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税务会计实训教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税务会计实训教程
在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求职市场上,许多应届毕业生因为缺乏工作经验而与心仪岗位失之交臂。尤其是对于想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而言,如果能在上岗后对工作内容快速上手,将更容易顺利通过试用期,获得理想的岗位和薪资。那么,没有工作经验如何快速上手会计工作?在这个问题上,参加会计实操培训可以帮助大家填补工作经验的空缺。
对于参加会计实操培训,可能有些人心存疑虑,担心仅靠上课学习无法真正掌握会计实操技能。其实,会计实操培训对于积累会计工作经验是有明显帮助的,一方面,通过老师讲解理论知识,积累实操技巧,以及系统的实训练习,让你更快上手工作。另一方面,系统的学习效率更高,能够在最短时间里有效提升实操水平,尤其适合需要在短时间内积累会计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
不过,在选择会计实操培训课程时,大家需要擦亮双眼。市场上部分会计实操培训课程存在实训机会不足的情况,而会计工作中实操主要集中在财务和税务处理这两方面,需要经过大量实训才能掌握这些技能。一些精明的会计人在选择会计实操培训课程时,会选择培训方案中含有大量实训机会的课程,比如仁和会计的会计实操课程。
据了解,仁和会计是会计培训领域知名品牌,一直把构建“实战财税终身教育平台”作为愿景,并且打造了一个“企业需求——仁和培训——学员推荐”的闭环,提供的实战教学产品与服务贯穿学员的整个职业生涯。在会计培训领域深耕20年,仁和会计组建了一支专业的教学队伍,授课教师有深厚的学术功底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可以因材施教,为学员打造个性化学习方案,深入浅出地让学员掌握账务会计实战的重点,提升学员实战财税技能。
为了让学员能快速掌握会计实操技能,仁和会计的会计实操课程安排了大量的实训内容,并且实训内容与企业用人需求对接,比如从分利润管控、税务筹划、全面预算、内部控制、报表分析等方面来提升学员实操技能,让学员们学有所用,走上工作岗位后可以快速胜任会计工作。除此之外,报表编制也是许多会计新人感到棘手的工作,仁和会计在会计实操课程中加入了常用的财务软件操作方法、常用的excel功能使用技巧等内容,让学员工作更加得心应手。
没经验如何快速上手会计工作?参加仁和会计的会计实操培训无疑是一条可靠的路径。据调研,仁和会计培养出来的会计人才得到了众多企业的青睐,其中不乏成为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的学员,更有培训结束即可加入到世界500强公司的学员。如果你在为缺乏会计工作经验而苦恼,不妨让仁和会计助你一臂之力。
【第2篇】企业税务管理系统
之前接触过一些老板,聊天的过程当中发现他本身是知道目前的一些做法是违法的,但是行业那边都这么做,所以他也这么干,和我说毕竟法不责众嘛。相信有这种想法的老板不在少数,不过这种行为在未来会越来越少,因为法已经责众了!
最近深圳市已经开始构建ai税务管理系统,要求系统有自主学习功能,自动采集数据,查找异常,自动固化证据。当然要求的表述很多,我也没全记住。
这套系统什么意思?简单来说吧,只要知道同行业的一个人如何违反税法了,他的偷税或者虚开的手法会输入到系统当中,系统会自动识别所有采用同类型手法的公司。自动在银行税务等系统当中固化相关证据,然后报给相关人员。这时候税务稽查人员就会到相关公司了解情况,看看是否有违法犯罪的情况出现。
举个例子吧,如果涉及到虚开发票,都会有一个资金回流的过程,有的人是用自己的银行卡接受这笔资金,有的是用的家人,这时候突然有个人用的是员工的银行卡,而这种情况之前从未发生过。案件出来之后,系统开始学习,所有有关员工的银行卡的大笔资金变动造成的回流都可能跳异常,引来税务机关的关注。
这个系统最强的地方有两方面,上面说得最多的是学习功能,其次是排除人为因素。
有些老板和税务机关里面的一些人员很熟悉,之前可能出现过事情,但是有人帮忙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了。但是现在有了这个系统之后,那么一旦系统后台跳出异常,没有合理地解释相关人员是无法解除这个异常的。而且一旦解除,那么操作人员的操作记录都会记录在案。
这是什么意思?就是之前有人能暗中帮忙搞定一些税务上的问题,现在只要有人敢伸手,那么这个记录将永远留在系统当中。而且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那么这个异常谁也处理不掉。换句话说吧,只要跳出这个异常了,那么就两个结果,要么有合理的解释,税务机关帮您消掉;要么一查到底,查到问题,交罚款或者免费进修。在这个过程中,人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小了,和之前认识个税务局的领导就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在完全行不通了。一旦全面使用ai系统,或许处理个异常需要到国家税务总局那边去做审批了。因为毕竟是系统,如果承认你给的理由充分,那么以后此类理由都可以通过这系统,就像孩子嘴里有异味,系统判断是刷牙不及时,但是这孩子每天都吃臭豆腐,给这么个理由。不算异常是出现了,不过理由看着也挺合理,那这个理由就认。
当然,不是随便编个理由就能骗过系统的,一些列的相关证据都要呈现给系统,否则系统也不会认的。
回到标题的问题,这个系统相当于一个又臭又硬的税务干部,只要发现问题了,谁来也没用,必须查到底。有问题就处理,没问题就放过,同样的违法手段、违法方式,发现一个立刻查找类似的案件,直接全部打掉。这就是对于税务违法的零容忍。希望各位老板们,如果有这种想法,立刻停止。后续对于违法的案件的调查会越来越严格。杭州的纺织品行业的案件还不够让老板们警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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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又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补充规定,该通知对资产转移行为进行了分类,即当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时,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当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时,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因此,以长期股权投资出资换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处置资产发生权属变更应视同销售的精神,以股权出资应视同销售。纳税人取得的对价相当于取得了股权转让收入。另据《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企业以股权出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以不确认所得。以股权出资中,投资企业将股权注入被投资单位,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相当于投资企业为被收购方,被投资企业为收购方,收购方以股权支付。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股权收购的规定: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称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如股权出资符合以下条件还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即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投资者,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4篇】企业税务缴纳风险
小微企业:违规享优惠,税务风险高
2023年03月03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曲皓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已经开始,许多小型微利企业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相关纳税申报工作,并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因涉税风控不到位,出现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不当的问题。
根据最新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一:
谎报误报资产和人数
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任意一个指标超过规定标准的,都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a电子商务公司2023年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但税务机关经过大数据比对发现,其年度申报的资产总额与系统测算的数据差距较大。经核查,a公司未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资产总额,只是对年初与年末资产进行了简单的平均计算,其申报年度资产总额4090万元,远低于实际资产总额13253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最终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4.32万元,同时补缴滞纳金。
风险点二:
蓄意隐瞒销售收入
收入是企业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基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应该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也就是说,纳税人“暗度陈仓”,通过个人账户收款从事账外经营,或以受票方不需要发票为由少记销售收入等行为,都是涉税违法违规行为。从笔者日常征管经验来看,部分纳税人通过蓄意隐瞒收入,降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b餐饮公司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99.56万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49.93万元。但是经过数据分析,税务人员关注到,2023年度b公司申报无票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仅为3.4%,远低于其他餐饮企业。税务人员在实地调取后台销售记录后发现,b公司确实存在少记销售收入的行为。最终,b公司不仅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且要按照税法规定,补记销售收入,补缴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款100余万元。因其行为已经涉嫌偷税,b公司还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风险点三:
