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章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章
“政府免费为我们新办企业提供印章,不仅节约了时间,还减轻了企业负担,这对我们来说真的是大好的消息。” 海林市开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白涛在人民办事中心办好营业执照后,两个小时内就领到了企业公章。
近日,为减少开办企业环节,提高开办企业效率,降低开办企业成本,在市委、市政府全力推进下,在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的协同努力下,推出为新设立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一次免费刻制公章服务(含企业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印章免费刻制这项惠民措施的实施与政务服务结果免费邮寄相结合,不仅能降低企业成本,激发中小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我市经济发展,还能推动申请人网上申报,提高了在线办理率,为下一步电子材料、电子印章的广泛应用打了基础。
据前期调查和测算,每年至少可以为我市新办企业节约成本近20余万元。 (宋丽 顾志彬)
【第2篇】国家税务网站
车辆购置税法、粮食流通管理、短缺药品价格……国务院部门这些与你息息相关的政策文件正在征集意见中,立即参与,说出你的想法。期待你的真知灼见,我们天天在线。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708/t20170807_2667431.html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hd.chinatax.gov.cn/hudong/noticedetail.do?noticeid=1425265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条法司,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邮政编码:100820
国家税务总局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邮政编码:100038
截止时间:2023年9月6日
2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www.chinagrain.gov.cn/n316992/n326754/c1112840/content.html
电子信箱:fgc@chinagrain.gov.cn
传真:010-63906262
截止时间:2023年9月3日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www.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141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截止时间:2023年9月13日
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www.sda.gov.cn/ws01/cl0783/175709.html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邮政编码:100053
电子信箱:rendp@cfda.gov.cn
传真:010-88330718截止时间:2023年9月7日
5
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保监会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08/info4078952.ht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邮政编码:100033
电子信箱:law@circ.gov.cn传真:010-66288161
截止时间:2023年9月20日
6
交通运输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www.mot.gov.cn/yijianzhengji/201708/t20170810_2807467.html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收
邮政编码:100891
电子信箱:dalang_2010@hotmail.com
截止时间:2023年9月9日
7
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www.chinalaw.gov.cn/art/2017/8/8/art_33_205940.html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法规部
邮政编码:100140
电子信箱:zhengqiuyijian@cbrc.gov.cn
截止时间:2023年9月7日
8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www.chinalaw.gov.cn/art/2017/8/2/art_33_205858.html
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
邮政编码:100736
电子信箱:jtbtfc@mot.gov.cn
传真:010-65198905
截止时间:2023年9月1日
9
环境保护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网站(请复制链接至浏览器):
http://hjj.mep.gov.cn/dtxx/201708/t20170818_420023.shtml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邮政编码:100035
电子信箱:66556440@163.com
截止时间:2023年9月18日
【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咨询电话
注意啦
注意啦
注意啦
2023年10月11日00:00时起
暂停办理全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
具体内容请往下看!
▼▼▼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关于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南充上线期间
暂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的通告
尊敬的医疗保险缴费人: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按照国、省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南充市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将于2023年10月统一切换到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系统上线切换期间,全市各项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暂停服务时间
2023年10月11日00:00时起
恢复服务时间
预计恢复时间为2023年10月29日00:00,最终恢复时间以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南充上线时间为准。
暂停业务范围
暂停办理全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参保关系转移、信息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特殊事项
2023年10月11日00:00时前未在税务部门完成实缴的征收计划,由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同时作废征收计划,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运行后,参保人重新申请下达征收计划进行缴费。
本次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南充市上线切换给您带来的不便
敬请各参保人
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周知并谅解
如有其他工作调整另行通知
服务咨询电话如下:
南充市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2809773
顺庆区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2815199
高坪区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3377900
嘉陵区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3631706、3637083
阆中市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6230013
南部县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5830333、5531925
西充县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4222005
仪陇县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 7216927、7222596
营山县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8210455
蓬安县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8606886
国家税务总局顺庆区税务局:(0817)2700372
国家税务总局高坪区税务局:(0817)3338908
国家税务总局嘉陵区税务局:(0817)3880979
国家税务总局阆中市税务局:(0817)6900722
国家税务总局南部县税务局:(0817) 5523757
国家税务总局西充县税务局:(0817)4222024
国家税务总局仪陇县税务局:(0817)7222257
国家税务总局营山县税务局:(0817)8219419
国家税务总局蓬安县税务局:(0817)8623456
请参保群众注意安排业务办理时间
并广泛转发
让大家少跑路~
来源 | 南充医疗保障
【第4篇】国家税务审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3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3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30日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施长恩
2023年第6期和第7期《中华英才》杂志连续发表了文章《施长恩:脱贫攻坚庆胜利,乡村振兴再出发》、《施长恩:征途漫漫 唯有奋斗》。其实,早在2023年,《中华英才》杂志就曾报道过施长恩的作品。究竟是什么样的艺术追求和家国情怀让这位书法家多次登上这本重要期刊呢?了解过他的为人和作品,你就能明白其中原因了....
