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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付树林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在深入开展主题教育中促进减税降费落实落地
7月23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上半年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组织税收收入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有关情况。
全国上半年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1709亿元
据税务总局减税办常务副主任、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介绍,今年以来,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决策部署,减税降费效应不断释放。今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1709亿元,其中减税10387亿元。新增减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改革减税4369亿元(其中调整增值税税率翘尾减税1184亿元,深化增值税改革减税3185亿元),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减税1164亿元,个人所得税两步改革叠加减税3077亿元。
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让企业和人民过好日子,政府就要过紧日子。短期看,减税直接体现为政府减收,随着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上半年税收收入增速明显回落。上半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已扣除出口退税)完成82754亿元,增长1.4%,比去年同期增幅回落13.9个百分点。
——企业税费成本降低,提升了企业盈利水平。减税降费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税费成本,巩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成效,直接提升了企业盈利水平。税务部门监测的10万户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显示,重点税源企业的单位营业收入税负同比下降0.6个百分点,比一季度降低0.4个百分点。6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3%,比上月加快1.3个百分点。上半年,重点税源企业实现利润同比增长1.5%,增速比一季度回升5.5个百分点。
——个税改革增加居民收入,拉动了社会消费增长。上半年,个人所得税两步税改因素叠加累计新增减税3077亿元,人均累计减税1340.5元,累计1.15亿人无需再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红包”直接增加了居民收入,提升居民消费能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再加力,激励企业增强创新能力。2023年5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显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升到75%,新增减税878亿元,加上原有政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共减税2794亿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数量达5.27万户,同比增长8.88%,减免企业所得税1900亿元。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激励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更多资金投入到技术改造中。重点税源企业上半年研发投入同比增长20.6%,在比去年同期提高4.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上半年比一季度又提高了2个百分点。
——民营经济深享红利,活力与信心明显增强。上半年,新增减税中,民营经济纳税人新增减税6712亿元,占减税总规模的65%。减税降费政策显著增强了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提振了市场信心。上半年,全国新增市场主体(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项的有509万户,月均新增84.8万户,其中大多数属于民营经济纳税人。
——实体经济减负增效,促进企业增加投资。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石,也是减税降费的重点。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受减税降费政策红利影响,5月和6月的企业设备投资同比增长9.5%和9.2%,比前4个月累计增速分别提高4.3和4个百分点。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显示,上半年,高端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9.9%和9.6%,分别比一季度提高3.5和2.7个百分点。上半年高技术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投资同比分别增长10.4%和13.5%,显著高于全部投资增速。
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红利持续释放
深化增值税改革是今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头戏”。
今年4-6月,已实现整体净减税3185亿元,全国共有940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现减税。
总的来看,所有行业均实现减税。其中,原适用16%税率的行业包括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税率下调3个点,受益最大,净减税金额合计占比达88%;原适用10%税率的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分别实现净减税101亿元和20.5亿元;受益于三项配套措施,邮政、电信、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均实现减税,合计减税204亿元。
今年以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推出了一系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着力于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信心。上半年,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累计新增减税1164亿元。其中,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新增减税349亿元,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新增减税481亿元,地方“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新增减税333亿元。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呈现出覆盖面广、受益度大、指向性强等特点。
以主题教育为契机切实为民服务解难题
总局税收宣传中心主任兼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付树林介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税务总局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认真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规定,坚持边学习边调研边检视边整改,把“改”字贯穿始终,近期已推出一系列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硬举措,推动主题教育取得实效。
——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继2023年底以来分两批取消35项税务证明事项后,近期再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有5项属于原本需要纳税人专门通过第三方取得的证明,如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等;其余20项是原本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自有法定证照等资料,如个人身份证明、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需提供的营业执照等。
——加强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出台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拓宽投诉渠道,规范受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如将各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全部压缩50%,将受理审查环节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
——实现税费业务征管的统一规范。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的新变化,进一步降低税费遵从成本,制定出台了《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在实现税费和非税收入征管业务统一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基础上,大幅精简征管业务事项和表单资料,实施“信用+风险”动态监控管理,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税收监管机制。
——实现主要税费事项网上办理。为让纳税人、缴费人多跑“网路”少跑“马路”,将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与税收工作创新融合,升级编制了《电子税务局规范(2023年版)》,逐步全面实现业务流程电子化、资料报送无纸化、业务审核在线化、办税渠道多元化。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为进一步便利办税缴费,持续加强与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凡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不再让纳税人提供。比如,为确保《车辆购置税法》7月1日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及时发布相关征管公告,精简各类申报资料36份,实现税务机关和公安交管部门之间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电子化传输。
——提升税费政策辅导精准度。税务部门通过各种渠道,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点对点”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有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咨询辅导不够精准的问题;通过对增值税税负变化异常企业持续实行“一对一”精准辅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政策。
再推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
付树林介绍,随着税务系统主题教育的深入开展,税务总局针对前期检视出的问题,再出台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下更大决心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和难点。
——在申报纳税方面,实行税收优惠“清单办”、出口退税“无纸办”、两个税种“合并报”。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均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范围;为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
——在办税缴费方面,实行实名信息“前置采”、资料不齐“容缺办”、自助办税“更便捷”、探索证明材料“免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税务机关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实名信息,无需再向纳税人采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在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后“先办理、后补缺”;拓展自助办理事项,逐步实现90%的常办涉税事项可在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税务总局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在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发票使用方面,实行异常锁卡“网上解”、抵扣信息“有提醒”、发票信息“一站查”。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解决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问题;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提示纳税人当期应抵扣信息,避免超过抵扣期限给纳税人带来的损失;优化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方便纳税人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发票信息。
