力资源行业的我们,无论在业务经营层面还是在内部管理层面,无论对于企业亦或个人,都必须重视且重新评估金税三期系统的具体影响,必须充分认识到涉税业务合规性的管理要求,必须合理有效地控制税收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应对政府监管部门管理上的变化,持续改进并优化内部业务流程及内部控制程序,最大限度地规避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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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2023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01

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6、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7、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8、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0、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1、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2、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3、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4、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15、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1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17、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8、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1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20、“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1、“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02

企业所得税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政策要点】

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策,作为制度性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政策要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5、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7、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9、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0、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03

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100万以下减半征收个税

【政策要点】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2、疫情防控

【政策要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全年一次性奖金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4、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政策要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6、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政策要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政策要点】

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04

其他税费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高校学生公寓印花税、房产税

【政策要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政策要点】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4、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5、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到2027年底

【政策要点】

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98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10、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延长至2027年底

【政策要点】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第5篇】前海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前海企业享受税收的基本条件

首先,公司的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里面规定的相关项目,并且主营收入总额达70%以上。符合标准的企业可以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前海自贸区注册公司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条件(商业保理企业)

对注册在深圳前海的商业保理企业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商业保理企业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其他收入,应按照“金融业-金融经纪业务”税目,按收入额全额缴纳营业税。

前海公司享受不征收印花税的条件(供应链公司)

集团内部成立供应链管理公司,为整合集团采购行为而签订的《管理服务合同》或《综合服务协议》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对于供应链管理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框架采购协议》或《供应商协议》等采购性质的合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同时需要注意:

前海的优惠政策不排斥其他政策,可以与其他优惠叠加享受;例如高新技术企业2免3减半等,享受优惠税率的同时可享受定期减免的税收优惠。税率优惠可以取最优税率;例如国家重点软件企业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前海优惠可按15%,那么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10%作为企业所得税税率。

定期减半只能按照25%进行减半。若同时享受期限减免和15%的税率优惠,则在减半期间只能按照25%进行减半,即12.5%的税率。

(个人)

前海个税优惠申请条件(针对境外高端人才)

经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认定,在前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连续1年以上,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15%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已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参考文件: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前海深港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6篇】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方面那个更省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初看起来都是一个人完全控股的,似乎应该一样,其实两种企业类型的区别多了去了。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属于公司全部股份或者资产都只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且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对公司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出资人负有无限责任,也就是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企业承担责任,出现问题直接由出资的个人承担,出资人和企业之间具有很强的一体性,不需要个人与企业划分的特别清楚,所以就不具备法人资格。

一人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拥有法人资格的,是以公司的名义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而不能以出资人的名义来进行。

在流转税、财产税等方面,两种公司类型在税种上没有区别,都是根据经营行为缴纳不同的税款。只是在所得税方面,两者的区别非常大。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按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来缴纳,适用5%--35%的税率。

举例分析:

增值税:500万÷1.03×3%≈14.56万;

附加税:145631.07×10%≈1.45万;

个人所得税:500万÷1.03×0.9%≈4.36万;

税金合计:20.38万;

综合税负才:4%!

每个行业计算方式一样!

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

注意:上面的0.9%是以我区某行业税务核定的税率为案例,每个地区,核定征收政策,核定税率有所不同,最终以税务出的核定征收标准为准!

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常的税率是25%。

根据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同可以享受15%、20%的优惠税率。

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不过,如果进行利润分配时,出资人还要根据分配的股息红利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20%。

【第7篇】个人转让金融商品的税收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未开具发票,按未开票收入申报,需要注意的是,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一般计税方法计税”“6%税率”“开具其他发票”(或者“未开具发票”根据自己开具的发票票种类型进行对应的选择)中填写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卖出价),“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中填写扣除金额(买入价),在核对一下扣除后的“含税(免税)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填写对应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中填写对应的数据进行纳税申报。

【第8篇】关于开展个人税收

2023年个人税收起征点两会人大代表提案计划将从目前的每月5000元提高到每月10000元。这是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减轻居民的税收负担,增加民生福祉。然而,这项政策是否真的能够在2023年准时到来,是否真的能够保证起征点从5000元到10000元,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首先,从政策执行的角度来看,政府的实施能力、执行能力和决策能力都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必须全面考虑政策的实际情况和运行效果,避免出现政策执行难度过大、政策执行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在未来,政府应该通过改革税制和加强税收征收能力,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为提高起征点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从社会经济的角度来看,提高个人税收起征点必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人们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5000元提高到10000元,对社会影响会如何?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从当前的国情来看,应该并不算是一个太大的困难。

