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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税务合并(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3 12:05:03 查看人数:1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社保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社保税务合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社保税务合并

【第1篇】社保税务合并

最新消息:河北省社会保险费11月1日起正式并入金税三期系统征收,在金三严密的监控下,如何应对社保入税带来的风险?

01

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来了!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启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的通告2023年第 9 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新旧征缴系统切换的有关工作安排部署,自2023年11月1日起,河北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以下简称 “缴费人”)各项社会保险费将启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进行征缴。为确保缴费人能够及时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自2023年10月26日起,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并库版)停止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请已经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信息尚未在税务部门缴费的缴费人,于10月25日前到税务部门及时缴费。

2023年11月1日后,缴费人缴纳2023年11月份之前已核定的费款,需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定缴费信息,缴费信息传递后,缴费人方可办理缴费业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21日

02

社保、个税申报数据或将比对

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上线后:

1、税务机关将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开展涉税风险控制,税务、工商、社保随时合并接口,企业人员、收入等相关信息互联;

2、社保、个税申报数据将实现全面比对,一旦有异常,违规企业将成为重点稽查对象。

企业注意:这些违规行为别再有!2023年10月16日,人社部官网发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企业在社保领域失信,后果也非常严重,面对如此形势,建议企业尽早重视合规经营,积极应对社保新政。

1、不缴社保

社会保险是我国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养老、医疗等待遇都将不能享受。

社保是国家强制保险,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我国《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实中,有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称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上,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此外,还有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发放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同样不可取。

2、低缴社保

每年社保机构都会在固定的时间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但现实中,有些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不提供工资单等必要证据,按最低工资或者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数字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公司未按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业规定通过试用期后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上,法律并没有如此规定,员工在试用期也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好会计贴士:

社保一直是企业避税管用的伎俩,社保归入金三后,企业想要再通过社保规避税收,那无疑是自寻死路,会计人在企业社保筹划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该如何去做呢?这里小好推荐畅捷通好会计的直播课程,直播课涵盖了新政解读、会计实操、职称考试等,还有大咖在线答疑,在线帮助会计解决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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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社保入税带来的风险?

企业“虚假缴纳社保、不交社保”的行为将被严惩,但是企业面临的巨大人力成本仍然存在,新规下,企业真的无路可走了吗?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就说,如果双方不再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常规劳动关系,就可以不用缴纳社保。所以,这就需要企业对内部用人的机制进行重新设置,构建多种不同的灵活用工模式,也就是我们现在说的“组织重启”以及“灵活用工”。

小好整理了5种灵活用工的方式和注意风险: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

这种用工模式和劳动关系不同,它也属于劳动关系,所以社保还是要缴纳的,但是可以只缴纳工伤。

2、劳务用工关系

这种情况下,风险较大,一旦没有操作好,符合了劳动关系的三要素,就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3、劳务派遣关系

虽然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由于政策原因,不仅成本很高,风险也大。

4、外包关系

公司将一部分业务发包给有资质的供应商来提供服务。这项操作风险就在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变成“假外包真派遣”。

5、内包关系

即公司内部分裂出一部分人员,分别成立小微企业,并以小微企业的名义承接企业分配的业务。但需要进行缜密的筹划和准备才可实施。

社保规范是大势所趋,面对即将来临的社保新政,建议企业从自身内部实际需求入手,综合考虑改变人员结构、薪酬结构、用工模式等多方面的策略。以合法合理为前提,才能真正达到既节约成本、又降低风险的目的。

【第2篇】江苏税务社保缴纳怎么缴费

尊敬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为保障您的待遇享受,请及时足额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

01缴费期限

2023年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缴费,请您在规定时间内尽早缴费,跨年度不可补缴,漏缴将影响退休待遇享受。

02缓缴政策

根据人社部门相关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2023年底前仍可缴纳2023年度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不可补缴。

03缴费方式

(一)微信缴费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进行自助缴费或扫描下方二维码,点击下方“微办税”中的“社保缴纳”菜单。

(二)支付宝缴费支付宝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自助缴费。

(三)银行网点缴费

缴费人可携带身份证、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到东海县建设银行各网点进行缴费。

人社政策咨询电话:12333

税务政策咨询电话:12366

东海县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2023年12月

【第3篇】社保与税务联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布通告

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信息系统暂停办理社保业务期间

不增加参保单位负担

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停机切换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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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

↓↓↓↓

1.为什么社保信息系统要停机切换?

根据国家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按照人社部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安排,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需停机切换到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停机期间,要完成历史数据迁移、系统压力测试、业务系统验证、上线试运行等一系列工作,确保新系统开机后正常运行。

2.系统停机对参保单位和人员办理社保业务有什么影响?

系统停机期间暂停服务,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所有业务暂停办理。

湖北政务服务网“一事联办”专区中的“社保办理当日结”、“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暂停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业务不受影响。

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不受停机影响,相关业务可以照常办理。

3.社保业务什么时间暂停、什么时间恢复办理?

2023年6月22日18:00至7月25日8:30,线上、线下同步暂停社保业务办理;2023年7月25日8:30启用全国统筹信息系统,线上、线下同步恢复社保业务办理。

线上服务渠道包括: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所涉及湖北的社会保险业务;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支付宝智慧人社、湖北12333微信公众号、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楚税通app所涉及的社会保险业务;各地自建的网上经办服务大厅、移动端(包括手机app、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所涉及的社会保险业务等。

线下服务渠道包括:全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社保窗口、社保办事大厅、办税服务厅(窗口),社银合作网点、税务协作征收银行网点、社区等布放的具有社保功能的自助机和pos机等。

4.暂停服务期间养老金能照常发放吗?

鉴于系统停机期间将暂停服务,已对2023年6月、7月的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2023年6月份的养老金已于6月中旬发放到位,7月份的养老金将提前至6月底前发放。

5.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会受影响吗?

已对2023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待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后,在2023年7月31日前发放。

6.参保单位未完成2022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怎么办?