持续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税收监管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部门深入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并联合多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付树林表示。
——在落实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方面,上半年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7282件,同比增长161.85%,其中,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6766件,占比92.91%;新增纳入“黑名单”的走逃(失联)案件222件。自2023年10月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公布案件数量已达到2.39万件。
——在推进联合惩戒工作方面,将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当事人全部纳入纳税信用d级范围,依法采取更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高频次税收检查等措施。从2023年启动至2023年6月,全国税务机关累计推送多部门联合惩戒31.49万户次,其中公安部门配合阻止出境 5773人次;1.98万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
——在落实信用修复制度方面,上半年有183户“黑名单”当事人通过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被撤出公布,体现税收违法“黑名单”对促进纳税信用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有力支持了“宽进严管”的信用监管格局。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减税降费、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方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确保主题教育工作取得实效,更好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2篇】天津市国家税务
关于天津市税务局优化服务举措 助力天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1-10-22 15: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杨东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天津市税务局优化服务举措 助力天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经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征及发票开具方面
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要求,进行税收征管的一种方式,委托代征资格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业务的先行条件。
平台内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支付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应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具发票。平台内经营者未开具发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已发生实际业务且能够确保业务真实的,可以代平台内经营者向互联网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发票,并将此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18〕21号),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后,方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关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我局对其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核实,截至目前其主管税务机关未与其建立过委托代征关系。
二、关于指定专门处室,对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准入审批、监管提供全程服务方面
按照“政策统一、扶持发展”原则,我局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未设定准入门槛。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涉及多部门职责,我局各处室之间始终密切协作,对全市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问题共同研究解决。
按照属地原则,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主管税务机关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情况清楚了解,可有针对性地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做好纳税服务。同时,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也可进行有效监管。主管税务机关比照市局处室工作机制,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主要涉税诉求由对应业务科室牵头,货物劳务税、所得税、征收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三、关于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非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四、关于市税务局加强与市市场监管委信息共享方面
近年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持续推进“多证合一”“两证整合”改革,通过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少重复审批行为,有效节约企业成本。平台内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市场主体及实名等登记信息,纳税人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2023年10月8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联合开发的“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如期上线运行,我市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已压缩至1个工作日,并具备即时办理能力。在此基础上,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正在共同研发市场主体新开办事项办理移动端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第3篇】国家税务申报系统
未查询到某某某的实名采集信息!
纳税人需用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实名办税信息采集】模块核实是否进行实名认证,如未进行实名认证,需在此模块进行实名采集。实名采集后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进行授权。
纳税人核实是否是报验户或跨区户授权此办税人员,如是报验户或跨区户授权则不能登录,需主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模块授权登录。
企业新户注册提示与工商信息不符
是由于法人手机号与工商上传信息不符导致,需至主管税务机关大厅核实法人手机号再进行注册
办税人已经授权成功但是无法登陆请查看详情显示的是未授权不可登陆
是由税务登记一个人里面有两个不同的身份证号信息导致,需修改身份证信息后解除授权信息重新授权登录。
密码连续输错5次,账号将被锁定
30分钟后自动解锁,若密码错误请通过“忘记密码”修改。
企业新户刚注册电子税务局登录不了提示未在税务登记信息或是么采集信息中查询到该登录人,无法注册
纳税人法人的手机号码为空,所以无法登录电子税务局,需纳税人修改变更法人联系方式后登录电子税务局。
当期登录人未被企业授权或授权期限已终止
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模块下核实授权人员及授权期限。
查询税种认定信息时显示:未查询到数据,请重新选择查询条件或核实相关信息
纳税人需核实是否授权到报验户或跨区户,如是报验户或跨区户授权则不能登录查看,需主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模块重新授权登录查询。
办税人已经授权成功但是无法登陆请查看详情显示的是未授权不可登陆
税人需核实是否授权到报验户或跨区户,如是报验户或跨区户授权则不能登录查看,需主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模块重新授权登录查询。
注册提示“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不存在,请检查输入是否正确!”
①新办营业执照的,可能工商信息未推送至税务系统,获取不到工商数据。
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检查录入的注册信息需与金三登记信息一致。
【第4篇】浙江省国家税务
10月31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公务员招考(俗称“国考”)报名已进行了7天,离报名结束还剩3天。大家抓紧挑选心仪的岗位,下面为大家介绍几个浙江省税务系统目前报名人数还行的岗位。
1、用人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工作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职位代码:300110105002
专业要求: 财政学类、财会审计类
招录人数:2人 已报名人数:1人
学历要求: 仅限本科 要求性别:男
其他要求:2023届应届生
服务年限:最低服务年限五年
2、用人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富阳区税务局
工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职位代码:300110016002
专业要求: 财政学类、财会审计类
招录人数:2人 已报名人数:3人
学历要求:仅限本科 要求性别:男
其他要求:2023届应届生
服务年限:最低服务年限五年
3、用人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临平区税务局
工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职位代码:300110014002
专业要求: 财政学类、财会审计类
招录人数:4人 已报名人数:6人
学历要求:仅限本科 要求性别:男
其他要求:2023届应届生
服务年限:最低服务年限五年
上述岗位,目前报名人数较少,通过率较高,不过还没到最后一天不能很确定,因为很多考生都是等到最后一天才报名。建议提前报名,如果报考系统拥挤到最后几分钟会出现拥堵,导致报名不成功。
其中富阳区、临平区属于杭州市区,鹿城区属于温州市区,税务系统由原来的国税和地税合并而成,属于垂直管理,日常工资待遇由中央保障,但是在年终奖金方面跟地方财政有很大的关系,如果地方财政富余,那么税务系统所能要到奖金就有差距了,差距可能达到4-5万元。新入职税务系统科员,这三个地区,扣除社保费,加上公积金、车贴、奖金等全年收入可达15万元。
如果是外省选择浙江省公务员岗位,肯定选待遇好的地方,基数高,公积金也高,如果两夫妻都是体制内的,那买房只需要公积金还款。浙江省历来都是公考的热门地区,所以在选择岗位的时候尽量避免选择高竞争比例的岗位,超过100比1的岗位,真的只能说看运气了,有时候运气真的很重要,最后祝选择浙江的考生能够尽快上岸。
【第5篇】国家税务查票
①国邦财税:
再次警告
千万不要虚开发票
2023年继续保持打击骗税虚开高压态势。
案例一:256家重大税收违法的企业,全因虚开发票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原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处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将这256家企业全部移送司法机关。
部分工程相关的企业虚开情况如下:
1、常州xx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经原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4份,金额215.49万元,税额36.63万元。
除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还处罚款10万元。
2、连云港xx商贸有限公司
经原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67份,金额642.08万元,税额109.15万元。
3、南京xx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经原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5份,金额748.21万元,税额127.20万元。
4、南京伟宣木建材有限公司
经原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售发票75份,金额692.53万元,税额117.73元;接受虚开的增值税进项发票4份,金额390.27万元,税额66.35万元。
5、宿迁宇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经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份,金额249.72万元,税额42.45万元。
.......
