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班子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班子
据应急管理部官网“领导信息”一栏最新信息显示,郝军辉已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郝军辉长期任职国家税务系统,此番履新前,他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资料图)
公开履历显示,郝军辉出生于1971年4月,山西繁峙人,东北财经大学税收(税务)专业毕业,大学学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参加工作后,郝军辉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工作,后历任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副主任科员,办公厅局长秘书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纳税服务司综合处处长等职。2023年7月起,他先后任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人事司副司长,2023年4月任国家税务总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司副司长(司长级),2023年6月卸任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
2023年12月,郝军辉任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司长,2023年8月任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2023年9月同时担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2023年4月卸任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
2023年6月,郝军辉任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2023年12月,他被任命为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至此番履新。
原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许尔锋,出生于1963年12月。他早年任职甘肃,曾任定西市市长等职,2023年调任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室主任,2023年调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厅长,2023年10月调任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后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目前,应急管理部领导班子中,还有一名“70后”,为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组长蒲宇飞,他出生于1971年10月。
郝军辉简历
郝军辉,男,汉族,1971年4月生,山西繁峙人,1992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4月加入中国***,东北财经大学税收(税务)专业毕业,大学学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2年至2003年先后任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科员,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副主任科员,办公厅局长秘书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其间: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所得税管理司综合处副处长;
2003年10月起先后任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纳税服务司综合处处长(其间:2023年9月至2023年8月挂职任广州市花都区副区长);
2023年7月起先后任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人事司副司长;
2023年4月任国家税务总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2023年6月免)兼人事司副司长(司长级);
2023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司长;
2023年8月任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
202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兼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2023年10月参加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一班学习);
2023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2023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现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第2篇】上海国家税务总局
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邓伦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要对邓伦进行检查?
答:上海市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文娱领域税收监管,不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深入开展税收综合治理,提示辅导相关从业人员依法纳税,并督促整改。在去年以来开展的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邓伦存在涉嫌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2.邓伦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2023年至2023年期间,邓伦虚构业务将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同时存在其他少缴税款的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认定其偷逃税款4765.82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399.32万元。
3.请问本案中不同的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坚持依法依规、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邓伦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邓伦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税款部分处0.5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且未主动自查补缴部分,性质恶劣。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
【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发费用
新华财经北京9月14日电(记者董道勇)国家税务总局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允许企业10月份纳税申报期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2023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再增加一个季度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计算方法,促进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在2023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企业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企业10月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只需在预缴申报表中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加计扣除金额,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告》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优化简化,由2015版“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的辅助账体系,调整为2021版“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进一步减轻填写工作量。2021版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习惯,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进一步便利优惠政策享受。
此外,《公告》还调整优化了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让企业最大限度享受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政策抓手。”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与现行允许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再多增加享受一个季度税收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可帮助企业更早更便利享受优惠,以减税激发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
【第4篇】金砖国家税务专家会议
中国网11月4日讯 北京时间11月2日晚,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中国、南非、巴西、俄罗斯、印度五国税务局长和官员,以及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美洲税收管理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代表参加会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主持。
本次会议是中国担任金砖国家主席国期间的系列活动之一,也是今年重要的主场涉税外交活动。与会各方围绕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金砖税务未来合作与发展、金砖税务如何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等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并达成广泛共识。
为提高金砖税务合作影响力,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倡议设立“金砖税务最佳实践”,以案例形式向世界分享金砖国家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服务实践成果,促进彼此交流,并为其他发展中国家税务部门提供借鉴。本次会议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是与会各方审议通过并发布了“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首批9个案例,分别是:巴西的“信任”大企业合作遵从项目;俄罗斯的欠税管理工具、税收情报交换数据系统;印度的非接触式税收征管、纳税申报智能升级;中国的智能化个税汇算清缴、税收宣传月和税务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南非的税收遵从风险评价与监控系统。
与会代表对“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首批案例给予高度评价,一致认为案例集中展示了金砖国家在全球税收治理领域的有益探索,反映了金砖国家税收治理的最新成果和各国税务部门的共同关切,体现了金砖国家税务部门的最新理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意义。各国一致同意,将“金砖税务最佳实践”作为金砖税务合作的标志性知识产品固定下来,在今后推出更多有价值的实践案例,为深化全球税收治理提供“金砖样板”、贡献“金砖智慧”。在此次会议前一天召开的金砖国家税务专家会议,围绕金砖税务最佳实践案例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会专家表示,金砖国家税收合作机制为各国分享经验、交流观点搭建了良好的平台,为促进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会议的另一亮点,是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美洲税收管理组织代表首次参加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为金砖税务合作发展建言献策。国际组织代表一致表示,非常认可和支持发布“金砖税务最佳实践”案例,认为这一做法能够有效促进金砖国家间的税收合作,国际组织愿意加大推广力度,使其能帮助更多发展中国家提升税收征管服务能力。金砖各国税务局长赞赏国际组织在推动国际税收改革、促进合作、加强能力建设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表示愿与国际组织一起推动塑造更加公平、稳定、可持续的国际税收体系,不断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税收治理中的话语权。
会上,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对各方为会议的成功举办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并分享了中国税务部门在落实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等方面的实践与成效。他指出,金砖国家是守望相助的大家庭、合作共赢的好伙伴。金砖税务合作机制自2023年建立以来,主办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的接力棒在金砖五国之间传递,金砖税务合作机制的凝聚力不断提升,影响力不断扩大,吸引力不断增强。中国税务部门愿继续与金砖各国税务部门一道,与各相关国际组织一起,携手共进,并肩前行,深化务实合作,推进交流互鉴,构建更加高质量的伙伴关系,共同推动金砖税务合作机制实现更大发展,为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贡献新的更大的金砖税务力量。
在金砖税务未来合作与发展专题讨论环节,王军表示,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金砖国家税务部门需进一步深化务实合作,携手共进,开创未来。他提出三点合作建议:一是在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上密切合作。继续深化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强化税收数据共享等工作,进一步提高金砖国家的税收征管能力。二是在推动世界经济复苏上通力合作。积极分享运用税收措施助推经济发展的经验,建立健全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工作机制,共同打造更优的营商环境。三是在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上团结合作。深度参与联合国、g2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主导的税收改革,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积极发声,共同推动构建公平高效的国际税收体系。
2023年的金砖国家税务局长和税务专家会议将由南非主办,各方表示将全力支持南非办好会议,推动金砖税务合作取得更多成果、实现更好发展。
【第5篇】国家税务局网上报税
本文目录
税务申报流程?