今年年初,著名书画家施长恩满怀创作激情与对党和国家的拳拳深情,饱蘸彩墨,奋笔疾书,以一幅幅全新创作的作品,为脱贫攻坚战取得伟大胜利的历史时刻,倾注一个艺术家全部的赤子之心。拥有多次深入基层考察走访工作经历的施长恩说:“全人类都没有过我们今天的成就,我很激动。也很感动,想为我们伟大的中国***、伟大的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而倾情创作,未来我始终都会用自己的观察与感受,书写全新的乡村振兴时代,描绘全新的国家发展历程。”
施长恩把更多精力投入到了将艺术创作与社会生活相结合中去,他说,如何倡导这个时代的审美,如何引导这个时代审美的倾向,这是我们艺术家的首要责任。他常说,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首先要讲政治,杜绝低俗的作品出现,书作、画作要配合中心工作,不能局限于丰富业余文化生活,也要对工作有所促进,从艺术角度出发,出精品,出为人民津津乐道的作品,不能为了政治就不讲艺术,要以传承祖国传统艺术,提高干部职工的文化修养为宗旨,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不管是其创作的主题,还是其长期的支持慈善事业,都展示了施长恩的家国情怀。他说,只要是能够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人民的事情,我们都要大力弘扬,尤其是作为一名艺术爱好者,更要用自己的特长,弘扬社会正能量,多为社会做贡献。
施长恩常说,一位高品的艺术家,一定是包容博大的,是视野高远的。而从他的言行举止中,我们也能深刻体会到,他心中所装的,永远都是社会的进步,是人民的福祉,是满满的正能量。
前几天,一位朋友来访,在了解到山东省教育部门通过自主创新,为广大家长创建了“幸福路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在缓解家长焦虑、支持家长养育孩子方面,尤其是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家长的自我成长方面,做了大量的事情,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受到了很多表彰,他欣然提笔写下了“中国梦 幸福路”六个大字,鼓励山东继续探索,继续努力,广泛推广幸福路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让更多的家长从中受益,让更多的城市和乡村更加文明和谐。
施长恩常说,一位高品的艺术家,一定是包容博大的,是视野高远的。而从他的言行举止中,我们也能深刻体会到,他心中所装的,永远都是社会的进步,是人民的福祉,是满满的正能量。
也是因此,他是一位有着家国情怀的人民艺术家。(李聪敏)
资料简介:
施长恩,原中央国家机关书法家协会副主席、中央国家机关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供职于国家税务总局(工会主席)。自幼喜爱书画,1976年入伍后于始习油画,后又习国画、书法。喜水墨山水,偶写花鸟。书法以隶书见长,得宜于许多书画名家指点。书画作品《荷花》《硕松》《松骨赞》《路》 《横空卧幽枝》《新绿》等参加了文化部、中国书协、美协举力的“全国迎接97香港回归中国书画大奖赛”“缅怀周恩来诞辰100周年全国书画名家邀请展”“全国首届著名作家、诗人、书法家、画家全作品联展 (第一二届)”“纪念张大千诞辰100周年、华人书法名家精品展”“迎接二十一世纪国际艺术联展”“迎接2000千禧年国际艺术联展”“中央国家机关近年历届书画展”等国内外展览并获奖,被收入作品集,报刊杂志刊用和馆藏。出版有作品集《长恩书法》 《长恩画选》《长恩摄影》等。近年来,先后在军事博物馆、上海举办个人作品展(双人展)。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黄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黄运 中国网 伦晓璇
中国网直播11月5日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介绍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相关内容实录:
封面新闻记者:
刚才介绍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非常受市场主体的欢迎,我想请问,税务部门如何做到既不折不扣使政策落地,又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骗取享受这项政策呢?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 黄运:
谢谢您的提问,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让政策精准落地是税务执法的要义所在。为此,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着力。
一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我们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的提示提醒,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推送政策,以及通过面对面的辅导服务等方式,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晓尽晓、应享尽享。
另一方面,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只为骗取税费优惠进行“假申报”的纳税人,我们一贯的态度是严厉依法打击。比方说,去年我们就对骗取抗疫税费优惠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前不久,税务总局、公安部等六部门又对常态化打击这类“假申报”以及“假出口”“假企业”涉税违法犯罪进行了专项部署。通过多部门的协同共治,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进一步提高打击“三假”涉税违法犯罪的整体性、协同性和精准性,更好地推进该惠及的纳税人全惠及,该查处的不法者严查处。
同时,我们也进一步严格加强对内的督导,要求各级税务部门把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作为今年底明年初的一个重点督审事项,压紧压实各级税务机关的责任,确保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等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为市场主体健康规范发展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谢谢。
【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也出台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未超过6个月的,应先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纳税申报。
(二) 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已超过6个月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增值税,也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不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但一般纳税人还是应当预缴增值税,包括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也需要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
【第8篇】江苏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三级高级主办、原大丰地方税务局局长杨荏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纪律审查和盐城市监委监察调查。
杨荏竣简历
杨荏竣,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江苏盐城人,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国***。
1981年7月至1982年9月,任盐城钢铁厂计财科办事员;
1982年9月至1994年7月,历任盐城机械冶金工业局计财科办事员,财审科办事员、科员、副科长;
1994年7月至2002年10月,历任盐城经济开发区计划财务部副主任,财政局、地税分局副局长,财政局局长;
2002年10月至2023年5月,历任盐城地方税务局第四征收管理分局局长、第四税务分局局长、第二税务分局局长、稽查局局长、稽查局(因机构改革升格为副处级)副局长(主持工作);
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任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3年11月至2023年10月,任盐城地方税务局副调研员(兼大丰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任盐城地方税务局副调研员;
