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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企业税务自查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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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务自查?
税务自查是指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企业自己进行涉税检查,而后回报税务机关的一种检查方式,根据企业的自查结果进行相应的补税处理。
税务自查是督导纳税人自查自纠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方式,通过组织纳税人自查,督促、引导纳税人自查纠正已经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改过”机会,可以让纳税人感觉到税务机关对其基本权利的尊重,鼓励纳税人认真开展自查并积极缴纳税款。
企业自查阶段发现了涉税问题,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的补税表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通常不涉及罚款。故税务自查要弱于税务检查,更弱与税务稽查。
目前,我国税务自查制度尚没有法律层面的规范依据。这一制度散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些省市税务机关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
企业税务风险自查自纠,是企业对自我的税务风险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工作。首先要确定自查工作组领导和专业实施人员,然后制定自查提纲,撰写税务自查报告,整改自查出来的问题。
企业在自查过程,要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自查,自查工作要涵盖企业涉及的全部税种。主要税种自查提纲如下:
主要税种自查提纲
一、增值税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一致、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是否一致;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是否已经在备注栏不标明:货物的品种、数量、送达地、发出地;
3、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
4、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9、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1、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纳税;
12、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13、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14、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5、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1、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3、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4、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9、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10、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11、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12、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13、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14、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15、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16、是否存在随便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7、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8、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9、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20、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21、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22、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23、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24、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25、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27、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1、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2、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3、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5、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6、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7、车改、通信补贴;
8、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9、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1、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2、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3、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四、房产税
1、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2、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4、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5、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自查报告格式
税收自查报告是将税务机关认为可能有问题的事项,用书面文字给予解释说明。一般要简单的介绍一下企业基本情况,说明需要自查的问题。税收自查报告格式主要有三大部分,具体如下:
'自查报告'第一行居中,第二行列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自查的相关问题,针对问题做简要解释说明,报告然后右下角写公司名称、日期、加盖公章。
不同行业的税负不一样,商业和工业的税负不一样。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解释。比如商业企业税负低,主要原因有:行业利润较低(是钢材等利润较低的批发企业),库存商品多,截止到某月底现有留抵税金多少钱,为什么库存多等原因。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成立日期、法人、经营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什么、何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部分:涉税情况。要求自查期间收入、税金、税负。如:税负的原因被要求自查:具体根据企业情况,解释税负的原因:1、行业特点;2、销售分淡季旺季,全年收入税负不低;3、签定大笔供货合同,需要准备库存;4、受市场影响,销售不旺,产品积压等等,都是企业税负低的原因。
如何解决税负低的情况:扩大销售,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库存等等。以上解释一定注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千万不要为了解释而解释,如果书面解释不通就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第三部分:自查补税情况。
案例:企业20xx年税务自查报告
按照贵局于20xx年7月4日下发的《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国税稽告字[20pc]001号)的相关要求,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于20xx年7月5日至7月30日,对我公司20pc年1月1日至20pc年12月31日所属期间涉及到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xx公司成立于20xx年7月,注册资金1300万元整。由于公司股东从事过矿产资源的开发的相关工作,成立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进行投资开发,并同时承接部分通信电缆工程业务。
xxxx公司成立以后,主要是从事了对xx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成立了xxxx公司xx分公司,相继对xx县可能存在矿产资源的xx矿点、xxx矿点进行前期的办证、勘查、找矿等工作。
同时,为开发当地的旅游资源,在xx县政府的要求下,投资成立了xxxx有限公司。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前期工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加上国家的政策的不断变化,xxxx公司虽然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该工作难度较大,过程复杂,至今虽已开展了五年多的工作,但尚未形成具有开发条件和价值的矿点。同时,由于资金需求量大,公司资金有限,前期开发工作时断时停,公司股东大部分的精力都花在寻找具有资金实力的合作开发者上,为此xxxx公司除欠银行货款外,尚欠大量的私人借款。
二、企业涉税情况
xxxx公司到目前为止,在对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上,未有收入体现,应不存在相关的税收问题。
xxxx公司近年来除开展以上工作外,另外的业务主要是承接了xx市当地在电站开发工作中的配套通信电缆施工工程业务。其中,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已缴纳增值税7364.82元。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964744.37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34513.92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其中开具普通销售发票143071.30元,开具通信工程款发票1319050.35元,已全部缴纳营业税,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469615.35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85412.95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预缴所得税为2321.04元。
三、本次税收自查情况
接到贵局通知以后,按照贵局通知后附的相关要求,我公司安排有关人员对我公司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相关涉税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分为以下部分进行:
1、增值税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由于涉及的流转税业务主要是通信工程施工,在20xx年度取得收入245494元时,开具了普通销售发票,按3%的比例缴纳了增值税7364.82元。20xx年开具普通销售发票143071.30元,应缴纳增值税,由于我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143071.30×0.03÷1.03=4167.13元。
2、对与收入相关的事项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20pc年取得收入245494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在对我公司业务及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后,特别是对公司的往来款项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分析,对预收账款、其它应付款各明细的形成原因、核算过程及相应原始凭证进行了落实,自查中发现20xx年度已挂账的预收账款-xxx电站540000万元,由于当时核算时该款项属该电站上一级单位付款,后期一直未能处理,属已收款未确认收入项目,因此在此次检查中应确认该收入540000万元。
3、对与成本费用相关事项进行了检查
经对我公司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产品销售成本及结转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检查,我公司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98450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225994元。
经对我公司财务人员及业务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和核对,公司财务人员在核算产品销售成本时,是按一定的毛利率计算而得出。20xx年的成本已取得相关发票,20xx公司在开展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大量的施工费用及工程配套材料费用款项由当地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工程款已实际付出,相关费用挂账于其它应收款上,由于工期较长,加上施工过程中施工队发生工伤事故(目前法院尚正式判决),公司未及时取得相关发票。在此次自查中,我公司按收入的50%确认销售毛利,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25994-1462122.25×50%=494932.87元。
(2)期间费用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对我公司20xx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房屋装修及设备款共87481.37元未采取摊销,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②购入固定资产(电脑、办公家具等)57200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未采取折旧方式进行摊销;
③个人电话费用合计9751.72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④会务费、汽车超速罚款共3380元计入管理费用-其它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⑤未取得正规发票入管理费用金额1760.40元未纳税调整;
⑥支付的工程款80130元应计入施工成本科目;
在对我公司20xx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个人电话费用合计3276.05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②未取得正规发票入管理费用金额6000元未纳税调整;
4、对相关涉税事项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在对20xx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资产类调整项目固定资产折旧62792.37元会计折旧和税法规定折旧一致,纳税调增金额62792.37元属编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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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