参保单位在暂停服务前未完成2022社保年度(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缴费工资申报的,可待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后进行补报。

7.因暂停服务无法办理2023年6月、7月社保费申报缴纳,怎么办?

暂停服务期间无法办理2023年6月、7月社保费申报缴纳的,待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后,在2023年7月25日至9月30日期间完成申报缴纳。

8.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完成2021社保年度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如未完成2021社保年度(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社保费缴纳的,待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后,可在2023年7月25日至9月30日期间完成2021社保年度缴费。2023年10月1日以后不能缴纳2021社保年度及之前年度的社保费。

9.在协作银行使用批扣方式按月缴纳社保费是省本级和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之一,停机对批扣缴费有没有影响?

有影响。对于省本级和武汉市实行批扣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系统已在停机前完成了2021社保年度(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后一次批扣(省本级15日批扣、武汉市20日批扣)。

2023年7月受停机影响,将暂停省本级和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批扣业务;业务恢复办理后,2023年8月(省本级15日、武汉市20日)将分别执行2023年7月、8月两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批扣缴费,届时请缴费人在协议银行预存足额资金。

10.2021社保年度未批扣缴费的月份,开机后还可以批扣吗?

不批扣。请使用批扣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查询2021社保年度(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缴费情况。对2021社保年度未缴费的月份,待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后,可在7月25日至9月30日期间,通过楚税通app、鄂汇办app等线上渠道,或前往协作银行等线下渠道办理完成缴费。

11.暂停服务期间参保单位能申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吗?该如何办理?

可以申报办理。暂停服务期间,符合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参保单位,可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下载填报《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通过社企联络工作群、电子邮箱等“不见面”方式提交申请,或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现场提交申请;也可待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后,线上补办申请缓缴6、7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业务,不计征滞纳金,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12.暂停服务期间能打印参保证明吗?

6月23日9:00至7月19日18:00期间,参保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线上查询打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7月19日18:00至7月25日8:30期间,不能查询打印。

13.暂停服务期间能办理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吗?

暂停服务期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跨制度转移接续、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跨制度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跨省和省内转移接续业务均暂停办理。待系统切换完成后,转移接续业务恢复办理,不影响个人权益。

14.暂停服务期间能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吗?

暂停服务期间,不能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业务,但不会因未办理资格认证而停发待遇。

15.暂停服务期间能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增退休人员待遇申领吗?

暂停服务期间,不能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增退休人员待遇申领业务,顺延至系统恢复服务后办理,相关待遇按规定予以补发,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16.暂停服务期间能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吗?

暂停服务期间,不能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业务,顺延至系统恢复服务后办理,不影响遗属享受相关待遇。

17.暂停服务期间能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吗?

暂停服务期间,可线下受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业务。暂无法申领的,可待系统恢复服务后补办。因停机切换导致延迟办理的,相关待遇不受影响。2023年7月即将距核发期满1年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申领期限按停机时间自动延续。

18.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2023年7月份医保费缴纳受影响吗?

2023年7月份具有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人员的职工医保费缴纳不受停机影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为其正常缴纳职工医保相关费用,其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19.暂停服务期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能照常发放吗?

全省2023年6月份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已于6月中旬完成发放,7月份的待遇将提前至6月底前发放。

20.暂停服务期间工伤医疗业务如何办理?

已经实现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的地区,暂停服务前及时到协议机构办理出院结算业务,未达到出院条件或因特殊原因的在院工伤病人,暂停服务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参保单位或个人现金垫付,待系统恢复服务后到协议机构办理费用补录和结算,或到所属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追溯报销。

尚未实现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的地区,工伤就医由参保单位或个人现金垫付,待系统恢复服务后到所属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21.暂停服务期间公司新入职人员发生工伤,怎么处理?

暂停服务期间若有人员新增或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参保单位需及时线下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登记和备案。

22.暂停服务期间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如何办理?

暂停服务期间,参保人员未能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等业务的,在系统恢复服务后补办,可按规定补发相应待遇,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23.暂停服务期间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影响吗?

暂停服务期间,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可线下受理办理。

【第4篇】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划转税务

日前,财政部联合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通知,明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于今年7月1日起在河北、内蒙古、上海等地试点施行,并于明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开征管划转工作。

政涉及体量巨大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引发广泛关注。背后有何深意?又将带来哪些影响?

“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现代税费管理的举措,有助于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更好统筹财政资源,加快治理现代化。”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指出,作为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一项内容,四项政府非税收入转转税务部门只是落实改革方案,并不会增加税负,也不涉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

◎为什么划给税务部门?

三大优势助征管增效率、降成本

将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由来已久。早在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

2023年,我国就明确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也先后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为什么这样划转?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清曾分析提出:“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有其自身的优势。一是税务部门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税(费)源分析、评估、稽查等专业人员,经验丰富;二是税务部门征收手段先进,税务与多个部门已经或即将联网,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可以大大提高非税收入的征管效率;三是税务机关与缴费单位常年打交道,在征税过程中对这些单位的基本情况早已了如指掌,征收非税收入时也十分便利和精准。另外,其他部门也可拿出更多人力、物力尽职尽责,这也会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效率。”

◎有什么好处?

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加快“应收尽收”稳财力

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将推动税收征管实现从合作、合并到合成的突破。李旭红指出,这规划了“十四五”时期我国现代税收征管改革的宏伟蓝图,开启了新时代我国税收治理的第三次变革。

其中,“合成”是重要的标志,也是真正实现新发展阶段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集中表现。她表示,“合作”是业务方式优化的探索,“合并”实现了组织及机构的保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合成”是执法、服务、监管的系统优化,也是业务流程、制度规范、数据要素等一体化融合升级。

“‘合成’重要的主线是‘以数治税’,既实现了在税费领域的数据连通,又实现了跨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还能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换,将展现出我国现代税收征管技术的先进水平,构成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及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涵。”李旭红说。

《通知》正是落实这一系列改革的具体举措。“将土地出让金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又一进程。”中山大学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小强表示,此举体现了我国税收征管继续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升整体税收营商环境;体现了税收征管体系化的思维,土地出让金等政府非税收入与部分税种征收有交集关系,如果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能够更好地落实减税降费的联动关系。

他还提到:“同时还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收支透明度,接受人民有效监督,也是我国以科学态度来管理政府税收收入和政府非税收入的表现。”《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将按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仅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也进一步强化约束性,更好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统筹稳定财力。

◎对地方财政、税负、房价有影响吗?