2023年9月至今,历任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副调研员、四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二稽罚〔2021〕264号
广州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0hw9f):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单位2023年5月期间取得深圳市优卡智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20856825-20856864,17249557-17249613,金额合计:9,674,081元,税额合计:1,644,593.82元,价税合计:11,318,674.82元,货物名称为一次性耗材等;2023年5月期间接受深圳市海祥德科技有限公司开具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14778401-14778454,金额合计:5,345,106.44元,税额合计:908,668.11元,价税合计:6,253,774.55元,货物名称为锁定螺钉等;2023年6月期间接受广西飓风子红科技有限公司开具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1122800-01122809,发票代码:4500154130,02638748-02638756,金额合计:1,898,323.26元,税额合计:322,714.94元,价税合计:2,221,038.20元,货物名称为手术止血纱等;2023年6月期间接受广西信辰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586256-02586276,金额合计:2,099,283.49元,税额合计:356,878.13元,价税合计:2,456,161.62元,货物名称为人体生物辅料等;2023年7月、8月期间接受武汉师维商贸有限公司开具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161130,发票号码:01116761-01116804,金额合计:4,394,808.69元,税额合计:747,117.46元,价税合计:5,141,926.15元,货物名称为手指钢板等;2023年3月期间接受广西南宁安新洪贸易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0431718-00431742,金额合计:2,497,842.66元,税额合计:424,633.24元,价税合计:2,922,475.90元,货物名称为人工晶体等;2023年6月期间接受广西清幸园商贸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586306-02586330,金额合计:2,498,448.84元,税额合计:424,736.36元,价税合计:2,923,185.20元,货物名称为连接棒等;2023年5月、6月期间接受广西幸临苑商贸有限公司开具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2323442-02323466、02586281-02586305,金额合计:4,994,645.24元,税额合计:849,089.55元,价税合计:5,843,734.79元,货物名称为固定块等;2023年3月期间接受广西南宁嘉云禄贸易有限公司开具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0431786-00431792,金额合计:699,120.18元,税额合计:118,850.42元,价税合计:817,970.60元,货物名称为人工晶体等。
经税务机关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抵扣税款共5,797,282.03元(其中:2023年3月543,483.66元、5月2,977,599.58元、6月1,529,081.33元、7月713,165.13元、8月33,952.33元)。其中,2023年3月(税款所属时期)申报抵扣的543,483.66元已于2023年9月(税款所属时期)转出,但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其余税额未作进项转出处理。你单位利用上述发票虚假列支营业成本34,101,659.80元已计入成本并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19〕150105、150363、15084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21〕55号),你单位在限期内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也无法完整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及我局实地核查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失踪走逃;2.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5,253,798.37元已作抵扣未转出,发票金额34,101,659.80元在2023年度作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3.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上述发票涉及的业务未实际支付货款;4.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实上述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我局于2023年9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税二稽罚告字〔2021〕220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决定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的增值税5,797,282.0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898,641.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5,809.76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2,904.88元、企业所得税8,367,801.00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183,900.50元,合计处以罚款7,285,446.4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285,446.4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22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23年12月29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23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2023年2月、2023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变化
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一是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属期范围。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为使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属期与按季申报相适应,《办法》补充了按季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内容。二是明确了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办法》中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二)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办法》中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是:“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其中,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依据有两个,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明确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登记资料后,受理人员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一致,视为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登记。如果信息不一致或填报内容不齐全视为不符合填列要求,应当场告知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或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告知方式为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