2023年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已于当年开始实施。该准则与原来相比,在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损益的确认等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债务重组税务规定仍然执行的是财税【2009】59号文件,该文件是与原准则相适应的,这就导致目前会计和税务上的诸多不一致,给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果在计算税款时,对会计数据不进行调整,必然导致税款计算不准确,带来税务风险。本文首先介绍了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在此基础上,梳理了债务重组中可能存在的所得税纳税风险情形,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企业降低税务风险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债务重组准则的主要变化
1.对债务重组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新的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不再强调债务人的财务困难以及债权人的让步。只要交易对手方不发生改变,双方当事人就清偿事宜重新达成协议,就可以算作债务重组。
2.考虑与其他准则的协调性。将重组债权债务作为金融工具,对重组过程中涉及金融工具的,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以存货抵债等,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涉及或有应收、应付金额的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3.以非现金资产抵债的,不再区分资产处置损益与债务重组损益,而是采用了“一刀切”的简化办法,将两者合并计入债务重组损益。
二、新债务重组准则下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存在的差异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对于债权人而言,新准则下换入资产的价值按重组债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导致资产的入账价值和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不一致,进而导致重组损益的不一致,由此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债务人而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处理上尽管有差异,但对损益总的影响一致,不会产生税会差异。具体差异可通过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例1:甲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乙公司,应收款项入账价值20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5万元,公允价值190万元。因乙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用一项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专利权抵偿欠款。该专利权账面余额300万元,累计摊销额200万元,公允价值150万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通过表1会计处理可以看出,重组当期,新准则下甲公司取得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为19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5万元。按照税法规定,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5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5万元。很显然,新准则下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偏高,该高出的部分就是旧准则下多确认的重组损失40万元,这部分损失被递延到了以后的所得税纳税期间。假定该无形资产可使用五年,甲公司需作以下纳税调整:
(1)重组当年:
借:所得税费用10(4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0(40×25%)
(2)无形资产使用的五年期间: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2(40÷5×25%)
贷:所得税费用2(40÷5×25%)
乙公司按照新的会计准则确认其他收益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确认资产处置收益5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50万元,对损益的影响也是100万元。所以,从总体上看,两者是一致的,不会产生税会差异。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存在的差异
会计上没有特殊性处理的相关规定,但在税务上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特殊处理。
1.非债转股的情形
上述例1,假定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债权人甲公司的税务处理不变。假定乙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按新准则确认的重组收益100万元中,有50万元属于税务上的债务重组收益,超过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的50%,该50万元可分五年纳税。重组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剩下的40万元在以后四个会计年度分别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重组当年:
借:所得税费用10(4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0(40×25%)
(2)以后四个会计年度: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2.5(10×25%)
贷:所得税费用2.5(10×25%)
2.债转股的情形
债转股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此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例2:2023年5月,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货款总价1000万元,公允价值800万元,屡催不付。2023年10月,经双方协商,由乙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甲公司货款。该股票面值每股1元,公允价值每股8元。假定满足特殊性税务的处理条件,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新的债务重组准则的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投资收益200
贷:应收账款1000
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1000
贷:实收资本1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700
投资收益200
从上述会计处理可以看出,新准则下,债权人甲公司确认200万元的重组损失,债务人乙公司确认200万元重组收益,但税务上,如果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该重组损失或收益都不需要确认。此时需要做纳税调整,值得注意的是,该差异仅影响债务重组当期,不需要递延。
三、债务重组所得税涉税风险事项
1.债务重组判断不准确的风险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债务重组不再强调债权人方的让步,但税务上仍然强调债务重组有债权方的让步。这使得会计规定的债务重组的范畴要比税务上债务重组的范畴更宽一些,有些债权人没有作出让步的重组业务,会计上做了相关处理,但在税法上并不属于债务重组,这些事项如果涉及损益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调整,否则会产生多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风险。
2.资产处置损失未进行专项申报的风险
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债务重组资产处置损失在纳税扣除前要进行专项申报,这既包括债权人重组债权发生的坏账损失,也包括债务人用于偿债的资产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新准则下,会计上不再区分资产处置损失和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的损失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债务人的资产处置损失和债务重组损益合并记入“其他收益”科目,这有可能会导致资产处置损失发生后,由于账上没有明确资产处置损失的记录,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的风险。
3.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未计入所得额的风险
在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和债转股的情形下,债务重组利得记入“投资收益”中,在以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债务人的重组利得与资产处置损益合并一起记入“其他收益”中,上述会计和税务处理虽然不同,但对损益的总体影响数额是一样的,所以该事项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如果对新的会计处理规定不是特别熟悉,不知道重组利得计入了“投资收益”“其他收益”等科目中,会导致债务重组利得没有计入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另外,债务人重组过程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分别按新准则和税务处理的入账价值不一样,导致债务重组当期确认的损失不一样,该损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递延到以后各期,此时容易产生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4.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风险
(1)非债转股的情形。在该项税收优惠下,债务人可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纳税,仅指债务重组收益超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不包括资产转让收益,但这两部分收益按新准则的规定在会计上是不进行区分的,放在一起核算的,由此造成会计上的债务重组收益与税务上的债务重组收益口径不一致的问题,导致实际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却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重组业务的风险。
例3:2023年5月,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货款总价100万元,屡催不付。2023年10月,经双方协商,由乙公司用一台设备抵账。该设备原值200万元,累计折旧160万元,公允价值60万元。乙公司当年度会计利润100万元,假定乙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不考虑增值税。
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40
累计折旧160
贷:固定资产200
借:应付账款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0
其他收益60
乙公司模拟税务处理(分两项交易):
借:固定资产清理40
累计折旧160
贷:固定资产200
借:应付账款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0
资产处置损益20
其他收益40
对比上述会计和税务处理虽然不同,但对损益的总体影响数额是一样的,都是60万元,所以该事项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如果按会计口径的债务重组收益计算,即60÷100=60%>50%,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但税法上应该按税务口径的重组收益计算,即40÷100=40%<50%,并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2)债转股的情形。上述例2中,债权人甲公司确认200万元的重组损失,债务人乙公司确认200万元重组收益,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话,该重组损失或收益都不需要确认,此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在未进行纳税调整,多缴或少缴税款的风险。
四、风险防范措施
1.做好筹划,合理调整债务重组方案
债务重组之前,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税收筹划工作,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有效利用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务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合理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2.税务人员要加强学习
要认真学习新的债务重组准则,弄清楚新准则与税务处理规定的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款和进行纳税申报时,及时准确地按照税务规定执行。税务人员要根据债务重组的方式,对重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项税收问题和税收风险,认真研究各种税收政策以及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加强税务知识和会计知识的互融互通,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技能。
3.认真研究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
要认真查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实企业是否存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情形,进一步核实资产损失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申报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查看企业债务重组合同、协议细则以及其他收益、投资收益、应付账款等科目。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核实企业应付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实收资本等科目以及所得税年报附表一中债务重组收益内容,查看相关文件,判断企业债务重组是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税务人员应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税务风险评估和管理。提前研究各项会计和税务新规,评估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提前防范。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应进行实时监控,如发现税务风险事项,应立即启动应急程序,把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
作者:王辉、郭昌荣、马小洪;单位: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泸州市文化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3篇】企业税务信息查询
申报类问题
电子税务局办理市内跨区建筑服务预缴申报,提示先进行跨区登记再申报,但企业实际已办理过跨区登记,请问如何处理?