由于名单太长了,在这就先给大家列这几个案例。
据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共查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108970户,定性对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582.5万份,涉案税额1108.93亿元。查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企业3545户,挽回税款损失147.87亿元。
案例二:2023年税务稽查力度不减,稽查抽查比例提高
部分简要内容:
“以票管税”让税收违法行为不再隐蔽,而技术手段的升级也让税务稽查工作更准确。
除了技术升级外,税务稽查的力度在今年也成为重点。伴随着个税、增值税减税政策的全面实施,今年开始地方稽查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稽查抽查比例也在提高,重点打击偷税漏税行为。“和去年比,今年稽查抽查比例在提高,但是违法案例数量在减少。相关负责人表示。
相关负责人表示,税收稽查都是采取事后监管的方式,为更好地防范风险,今年开始稽查中抽查案例会增多。
这也意味着,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都有被抽查的可能性,所以合规操作的意义重大。”
去年开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伴随而来的是企业虚开发票的案例也在增多,税务稽查的及时跟进非常必要。
随着更多越来越多虚开发票的企业被揪出来,我们财务人员也要更加小心才是。
② 国邦财税:
老板买票
背锅总是会计
两名90后会计,3年虚开2.57亿!
黄某惠和陈某梅受雇于付某博成立的“厦门x森工贸有限公司”做财务,2023年11月至2023年7月间,在明知厦门x森工贸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主犯付某博记录“内账”、虚构合同、资金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税额合计2.57亿元。
尽管系从犯,但鉴于其犯罪事实及后果,两人最终被法院判决: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两个刚毕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接到判决书后,哭成泪人,追悔莫及。
③ 国邦财税:
会计如何识别虚开发票?
会计应该尽量学会拒绝,虚开发票。但有一种情况,是会计不小心收到虚开的发票,那又怎么办呢?老会计教你几个识别虚假发票的大招,请收好~
1、没有合同、入库单、单据等凭证
2、资金来源不明
3、各类账目混乱
4、对方公司的注册地址查无实处或盗用他人名号
5、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发票的真伪
以上这些招数,会计人可要好好记住,关键时刻或多或少还是有帮助的。
④国邦财税:
给老板和会计的一些提醒
提醒1:
大数据控税的时代,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布,税务稽查比例也会随着提升,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合理开票才是正道。
提醒2:
作为财务会计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发现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税行为,应立即向税务机关检举,干我们会计这行,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千万不要给别人做背锅侠,卖了自己帮着别人数钱。
提醒3:
金税三期税控系统的升级,严格实行编码开票,一品一码、进销比对,虚开发票的公司将难逃法网。
提醒4:
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应依法依规记录好每笔账,开好每一份发票,完整准确真实申报税收,切勿违法违规记假账,更不可参与偷税、虚开发票和骗税等违法行为。
提醒5:
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
此次,最后强调一下,大集团公司和高收入人群可以通过这种方法,将公司注册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来享受财政扶持奖励,这样和偷税漏税是有区别的,该缴纳的税一分不落,,真正做到了纳税光荣!目前国邦就是做这一块的,需要的话可联系我们。
不要求企业实地办公经营的,早注册早享受优惠政策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本报记者 阚歆旸 胡海啸 伍美红 金琳 李祥林
在刚刚结束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普遍反映政策持续完善,申报表进一步精简,退税流程不断优化,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汇算清缴压力。本报记者采访发现,一些企业在实践中形成了三条汇算清缴心得:一是围绕政策变化点加强基础管理;二是做细申报表实现智能填报;三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减少失误率。专家建议企业以此为基础,不断提升汇算清缴质量。
制图:李一园
心得一: 围绕政策变化点加强基础管理
端午节后上班第一天,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李绍密早早地来到办公室,开始梳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李绍密说,每年5月31日这个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期,在她的脑海中留下了深刻印象。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申报程序的不断精简,退税流程的不断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颇有点“年年岁岁‘汇’相似,岁岁年年‘缴’不同”的味道。
每年,财政部、税务总局都会发布一些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时掌握这些税收政策的变化点,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
采访中,受访企业财税负责人表示,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变化最大——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同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优惠时点,由汇算清缴时提前到10月征期的预缴申报。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新材”)是一家专注于生产研发纸包装材料、高精度铝膜和功能性薄膜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万顺新材财税团队的首要工作,就是梳理、分析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对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的影响、可能带来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得到税务机关的确定答复后,万顺新材财税团队再将汇算清缴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形成清单,发至各成员企业财务部,促使集团的汇算清缴按照清晰的政策口径合规推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的同时,研发费用的准确归集成为关键问题。”大型企业t公司税务负责人郭女士介绍,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他们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分项编制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其他费用的全年整体预算。项目研发过程中,生产流水线常规改造升级费用、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严禁归集到研发项目。
同时,t公司还明确了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在研发费用管理上的职责——研发部门负责确定研发人员名单、记录研发人员工作时长,并将名单和时间表信息准确提供至财务部;生产部门人员更熟悉物资投入等细节,记录研发项目的直接投入,同时根据项目进度、委托开发等情况,负责归集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等内容;最后,各部门信息汇总至财务部,由财务部复核各部分费用分配,归集研发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这样,较为复杂的研发费用归集工作便可以有条不紊地开展。
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外,2023年以来,国家出台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进一步优化了征管措施。“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重点了解与本企业有关的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提醒。