虚列成本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遵循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在日常征管中,笔者发现,部分企业违反真实性、相关性原则,将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咨询费、业务推广费、会议费等不合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将相应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者将业务招待费、佣金手续费、广告宣传费等项目支出混淆,未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c机电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但税务机关经过大数据分析发现,c机电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销售费用增长幅度远超过其营业收入增长幅度,且近两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低于300万元,很可能存在多列支费用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风险。经过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为降低税负,企业盲听抖音等平台上“税筹专家”的意见,违规取得代开的市场推广费发票,并将相应费用作为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终,c机电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79.01万元,并缴纳滞纳金20.34万元。
风险点四:
违规叠加享受优惠
一些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支持政策涵盖税种多,体现出系统集成的政策叠加效应。笔者发现,部分企业会通过利用税收优惠的叠加效应,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以研发型小型微利企业为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随之减少,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条件,进而叠加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如果企业在研发费用归集上存在问题,超标准进行加计扣除,很可能造成应纳税所得额不合理降低,进而导致企业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d物流科技公司2023年度利润总额为318.72万元,自行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236.05万元,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2.67万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18.6万元。后经过税务机关核实,d公司所从事的活动并非研发活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纳税所得额须调增318.72万元。纳税调整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税务局]
【第5篇】工商税务清理僵尸企业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6日电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官网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68号建议的答复》表示,将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借鉴国外经验,积极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 策,特别是针对当前亟需解决的“僵尸企业”处置中遇到的税收问题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为企业破产重整成功、恢复正常经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关于现行支持重组破产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介绍,国家针对重组破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增值税方面,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给予债务重组所得5年递延纳税的优惠,对通过债转股方式化解债务的,规定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不确认所得。
土地增值税方面,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立,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分立后企业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方面,符合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对合并后、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破产的,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 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 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现行税收政策将破产重整中所豁免的债务,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一是债务豁免是债权人免除 了债务人应承担的偿债义务,债务人实质上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按照税法原理和规定,需要将豁免的债务计入收入征收企业 所得税。
二是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相对应,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不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征税,将会带来税务处理不平衡,造成税款 流失和税收漏洞。
三是债务重组多是由于企业资不抵债、经营困难、亏损较多的情形下发生的事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可先弥补亏损后的剩余部分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会产生过重的税收负担。
关于现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指出,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 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实施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按月采集纳 税人的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等纳税信用信息,并依据全国统一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按年度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税务部门同样 按月记录、采集其纳税信用信息,并将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中对其重整后的纳税遵从情况予以客观反映。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出台了多 项针对守信纳税人的激励措施,随着破产重整企业信用资产的不断积累,其重整后的守信行为将为企业发展带来更多的便利和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破产重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一项制度,主要是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获得新生的机会,有利于企业、债权人、出资人、关联方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企业破产清算对经济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建议中提到的“将企业正常经营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的税费征收标准区分开来,明确对破产重整企业减免征收的税费种类、征收率 及税收优惠等”具有研究 价值,也有现实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借鉴国外经验,积极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特别是针对当前亟需解决的“僵尸企业”处置中遇到的 税收问题 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为企业破产重整成功、恢复正常经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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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
企业所得税缴纳一般都是先预缴再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过程就是要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汇算完后,就要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年报的申报了!