不涉及资金分配 土地出让金还是归地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明确的是征管职责划转,并不涉及资金分配。特别是饱受关注的土地出让金,《通知》并未提及收入归属权更改,因此对地方财政没有影响。有关专家表示,鉴于土地出让金分配机制不变,收入还是归地方,因此对土地市场和房价基本无影响。

至于税负,也无影响。杨志勇表示,此次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不涉及非税收入具体制度的调整,划转不会增加缴费人的负担,只是缴费人打交道的部门变化而已。

同时,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主要是规范非税收入征管,也不意味着土地出让金制度的终结,与房产税也没有直接关联。“土地出让金是一定期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租金收入,未来开征的房地产税及现有税种是国家行使公共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等所强制无偿获取的收入,两种收入可以并存。”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在采访中说。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补充提到,划归税务部门征管确实可以减少土地出让收入领域的不规范现象。“经营城市、大规模举债、搞政绩工程、过度依赖未来土地出让等问题,将会得到缓减。此后土地出让收入仍旧是地方的重要收入来源,但作为公共资源,纳入税收征管后,有助于推动政府向公共服务型转变。”他说。

【第5篇】税务与社保联网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部署,我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定于2023年4月29日零时至5月19日24时停机,向全国统筹信息系统迁移数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系统停机期间暂停办理的业务

全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办事大厅或服务窗口、社银合作银行网点、自助服务终端,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全国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安徽人社网上办事大厅,以及各地自建网上服务平台、各级人社移动端 (包括app、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等)、电子社保卡签发app等服务渠道暂停以下业务查询及办理: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经办业务;

(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线上业务;

(三)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业务、工程建设项目动态实名制线上报备业务。

二、系统恢复时间安排

2023年5月20日零时:省本级、合肥、淮北、亳州、淮南、铜陵、池州、黄山。

2023年5月21日零时:宿州、蚌埠、阜阳、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安庆。

三、温馨提示

(一)5月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正常发放。停机期间未及时办结的社会保险待遇业务在系统恢复后补办补发,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二)停机期间,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受影响。

(三)停机期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到属地人社部门现场正常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发生的符合我省工伤保险政策的工伤医疗费用,可先行垫付再办理报销手续。

(四)参保单位和个人可按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邮寄信件、电子邮件、现场提交等途径申报有关业务材料,待系统恢复后及时办理。

(五)参保单位和个人急需的参保证明等证明材料,请在4月28日17时前办理。

(六)系统停机前和恢复后,请参保单位和个人错峰办理有关业务。

系统停机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地12333电话咨询,或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附件: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19日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6篇】社保交给税务

个人在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需要并入收入里面申报个税吗?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只要是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对于单位承担部分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既不需要加入员工的工资表,也不需要在个税申报时作为收入进行申报。但是,如果超过了规定比例的,则需要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中个人部分,在计算员工工资和个税时,作为税前工资的扣除处理,在个税申报时作为“专项扣除”进行申报。

【第7篇】社保税务征收时间

以下为易社保平台各城市10月参保截止日。为确保社保连续缴纳,保障社保权益,如有参保需求请尽早提交。

*首次在易社保参保,截止参保时间点为各城市截止日当天下午5点,例深圳市2023年10月份新增截止时间:10月17日17:00

*已经在易社保参保需要续费,截止参保时间点为各城市截止日当天下午4点,例深圳市2023年10月份续费截止日时间:10月17日16:00

其他城市社保截止日

上述2023年10月截止日均为暂定截止日,部分城市可能会延长缴费时间或提前截止,续费用户请尽量提前续费,新用户请以下单时显示参保月份为准。

南京(江北)、西安(高新)、南通、常州、苏州张家港以上5个城市社保为当月申报下月,因此2023年10月申报的为2023年11月社保,如需参保请注意时间节点。

每月截止日将根据节假日情况会有不同程度变动,如截止时间有所改动,易社保将对在保用户提前发送续费通知,新用户请以下单时显示参保月份为准。

【第8篇】社保和税务部

今天咱们来说一说关于社保的新政策。大家都知道,2023年养老金调整涨幅已经确定了。而今年社保的变化,不只是养老金。还有一些其他的措施,对我们普通的参保人来说都是比较不错的。今天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4月25号,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在这个通知当中明确规定将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政策。这个政策一出,立刻引起了大家的讨论。那么这条政策对于不同群体,有哪些影响呢?

对于在职员工,上班族来说:个人部分依旧要交。因为这个政策,仅仅适用于企业。而对于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是不适用缓缴政策的。不过,这个政策也不会影响职工的个人权益。因为国家明确规定了,社保的减缓政策不会影响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也不会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相关待遇。对于职工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也不会影响。

不过对于灵活就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会有影响的, 而且是有利影响。对于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来说,2023年缴纳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而且不需要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如果有困难,直接在今年暂停缴纳即可。因为疫情的影响,很多人都受到影响,经济上都有压力。

尤其是对于这些工商个体户以及灵活就业者来说,受到的影响更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这种政策,对于这些受到影响的工商个体户以及灵活就业者来说,这的确是确确实实的利好消息。目前实施的优惠政策中,适用于的是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行业。对于小企业主来说,是非常利好的。对于经济复苏来说,也是非常不错的。