公司如何报税?
抄税、报税、发票认证、抵扣、税务申报流程?
具体网上缴纳税款流程?
餐饮税务申报流程?
公司税务申报流程?
公司申报流程?
海关报税怎么办理?
税务申报流程?
1、核定申报方式: 纳税人申请实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或简易申报的纳税申报方式的,应当经税务机关核准:
(1)电子申报(网上申报):查帐征收、核率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申报网上申报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数据电文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一)和《自动划缴税(基金、费)款协议书》,按规定填写,并与开户银行和主管税务机关正式签署《协议书》。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审批后,由办税服务厅专门窗口或管理部门登录因特网泰州地税网上申报系统页面,打印出系统自动生成的网上申报签约纳税人的用户名和密码,交纳税人。纳税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申报系统。
(2)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可以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3)简易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对定期定额户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即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具体程序见“办税程序公开?13、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2、接收申报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接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直接申报(上门申报)资料,邮寄申报资料以及电子申报资料。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时出具纳税人的书面委托书。
3、审核申报资料:
(1)核实传递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审核纳税申报表的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数据计算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电子申报由计算机系统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电子数据进行逻辑审核)。
(2)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数据电文与报送的书面资料如不一致,以书面数据为准。
税务机关应审查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纸质资料中计税依据与网上申报数据的符合性,纳税数据的增减变动情况,纳税情况与其发票使用情况的符合性等等。
(3)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定额执行期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营业)额。
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30%(含)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公司如何报税?
每月7号前,申报个人所得税。每月15号前,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年底时申报一次(全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年4月15号前、10月15号前申报。
但是,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车船使用税,每年4月份申报缴纳。各地税务要求也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如果没有发生税金,也要按时进行零申报。
纳税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如果网上申报,直接登陆当地地税局网站,进入纳税申报系统,输入税务代码、密码后进行申报就行了。
国税申报的税金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 每月15号前申报增值税。 每季度末下月的15号前申报所得税。 国税纳税申报比较复杂,需要安装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一般国税都要对申报单位进行培训的。
税指国家向企业或集体、个人征收的货币或实物:税收、税额、税款、税率、税法、税制、税务等。同时也被用于姓氏。
抄税、报税、发票认证、抵扣、税务申报流程?
一、先开发票,根据开票金额核算需要认证的进项税,再网上报税 ,再抄税。
1、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要先进行网上认证,认证后的发票,才能编制会计凭证做账。
2、月末所有销售发票开具完成后,进行网上抄税。
3、网上申报当月报表及应交各项税金,并及时缴纳税款。
二、开票可以开到当月月底最后一天,发票认证如果是自己远程认证也可以到月度最后一天,如果去税务局认证看税务局的具体规定,抄税一般在月底最后一天结束之后抄税。
扩展资料: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持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的扫描仪上扫描,计算机读取票面上的密文,
与票面上的七项数据(发票代码、发票号、开票日期、购纳税人识别号、销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后,将数据传入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发票比对系统数据库。数据将在那等待90天,等待销售方抄报税的数据资料并与之进行比对。
比对一致则通过;不一致或没有相对应的发票数据可比对,则自动将该信息转到未通过的数据库中。税务稽查就会根据转来的认证发票上的信息找到开出和取得发票的双方,查实原因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认证过的专用发票,是企业项抵扣的依据。
如果单位也开展网上认证,那么,可随时在网上进行认证;如果没有,一般是在月末集中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具体网上缴纳税款流程?
网上报税流程具体步骤:
1、首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点击服务栏的“纳税服务”。
2、然后在跳转的页面,点击“网上办税”。
3、接着在跳转的地图页面中选择自己的地区,以下以福建省申报个人所得税为例。
4、然后在弹出的页面中选择“注册”账号,依照页面提示关注微信公众号进行“实名注册”。
5、最后在微信注册成功后,返回网页,点击“登录”,登录到个人页面,在“我要办税”栏目下点击个人所得税申报。
餐饮税务申报流程?
