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收到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收到税务短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收到税务短信
昨天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发的短信信息,说我有要退的税款,我下载一个“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果然查到可以退的税,1200多元,真的是意外之喜,感谢国家,友友们也可以登录查看一下有没有要退的税,2023年退税6.30号就截止了
【第2篇】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
作者:侯珍珍
(老高电商管理学院 注册税务师)
原创文章,版权所有
欢迎关注与分享!
01
职业打假人举报
电商偷逃税
今年以来,疑似职业打假人或职业差评师针对电商税务问题的举报案例,越来越多。我们近期接到了大量学员涉税咨询,其中30%以上属于被职业打假人或差评师威胁要向税务举报,并借此索要好处,索要好处费的行情是6000-30000元不等。
这类事件愈演愈烈,有的属于有理有据、合理合法的举报,无可厚非,例如著名打假人王海举报天猫艾草类目top1“蕲大妈”电商偷税漏税,处理结果是“税务局认定最终税费、滞纳金、罚款合计缴纳2648万余元。只给举报人奖励3万元。”
但是,还有更多的职业打假人或差评师无中生有,以举报之名,进行敲诈钱财,这样对电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影响很大。
鉴于类似举报现象很普遍,下面,我们对这类问题进行专业探讨。
02
如果没有证据
能否举报电商偷漏税?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定,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的检举事项是不予以受理的。
那么举报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呢?举报人需要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公司名、公司地址、税收违法事实证据。
上述王海案例中,南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出结果告知书》明确提到,“蕲大妈”偷漏税材料是由打假人王海提供给税务部门的,说明王海作为职业打假人,做事非常专业,已经做足了功课,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举报材料符合税务部门受理要求(下图)。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举报公司偷逃税,是需要提供实质的违法证据的,提交的证据需要明确证明偷逃税行为存在,税务机关在受理举报后,会进行核实。
03
举报人可能抓住
哪些把柄去举报?
情形一:甲公司店铺卖货,却让乙公司开票,后被举报。
例如,之前有学员接到税务所电话:有人投诉他们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的主体不符、涉嫌虚开发票,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并引来了税务检查,后牵涉的两家公司都被进行了处罚。
情形二:跟顾客谈好价格,说明不开发票;或者开发票要加税点;或者客服以各种理由不开票或延迟开票,结果被举报。
关于开具发票问题发生了纠纷,那么就要谨慎对待。例如,之前有位学员收到来自上海税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关于客户在阿里1688平台购买他家店铺中的产品,由于发票税点纠纷导致未开具发票,进而遭到客户投诉举报。随后,税务通知检查2020-2023年的销售流水数据……因此,发票管理及财税内控也需要引起电商公司重视,不能犯低级错误。
情形三:通过生意参谋等工具,将指数转化成为数据,抓取店铺交易流水去举报。
现在职业打假人越来越专业化,他们已经学会了抓取和分析电商数据。王海应该属于这种情况。
税务部门接到举报人提供的详细交易流水数据,只需要对被举报公司的实际纳税金额进行比对,立即可以判断其中的差额,证据确凿就可以立案稽查。
当然,也不是谁随便拿着一堆数据就有可信度的,税务部门有非常严肃的工作流程。这次举报者是王海,著名职业打假人,所以相对而言,税务部门会更加重视。
情形四:如果对方能提供内部真实有效的线索和证据,这就不是外部职业打假人了,而是内部知情人士。
比如,杭州税务机关收到一封举报信,信中称某杭州跨境电商设立内外两套账,存在隐匿收入少缴税款问题,并附有该公司的内部电子邮件截图及报表,税务机关收到举报后进行核查,并对该企业立刻展开检查。最后针对该公司的偷逃税行为做出了罚款处理。
电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都会留下大量数据信息,相对于传统企业而言,电商数据更透明,更难隐蔽。因此,纳税合规化也是我们电商未来的趋势。
04
面对举报或敲诈
电商如何应对?
第一,我们要判断对方有没有掌握实质的举报证据。对于无中生有、虚张声势的敲诈勒索,则不用担心。(下图)
第二,如果对方自称有某些线索,则让对方提出放弃举报的条件,具体多少金额,保存聊天记录,作为被敲诈的证据。同时,我们也要及时做出应对,针对平时财税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做自查自纠,做到心中有数。
第三,如果对方真的举报了,且被税务机关受理了,应如何应对呢?