虽然如今的中国还面临很多的经济困难,但是政府积极应对的态度和措施,也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创造了更好的环境。可以预见,到2023年,国家的经济实力将会进一步增强,人民的收入水平也会稳步提高,这将会有利于政策的实施。

最后,从个人角度来看,人们也应该对政策持有积极的态度。在实际生活中,大家可以从多方面去积极为推进这项政策而努力。例如,通过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能力,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在增加个人收入的同时,也能为社会和国家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个人税收起征点从5000元提高到10000元是政府的一项有益政策。在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这项政策也将能够如期实现。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在个人层面上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为实现国家的发展和繁荣做出更多的贡献。

【第9篇】对个人与税收的认识

3月2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2023年1—2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8872.1亿元,同比下降22.9%;

外贸数据显示,以美元计,1—2月出口总值同比下降6.8%,连续5个月下滑;

再看财政,1—2月,全国的税收收入3.9万亿,同比下降3.4%。

看到了?都是下降,趋势一致,但是税收的下降幅度小于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以及出口额的下降幅度。换言之,在某些领域里,税收较去年更重了!

有点迷惑了,不是一直在呼吁给企业减负,创造有利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数据没反映啊。稍微在网上搜了搜政策,真的没有看到相关减税政策,各位网友你们看到了没。

不论是天津的28条,还是海口的26条,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措施主要集中在营造环境、政策支持、人才支持、土地供应、财政奖励、金融融资支持等方面,对于减免税收,都没有提到。

而目前,企业面临的困境有二,市场缺失和负担较大。开源固然是重点,节流也不可忽视。今年两会最终未对个税起征点提高的提案给予回馈和采纳,已经让个体劳动者失望;而众多企业盼望的减税减负措施,也希望真正落到实处。

【第10篇】个人独资企业税收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注册资金较少、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成为广大创业者投资创业的一种常见形式。本文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探讨在企业组织形式、出资方式、筹资方式、征税方式、成本费用支出等方面纳税筹划方法,希望能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选择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我国《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一人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在征税时将一人公司与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一人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假定某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数均为30人,资产总额300万元,不考虑纳税调整项目,在未扣除投资者费用(工资)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均为25万元,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每月取得13000元工资,经税务机关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支出合理,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税后利润都用来分配股利,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

个人独资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24000)×35%-6750=72350(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纳税情况:

投资者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3000-2000)×20%-375]×12=219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50000-12×13000)×20%=18800(元)

股利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12×13000-18800)×20%=15040(元)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21900+18800+15040=55740(元)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尽管存在双重征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较个人独资企业轻。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小,个人独资企业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限制。因此,投资者要综合考虑所得税税负及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投资额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二、出资方式的筹划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并不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即可,这一规定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允许以个人财产出资,如果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时更需要慎重,以免企业经营失败造成整个家庭陷入财务困境。

在出资方式的选择上,法律允许投资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出资,不允许以劳务出资。

三、筹资方式的筹划

税法规定,股利只能用税后利润支付,不得税前扣除,因此资金成本较高,税负相对较重;利息允许税前扣除,具有节税作用,相当于国家通过减少所得税的方式为企业承担了部分利息支出,降低了借人资金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在筹资决策的税收筹划中,税负的减少并不一定等于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负债资本比例过高,将提高资金总成本,增加破产风险,尤其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不能只关注筹资中的税负,必须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选择筹资方案的标准。

此外,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对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对承租人而言,经营租赁不仅可以避免设备更新换代较快的风险,而且支付的租金允许税前扣除;在融资租赁中,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支付当期直接从税前扣除,筹资成本比权益资本要低,对融资租人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五年的时间内摊销,因此,利用租赁筹资可实现快速摊销、快速节税效应。

四、查账征税与核定征收方式的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有两种方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允许比照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扣除与其经营所得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等,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扣除投资者本人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仅规定了比例范围,同一行业最低比例与最高比例差异较大。

税法规定,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导致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的业务按照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对核定征收方式而言,这些因素都可能加重企业税负。