餐饮业报税流程
报税流程:
1、地税申报的税金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每月7号前,申报个人所得税。
(2)每月15号前,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印花税,年底时申报一次(全年的)。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年4月15号前、10月15号前申报。但是,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5)车船使用税,每年4月份申报缴纳。各地税务要求也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6)如果没有发生税金,也要按时进行零申报。
(7)纳税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如果网上申报,直接登陆当地地税局网站,进入纳税申报系统,输入税务代码、密码后进行申报就行了。如果是上门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局就行了。
2、国税申报的税金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
(1)每月15号前申报增值税。
(2)每季度末下月的15号前申报所得税。
(3)国税纳税申报比较复杂,需要安装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一般国税都要对申报单位进行培训。
公司税务申报流程?
1、一般来说,现在税费申报都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或者相应申报客户端进行网上申报。进行网上申报之前,需要去税务机关签订三方协议(税务机关、企业、企业开户银行),为申报扣款做好准备工作。每个税(费)种可能存在不同的申报期,不同企业申报期也不同,税费应在申报期内根据相应的计算资料报领导审批后,进行申报扣款。申报完应做好相应档案管理工作。
2、从企业内控的角度来讲,税费申报首先应有专职的办税人员负责管理,对企业需要申报的税费种类、申报期限、征税依据等有清楚了解,同时注意做好税费申报资料的档案保管工作,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尤其现在“放管服”大背景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要求企业自行判别,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费申报的档案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办税人员对于办税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在申报期内及时计算出相关税费申报金额,应有人员进行复核,进行相应的税费申报审批工作,审批工作做好后,注意与出纳人员做好对接,保证申报时,三方协议扣款。
公司申报流程?
1.纳税人向国税局的征管部门提出网上申报纳税申请,经县(市)区局审批同意后,正式参与网上申报纳税。
2.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在银行已经开设的缴税账户,并保证账户中有足够用于缴税的资金。
3.纳税人与银行签署委托划款协议,委托银行划缴税款。
4.纳税人利用计算机和申报纳税软件制作纳税申报表,并通过电话网、因特网传送给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系统。
5.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应划缴税款信息,通过网络发送给有关的银行。由银行从纳税人的存款账户上划缴税款,并打印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6.银行将实际划缴的税款信息利用网络传送给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系统。
7.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和税款划缴信息,打印税收汇总缴款书,办理税款的入库手续。
8.纳税人在方便的时候到银行营业网点领取税收转帐完税证,进行会计核算。具体的报税流程:月末结帐后,开始网上电子申报,然后去税务局交手工财务报表即可。
海关报税怎么办理?
一、境外货物进区流程:
1.加工贸易所需进境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适用进境备案手续;
2.货物到达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预录入手续(加工贸易进境料件在加工企业预录入,仓储、转口货物在仓库预录入),预录入按“进出境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接到接受申报回执后,打印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4.在备案清单上签署报送员名字,并加盖报关章,随附报送员证、提单(包括小提单)、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原产地证书、《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里书面交单申报手续;
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有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单证返还报关员办理提货手续;
6.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码头(机场等)承运至保税区内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咨询电话
注意啦
注意啦
注意啦
2023年10月11日00:00时起
暂停办理全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
具体内容请往下看!
▼▼▼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关于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南充上线期间
暂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的通告
尊敬的医疗保险缴费人: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按照国、省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南充市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将于2023年10月统一切换到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系统上线切换期间,全市各项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暂停服务时间
2023年10月11日00:00时起
恢复服务时间
预计恢复时间为2023年10月29日00:00,最终恢复时间以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南充上线时间为准。
暂停业务范围
暂停办理全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参保关系转移、信息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特殊事项
2023年10月11日00:00时前未在税务部门完成实缴的征收计划,由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同时作废征收计划,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运行后,参保人重新申请下达征收计划进行缴费。
本次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南充市上线切换给您带来的不便
敬请各参保人
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周知并谅解
如有其他工作调整另行通知
服务咨询电话如下:
南充市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2809773
顺庆区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2815199
高坪区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3377900
嘉陵区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3631706、3637083
阆中市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6230013
南部县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5830333、5531925
西充县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4222005
仪陇县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 7216927、7222596
营山县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8210455
蓬安县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8606886
国家税务总局顺庆区税务局:(0817)2700372
国家税务总局高坪区税务局:(0817)3338908
国家税务总局嘉陵区税务局:(0817)3880979
国家税务总局阆中市税务局:(0817)6900722
国家税务总局南部县税务局:(0817) 5523757
国家税务总局西充县税务局:(0817)4222024
国家税务总局仪陇县税务局:(0817)7222257
国家税务总局营山县税务局:(0817)8219419
国家税务总局蓬安县税务局:(0817)8623456
请参保群众注意安排业务办理时间
并广泛转发
让大家少跑路~
来源 | 南充医疗保障
【第7篇】国家税务江苏
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盐城市纪委监委消息: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四级高级主办薛振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纪律审查和盐城市监委监察调查。
薛振平简历
薛振平,男,汉族,1963年2月生,江苏盐城人, 1981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国***,大学学历。
1981年12月至1984年4月,任江苏省盐城县大纵湖、义丰税务所办事员;1984年4月至1989年5月,任江苏省盐城市郊区税务分局办事员;1989年5月至1996年3月,历任江苏省盐城市税务局税政二科办事员、科员;1996年3月至1997年7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副科长;1997年7月至2002年10月,历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局长;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2004年3月至2023年3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副调研员;2023年9月至2023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副调研员;2023年6月起,任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四级高级主办。
【第8篇】内蒙古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助力民营经济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内蒙古治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和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见附件1)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核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征收率为0;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见附件2)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三、凡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申请按次开具发票的金额。
四、纳税人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确定适用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
五、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电话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韩国荣出席吹风会并就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12366热线的服务效率和水平等问题答记者问。一起了解一下与纳税人有关的内容:
一、一号通办,拨打12345热线也可以咨询税收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高政府为企便民服务水平,《指导意见》明确,税务部门作为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各地12366热线将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所在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保留号码和话务坐席,与12345热线建立电话转接机制,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作为12345的分中心,12366将做好对12345平台的支撑,无缝承接和快速办理12345转办的诉求,共享相关的咨询数据信息,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精细的服务。
二、12366热线服务将做出哪些优化?