心得二:做细纳税申报表实现智能填报
申报表的变化,也是纳税人汇算清缴期间需要高度重视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一方面,要注意申报表的变化等细节问题;另一方面,要善用电子税务局实现智能填报。
与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对应,202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内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规则的调整,需要引起重点关注。最新政策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为使下属单位更好地理解这一变化,万顺新材财税团队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中第34栏次的“(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用黄色背景标注,以举例的方式制作了1条填报示例:如2023年度,公司同时开展导电膜和液晶膜两个研发项目,导电膜研发活动的5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液晶膜研发活动的5项费用之和为25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30万元。按照今年新的口径计算,2023年度公司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30=4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0+250)×10%÷(1-10%)=38.89(万元)。经计算,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大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照孰小原则,该明细表第34栏次可填报的金额为38.89万元。“可别小看表内这个例子,集团下属一些小型单位的财务人员用这种带示例的申报表,可谓事半功倍。”万顺新材财务负责人邱诗斗说。
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调整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规则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还有多项变化,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新增“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新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相关项目,供适用新目录的企业填报优惠享受情况等。
安徽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宋丰俊表示,目前,税务机关已经全面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化申报,并持续扩大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等智能应用的范围。宋丰俊建议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年度纳税申报,进一步减轻汇算清缴工作量。其中,企业尤其需重视税务机关提供的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内容,及时排查风险点来源和风险产生原因。
“在汇算申报时,用好税务部门的提醒服务非常重要。”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徐晓玲说,在办理汇算清缴时,电子税务局为其推送了“发生资产减值损失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提示,并列明了风险点数据来源和产生风险的原因。徐晓玲对照提示核实后确认,企业申报表主表填报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与利润表列示的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不一致。“这些提醒服务帮助我们及时化解了税务风险,非常管用。”徐晓玲说。
心得三:利用信息化手段减少失误率
据悉,随着金税四期系统的完善,税务部门获取纳税人信息的渠道更广、内容更多、时效更强,对纳税人汇缴申报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基于此,企业需要在前期做好财务核算,准确核对申报数据。”广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何坤说。
记者发现,为了提高日常税务管理水平和年度汇算清缴的质效,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税务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有的已经向数字化管理转型。比如,为解决涉税数据繁杂,手工填列、维护大量工作底稿问题,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运用税务信息化平台,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线灵活预置各类工作表单,把大量在线下人工维护、填报的工作底稿“搬”到系统中,从而减少人工填报失误率。
征纳双方税务信息化水平的双向提升,在预缴多缴税款的退还上体现得非常显著。
此前,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可以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或在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后,准备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退(抵)税申请表和情况说明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预缴多缴税款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完成年度申报后,电子税务局将自动推送退税申请提示信息,纳税人确认办理后,系统直接跳转至退税申请业务流程,实现无缝衔接。
“充分运用税务管理平台,有利于全面提高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效率,降低填报失误率。”用友网络税务咨询方案部经理孟超表示,除在线生成底稿外,税务管理平台还拥有强大的计税引擎和报表功能,在系统中预设计税申报规则,税会差异处理、纳税调整计算、申报表填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当前,我国智慧税务建设已步入快车道,随着税务机关和多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共治,“信用+风险”的双重监管机制逐步构建。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中就能看出,如果企业的日常税务管理质量不高,到汇算清缴时,很可能出现大量税会差异无法正确调整、申报出错等问题。孟超建议企业,将汇算清缴涉税事项的管理放到日常,将合规做到业务端,提前化解涉税风险,构建数据驱动、合规高效的税务管理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提醒,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无论信息化水平到了哪种程度,都要始终重视相关凭证的合规性,以防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应该认真对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规定,自查取得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规定。如发现存在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要及时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以便准确无误享受税收优惠、顺利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6月10日b1版。
原标题:
年年岁岁汇缴相似,岁岁年年感受不同
盘点!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心得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杜伟 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也出台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未超过6个月的,应先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纳税申报。