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综合权衡后,投资者最好选择查账征收方式,这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五、对成本费用支出的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在收入总额一定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增加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理增加成本费用支出,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支出的筹划。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由于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投资者的家人或亲属在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应该加大对其工资和福利支出;对于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向其支付合理的工资报酬,将部分工资福利化,既留住了人才,又增加了税前列支的费用。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不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盈利较低的年份,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通过广告公司和媒体,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赠送给客户,既宣传了企业,又降低了广告的成本;在盈利较多的年份,为避免收入爬升适用较高的税率,可以增加广告费支出,超过限额的广告费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在宣传企业的同时减轻税负。

(三)业务招待费的筹划。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按照此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是否合理,都不允许全额扣除,因此,不要把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等其他开支混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参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四)分别核算家庭开支和企业经营开支。税法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分别核算家庭开支和企业经营开支,特别是利用自有房产经营的投资者,应将办公场所和生活住所分开,分别核算房租、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使企业经营费用能在税前列支。

六、预缴所得税的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如何预缴税款,既能节省成本,增加可流动资金,又不违反税法达到节税目的呢?企业可以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税额,也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佳预缴方法,如果预计今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好,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反之,则按本年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税额。在纳税时间的选择上,可以在年度终了核算出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后申报,而且只申报不缴纳,待年度终了后3个月的最后一天缴纳税款,既按期缴纳了税款,又可以在这3个月内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

【第11篇】2023税收个人工作总结

财务个人年度考核个人总结通用(篇1)

本人在医院正确领导下,在新科长的带领下认真学习,认真学习医保政策、财经法规、医院出纳制度,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出纳人员职业道德,遵守医院各项工作制度,积极参加医院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作为医院出纳,我在收付、反映、监督四个方面尽到了应尽的职责,过去的一年里在不断改善工作方式方法的同时,为医院做好管家婆,通过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日常出纳工作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及时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做到日清月结,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浪费。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

2、及时收回医院各项门诊和住院收入,进行核对算。及时收回现金存入银行。

3、根据出纳提供的依据,与银行相关部门联系,井然有序地完成了职工工资和其它应发放的经费发放工作。

4、坚持财务手续,严格审核(凭证上必须有经手人及相关领导的签字才能给予支付),对不符手续的凭证不付款。

5、审核和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二、日常出纳工作

1、熟悉国家的财政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2、在财务科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医院的财务报销审核工作。

3、认真审核第笔业务的原始凭证及其附件的正确性、合法性、规范性。检查报销手续是否齐全。

4、根据审核过的各种收会原始凭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

5、负责编制发放医院各类人员工资及随工资发放的各种补贴。

6、每月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税税工作。

7、每月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做好种种劳动保险的扣缴工作。

三、其他工作

1、加强收费控制与监督,保证医疗收入资金的安全完整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违规收费和乱收费,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日常收费的控制和监督管理,对日常营业收入报表和收费票据逐一核对,按时将收取的现金缴存银行。配合医保办做好医保收费的结算和登记管理。

2、加强出纳档案管理,规范出纳基础工作。医院出纳档案管理基础薄弱,20xx年加强对出纳档案的规范管理,参与了整理装订了20xx年-20xx年的出纳凭证,立卷归档。

3、做好全院医护员工和专家的服务工作,保证工资福利按时发放20xx年,医院东区搬迁,给工作带来了不便,为了服务好全院职工和专家,对专家服务方面,热情周到,保证专家的需求,工资福利按时无差错发放到位。

4、完成社保稽核和收费年审工作,配合学院对医院20xx年和20xx年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为20xx年社保稽核和收费年审提供了准确的财务资料,整理20xx-20xx年的财务制度,出纳账薄、凭证、报表,配合学院的财务收支审计。

通过财务室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财务工作得到了医院的充分肯定,20xx年,财务室被评为医院先进集体,同时本人补评为先进个人。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首先,由于医院无基本账户,财务核算中现金流量较大,坐支现金情况产生态环境。不能及时支付各部门急需用钱的问题。其次,医院业务量较大,财务人员较少,限于日常核算事务,不能为领导及时提供报表。

最后财务人员的知识结构需要更新和调整,在不断更新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学习新出纳制度与财务有关的其它知识。

财务个人年度考核个人总结通用(篇2)

“做一名优秀的财政干部”是我自踏入财政系统这个队伍以来所致力追求的目标。一年来,在局领导的关怀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时刻要求自己从实际出发,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力求做到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双提高,顺利的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向着“做一名优秀的财政干部”的目标又迈出了自己坚实的一步。下面我将就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以及思想等各方面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思想上积极上进,精神武装头脑。