韩国荣进一步介绍,12366热线将从服务渠道、服务时间、服务效率三个方面进一步优化服务。
一是纳税缴费的渠道更优。整合后的12366服务渠道由1个变为2个,“1+1>2”的效果将会有效体现。对于一般性的税费咨询,12345可直接答复;对于专业性的咨询,将通过12345电话呼转或工单转办方式联合12366协同解决。
二是提供纳税缴费服务的时间更长。12366将按照“7×24小时”人工服务的标准,科学匹配服务人员,为纳税人提供不间断的服务。
三是纳税缴费的服务效率更高。将通过学习借鉴12345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缴费人诉求的接收、转办、办理、督办、反馈、评价、回访以及考评等全流程闭环处理机制,带动12366接收诉求响应率、问题解决率和满意率持续提升。
税务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稳步有序做好归并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积极推进12366热线服务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持续推进纳税缴费服务措施从理念、方式到手段上的变革,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第10篇】厦门国家税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企业税收调查工作已正式开始,小编为大家准备了详细的填报指南,请紧跟小编步伐走进2023年全国税收调查吧!
一、填报对象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全国税收调查的对象由重点调查企业和抽样调查方式选取部分企业参与调查,被选中的企业将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
二、填报时间
税收调查填报工作从8月底开始,一直持续到9月中旬为避免数据报送导致的网络拥堵,建议尽早填报。
三、填报方式
(一)浏览器选择
由于应用兼容性问题,请确认使用的是ie浏览器进行填报。
(二)登录方式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税收资料调查企业数据采集”--“在线填报”。也可通过厦门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登录或搜索“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模块填报税收调查数据。
如果是第一次使用本系统或报表插件需要升级时,系统会提示自动下载并安装插件。插件正确安装后,系统就会在新的ie窗口中打开报表。
四、填报内容
税收调查共需要填报四张报表,分别是信息表、调查问卷表、企业表、货物劳务服务表。请依次填写上述报表,避免出现逻辑关系错误。
其中,企业表、货物劳务服务表填报2023年度累计数据,税收申报数据请根据所属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各类申报表中的累计数据填写,已缴纳税收数据根据2023年度实际缴纳数据填报;调查问卷是为了解企业2023年上半年生产经营状况、对税费优惠政策感受、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及对2023年下半年生产经营的预期,均为选择项。请按照指标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填报调查。
为减轻您的填报工作量,本年度上线了征管数据自动取数功能,在信息表和调查问卷表填报完毕后,点击填报页面中的【读入征管数据】,即可读取申报数据,数据读入后,请进行核实,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并补充缺漏,如职工人数等。
五、填报计量单位
税收调查报表的货币金额单位为千元,油、气、电等消费类指标单位分别是吨、万标立方米和万千瓦时。
六、注意事项
1.“信息表”一般情况下所有调查企业都应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2.除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外,所有调查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表”以下划型用指标:“营业收入”、 “资产年初数”、 “资产年末数”、 “年初职工人数”和“年末职工人数”。
3.“货物劳务服务表”原则上要求调查企业的所有货物、劳务和服务,包括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的货物或劳务,有关指标应与“企业表”相关栏次金额相符合。如货物劳务服务表第8列“本年内销货物劳务服务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与根据企业表第2行、第3行和第5行的填报口径分别按货物、劳务或服务分析计算填列。按照税率的不同来确定货物劳务产品代码,如果是同一税率的产品尽量合并在一起填写。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李辉图片
撰文 | 赵婧姝 张伟 编辑 | 傅凝
近日,公开报道显示,中央纪委第六和第十一两个纪检监察室主任易人。其中,六室主任由曾任最高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厅长的穆红玉担任,新任十一室主任则是深圳市原纪委书记王兴宁。
[穆红玉]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2023年和2023年,中央纪委曾对其内设架构进行两次重要调整。第二次调整后,原来的10个纪检监察室扩充为12个。
从2023年第一次调整结束后到现在,不到三年时间,这12个纪检监察室的11个主任都已换人,另外一人升任监察部副部长并兼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四个纪检监察室两次换人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纪检监察室的重要任务是查办案件,其查办对象基本是所联系领域、省区市的省部级官员。那么,现在看看这些纪检监察室主任是怎样变动的↓↓↓
纪检监察室
联系部门/地区
主任变动(2023年至今)
1
中直、政法和宣传口的单位等
贾育林-迟耀云-高飞
2
国务院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等
魏健-丁顺生
3
国务院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等
迟耀云-龚堂华
4
金融口的单位等
李荣起-魏健-袁久强
5
国资委和央企等
杨青录-贾育林-王鸿津
6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
耿欣秋-李欣然-穆红玉
7
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
黄文胜-李欣然
8
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及中央驻港、澳办
李辉-王荣军
9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余蚕烛-人选尚无公开报道
10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
宋福龙-人选尚无公开报道
11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李荣起-王兴宁
12
江苏、山东、河南、湖北
陈雍
据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统计,从2023年到现在,除了十二室以外,其余11个室的主任均有调整,其中第一、四、五、六4个室的主任进行过两次调整。而十二室主任陈雍在任上获得晋升,2023年4月,他被提拔为监察部副部长并兼任十二室主任。
转任跟转岗有差别么
2023年调整后,原三室主任迟云耀转任一室主任、原一室主任贾玉林转任五室主任、原二室主任魏健转任四室主任。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有些官员从这个监察室调到其他监察室当主任,并不等于转岗。也就是说,2023年那次调整,原来监察室序列调整,联系的单位也相应更换。几位负责人虽然挪地方,其实还是负责原先的那些领域。
比如,已经落马的魏健在2023年负责二室,联系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中国工商银行等26家机构。
2023年改革后,金融口的单位归四室联络,魏健即转为四室主任。不过在改革后不久的5月,他就被带走,成为十八大后中央纪委系统首个被调查的高级官员。
至少一半的“原主任”外派
12个纪检监察室的“老主任”各有去向,大体分成两个步骤:
一是一步到位直接外调,如第五室杨青录、第七室黄文胜、第八室李辉、第十室宋福龙,均外派到省纪委或中央部门派驻纪检组担任领导职务。
二是内部转岗调整,大部分在不同监察室之间调动。这类人有两个例外,一类是像第三室的迟耀云,先是内部换部门,而后外派任职;另一类是陈雍,在任上擢升为监察部副部长。
监察室序号
原主任
去向
1
贾育林
曾转任五室主任,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2
魏健
曾转任四室主任,后落马
3
迟耀云
曾转任一室主任,后任山西纪委副书记
4
李荣起
曾转任十一室主任,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5