(二) 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已超过6个月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增值税,也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不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但一般纳税人还是应当预缴增值税,包括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也需要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当前,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处在存量阶段,亟需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实现不良资产余额和不良资产率“双降”。诚然,处置能力是今后不良资产市场竞争中制胜关键,降低不同处置方式潜在税收负担是影响处置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处置方式的创新不是目的,实现有效处置是初衷,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趋势下,经济人趋向市场效益最大化,不良资产处置的税务成本应该是未来重要关注点之一。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需两手抓:一是提升处置能力;二是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无论是提升处置能力,还是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均少不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精益化税务管理。故,不良资产处置策略需在税务筹划思维下不断优化和创新。
税务筹划的思路及方法
税务筹划的定义和表述均有较大争议,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纳税义务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各类经营活动进行事前筹划,拟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税务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超前的、综合性的经济手段,但又需兼顾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动态变化。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漏税、抗税等具有本质不同,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应严格区分其不同。不良资产处置的税务筹划,无疑是在法律规定的合法范围内,通过优化或组合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一种合法经济手段。
税务筹划有两个基本思路,一是绝对节税,是直接使纳税绝对总额减少,即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缴纳税款最少的方案;二是相对节税,指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通过筹划使各个纳税期纳税额发生变化而增加了收益,从而起到相对节税的目的。
实务中,一般采用以下几个角度去开展税务筹划:
首先,基于法律、法规、政策对不同纳税主体有着不同的纳税要求及优惠措施,比如公司与合伙企业、四大amc公司与其他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非经融机构等纳税优惠均存在差异。
其次,纳税以计税基础为准,争取税前扣除,降低计税基础,降低税负。
再次,熟悉计税时限,延缓纳税期限,争取货币时间的价值,达到相对节税。
最后,转移税负,如将税负转移至受让方等。
税务筹划思维下处置不良资产的策略
不良资产处置的税务筹划需三步走:
1. 全面掌握不良资产不同处置方式存在的税收负担问题;
2. 全面了解企业自身情况,如企业组织形式、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
3. 不断优化和组合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达到节税目的。
不良资产处置的税务筹划是一个庞杂的工程,在不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下,有不同的处置策略。
故,该部分并不穷尽探索税收经济的不良资产处置策略,仅就不良资产处置实务中提供可供节税的税务筹划方向,仍需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不断探索和优化。
一.关注特殊优惠政策,降低税务成本
我国针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处置从国有银行(含改制银行)收购的不良资产规定了流转税类、财产行为税类等特殊税收优惠,主要优惠税收政策依据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类型化概括如下:
一是免征增值税,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是免征土地增值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三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
四是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五是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是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
但上述针对特殊主体的税收优惠适用范围上存在特殊性,应予注意:
其一,四大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或发生未规定免税的应税行为(企业所得税),应一律依法纳税;
其二,四大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才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其三,适用主体范围特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含分支机构,不含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
二.合理组合处置方式,延缓纳税期限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务人往往较难采用一次性货币清偿所有债务,通过合理组合处置方式,可以有效延缓纳税,减低税负压力,比如“债转股+股权支付”合并企业、“债权转让+债务重组”、“现金+债转股”等。
本文试举一例,采用“现金+债转股”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其中本金部分优先用现金清偿,对于剩余部分,特别是利息部分,则可以采用“债转股”,这样,债转股部分可以通过设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所得额确认,即可以延缓纳税期限,而现今清偿部分用于清偿债权本金,无需纳税。采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应当符合一定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5条规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19、20条规定,财税[2009]59号第5条第(3)和第(5)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第5条第(5)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符合上述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应税所得额。因此,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履约条件,比如延缓利息支付期限,可以延缓纳税期限。
三.利用税前扣除,降低税负
在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中,凡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需关注税前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1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5号)第3条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比如,在一级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权利人转让资产包时,通常采用折价的方式转让才能够找到买家,针对打折部分的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在采用债转股时,导致股权投资损失可进行税前扣除;在以物抵债过程中,对于折让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可进行税前抵扣,等等。实践中,部分资产通过经营管理,较易实现大量增值,可能面临大量税负,通过抵扣损失,可降低成本。在认定具体损失时,可以合理利用以下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4)……