(四)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办法》中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五)明确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相比22号令,《办法》中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班子
据应急管理部官网“领导信息”一栏最新信息显示,郝军辉已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郝军辉长期任职国家税务系统,此番履新前,他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资料图)
公开履历显示,郝军辉出生于1971年4月,山西繁峙人,东北财经大学税收(税务)专业毕业,大学学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参加工作后,郝军辉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工作,后历任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副主任科员,办公厅局长秘书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纳税服务司综合处处长等职。2023年7月起,他先后任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人事司副司长,2023年4月任国家税务总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司副司长(司长级),2023年6月卸任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
2023年12月,郝军辉任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司长,2023年8月任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2023年9月同时担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2023年4月卸任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
2023年6月,郝军辉任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2023年12月,他被任命为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至此番履新。
原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许尔锋,出生于1963年12月。他早年任职甘肃,曾任定西市市长等职,2023年调任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室主任,2023年调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厅长,2023年10月调任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后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目前,应急管理部领导班子中,还有一名“70后”,为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组长蒲宇飞,他出生于1971年10月。
郝军辉简历
郝军辉,男,汉族,1971年4月生,山西繁峙人,1992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4月加入中国***,东北财经大学税收(税务)专业毕业,大学学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2年至2003年先后任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科员,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副主任科员,办公厅局长秘书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其间: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所得税管理司综合处副处长;
2003年10月起先后任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纳税服务司综合处处长(其间:2023年9月至2023年8月挂职任广州市花都区副区长);
2023年7月起先后任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人事司副司长;
2023年4月任国家税务总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2023年6月免)兼人事司副司长(司长级);
2023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司长;
2023年8月任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
202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兼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2023年10月参加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一班学习);
2023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2023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现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第12篇】国家税务总局招聘
2023年国考报名接近尾声,很多同学一直处在观望之中,如今也该下定决定出手了。国考总共招录3.71万人,但其中约2.5万人是国税局招的,对于大部分同学来说,国税局是绕不开的单位。
国税局也就是国家税务局,在各省都有对应的税务分局,岗位遍布全国大大小小的城市,如果想考一个离家近的岗位,大概率只有国税局符合要求。来看看国税局的招人要求和待遇,满意的同学可以报名!
1.国税局大量招人
今年国税局招收大概2.5万人,其中税务总局仅仅招了8人,其余全部都是省级以下直属机构。从职位表上来看,全国各地均有岗位,省内分布也比较均匀,很容易找到一个离家不远的单位报考。
国税局的岗位也是多种多样,税收征管、纳税服务、行政管理、征收管理都有涉及,但这些其实不重要,因为每个考生上岸后都要重新培训,然后再根据单位业务重新委派工作,考生只需要关心报名、考试的问题就可以了。
2.国税局报名要求
国税局的报名门槛相对来说不高,绝大部分岗位只要求本科学历,不看学校,也不管是几本。专业方面,国税局很少要求具体的专业,基本上以专业大类为主,比如经济学类、财政学类、金融学类、经济与贸易类、财会审计类、中国语言文学类、计算机类等等。这些专业涵盖的范围特别广,大部分人其实都包含在内。
除了学历、专业以外,国税局的其他要求也是比较低的,除了很多单位要求应届毕业生以外,就没有其他特殊限制了。国考招录应届生是大趋势,国税局因为招人多,因此看起来全是招应届生。其实国税局也有相当一部分岗位面向往届生开放,从绝对数量来看,往届生能报考的岗位,大多也是国税局的。总体来说,国税局的门槛是比较低的。
3.国税局待遇比较好
最后说说大家关心的待遇问题,国税局公务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待遇相对来说比较平均,各地差距不大,和地方公务员可能存在较大差距。简单来说,国税局的待遇处于中等水平,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一年15万左右,在全国范围来看算是比较好的。
当然,考公务员不仅仅是为了到手工资,更重要的是保险、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各项福利,这些项目全部算下来就很不错了。要知道,这些种种好处并不是年轻时才能享受,而是一直拿到退休,退休之后每个月的退休金基本也在5000以上,算长线收益,确实是非常吸引人的。
国税局的报名只剩最后几天了,想考编制的同学可以多多关注一下,2万多个岗位,总有一款适合你!大家觉得国税局岗位怎么样呢?可以留言说说自己的看法!