杨青录
海关总署纪检副组长
6
耿欣秋
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7
黄文胜
贵州省纪委副书记
8
李辉
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副组长
9
余蚕烛
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10
宋福龙
驻交通部纪检组组长
11
李荣起
2023年从第四室调入,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12
陈雍
2023年4月起兼任监察部副部长
上面列表可以看出,还有几位老主任的新去处尚不得而知,其外派也是很有可能的。
庄德水告诉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就“外派”这一去向表示说,派驻就是直接管理,毫无疑问要派中央纪委的干部。现在中央纪委是“两个为主”,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中央纪委将办案权和人事权收归,派驻纪检组的重要领导岗位和省区市的纪委书记岗位由中央纪委指派,这样也有助于强化垂直领导,把中央纪委的精神带到新入职的岗位上去。
新主任一半以上是“外援”
原来的室主任调走了,谁来接任?
其实无非两个渠道:
一是中央纪委机关内部接任。如魏健落马后,四室主任的职务由原三室副主任袁久强担任;再如长期在中央纪委机关工作的李欣然,2023年3月后调入新成立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担任副主任,然后又接替耿欣秋主持六室工作,在去年年底,原七室主任黄文胜空降贵州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后,李欣然从六室调任七室主任。
二是外单位调入。比如李欣然此次腾出来的六室主任一职,即由此前长期在最高检任职的穆红玉接任。还有最近被披露履新纪检监察室主任的王兴宁,此前长期在广东省任职。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发现,目前12位纪检监察室主任中,至少有7位和穆红玉、王兴宁一样,来自中央部委或者地方单位,并且拥有纪检工作相关的经验,他们现在负责的领域,与自己曾任职的地方和机构并没有交集。
监察室序号
现任主任
原任职务
1
高飞
北京市平谷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
丁顺生
中央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主任
3
龚堂华
福建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
4
袁久强
三室副主任
5
王鸿津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司长
6
穆红玉
最高检察控告检察厅厅长
7
李欣然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副主任、六室主任
8
王荣军
北京市纪委副书记
9
尚无公开报道,此前为余蚕烛
10
尚无公开报道,此前为宋福龙
11
王兴宁
深圳市纪委书记
12
陈雍
中央纪委执法和效能监督室主任、辽宁省沈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在这些“外援”中,可以看到区域颇有点天南地北的意思。2023年12月从东北调进正局级的陈雍,到中央纪委绩效管理监察室任职,转任十二室后又提拔为副部;从华东福建调来副局级的龚堂华,循例提任为正局级;又从华南平调来正局级的王兴宁。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两位北京调入的官员,八室主任王荣军曾是北京市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在2023年中央纪委改革后与龚堂华一同被任命为主任。一室主任高飞在进入中央纪委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光看这些“外援”原任职务,还有点摸不清情况,比如原来是组织部长的高飞,怎么就进了监察室呢?其实,在他赴平谷任职前,从2005年到2008年期间一直在北京市政府督查室工作,并在三年内从正处级晋升为副局级。再比如五室主任王鸿津,曾任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特派员、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司长等职务。不过他在被披露担任主任一职之前,曾在2023年作为中央第一巡视组副组长,进驻中航工业、中航集团。
大挪移与大棋局
恐怕局友看了这么多文字,有些晕乎了。这么挪移自然有老王的道理。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中央纪委现在打破原来论资排辈的用人方式,在系统内部的话,使纪检监察干部在多岗位、多部门,通过轮岗方式来提高工作能力,系统外则多从综合性部门或者公安、司法部门来调配官员,往往对一些具有司法背景并在综合岗位上工作过的干部予以重用。
不仅如此。
庄德水还表示,整个中央纪委不仅是监察室主任变化频繁,副书记、监察部副部长的层面也进行了大轮换。十八大以后,老王重点选拔、调配一部分合适的人员,进入中央纪委领导层,通过人员调配和人力资源的组合来实现中央纪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
这才是最关键的。
资料 | 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人民网、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
【第12篇】国家税务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1日
了解政策原文点击左下方“了解更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13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并购重组对于很多企业而言,是资源的整合,是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商业运作。一项并购重组业务的成功取决多方面因素,其中税务问题会涉及并购重组的成本和收益,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之前,就曾发生过某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转让方因事先未充分考虑并购重组产生的涉税问题,对税收负担缺少预判,事后对并购重组产生的数千万元的巨额税款无力支付,导致解除交易合同,终止并购重组交易的事例。并购重组的税务问题,会影响到并购重组决策及相应方案的制定,交易相关方对并购重组涉及的税收事项的分析及筹划工作,应当于作出并购重组方案之前进行,应具有前瞻性。并购重组业务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两个角度,其一是并购重组的目标企业或目标资产的涉税问题,受让方需要对目标企业或目标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以便了解是否存在税务风险,进而做出投资决策,确定并购重组方案;其二是并购重组业务本身所产生的纳税问题,比如资产收购,转让方存在转让收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本文主要就并购重组业务本身产生的税务问题,进行系统分析。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重组的类型主要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债务重组、企业分立、企业合并。其中,债务重组包括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差额清偿债务;企业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存续分立,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并购重组交易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不同类型的并购重组以及不同支付方式涉及的税务问题会存在不同。并购重组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基于交易行为或资产转让所产生的流转税、行为税;第二个类是基于并购重组所得产生的所得税。
01并购重组的流转税、行为税问题