除此之外,还有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也可以缓缴,提取额度也将会提高。疫情之下,很多人的房贷也会受到影响。不过,对于个人来说,缴纳公积金并没有变化,但是在偿还公积金贷款以及租房提取额度上,还是有利好的。如果是因为疫情影响,导致还款有问题的,可以不做逾期处理。而对于那些想要提取公积金的,可以提高提取额度,对于缴存人来说也能够将公积金提取出来,更好地满足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虽说今年的大环境不太好,但是国家在养老,医疗,社保上对于各类人群都有补贴。如果大家有需要,可以去申请。

【第9篇】税务征收社保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起,青海省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后,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23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第10篇】税务部门社保费征管职能划转困难

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记者8月21日从人社部获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北京联合召开会议,动员部署社会保险费职责划转工作。按照工作计划,2023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会议透露,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涉及各级政府、多个部门和十多亿缴费人,情况复杂,任务重。目前,前期工作推进得比较顺利。下一步,各省政府要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纳入本省机构改革“大盘子”中统筹考虑、统筹安排,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统筹推进机制以及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表示,通过改革,构建起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便民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体制机制,将有利于为提高社会保险费统筹层次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为研究推进适时完善缴费比率和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进程奠定良好基础。

社保费由社保部门征收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一位官员向记者表示,无论哪个部门征收,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进行征收,税务部门有更具强制性的执法,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将大大提高社保费征缴的力度。此外,这位官员还表示,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将在国家财政的框架下统筹各地社保费的征收,既会为未来社会保险实现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又是一项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体制变化。

此外,北京市税务局一位知情人士向新京报记者预测,各地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以后,将在事实上提高社保费的征收水平。“计算社会费征收的工资基数同时也是计入企业经营成本的数据。如果企业少报工资成本,这边少缴了社保费,那边就要多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就会得不偿失。”这位人士说。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社保费的征收职责划归到税务部门后更有利于统一管理,形成征缴的规模化和规范化。“改革之前,也有一些地区在征收上是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配合进行,改革后将有利于统一管理,减少职责的交叉引起的问题。”

褚福灵表示,税收和社保费的征收在计账方面,以及业务流程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同时,除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外,流动就业人口及城乡居民的社保费征收对税务部门承担社保费征收工作也是一项挑战。税务部门还要认真研究,建立起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体制机制和工作机制。

【第11篇】社保移交税务

2023年起,社保费统一转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可是根据各省市具体情况又分为全责征收与代收模式,其中采用全责征收的省市少之又少,但是近期又一省市发布通知,社保费用转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

税务局通知

社保征收方式有变

广东省东莞市税务局近期发布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东莞市将转变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

政策原文: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dgsw_tzgg/202205/27/content_6ff0329e83944f2a9bf7fe23a81c5689.shtml

一、调整范围

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我市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暂不在本次征收方式转变调整范围内。

二、缴费登记及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村(社区)等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以下简称缴费人)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登记及核定后,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将通过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完成参保登记,缴费人不再需要向人社部门或医保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三、申报缴纳方式

缴费人从现行的向人社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和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调整为每月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不再对缴费人(灵活就业人员除外)进行批量扣费。

四、申报缴纳渠道

2023年7月1日后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app、“粤税通”微信小程序、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和社保办事大厅等“网上、掌上、自助、实体”多元化缴费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3年6月30日前已签订社保费有效划缴税(费)款协议的缴费人,可继续通过该协议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醒:

此次通知最大的改变就是社保费用转变征收方式由“社保核定、税务征收”转变为“税务全责征收”。

现目前,湖南省也采用了社保费用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方式。

税务全责征收社保费意味着什么?

先来跟大家科普一下现行的社保费用的征收模式:

代收模式

即“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现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是采用此种方式。

全责征收模式

是指税务机关负责社保基数核定、征收、社保补缴以及稽核、清欠等工作。

社保、医保部门则负责社保政策拟定、社保参保以及参保信息查询等工作。

现目前仅有广东(不含深圳)、福建、浙江、湖南等少部分省市采用此种方式。

根据广东省、浙江省等多个省市的逐步推行来看,社保费用由税务部门的全面接管或将成为大趋势,这意味着什么?

很多人都应该明白,这意味着社会保险费的征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度!

过去税务部门仅仅是代征的角色,在征收社保费方面积极性不强。

现在社保费征收主体的全部移交到税务手里,增强了税务部门的内在积极性。

税务部门拥有成熟、灵活的征税网络和手段,能够高效率地征收社保费;对于少缴、漏缴、欠缴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使用有力的手段进行追讨。

过去,税务部门往往是根据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对社保费进行征收,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社保代办机构并不能获得企业的真实工资薪金等一手资料。

许多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往往是按照最低的基数进行社保费的缴纳,而社保代办机构难以发现。

社保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可以将社保费与工资薪金、个税等进行比对,有意少缴的企业无处遁形。

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用

这几类企业请注意

一、长期按照最低标准申报社保的单位要注意了

社保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每个地方不一样。如果工资低于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如果高于基数且不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实际工资据实缴纳,如果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最高上限缴纳。

以前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申报基数的单位需要主要,个税申报基数税务局是有的,两者一对比,差异过大,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补缴的可能性很大。

二、拒交社保费的企业要注意了

要知道,税务机关是专职组织收入的政府执法机构,有独立的征收体系,专业税收团队,征收能力强大,金税三期工程能够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的大集中,大大提高征缴效率。

税务部门核定了企业申报基数和期限,就将按照税种的申报严格管控,延期申报,不申报,都将影响企业信用。

基于此,我们也建议企业要做好应对不确定性时代的准备,提前做好社保合规,帮助企业降低用工风险。

来源:51社保

【第12篇】税务追缴社保

税务部门有权利对企业欠缴社保进行追缴 ,企业不交社保追诉期没有时间限制。

企业不交社保两年无法追诉?错,没有时间限制。

企业职工在下岗后自己交养老保险,退休时才发现企业在上班时没给交养老保险,该怎么办?像这种情况,很明显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我们单位应当给职工签订合同,交纳社会保险。从90年代以来,一直如此。