答:常见问题为纳税人选择的跨区主管税务机关下未查询到项目地址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跨区税源登记】—【02 查询经营项目地址及税率】模块,查看是否有本次预缴申报对应项目地址及税率。需要注意的是,查询时请直接登录电子税务局,无需选择跨区的主管税务机关,默认登录选择的是主体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没有上述信息,请通过【跨区税源登记】模块提交申请,待受理通过后再进行预缴申报。如果已有上述信息,请在电子税务局主页纳税人名称处点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选择跨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局后再进行申报。若存在多条同区跨区信息,可尝试选择同区不同跨区信息后进入预缴申报查看是否有此阻断提示。
国际业务问题
1.我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技术支持费,之前已采集过合同信息,怎么查看境外企业的税号呢?
答:境外企业如果已有过组织临时登记信息,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公众查询】—【税务登记信息查询】,输入纳税人名称即可查询到纳税人识别号。
2.组织临时登记办理成功后,在劳务备案模块未显示该识别号,请问如何操作?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及变更】—“承包商或提供劳务方(“非居民”)情况”中“纳税人识别号”,若在下拉菜单中未显示已办理过的组织临时登记的税号,可以勾选“手动输入”,自行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带出非居民企业信息即可。
【第4篇】建筑企业税务风险
建筑行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之一。自2023年起,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发生了两个方面的变化,一个是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另一个是流转税营改增,这些变化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也是供给侧改革、减轻企业税负压力的重要举措之一。其中,流转税营改增有助于建筑主企业强化上下游产业链之间的联 系,使整个行业发展更加规范化,进而实现高质量发展。本文在此背景下,陈述了建筑企业税务管理重要性以及当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以此为依据提出了一系列的针对性改进措施,希望能够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一、建筑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性及现状
伴随着国家深化税制改革的推进,无论是征收力度还是征收形式都在不断地加强和完善,面对这一新趋势和变化,建筑企业作为我国的传统支柱型企业需要及时调整自身的税务管理机制,正视潜在的税务管理风险,强化并完善相应的财务管理机制,从而使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保障企业稳定发展。从这一角度而言,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对于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反观当前建筑行业的税务管理现状,鉴于一些行业自身的特点以及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一些建筑企业普遍对税务管理的重要性及相关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在成本发票、销售收入确认、计税方式以及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不仅严重制约了建筑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还会造成企业发生经济损失的风险,因此,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体系建设已然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建筑企业也需要结合自身特点,及时制定相关完善方案,扭转企业经营理念、改善现状。
二、建筑企业税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
(一)成本发票方面存在的风险
一方面是成本发票难以获取。建筑企业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材料和供应商众多,建筑工期时间较长、流动性大,因此,建筑企业的成本支出项较为繁杂且多样化。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的部分材料还会就地获取,如土、沙、石等,这也会进一步增加建筑企业的核算成本,导致成本发票难以获取,且不易核对。此外,与建筑企业产生联系的还有一些设备的租赁单位及个人,和劳务外包方面的小包工头,该类人群发票意识薄弱,且不了解我国的税务体系及相关管理规定,综上原因,建筑企业无法取得有效的专票进行税务抵扣。同时财务管理制度中往往是见票付款,因此,部分供货商还会钻制度的漏洞,雇人代开发票,这也给建筑企业带来了极大的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
另一方面,部分建筑企业由于进项抵扣不足会虚开发票。建筑行业建造周期较为漫长,工程款回收缓慢,在金融市场上融资相对困难且息费较高,因此,建筑企业面临劳务方、供货商等单位以及个人时往往会出现拖欠款项、发票的情况,因此部分单位会在发票上面做手脚,这也为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埋下了隐患。
(二) 销售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风险
建筑行业相较于其他行业的货到付款结算方式较为特殊,是以施工进度来进行款项的结算,而且施工付款合同中的要求较为严苛,大多数情况下都只能达80%。竣工后的尾款结算需要等到审计结果公布后才能够申请除保证金外的部分,而审计结果公布的时间也会成为付款方推迟付款、延长账期的借口。但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发包方付款是见票付款,而建筑公司财务部门的记账原则项目完成进度的百分比,以此来确认收入,因此,建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仅需要垫资,而且还要面临收款不及时,发票开不出以及交税等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无疑让建筑企业的经营举步维艰,还需要时时面临税务管理的风险。
(三)计税方式方面存在的风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其在面对计税方式上有两种不同的抉择,一种是简易计税,该方式适合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且进项不允许扣除。而另一种计税方式则是一般计税,该方式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该方式允许专票抵扣。此外一般计税方式中的一般纳税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文)中规定了对于建筑行业中的清包工、甲供材及老项目提供了简单计税方法。计税方式的选择不同会直接影响到后续的预算造价,成为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风险项。
(四)建筑企业内部管理环境较为复杂
建筑企业相较于传统制造业以及其他行业而言,管理环境更加复杂,且一些建筑企业把工作重点放在了项目建设和规模扩张上,往往忽视企业内部管理建设,导致相关管理制度较为混乱,有的企业甚至缺少专业审计部门。在此情况下,企业的管理层及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都较为淡薄,无法应潜在的税务风险,更无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对策略。
三、新时代下建筑企业税务筹划路径
(一)树立税务筹划理念
对于建筑企业大规模成本的投入与产出来讲,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可以节约企业的开支,实现对纯利润的增收。从任何一个方面而言,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是对纳税人以及整个企业效益的一种可行性支撑条件,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则需要结合税务筹划基准,以及税收防治督导,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完成税务缴纳的同时,实现企业的降损增益。对于此,建筑企业必须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理念,将整个工作与企业管理工作相对接,如果外部环境出现动态性的特点,则内部管理可以及时按照外部环境所产生的隔离影响要素进行分析与界定。