但在具体落实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申报的抵扣损失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其二,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其三,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优化以物抵债,转移税负
以物抵债包括当事人协议和法院裁定两种方式,如前所述,该处置方式常伴随较重税负,特别是面临再次出售时的各种税收,比如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附加税等。以物抵债资产无法拍卖表明该资产市场价值较低,再加上税负,可能导致抵债资产价值尚不足处置成本,着实不经济。为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优化以物抵债,转移税负。
其一,避免直接采用以物抵债,如采用先销后偿。先销后偿指由不良资产权利人与债务方提前寻找准备抵偿债务资产的买家,由债务人将抵债资产先出售给他人,再将出售获得对价,交付债权人。在这一种情况下,债权人不用再承担该抵债资产的税收,仅就受偿部分超过接收债权包成本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考虑到抵债资产市场价不高,可以结合税负及评估价,合理确定出售价格,最终通过降低税负的方式,实现经济处置。
其二,一级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中,在采用以物抵债之前,先由债权人对债务人豁免利息部分债务,再将抵债资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不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情况下)抵偿给债权人,也可以达到减少债权人企业所得税的效果。
试举一例:a公司欠b公司借款1000万元,利息200万元,a公司以原购置成本500万元,账面价值400万元的宿舍大楼(用地面积为500平方米)作价1200万元抵偿b公司的借款本息,b公司将该宿舍大楼作为自用。假定该地区的该地区契税税率3%,城镇土地使用税20元/平方米,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为0.05%。
此时,b公司应缴纳的税收为:应缴增值税=200×10%=20(万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7%+3%)=2(万元);应缴契税=1200×3%=36(万元);应缴印花税=1200×0.05%=0.6(万元);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00×20=1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00-20-2-36-0.6)×25%=35.35(万元)。故,乙公司的总税税负为=20+2+36+0.6+10+35.35=103.95(万元)。
若采用先销后偿,即a公司将该宿舍大楼以市场价1200万元出卖给c公司,再将1200万元偿还给b公司。此时,b公司仅需缴纳所得税,即应缴所得税=200×25%=50(万元)。
若采用先豁免利息部分债务,再低于市场价抵偿,即b公司豁免a公司利息部分债务200万元,a公司依然采用上述宿舍大楼作价1000万元抵偿本金1000万。
此时,此时,b公司应缴纳的税收为:应缴契税=1200×3%=36(万元);应缴印花税=1200×0.05%=0.6(万元);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00×20=1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00-36—10-0.6)×25%=-61.65(万元)。故,乙公司的总税税负为=36+0.6+10-61.65=-15.05(万元)。
显然,采用上述两种优化方案后,大大降低了债权人的税负,同时也可以减少债务人税收,在存在较多债务或者债务人破产清算时,有利于提高受清偿可能。
创新处置方式,减少税负
传统处置模式是不良资产处置常用手段,但并非最经济的手段。新经济形势下,开始探索新型处置方式,其中不良资产证券化将是未来提升处置效率的重要法宝。
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较难流通的资产借助各类工具变现现金流,引入投资者,融入资金,高效处置不良资产,甚至把不良资产转化为良性资产。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基础资产转让给spv、spv发行资产支持证券、spv取得收益、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等阶段涉及税收问题。
从债权人角度,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主体,只对基础债权转让部分需要缴纳税收,且在这一阶段产生的费用均可在所得额中扣减,而且债权人在打包转让时往往通过优劣资产组合,实现转让所得低于债权本身,但相对于其他处置方式更加有效,回收效益大大提高。此外,不良资产证券化还有相应的免税政策,比如信贷资产证券化,根据《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1条第1项和第5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不可否认,在以抵债资产证券化中,存在大量收益类资产需要承担税收成本,比如不动产租赁收益、知识产权许可收益等均可能涉及税收,但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处置效率及回收资金结果综合来看,远远高于其他处置方式,仍会是未来可取处置方式。故,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仍需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以减少税务的方式助力不良资产证券化,也提升其有效处置。
结 语
不良资产处置应有“价值思维”和“成本思维”,两者均不可偏废。纳税是法定义务,理当遵从履行。成本思维下,不良资产处置的税负问题应足够重视;价值思维下,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的税负是应有之意。
本文一方面全面阐述不良资产不同处置下差异化税收负担,一方面依托税务筹划思维优化和创新不良资产处置策略实现节税,旨在兼顾不良资产处置中之“价值思维”和“成本思维”。未来,税务筹划思维下探索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思路仍任重道远,需不断秉持税务筹划思维寻找不良资产处置之“良药”。诚然,不良资产处置税收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支持,集合资产公司、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投资公司、境外投资者等各方智慧,实现不良资产市场良性运转、高效处置、成本最低化、回收价值最大化。
来源:法盛金融
【第9篇】2.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查处5起税收违法案件:四川破获“7•15”虚开骗税洗钱案,福建破获团伙虚开骗税案,河南、湖南破获皮革和香菇行业出口骗税案,重庆破获“8•01”虚开发票案,广东深圳破获利用电子专票骗取出口退税案。(记者 赵建华)
来源:国是直通车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汪康降级
又被炸屏了。
很多人都知道每年的这个时候是保险业的开门红时间,开门红就相当于是保险界的“双11”一样,在这个时间段就是各大保险公司销售理财险最火爆的阶段。
这几天一直被各种大单喜报刷屏,几百万,上千万的单都屡见不鲜。
为什么这么多有钱人这么喜欢理财险呢?
其实理财险有好几个细分:分红险、年金险、万能险、分红+年金+万能组合、增额寿险。
而大家这两年接触比较多的就是年金+万能和增额寿险这两种产品。
这类产品其实我们都可以将它们理解为一个理财工具,你把钱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有非常专业的投资团队,他们把这些钱拿到市面上投资,赚取利润。
等到了约定的时间再每年给你打钱,听上去有点像基金对吧。
但是它与基金最大的差别是,市面上几乎所有基金,不管预期收益如何,都不可能给你保底收益,保本就更不可能。
就包括支付宝里面的余额宝,它也是不保本的,不信你们去看看余额宝的介绍。
余额宝基金风险提示
可能很多人不愿意承认,有人说那余额宝历史上从来没有产生过亏损,没错,确实没有产生过亏损,但这只代表以前的业绩,不代表以后,两年前有人告诉你恒大会破产,你信吗?你也不会信。
而保险则是在合同里面约定好的收益,也就是合同保证了本金和收益,只要你不提前退保,你的收益一定可以拿到。
前面说保险公司有非常专业的投资团队,是不是代表着可以拿到很高的收益?要不然为什么那么多有钱人前赴后继的买年金险呢?
其实保险的收益并不高,好一点的产品可以做到3%-4%左右,与股票和基金相比着实不高。
但是年金险的特点好就好在,可以锁定利率,复利增值。
什么叫锁定利率?跟大家讲一个真实的事情。
一位叫@保罗走丢了 的网友,分享一份保单。
1996年,在他2岁的时候,妈妈给他买了一份养老年金险,一次性缴费1万元,这份保险从他55岁开始,每个月可以从那保险公司领到7095元养老金,也就是说,只要他还活着,一年就能领到8万5000多元。
假设这位网友的预期寿命是80岁,那么他最少可以领到多少钱呢?
25年*12个月*7095元=212万8500元。
这份保险的收益率达到了9%,而且是复利,现在看来是不是特别高?
可如果我告诉你当年买这份保险的时候,一年期存款利率有10.98%,是不是就觉得这份保险收益也没那么高了?
但是银行存款可以一直保证有这么高的利率吗?很显然没有,我们现在一年期的存款利率已经降到了1.5%,而且以后银行理财还不能保本了。
但是这份保险却一直可以保持9%的收益到终身,这就是锁定利率。
而很多有钱人更明白,利率下行现在并不是结束,这只是个过程,很多国家目前已经降到负利率,也就是存钱到银行,不但银行不给你利息,你还要付银行保管费,这你受得了?