一、资产收购资产收购,在税法上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性经营资产的交易。资产收购所交易的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一般情况下,相较于其他并购重组类型,资产收购的税负会较重。资产收购与一般的交易行为一样,当资产收购的标的存在货物、无形资产,会涉及缴纳13%或9%的增值税、城建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如果收购标的存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还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文,如果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二、股权收购股权收购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需要缴纳印花税。股权收购涉及的转让标的是股权,股权和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流转税和行为税的课税对象,因此一般情况下,股权收购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笔者在此要着重提示的是,在实务中,存在并购重组业务在形式上是股权收购,实际是以股权收购之名,行资产收购之实。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存在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建和教育附加等税收的问题,也存在被认定为偷税的法律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作出如下回复: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国家税务总局上述批复,是对实质课税的进一步解读,也进一步明确了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司法实务中,也有相应的名为股权转让实质是资产转让应当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司法判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苏州翡*国际社区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再审案的判决书【(2018)苏行申626号】,对名为股权收购实则资产收购的问题,作出如下裁判分析:“本院认为:一、翡*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园区地税局要求翡*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的理由是,翡*公司以股权转让的名义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而翡*公司主张其未取得73046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可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案争议焦点为翡*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本院认为翡*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主要理由如下:1、73046号地块最初由原园区国土房产局出让给上海静安*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翡*公司四名股东一致同意将73046号地块变更至翡*公司名下,由翡*公司进行土地登记。原园区国土部门亦确认,翡*公司为该地块真实受让人,实际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2、从翡*公司与星*集团五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来看,翡*公司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共同设立的星*公司取得73046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保证星*公司为73046号地块土地的唯一权属人。从该约定来看,翡*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处分。星*公司虽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并非星*公司。星*公司虽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补缴了利息,但是系代替翡*公司缴纳。3、从“股权溢价款”的计算来看,翡*公司实质上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翡*公司将其持有的星*公司20%股权转让时,获得133033923元“股权溢价款”的计算方式为:314501平方米(73046号地块面积)×1.8(容积率)×235元/平方米。从该计算方式可以看出,翡*公司获得的“股权溢价款”是根据73046号地块的土地面积和容积率等进行计算。4、星*集团五公司之所以愿意与翡*公司合作,正是因为翡*公司实际占有并有权处分7304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翡*公司转让股权之前,星*公司实际上并未经营,翡*公司获得的133033923元“股权溢价款”,实际上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外在形式,客观上实现了土地增值并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如果翡*公司不占有涉案土地、无权处分涉案土地使用权,其不可能获得所谓的“股权溢价款”。5、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645号《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者转让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该批复虽然不是法律、法规、规章,但系国家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的解读,有效解决了非正常转让土地使用权逃避税收的问题。综上,翡*公司虽未办理73046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其实际占有并处分了土地使用权,且客观上翡*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外在形式,实现了土地增值,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故翡*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二、翡*公司转让73046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偷税情形,依法应当追缴税款 2023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案中,翡*公司隐瞒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在帐簿上列入,规避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属于在帐簿上“不列收入”情形,构成偷税,原园区地税局有权依法追缴相应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回复和司法裁判,均体现了对于股权收购,要遵循交易实质进而判断是否应当纳税,如果交易实质是股权收购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税收,如果交易实质属于资产收购,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税收。这也提醒了并购重组的相关方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仅做表面功夫,否则不仅不能节省纳税成本,反而会存在被认定偷税的风险。三、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除上述两项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1、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在税法上视同销售,需要按转让该非货币性资产缴纳相应税收。比如以不动产清偿债务,应缴纳增值税、城建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2、债转股和差额清偿债务债转股和差额清偿债务因不存在财产流转,不属于我国行为税的课税对象,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城建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四、企业分立、企业合并在企业分立与合并过程中,会存在相关资产在分立、合并企业之间的流转,原则上属于增值税、城建和教育费附加等税收的征税对象,但是在符合下列文件规定的条件下,不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文,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02并购重组的所得税问题