通过内部措施的优化,加强对各项筹划工作的制定,例如,税基、税额、税率等要素,最大限度保证税务筹划的合理性,令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的稳步增收。此外,从市场发展角度来讲,税务筹划观念的建设与落实是保证企业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正确认识到税收筹划的意义,加强对企业内部风险管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同时也可以促进税务制度的完善,提高企业的品牌力,增强建筑企业在整个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二)营造税务筹划环境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开展具有综合性与复杂性的特点,要想实现对纳税金额的合法性降低,则必须及时按照法律规范制度以及建筑企业的各类业务开行基准,制定出科学性的税务筹划体系,并进行针对性的管理,保证筹划业务的实现,既可以对接税务部门的制度,又可以实现对建筑企业的经济增收。对于此,建筑企业在发展期间,应建设出有利于税务筹划的大环境,结合建筑企业发展特点,对比税收筹划中所关联到的业务数据、人员等,进行精细化的管理。与此同时,应对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层面的教导,增强员工的纳税意识,确保整个企业税务筹划环境是符合后期业务处理需求的,进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三)完善税务筹划管理体系
税务筹划管理机制的建设与落实是各项筹划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合法性保障,从税务筹划机制而言,其是全过程作用于各类税务统计与财务处理中的,整个筹划工作的延伸特点,既需要企业税务筹划指标设定的精准性,同时也需要各类人才在税务筹划过程中,通过自身 经验弥补税务市场的动态变化情况。只有这样才可以真实将企业的发展状况,对各类数据进行表述处理。对此,在后期发展过程中,建筑企业必须进一步完善税务筹划管理机制,从部门协同效率方面解决信息传输不对称的问题,从人员支撑方面解决专业素养不足的问题, 从税务工作方面解决指标不精确的问题,提高税务筹划的精确性,为企业提供长期有效的补偿机制。
(四)加大对税务筹划团队的培养力度
建筑企业在税务筹划是需要专业的团队,对企业发展及运营过程中的各类财务数据进行分析,结合国家所设定的税务缴纳制度,建设出合法性的减税措施,为企业创收更多的经济效益。对于此,建筑企业在筹划业务方面,必须加强对专业团队的组建与培训力度,提高专 业人员的入行门槛,针对各类筹划措施进行分析,找寻出筹划工作中存在的细节问题,并按照建筑企业发展目标比对筹划方向,防止出现筹划偏差的问题。除此之外,企业应加强对内部专业人员的培训,结合税务机制以及企业运行模式等,引入行业专家,对当前各类操作业务进行管理,加强对基层人员的培训,保证后期筹划实践工作的精确性。加强对筹划专业团队的考核,将责任与人员职能进行捆绑,一旦出现筹划工作误差的问题,及时找到负责人予以处理,达到以儆效尤目的,防止后期筹划工作中的不精确现象。
(五)采取多元税务筹划方法
1、优惠政策法。
利用国家所制定的政策进行合法减税,主要是通过地方为经济发展而给予部分企业的优惠条件,或者是税法对相关行业所实行的一种特殊的优惠与照顾。建筑行业作为营改税最晚的实行点,针对建筑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对于此,建筑企业在实际税收筹划方面,首先,获取优惠政策解读优惠信息,对于自身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其次,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了解到税收政策以及相关优惠以后,如果建筑企业未能达到政策的优惠基准,则应在事项产出之前进行整改,达到优惠政策的要求。最后,建筑企业应与地方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到当前税务筹划工作是否达到税务部门的认可机制,才可以实现经济利益的增收。
2、纳税期递延法。
纳税延期法是指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缴纳税款进行延期处理,在此期间则可以用企业对应缴资金进行利用,且不会对企业的发展及运营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延期缴税的固定缴税费率以及金额相一致,但是在延期缴税过程中可以获得资 金的时间价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缴纳税款的现值。与此同时,延期缴税为企业在短时间内所节省下来的资金,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令企业完成短时间内的投资活动,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
3、转让定价筹划法。
此类筹划方法是将具有一定关联的交易双方在转移收入或转移利润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定向基准。且此过程不是以市场价格为基准,这样便可以通过价格基准的上调,达到减少税额的目标,比如设备租赁公司、材料采购公司等,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完成对企业固定值的调整,降低税费缴纳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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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房地产财税咨询
【第5篇】税务企业座谈会
10月28日上午,万宁税务组织召开“政企面对面服务心贴心”座谈会,来自万宁市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涉税中介等领域20多家企业代表与万宁税务业务骨干共聚一堂,就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着力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和助企纾困等话题进行现场交流,各类优化服务、促进发展的好建议、好点子纷纷涌现。这场面对面的线下座谈会是为了“无滞后”地回应企业需求诉求,零距离倾听企业心声,通过现场税务干部与企业一对一交流,找准改进工作机制的方向和要点,深入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和涉税难点诸点,及时健全征纳互动沟通机制,精准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优化万宁市税收营商环境。会上,市局党委书记、局长潘家远向参会企业介绍了今年以来万宁税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工作相关举措和成效。市局业务骨干也现场解答了企业代表相关涉税办理流程和政策疑问,并将企业建议一一记录并登记台账,确保企业心声“被听见”“有回应”
【第6篇】企业建设网站发生费用税务探讨
更多ipo专业内容,请关注本头条,喜欢的也可以点赞。若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评论留言咨询ipo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现如今,我们可以看到政府部门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呈现趋严态势,而研发费用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最主要指标之一,对其真实性的要求也是日渐趋严。
与此同时,科创版ipo审核过程中对研发费用的审核也更加严格。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对发行人研发投入的认定、研发相关内控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中介机构核查要求等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以往主板和创业板ipo,由于是以企业利润真实性为导向,研发费用一般只是分类问题,不影响利润,故对研发费用的要求相对宽松。但是,从创业板近期的审核趋势上来看,创业板ipo审核对研发费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重视并理清研发费用的核算情况。本文将通过阐述研发费用在实务中经常存在的问题,理清监管机构在企业ipo申报过程中对研发费用的关注重点,指明规范核算研发费用的方向并结合案例探讨ipo企业研发费用实务。
01
披露口径的多样性
一般ipo企业有三套对外披露的研发费用数据:
01
基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外披露的数据;
0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据;
03
ipo申报时申报报告里的数据。
对比三种披露口径,ipo申报口径应当与财务核算口径保持一致,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加计扣除在财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加加减减。
以上三种不同口径披露的数据的来源均为企业财务核算的账面数据。只是由于所属的规范不一样,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三种口径下的研发费用数据是不一样的。
但是,不论按照什么样的口径对外披露,财务核算的基础数据必须保证真实可靠。并且企业应当清晰记录每个对外披露口径的形成过程,记录每种口径的差异与不同之处以便备查。
02
财务核算的不规范性
ipo企业财务核算的不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01
财务账面上并不直接分项目核算,研发费用仅仅依赖备查资料来划分,缺少归集和分配的原始证据;
02
财务核算的严谨性不够,真实性存疑,常常将生产成本和研发费用混淆,尤其是存在大量材料领用的情况下,存在为高新认定及加计扣除虚增研发支出的情形;
03
为了研发费用而研发,部门责任划分不清,研发费用全部归为财务部门的事情,这样也导致为研发而编项目,编出来的项目缺乏专业性及相关性;
04
研发项目文件内容与财务核算的归集项目冲突,比如研发项目上列出了参与人员,但财务核算归集上却归集不在项目文件里的人员的人工支出等等;
05
研发在领用大量材料的情况下,领用材料的去向无法解释清楚,特别是一些传统加工类企业,领用后的原材料在研发后的去向需要说清楚。卖废品了?有没有这么多废品收入?形成样品对外出售了?对应的哪些收入?