除非是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原先国有企业的固定工人,他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应当通过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保征缴机构进行维权。

有人说,社保违法补缴的追究时间只有两年。这种想法实际上是不对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连续的,应当自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维权有效期。

比如用人单位2007到2023年12月,连续未给职工缴纳保险。劳动者在2023年12月以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是完全在合理有效期内的。

超出时效怎么办?比如到2023年在维权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劳动监察大队就无法受理了,劳动监察条例赋予的有效期就是两年。

不过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仍然有权力征缴社会保险费。人社部对人大代表5063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两年有效期投诉后,一般也应按程序进行受理。

实际上,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投诉有效期的限制。而且我们的住房公积金也是这样公积金条例里面也没有投诉有效期的限制。

所以,这种情况应当向相应的社保稽核机构进行投诉。2023年1月1日,我们将社保费的征收交由税务部门管理。税务部门就变成了社会保险法中提交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因此,他们就有权利对企业欠缴社保的行为进行追缴了。

如果企业已经破产倒闭或者无法支付有关费用,劳动者为了顺利办理退休,也可以选择自己交纳承担社保费,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

【第13篇】社保转嫁税务

内容来源:在2018中国人力资源实战领袖峰会上,十年世界500强hrd、畅销书《人力资源就该这么管》作者李连魁做了以“破解个税调整与社保转嫁困局”的主题分享,笔记侠作为合作方,经主办方和讲者审阅发布。封图设计 & 责编 | 小树第 2914 篇深度好文:5241 字 | 8 分钟阅读

完整笔记·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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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君邀您,先思考:

社保为什么要转嫁税务?

社保转嫁,为什么能引起广泛关注?

有哪些应对策略?

这段时间有两个热门话题备受关注,一个关于社保转嫁税务,一个关于各省社保基数调整。

此外,年终奖个税优惠可以再用3年,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还可以继续使用。

虽然目前企业社保转交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工作暂缓,但是社保转嫁税务的方向是确定的,而暂缓的期限,给了人力资源、用工单位一个充分的过渡期。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去迎接成本上升、用工风险增大?

一、社保改嫁政策解读

社保转嫁,为什么能引起广泛关注?我们知道,家庭要幸福需要三大支柱支撑:社会保险、企业福利、个人支出。

今天,我们谈谈社会保险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做人力资源,一定要弄明白三个概念:一个是工资总额,一个是社保缴费基础,一个是应税所得。

工资总额

是指当期的、每个月不断变动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劳务费等按时计入的报酬。

社保缴费基础

是基于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平均数,相对来讲是固定的。

应税所得

是在工资总额的基础上减去起征点、个人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允许扣除的其它部分。

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将是我们进行个税筹划和社保筹划的理论基础。

社保为什么要转嫁税务?

社保转嫁税务,是因为当前社保缴纳的一些乱象。

一些用工单位没有全员缴纳社保,只给管理人员缴纳社保,一线员工不缴纳;一些用工单位,无论员工工资是多少,都按照最低的社保缴纳基础缴费;一些用工单位在员工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转正之后才缴纳社保;还有一些用工单位用一些掩耳盗铃的做法,让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一个声明。

社保转嫁税务,有哪些变化?

社保转嫁税务之前,是社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增收,而社保转嫁税务之后,是税务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增收。

从申报模式上看,社保局征收模式下是由单位主动申报的,税务局征收模式下,单位在主动申报的基础上还需要数据比对。

我们都知道,国税系统、社保部门、工商部门、银行系统是互联互通的。

用工单位与工商部门联网以后,如果有营业执照,那就具备了承担缴纳社保的责任,如果有营业执照但是没有缴纳社保,那就麻烦了。

用工单位和银行联网是最要命的,工资发放都要通过银行,社保申报的时候工资总额就会作为缴费基础来申报。

这一段时间我和一些hr交流,有人问,如果员工工资一部分通过银行发放,一部分通过现金发放,行不行?

实际上,财务是有借必有贷的,发一部分现金,也需要从银行领取现金,这时候你的银行存款减少了,贷方怎么记?最终还是会有破绽的。

税务审查怎么查?

它将审核工资支出凭证,审核人数,薪酬标准,还要结合第三方进行审查。

我们都知道,在税务审查的时候,如果社保不合规缴纳,企业将会被纳入诚信黑名单,在交通出行受限,在资质审核、融资贷款、税收优惠、评优评先、政府采购等很多方面都会受到严格的限制。

在社保转嫁税务之前,社保现有的政策稳定,用工单位按照实发工资作为缴费基础,当然缴费基数也有一个三倍封顶。

当用工单位社保缴纳不合规,员工进行维权的时候,社保部门要受理,因为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应对这次变化用工单位有三个态度

1.足额缴纳。2.逐步调整。3.暂不调整。

在足额缴纳方面,社保成本是会增加的,而且会增加很多,用工单位要逐步调整,往哪个方面调整?往合规的方向去调整。

用工单位要找到影响社保成本的因素,并且是关键因素,这是重点。

影响社保成本关键因素:社保成本和缴费比例相关,和缴费基础相关,和缴费人数相关。

从缴费比例来看,我们可不可控?