很多会计都是第一次接触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天就在这里汇总了: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财务人员顺利完成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
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
具体操作流程图解如下:
财务报表的注意事项如下:
12项费用扣除比例汇总
37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格式和填写说明
好了,上述的内容就到这里了,详细的年度报表在电子税务局上的操作流程就到这里了。财务人员注意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期是在5月底哦!
【第7篇】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
导 语
多渠道、多维度地把散落在纳税人端、税务端及其他部门、领域的碎片化数据整合起来,用大数据分析的方式,勾勒出企业的行为痕迹,还原企业真实的业务逻辑,给企业做出立体“画像”……当下,随着税收征管越来越智能化,税务机关锁定企业税务风险变得越来越容易。专家提醒企业,在大数据时代,企业应该更加注重“治未病”——对潜在税务风险的提前防控。
注意
不合规税务处理会留下“数据脚印”
面对海量的涉税数据,税务机关可以从中发现什么?
在不久前结束的“智税·2019”大数据竞赛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代表队,在短短几个小时的时间里,围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三类减税降费政策,建立起数据模型,对庞杂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最终,从全国、行业和单户企业三个维度,勾勒出纳税人一系列“风险画像”。而这,仅仅是税务机关大数据分析实力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作为风险分析工具被正式运用到税收管理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在画像思维的实践、运用方面作了许多的探索和尝试。业内专家表示,从技术层面而言,通过多维度搜集纳税人的“数据脚印”,将企业成立以来存在的涉税问题、行为、环节进行税务风险测定,勾勒出企业的行为特点,还原企业真实的业务逻辑,进而给企业“画像”。对税务机关而言,这并不是什么难事。
一方面,数据采集范围更加多样化。2023年3月1日,原国税、地税两套金税三期系统并库,税务总局、各级税务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网络进一步打通,税务机关获取的企业信息更加全面、精准。据江苏省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数据,既有能反映采购、销售情况的企业内部数据,也有能反映市场变动、行业整体状况等外围信息的第三方数据,维度多、体量大。
另一方面,数据加工能力更加智能化。以深圳市税务局为例,税务人员利用人工智能搭建ai风控平台,结合税务登记数据、个人征信数据等多维度数据,利用机器学习的算法进行建模,为企业画像,根据画像结果精准识别税收风险,风险识别命中率高达90%。
放眼全国,新税务机构成立之后,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税收经济分析部门、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已形成专业分工、优势互补的税收数据应用处理联动机制,可以对税收数据进行“链条式”加工处理。原本看似没有价值的数据,通过关联、解析变成了有价值的数据资产,再经由模型分析,可形成逐渐清晰的个体用户画像及群体特征。
同时,数据分析结果更加具象。据介绍,在实践中,运用画像思维不仅可以准确描摹纳税人的状态和特征,也可以通过分析纳税人的遵从行为,进行风险预警。“依托高质量的数据,税务机关可以更加精准和便捷地判断纳税人的共性需求、个性问题以及涉税风险发生的区域,提高服务、管理的针对性。”该负责人表示。
“这意味着,在信息管税的大背景下,企业的经营行为越来越透明化,对税务合规的要求也随之变得更高。”金税桥集团董事长李炯梅提醒道。
透视
税务风险点折射企业税法遵从意愿
综合各地税务机关给企业画像的结果,不难发现企业众多税务风险点的背后,都有一些共性的原因。其中,遵从能力较强而遵从意愿较低的情况,尤其值得注意。
记者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运用大数据挖掘技术,建立了风险特征库、指标体系和风险管理模型,对纳税人涉税风险特征进行归集,最终成形的企业画像中,出现频次较高的行为,是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宁波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实践来看,出现这种情况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多数是遵从意愿出现了问题。
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副教授申山宏也深有同感。申山宏举例说,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钢渣处理、冶炼辅料生产、耐火材料生产、化工(粗酚)深加工等经营项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23年度进(销)项税发生额约为5500余万元,企业报表申报成本5.2亿元。单独看起来,数据似乎没有什么瑕疵。但是,比对分析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相关数据后,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与相应的现金流量并不完全匹配,经测算其实际成本仅为4.8亿元,比申报的成本少了0.4亿元。在一个个来龙去脉清晰的数据面前,企业财务负责人承认了多列成本的事实。
企业对复杂涉税事项的处理,考验其税法遵从能力,更考验其税法遵从意愿。根据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主管税务机关对b公司进行风险画像时,发现b公司转让其在a公司所拥有的30%股份时,将应分配而未分配的4756万元留存收益作为股权成本进行了扣除,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作为拥有较强税务团队的b公司而言,多扣除4756万元留存收益的做法,“刻意为之”的意图十分明显。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业务流程较长的企业,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涉税风险点。如果企业税法遵从意愿不强,风控措施不力,其税务风险点很容易被“画像”。以房地产行业为例,其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土地获取、规划设计、融资、建筑施工、房屋预售、项目清算六大环节。该局通过自主开发的“金三决策平台税收经济预警分析模块”,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测试时,就发现了房地产企业不少常见的税务风险点。比如,一些企业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后,计入“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不申报企业所得税;还有企业一次性列支应由各期分摊的土地成本,未按规定进行归集分摊等。
申山宏表示,对于有较强遵从能力的大企业而言,遵从意愿显得尤为重要,甚至在很多时候,一念之差就可能酿成重大税务风险。因此,无论是面对涉税申报等日常业务,还是面对并购重组、境外投资、境外付汇、关联交易等复杂业务,都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而应时刻紧绷税务合规这根弦,依法对每一笔交易作出正确的处理。只要企业有足够强的遵从意愿,一定会千方百计提高其遵从能力。
建议
借助信息化手段智能防控税务风险
面对税收征管越来越智能化的大环境,企业该作出怎样的改变,以提升遵从水平呢?