看看央视新闻报道吧。
前央行一个周小川也说过:中国可以尽量避免过快地进入负利率时代。
所以,高收益不是保险的优势,锁定利率才是保险的魅力所在。
而这只不过是保险最粗浅的优势,保险所具有的法律属性才是最受有钱人青睐的原因。
1.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指定,保额也是被继承人事先确定的,所有的法律关系非常明确,不会产生纠纷。
这点比遗嘱还管用,虽说遗嘱是死者生前最后分配财产的意愿,但人民法院关于遗嘱案件的统计显示60%的遗嘱无效,认定真实性非常难。
你看看现在有多少因为遗嘱继承打官司的就知道了。
其次,如果是法定继承,众多继承人签字授权的问题,分走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哪怕分走一钱也需要别人来签字。
如果这时候继承人中有人不和睦,又或者不在身边,这份遗产就无法继承。
而保险就不存在这个问题,指定收益,非常明确。
2.避债功能:所谓的避债,并不是说欠债了,保险的钱可以不用还债,而是指当事人身故之后,这笔钱就属于受益人了,不再属于投被保险人,受益人没有义务去替投被保险人还债。
举个例子,老王在生前买了1000万的保险,受益人是儿子小王,老王身故之后,这笔钱就由小王受益了,属于小王的资产,老王在外面欠再多钱,小王都可以不用拿着个钱去还父亲欠下的债。
一旦被继承人所投保的保险指定了受益人,被继承人死亡后,保险理赔金由受益人领取,受法律保护,理赔金将不列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不会用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或者赔偿。
3.财富细水长流,定期给付代替一次性给付:如果是普通继承,相当于后代一次性拿到所有的资产。对于突然掌控巨额财富的年轻人,难以避免漫长的人生中会有什么风险或者挥霍无度。但对于保险来说,可以由保险公司分期、分批给付受益金,保证财富长期安全。
4.放大可继承资产:通过人寿保险的杠杆作用,放大个人可继承资产,这个很好理解,正常情况下保额都会高于所交保费。
5.保密作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公证处要把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叫到同一现场。如果还有私生子,这一关肯定过不去。而保险公司让受益人领钱的时候,不会把他们家族里面所有人都叫到现场。所以如果想要特别照顾家庭当中某个人的时候,他只能用人寿保险。
6.时效优势:法定继承的时间非常长,从前面的公证遗嘱到后面当事人身故,举办葬礼,再到办继承权公证,再办过户,前后至少要折腾半年。但是到保险公司理赔很快,拿一个身份证和一个死亡证明就可以到保险公司领钱了。
7.合理避税:虽然目前还没有出台遗产税,但我们现在一直在讲共同富裕,缩小贫富差距,遗产税本质就是实现共同富裕非常好的办法。
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汪康就提出为了缩小贫富差距建议开征遗产税的提案。
将来若遗产税出台,保险将起到合理避税的作用。
那么理财保险是不是就只能是有钱人才能买呢?
其实理财险的门槛并不高,每年5000、10000都可以存,如果我们已经给自己做好健康保障,还有一笔可以长期不用的闲钱,就可以考虑入手。
对于月光族来说,理财险可以实现强制储蓄功能,我身边就不少朋友跟我抱怨,以前工资少存不下钱,现在工资涨了还是存不下钱,那理财险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此外如果有了孩子,那么孩子以后的教育金是一笔一定要用到的费用,不管通过什么方式,这笔钱都得存,保险至少可以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上有一部分收益。
养老金也是如此,一定要用到,你现在不存,以后一样要存,为何不趁年轻力壮能挣钱的时候给自己存一笔养老金,难道要等到老了,挣不来钱了才去存吗?
如果你刚有了孩子,想给孩子存一份教育基金,那么我建议你选择目前比较主流的增额寿险。
以益力多2.0为例(12月31日24:00下架),爸爸给0岁的男孩存一笔教育金,年交2万,交10年。
前面7年相当于封闭投资期,第8年开始盈利,
第10年时账户价值有24万2268元,复利收益为3.58%,折算单利为3.843%;
18岁时账户价值达到31万9021元,复利收益3.482%,折算单利为4.408%,可以每年取一部分给孩子上学用;
25岁时账户价值达到40万5882元,可以去一部分出来给孩子做婚嫁金;
40岁时账户价值达到67万9993元,这时候爸爸已经退休,可以从中支取一部分补充养老金……
更重要的是以上这些钱,都是可以保证拿到的,合同约定了有效保额每年复利递增3.5%。
有了他就相当于有了一个与生命等长的现金流账户。
而这类产品由于前不久发布了互联网保险新规,马上就要下架了。
有孩子的朋友可以拿它做教育金账户,也可以用来做自己的将来的养老金账户。
现在太多人把理财险过于妖魔化,实际上会利用的人,保险就是自己的工具,不会利用的人,保险就变成了负担。
【第11篇】深圳市国家税务
全市外贸出口企业:
为了提升您的办税咨询体验感和满意度,自2023年11月1日起,我局进一步整合优化咨询服务供给,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外贸出口退税咨询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外贸出口退税问题咨询,可以拨打第二税务分局纳税服务电话0755-83878896。
二、外贸出口退税政策及业务流程问题咨询,可以拨打12366热线(福田、南山、宝安、龙华区局所辖外贸出口企业除外)。
三、外贸出口退税电子税务局申报等系统操作问题咨询,可以登录“深圳税务”官网首页,点击“我要咨询”—“12366在线咨询”;登录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选择“我要办”—“在线咨询”。
四、撤销“深圳市税务局移动办税”—“@深税”—“互动咨询”—“第二税务分局”咨询路径。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28日
【第12篇】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今年6—8月份,全国约355.3万辆车享受了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累计减征车购税230.4亿元。
具体来看,6月份109.7万辆,减税71亿元;7月份116万辆,减税75.8亿元;8月份129.6万辆,减税83.6亿元。3个月以来,享受政策的车辆数、减征税额均呈现逐月增长态势,显示出减征政策逐步发力,受益面稳步扩大。特别是8月份减税额和享受优惠的车辆环比增幅均超10%,分别为10.3%、11.7%。
根据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购税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购税。
在包括减征政策在内的一系列激励政策助力下,我国汽车市场持续回暖,车购税申报数据显示,自6月份减征政策实施以来,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销量月均增幅高达17%,反映减征政策有效激发了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消费动力,助力稳住汽车市场基本盘;1.6—2.0升排量的乘用车销量月均增幅提升为10%左右,反映减征政策有效刺激了乘用车换购消费,促进了汽车消费升级。(总台央视记者 田琪永)