【第13篇】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申报表
为了加大纳税服务优化力度,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了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并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虽说已经实施了一月有余,但依旧有许多财务人并未全部弄懂调整的内容。为了让财务人更好的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编就系统的带大家了解一下这次的调整吧!
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有哪些?
1.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删除第3栏“13%税率”;
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 (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
“12=1+4+11”
3.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
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4.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新表格施行后注意事项
1.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2.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5月起废止的相关文件及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14篇】国家税务陕西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围绕中办、国办印发的《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了包括“重点项目税务管家服务”“15分钟自助办税圈”等10大类30项103条具体措施,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
可视化办税云税通
“到2023年,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针对《意见》中提出的一系列开拓性的改革举措,陕西税务部门正在稳步推进。
例如,在西安,税务部门吸纳移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创新推出了“便民办税一线通”“可视化办税云税通”“政策落实税费通”的“三位一体”服务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了“始于宣讲答疑、精于业务办理、终于政策落地”的全链条办税服务体验。
作为落实《意见》的创新举措,陕西省税务局目前正在积极探索建立以智能咨询、智能办税为主的“秦智税”税企交流互动渠道,推动实现随问随办、未问即办的“问办查评”全流程高效互动服务,切实提升办税缴费问题解决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安康市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工作联席会
加强智慧税务建设,离不开税收大数据的支撑。在安康,税务部门主动融入全市“智慧治理”新模式,提请市政府搭建安康市财税信息共享平台,涉及全市近40个成员单位的数据,系统自动匹配数据到相关纳税人,税务部门通过系统即时对涉税信息进行甄别、分析研判和利用,实现了数据管理和应用的体系化、智能化。
针对《意见》提出的“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的要求,陕西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降低办税成本。已累计取消8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0项证明事项、140项报送资料,209个事项实现“以报代备”,152项业务实现“最多跑一次”,电子税务局单笔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3分钟。
税务干部推广相关政策
在商洛,税务部门借鉴“码上办理”工作思路,推行税收管理员“一册三码”管理模式,推进税收管理员从管户向管事转换,成为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和加强个性化服务的有益探索。
根据《意见》中提到的精准提供线上服务、持续优化线下服务要求,陕西税务部门丰富扩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42个税费种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上办”事项达到372项。依托省局12366热线,在西安市设立了21个“便民办税一线通”,在12个地市设立了“便民办税小呼中心”,满足不同区域纳税人缴费人的本地化咨询需求。
陕西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大力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将《意见》的贯彻落实与党史学习教育、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工作相结合,进一步降低征纳成本,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智慧的税费服务。
来源:新华网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09 19:41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11ma2y7×××9h);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号:41022319******3021):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一条,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定你公司从2023年6月至2023年4月开具的1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9651614.97元,税额合计1640774.46元,价税合计11292389.43元。发票代码3502164130,发票号码00572036-00572045、02336236-02336250、00810741-00810755、04535580-04535594、04541548-04541562;发票代码3502172130,发票号码01867506-01867520、01868784-01868787、01868789-01868798、04210666-04210669、04210671-04210678、04210680;发票代码3502174130,发票号码00419876为虚开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证明:
实地检查资料、文书邮寄挂号信、文书公告截图、非正常户认定记录截图;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企业基本情况、申报情况、非正常户认定等相关查询记录;税源管理一体化系统检查年度发票进项与销项明细等查询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厦税公告2023年第13号),拟对该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0元罚款。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463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9日