比如养老保险,单位交19%,医疗保险用工单位交6%,当然有些地方有一些差异。对于这个比例,我们是没法调整,所以用工单位不可控。

从缴费基础来看,部分的可控。

因为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在这个范围内,缴费基本部分可控。

从缴费人数来看,相对于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来说,我们是可控的。

我们和哪些人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是可以调整的。对于可控的部分,是我们的重点,我们可以尽量减少劳动关系。

缴费人数是社保成本控制最核心的,也是企业可控的。

今后,我们对人员的管理怎么做到精细化,有这样几个词将会伴随我们的企业进行调整,那就是“精打细算”、“精挑细选”、“精兵强将”、“能工巧匠”。

所以,再去招人的时候,就要有精湛的思维方式。

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关系有三种:

一是劳动关系,二是劳务关系,三是派遣关系,和我们有劳动关系的要缴纳社保,这是企业应尽的责任。

在我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就要精挑细选、精打细算,算成本、算效益,计算好哪一种方式对企业来讲成本上支出更划算,再去确定用工模式。

对于缴费基数可控的问题,我们可以进行薪酬结构的再定义、薪酬结构的优化。

对于缴费比例不可控这个问题,是不是一点办法都没有呢?拿养老来讲,河北的缴费比例是20%,北京是19%,有些地方是18%,广州地区是15%,深圳是12%,差别很大。

我们在用工的过程中能不能走这些政策的洼地?这是我们可以思考的一些策略。

因为我们国家用工模式是多元化的,对于标准化的劳动用工,我们缴纳社保。

对于非标准化劳动用工,包括特殊用工、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还有一些外包、劳务用工,不同的用工模式,社保成本的变化很大,企业用工的责任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无论什么样的用工模式,根据2005年劳社部发12号文,劳动关系确认要有这样四个原则:

1.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是合法的主体资格。

2.单位对个人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需要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3.定期发放工资。

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用工单位的组成部分。

具备一些事实劳动关系,无论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具备事实的劳动关系就应该缴纳社保。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别是什么?

1.关注的重点不一样

劳动合同关注的是工作的过程,劳务合同关注的是结果。

2.管理

劳动关系是工资持续发放,每一个月定期发放,每月的10号或者5号发工资,基本工资包括加班工资还有法定部分;

劳务关系支付的费用,是商品的价格来去支付的。

3.主体责任也不一样

2023年将是继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又一个员工维权集中爆发期。

社保转嫁税务之后,没有享受到社保的员工突然发现,权益受到了伤害,所以会迎来一个员工流动的爆发期,员工突然发现他的社保没有足额缴纳,或者没有缴纳,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那么企业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这个时候一个员工的事件就是一个导火索,我们要注意员工关系,构建和谐的员工关系。

对于员工维权的证据,包括工资支出、工作证、员工登记表、考勤、证言证词等,我们要进行哪些设计呢,基于对员工弹性的长期的管理,我们可以从高层、中层和基层划分;从序列上分为销售、管理、技术、行政等。

对员工管理做一个弹性管理的模型,基于核心员工知识型的、管理型的、技能型的员工,要建立内部的劳动模式,这是核心的,我们一定是精挑细选的精兵强将、能工巧匠,建立内部的一个劳动关系。

这些能工巧匠我们要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的缴纳社保。

二线员工,我们就签订劳务协议,能不缴纳社保的就不缴纳,包括外部律师、咨询、顾问等。

基于这样的一些分析,社保应对无非是两个策略:一是成本降低,二是风险的转移。

在合规用工的前提下,降低成本,无非是两条路:

第一,基于我们用工模式的变化,该不缴纳的不缴纳;第二,该少缴纳的少缴纳,只有这样才能降低成本。

降低风险,该足额缴纳的一定要足额缴纳,才能够降低风险。

该不缴纳的不缴,该少缴的一定少缴,这是节流;对合适的精兵强将该足额缴纳的一定要足额缴,这是开源。

从开源来讲,员工是我们精挑细选的,招聘来之后,要创造更大的价值。

开源将是我们应对这一次社保转嫁的核心,而不是很多人力资源认为的节流,怎么转嫁?怎样不签劳动合同?怎样少缴纳社保?

一个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从来都是把团队内部的核心打造得更坚强作为必由之路。

二、社保改嫁税务十大应对策略

策略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派遣公司和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协议,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审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审查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员工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和期限。而且签订的是否合规,以便和用工单位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

第二个问题,跟踪劳动合同履行情况。

社保缴纳包括工资发放是否合规。

策略二、劳务外包

德鲁克说,在十年至十五年之内,任何企业中仅作后台支持而不创造营业额的工作都应该外包出去。

劳务派遣派的是人,劳务外包的是事,企业承担的成本和法律风险明显是不一样的。

在一个单位我们可以列举出20到30个岗位实行外包,这些外包我们怎样去用?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流程让大家操作,合规运行,并且没有风险。

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劳动外包的组织者,初心是规避企业的成本、企业的风险,否则操作不慎,把风险转移到自己身上,我们要按流程去做,严控操作风险点。

策略三、业务内包—内部合伙人计划

劳务内包是把b to c,转换成b to b,把雇佣关系转变成合作合伙的关系,这是一个再设计。

策略四、非全日制用工

一天工作不超过4个小时,一周不超过24个小时,这种用工形式比较灵活,只需要缴纳一个工伤保险,不需要缴纳其它险种,这是该少缴的少缴。

策略五、在校实习生

在校学生是以劳务关系来去处理,关于在校学生有八种形式,包括订单式培养、学研一体化、奖学金教学等。这对用工单位来说是方案和设计。

策略六、退休人员用工

退休人员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享受社保无须缴纳。

策略七、双重劳动关系人员

对于一个退休或者实习生来说,以个人可以接受4000元/月的工资计算,12个月按照10%缴纳社保,年可以节省4800元到5000元。

而对于单位来说,以一个员工4000元/年的工资计算,12个月按照30%缴纳社保,一年可以节省15000元。这15000元是税后的净利润。

企业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要挣够15000元,至少销售收入增加15万到20万,还不一定挣够净利润15000元。

策略八、按需招聘,精准选人

我们不要轻易增加人头,要从员工的技能发展,灵活安排时间、签订劳动外包、实习生计划、重新分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这一系列的方案都能尽量减少人头。

策略九、培养多能工,高效用人

我们要培养能工巧匠,基本理念是这样的:

明确选人的标准,精准评价人才,请不合适的人离开,对合适的人高激励,发挥全面薪酬的作用,优化流程和精简冗余人员。

从分配机制、晋升机制和文化机制来对员工进行管理。

策略十、薪酬结构再定义

在招聘的时候,要精准的选人,再高效用人,要一个员工做abc三项工作,让一个人做三件事情,一个工作有三个人会做,三个人能够撑起这一个部门的事,这就叫“三三三模式”。