上述所列示的问题,是目前多数企业在研发核算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产业政策变化,以及国际上的产业、技术方面的封锁,国家越来越重视提升整体的技术实力。需要大力扶持一些具备真正研发力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对虚假的研发的审核越来越严,容忍度越来越低。
因此,如何做好真实的研发,规范核算研发费用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深挖ipo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针对研发费用提出的反馈问题,总结下来,主要有以下问题:
01
说明研发领料的具体过程、如涉及的单据、人员、入账价值、是否能够与生产领料予以区分;报告期各期其他出入库的明细构成,研发领料出库与研发费用中研发材料的勾稽关系。
02
直接投入费用的具体构成,主要明细项目金额、占比,形成的成果及产品名称;如涉及研发领料的,需进一步说明相关材料的最终去向;如涉及销售相关废品的,说明各期相关废品销售收入情况,样品赠送说明具体情况等;研发领料后形成的余料、废料、赠品等的会计处理方式。
03
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具体的差异原因;
04
研发费用的内控制度,项目立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应计入成本的材料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将营业成本或其他期间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05
根据报告期内研发项目实施情况,列明相关项目的参与人员、物料领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其他费用的具体构成及对应项目,是否存在项目参与人员混岗的情形,生产制造与研发是否严格区分,提供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归集与分配的核算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06
研发人员薪酬中是否包括有发行人(含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若存在高管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请结合高管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工资分配和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说明对其薪酬的归集、分配和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研发不相关的支出计入研发投入的情况。
07
派驻技术工程师是否属于研发人员,其薪酬核算是否计入研发费用,如计入,如何区分生产成本与研发费用;并说明确认的依据和合理性;是否存在研发人员为客户提供生产现场技术服务的情况,如存在,请说明相关研发人员为客户提供生产现场技术服务时间大概占其工作时间比重情况,为客户提供生产现场技术服务相关期间所发生的薪酬、差旅费等核算情况。
从上述问题中,可以看出,针对研发费用中直接材料投入金额较大且占研发费用比重较高的企业,是审核关注的重点。同时上述问题也指明了企业规范核算研发费用的方向。
01
强调研发行为的真实性
2023年4月份的监管部门座谈会中关于研发费用问题提出:
未来将关注研发费用真实性问题,特别是生产成本与研发费用分类、研发投入产出比、研发成果与收入关联性等,同时,存在企业为满足高新或科创属性凑费用的情形,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据跟上市申报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将被关注。另外,佐证企业创新性的证据要有时效性。
因此,企业的研发应当是真实存在的行为,且与企业的经营相匹配。企业技术人员基于对本行业、本公司产品技术路线以及技术发展方向的清晰深入的认识,合理制订研发规划以及相应的研发提升的出发点。研发项目可能有大有小,不管是新技术,还是工艺提升,都需要贴合企业实际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02
建立与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
根据上市监管问答等要求,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明确研发支出的开支范围、标准、审批程序以及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起始时点、依据、内部控制流程。同时,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支出。发行人应审慎制定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标准,并在报告期内保持一致。
相关内部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01
建立研发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有效监控、记录各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合理评估技术上的可行性;
02
建立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
03
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并得到有效执行;
04
严格按照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支出,避免将与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
05
建立研发支出审批程序。
03
企业多部门共同参与
企业研发的主导部门应该属于研发部或技术部。由研发部根据企业的发展方向或战略方向进行科研项目立项,在各个研究方向下建立起相关研发课题,形成研发项目计划书,并记录研发工时,报财务核算部门核算。在研发试制过程中由生产部门进行配合试制。
04
研发费用的归集
01
材料
材料的领用一定要区分生产领用、研发领用。领料单记录应当准确完整。区分生产、研发领料后,对于研发领料也需要记录整个材料使用过程,做到材料使用的全过程管控与记录,使整个使用过程可追溯。
02
人工
研发人员人工的归集包括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各项人工支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共用人员的人工的区分,管理与研发共用人员、生产与研发共用人员,需要通过详细的基础数据支撑,将属于研发的部分归集到研发费用。
03
其他费用
按照用途据实归集。如果存在生产、研发共用的设备等,同样需要记录设备使用情况的基础数据,将属于研发的部分归集到研发费用。
05
研发项目的分摊
01
材料
领用时一定要明确具体用于哪个研发项目,并做好领料单等基础材料的记录,以便据以可以直接归集到具体研发项目中去。
02
人工
归集的人工在研发项目间进行分摊时,共用的人员在具体的研发项目分摊时,通常需要通过工时进行分摊。
03
其他费用
可以参照人工或其他合理的摊销标准在不同研发项目之间进行分摊。
对研发过程中形成的试制产品或样品,对外销售,取得了销售价款的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实施之前,a股ipo企业及已上市公司在财务核算上,采用的会计政策存在多样性,主要包括:
01
在研发试制产品完成后冲减研发费用,同时确认存货。如科创板上市公司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
02
在研发试制产品完成后冲减研发费用,同时确认其他流动资产。如创业板上市公司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等。
03
在研发试制产品完成后不进行会计处理,完成相关试制产品销售时,确认为销售收入但不结转相应的营业成本,发生的支出仍然归集在研发费用。如科创板上市公司沈阳芯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
04
在研发试制产品完成后不进行会计处理,待完成相关产品的销售时,将销售收入冲减销售当期研发费用。如科创板上市公司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
现实中,上述的4种核算方式中,第3条是最有利于企业的核算方法。
2023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
解释15号要求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根据上述最新的解释,结合笔者自身的理解,我们认为,研发过程形成的产品或样机对外销售前,在符合存货或资产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确认为存货或相关资产,对外销售时,取得的收入,需要确认收入,不能冲减研发支出,同时结转已确认为存货或其他资产的产品或样机的成本。
实务中,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产品或样机,以及可能形成的副产品、余料、废料等,是否以及何时确认存货或相关资产,相关的成本如何归集核算,将会是解释15号执行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特别是该会计处理可能导致企业研发费用规模受到影响,与高新技术认定口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之间如何协调,尚有待相关部门能够给出更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来源容诚
【第7篇】企业特殊税务处理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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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本公众号近期发布了《股权激励涉税法律简析及节税安排》及《股权激励新政: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向税局备案,否则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朋友向笔者咨询:既然股权激励需要备案,为什么有些企业的股权激励都没有这个说法?或者没有这个要求?对此问题,笔者在办理实务时也经常遇到,就其背后原因,笔者特发文予以分享。
【原因总结】
1、部分企业老板口称的股权激励并非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
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属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自身生存较为艰难,不会像大企业那样注重内部合规、甚至是财税合规。企业老板在选择对关键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时,往往是由企业老板直接与激励对象谈好股权激励事宜、简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甚至口头约定股权激励事项,而实际操作层面就是由企业老板直接或间接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或者通过老板持有的持股平台将合伙份额转让给激励对象。对于激励背后的内部合规文件、激励股权获取条件、激励股权来源、激励程序、激励价格的确定方法等都没有明确的框架制度设计、文件形成。