首先,能够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参加了局机关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班,一丝不苟的参与党员和支部的民主生活会,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其次,以自学为主,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书刊。通过学习,使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有了明显提高,进一步明确了我们党的下一步工作目标和任务,很有收获。

二、业务上不断积累,提高素质。

随着新形势对财政干部业务能力要求的提高,本人十分注重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和积累。积极参加省厅和局内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在工作之余,还挤出时间自学业务知识,认真学习了关于财政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这些政策规定。

平时,我还注重对计算机,有关知识实行,较为深入的钻研,运用,较为扎实的计算机知识使自已在日常工作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工作中兢兢业业,尽职尽责。

在工作中,我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积极主动,勤勤恳恳,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经常加班加点,毫无怨言。自己在目前的工作岗位上已工作了三年,经过多年的锻炼基本能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比较从容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负责的单位决算报表计算机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局领导的支持和科内同事的一致努力下,我决算报表工作荣获全省第二名。

四、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热忱参加各种有益活动。

在日常生活中,我能自觉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对人真诚,平时能与同事团结合作,互帮互助,人际联系和谐融洽。我还积极参加局内组织的如各项爱心捐助活动,踊跃捐款捐物,热心协助局团支部组织并积极参加了局春节联欢晚会、深入局扶贫点开展爱心捐赠等一系列活动。

五、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然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一是学习不够,缺乏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二是工作较累的时候有过松弛思想;三是开创性的工作开展的不多。

财务个人年度考核个人总结通用(篇3)

20__以来,财务部在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各部门经理的通力合作及各位同仁的全力支持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日常工作及临时事宜,现将20__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公司本部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

(一)作为职能工作部门,合理控制成本费用,以“认真、严谨、细致”的精神,有效地发挥企业内部监督管理职能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20__财务部在成本控制方面比往年有了一定的提高,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新增项目前期投入较大,成本费用也随之增加,每月的日常办公消耗用品和办公设备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财务部积极主动配合公司行政部门,在采购工作中严格把关,成本控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20__度,财务部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具体如下:

1、在借款、费用报销、报销审核、收付款等环节中,我们坚持原则、严格遵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把一些不合理的借款和费用报销拒之门外。

2、在凭证审核环节中,我们认真审核每一张凭证,坚决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票据,不把问题带到下个环节。

3、每月核算x多人的工资是财务部最为繁重的工作,除了计算发放工资外,我们还要为新入职员工说明工资构成及公司相关规定,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耐心细致,尽量做到少出差错或不出差错。经过努力,公司每月基本上能准时发放工资。

4、按时完成公司的纳税申报、发票购买和管理、台帐登记工作。

5、完成各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工作:公司的工商年检、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对统计局的季度申报等。

6、催收款项是财务部门最为重要的工作。由于受其他原因影响,工程款的催收难度也有所增加,虽然我们尽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却不是很理想。

总之,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20__度财务部工作量越来越大,财务人员的人数并没有相应增加。但我们能够分清轻重缓急,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一年来,我们完成了财务部的日常核算工作,并及时提供了各项准确有效的财务数据,基本上满足了公司各部门及外部有关单位对我部的财务要求。

二、分公司及合作方的财务核算工作

(一)跟进收取各分公司的款项,在经营部的帮助下,基本上能够按照协议准时收取各分公司的款项。本年度,由于a分部的业务量增大,b分公司、c分公司和d分公司等的部分业务转到总公司开具发票、收退合作款,大大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比如,a分部的年产值比20__增长了x%;对b、c和d三个分公司20__的开具发票、合作款的收取跟进、核算退回、投标保证金的支付收取等工作,财务部做了全力配合。

(二)今年合作方的业务量也比往年有较大的增加,这部分的利润占公司的利润比重较高。同样,对合作方的开具发票、工程款的收取跟进、核算退回,投标保证金的支付收取等工作,财务部也全力予以配合完成,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得到了合作方的充分肯定。

三、不足和有待改善的地方

一年中,财务部尚有应做而未做、应做好而未做好的工作,比如在资产实物性管理的建章建卡方面,在各项管理费用的控制上,在规范财务核算程序、统一财务管理表格方面,在更及时准确地向公司领导提供财务数据、实施财务分析等方面。在财务工作中我们也发现公司的一些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薄弱;日常成本费用支出比较随意;这些应是20__财务管理要着重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作为财务人员,我们在公司加强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还应尽更大的努力。我们将不断地总结和反省,不断地鞭策自己,加强学习,以适应时代和企业的发展,与各位共同进步,与公司共同成长。