比如一个员工工资是5000元/月,3000元/月的基本工资,2000元/月的绩效工资,如果能工巧匠能兼职做一个工作,需5000元/月的工资,把兼职岗位2000元/月的绩效工资补贴给他,他就能拿7000元/月钱。

但是如果让两个人做,就是两个5000元/月,就是1万元/月。当然,企业承担的社保也会降低,这个时候就要精打细算。

高层、中层、基层,工资该怎么发?该高的一定要高上去,该低的一定要低下来,对于高层来讲,一定要在行业内的最高工资水平,我们才能招到更棒的高层。

中层的人数比较少,我们可以在中上等的水平。

对于基层我们工资该高的一定要高上去,该低的一定要低下来。

通过以上的十种策略,我们就从开源和节流上,两个方向来去进行。

劳务外包、劳务内包、非全日制、与在校的学生校企合作、退休返聘及双重劳动关系用工,用人单位无须缴纳社保,这种是该不缴纳的不缴纳,这是节流。

按需招人,精准选人。给精兵强将该足额缴纳的一定要足额缴纳;培养多能工,一个人能做两个人的事情,这些能工巧匠我们要该缴纳的一定要足额缴纳,这是开源。

我们还可以薪酬结构再定义。该高的工资高上去,该低的低下来,而不是该高的没高上去,该低的没低下来。

应该该开源的开源,该节流的节流,开源与节流并重。

三 、个税调整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税涉及三个问题:工资、薪资所得,个税计算公式。

这次的个税调整:

一是“起征点”发生了变化,从3500元到5000元;二是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税率没有变化,但是税率使用的税的积聚发生了变化;三是住房、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多项支出可抵税。

这一次专项附加扣除变化还是很大的,对于我们纳税人红利还是非常明显的。专项附加的设计是基于信任纳税人,方便于纳税人。

信任纳税人是大家及时去申报,填报的时候一定如实填报,因为第二年汇算清缴的时候税务局将会抽查,五年之内相关的资料个人要保存,一旦不该享受的金额填得过多,那么你将列入诚信黑名单,这会对员工带来更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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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为讲者独立观点,不代表笔记侠立场。

【第14篇】社保费交税务

社保的规范化是必然的趋

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3年11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江西、山东、湖南、广西、四川、贵州、西藏、新疆、青岛、深圳的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同时,多地也正式发文落地社保费用税务部门征收规定。这意味着社保费征收变动事宜终于落地,社保费征收工作拉开了新的篇章。

有很多小伙伴就有疑问了,“社保入税”跟会计们有什么关系?对企业又有哪些影响?您接着往下看!

什么是社保入税?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管,也就是社会保险费从登记、申报、审核、征收、追欠、记账等在内的全部工作均划转至税务机关。

社会保险由税务部门征收之后,用人单位申报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需与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致;同时,在遭遇欠缴、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纠纷时,税务部门作为国家强制机器,社保征收将强制执行,违规处罚也能得到落实。结合当前社会保险征收模式,梳理当前税务征收社会保险的趋势,进一步规范用工很有必要。

企业因雇佣劳动者并依约支付劳动报酬时,产生了两个同步的附加的义务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参缴社会保险。这两个平行的体系虽然都基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但操作起来因为落在两个体系里,一直处于自管自的状态,中间几乎没有数据比对。

社保税征,就是将原本两套分而治之运行的征缴体系合二为一。税务部门兼顾社会保险征缴和个人所得税征缴两项基本的社会征缴工作。社保税征,绝不是社保入税。社保税征下:收,变成了税务部门负责;支,依旧是社保部门负责,这就是所谓的收支两条线。

社保入税的深层含义

1、代征变直征

其实,将各项社会保险费转交税务局征收,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大决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河北省、浙江省、福建省、黑龙江省等就已经由税局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了,但各地推进进度有差异,近日,一大波省市“社保入税”。代征变直征,主要区别如下图所示:

注意: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仍由社保或者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企业或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据仍由社保局生成。

2、数据比对严征管

从上表,我们也可以看出,数据来源从企业提供变为了金税三期数据库,也意味着企业造假难度更大。征管手段更加信息化、更加精准,也会更加透明化。

但是长期来看,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监管只会越来越严,社保的规范化是必然的趋势,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征管能力和征管效率必然有大幅度提升,这必然有利于为整体降低费率争取更大空间,促进降低社保费率,推动企业主动合理规范社保缴纳问题。

对普通员工有什么影响?

随着社保征缴不断的规范化,将有更多“打工人”被社保所覆盖,为以后的退休生活提供保障。

对于企业按要求根据员工的实际收入来申报社保缴纳基数的员工来说,此次社保入税对他们是完全没有影响的。

主要影响就是那些未按标准申报社保的企业企业员工,社保入税后需按照实际的薪资作为社保缴纳基数来完成缴纳,所以势必会造成个人支出部分也将会提高,同工资的条件下,税后收入可能会相比之前有所降低。

对企业来说有什么影响?

对企业的影响也要分为几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企业本来就是按照员工的实际收入来申报社保缴纳基数的。

对这类企业来说基本没有影响。

第二种情况,长期按照最低标准申报社保的企业。

这影响可就大了,以前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申报基数的单位,由于税务局有个税申报基数,如果现在按正常标准缴纳了,前后这两者一对比,差异过大,之前未足额缴纳的部分,税务局很可能会让企业补缴。

第三种情况,企业原来压根就没给员工上社保。

这种情况是违法的,社保支出这个就不用给大家算了,肯定是三种情况里最多的了,当然税务局也会发现,从这个月开始,咨询社保开户的纳税人是越来越多了,之前没交过社保的企业,从这个月也开始交社保了。

社保入税后企业面临的4大风险

1、随着大数据共享时代的来临,会计发放的工资是一个数、个税申报的工资又是一个数、社保申报的工资总额又是另一个数,比对不符将面临巨大风险!