上述缺乏内部合规文件的结局就是:虽然企业老板自身认为是股权激励,但是税务层面上没有办法从形式上确认该股权授予行为是单纯的股权转让行为还是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如果该股权授予行为被认定为属于单纯的股权转让行为,则会牵涉股权转让方(即企业老板)的个税申报问题。鉴于股权激励价格明显低于企业老板与激励对象认可的股权价值,前述股权转让则意味着低价转让,又因企业老板没有从合规文件上引起重视,导致税局无法认可该低价转让行为属于税法上的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行为,进而核定对企业老板征收股权转让所得税。(详见本公众号发文《个人股东低价及平价转让公司股权的涉税法律风险》)
故,这种缺乏内部合规文件的股权激励,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故而没有牵涉所谓的股权激励备案一说,更谈不上其背后可能享受的税后优惠政策以及合理的低价转让免征个税政策。
2、部分企业老板财税合规意识较差,没有在财税上进行规范记账
实务中,当然也不排除部分中小企业老板具有一定的合规意识,从股权激励一开始就吸引专业律师参与,整体性地设计了一系列有关股权激励的文件,股权激励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及税法形式上的要求,但没有对财税合规进行重视。一方面,企业没有将股权激励作为企业的用工成本记入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另一方面,自然也没有将其考虑到税法层面的职工个税申报问题。这里面一方面有部分中小企业将财税外包或自身内部财务人员对复杂财税业务处理经验不足,导致财税人员没有对股权激励业务进行正确的记账、申报纳税;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因为企业对股权激励重视程度不足,财税人员懒于记账、申报,仅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层面的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将其纳入到企业层面的股权激励、员工工资或福利待遇行为,自然就不存在在企业层面对该股权转让行为记账、员工报税问题。
故,企业不重视财税合规、企业财税业务外包、企业财税人员专业性不足也会导致企业没有将股权激励行为纳入企业层面做账、报税,仅仅将股权激励行为作为单纯的股权转让业务,进而也不会牵涉股权激励备案一说。
3、部分企业老板缺乏税务筹划意识,不清楚备案的意义何在
除上述1/2情形外,实务中可能还存在企业老板具备合规意识、企业财税人员也将股权激励纳入企业层面做账报税,但是企业老板自身没有税务筹划意识或者不了解税务政策,导致其没有进行备案。如果企业老板或财税人员有意识提示老板,企业老板可能会选择股权激励备案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当然也不排除企业或员工自身觉得没有必要去享受这种优惠而带来的备案的不便,选择性不备案。
4、部分企业老板实施的股权激励没有真实的股权作为激励基础,也缺乏规范、完善透明的财务制度
部分中小企业视华为为圭臬,也在内部实施所谓的全员持股、表决权分离的股权激励模式,即虚拟股权激励(又称股票增值权激励)。依据税收文件相关规定,股票增值权(虚拟股权)激励,系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的收益。除此之外,也包括虚拟股权本身对应的股权分红所带来的收益。当然,税法并没有排除非上市公司对企业员工实施虚拟股权激励。而上市公司能够合规实施股权激励,在于其股票存在透明的公平市场价值,其股权增值所带来的收益是可见的;另外,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公开透明,虚拟股权对应的股权分红所带来的的收益也是有参照标准的。但是,大多数中小企业实施虚拟股权激励,是不具备华为以及上市公司那样的客观条件。中小企业没有办法做到像华为、上市公司那样财务规范、透明、公开或一定范围内公开,这就必然导致其参照华为实施的所谓虚拟股权激励注定是失败的结局。因为没有办法像华为及上市公司那样做到合规、规范、透明、公开,股权定价合理、客观,所以就谈不上向税局备案,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度。
5、部分企业老板实施的名为股权激励实为内部融资借贷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还有部分企业老板实施所谓的股权激励,但究其本质,则为企业内部融资借贷。此种行为不牵涉真实的股权授予行为,实则借贷行为。自然不会牵涉股权激励备案一说。
【法律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已在2023年11月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故,企业今后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向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相关资料。如企业不按上述要求备案的,可能面临如下法律后果:
1、企业不享受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相关递延税收优惠政策可参照本公众号前期发文《【企业法税合规】股权激励涉税法律简析及节税安排》)
2、企业未经备案,可能导致税局对企业针对员工股权激励收入全额单独一次性计税的优惠政策不予认可,要求企业将股权激励收入并入员工当年工资收入计税,从而导致员工整体税率水平升高。(全额单独一次性计税的优惠政策目前暂适用至2023年12月31日前,但不排除明年优惠政策延续。)
3、企业未经备案,将相关支出予以税前扣除的,容易引起税局关注。甚至不排除税局对未经备案的企业股权激励支出不予认可,要求企业相应调增收入。
4、企业未经备案,导致纳税人逃税、漏税的,税局可对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企业未经备案,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局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企业进行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建议】
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不仅要关注法律和公司内部治理层面的合法、合规性要求,还应当关注财税合规要求。
【第8篇】高新技术企业税务备案资料
因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时间段的限制,错过后就要等下一批申报,所以提前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信息是非常有必要的。为了企业能够更加合理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作安排,专才网为您整理了“包头高新技术企业怎么样申报”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料有哪些”相关信息。
包头高新技术企业怎么样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
企业自我评价
如果想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先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内容,对企业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如果认为符合条件,就可以进行申报工作。
注册登记
首先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登录,找到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将《企业注册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在登记机构对企业的注册登记进行确认后,企业就可以线上填报申报书了。
提交材料
网络申报材料:企业在网站上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按照要求填写完整,并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提交,同时对附件完成上传,包括: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专项及年度审计报告等。
专家评审
省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成不少于5人的评审专家组(其中技术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60%,且财务专家的人数要求至少有1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由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由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专家组长将所得的分数进行汇总得出平均分,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认定报备
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将报送至省认定机构,机构结合意见将综合审查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审查后将提出认定意见,将报送至全国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确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进行备案,每年的报送时间不会晚于11月底。
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全国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如果有异议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实名的方式提出,认定机构将会对其核实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所以企业应该在前期就规划做好立项评估定位,注重立项管理,建立规范组织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形成科技成果转化,才能在评分中拿到高分。
高新技术企业资料有哪些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研发相关的软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将分摊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以及纳税服务规范2.0的要求企业申请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于汇算清缴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非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
常见问题二
自主知识产权的范围?
答:自主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其他如: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成果鉴定、新药证书、查新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等均不属于《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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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企业被税务风控
即将到来的金四系统,将会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企业税费全数据、全业务、全流程的“云化”打通,意味着企业在大数据下是“裸奔”的,税务稽查将会更严,更准,更全方位。在大数据时代下,企业应该如何做好风险管理?