采访中,多位税务专家的建议是:牢固树立“治未病”的理念,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起相应的风控体系,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建议,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的税收风险评估和预测机制,成立专门的税务风险监管小组,制定监测方案和计划,在人员配备和制度要求上体现风险预测和评估,建立贯穿于企业内部各个环节的风险预测机制,渗透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层面和全过程。同时,通过流程式的税务监督,及时纠正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税务风险,制定合理的事后补救措施,定期进行企业税务风险的健康检查,从源头上防范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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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企业税务规划
一起关注创业的事儿
所谓的税务规划是指企业在合法的条件下,利用税法的规定,为企业税务支出的降低或减少而进行的筹划。决不是钻空子,打擦边球。
税务规划的基本底线:不应让采纳者受伤,不应让行业掉价。
一、个人所得税领域并未存在太多可筹划空间。
以下是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在首发时公开披露的一些避税大法,可谓花样百出。
(1)员工工资场外法:公司日常的废品废料处理,因个人收购,未开发票未进入公司账务,给高管发了年终奖,违规但尚不违法,需补足所得税。
(2)低薪员工领高薪法:低薪员工领了高薪再转入公司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再发给高薪员工。这不是税收筹划,是逃税筹划,明显违法违规,一旦查出需承担法律责任。
(3)股东分红用发票冲抵分红法:这不是税收筹划,是逃税筹划,一旦查出需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4)股权转让分步法: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有合理理由可以认可。通过多次貌似合理的低价转让,来降低股权分红所得。目前税务局可以以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为由对此类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5)小微企业向纳税人开具发票,小微企业有虚开发票的风险。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进行处罚。
二、合理的企业税收规划,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前期规划:主要表现为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2)运营规划:帮助企业尽可能完善成本费用,从而达到降低税收。
一起关注创业的事儿
【第9篇】矿产品开采企业进行税务稽查
在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企业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税务稽查。特别是近日各地税务机关均下达了文件,要求一些重点企业按照文件提供的业务提纲先进行自查,然后税务机关再进行重点核查。同时,和往年不同,今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开始实施新法,政策变化大,配套和过渡政策多,这使得企业想不紧张都难。在此情形之下,不论是正在自查的企业,还是将要被检查的企业,当务之急,就是要积极找问题,把涉税风险提前挡在门外。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一:乱开“礼品”发票风险大
发票是商事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然而不少企业认为,礼品是业务招待费的一种,涉及的税款数额一般不大,处理形式也比较灵活,只要多玩点花样,既能满足消费,又可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且风险不大。
就此,专家提醒,礼品发票切不可乱开。因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查账的时候,对企业支出的各项税前扣除费用的认定是以是否合理为前提的,如果企业大量列支了商品名称开具为“礼品”的商业发票,又无任何其他明细,企业本身也拿不出合理列支的证据,则很有可能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上不能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很多企业会在这一比例范围内大量列支礼品、办公用品和会议费等费用,并用笼统的名称发票入账。企业感觉玩的巧妙,并不违规。但事实上,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笼统名称或无明细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相关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因此,部分省市也专门出台了一些针对礼品、办公用品等发票的具体要求,企业自查中,要特别注意这些规定。
此外,如果被查实,可能会为认定为是对外捐赠行为,作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同时全额计入其业务招待费,按照相关规定作纳税调整。
增值税上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如果企业购买的礼品金额较大,且无偿赠送了他人,则存在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将礼品赠送他人,就符合第八款的规定,存在涉税风险。
个人所得税上记得代扣代缴
除了上述问题外,专家还提醒,企业向客户、员工发放了礼品,特别是一些金额较大的礼品,要记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将被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57号)的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那么,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应该如何处理问题发票呢?专家指出,首先,注意收集礼品用途的证据。礼品不是实物名称,填写为礼品的发票(如同填写“办公用品”一样)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假如一次购进数量很多,则品名栏目可以简写“礼品”,同时附盖有对方公章的销货清单,经审批后可以入账。礼品的入账根据业务内容可以记入“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其次,送别人礼品记得代扣个税。
专家还特别提醒企业,千万别把“礼品”发票当冲账的“万能票”,平时在列支礼品发票时也应格外谨慎,否则,不但会面临查补税款的风险,可能还会遭到严厉的涉税处罚。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二:工资薪金列支注意别超标
工资薪金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一项常规费用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规定外,随后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进一步解释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专家就此分析指出,新税法实施后,对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判定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以是否合理为标准。而国税函[xx]3号文是税务机关判断工资薪金列支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企业可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合理工资薪金”的内涵,逐一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有疑问的地方应该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避免在重点检查阶段被查处。特别是对于一些分支机构较多,业务复杂,人员较多,构成也比较复杂的大型的集团公司,企业的财税人员应严格审查相关列支问题,重点排查企业是否超出规定范围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的把握工资薪金方面的风险问题,专家为我们总结了四项企业容易忽视的与工资薪金有关的费用列支问题。
1、各种保险的列支
专家指出,准确把握允许税前扣除的社会保险费支出,可以从六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扣除的对象包括基本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二,其扣除范围和标准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超出该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三,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于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27号)的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第四,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例如企业为从事高空危险作业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允许税前扣除。第五,规定之外的商业保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这一点需要企业特别注意,因为现在不少效益好的企业都为员工上了各类商业保险,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都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第六,企业按规定支付的财产保险费,准予扣除。同时注意,企业参加商业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合同约定所获得的赔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抵扣相应财产损失。
2、住房公积金的列支
目前,我国存在着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则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如将各类补贴、津贴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借此进行逃避税收的情况。对此,专家提醒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xx]10号)规定,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xx]5号)等文件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对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的缴存基数,被限制为不超过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在自查过程中,企业要特别注意不要超标列支。
3、私车公用补贴的列支
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不少企业存在租用员工车辆办公的情况。对此,专家提醒,虽然目前国家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私车公用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305号)的规定来执行。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因使用私人车辆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私人车主支付的相关费用,均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企业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本企业职工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企业人的,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企业最高可被处3倍的罚款。