2、企业的用工模式多元化时代来临,传统雇佣制将越来越淡化,合伙人时代越来越流行!

3、九种情形将被列入社保严重失信失范行为惩戒名单以及进入社保失信黑名单后32条惩戒措施,失信单位和个人将寸步难行!

4、依法合规缴纳社保、尽早做好企业社保合规布局将成为企业当下重中之重!

未来,这几种缴纳方式将被严查

1、试用期不买社保,不合法!

王刚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6月份入职了一家公司,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不为员工购买社保,试用期过了公司购买社保,作为刚毕业找工作的大学生,往往因为求职心切以及不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而接受这样的要求。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内,也应当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外,其他三个险种,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比例共同缴费。王刚所入职的公司约定的试用期不购买社保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员工自愿放弃缴社保,违法!

有很多企业,会在面试或者入职时,告知如果员工同意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可以将社保作为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增加了个人到手收入,并要求员工签订一份承诺书,提醒,这个也是属于违法行为!

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保费承诺书,企业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纳社保,这些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不能作为企业和职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和理由。

3、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缴社保?胡扯!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并申称有正当理由,合法吗?员工个人该如何维权?

如果用人单位以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的,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只要能证实员工与企业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企业就应该要为员工缴纳或者补缴社保.

4、长期按照最低标准申报社保的企业

关于缴纳社保基数,大家问到最多的一个问题是“社保入税后,是不是必须要按照员工实际工资缴纳”?

社保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每个地方不一样。

如果工资低于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如果高于基数且不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实际工资据实缴纳,如果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最高上限缴纳。企业财务人员务必要弄清社会保险的计费基数。

如果属于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申报基数的单位,在社保交由税务局征收后,企业员工的个税申报基数和社保缴纳基数,两者数据一对比,差异过大或者异常的,税务局很可能会要求企业就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进行补缴,并加收滞纳金等。

5、挂靠社保

一直以来,一些劳动者由于公司不给买社保或者个人处于失业状态又不想社保断缴,便通过中介机构挂靠的方式,支付一定服务费获得某企业“员工身份”来代缴社保。但是挂靠社保真的安全合法吗?

“挂靠”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政策依据:

而在挂靠社保过程中,个人和企业双方都是有很大的风险:中介跑路卷走个人社保费、挂靠企业不肯续保;被挂靠的企业也会面临被“非员工”骗取薪资、福利待遇的风险。

如果属于没有稳定的工作或者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合法参保,既不会断缴也不会存在以上挂靠风险。

6、个体工商户要不要缴社保

个体户要不要缴纳社保,分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文件依据:

情况二:若是你注册的个体户有雇员,且按月支付工资薪金(构成了劳动关系),应依法跟公司一样为员工缴纳社保。

文件依据:

7、入社保黑名单有多严重?

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企业,将进入社保黑名单:

人社部门会将社保相关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至于那些按照最低工资缴社保、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社保等不规范的企业,也需要审时度势、顺势而为,尽快合规化,提早自查以降低企业风险。

否则除了,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还会进入社保黑名单,企业一旦进入社保黑名单,将成为重点监督对象,并在财政补贴和资金支持,优惠政策支持,政府采购,政府项目合作,融资授信,保险购买,企业认证,评选表彰,土地供应,招标投标,乃至重组上市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止,而失信企业的直接责任人,也将限制乘坐坐飞机和高铁.....实在是得不偿失。

送给大家6个社保筹划方法

1、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不要求企业为员工办理社保,可以由个人办理。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取得的报酬也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企业可以考虑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节约社保成本。

就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我们给大家总结了一张表:

全日制用工 vs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全日制用工一般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合同订立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试用期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3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报酬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以货币形式按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招工参保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经济赔偿金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务外包合作

将雇佣关系改为合作关系,通过将业务外包的方式开展业务。单位不需要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社保,只需要支付劳务的成本费用即可。

例如:企业将业务外包给个人,如销售代理等,个人属于挣外快干兼职,企业不需要给兼职员工交社保,而个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税,企业代扣代缴。

或者企业将业务外包给个体户,个体户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体户自行申报个税,自己办理社保。

3、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员工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社保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个税也由劳务派遣公司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可以不用负担这部分社保费用,也不用申报个税。但是需要注意人员比例的限制:被派遣劳动者占用工单位总人数不超过10%!

4、提供实习机会聘用实习生

根据相关规定,形成劳动关系需要缴纳社保。如果与在校大学生签订实习协议,学生与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用人单位聘用实习生,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5、返聘退休人员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不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也不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也就是说离退休人员返岗的无须再缴纳社保。

6、聘用停薪留职人员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15篇】税务代扣社保缴费

近期,我省各市(州)持续开展灵活就业社保及城乡居民社保缴费相关工作。期间很多缴费人留言,咨询社保费缴纳的相关问题。针对这些缴费热点问题,一起来看解答。

问题1:这个月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银行代扣成功,但个人大病和医疗当时因为账户余额不足未扣费成功,请问本月大病和医疗保险怎么办呢?

答:缴费人可以通过“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等非接触式渠道及时申报缴纳。

问题2:我现在只交了三个月灵活社保,按200%缴,剩下的想交60%的,请问已经交了的三个月可以修改成60%吗?

答:灵活就业社保费为缴费人自行选档缴费,原则上缴费后不允许降档处理,具体情况请咨询参保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

问题3:缴费时系统提示未找到有效的社保编码,应该怎么办?

答:请缴费人联系参保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处理。

问题4:刚从公司离职,我自己可以交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吗?是直接在税务部门渠道缴费还是需先到社保局参保然后再缴费?

答:请缴费人先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登记,再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问题5:如何通过“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自行缴纳社保费呢?

问题6:如何通过“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和下载缴费凭证呢?

图文来源:四川税务 微信公众号

“新都服务”新媒体账号

★主管:成都市新都区行政审批局

★主办:新都区行政审批局服务促进科

★编辑:新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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