财务个人年度考核个人总结通用(篇4)

20xx年,在领2导及同事们的帮助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我个人无论是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进一步提高,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现将本人一年以来的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在学习上,注重提升个人修养

1、通过杂志报刊、电脑网络和电视新闻等媒体,认真学习贯彻#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了政治理论水平,加强政治思想和品德修养。

2、认真学习财经、廉政方面的各项规定,自觉按照国家的财经政策和程序办事。

3、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技能的培训,严格按照“勤于学习、善于创造、乐于奉献”的要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增强服务意识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础;始终把工作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上,脚踏实地工作。

4、不断改进学习方法,讲求学习效果,“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坚持学以致用,注重融会贯通,理论联系实际,用新的知识、新的思维和新的启示,巩固和丰富综合知识、让知识伴随年龄增长,使自身综合能力不断得到提高。

二、在思想上,认真履行廉政建设

作为一名财务工作者,我在工作中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制度和职业道德,做好财务工作计划,乐于接受安排的常规和临时任务,如为执法人员考试报到、做考前准备工作,完成廉政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及风廉政工总结等文字材料的撰写。

三、在工作上,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一年来,本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自觉服从组织和领导的安排,努力做好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由于财会工作繁事、杂事多,其工作都具有事务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在财务战线上,本人始终以敬业、热情、耐心的态度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对待来报账的同志,能够做到一视同仁,热情服务、耐心讲解,做好会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刁难同志、不拖延报账时间:对真实、合法的凭证,及时给予报销;对不合规的凭证,指明原因,要求改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高效、优质的服务,获得了全体职工的好评。

作为一名合格的财务工作者,不仅要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还要有严谨细致耐心的工作作风,同时体会到,无论在什么岗位,哪怕是毫不起眼的工作,都应该用心做到最好,哪怕是在别人眼中是一份枯燥的工作,也要善于从中寻找乐趣,做到日新月异,从改变中找到创新。

【第12篇】我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了解更多更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税虾虾》

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地方政府常常会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吸引许多的人或者企业在园区内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税收优惠园区的主要政策有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有限公司的税收返还政策、个人的自然人代开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们现在生活中常见的就是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政策,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在河南,山东,重庆等园区都有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行业以及园区的不同,核定的税率有所变化,服务行业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的税率为0.75%,贸易行业核定个税税率为0.3%,煤炭、建材、砂石、废书废纸等行业核定个税为0.7%。行业基本上没有太大的限制,都能征收核定征收政策。

在园区注册企业不需要法人到场,只需要提供相应的基本信息即可,从注册都注销都有专人负责。开普票还可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只需要缴纳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即可完税。

在我们生活中个人常见的业务就是自然人代开,个人在税收优惠园区申请代开,代开综合税率为1.73%—2.65%,基本上的品目都能代开,没有太大的限制,生活中常见的居间业务,技术服务,劳务,工程费等等都可申请代开。一般1—3个工作日就可代开出所需的发票,能及时解决个人开票难,税率高的问题。

【第13篇】个人税收完税汇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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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指引

建筑业需要交的税

1、增值税

小规模的公司不能抵扣,是合同收入的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0%,但是这个10%不是按合同收入征收的,是有进项可以抵扣的。

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城建税

城建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当月应缴增值税×城建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当月应缴增值税×3%

4、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

5、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纳税人通过在文件上加贴印花税票,或者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

6、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应纳税所得额×25%。

以上税种,只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建筑业增值税抵扣梳理

1950年左右,法国为世界税收事业贡献了一个号称“最伟大的黑科技”~增值税。截止到目前,全世界有160多个人国家开征了增值税。

2023年5月1日:我国营改增全面推开,建筑服务业由交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其它税收没有发生变化。进项税抵扣销项税是增值税一大特色。

1、建筑服务业的税率

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10%,简易征收计税的税率为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0%的税率,符合特定条件的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可选择简易征收3%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之前营业税的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虽然税率为10%,但是可以用进项税抵扣销项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2、增值税交多少取决于进项税多少