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不少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企业如果在自查中发现类似问题,应及时和当地主管税务门进行沟通。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xx]646号)第三条就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差旅费的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进行具体明确。然而,专家提醒,没出台文件,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从中投机。因为与其他费用一样,税务机关在掌握税前扣除的问题上,依然是实质重于形式。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的差旅费时,都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和合法凭证,否则,是不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差旅费的证明材料主要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此外,差旅费的个税问题也需要引起注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83号第二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关于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也无具体规定。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但是,都必须有真实合法的票据,非个人性质的支出,并且在当地规定的标准以内,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最后,专家还提醒,企业自查查出问题后,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把“问题账”继续作下去。因为,为了达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双重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在前不久刚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259号)。该文件的实质就是要加强对个人工资薪金的监管。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xx]85号)中也特别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xx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三:吃透'三项费用'列支的政策细节
会计处理上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称为“三项费用”。作为一项企业日常管理的常规支出,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实施后,“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也有很大的变化。因此,专家提示企业,在自查过程中,不要忽视此类常规的费用列支,特别要关注政策规定中的细节问题。
职工工会经费:准确理解扣除基数—“工资总额”
据介绍,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2%的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专家表示,工会经费看似简单,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有企业在该项费用的列支上“阴沟翻船”。原因是企业没有准确把握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被查出之后,往往不得不对已计入损益中的工会费用作纳税调整,并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专家解释称,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需要提醒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工资、薪金总额”的标准有很大变化。
按照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分为六个部分,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工会经费的基数。其总额的确定,依据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专家表示,目前,企业支付给其员工的工资、薪金,名目繁多,称呼各异,算不算到工资总额里,企业财务人员心里也不是特别清楚。但上述新规定实施后,企业就需要注意了,那就是不管这些支出发放时的名目是什么,称呼是什么,只需把握住一点,即凡是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即是因其提供劳动而支付的,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畴,千万不能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漏记了相关费用。
据悉,工会经费的支付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由企业自动拨付,按工资总额2%计算的工会经费,全部拨付给企业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再将其中的40%上缴上级工会。二是由税务机关代征。按规定,只要是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均须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说到专用票据问题,专家还提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xx]9号)第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依法建立工会的企业到银行开立账户完毕后,将开户行名称、账号报上级工会财务部备案,即可申领到《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因此,企业一定要注意取得合规的票据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对于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只能依据新条例对于企业就上缴当地工会组织并取得专用收据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不能列支自费的学历教育费用
为了促进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企业往往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支持优秀员工进行充电学习。因此,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门在xx年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xx]317号),要求企业支出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校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包括11类: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为了鼓励企业这一行为,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和标准。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专家表示,本条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扣除标准提高到%,且对于超过标准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就等于实际上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并将其扩大统一到所有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扣除基数上,也要特别注意工资工资额的变化。
xx年1月1日起,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由“计税工资”变为“据实工资”,提高了企业能够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的额度。但专家提醒,额度提高,不意味着什么培训的费用都可以列进来,目前最热门的公司管理人员就读mba的学历教育的高额学费就不允许税前扣除。
据介绍,目前,我国的高层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形式繁多,其中以mba和emba的学费最为昂贵,动辄几万或十几万元、几十万元不等。那么,对于单位出钱让高管参加此类培训学习,学费是否允许在税前列支呢?专家分析指出,应视支出的具体性质而定。如果高管人员参加的是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如大专学习、本科学习或mba、emba,则文件明确规定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也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如果高管人员参加的是其他形式的大额培训,由于有关文件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则财务人员应该综合分析,在合适的限度内,判断是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或在其他途径支出。
按照财建[xx]317号文件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其中,对费用列支的限制包括以下几项:一是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二是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三是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四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五是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结合上述规定,专家认为对高管人员的学费支出,企业应注意这两个问题:一是应掌握的额度。也就是对高管人员的培训支出不应超过年度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40%,因为文件明确规定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二是能否在当期或以后期间全额扣除。同时应注意,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也可以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但是在税法上,企业在各种途径中列支的职工教育培训支出,当年只能在%的范围内扣除。
职工福利费:“预提扣除”已改为“据实扣除”
自xx年开始,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xx]48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xx]34号),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要求xx年起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新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改变了之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与会计规定保持了一致,只是在执行的时间上有差异。
专家解释称,职工福利费由预提扣除改为据实扣除,主要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正常的福利费开支与过去相比大幅下降,以前应付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许多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出现了大量余额,而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又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大量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形成了对职工的负债,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
除了列支方式的变化,专家还特别提示:税收上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与会计中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并不一致。在xx年以前,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是“计算扣除”,并不需要以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预提应付职工福利费为前提,也不需要实际使用,但对于“职工福利费余额”的使用必须是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内。新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并不一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上述税务处理的规定针对的仅是内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