①一旦举报被税务机关受理,是无法撤销的。税务机关会根据举报资料来到企业进行检查。
②商家如果收到税务检查的电话,需问清涉及的税务检查内容,到访时间,以及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以便做出相应的对策。
③根据要求,我方要准备资料,等待税务老师上门或者去税务局交资料。
④平时多做功课,不要临时抱佛脚。平时财务要将报税做完善,减少漏洞,规避风险指标。
由于职业打假人游走在合法与不合法的边缘,因此有关部门对此持谨慎态度,既不反对,也不能大力提倡。引用王海的微博,就是表达这么一个意思(下图)。
综上所述,从某种意义上讲,职业打假人和职业差评师处于灰色地带,电商行业的纳税问题也处于灰色地带。灰度生存,逐步规范,无须恐慌,早做筹划,才是电商的正道。(end)
【第3篇】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税款时
珠海鸿瑞(a20589.sz,839036.nq)于2023年11月3日发布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于2023年11月收到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要求:(1)发行人当期收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未作为应税收入于实际收到当年缴纳,补缴2023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376.63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2.83万元;.......“针对发行人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按照财税[2011]70号进行税务处理,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局认为珠海鸿瑞未满足相关条件,应在实际收到时作为应税收入。”
《3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11-03】详细披露如下:
二、2023年税收滞纳金对应的事项、原因及相关影响,相关税务部门对该事项的意见,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运行有效
(一)2023年税收滞纳金对应的事项
2023年发行人产生税收滞纳金128.45万元,对应事项如下:
1、2023年11月2日,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发行人下发了《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发行人按照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要求补正了如下事项:(1)发行人当期收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未作为应税收入于实际收到当年缴纳,补缴2023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376.63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2.83万元;(2)发行人2023年度至2023年度存在少交采购合同印花税的情况,应补缴印花税5.28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5万元;(3)发行人2023年度至2023年度存在少交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的情况,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1.52万元,并缴纳滞纳金3.97万元;上述事项发行人合计补缴税款392.19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8.05万元;
2、因发行人取得的发票未通过认证,相关的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并补缴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1.50万元,并缴纳滞纳金0.40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缴纳128.45万元的滞纳金。
(二)产生上述税收滞纳金的原因
1、原税务处理参照的法规
对于发行人收到的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即征即退部分,发行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意见后主要按以下两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该规定与发行人享受的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部分有关的内容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该项规定第五款明确: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执行过程
发行人自2023年起,在取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当年度的应税收入总额中扣除,在第六年时针对未发生支出的部分调增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并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税务处理未提出异议。
2023年10月2日,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对发行人进行纳税评估检查,并下发了《纳税评估异常质询书》(珠税二分局评质【2020】1014号),并于2023年11月2日,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发行人下发了《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要求发行人对收到的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税款按照在取得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发行人根据纳税评估税务事项补缴了各期的税款与对应的滞纳金。
3、原因
因上述税务处理事项产生滞纳金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财务人员按照财税[2011]70号进行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构一直未提出异议;但在本次纳税评估时,发行人财务人员与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局在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与执行上存在差异,不存在公司故意推迟纳税的情况。
发行人因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及附加税、采购合同补缴印花税及其他事项产生的滞纳金数额合计为5.62万元,涉及金额较小。
(三)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对应的相关影响
针对即征即退增值税补缴所得税事项,发行人在以往年度会计处理时,已在各年度计提相关的所得税费用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次因未在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时缴纳相关税收,产生滞纳金122.83万元计入2023年营业外支出。2023年、2023年补缴增值税、印花税的金额较小,基于重要性原则,未调整发行人2023年、2023年财务报表,在补缴税款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补缴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及附加税、采购合同补缴印花税及对应的滞纳金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影响较小,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相关税务部门对该事项的意见
针对发行人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按照财税[2011]70号进行税务处理,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局认为珠海鸿瑞未满足相关条件,应在实际收到时作为应税收入。
发行人已于2023年11月根据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发行人下发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补缴所得税378.14万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1.52万元、印花税5.28万元、滞纳金128.4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23年修正)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权,而加收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主管税务机关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分别于2023年10月13日、2023年4月2日、2023年8月9日出具了《涉税征信情况》证明:报告期内,暂未发现发行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因上述事项缴纳滞纳金不属于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明税解析
财税[2012]27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综上,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外,应注意,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上市公司公告,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