来源:央视新闻
【第13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于8月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部分直属事业单位2023年度公开招聘公告》。根据报名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对原公告内容作如下调整和补充,公告如下:
一、报名截止时间由原定的2023年8月9日18时延长至2023年8月14日18时。
二、因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初审人数与该岗位招聘计划人数比例未达到5:1,取消中国税务报社和税务杂志社“岗位二”的招聘计划。
三、中国税务报社“岗位一”招聘计划由3人增加至6人;税务杂志社“岗位一”招聘计划由4人增加至6人。
四、机关服务局“综合管理岗”专业条件增设“中国语言文学类(0501)、经济学(02)”。
税务杂志社“岗位三”招聘对象变更为“不限”;专业条件增设“法律(研究生0351)、经济法学(研究生030107)、理论经济学(研究生0201)、公共管理(研究生1204、1252)、广播电视艺术学(研究生1303l2)、国际贸易学(研究生020206)、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生1201)、会计学(研究生120201)、会计(研究生1253)”。
五、原公告中其他信息不变,此前已经报考相应岗位人员继续有效,无需再次报名。
原公告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fwyd/sykaoshizhaopin/zyhgjjgsydwgkzp/zpgg/202208/t20220801_480059.html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2023年8月10日
相关链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杜伟 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4篇】四川国家税务
2023年11月17日,四川省政府批准国家级贫困县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摘帽脱贫。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普格县税务局多措并举,以展望之心、宵旰之态不断以“税力量”添力蓄能,写好乡村振兴“税务答卷”。
党建引领聚合力,绘出“帮扶驻村”新画卷
普格县税务局始终坚持党建兴则乡村兴、党建强则乡村强的工作理念,协调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协会)到普格县开展“两新联万村 党建助振兴”活动,积极探索“税务+村级党群服务中心”党建结对共建新模式,组织帮扶干部深入联系户家中宣讲党的惠民政策、掌握生产经营实情、协商制定帮扶措施,分批分类加强对农村的常态化帮扶,累计投入党建结对共建帮扶资金30余万元。
截至目前,普格县税务局派出驻村第一书记2人、驻村工作队5人,长期驻扎普基镇中梁子村、三坝村、森科洛村和花山镇联合村、东方村,全局参与结对帮扶人员48人,帮扶农户447户,解决实际困难76件次。
特色农业促增收,绘出“产业兴村”新蓝图
农业兴则乡村兴,农业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石。近年来,普格县税务局组织干部深入田间地头,了解当地特色农业,帮助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构建多元化特色农业格局,因地制宜发展烤烟、玉米、水稻、桑叶等作物种植,投入资金8万元帮助森科洛村发展养殖业集体经济,捐赠流租脚村种植业项目资金10万元,解决农民产业发展难题。
同时,该局干部还协助各村加强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现代高效林牧业,帮助实施质量兴农战略,并因地制宜提供现代化农业发展模板,以农业提质为导向推行农产品、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乡风建设展新貌,绘出“文化立村”新前景
帮扶过程中,普格县税务局要求帮扶干部要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展现农民精神新风貌。
在普格县税务局的支持下,该局驻村干部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乡村文明行动,持续开展文明村、星级文明户评选,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建设文化大院、农村书屋、活动中心等各类文化活动场所,开设5个农业夜校,组织4480次活动共24000人参与,进一步完善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农村农民幸福感。
物质保障添动力,绘出“美丽乡村”新篇章
面对农村现下存在的主要问题,普格县税务局立足实际,“坚持无私援助不变质”的思想,积极解决各联系帮扶村基础设施建设、地质灾害点排查、人居环境整治、党建工作经费不足等问题。
十年来,该局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及时汇报工作,积极寻求支持,协助各帮扶村实施道路建设、房屋建设,解决人畜饮水安全问题,实现教育资助惠及732个学生,及时将税务“春风”吹进联系村每个角落。
截至目前,普格县税务局累计投入帮扶资金180余万元,有力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落地见效。
“乡村兴则国家兴。”普格县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普格税务将牢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凝聚合力、接续奋斗,不断创新服务举措,为实现乡村振兴贡献税务力量和智慧。(普格税务)
来源:中国网
【第15篇】国家税务山西电子税务
为了推动更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办税,省税务局持续提升和拓展“智慧税务”,目前,全省电子税务局用户已达132.1万户,占到各类市场主体的96.4%以上,线上受理业务量占到全部业务量的95%以上。 今年3月1日,全省12个市级税务局、133个县区级税务局创建并投入运行“省市县三级税费服务集中处理中心”,基本实现了线上业务“受理快响快办、审批集中联办、咨询能问能办、运行同步监管”。截至目前,全省线上业务日平均处理26万多笔,高频业务3分钟内快响快办,复杂业务20分钟内并联直办。
为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线上办理业务过程中诉求渠道不畅通、问题答复不统一、提醒提示不及时等问题,我省税务系统开通山西税务微信企业号,搭建手机端征纳沟通互动平台。平台运行以来,已加入企业48.45万户,建立不同类型群组2058个,推送图文、视频、动漫387条,定向推送消息提醒40.33万条;受理诉求3.01万件,即时答复率98%。(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