那么新政策下,企业应该如何如何处理好福利费的列支问题呢?专家表示,如果会计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作纳税调增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理解为应当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承担这部分费用。当纳税人税前实际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小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情况时,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申报数据不实,应当通过必要的程序,首先对申报数据不实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纳税申报表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依照调整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如果纳税人发现税前实际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小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情况时,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查实认可后,对于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按调整后的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计算职工福利费余额。
最后,专家特别提醒要注意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包括三项: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此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对于单独设置账册,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相应的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算,二是设置辅助账核算。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四:注意外籍员工薪酬纳税问题
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些列旨在增加税收、防止逃税避税的税收政策。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际便函[xx]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的下发,引起了业内人士和广大纳税人的极大关注。安永中国有关专家就向记者表示,该文件的下发,表明中国已经开始关注企业代垫被派遣外籍员工的薪酬税收问题。
据悉,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到中国境内关联企业担任管理或技术职务是非常普遍的做法。通常这些被派遣员工的薪酬继续由境外派遣单位代垫,然后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上述工资费用。
据介绍,过去,境内企业一般凭外籍员工中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可以通过银行偿还境外企业代为支付的外籍员工工资。除特殊情况外,若支付的费用纯粹是工资成本而不加收额外费用,境外企业一般不会被认为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发生变化。因为中国正着手开展一项关于上述派遣人员的安排是否会使境外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专项调查,境外企业的中国境内关联企业在向境外汇出上述款项时可能会遇到麻烦
【第10篇】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的定义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 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迖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 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 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 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 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殷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 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 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 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枚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 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上述重组事项的,按下列二、三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1.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 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舛(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 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 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 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1.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的处理。
(1)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 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 清偿所得或损失。
(3)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置组所 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 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的处理。
(1)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收购方取得股奴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税务处理。
(1)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4. 企业分立当事各方的税务处理。
(1)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下述(二)规定的比例。
3.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下述(二)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 得的股权。
(二)企业重组符合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般权支付部 分的税务处理
1.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 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 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 项保持不变。
2.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殷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 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 定处理:
(1)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 础确定。
(2)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 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 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1.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 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赴理:
(1)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x截 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 的计税基础确定。
2.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 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 的股枚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赴理:
(1)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 础确定。
(2)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 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 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 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 将新殷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 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3. 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1〜5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 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 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 税基袖)x (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例】甲公司共有股权1 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80%的股权让乙 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7元,每 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元。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6 480万元,以银行存款 支付720万元。
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计算如下:
(7 200 ~5 600) x (720 +7 200)
=1 600 x 10%
=160 (万元)
4.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 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 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 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忠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 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赴理:
(1)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 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殷权或资产的原账面 净值确定。
(3) 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上述第7条所称“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 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是指:
①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 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 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 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②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浄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 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 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③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 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 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 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④ 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 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 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 易,除应符合上述第(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 性税务处理规定。
1.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 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 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 股权;
3.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3条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房民 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k)个纳税年度内 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忧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亚合并前一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 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佘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 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五) 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顼金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第11篇】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
《财富管理视角下的企业主税务风险与规划》
主讲:蒲嘉杰老师6课时
课程大纲/要点:
一、“共同富裕”下的国内税收环境
二、高净值人士税务风险暴露趋势
三、财富管理视角下的高净值人士税务规划
四、“砖家方案”解析
【第12篇】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情况
现如今,每天都有企业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同时也有企业在成立。由此,我们清晰的认识到了一个企业的发展和生存要具备强硬的能力,还要具有对经济环境变化时的快速应变能力。企业应能准确的察觉是否处在风险之中,并衡量风险的大小,怎么样的去应对,这些就是所有企业都要面对的风险管理问题。
一、企业所存在的税务风险解析
企业的税务风险是指在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下,企业的税务行为与纳税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就会有可能过多或过少的纳税[1]。企业的税务风险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的五个方面:首先,企业的税务风险通常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其次,企业的税务风险都是无形的,只是在企业运营中体现;再次,企业的税务风险都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此风险在每个企业中都可能出现;另外,企业的税务风险都有客观性,不会以个人或企业的意志为转移;最后,企业的税务风险都具有变化性,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随着时间变化。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分类
(一)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1)企业的管理阶层往往会把关注点都放在关于企业制定的发展战略方面,对出现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风险认识不到位或者不及时处理,当企业在进行市场交易时,风险就会爆发开来,有可能会增加税务成本,使企业的利益遭受到损失。(2)企业内部关于税务风险的控制机制没有或者不健全,这就会造成执行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纰漏和领导人员对其把关不够严格,致使当风险出现时,不能及时的控制风险或者所控制的风险不够明确。有一些企业建立起了有关税务风险的管理机制,但是由于这种体制是由财务部单独构建的,而其他的部门未参与其中,属于自我监督模式,此种模式极其容易触发税务风险。(3)一些企业的税务信息根本就不透明,这也是会产生税务风险的诱因。在目前来看,许多企业不会独立的进行税务工作,而是通过多种途径,让自身企业的税务系统不会在有关的税务单位备案,税务单位就无法把握真实的企业运营状况,从而使企业达到少纳税的目的[2]。在此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税务风险。
(二)企业外部的税务风险。(1)就我国目前的税务体制来说,其相对还是比较落后的,还是金字塔式的结构,大部分的人员和机构在底层工作,由少部分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在塔尖进行管理。整个税收的体制,在运转过程中效率低下,管理层无法对执行层进行有效、直接的监管,同时也无法实现监管标准的规范化,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效率也会随之降低,关于税务信息和会计信息的失真风险就会出现。(2)我国税务政策长期处于变化之中,稳定性很差。税务政策的变化,使企业的运营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同时也会使企业对政策反映出的问题处理不及时。即使税务政策会随着实际情况变化而变化,还是会存在一些政策缺乏准确的规定,导致企业不确定政策所针对的目标,这就会给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增加了许多的不确定性,导致了企业就算执行了某些政策也不会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任何帮助。一些企业的业务相对多元化,在税务这方面涉及到的问题会更加复杂,时常出现的新问题,按照税务政策并不能有效且快速的解决。(3)企业税务人员的素质,对税务风险来说也有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就目前的情况下来看,很多的税务人员工作中效率低下,还不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当风险出现时留给企业的反应时间就不会太多,使企业不能及时的处理出现的税务风险,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些税务人员要加强专业的税收能力,并树立税务风险意识。
三、分析企业形成税务风险的原因
(一)企业内部存在的原因。(1)企业的管理层在进行决策时缺乏科学依据。目前来看,我国现有企业的管理层都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但是未能同时建立相应的风险意识,然而缺乏相关的税务风险意识就很容易会作出不正确的决定或决策,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2)企业涉及到的税务人员对税务风险没有树立一个正确的认知。对税务的风险管理是税务人员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职责,然而在工作中,他们对专业的税务技能掌握不足,对税务风险的意识淡薄,有些税务人员还会在管理层的授意下,帮助企业偷税漏税。(3)对一些企业来说,许多部门之间仍然存在管理不到位、权利责任不明确的现象,这样一定会使资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受到影响,还会影响经济利益分配的公平性,造成部门间对税务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同。
(二)企业外部存在的原因。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变化是企业在外部产生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相关政策的规定不确定也是原因之一。当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产生变化时,这种变化会因企业的规模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效应,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会形成放大效应。对企业来说,这种变化是很难察觉到的,也是很难去迅速应对的。当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产生变化时,就会影响企业的税务风险,在应对税务风险时会对应对的效率、效果产生影响。虽然我国对税务的认知在逐渐加强,但是在逐渐加强的过程中带有试验的性质,关于税务政策的准确性和企业对税务政策的适应性,都会在加强的过程中整改,这样的话就会对企业的税务方面造成一定影响,还可能导致企业的税务风险在这个过程中加剧。
四、对企业税务的风险管理进行控制的重点
(一)企业内部的管理重点。(1)分层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对于企业来说,税务风险出现的位置不尽相同,因此要准确的寻找到风险点,然后再按照所出现的位置进行分层管理。比如:企业的管理层主要任务是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而各个部门要按照流程来进行税务风险的集中管控;执行人员要严格的按照管理措施来进行风险的处理。(2)增强整个企业税务人员的识别风险水平。关于对税务风险识别的这项工作主要是来用于预警,在风险出现前就开始控制。要想实现这一点,就必须要构建一个预警系统,这个系统能够对税务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一旦识别的税务风险水平靠近临界值时,这个系统就会发出警报,对税务人员进行提醒。
(二)企业外部的管理重点。(1)企业要构建起一个对税务风险进行评定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还要确保能够长期的运行。这种机制主要功效为:当企业的外部环境或者内部组织产生变化时,对税务风险进行及时的评估;对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审计。(2)对我国税务有关部门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进行提升。主要体现在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实用化和专业化的培训,使其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一旦企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税务风险时,工作人员要为企业避免或者处理风险提供科学的意见和建议。
结束语:如今的经济形势在日新月异的变化,企业可能遇到或者已经发生的的税务风险也空前的严峻,这些税务风险来自于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所以,企业对于税务风险的管控工作显得格外重要,有效的预防和管控企业的税务风险也显得十分有意义。本文主要对企业所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研究,希望能够有效降低税务风险,增加相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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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企业税务贷款条件
公司税票贷款,又称税票贷款,是一种无担保企业贷款,主要基于企业纳税和发票。
中小企业申请税票贷款的一般条件:
公司成立一年以上。
2.公司发票不少于50万元。年缴税额超过5万元.