在风控管理中,有一句话至关重要——业务决定一切。所以说,企业的风险管理上要按照业务流程来划分,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事前规划:作为企业管理者,在做每一项交易决策的时候,要关注交易结构的设计,包括不限于与交易相关的法律要求,标的、融资、支付方式等等,从而在事前预判有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也就是常说的,我预判了你的预判
第二阶段,事中监控:重点关注执行层,做好整个风险流程的控制。这里就包括合同的审核和执行,对合同管控不清楚的,可以翻看老涂之前的分享;除了合同,账务处理要正确,发票获取要合规,纳税申报要及时,款项往来要合理,尤其不要出现私户收款等问题
第三阶段,事后评估:要做好相关资料和证据的留存工作,企业信用的管理,税务资产的管理,要与内部、外部等各方建立好沟通协调机制。即使有了争议,也能够通过其他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最后,作为现代化企业,要善于利用好财税saas工具,来协助企业建立好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实现税负最优、风险合规。现在市面上也有很多,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我会根据你企业的实际情况,帮你选择适合的软件工具。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有对金四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给老涂留言,有时间我会和大家一起揭开金四的神秘面纱。
【第10篇】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
一.税务登记
(一).办证期限: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登记程序
1. 领表、填表、报送《税务登记表》
2. 报送资料:全国组织统一机构代码正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开户银行账号证明、生产经营地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3. 办理纳税磁卡
4. 领取税务登记表
(三).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
【第11篇】企业税务注销资料在哪
税务注销是公司注销十分十分的1个步骤,也是公司注销中十分繁琐和麻烦的1个步骤。针对企业家而言,公司注销太麻烦,不如交给代理公司去注销。许多人觉得,实际上税务注销非常简单,不就是填几个表就可以的事了么?其实不是,即使针对代理公司而言,税务注销也是十分头痛的一件事情。那么税务注销到底应该怎么办理呢?
企业税务注销的问题:
税务注销仅仅填几个表这么简单吗?
准备材料太多太多!
1、办理过的都明白,几乎就还没有一遍搞下来的!如今这社会的出行成本和沟通成本多高啊,每天跑税务,脑袋都要炸!
2、工作流程太多太多!
什么股东会决议、工商、社保、地税、国税、发票缴销,还没有一样是容易搞的,许多企业半年了也不会死掉!
3、补税那是应该的!
企业都要死了,税务一定会要对企业注销在之前来进行一番彻查,到底了解这一个企业死的是否干净!
企业税务注销中的人生之道:
1、增值税来进行转出
尤其是一般纳税人,往常你们都已经把采购的物资作了增值税进项抵扣,那你们企业注销了,一定会要把在之前抵扣的那些税款作进项转出。当下许多的时候,税务都能让您作进项转出!
2、库存量咱办啊!
这一个也是大伙儿注销前都是这般困惑的问题。
大伙儿试想一下一下下:采购进来的货品,你要不销售、要不投资、分配、赠送。
通过物资和发票流向,大伙儿可能就知道了:残余库存量,一定会要视同销售啊,交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白条入库
这也是许多企业存有的问题,是因为在之前不同不规则,许多费用成本还没有发票。明白难受了吧,这时候税务会从严查验你们账本,把还没有发票的,都给我统统补税!
4、真正库存量低于账面数额!
这一个也是普遍存在,许多的时候,企业有了销售,并且还没有开发票就还没有身边的营收,另外成本也不会转出,这时候的弄虚作假的库存量,要不走进项税转出,要不视同销售解决,税肯定是要补缴的。
往常税务规则,注销才可顺顺利利!
【第12篇】企业税务注销流程
注销前办理事项: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税务注销流程:
第一步,税务大厅注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缴销增值税发票,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注销登记表》;
第二步,申报注销当期的所有税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残保金等。可以在税务大厅进行现场申报,也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自行申报;
第三步,在注销业务的窗口提交《清税申报表》;
第四步,企业专管员审查账务,不同的税务机关要求会有所不同,具体按照自己的企业专管员所需资料提供即可;
第五步,在大厅提交经专管员以及分管所所长的签字盖章后的《清税申报表》,取得《清税证明》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事项完结。
【第13篇】企业税务等级查询
税务局到底是怎么查企业的?具体查企业哪些东西?企业具体需要注意哪些风险?今天一次性给大家说明白。
一、大数据时代,税务局查企业都查什么?
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可以发现很多企业的涉税疑点。我们简单从三个方面说一下:
1、财务报表的数据特征与变动
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前,可以从“金三”系统中调取企业的基本信息,了解企业所处行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个性风险点,以及特别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而发现其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
比如,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投入资金除自有资金及预售房款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贷款,由此往往产生高额的利息费用。
建造期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费用应计入开发成本当中,而少数房地产企业为达成少缴当期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有可能将本应资本化处理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以方便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利息费用作为房地产行业性风险点,往往需要重点关注。
分析财务报表数据主要看3个方面的变动:
一是哪些项目发生变动;
二是变动幅度大小;
三是变动产生哪些涉税影响。
比如,分析某制造业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时,发现该企业“在建工程”会计科目期初余额为300万元,期末余额为0,已转到“固定资产”会计科目中。
通过这些变动,可以推测该企业可能已完成某项工程建设,相应也增加了固定资产原值,房产税计税依据可能发生变化。
根据相关政策,房产税计税依据要么按照房屋租金,要么按照房产余值。
而从该企业申报信息看,企业并没有改变房产税申报金额,所以需要进一步核实在建工程的具体内容,分析是否存在少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2、纳税申报数据的关联与比对
财务报表数据分析应注意关联纳税申报数据。比如,分析某大型制造业企业利润表时,发现“其他收益”会计科目有列示金额。
经了解,该金额来源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及加计抵减的税额,但从该企业增值税申报情况看,其收入项目是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行申报,适用13%税率,缺少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也就是说该企业很可能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
再比如,分析企业发放工资薪金的情况时,不仅要分析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薪金的申报情况,还要比对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的数据,如果支付的现金小于计入成本的职工薪酬,就要警惕企业是否有虚列工资薪金的可能性。
各税种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存在交叉,我们要善于比对,利用各税种间的勾稽关系发现问题。
比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当分析房地产企业时,可以把增值税计税依据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进行对比,如果两者产生比较大的差额,就可能存在异常。
3、企业发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逻辑与常识
查看某咨询公司发票信息时,发现其一段时期内开出的咨询服务费的价税合计金额总有零头,这不太符合逻辑,因为咨询服务费一般都是整数。
通过后续检查发现,这部分咨询服务费发票是该企业为帮助受票方套现销售提成而虚开的,为便于核算,均按照提成的金额来开具,所以产生零头。
同样,如果销售螺纹钢这一类生产材料的企业开具的发票金额总是整数,也有虚开嫌疑,因为生产材料大多按重量或件数销售,出现整数的概率不大。
在对连续几年都亏损或税负率极低的企业、注册经营地址在写字楼里的生产型企业、法定代表人年纪比较大的企业进行分析时,我们应保持谨慎态度,因为这都不太符合常理,有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二、为什么有的企业常被税务局“惦记”?原因在这里!
1、税务局是如何找到你的?
为什么有的企业常被税务局“惦记”?其实,是有原因的!
下面我们来看看税务局是怎么确定稽查对象的,你就明白了为什么总被“惦记”了。
1、推送案源
税务局设置风险控制管理部门,会根据“大数据”进行分析,一旦发现企业纳税情况有异常,就会第一时间把风险提示推送到稽查部门,进而稽查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
2、检举案源
这个主要是来源于公司内部人员、竞争对手等等。针对此种情况,举报的信息一般是比较准确的,一查一个准。
3、安排案源
安排案源,就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年度稽查工作任务安排,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行业进行定向检查。
4、自选案源
企业存在以下这些情况之一的,被“抽中”的可能性非常大。
1)、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2)、2个年度内2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4)、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5)、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6)、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7)、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随着大数据的到来,以后可能最了解你的就是税务局了~
2、税务局稽查时有何权利?如何查?