并购重组的所得税问题,根据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股权收购中,股权出让方是个人时,会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后续笔者会就此问题以单独的文章进行解读。本文主要围绕企业所得税进行分析。根据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文等相关规定,企业重组的所得税问题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03企业重组的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并购重组,除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外,应按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一、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1、转让方应将资产、股权转让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损益等科目,确认所转让资产、股权的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文,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二、债务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1、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及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例如,甲企业拖欠乙企业设备维修款113万元,经双方协商用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批产品公允价值共计为100万元,生产成本共计为8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万元。甲企业以该批产品抵偿债务,在一般性税务处理情况下,应视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确认1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100万扣除计税成本80万,暂不考虑相关税费,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人按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债务人将债务清偿所得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债权人确认的债务清偿损失,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债转股过程中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股权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3.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同上例子,甲企业无力偿还拖欠乙企业的113万元债务,双方协商一致,乙企业免除甲企业13万元债务,甲企业实际偿还金额为100万元,甲企业应将乙企业免除的13万元债务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应的,乙企业应将13万元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企业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该债务重组损失。4. 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三、企业合并的一般性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四、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04企业重组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具体适用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当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并购重组业务,企业可以选择按以下方法进行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股权收购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4、股权收购业务中,对于非股权支付部分,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计税基础。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例如,甲公司股权总计2000万股,乙公司向甲公司股东收购甲公司股权1200万股。收购日,甲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每股5元,公允价值为每股10元。乙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1800万元,以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股权作为对价支付10200万元。对于乙公司以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暂不确认转让所得,对于现金支付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应在交易当期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该案例中,乙公司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12000-6000)×(1800÷12000)=900万。该公式适用适用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债务重组、分立、合并中,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计算。二、资产收购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资产收购业务中,对于非股权支付部分,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计税基础。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三、股权、资产划转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关于股权、资产划转,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四、企业债务重组的所得税特殊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五、企业合并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六、企业分立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在税务处理实践操作中,应当注意,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的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交易结构,纳税时间和税负会存在不同。通常情况下,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达到递延纳税和转移税负的效果,但也并非绝对,比如企业重组时存在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大额亏损等情况,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斟酌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利弊,进而对交易架构进行调整。
【第14篇】国家税务网上
河南网上税务局app是一款专为河南人制作的移动办税服务平台,包含多种税费查询以及缴纳,提供一站式的税费缴纳服务,可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征收管理效率,为用户提供便捷。网上税务局app面向的服务对象有以下三类:面向自然人、面向企业、面向社会公众。另外,网上税务局app软件积极与其他平台集成,实现多平台协作办税,目前已经实现扫一扫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端。扫一扫登录自助机办税。自助机扫描手机二维码实现个税完税凭证打印、车船税完税凭证打印、企业完税证打印。并且通过短信、app推送等多渠道提醒纳税人紧急事项等功能,未来还会实现更多类似功能,让手机app成为纳税人及缴费人的税务身份证、企业名片。除此之外,河南网上税务局app包含实名认证、税款申报及缴税,提供了全面的向企业和个人的涉税信息查询,和面向公众的通知公告,征期日历,办税地图等功能,为用户提供权威解读及官方答疑,让智慧税务之旅由掌间开启,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体验哦。
软件功能