建筑业的合同一旦签订,作为一般纳税人需要交多少增值税,不是取决于合同的金额,而是取决于可以取得多少进项税发票。合同签订,销项税就确定了,可以筹划的空间就是进项税。

计算公式: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根据合同项目金额由甲方决定,我们只能在进项税上做好筹划。

3、建筑业增值税面临的问题

造成增值税税赋居高不下的原因是:无法取得足够多的进项税发票。

一方面是因为有些建筑材料就地取材,无法获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另一方面是砂石、混凝土等可按简易办法3%计税,只能抵减3%,开具销销项税发票却是10%,进项抵扣力度不够。最后,建筑业人工多是自己雇佣“建筑工人”、临时工,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融资垫资产生的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等。

总结:部分支出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即使得的部分进项税发票不足以抵扣销项,必然会造成税负的增加。

4、怎么做好税务筹划

建筑服务业理想的抵扣环境是:建筑业企业购买所有的服务和材料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项税发票都是依据税率来开具,不存在简易计税条件下开具的进项税发票。

因此,有以下几个建议:

一、加强上游采购管理,工程材料设备尽可能取得16%的进项税发票;

二、租赁的工程设备、车辆等也可取得16%的进项税发票;

三、办公用品、水电费等支出也要取得16%的专用发票;四是人工成本方面要和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公司合作,减少使用自己的员工,以便取得6%的专用发票抵扣。

如果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公司确实取得不了足够的进项税发票抵扣税款,在和甲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前提是要符合简易计税的条件:老项目、甲供材、清包工。

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具体表达形式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

【第15篇】个人资产投资入股税收

个人以无形资产,尤其是科技人员以自身拥有的科技创新成果进行投资入股是常有的事。此类投资者在取得股权时和取得股权后再转让,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人员在办理此类股权转让时,时常出现因错误理解政策,导致少缴纳税款的现象发生。本文结合案例具体剖析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和后续转让股权,应如何正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20×1年1月1日,张三以其个人持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作价1000万元,占股20%。该非专利技术成本100万元。20×3年1月1日,张三出售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所得15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计算张三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张三是以非专利技术对外投资的,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行为与投资行为同时发生,需对非货币资产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环节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00-100)×20%=180万元

自2023年4月1日起,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自应税行为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环节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1000)×20%=100万元

假设截至20×3年1月1日,张三尚未缴纳的投资环节个人所得税150万元,由于在股权转让环节张三取得了1500万元的现金,该现金收入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例2:20×1年1月1日,张三以其个人持有的一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作价1000万元,占股20%。该专利技术成本100万元。20×3年1月1日,张三出售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所得15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计算张三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与例1唯一不同的,是将非专利技术改为了专利技术,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投资环节选择递延纳税,暂不纳税。

转让环节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100)×20%=280万元

例3:20×1年1月1日,张三以其个人持有的一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到境内某合伙企业,作价1000万元,占股20%。该专利技术成本100万元。20×3年1月1日,张三出售其持有的全部份额,取得股权转让所得15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计算张三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与例2唯一不同的,是将境内居民企业改为了合伙企业。根据规定,只有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的,才能够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计算过程同例1。

例4:20×1年1月1日,张三以其个人持有的一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作价13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作为出资,占股20%,另取得了现金300万元。该专利技术成本100万元。20×3年1月1日,张三出售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所得15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计算张三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与例2不同的,是张三的专利技术作价1300万元,其中取得股权1000万元,现金300万元。根据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由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并非全部为股票(权),所以,张三不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投资环节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300-100)×20%=240万元

由于张三在股权投资环节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了现金补价,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张三取得现金300万元,大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无需办理分期备案。

股权转让所得1500万元,股权取得成本1000万元(股权投资环节取得的补价300万元非股权取得成本),则,转让环节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1000)×20%=100万元。

例5:20×1年1月1日,张三以其个人持有的一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作价1000万元,占股20%。该专利技术成本100万元。20×3年1月1日,张三出售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所得1500万元,其中为货币资金500万元,股票1000万元。计算张三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张三在20×1年1月1日的投资行为,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暂不纳税。20×3年1月1日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和投资行为同时发生。

转让环节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100)×20%=280万元

由于张三在股权转让环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了现金补价,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张三取得现金500万元,大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无需办理分期备案。

若例5中股权转让环节张三取得的货币资金为100万元,那么,张三可以在交纳了1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后,对现金不足缴纳的180万元部分,办理分期缴纳备案。

个人浅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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