税务局稽查时有以下权利,再碰到税局稽查时,一定要积极配合,千万不要像上述案例那样,不按时提供资料,造成惨案~
3、税务稽查的流程
其实,面对税务稽查时,即使你的企业真的存在违法行为,你以为你不配合、一句我不知道,真的能把税务局糊弄过去~想法真是太天真了~
在此奉劝大家一句:在面对税务稽查时,老板和会计们务必先自查原因,并积极配合税局调查提供资料和说明,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
三、2023年,企业不想被查,这些9种行为不要再有了!
1、只针对开票收入申报
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不开票的收入就没有申报纳税,为了账上不体现,走账也往往不通过公户。你以为这样税局就查不到你了~想法太简单了~
2023年多部门实施信息共享,税务会从第三方信息来源,来证实你申报的真实性(如提供的水电能耗数据、银行流水、政府采购数据等等)。不仅仅如此,还会通过区域同行业经营情况对比等等。
2、成本随意调增或调减
有些企业,为了防止被税局稽查到,随意地调整成本(买发票或少计发票等),使收入成本配比。你以为收入成本配比就万事大吉了,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
收入成本是要配比,但非特殊情况下的微利、平销、低毛利或者收入成本倒挂都是税局稽查的重点。
3、扣除凭证(发票)不合规
存在大量的白条入账(500元以下的可以凭收据入账);存在大量的个人抬头发票;公司没有车却有大量的加油票;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异常发票;预估费用迟迟没有发票;老板个人消费的发票;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凭证等等。
4、不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是按照会计利润,而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余额。
其实,会计制度与税法还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如果企业汇算清缴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你就不要怪税务局会找到你~
5、少交个人所得税
个税也是被稽查的重点,随着个税申报系统不断完善,冒用身份、编造虚假工资等都很容易被稽查。
6、库存账实不一致
发票开具实行全票面上传,简单说就是发票开具不只是发票抬头、金额,就连开具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都会被监管。
也就是说,公司的进销存都是透明的。只要企业开具的发票异常,马上就会接到税务局电话,甚至会实地盘查,一旦有问题,就会涉嫌偷税。
8、申报异常
很多企业对小税种不重视,认为其金额小,不会被监管,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小税种也会引起大风险。
比较典型的例子:2023年神木县税局查处某煤炭运销企业,责令补缴2009-2014印花税2110.73万元,滞纳金950.6万元。
8、频繁公转私、私转私转账
去年央行发布大额现金管理试点,这无疑也是释放了一个信号,通过私户来偷逃税实属自投罗网。
9、不缴或少缴社保
随着社保的全面入税,社保的监管只会越来越严!再想在社保上动“歪心思”的可要小心了~
税猫:税前测,税平安,安心税
【第14篇】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
在企业的众多财务岗位中,税务会计是比较特殊的一个。不仅是工作内容与外界的交际比较多,外出比较频繁,税务会计也是企业中非常容易出纰漏的一个领域。
税务会计是企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应对税务检查的直接责任人,所以其肩负的风险相对于其他的财务岗位更加的重大。基本上只要企业发生税务风险,税务是最难推卸责任的,而往上走,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总经理都有可能以各种借口逃避责任,而税务会计由于是直接操作人员,想要推脱责任真的很难实现。那么,一些财务人员由于各种原因选择了这个工作岗位,该怎么办呢?答案就是两个字:控制!
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是为自己寻求安全边际。企业的税务风险越小,税务会计自己的护城河相应的就越宽。只要将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使偶尔有一次风险的爆发,也不至于伤及税务会计,最多是补交一定的税款或者接受一些罚款。而想要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首先需要税务会计能够认识到风险!如果你自己都对税务风险视而不见,那么根本就谈不上控制了。其次是宣导,由于不直接参与执行,所以一些高层财务人员和企业高层往往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很随意地做决定,这就很容易迸发税务风险,所以我们税务会计要经常与企业高层和高级财务人员探讨防范税务风险的重要性。在宣导的时候一定要提示其最要严重的后果,要将税务风险对企业的损害,对管理人员自身的损害直接联系起来,由于税务会计处于涉税实务的最前线,所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还可以通过讲述案例的形式,将这种宣导贯穿到日常的闲谈中,将防控税务风险的意识深深地植入高层决策人员心中。最后是要注意保持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不可以太近,因为太近了很可能造成税务人员对企业的情况太过于了解,一不小心成了税务机关抓典型时的替罪羊。但是也不能太远了,因为一些小的问题如果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就不会被抓住大问题。而这些小问题的结果,有时候确实是需要一点“人情”的,这些“人情”就在于平时的积累。
除了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以外,最核心的还是时刻关注自身的风险。因为公司是老板的,而命是自己的,坚持:不能为了那点工资或者潜在的好处,去以身犯险。偷税漏税的是企业,而出了娄子可能就需要你付出职业生命或者背负牢狱之灾的代价。该发展的企业不偷税一样能发展,而需要偷税漏税来才能活的企业根本不值得你为之工作。很多的税务会计对于“税负率”好像特别感兴趣,似乎“税负率”就成了触发税务风险的“保险丝”。我认为这种做法就是在拿自身安全在玩火,可以推断,只要关注“税负率”的企业基本都没有做好自己的税务风险控制,也可能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纳税,但是又不想让自己看起来那么突兀,所以尽量将自己的“税负率”保持在一个看起来正常的范围。而这个看起来正常的“税负率”很可能就不正常,随着各行业经济水平的发展,所谓“税负率”都在不断变化,你怎么能保证你拿到的哪个“税负率”就是税务机关用来衡量企业的“税负率”?而真正做好税务筹划的企业,根本不需要考虑“税负率”,因为其“税负率”一定是正常的。另外,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的事情一定不能做,因为如果是首次偷税漏税,起码通过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还可以免受犯罪制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但是“虚开发票”是没有这么一条底线的,只要被发现,那么属于违法就按照违法处理,属于“犯罪”的限额就要面临牢狱之灾。
从事税务会计实在是一项具有一定挑战性的工作,但是也是能够直接为企业带来价值的一个财务岗位。要从事这个工作,一定要有两把刷子才行,没有金刚钻是揽不了这个瓷器活,税务精英训练营,打磨出你的金刚钻!
【第15篇】企业重组税务处理
1、法人变为非法人,或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
①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②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
税务处理: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债务重组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税务处理: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债权转股权
税务处理: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以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金额偿还债务
债务人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3、股权收购
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的交易
税务处理: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4、资产收购
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税务处理: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5、企业合并
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税务处理:①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②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③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6、企业分立
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税务处理:①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③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④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⑤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