1、社保缴纳:根据用户的信息,查询用户所需缴纳的社保费用,通过平台即可完成缴纳。2、个税查询:根据用户的工作性质、工资计算应缴纳的个税,实时数据展示。3、扫一扫:支持扫码付款,轻松一点扫描二维码即可完成付款,缴纳记录实时保存。4、公告通知:实时发布最新税务局公告,保证用户可以及时了解掌握公告内容。5、预约办税:提供线上预约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平台进行预约,到时候就不用再排队。6、实名认证:注册使用软件的用户必须经过实名认证之后才能使用软件进行缴纳各项税费。
软件特色
1、面向企业和个人,各项服务详情都会统一展示出来,用户可以了解清楚之后再缴费。2、办事进度实时查询,开始到什么步骤都可以及时知晓,确保准时完成。3、定期缴纳通知,及时提醒用户注意缴费时间,避免错过缴费形成未交税费。4、公告通知及时发布,最新税务咨询及时掌握,保证用户第一时间了解。5、专属税费计算工具,实时核算每笔税费组成情况,用户可以完全放心。
网上税务局服务对象
1、面向自然人:包括了社保费缴纳及代缴(支持银联扣款和支付宝支付)、个税查询及个税完税证明打印、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车船税缴纳及代缴、契税查询、二手房交易、扫码登录自助机、自然人税务报告、实名认证等功能。2、面向企业:提供查询企业的登记、认定、稽查、违法违章、申报、应申报、事项办理进度、信用等级、社保费等信息,提供定期定额申报缴纳、附加税申报缴纳、个税代扣代缴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申报缴纳、印花税申报缴纳、房产税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房产税申报缴纳等申报缴纳业务,提供社保费申报缴纳等功能,提供同一纳税主体通过不同渠道申报后的税费缴纳,提供实时扣款、银行端缴款等多种昂缴款方式,提供凭证打印(生成二维码)功能,提供跨区税源登记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在地的税款及社保费。3、面向社会公众:提供通知公告、办税服务厅导航、大厅排队情况查询、预约办税、税收政策、办税指南、征收日历、常见问题、个税/车船税计算器、常见问题等功能,目前这些数据与外网互联网平台、12366资料库、门户完整法律法规库数据已进行实时同步。
常见问题
1、增值税申报过了,附加税点开提示已申报,申报实时扣款下网上申报里显示未申报答:如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税局后台系统自动把附加税零申报,网上申报和首页待办会出现附加税未申报,该功能会后期优化,申报结果以附加税填表页面提醒为主;2、增值税申报过了,附加税点开不显示已申报,也不让填写报表,提示请核实增值税、消费税是否核定税种,增值税、消费税是否已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属期是否一致答: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后,才能申报附加税;增值税、消费税是否认定税种,未认定主税附加税不可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纳税期限不一致,需要去地税大厅把附加税纳税期限和增值税、消费税保持一致;3、增值税未申报,附加税提示已申报。答:核心征管会在月初对符合条件的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个体户纳税人的附加税自动批量申报并扣款,如果国税是起征点以上,单独申报增值税。4、纳税人网上税务局没有地方税费申报的模块,该怎么处理?答:可能是国地税档案编号没有关联,建议先去大厅做国地税关联。5、纳税人税费认定正常,但是原地税业务里没有附加税怎么回事?答: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作为共有业务移到原国税业务里了。其他地方税费业务办理仍在原地税系统里面办理。
转载地址:http://www.32r.com/app/113684.html
【第15篇】江西国家税务
连日来,江西省税务系统广大青年干部职工通过参加主题党日、主题团日活动,开展青年理论学习小组学习,依托“学习强国”“学习兴税”平台进行线上学习等方式,全面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及专家解读文章。大家一致表示,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税务好青年,争做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开路先锋,为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事业、为新时代税收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青春力量。
洪城十月,丹桂飘香。江西省税务系统45名青年才俊学员齐聚江西省税务干部学校开启集中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人才战略布局,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人事处副处长朱光勇表示,将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税务人才工作的意见,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重点抓好领军人才、青年才俊、骨干人才培养,构建完备的人才队伍体系,为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提供坚强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我们将牢记***对青年提出的殷殷嘱托,不辱使命,起而行之,昂扬奋进。”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全省优秀共青团员、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干部洪予庭参加税务工作9年,已成长为肯攻坚、能扛担的业务骨干。她认为,新时代税务青年生逢其时,奋斗正当其时,必须将“国之大者”“税之要事”作为“己之追求”,不断磨砺意志、磨练能力,在助推市场主体减负担、增活力、强信心的火热实践中奉献青春之力、展现奋斗之姿,成就人生理想、挥洒生命价值。
在全国青年文明号、国家税务总局瑞金市税务局象湖分局的“智慧小厅”,税务青年钟晖正在将党的二十大报告内容投到大屏幕上滚动宣传。钟晖表示:“现在我们进行的五员管理改革和‘智慧小厅’建设,都是现代化税收便民利民的表现,我深感自豪,一定全力服务好纳税人缴费人,维护好‘全国青年文明号’荣誉。”
党有号召,团有行动。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副书记、进贤县税务局青年干部钟鸣弘表示,将带领团员税务干部在青春的赛道上奋力奔跑,用实际行动践行好“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铮铮誓言。在该团支部“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主题团日活动上,团员青年纷纷发言:“要坚持每日在‘学习强国’‘学习兴税’打卡,保证政治理论常态化学习”“要努力提升自身能力素质,将‘一岗精,多岗通’升级为‘多岗精,全岗通’能手”“要聚焦精细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带来更好的服务体验,在特殊时期为助企纾困、落实退税减税红利保驾护航”……
早上8点刚到,位于井冈山脚下的吉安市遂川县行政中心办税服务厅已经来了许多纳税人、缴费人。此时,19位着装整齐的“女汉子”英姿飒爽、精神焕发,干练有序办理相关事宜。
这是一个由平均年龄32岁的青年组成的巾帼集体,先后荣膺“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全省青年文明号”等多项殊荣。党的二十大召开后,“女汉子”们个个豪情满怀,斗志昂扬。她们结合岗位实际,创新推出“导税专员”做加法、办税次数做减法、星级管理做乘法、办税时长做除法的“加减乘除”办税服务,精准对接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提供细心周到的税费服务。“党的二十大提出坚持‘人民至上’的要求,贯穿到税务工作中就是‘为国聚财,为民收税’,我们正在用实际行动践行二十大精神。”还在入职试用期就光荣加入“女汉子”团队的张可昕激动地说。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青年一代寄予殷切期望,充分体现了***对青年和青年工作的高度重视、亲切关怀,必将极大激发广大青年爱党爱国情感。”江西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英怀表示,要把全省税务青年作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重点对象,引领广大税务青年争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以热情饱满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干事劲头,落实好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服务好纳税人缴费人,忠实履行好新时代新征程的使命任务。(杨夏 周宁)
编辑:许佳慧
编审:陈文秀
监制: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