3.企业经营良好,当地有实际经营场所。
4.纳税登记为a.b.m(很少有银行能沟通c.d大部分级别不接受)
5.公司法人.股东.公司信用调查良好。这很重要。如果信用调查不好,一切都是徒劳的。
6.无负面消息(诉讼、行政处罚等。
申请企业税票贷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公司章.
私章
财务章
.税务u棒.
金税盘.
公司现场租赁合同.
法人身份证
.股东身份证.
企业章程.财务报告近两年.当初月报.资产证明等。
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税贷,但能否通过审核,以最终结果为准,不能人工干预。
企业办理税收贷款一般没有频率限制,只要条件允许,处理几次没有问题;公司也可以同时申请几家银行,同时申请多家银行的税收贷款并不重要。
此外,只要公司满足银行税务贷款续期的需要,并在到期后借款本息,就可以申请续期贷款(税务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如果公司经营效率好,税收增加,贷款续期金额也可能增加。
如有更多咨询,请联系作者。
专属融资方案根据具体资质定制。
【第14篇】企业税务资料在哪里查
税务稽查无论是对企业老板还是会计来说简直就是噩梦一样的存在。一旦被税务局稽查,轻则是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严重的甚至会面临刑事责任。今天我们从以下几个部分讲解一下税务稽查的一些事~
1、封存账簿、凭证和报表(税务首要稽查点)
税务局一般首先封存企业这三样重要凭据,看企业是否存在着比较明显的财务问题,比如三流不一致、无票支出、财务处理混乱、两套账、账外经营等违法行为。
2、看生产经营场所、库存商品等 一般针对生产或贸易型企业:
稽查点:
看是否有实际经营生产场所、生产产品与销售产品型号、规模是否相符、实际库存与账上库存是否相符;
了解企业生产加工工艺流程、了解采购、销售库存数据,进而了解企业收支,判断是否存在偷漏税。
3、直接询问当事人:
稽查有3个方面,
一是询问财务人员:了解财务日常工作、财务处理流程、判断企业是否规范;
二是询问业务负责人:负责生产销售、库管工作的人员、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数据;
三是询问员工:了解员工的工资、社保以及报销等情况、判断企业的运营成本,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多列支成本,少交税等情况。
这个也是企业最头疼的一个环节,很多企业在这个环节都会被稽查处大量问题。
4、查找商品、货物、生产资料(查上下游证据)
通过去追踪商品和货物的销量、销售通路、存货数量以及企业开展业务所需票的生产资料,税务机关不仅能清楚地知道企业所有运营及销售数据,通过数据比对,能够找到企业倫税漏稅金额。更有可能通过对企业上下游供应維比对,找到关联企业的问题。
【第15篇】基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
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金正义 肖成名)2023年,新县税务局认真落实《健全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新格局意见》,从做精税收服务,整合管理资源、做细风险管理等方面入手,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大企业个性化服务和风险管理,进一步健全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新格局。
建立专班强机制。今年以来,新县税务局组建了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成立由各科室青年税干的辅导专班,对千户集团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主动开展“一对一”“点对点”政策辅导,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帮助解决涉税问题,化解涉税风险,助力健康长远发展。
细化措施送政策。对照总局出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推行网格化定制服务,靶向实施“一户一策”。按大企业纳税人标签体系进行细化,持续完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红利“幸福账单”精准推送工作机制,精准定位、精准发送,开展面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分类宣传,推送红利账单,进一步提升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知晓度,帮助了纳税人缴费人算清算细享受退税减税降费的红利账,持续增强了大企业纳税人对税费支持政策的获得感。
税企共建优服务。今年以来,管理大企业的第二税务分局党支部和多家千户集团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支部共建。为进一步提升大企业服务管理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个性化服务,该局紧扣“强作风、优服务、抓落实、促发展”作风建设年活动主题,立足服务大企业职能,从大企业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出发,推出精细化服务,主动上门为大企业相关人员解读党和国家的最新退税减税优惠政策和企业适用的延缓缴纳税费政策。通过党支部结对共建,党组织之间更加亲密无间,让税企关系更近了,帮助企业理解政策、用好政策、用活政策,企业的发展也更有底气和信心了。
“下一步,新县税务局将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不断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通过优化横向部门协作、加强上下层级联动、有效整合现有资源、贯通内外协同机制等措施,结合今年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点工作任务,全力构建大企业税费服务和管理新格局。”新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表示。
(映象网信阳新闻热线:0376-6880376,投稿邮箱:yxxy201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